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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被处以下列哪些刑罚?

2023-05-16 14:51:45
风头疯子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拓展资料: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陶小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二、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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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2:17:531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是什么呢

   问:论述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    校解析答案: (1)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②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成员;   ③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副本);   ③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④申请前3年的年报;   ⑤由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除第四条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具中文译本,其中,营业执照或推荐信必须经所在国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审批程序在省会城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分行;在其他城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市分行;申请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由该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填交正式申请裘,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②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本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文。在规定时间内来填交正式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者自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即为不予受理其申请。   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代表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到当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和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       考了三门,《线性代数(经管类)》60分,《英语(一)》78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76分。   我是福建的考生,校网上辅导太给力了,今天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高等数学(一)》竟然以83分的高分通过。这是我第一次考,就过了。别人都说高数难,其实,就是难在没有报网校,校,我挺你。
2023-05-16 12:18:001

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是好事还是坏事?

是好事,优点超过了缺点。国外金融机构提到国外注册的金融机构,并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认可。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这在改善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外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和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外国银行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方面。拓展资料;当外国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2)申请人是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协会的成员;(3)申请人处于良好的业务状态,没有重大侵犯法律法规的记录;(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1、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商资助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3)和(4)。2、申请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获得拟议办公室所在的分支机构,并将填妥的申请表与以下材料提交给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拟议办公室所在的中国:(1)由主席或总统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主席(总经理)签署的申请;(2)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主管当局发布的营业执照(复制)或副本);(3)协会章程,董事会成员及十大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作伙伴名单;(4)申请前三年的年度报告;(5)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意见书,它位于其在中国的代表处建立,或由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发布的建议书;(6)身份证明,学术证书,拟议的首席代表简历以及拟议人士签署的发言,是否有任何坏记录;(7)任命由主席或总统(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律师权力;(8)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2023-05-16 12:18:081

什么是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2)正式申请和审批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⑤其他资料。(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目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2023-05-16 12:18:141

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有哪些类型?如何理解其作用及局限性?

国际金融机构类型包括: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共由23人组成。2、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1944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另一个国际金融机构,也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于1946年6月开始营业,总行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世界银行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我国向世界银行缴纳的股份大约占世界银行股金总额的三分之一。1987年底,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达成协议,共同开展对我国企业改革、财税、住宅、社会保险和农业方面的项目研究。3、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成立于1960年9月,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凡是世界银行会员国均可参加该机构。到目前为止,国际开发协会共有160个会员国,我国在恢复世界银行合法席位的同时,也自然成为国际开发协会的会员国。4、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1956年7月成立。1957年,它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参加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必须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到目前为止,已有174个会员国。我国在恢复世界银行合法席位的同时,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联系不断密切,其资金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共有151个会员国。其宗旨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和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战略。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1、组织商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重大事情,协调各国间的相互关系。2、提供短期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危机。3、提供长期发展资金,促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4、稳定汇率,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转,促进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机构的局限性:1、国际金融机构的领导权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里,在国际金融机构里也存在霸权主义。2、国际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的条件过于苛刻。3、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有时有干涉他国经济主权之嫌。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2023-05-16 12:18: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第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五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第六条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3-05-16 12:18:291

外国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汇款。 外汇担保。 进出口结算。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2023-05-16 12:18:361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对

题主是否想询问“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对吗”?对。外国政要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或出资,以某种特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其基本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其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是对的,因其需要进行审核,其包括政策性银行机构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3-05-16 12:18:481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经营机构1.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均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2.金融经营机构金融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相关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二)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1.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吸收各种存款获得资金来源,并将之贷给需要资金的各经济主体及投资于证券等获得收益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等。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以接受资金所有者根据契约规定缴纳的非存款性资金为主要来源,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三)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1.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它们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非政策性金融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四)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经营机构。它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汇兑等业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融通资金。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现代银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按资本性质划分,有国家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私营银行;按职能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但又不称为银行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较为庞杂,例如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消费信用机构、投资基金机构、财务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使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和融资形式多样化,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多样化,同时也使金融界增加了竞争对手,有利于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五)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1.本国金融机构本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内注册并允许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2.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比如在我国开展业务的花旗银行。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3.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又称为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多数国家的政府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系国际货币和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金融机构。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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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的介绍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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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第四条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中不包括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料。第六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其中“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第八条 代表处的名称由下列部分组成,依次为:外资金融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字样。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设立总代表处。 总代表处的申请设立程序及管理与代表处相同。 总代表处的名称由下列部分组成,依次为:外国金融机构名称、“驻中国总代表处”字样。第十条 总代表处总代表以及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适用核准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核准或取消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第十一条 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二)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 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须相应增加6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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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金融机构为什么基本断绝了与朝鲜的生意往来?

