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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

2023-05-02 2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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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不会公布的,股东名册是用来记录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国家法律规定股权可以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好好保存,绝不外泄。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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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 股东名册的作用: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4、股东名册的相对效力。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公司法》第33条和第134条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 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023-05-02 18:04:081

公司法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4:151

股东名册有哪些作用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 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 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4:221

股东名册包含哪些内容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的等基本信息;2、股东的出资额;3、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023-05-02 18:04:281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一、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 股东名册的作用:股东名册是记载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 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 人股东的 债权债务 及对外投资应进行 清算 。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 继承人 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各国 公司法 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 股权转让 、 股权质押 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二、具体置备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也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国《 证券法 》第148条的规定,就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 上市公司 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的义务。 股东名册在公司 股权登记 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认定股权数量、分配股权收益时能起到衡量标准的作用。股东名册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股权分配情况,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如果发生变化,也应当立即进行重新清算,并及时更新。
2023-05-02 18:04:351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股东名册的定义是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名册的作用是什么1、股东名册用于需要时的查阅: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对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没有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对抗效力仅指在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但其确已实质取得股权,亦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公司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可免责。一般而言,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023-05-02 18:04:421

股东名册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关系?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定义: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已如上述。由此可见,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对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部分就将对与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1、含义及宗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指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广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册上的任一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在保持股东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的,股东住所的变更、转移,股东改名等为理由的变更登记。本文仅讨论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即外国公司法上的所谓名义更换。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制度的宗旨在于,更加稳定的维持、管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司社团性的事务处理提供方便。因为在股东人数众多、股权不断发生变动的公司中,如果没有股东名册及其变更登记制度,公司将很难处理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2、名义更换的程序请求名义更换的请求权人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股份已经托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无须再向公司申请名义更换,就享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股份未托管但已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理由在于股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无须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可以被推定为合法的权利人。而有限公司和既未托管股份也未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则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一同申请名义更换。有限公司在股东名册上更换名义后,尚须变更工商登记,而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须由公司承担。3、名义更换的效果股权受让人等股权的取得者,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取得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公司也应该将名义更换后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视为其股东,向其发放股息,派发新股,发出会议通知等。公司在为这些行为时,如果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实际上的股东,公司也可以免责。但是,如前所述,股东名册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而没有最终决定股权归属的效力,因此,即使进行名义更换也并非产生无权利者变成股东的设权性效力。4、未更换名义的股东的地位依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的受让人如未进行名义更换,则不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同时,即使受让人未进行名义更换,受让人仍具有实质上的股东资格,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中可以主张股东权,前已述及。本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能否将未进行名义更换的股份受让人视为股东,二是受让人受让股份后进行名义更换前,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转让人)行使股东权而接受盈余分配或者认购新股等利益时,该利益应属于谁。股东名册之中记录了股东的住宅身份信息以及家庭相关信息,对于股份进行变更的话,那么股东名册之中的相关变更的股权部分,那么肯定是要进行一定的更新的。股权的受让人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的话,那么信任股东就不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
2023-05-02 18:04:481

股东名册是否需要各股东签字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需要股东签字。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2023-05-02 18:04:551

股东名册有什么格式吗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023-05-02 18:05:011

什么是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指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广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册上的任一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在保持股东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的,股东住所的变更、转移,股东改名等为理由的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023-05-02 18:05:081

股东名册主要有哪些作用呢?

股东名册主要有以下作用:1、确认股权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5:251

公司必须有股东名册吗

法律主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册可以包含股东的姓名,省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股东的出自情况等信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5:321

上市公司“爆料门”中股东名册有玄机,“股东名册”你知道是什么吗?

