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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包括哪些: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觉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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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是指凡在票据上,不论在票面或在票后,签字的人均为票据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1、票据得出票人,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之一,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被追索的义务。2、背书人,因为背书人在背书的过程中,只有没有记载票据不得进行再次的背书转让的有关记载,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被承兑付款的责任。此时如果票据没有被承兑或者付款,则背书人应该承担被追索的责任。3、承兑人,承兑人是在票据承兑以后的票据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票据被拒绝付款以后,则承兑人应当对其所做的承兑负责,因此承兑人也是被追索人之一。4、保证人,在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以后,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承担的是同样的责任,而且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自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2023-05-04 06:38:571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票据债务人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39:041
票据债务人
法律分析: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者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似债务人有为票据做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退时,可以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39:101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2023-05-04 06:39:161
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票据的出票人、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以及背书转让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023-05-04 06:39:231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票据主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法律依据: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没有主债务人,只有次债务人。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2023-05-04 06:39:301
汇票债务人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2023-05-04 06:39:361
票据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票据交易的规定如下: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39:491
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39:581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40:151
票据的保证是指由( )对票据的( )做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和( )同责。
票据的保证是指由( 票据保证人)对票据的(债务 )做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同责。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2023-05-04 06:40:221
票据承兑是什么意思?
承兑的意思(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例:承兑一张支票。国语词典:汇票之被发票人向持票人表示付款的承诺,称为「承兑」。网络解释: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承兑的近反义词:兑换。承兑造句: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023-05-04 06:40:444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使汇票一切债务终止的环节是()A提示B承兑C付款D背书
是付款。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百付款人。在外国票据度法上,还有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种类较少,但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票据制度中,票据债务人范围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基本相同。扩展资料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专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2023-05-04 06:41:121
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债务人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一)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二)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023-05-04 06:41:193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债务
对。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即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讨论票据行为的效力,实质是研究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票据行为,当然是以狭义的票据行为为讨论对象。2023-05-04 06:41:251
票据瑕疵无法兑现票据债务人要负责吗?
当我们公司与公司之间做交易的时候,那就涉及到货物和钱的问题,一般现在我们都不会选择直接拿现金去支付, 第一是如果涉及到交易数额较大的话拿现金支付不方便, 第二就是一般大公司财务都是根据对方公司开具的票据来进行支付并留底的,那现为了方便,我们都会选择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结算,如果我们要买另外一家公司的货物,那么我们就需要支付对方公司等价的金钱,这时我们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票据给对方,对方公司就可以直接拿着票据到对应的银行去进去取款了,这样就不会存下线下大量现金交易的风险了,但是如果我们提供的票据存在有瑕疵而导致对方公司无法兑现的,那么我们 债务人 是要负全责的,我们就需要另外以任何形式支付给对方相应的金额,因我们提供的票据瑕疵无法兑现而导致对方公司的所有损失,我们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 法规 定,如果是对方恶意的取得票据债务人的票据的,比如对方通过骗取、偷盗等非法手段或者是不履行我们的 买卖合同 约定的持票人,我们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 一张有效的票据上面是要具有相关的条件的,比如需要说明这是没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付款方的签字,如果是个人就是个人的签字,如果是公司就需要公司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需注明是什么时候出了票,该票是在哪出的票,付款的地点是在哪,最重要的就是付款的金额还有指定的收款人是谁等。票据不仅有支付的功能,还可以汇兑,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票据购买外国的货币等,信用、融资、流通等功能都可以通过票据的方式来进行。2023-05-04 06:41:321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将票据交换债务人属于票据的缴回证券特征。”这句话是否正确?
