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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
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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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的基本。的理论有4个,应该在沟通的时候很好的去沟通,让他们能够理解你对他们说的话,而且在沟通的时候还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明白,才能沟通的更好,还有的在沟通的时候一定要让他们理解,你,不要让他们以为你在跟他们说话,还有在沟通的时候应该耐心的去沟通,让他们更好的去了解一些事情还要沟通的时候,还要对他们把这些事情要有来龙。这些事情的来龙去脉讲的。才会更理解你,不然的话他们是不会理解你的,必须要把事情讲得清清楚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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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2023-05-04 04:09: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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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2023-05-04 04: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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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或原则,违背了它,就会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不适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第三,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定执法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被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由于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委托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比如说,对某人或者某个企业征税,要有《税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颁发营业执照,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要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如此等等。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应当有相关的政策作依据,或者符合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第五,遵守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法程序,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都有相应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比如说,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今后不再违法,使法律得到全面遵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某项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故意整人的意图和为处罚而处罚的盲目性,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适当性原则。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来说,对符合法定条件者就应该颁发,不符条件者不颁发,不能考虑亲近远疏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对行政处罚,该罚者一定要罚,不该罚者一定不罚,该给什么处罚就给什么处罚,不能考虑人际关系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第三,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接受监督原则 要使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认真接受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最直接、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搞好这种监督的关键,是要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行政执法监督大大加强了,促进了依法行政。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也确实出现了怕当被告、怕赔偿而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执法不力,以及“只微笑、不执法”的现象。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既要对乱执法、违法执法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有法不执、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把行政执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23-05-04 04:1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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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兑付。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损失赔偿标准,应以填补投资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此处的实际损失不宜作从宽解释,应当是指金融机构给投资人造成的现实的现有财产的减少。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原则”使投资人所处的现有状态与之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金融机构所应赔偿的实际损失的范围。2023-05-04 04:10:311
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同时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新法实施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规范要求,特别是对社区矫正评估工作作出了新的要求,按《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委托机关只限于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这三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据此规定,2020年7月1日前按老规定进行的部分非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开展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也与新的法律规定不吻合。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目的应当是从制度上防止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被错误适用社区矫正,以防止给社区矫正执行造成不可控的安全风险,给社会稳定造成安全隐患。 目前,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人员保障不足、执行力量薄弱等诸多实际问题,基于这些客观情况下要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最大效能地发挥降低不当适用可能造成的执行风险,笔者认为,当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针对性、适当性、保密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是指调查评估的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应当依据社区矫正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 按社区矫正法规定,有权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只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实践中,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也向社区矫正机关委托调查评估,要求调查评估相关居住地和适用社区矫正对所住地的影响,这是与社区矫正法规定的仅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为委托主体的立法精神不一致,如果非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掌握相关信息,可以自己调查了解,不一定非要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并且与社区矫正法规定不一致的委托行为是不具备法定效力的,所受委托作出的结果严格意义上也是不具有法定的合法性的。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调查评估要确有必要,以节约司法成本。 必要性原则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办理案件时,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先行委托调查评估,再作出社区矫正适用或不适用决定。对于明显无必要委托调查评估案件可先行予以排出。 一方面是案件明显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无评估必要,如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后果社会危害影响大的、无认罪悔罪等的、不提供真实居住情况的;另一方面是犯罪类型属于社会危害性质显著轻微,违法情节较轻,属于过失犯或初犯、偶犯无评估必要的,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以及归属林业公安侦办的涉林犯罪等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有悔改表现的,综合案情考虑符合缓刑适用的。社区矫正法和刑法等法律并未规定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缓刑适用案件的必经程序,且决定机关等也可以自己调查。