因为现美国仍维持对朝鲜的制裁,外国银行不愿因为与朝发生来往而留下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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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包括哪些行业

金融业包括哪些行业 主要包括三大类:银行类,投资类,保险类.具体则很多: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租赁等 直接融资是不经过中介的融资方式,资金使用人与资金拥有人直接发生融资关系(借贷关系),间接融资则通过中介机构。银行业为间接融资,证券业主要为直接融资,保险业也为间接融资 卖买基金则是间接融资,因为投资人购买基金后,由基金运作者进行融资于资金使用人。 金融行业包括哪些……? 呵呵,这个问题不大不小。金融行业应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具体行业: 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 2、证券业 3、保险业 4、信托业 5、基金业 6、财务公司 7、投资银行业 8、典当行业也算特殊的金融行业之一 9、期货也勉强算吧 金融行业都包括什么行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无处不在并已形成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内容非常广,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什么是金融业 包括哪些职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采纳哦 金融业都包括那些专案?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1,金融业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社会比较单一的形式,逐步发展成多种门类的金融机构体系。在现代金融业中,各类银行占有主导地位。商业银行是现代银行最早和最典型的形式,城市银行、存款银行、实业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储蓄银行等,虽都经营金融业务,但业务性质常有较大差异,而且,金融当局往往对它们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综合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大商业银行除在本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外,往往在国外也设有分支机构,从而成为世界性的跨国银行。现代大商业银行通常是大垄断财团的金融中心。持股公司已成为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与商业银行性质有所不同的是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一般由国家( *** )出资或监督经营。其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大都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并以重点支援某些行业的发展为经营宗旨。 2,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现代金融业中,中央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它是货币发行银行、 *** 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一般也是金融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机关。 3,除银行外,现代金融业中还包括各种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信用组合等)、财务公司(或称商人银行)、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咨询公司、专门的储蓄汇兑机构(储金局、邮政储汇局等)、典当业、金银业、金融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调剂市场等)和资信评估公司等等。现代金融业的经营手段已十分现代化,电子计算机和自动化服务已相当普及。 4,金融业 - 特点 指标性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资料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垄断性 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 *** 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 金融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钜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效益依赖性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金融行业是属于什么行业? 所谓金融,简单的讲就是资金的融通,就是研究钱与钱之间的关系,严格定义见下: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络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资料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 *** 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钜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范围,指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都有哪些机构服务型别。 首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档案进行证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型别: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释出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巨集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金融行业是什么概念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定义: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业特点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1、指标性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资料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2、垄断性 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 *** 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3、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钜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4、效益依赖性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5、高负债经营性 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 *** 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此有一个认识和发展过程。过去我国金融业发展既缓慢又不规范,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金融业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业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和公元前 6世纪希腊寺庙的货币保管和收取利息的放款业务。公元前5~前3世纪在雅典和罗马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在欧洲,从货币兑换业和金匠业中发展出现代银行。最早出现的银行是义大利威尼斯的银行(1580)。1694年英国建立了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这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确立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迅速发展,并对加速资本的积聚和生产的集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信用活动为中心的银行垄断与工业垄断资本相互渗透,形成金融资本,控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命脉。 中国金融业的起点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年以前周代出现的办理赊贷业务的机构,《周礼》称之为“泉府”。南齐时(479~502)出现了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机构“质库”,即后来的当铺,当时由寺院经营,至唐代改由贵族垄断,宋代时出现了民营质库。明朝末期钱庄(北方称银号)曾是金融业的主体,后来又陆续出现了票号、官银珐号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现代银行在中国出现较晚。鸦片战争以后,外国银行开始进入中国,最早的是英国丽如银行(1845)。随后又相继设立了英国的麦加利银行(即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等。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银行是 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中国的银行业开始有较快的发展,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基本上是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互为推进的。这表明了金融业与工商业之间的紧密联络,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 现代金融业 金融业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社会比较单一的形...... 金融行业包括哪些职业 一、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 进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做金融官员,对于金融研究生而言应是首选。首先,中国金融学是立足于巨集观经济学,基于金融市场巨集观调控,专业应用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较到位;其次,在行业管理部门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实践机构至少能给个中层以上的职位。其局限在于:要进入这几个行业主管部门难度较大,可能还需要背景依托,本科生想进较难,除非本人确实非常优秀。 二、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首先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具备一定的银行业从业经验、专业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资银行驻华机构的可能性会增大。很多同学起初就是投身于国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纷纷跳槽,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坚力量,很多成为中层管理人员,少数成为高层领导。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灵活务实、不论资排辈的干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为其专业人才的“黄埔军校”,至今这种情况仍在延续。另外,虽然国有四大行有一些遗留的官僚积习,但其稳定的收入,较轻的压力,较高的福利水平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对于女同学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建议对四大国有商行感兴趣的朋友把专业方向集中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货币政策等方向上。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如开发行、农发行亦是较佳选择,但其工作性质类似公务员,金融业务并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饭的地方,对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益处相对于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来说还是较弱的,若想在金融领域成一时气候最好不要选择这样的单位。不过目前这类单位的工资水平待遇等比商业银行好,而这也成为吸引毕业生眼球的亮点所在。 四、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证券、信托、基金这三家均是靠风险管理吃饭的,存在行业系统风险因素,但一旺俱旺,赚钱相对较易,短期回报较高(风险亦大),且按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执行,如果想在专业方面有所发展,有所建树,在这一行业做是极佳选择,很多基金经理、投资银行经理人员都年薪过百万。难点是学历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硕士学历,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个人投资管理、金融运营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对这些行业有兴趣,可以选择证券投资、金融市场、金融工程专业方向,如果是学财务管理、法律硕士专业(本科是金融经济)的,这也是不错的选择。最近信托业重新崛起,对于金融专业以及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又添一新的选择,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员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线,在投行业有一句话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润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员工所创造的”。上述三家当下用人思路是积极挖角,在金融行业内人员流动性最强的当属这三家。有志于风险管理、终日奔波、常年胃痛、居无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选择这个行业。当然,不能否认,这个行业给你的回报与投入相比还是成正比的。建议男同学选择此行业,应该更有发展。 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类似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渐消退。金融租赁、担保这个行业发展迅速,可以考虑进入,当然,如果有在银行、证券的从业经历,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应该更有作为。 六、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 金融企业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线上。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以个人为服务物件,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装置租赁;租期内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
2023-05-16 12:19:431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扩展资料: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2023-05-16 12:19:491