整句话是正确的。是属于票据的缴回证券特征,属于票据特征的第六点,下面是票据的证据,也发给楼主您了。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希望能帮到朋友您!!!2023-05-04 06:41:411
票据承兑和贴现的区别是什么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_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拓展资料: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上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2023-05-04 06:41:591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是什么
出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 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2023-05-04 06:42:061
票据行为的基本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定票据基本行为是指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2023-05-04 06:42:182
金融票据包括
法律客观: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保证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付款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追索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2023-05-04 06:42:301
电子票据追索权期限
法律主观: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怎么计算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 债务人 )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 票据法 》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 支票 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2023-05-04 06:42:361
票据的特性是?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一)票据是流动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二)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三)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四)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扩展资料: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特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2023-05-04 06:42:444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
【答案】:(1) 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2) 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3) 在票据债务人义务方面,票据法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而是规定影响有关票据债务履行的某些方面,如票据的提示、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等,适用付款地法。(4) 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适用出票地法。(5) 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与行使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证书的做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2023-05-04 06:42:561
票据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43:031
票据承兑是什么意思??
承兑的意思(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例:承兑一张支票。国语词典:汇票之被发票人向持票人表示付款的承诺,称为「承兑」。网络解释: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承兑的近反义词:兑换。承兑造句: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023-05-04 06:43:113
贷款和票据的区别
1. 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一般贷款的期限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五年以上,而票据的期限最长不会超过1年。另外,贷款到期可以往后推延预定的日期,但票据就不存在这种情况,票据到期付款人付款,否则就会产生追索权的问题。2.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比较常见的就是,持票人在票据贴现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贴现资金,吃喝玩乐,怎么开心怎么来,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贴现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情况就不一样了,他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目的就是看你贷款资金有没有做到有效使用,因为你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3.流动性有很大的不同。贷款投放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贷款权利的转移现象。贷款到期,只需要按期还贷还息就可以了。而银行经贴现取得票据权利后,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将票据权利通过转贴现或再贴现的方式进行转让。4.贴现利息收取时间和贷款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也就是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票据贴现利息的。而贷款是事后收取贷款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这些都是可以的。5.贷款的利率和贴现的利率不同。一般情况下,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票据贴现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票据贴现利率高,贴现利息大,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了。6.债务人不同。票据的债务人是出票人,它和贷款的债务人是不同的。这也就是我要说的第六点,你要注意听哦!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而票据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虽然有时候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也会要求出票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贷款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7.授信主体的不同。贷款的授信主体是以贷款申请人为主,其他担保人为辅;而票据第一付款人为承兑人,因此贴现授信主体应以承兑人为主,贴现申请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除此之外,收贷对象不同。贷款到期,收贷对象以贷款申请人为主,担保人为辅;而票据到期,收贷对象以承兑人为主,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8.会计处置与报表处理的不同。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后,表现为应收票据的减少,货币资金的增加。而企业在办理贷款后,表现为短期或者是长期借款的增加,货币资金增加,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一目了然。2023-05-04 06:43:453
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法律主观:被保 证人 ,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 债务 的票据 债务人 ,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于被保证人的人数, 票据法 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票据上的一个票据债务人进行担保,也可为多个进行保证。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银行 汇票 、商业汇票和银行 本票 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023-05-04 06:44:021
付款人拒绝承兑商业汇票的无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法律主观: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法律客观: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须知: "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须知: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2023-05-04 06:44:091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什么?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2023-05-04 06:44:178