实践中,有的法院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区别案件性质有无必要都委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这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耗费,也让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质量难以保障。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本就人少事多,广大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专业化的队伍和人员力量,目前,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人员奇缺,一人所、甚至无人所都是客观存在的,完成日常常规工作都很艰难,大量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更让基层执行机关力不从心,从节约司法成本和有效提高调查评估工作质量考虑,建议以上无必要性的案件决定机关不必要委托。三、针对性原则是指调查评估的委托对象要有针对性,委托内容和结果要对适用有针对性。 委托对象的针对性,应主要指决定机关应根据被委托对象的身份、人群类别等固有属性有针对性的选择被委托调查评估的机关或组织。《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社区矫正法在调查评估中作出了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都是被委托调查评估工作的承担者这样的安排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可以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主体,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了社会组织更具有调查评估的专业力量和能力。笔者虽然对此保留意见,社会组织不是执法单位,从而会造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具执法属性的法律问题,也让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社区矫正适用决定不具备应有的法律制约监督职能,但当下法律作了这种安排,未作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前仍需要照此执行)笔者认为,这是社区矫正立法精神对接受调查评估有不同的分工要求,例如调查评估中针对未成年人应委托团委或妇联、针对妇女应委托妇联、针对老年人应委托老龄委等组织,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可委托工会等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排除这些特定群体外的委托对象由拟被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调查评估工作。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分类委托,不应当把未成年、妇女、老年人、外来务工人群体的委托给社区矫正机构。实践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几乎都是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案件全部委托给了社区矫正机关,并未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这在社区矫正法正式自2020年7月1日实施后,或许很多地方的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工会等社会组织也都尚未受到委托承担和开展起办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业务,笔者认为是与法律精神不符合的。 委托内容和结果的针对性是指,调查评估内容和结果应针对核实居住地、针对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其中拟缓刑、假释针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拟保外就医针对社会危险性。承担调查评估的机关或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时主要围绕居住地和社区影响等两方面开展。社区影响更多地应从被调查人有无固定的住所、生活来源、能否被家庭、所在村组接纳、能否被被害方谅解等考虑。社会危险性主要是针对被评估对象此前有无前科、劣迹等,有无悔罪行为,特别是有再违法、再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果再违法,哪怕其身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病种也不应被适用社区矫正。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仅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就确定执行地,仅因罪犯身患疾病或有病被看守所拒收就交给社区矫正等都是与针对性原则不符合的。四、适当性原则是指调查评估结果要对适用决定有适当的制约监督法律效果。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适用决定前,应充分考虑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结果,综合全案依法作出适当的适用决定,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果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应当作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适当决定,以确保社区矫正刑事执行风险能在法律制度设置的风险范围内运行。 实践中,存在着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后,客观地提出了不具备社区矫正有效条件的意见,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仍作出缓刑判决,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的现象,且不是个案,这与社区矫正评估的适当性原则不符合。更主要的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作出不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结果,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却仍然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在日后的执行中,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再故意犯罪,实践中往往被责任追究倒查的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错误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却往往没受到追查,这让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这一严肃的法定流程成为摆设,流于形式,是极为不严谨的,法律制度应明确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社区矫正适用决定的制约监督保障机制。五、保密性原则指社区矫正决定委托机关和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在调查评估中要遵守案件办理秘密,保护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如果严格发挥了对适用决定的制约监督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甚至会左右被调查评估对象能否适用社区矫正,严格意义上,属于司法办案,应遵守严格的办案纪律,无论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关还是委托机关都有对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保密的义务,不得将调查评估的结果告诉或泄露给被调查对象或其近亲属透露,及无关人员。这些应作为工作纪律的保密事项如果被泄露了,一方面是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纪律规定;另一方面将会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造成巨大的工作阻力,特别是调查评估机关经调查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如果被泄露给被调查对象,有的被调查对象或其近亲属会到调查评估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甚至人身攻击等,这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对在调查评估工作中配合案件调查开展的证人形成证人保护制度受到冲击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司法机关得到客观公正的案件事实材料。 以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针对性、适当性、保密性的五原则,主要基于目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和社区矫正执行实践中工作人员紧缺又必须慎重依法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而考虑,重点考虑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不足与工作量日渐增加的矛盾。以后随着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充实,建立起专业化与工作量匹配的执法队伍,随着社区矫正相应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依法独立赋予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成为对社区矫正适用决定权制约监督职能的执法属性后应作相应及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 笔者才疏学浅,以上思索和见解较为粗浅,多有不当,谨盼能起抛砖引玉之功,让关心社区矫正事业的更多大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和相关专家更加关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更加有效的理论研讨和有益探索。希望我国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矫正刑罚刑事执行制度和工作能有效发挥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2023-05-04 04:10:381
展业三原则指的是