第一个将总行设在中国领土上外国金融机构是什么

班门弄斧,会不会是这个: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始建于1875年,总行设在巴黎,天津分行设于1898年。
2023-05-16 12:19:561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扩展资料: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0:1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二)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三)上述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四)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熟悉中国金融管理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第六条 除第五条外,担任相应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或15年以上的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二)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其中担任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职务,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从事2年以上管理中国业务的经历;  (四)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者,年龄必须在30至65岁之间;  (七)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至少2年。第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  2.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行长、总经理;  3.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  资格审查材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合格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  2.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3.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  当地分行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 拟任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有关法规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学历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  (二)会计师、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影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机构或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取消,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其他规章中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05-16 12:20:231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银行业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2,保险业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3,证券业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一)银行业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2,政策焦点(1)法人导向政策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2)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二)证券业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2,政策焦点(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2)交易和买卖A股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2023-05-16 12:20:321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各指的是什么?分不高,小女子衷心感谢回答的大侠!

外国银行是外国的银行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外资银行是外国金融资本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 外商独资银行 全部都是外国的金融资本2 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3 外国银行分行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见外国银行是外资银行的一种
2023-05-16 12:20:381

请问用什么方式可以查出来外国在中国的金融机构是否是真实存在的?

可以去银监会查到,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话必须在银监会登记注册.
2023-05-16 12:20:452

外资银行的含义?