什么是票据
法律分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_。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衍生问题: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什么?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2023-05-04 06:44:321
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吗
1、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2、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3、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2023-05-04 06:44:381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是的,但是持票人要出具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具体如下:根据《分发票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扩展资料《发票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23-05-04 06:44:452
票据法规定什么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债务人责任解除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是一种由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金钱债券。持票人为债权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付款人等为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对出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按票据记载获得金钱的付款请求权,也就同时为自己设定了票据责任,即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由自己承担最终责任。同样,持票人转让手中的票据时,既转让了票据权利,也为自己设定了票据义务,担保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节付款,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2023-05-04 06:44:531
票据还是债务人吗
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责任)的,才会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并不是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才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在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就会变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2023-05-04 06:45:001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 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担保的,为部分保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规定可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若进行部分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但《票据法》对是否允许部分保证,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分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3]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分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分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因为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分保证之约定。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分金额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允许。若强制部分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未免过苛。故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允许保证人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 还应提起注意的是,各国对何种票据能适用保证的规定是不一样。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中,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台湾的票据立法则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日本票据立法则既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保证,又规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称特殊。我国票据立法的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既无保证又无保付。2023-05-04 06:45:081
票据的特性有( )。
【答案】:A,B,C,D,E(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2023-05-04 06:45:141
如何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是的,但是持票人要出具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具体如下:根据《分发票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扩展资料《发票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23-05-04 06:45:332
主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主债务人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债务的履行承担第一位或主要责任的人。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为主债,因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为从债,借款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是从债务人。贷款人只能先向借款人追索,并在经法律强制执行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再向保证人索偿。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付款以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灭票据关系所以,主债务人又可以称为最终债务人,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2023-05-04 06:45:401
票据抗辩的简介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2023-05-04 06:45:471
转账支票丢失怎么办
问题一:转账支票遗失怎么办 当时应该向银行挂失止付。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几个月,转账支票已经作废(转账支票有效期十天)。只要银行没有划出这笔钱,你可以要求客户重新转账给你们。 现在登报作废已经没有必要。 问题二:我把支票丢失了怎么办呀 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如果你是现金支票,麻烦就大了,因为付款方给你支票的时候,肯定是公司章,姓名章都盖齐全了,如果有支付密码的,密码肯定也会输了,所以他给你的支票肯定是手续齐全的,如果有人捡到这张支票,只要他知道现金支票支取的方法,不需任何证件,他就可以取钱了,所以你可以做的就是赶快联系付款方让他们和他们的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办理现金支票挂失手续,让他们告诉银行现金支票号,金额等已填项目的内容,如果办理这些手续之前,人家没有来取款你就可以放心了,但是人家捡到支票的人捷足先登了,你就得自己赔这笔钱了.如果是转帐支票,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收款方已填,就是已经填写了你们单位的名称,这种情况下人家捡到了支票就没有用了,因为现在银行所采耽的是05年版的新支票,不能二次背书,所以人家捡到没有用.第二种是收款方没有填,这种情况就很糟糕,他可以填写他想填写的任何已开户单位,并盖章背书,就可以名下言顺的去银行进行转帐业务的办理,将这笔款项转到他所填单位的帐上,这笔钱就又该你赔了.转帐支票掉了,你也可以联系付款方,让他们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对这张支票挂失,时间一定要快,否则后果很严重. 问题三:支票丢失怎么处理? 问: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丢失时怎样处理? 