适当性原则、认识客户原则和综合原则。1、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需要遵循适当性原则,即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2、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工作情况、资产状况等。3、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还需要考虑到客户的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客户的未来风险、财务状况、家庭状况等因素。2023-05-04 04:10:441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原则和责任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投资者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2023-05-04 04:10:541
简答题 制定教育目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2页
(一)提出的目标要明确、具体 教学目标只有提得明确而具体,才有利于教师正确地选择教学方法、妥善地组织教学过程、准确地评价教学结果,也能使教师将教学的意图清楚地传达给学生,让学生主动地把握自己的学习过程。明确、具体的教学目标应当指向具体的学习结果。 教学目标的明确、具体,在于用可以观察或测量的行为动词来描述教学目标,这个动词必须指出一个动作,应避免使用诸如“了解”、“掌握”、“熟练掌握”等词,因为这样的词缺乏质和量的具体规定性。较为适应的词如“写出”、“列举”、“比较”、“分类”、“从几个项目中选出”等。 由于学生的态度和情感很难用行为术语来描述,所以在制定教学月标时,一般不将其作为主要的评价点。有关的态度、情感目标只能在一定的情景中,用可观察到的表情作为评价的依据。 (二)根据学科教学点制定适当的教学目标 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和教学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教学内容,将教学内容分解为明确可见的小知识单元及能力要求点,每一个教学点应当对应一条教学目标。根据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能力水平,根据教学目标分类法,确定每条目标的层次要求。 (三)教学目标要具有一定弹性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宏观上把握一个阶段内对学科教学规定的基本标准(下限)和最高标准(上限),防止教学目标偏低或超纲。教学目标的下限,是每一个学生都必须达到的教学要求,它可以使学生了解达到怎样的水平才算基本合格。教学目标的上限是为学有余力的学生设定的最高教学标准,对学生起着激励和指导作用。教学目标的制定既要有统一的要求,又要注意适应个别差异,具有一定的弹性。2023-05-04 04:11:122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2023-05-04 04:11:182
行政强制法二十三条体现什么原则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体现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希望能帮到你~请采纳~~~2023-05-04 04:11:262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A、D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有:①适当性原则;②客观性原则;③避免利益冲突原则。2023-05-04 04:11:411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包括(??)。
【答案】:A、D、E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包括:①适当性原则;②客观性原则;③避免利益冲突原则。2023-05-04 04:11:471
乙肝用药四原则的乙肝用药原则四:掌握适当性
合理用药适当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当的药物 根据疾病与患者机体条件,权衡多种因素利弊,选择同类药物中最为适当的药物。1、适当的病人:治疗乙肝强调个体化、因人施治的原则。2、适当给药途径:必须综合考虑用药目的、药物性质、病人身体状况以及安全经济、简便等因素。3、适当的剂量:干扰素治疗乙肝非常普遍,剂量的把握十分讲究。如果剂量太小,难以奏效;如果剂量太大,药物毒作用过强,患者身体难以承受。4、适当的疗程:按照治疗学原则,规定药物治疗的周期。抗乙肝病毒治疗和抗肝纤维化治疗都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疗效明显时,不能擅自停药,必要时延长治疗,以获得稳定持久的疗效。2023-05-04 04:11:541
根据适当性匹配原则,( )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3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Ⅰ.C1Ⅱ.C2Ⅲ.C3Ⅳ.C4Ⅴ.C5
【答案】:C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①C1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③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④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⑤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2023-05-04 04:12:071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核心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评估投资者,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有全方面的了解,即“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原则,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二是评估投资产品的风险,经营机构理解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尤其是产品、服务潜在的风险,建立完善的产品或服务分级制度;三是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及提供的产品、服务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2023-05-04 04:12:141
公共事业管理费用中的公共支出原则包括( )。
【答案】:C、D、E公共事业管理费用中的公共支出有三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稳定原则。所以选择CDE。公平原则即通过公共支出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事业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应在各个阶层居民中的分配达到公平状态,能恰当地符合各个阶层居民的需要。效益原则即通过公共支出生产和提供公共事业产品,一方面得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应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原则即公共支出应有助于防止经济波动过于激烈。2023-05-04 04:12:201
法律执行的原则
法律主观: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023-05-04 04:12:381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即“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证券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体系内,依据“义务违反—责任认定”的路径,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产生违约责任,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产生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一)违约责任 其一,合同中未约定适当性义务。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证券公司应承担适当性义务,当证券公司没有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投资者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券商与投资者签订的开户协议等合同通常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而监管规则并未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适当性义务作为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因此各家证券公司并未在其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课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排除投资者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方证券公司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其二,适当性义务并非合同附随义务 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个理由是即使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当性义务,但因适当性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相对于合同主义务而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是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实质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应持续关注和监督投资者信息和证券产品或服务的变化情况,确保产品或服务始终适合于投资者。本文认为,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是为其完全规避风险,而是避免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投资者提供不适合产品和服务。在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签订双方合同之际,证券公司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适当性要求就已经履行完毕适当性义务,对于后来发生的正常的市场风险带来的产品或服务的变化以及投资者自身原因(如其风险测评显示其从投资激进型客户调整为保守型客户),证券公司只需提示投资者其与所投资的产品或服务不匹配,不能将适当性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交易相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之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助、告知、通知、保密等义务,适当性义务作为证券公司交易合同订立时的入口义务,其发生时点与先合同义务一致,而且二者又都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延伸。