最近,知名私募大佬的一起爆料可谓是牵动了万千大小投资者们的心,在他的爆料中,目前上市的企业中不少市值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都热衷于做一种叫做“”的项目。所谓的市值自然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价,而这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价维持在一个他们想要的区间范围内,不过这具体操作的手法可是狠狠坑了我们广大散户一把。在叶飞的描述中,上市公司会联络外部的各类投资机构,比如各种私募基金或者是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他们手上的资金把公司的股价拉高。等到到了一定的价格区间范围,并且维持住了一段时间过后,再由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介入“接盘”。就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有多少小散户会被这一时股价的猛烈拉升所迷惑,“英勇地”冲进去站岗呢!而这灰色的交易中,作为最重要依据的就是股东名册了。股东名册是每个上市公司都会有的,详细记录每个股东持股情况的清单,一般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来出具。在每个月的10号、20号和30号这三个交易日结束之后,中登公司就会给上市公司邮箱内发送截止至该交易日(如遇双休日则顺势提前)的最新前200名股东的情况,分为合并了融资融券账户和将融资融券账户拆分开来的情形。而若是想要详细的全体股东名册,除了每年年底中登公司会向上市公司发送以外,就需要上市公司依据合理的理由去申请了。这些操作市值管理的投资机构一般买入的量很大,妥妥的会出现在前200名的名单之中,这时董秘就会拿着股东名册和他们进行结算了。股东名册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之一,作为普通投资者只能在定期报告中窥见一斑,信息实在是过于不对等啊!
2023-05-02 18:05:407

如何查询公司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股东身份基于股权而存在,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为实际出资、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股东身份认定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三是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023-05-02 18:06:141

股东花名册在哪里拿

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出资的人,但其名义上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6:211

股东名册一人一份吗

股东名册是一人一份。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薄册。股东名册是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必须置备的文本。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有: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其为公司股东。免责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义务后,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非真正的股东,公司也可免除相应的责任。对抗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不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产生,但是如果不经登记其效力只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具有对外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23-05-02 18:06:281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指,股权发生变动的,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6:341

股东名册需要每亇股东签字吗?公司法人代签名册法律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名册,并在公司设立地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名册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有效证明。在股东名册的签字问题上,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惯例,股东名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签字,股东可以不用亲自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签字的股东名册是法律有效的,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聘请的代理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其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股东对签字的股东名册存在异议,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法院申请解决。
2023-05-02 18:06:411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有哪些内容呢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6:471

分公司需要股东名册吗

分公司需要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有关事项和出资证明书情况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并且股东又是承担间接有限责任的,所以更有必要置备股东名册,以作为证实有关事项和查阅之用,以有利于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023-05-02 18:07:111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是以股东名册为依据的,与登记没有关系,工商登记只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在股东内部,当工商登记的股东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隐名股东)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在对外上,当第三人确实不知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股东权利的,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形式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07:191

股权转让股东名册修改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的影响有:1、导致股权转让有瑕疵;2、导致受让该股份的股东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时受阻;3、导致受让该股份的股东不能及时享有分红、分配利润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023-05-02 18:07:251

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 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 公司 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根据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 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 公司章程 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 公司法 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 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 网 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怎样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知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及登记。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05-02 18:07:321

个人独资有股东名册吗

个人独资有股东名册吗?没有法律分析:没有,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
2023-05-02 18:07:381

粤海银行有哪些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2)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1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 (亿股) 10.00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0 (亿股) 7.03% 3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5.51 (亿股) 6.05%4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 4.87 (亿股) 5.35%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3.01 (亿股) 3.31%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3.00 (亿股) 3.30%7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49 (亿股) 2.73%8南通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2.21 (亿股) 2.44%9丰立集团有限公司 1.50 (亿股) 1.65%
2023-05-02 18:07:441

股东名册 需要加盖公章吗

需要
2023-05-02 18:07:531

公司股东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后发放给股东;其次公司应该将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故股东可以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等为其股东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为股东证明,股票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023-05-02 18:08:001

营业执照上有所有股东的信息吗?

营业执照上只有法人的信息,并没有全部股东的信息。营业执照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2019年3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将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扩展资料有股东信息的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2023-05-02 18:08:207

股东名册有什么格式吗?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详见: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
2023-05-02 18:09:002

怎样才能查到公司股东信息?