答:在使用支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这样在丢失后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表明“支票”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确定金额;四是付款人的名称;五是出票日期;六是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一些不符合规定做法如支票填写不齐全就交付使用,支票收款人代为出票人进行填写等,一旦该支票丢失,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一、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二、公示催告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三、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采用诉讼方式,应注意如下几点: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弗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新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四、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没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无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portal.gd-n-tax.gov/...yellow...>> 问题四:转账支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6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你那张支票银行已不会再受理,因此可以要求你单位重开。 问题五:单位收到的转账支票丢失怎么办??急求! 收到的支票应该是你们客户给你们的,上面应该有金额的啊?还有明确的收款人和他们公司的印鉴章(财务章,法人章)啊,怎么会是空白?,如果真的丢失,没有签发人的印鉴章就算是捡到的人自己写上金额也是没有用的 问题六:转账支票存根弄丢了,怎么办? 写个说明,让你们财务科长等相关人员签字,再让银行确认签章后,你们入账就行了啊 问题七:别人给开的转账支票丢了怎么办? 企业的转账支票丢失,需要付款单位先携带有效证件去银行办理挂失,然后登报声明该张支票作废,还要去法院申请通告,通告期过后才能重新签发新的转账支票。 问题八:转账支票遗失怎么办 如果是你收到的支票,联系开出支票的单位,让他们的财务到银行去做挂失。 如果是你们单位自己的空白支票,就由你们单位的财务去开户银行作挂失。 挂失后,就可以暂停支付了,保证暂时不会被人把钱取走,但这个挂失只管10天。 然后,银行会让你去法院公示催告,拿着法院出具的证明就可以彻底明确这张票的权利归属,究竟是作废还是把票款判给谁。 如果是你们单位自己的空白支票丢失,由于公示催告比较麻烦,如果你的支票填写了日期,在暂停支付的期限内支票就已经过期了,也可以不去催告,因为等止付期过了能对外支付了,票也过期了,也就不存在什么风险了。 问题九:支票丢了怎么办 去银行挂失。 支票丢失,可以去付款银行填写挂失止付通知单并签章,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问题十:转账支票丢失应该怎么处理 当时应该向银行挂失止付。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几个月,转账支票已经作废(转账支票有效期十天)。只要银行没有划出这笔钱,你可以要求客户重新转账给你们。 现在登报作废已经没有必要。2023-05-04 06:45:591
三分钟教你读懂票据是什么
三分钟教你读懂票据是什么 票据业务 票据(Cheque) :出票人开立的,承诺由付款人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确定金额的承诺。 1、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A类、绝对记载事项(必填);B类、相对或任意记载事项(选填);C类、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也无效力)。 分类 记载事项 备注 A 出票人签章签章生效 A 无条件支付票据无误情况下不得因其他任何情况不付款 A 确定金额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同时记载,默认不含利息 A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我国支票、本票都只限于见票即付),也可称为到期日 A 出票日期 A 收款人记名票据(有收款人)、无记名票价(无收款人)、指示票据(向指示的人付款),无记名票据只有支票。 B 利息利息记载时间如无记载,默认从出票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也可以直接记载利息金额。支票不算利息。 B 外币本、外币均可记载 B 支票补记限额出票不记载金额的支票,出票时记载限额,如不得超过五万元 B 两个以上收款人A和B,共同收款;A或B,任意一个人均可收款。 B 付款人名称如未记载,出票人为付款人,即为本票;付款人可有多个,也可选择记载付款代理人(汇票)。 B 出票地 C 任意填写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2、票据主体 根据是否因出票产生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分类 当事人 备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否则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汇票) 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票据所有权转移方 非基本当事人 被背书人票据所有权受让方 非基本当事人 保证人为票据付款提供担保 3 、票据的行为 票据的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证、追索权。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授予他人行驶为目的,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 :为防止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由预备付款人或其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旅行付款义务。 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物理形态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者被撕成碎片等。 相对丧失 :票据遗失,脱离原持票人的占有,如丢失、被偷盗、被抢等。 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失票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诉讼的前提是知道票据在谁手里。2023-05-04 06:46:071
票据的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2023-05-04 06:46:141
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次债务人有为票据作担保的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因此,付款人是票据债务人。【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2023-05-04 06:46:21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a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2023-05-04 06:46:283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023-05-04 06:46:364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法律分析:1、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2、质押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3、通知终止的效力。4、权利证明效力。5、权利担保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2023-05-04 06:46:551
属于票据行为的有哪些
属于票据行为如下: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2023-05-04 06:47:011
付款人,出票人,承兑人有什么区别?
1、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2、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单独的第三人,但在一些变式汇票上(例如银行汇票)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它一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人还可以是收款人。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付款人,指的是在商品成交过程中,为商品成交而提供货款消费的人,可以是购买者本人,也可以是第3方。3、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通俗讲:A向B打个欠条写明归还时间等重要信息,欠条B保管,这时A就是出票人,B是持票收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方给乙方签一张汇票。甲方是出票人。乙方要想拿到钱,必须在一个月内先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会做出到汇票到期付款的承诺。银行是承兑人。乙方在汇票指定的日期到银行去取钱。银行会付钱给乙方,银行是付款人。当然这之前必须在银行存有钱才行。必须是银行结算账户才行。普通储蓄账户是不行的。这种术语只在票据方面运用。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扩展资料: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的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承兑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付款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票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23-05-04 06:47:251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为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2023-05-04 06:4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