根据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是告知和说明义务,《合同法》第42条将之称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由于证券公司未履行缔约之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应尽的"告知、说明等义务的原因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那么证券公司就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反应尽的告知风险、合理注意说明等适当性义务,如为不符合创业板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创业板,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的,如果客户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开始了创业板股票交易、已经购买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否适用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判例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不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交易为基础,以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为前提,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四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目前来说关于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争论点在于行为违法性这一要件,即目前法律法规中对于证券公司的适当性规则之规定是否属于证券公司法定义务。第一种认为,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而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论证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途径不是“法律义务—民事责任”,正确的应该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法规体系中虽存在着大量适当性规范对证券公司课以义务,但这些监管规则都是从金融监管视角要求加强证券公司加强客户管理工作,从法律后果上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自律措施等监管责任,并没有确定适当性规则在民法上的义务,更没有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该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适当性义务是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首先,从对法律渊源的解释,对法定义务的“法”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法律”,应包括所有的法律渊源,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规则自然包括在内。其次,从法律制度的内涵理解,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探究法律制度的内涵和法律条文制定的出发点。如现行的《证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或规则”,但从《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从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的利益冲突禁止、禁止全权委托、禁止利益承诺等方式间接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精神,以及证券发行交易活动遵循三公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等行为、《证券法》第79条第(五)、(六)、(七)等,都与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共通之处,都反应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精神。再次,《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存在于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也属于民事义务,应当遵守。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指出,“相关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销售作出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不相抵触的,如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限制卖方机构权利或增加卖方机构义务,可以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表明了金融机构违反规范性文件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直接指出了责任的类型——侵权责任。 二、民事责任比例的分配 鉴于违约责任难以得到支持,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损失难以衡量计算,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以侵权责任为由,认为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瑕疵(如未进行风险揭示、非现场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未进行客户回访等)要求证券公司对其账户损失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分配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知晓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型和被动型。主动型指证券公司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推荐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等;另一种被动型,也可称为通道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仅仅为客户提供和证券交易所对接的服务通道,如证券经纪业务。在主动型业务中,证券公司的专业能力和推荐对投资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力,也对损失的发生有直接决定作用。如证券公司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推荐风险系数高的产品或服务,客户基于相信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而决定购买,若该产品或服务导致了客户的损失,证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被动型业务中,证券公司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客户的投资选择起不到决定或影响的作用,投资指令完全由客户自己自主操作和选择,那么这时证券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投资者的损失证券公司也只需承担一定而不是全部责任。 其次,应当注意区分投资者的损失是一次决策行为导致还是多次决策行为导致。一次决策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投资者听取证券公司推荐购买了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之后该理财产品盈亏不在其掌握之中;多次决策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和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虽在开通过程证券公司有过错,但证券公司开通证券账户和开通创业板交易行为本身不必然导致损失,真正导致损失发生的是投资者后面的账户操作行为(即股票交易行为,为多次决策行为)。 最后,还需对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区别对待,如证券公司为客户非现场开户(非现场开户放开之前)、未做风险测评等,这些义务的违反并不实质影响到客户是否能成功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而若证券公司未进行资格审查而为不符合创业板交易资格的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该义务的违反直接影响到客户能否开通创业板,对客户创业板交易损失的影响更直接,因此承担的责任也较其他适当性义务违反的责任更大。 综上,本文认为,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影响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三、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无救济则无保护”,当行政监管层面的监管规则无法满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目标时,民事上的救济成为对投资者最好的保障。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应当认识到其违反适当性义务除了要面临监管处罚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将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更多更高要求。为落实监管工作要求,减少和防范法律和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加强适当性管理。 (一)关于留痕管理。 留痕既是证券公司履行监管要求的有效证明,更可以作为法庭上保护自身的证据。加强留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推行“双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深圳证监局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风险揭示“双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中对履行客户服务、告知和信息公示业务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全面、有效的留痕,对个人客户现场销售复杂或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实施风险揭示同步录音录像,同时鼓励对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以及在融资融券、新三板开户或者其他高风险业务领域等推行“双录”。从严规范证券公司在各个环节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加强留痕的监管趋势已确立,对风险揭示、告知、警示等进行双录是大势所趋。各家券商可以从深圳辖区营业部作为试点,提前做好“双录”的准备工作,如业务流程的修订、双录环节的确定、标准话术的制定、双录资料的存储管理、分支机构的培训等。