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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
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
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
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
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
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
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
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
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
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
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
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
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
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
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
定期审计。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
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计。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
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
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
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
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7、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
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
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
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
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
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 LuckySX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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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其实是公司最后最重要的一道关口,防范错弊,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对企业的长治久安是功不可没的。这就决定了审计绝不是查查账就可以了,还应该通过与被审单位沟通,持职业怀疑的态度关注企业的业务流程,梳理流程,总结风险点,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公司其他部门可能各部门说各部门的好,但审计应该做企业的第三只眼,站在相对独立的角度去看问题,敢于向高管问责。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长重视审计,并赋予审计应有的权利。经营方面的损失。
一般来说现代内审有以下几个作用:
(1)风险评估及预防风险评估是指内部审计对风险的识别及评价和评估相应措施应对风险的过程和方式。风险预防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各方面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找出薄弱环节,尽早提前发出警报,起到风险的预警作用,再进行风险控制。内部审计通过将风险评价和风险预防做为审计工作的重点,经常而及时地了解企业各方面的状况,发现企业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建立健全风险评价机制,帮助企业高层注意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2)监督与再控制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务日趋复杂等使得企业高层很难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需要专门的监控机构对企业的以上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达到其控制企业的目的。内部审计不仅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还要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以后工作绩效的建议。
(3)咨询职能随着市场风险变得越来越复杂,集团下属企业自身判断能力是不足,以及企业各部门业务专业知识的狭窄,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工作和咨询活动,它在企业中承担着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能针对企业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项进行制止,预防出现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经营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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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