参考资料:根据2006.12.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023-05-16 12:20:542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第九条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3-05-16 12:21:001

对外资银行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 (五)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其设立申请即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汇款; (六)外汇担保; (七)进出口结算; (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九)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十)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 (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八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担保; (六)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七)资信调查和咨询; (八)外汇信托; (九)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二)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 第三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 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05-16 12:21:103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其中包括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待遇等。同时,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在引进外国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走出去,向海外发展。因此,“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冲击和竞争的压力,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提供了加快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良好机遇。 一、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从现状看,我国的银行体系由四部分构成:①国有商业银行;②其他商业银行;③城市商业银行;④中央银行。其中,其他商业银行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在上述四类银行中,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或历史包袱较小;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很小可暂不讨论;中央银行则无论在现存状态下还是在完全开放情形下,所面临的只是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分析我国银行业,关键是分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比例。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盈利能力差。我国银行业的人均利润只有0.13万美元,远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美国是我国的41倍,德国是我国的45倍,英国是我国的40倍,而日本因为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这点就不与其相提并论。 2、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尽管四大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总资产都相当可观,但人均资本只有2.28万美元,不足美国的12%,英国的15%,仅相当于德国的0.9%,日本的 2.2%。所有者权益与贷款的比值,1997年末只有4.2%,在发行了特别国债补充了资本金后也不足6.9%。 3、资产质量差。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达25%,而这仅是保守的估计。而国外银行这一指标一般不足8%。因此,尽管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在持续增长,但由于大量的不良资产,利润水平在逐步降低。 4、体制性弊病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四大商业银行的平均员工人数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27倍,德国的9.5倍,英国的4.8倍。如此庞大的员工队伍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人工成本居高不下。 5、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各种矛盾较容易掩盖,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其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就会向国际透明化,四大商业银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我国银行业的全线崩溃。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正快速与世界经济融合在一起,给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外资银行的进入和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大大增加了中、外资银行接洽、合作的机会,等等。所有这些方面,在给国有银行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1、 从整个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能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产生更多金融业务需求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不仅银行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国内的所有企业特别是国有 企业,也都面临着来自国外产品的挑战。这种挑战促使着这些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兼并、联合、改制、改造、改组等措施,形成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参与竞争,带动目前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走出困境。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其次,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企业来华建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数量已大量增加,国有商业银行以其国家信誉后盾和资金实力以及地缘优势,同样会受到一些外资企业的亲睐,这为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优良信贷客户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第三,我国加入WTO后已不再有过去一直纠缠不休的最惠国待遇、纺织品配额、倾销与反倾销等问题,我国的纺织品、家电等方面的出口已呈现大幅度增长,而在汽车、电信、农产品等方面的进口也同时在增加。我国的国际贸易量因此而迅速增加,从而对银行的国际结算、国际卡收单和信用证业务的需求也在大量增加,并在资金配套服务、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利率汇率保值等业务上提出更多的需求。这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其国际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2、为拓展海外金融业务,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提供了机遇。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WTO成员国赋予其他国家银行的优惠条件,同样要赋予我国的银行。解决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所遇到的政策障碍和不平等的竞争待遇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外市场的竞争。其次,虽然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会使国内银行让出一块市场,但是我国的跨国企业也因此能得到较快的发展,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后,也需要国内金融金融机构走出去为它们服务,在国外市场争夺业务。可以肯定,我国在加入WTO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步伐已在大大加快。 3、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 外资银行来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既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同时也存在着人民币配套业务、本外币结算和大型项目实行银团贷款等方面的合作。由于目前四大商业进行商业化改革时间比较短,在1995年前还是国家专业银行,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开始全面向商业银行转轨。虽然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努力推进商业化改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国有商业银行在组织体系、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经营机制和业务创新等方面,与现代化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建立和完善中国商业银行制度,仍在探索之中。