另外,注重客户回访留痕。通过回访客户进一步履行客户身份确认、风险提示、重要事项提醒等义务。为保障回访及时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建议监管和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相关回访由证券公司总部或分公司集中完成,其他服务性回访可由营业部完成,同时建立问题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回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二)关于现场开户问题 依据监管要求和业务特点,证券公司可以对不同业务是否非现场开户实施区别管理:对于创业板首次开通,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规定,除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外,首次开通创业板的客户必须要求投资者在营业部场所进行现场开立;对于融资融券账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告知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等,且两融业务风险较高,业务规则较为复杂,股市异常波动下客户投诉频发,近年来多个券商因未能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被监管处罚,因此虽然监管规则未直接要求在营业部现场开立两融账户,但结合两融业务特点,建议各家券商尽量不要非现场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对于普通账户开立,因现在监管已经放开非现场开户,各家券商应着重于非现场开户的留痕管理工作,所有开户文件、风险提示、身份确认、客户回访等都要做到有留痕。 (三)关于风险揭示工作 首先,风险揭示一定要注重避免流于形式。目前各券商的《风险揭示书》和《业务规则知晓声明》的签订大多“走过场,应付监管,流于形式”,只是让客户在指定位置签字以求免责,证券公司营业部风险揭示工作应向客户就风险揭示书及业务规则进行告知并讲解,充分揭示风险,确保客户知晓业务规则及面临的风险;其次就是风险揭示一定要注重留痕,抄写、签字,并将整个讲解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痕;最后,要求风险揭示的人员岗位与营业部其他岗位进行分离,对有条件的营业部则要求由专员专职风险揭示工作,防止与业务、业绩挂钩。 (四)关于持续适当性管理。 多数证券公司在对营业部日常检查发现监管要求的每两年一次的持续风险测评有大量客户未主动完成,一些客户在开通创业板和两融账户时符合条件,但在两年后的风险测评时结果显示为保守型客户等不符合开通创业板和两融账户开通条件的,各券商首先要做到提示客户持续风险测评并留痕;其次,对于融资融券客户,一旦持续风险测评后不符合条件则合约到期后不为其办理展期,对于一旦风险测评后不符合创业板条件的则提醒其不符合创业板交易条件注意创业板投资风险并留痕;再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客户持续性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如要求证券机构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变情况,及时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主动告知投资者。可见客户持续性管理工作必须依赖系统和大数据才能有效开展,证券公司总部应尽快做技术准备。 (五)其他问题 一是高龄客户管理:对老年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和适当性服务较其他投资者的要求有一定程度提高,首先,营业部在为老年投资者开户时,对风险揭示和业务规则讲解等开户过程确保做到录音录像;其次,提高对高龄客户的回访频率,随时发现风险;再次,对于高风险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其开通门槛;最后,在系统中将老年投资者单独列示并进行定期排查,通过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二是提示客户注意密码保护以使证券公司自身免责。在合同条款设置提示客户注意保护密码,并规定任何使用客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自身行为,由于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客户自行承担,并在客户回访时提示客户注意密码保护。三是关于档案管理。现实中有营业部保存客户档案资料中《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丢失是导致营业部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要求各营业部必须要有专门场所、专员保管客户档案,并在对营业部检查中将档案管理和保存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2023-05-04 04:12:441
合理用药的四大要素中适当性的内容有哪些
理用药应当包括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四大要素。 安全性——安全性是合理用药的首要条件,直接体现了对病人切身利益的保护。安全性不是药物不良反应最小或者无不良反应这类绝对概念,而是强调让用药者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 有效性一一病人使用药物,就是要通过药物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不同的药物其有效性的表现明显不同,分别为:1、根治致病原,治愈疾病;2、延缓疾病进程;3、缓解临床症状;4、预防疾病发生;5、避免某种不良反应的发生;6、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判断药物的有效性的指标有多种,临床常见的有治愈率、显效率、好转率、无效率等,预防用药有疾病发生率、降低死亡率等。 经济性——经济性并不是指尽量少用药或使用廉价药品,其正确含义应当是获得单位用药效果所投入的成本(成本/效果)应尽可能低,获得最满意的治疗效果。 适当性——合理用药最基本的要求是将适当的药品,以适合的剂量,在合适的时间内经适当的用药途径给相应的病人使用以汰到预期的治疗目的。2023-05-04 04:12:571
下列关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答案】:A、B、C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合乎理性,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行为。因此,A项正确。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则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必要、均衡。由此,B项正确。比例原则下的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损害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均衡性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因此,C项正确。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其中,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而合理行政原则虽然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但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并不依附于合法行政原则。因此,D项错误。2023-05-04 04:13:031
投资者适当性三要素
投资者适当性三要素:账户认定、资产认定、交易经验认定。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的完善。我国目前对投资者分类只是从经济实力方面和投资经验方面来限制小额投资者参与到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中,只能治标,简单的将小额投资者挡在外面更是会引发部分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对权利的诉求。可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均属于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中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归于专业投资者,其他归于一般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可通过一系列严格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包括专业知识考核、满足一定投资年限,并规定其参与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占比。创新产品的适当性完善。证券公司在推出创新产品前,首先明确目的,尽职说明创新产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进行详尽调研,确定至少有相对比例的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之相匹配,确保创新产品的推广为匹配的标的客户。证券公司的适当性方面职责的完善。建立并维护投资者信息卡,用于记录客户信息,如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对客户信息要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提供创新产品或签订合同时,需制定业务流程标准,并在投资者最终签署前,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声明记录,确认投资者已完全知悉产品或合同的内容及风险。由于个人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需善尽说明风险的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给予相应处罚,包括限期改正、撤换负责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直至废除业务资格。分析我国已初步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针对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性,规定了相应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二、形式上由管理层制定原则性规章,相关交易所制定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行业协会制定执行规范。我国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然比较粗糙,细节上还待完善,特别是在立法、制度建设和应用推广上需要加强,而且未能从整体市场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形成覆盖金融市场的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在这方面,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23-05-04 04:13:101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023-05-04 04:13:241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有( )。