可以在网上登录查询。以查询股东信息为例。1、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找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官网。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框中输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查询。4。点击查询后,按照提示完成验证。5、在查询到的公司信息中找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进入。6、在打开的界面稍微往下翻一下,就可以找到公司的股东信息了。7、选择其中的一个股东点击股东信息详情的“查看”。8、这样就可以看到这个股东的详细信息了。
2023-05-02 18:09:103

股东名册是谁出具的

公司的总经理。股东名册需要公司了解自己的各自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后,有总经理出具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2023-05-02 18:10:051

公司的股东名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0:121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The company maintain a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2023-05-02 18:10:181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名册管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 编号。
2023-05-02 18:10:251

股东名册需要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吗

一、正面回答股东名册需要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分析详情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三、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哪些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2023-05-02 18:10:311

让与担保要登记吗

法律分析:要。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3-05-02 18:10:391

股东名册保留多久

股东名册应保留至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2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125条规定,应当保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书、注册簿等公司公开文件和股东名册至少5年。
2023-05-02 18:10:462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什么,具体包含什么内容?麻烦告诉我

引述:出资证明书是指股东以各种方式出资的证明文件,而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股东的情况罗列,以后将作为公司运营中表决权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如下: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2023-05-02 18:10:531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一、股东名册的定义是什么1、股东名册的定义是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名册的作用是什么1、股东名册用于需要时的查阅: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对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没有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对抗效力仅指在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但其确已实质取得股权,亦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公司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可免责。一般而言,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2023-05-02 18:11:111

股东名册的定义及作用是什么

一、股东名册的定义是什么1、股东名册的定义是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名册的作用是什么1、股东名册用于需要时的查阅: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股东名册具有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凭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即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是其最重要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2)对抗效力,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没有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对抗效力仅指在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但其确已实质取得股权,亦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公司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可免责。一般而言,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2023-05-02 18:11:181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1:251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有什么要求?

法律主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1:311

股东花名册在哪里拿

法律分析: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也不会出资的人,但其名义上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5-02 18:11:421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表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指,股权发生变动的,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变更 登记申请书 等文件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23-05-02 18:11:491

股权需登记在股东名册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1:551

股东名册在哪里查询

一、股东名册的查阅      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二、什么是股东名册      所谓股东名册(Stocktransfer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条规定:“董事应将公司章程备置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将股东名册、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债存根簿备置于本公司。设置了过户代理人时,可以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备置于过户代理人的营业所。”《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定:“董事应当将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名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在此情况下,若有名义更改代理人,可以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债名册及其副本备置于名义更改代理人的营业场所。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六章第一节规定(c)规定,每个公司都必须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应按字母顺序,根据股份类别记名所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中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负责股东名册的置备。鉴于股东名册的置备属于公司业务执行的范畴,因此公司法修改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明确董事或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机关。而且,明确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也有助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四、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做了规定,且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条第一项规定:“董事须制作股东名册,并记载或者下列事项: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      3、就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股票时,其股票的编号;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发行附转换预约权股票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5所列的事项;      6、发行附强制转换条件的股份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6所列的事项。      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名簿应编号记载左列事项:      一、各股东之本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东之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三、发给股票之年、月、日。      四、发行无记名股票者,应记载其股数、号数及发行之年、月、日。      五、发行特别股者,并应注明特别种类字样。”中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134条也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中国没有对特别股作出规定。鉴于《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而该条规定按照学者解释,实际上应当就是特别股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概念而已。从立法的科学性出发,虽然国务院还没有规定“其他种类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对“其他种类的股票”预先作出规定,以求完备。另外,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股东名册一般还须记载股权质权、股权信托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记载又是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增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
2023-05-02 18:12:011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法律分析: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2:081

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 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 公司 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根据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 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 公司章程 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 公司法 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 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 网 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怎样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知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及登记。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05-02 18:12:14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1、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023-05-02 18:12:32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不得超过五十人,但是也有特别规定,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5-02 18:1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