外资银行的进入,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参照物,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学习国外银行成熟的管理经验,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 4、在强大的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下,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一批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这并没有动摇四大商业银行在商业金融中的地位。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创新动力不强,经营机制转换很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没有遇到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加入WTO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政策保护。因此,在外资银行的挑战下,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加快内部改革,提高竞争能力。否则,就要无情的市场竞争所淘汰。 三、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WTO,面对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我国银行业目前已感到了有很大的压力。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银行业必须认清形势,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发展。 从近期看,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和银行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考虑到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负面影响,其中值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业务范围问题 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强调金融自由化,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即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发行、包销和承兑证券业务的结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包括银行证券分业最严格的美国和日本,80年代以来都逐步以各种补充法规来放宽银证兼营的范围,直到最近美国通过了新的银行法案,这是对全能银行发展的全面肯定。我国的银行法则坚持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业分管。当世界上的银行家正在以全能银行的模式进入改革开放的中国之时,而我国的银行却走着严格金融分工的美日模式的旧路,显然同改革开放的大趋势格格不入。在加入WTO之后,这个矛盾已变得更加突出。因为外国银行会依仗全能银行或其一系列子公司的业务优势来争夺客户,而我们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不但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妨碍了自己去积累全能银行综合服务的经验。特别是信托业,这本来是银行与证券业的一个中间地带,业务范围很宽,西方称之为“金融百货公司”,我国银行不能兼营信托,又把信托业的机构作了很大收缩,管理上归属央行,而证券方面又对信托业作了诸多限制,比如不许介入证券的发行、经纪和承销。加入WTO后,一旦国外信托公司介入我国,我国的信托业势必会面临灭顶之灾。 2、自主经营问题 国外银行有自主经营的优势,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则相对较弱。比如,外资银行对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掌握自主性较大,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和呆坏账核销的自主性也较大。而国内银行则有诸多限制,特别是呆坏账核销还要有众多行政部门的参与。加入WTO以后,这些分权式管理,得不到改革,实际上也已成为国内银行参与竞争的障碍。 3、人才的争夺 这实质上是一个劳动报酬即分配制度问题。外资银行能够以高薪挖人,而国内银行却是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大锅饭”工资制。如果不能在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上有重大突破,则很难留住人才。加入竞争之后,势必会导致不少既有国外工作经验、又熟悉国内客户和我国体制背景的优秀人才的流失。这些优秀人才将使外资银行的竞争如虎添翼。其实,金融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人才的竞争。 4、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方面的竞争 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信息,外国企业和外资银行可以介入诸如汽车之类的消费信用领域。这里说明外国银行将以某些国外已经成熟的而在我国尚未普遍推开的金融手段介入同国内银行的竞争。我国的差距恰恰在于我们在建国后的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取消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禁止赊销和预付,禁止商业票据,实行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即使在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商业信用和商业票据,但仍然存在着商业信用不完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开放商业本票,实际是由银行信用承担了本应由企业本票承担的信用风险),消费信用没有推开(没有厂商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消费信用,却贸然推行消费品信贷),我国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和外资银行来同我们竞争,很容易地利用我国信用方面的这块空白,来做大消费信用、消费金融和消费信贷的文章。 四、面对机遇与挑战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纵观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没有哪个国家能在封闭和自我循环的状态下得到较好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发展日益趋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加入WTO后,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在参与世界经济的分工和协作中获取比较利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而从近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争取时间,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全力面对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挑战,把外资银行的冲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汲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科学设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框架和步骤 需要解决的是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审慎的把握好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力度和速度。从总体上讲,我国金融业要对外开放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还不健全,包袱很重,金融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如果金融市场开放过快,将会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难以承受的冲击,甚至会造成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在加入WTO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在承诺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克服了急于求成的心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FSA)中对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一些保护性条款,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使金融业的开放步伐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央银行监管能力、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改革相适应。第二,制定引进外资银行的规划。外资银行的引入时间、每年的引入量、引入的国家、引入后在国内的区域布局和中央银行如何监管等方面,都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规划,避免出现盲目性。第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条件,并严格进行审查。同时,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将来也存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问题,因此还应该抓紧出台和完善外资银行退出方面的法规。 2、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 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发展我国的跨国银行业。否则,不可能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充分享受GATS和FSA赋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所带来的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发展跨国银行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金融性公司或银行业渗透和现有的的国内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其他银行参股、控股这两种途径。