【答案】:A、C、E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原则1.适当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避免利益冲突原则2023-05-04 04:13:311
民事速裁案件适用范围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按照量刑幅度处以刑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罪认罚有问题的,会改为普通程序审理。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包括什么?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罪犯者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也是比较充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使用速裁程序,那么就可以适用,从而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原则从整体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至少应把握好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与整体性原则。1.适当性原则。诉讼效率的适当性是指提高诉讼效率目标的适当性,目标适当性的核心要件是诉讼效率必须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也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成为诉讼效率正当性的核心,但这种“兼顾”应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兼顾”的度会因条件的不同而有所调整。2.均衡性原则。诉讼效率的均衡性,指在提高诉讼效率时要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以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促进当事人效率为原则,以提高当事人效率为重点。从法院的审判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关系可以看出:不讲审判效率,当事人的效率就难以实现;片面提高审判效率,则有可能使当事人不能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因此,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乃是提高诉讼效率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3.整体性原则。衡量诉讼效率应从“立案→事了”来考查,即应该将审判效率、执行效率这种系统效率置于整个诉讼系统中来考虑,在时间和成本上视为一个整体,坚持诉讼效率的整体性,把整体性作为提高诉讼效率必备的原则之一,科学、合理地设定与评价诉讼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2023-05-04 04:13:381
(2021年真题)商业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的原则有( ).
【答案】:A、B、C?1.适当性原则。在销售代理理财产品时,要综合考虑客户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长短、产品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总体而言,适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要有适合的产品、适合的客户、适合的网点、适合的销售人员。?2.客观性原则。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银行从业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及风险,让客户在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产品的类型、特点、购买方式、投资方向、投资风险、历史业绩等情况。?3.避免利益冲突原则。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应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尽职调查、产品筛选和产品销售之间应相互独立,同时避免银行与产品委托人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2023-05-04 04:13:451
沟通的基本理论有
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 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2023-05-04 04:14:151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具有选择权
概括而言有两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合理性也叫适当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2023-05-04 04:14:221
行政执行的原则包括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4、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2023-05-04 04:14:291
运用沟通理论分析暗示是不是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
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 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2023-05-04 04:14:372
试论公安执法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23-05-04 04:14:431
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此,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2023-05-04 04:14:501
我国目前对行政处罚作适当性审查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1.主体适格。行政主体有行政处罚权;2.证据确凿;3.认定事实清楚;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又叫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内容失当(显失公正)这种情形(畸重或畸轻)。你可对照上述内容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用。2023-05-04 04:15:031
体现比例原则的案例
例如,第54条规定,对“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里,“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用比例原则这把标尺来衡量,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政腐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概念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此,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2023-05-04 04:15:212
如何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2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到审计证据质量错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然而,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提示:联系审计重要性概念,不能人为的提高审计重要性水平,而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与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所考虑的相关认定之间的逻辑联系。(1)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可能受到测试方向的影响。(2)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未必提供与期末截止相关的审计证据。(程序——认定)(3)有关某一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4)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可能与同一认定相关。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 证据更可靠。(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 )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1)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2)需要注意的是,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3)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的完整和准确。(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2023-05-04 04:15:372
评估标准中的适当性是什么意思
是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常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2023-05-04 04:15:551
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
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中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综述: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简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2023-05-04 04:16:011
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是六项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效率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责任原则。 行政人员是代表代表政府更加接地气的来管理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现如今社会有很多的新闻都在报导行政人员与老百姓的各种起冲突,那么行政执法到底是奔着什么样的原则来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下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详细请阅读下文。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或原则,违背了它,就会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不适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 3、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定执法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被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由于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委托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比如说,对某人或者某个企业征税,要有《税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颁发营业执照,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要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如此等等。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应当有相关的政策作依据,或者符合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5、遵守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法程序,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都有相应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二、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比如说,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今后不再违法,使法律得到全面遵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某项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故意整人的意图和为处罚而处罚的盲目性,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2、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来说,对符合法定条件者就应该颁发,不符条件者不颁发,不能考虑亲近远疏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对行政处罚,该罚者一定要罚,不该罚者一定不罚,该给什么处罚就给什么处罚,不能考虑人际关系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 3、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 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 接受监督原则 要使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认真接受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最直接、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搞好这种监督的关键,是要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行政执法监督大大加强了,促进了依法行政。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也确实出现了怕当被告、怕赔偿而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执法不力,以及“只微笑、不执法”的现象。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既要对乱执法、违法执法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有法不执、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把行政执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通过今天我为大家讲解的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相信大家就会很清楚的明白,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当我们再遇到行政人员与老百姓起冲突时,便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属于自己的权益。2023-05-04 04:16:141
行政执行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023-05-04 04:16:211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2023-05-04 04:16:271
行政执行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023-05-04 04:16:341
沟通的基本理论有哪些
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 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2023-05-04 04:16:431
速裁法庭的收案范围有哪些
在民事纠纷中如果用司法方式解决的话,是比较麻烦的,要走比较长的司法程序,如果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都要起诉的话,会比法院造成比较多的工作,浪费诉讼资源,那么速裁法庭的收案范围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二、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原则 从整体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至少应把握好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与整体性原则。 1.适当性原则。诉讼效率的适当性是指提高诉讼效率目标的适当性,目标适当性的核心要件是诉讼效率必须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也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成为诉讼效率正当性的核心,但这种“兼顾”应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兼顾”的度会因条件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2.均衡性原则。诉讼效率的均衡性,指在提高诉讼效率时要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以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促进当事人效率为原则,以提高当事人效率为重点。从法院的审判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关系可以看出:不讲审判效率,当事人的效率就难以实现;片面提高审判效率,则有可能使当事人不能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因此,注意法院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均衡,乃是提高诉讼效率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 3.整体性原则。衡量诉讼效率应从“立案→事了”来考查,即应该将审判效率、执行效率这种系统效率置于整个诉讼系统中来考虑,在时间和成本上视为一个整体,坚持诉讼效率的整体性,把整体性作为提高诉讼效率必备的原则之一,科学、合理地设定与评价诉讼效率。2023-05-04 04:16:491
行政执行的原则包括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4、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2023-05-04 04:16:561
人际沟通的基本理论
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2023-05-04 04:17:041
水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什么?
概括而言有两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叫适当性原则,可以看看这个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 第三,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定执法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被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由于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委托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比如说,对某人或者某个企业征税,要有《税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颁发营业执照,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要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如此等等。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应当有相关的政策作依据,或者符合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第五,遵守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法程序,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都有相应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比如说,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今后不再违法,使法律得到全面遵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某项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故意整人的意图和为处罚而处罚的盲目性,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来说,对符合法定条件者就应该颁发,不符条件者不颁发,不能考虑亲近远疏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对行政处罚,该罚者一定要罚,不该罚者一定不罚,该给什么处罚就给什么处罚,不能考虑人际关系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 第三,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 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 接受监督原则 要使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认真接受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最直接、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搞好这种监督的关键,是要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2023-05-04 04:17:221
沟通的基本理论有
一、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真实性原理,即有效沟通必须是对有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没有有真正意义的信息需要传递,哪怕整个沟通的过程全部完整,沟通也会因为没有任何实质内容而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即使完整无缺的沟通成了无效与无意义沟通。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效沟通是对沟通资源,包括时间和精力、渠道、金钱上的一种浪费,不仅沟通本身毫无意义与价值,有时甚至还产生负效益,即沟通成本大于沟通的产出。一个良好的沟通过程,必须要有富有意义的信息需要沟通,这是沟通能够存在、成立和有效的内容基础和根本与首要前提。即有效沟通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意义,沟通过内容与过程必须具有真实性,沟通的信息必须是至少对其中一方是有用和有价值的信息。 二、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适当和必要的沟通渠道,由一个主体送达至另一个主体,此即为有效沟通的渠道适当性原理。有了真实的信息需要沟通,也有一些渠道或通路可以将信息传送给信息接受者,并不能就完全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传递渠道的选择有要求。真实的信息,选择了不恰当的渠道进行传递,就会产生信息误读或扭曲,导致沟通受挫或受阻,有时甚至产生沟通灾难。如上司对下级表示友好的方式就因人、因场合而异,如方式选择错误,则可能引起沟通问题。 三、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时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三条原理是,有意义、真实的信息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给适当的另一主体接受,此原理可称为有效沟通的沟通主体共同适当性或共时性原理。人们要想达成有效的沟通,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应该是而且必须同时恰好是应该发出和应该接受的沟通主体,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主体适当或共时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如信息虽由适当的主体发出,但接受者不对;或者接受者对了,但发出者身份或地位不适当,都会导致沟通失败。只有有意义的信息从适当的主体发出,并准确地传送给了适当的主体及时接受,沟通才可能是有效的。 四、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 有效沟通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发出,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完整无缺地传送给适当的主体接受,此即为有效沟通的信息传递完整性原理。信息由适当的主体发出,通过适当的渠道传递,并且也由适当的主体接受了,沟通是否就一定能保证有效完成呢?不一定。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和各种因素的干扰,被传递的信息,有可能在被传递过程当中,人为或自然地损耗或变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接受者接受到的信息,已经不是发出者所发出的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信息。既然已经不是同一信息,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沟通失误或误解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沟通要完美和有效,信息在传递结束时必须仍然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 五、有效沟通的代码相同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五条原理是,所有沟通主体,即所有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在传递真实信息时,必须使用相同的信息代码系统,即信息在发出者那是以何种代码被编码的,在接受者那也必须以相同的代码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代码进行解码。如果双方所使用的信息代码系统完全不同或存在较大差异,就会导致接受者对信息解读无法实现或解读错误,也就是导致沟通失败。人们常说,我在说A,而你却在说B。一旦类似错误发生,沟通的过程在形式上是完成与完整了,但在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解码过程出现了断裂,真正有效的沟通没有发生。 六、有效沟通的时间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六条原理是及时性或者说是沟通过程的时间性原理。任何沟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整个沟通的过程必须在沟通发生的有效期发生完毕,否则,也会失去沟通的意义。如新闻报道就是典型的案例。在战争中,特务或间谍的信息传递和有效沟通的及时性尤其显得触目惊心。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制约如此突出,有可能导致战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七、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 有效沟通的第七条原理是,在上述所有原理满足的条件下,信息接受者必须真正了解或体验或理解信息发出者所发出信息的真正意义,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理解同一性原理。是否沟通过程的解码等过程均无差错,就能确保信息的真正意义被接受者理解呢?也不一定。每一个接受者都是独特的个体,他的经历、经验、知识、兴趣,希望都会左右他对所解读的信息的内在意义的理解,理解一旦偏差,沟通的有效性就会产生问题。 八、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 有效沟通还必须具有时间和沟通内容与方式上的连续性,即有效沟通的连续性原理。这是说,沟通主体之间要达成有效的沟通,人们必须考虑到相互之间沟通的历史情形,这是因为人类都是依据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期望对各种情形做出反应的。我们不了解沟通对象的过去,会影响我们预测他现在或将来的行为,而这种预测会明显影响我们与沟通对象在当下的沟通行为。人们对沟通对象的了解越多越深,人们就越容易找到有效沟通的切入点和恰当方式与途径。从沟通内容与方式上来讲,我们应该对双方均已熟悉的沟通内容和方式尽量不要发生了突变,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会有利于沟通对象快速准确理解要沟通的内涵。 九、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 有效沟通自然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沟通目的或目标,笔者称之为有效沟通的目标性原理。没有沟通目标的沟通,是很难把握与衔量其沟通效果是否与沟通的本意相偏离的。沟通目标、目的不明确,必将造成信息发送者所发信息混乱、模糊、含混不清,接受者只能靠经验和场景猜测对方的用意,从而极易导致沟通误差或沟通失败。另一方面,不同的沟通目标,一般会对应于不同的沟通方式和沟通行为。如果你想得到你同事的支持,你会特别注意增强和发展你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友好、合作的一面,但如果你不想他再上你这来给你增添额外的工作,你可能会想方设法减少友好关系的成分。而这些不同的目的、目标当然会影响沟通的行为与效果。 十、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 有效沟通的最后一条原理,笔者认为,是影响有效沟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客观存在于信息沟通过程中的沟通噪音必须尽量减少,即有效沟通的噪音最小化原理。事实上, 无论人们做出多大的努力,噪音总是难以消除殆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尽量降低噪音的分贝。跟一个歌唱家的歌唱一样,周围的噪音越低,歌唱家的歌声必然会越清晰,听众听到的歌声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小。沟通中信息的传达是同一个道理。2023-05-04 04:17:311
如何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2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并受到审计证据质量错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然而,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提示:联系审计重要性概念,不能人为的提高审计重要性水平,而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与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所考虑的相关认定之间的逻辑联系。(1)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可能受到测试方向的影响。(2)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未必提供与期末截止相关的审计证据。(程序——认定)(3)有关某一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4)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可能与同一认定相关。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 证据更可靠。(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 )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1)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2)需要注意的是,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3)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的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够的完整和准确。(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2023-05-04 04:17: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