由于我国发展跨国银行,一开始就面临着跨国国际银行强大的竞争压力,这要求我国的跨国银行要高起点、高标准。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选择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依托,在其现有业务范围和经营实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向国际金融领域拓展。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通过跨国企业 向银行参股的形式,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跨国化发展。近几年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迹象表明,商业银行间的国际联合和并购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 3、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特别是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目前仍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在这期间,必须用只争朝夕的精神,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一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无论是提高国有商业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经营和竞争能力,还是促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的跨国经营,都有必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参股,使国有商业银行与这些企业建立利益相连的紧密型信用伙伴关系,为最终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创造体制条件。二是加快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包袱较重,特别是不良贷款较多。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很难与外资银行竞争。目前国内已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不良资产,但今后更加重要的问题是,防止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象菜园中的韭菜,“割了又长”,必须建立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机制,把“韭菜根”拔掉。三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重组步伐。按照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经济区域设立金融机构,对现有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加快重组,特别是工、建、中行的县级机构要迅速撤并,集中精力和财力,开发城市业务和国际业务。为此,人民银行撤并各省人民银行,在全国成立了九大分行。四是落实和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特别是地方党政部门不能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迫银行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监管,防止出现超负荷经营和流动性风险,让商业银行根据信贷资金的“三性”原则,自主决定资金的运用,自负盈亏。 4、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来讲,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各种挑战 一是强化员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加快我国银行业电子化建设进程。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操纵系统,一方面提高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完善风险监控机制。二是借鉴、引进国外同业先进的经验,加快金融创新,改变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单一、类似和低层次竞争的局面,积极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远期结售汇、外汇买卖、利率汇率保值方面不断开发业务品种,适应市场的需求 。同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整体营销机制,加大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力度,主动向客户推荐和出售自己的服务。三是要及时调整信贷投向,抓住新的增长点,积极发展优秀客户。应系统分析银行目前的主要客户自我国加入WTO后受到的影响,重新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行业风险,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四是抓紧人才培养,尽快造就一支符合国际金融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要十分珍惜现有人才,高薪延揽高级人才,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并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5、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和兼并重组的保险机制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国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有些商业银行将在竞争中破产倒闭,退出金融市场。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并和重组,已经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近两年来,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进行合并,通过优势互补,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加入WTO后,商业银行正面临国外“超级银行”的竞争,在这种压力下,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联合和重组也将会出现。因此,国家要及早制定政策和法规,规范国内银行业的兼并和重组行为。 6、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引导与监管 对外资银行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科学监管,加强引导,健全监管机制,是外资银行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一,加强对外资银行科学管理的法制建设,早日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全国性外资银行管理法规。逐步建立遵照《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对外资银行的科学管理体系。第二,有条件、有步骤的开放我国银行业务,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程序必须与我国境内的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在服务品种方面,银行业可先开放国际结算、金融租赁、外汇及其派生业务、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后开放外币存放款和利息工具交易。人民币存放款业务、政府债券和人民币A股的放开应慎重进行。第三,加强政府的有效保护。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FSA)中的有关规定,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的经验,合理地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利润汇出等有关项目进行有效的限制。第四,要取消或逐步降低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诸多“超国民待遇”,为国内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科学监督管理,加强培训工作,建立起一批业务素质强、作风正派、办事负责的涉外金融监督管理队伍。 我国加入WTO后,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我国所处的经济转形时期内,我国银行业依然与国外银行业存在巨大的差距,外资银行的进入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生存。同时,入世对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彻底改造,引进外资、先进业务品种和管理经验,强化竞争机制等方面是有利的。 总之,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认清形势,抓住契机,继续深化改革,变压力为动力,以全新的姿态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研究》(2003.11):“我国金融产业规模化发展问题研究” (熊德平) [2]《金融与保险》(2000.1):“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银行业” (梁艳芬)
2023-05-16 12:21:281

国库的概念

问题1:什么是国库? 问题2:国库是什么意思? 国库,国家金库的简称。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学界尚存有不少争议。恰当地揭示国库含义,是一个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对国库管理、运作以及国库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所谓国库,是指政府将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在我国,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归口管理,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集中收缴、拨付和清算的运作模式。它由国库集中收入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构成,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政府资金收付模式。 从上述定义可知,对国库这一概念的理解包含下列几层含义: 其一,国库首先是国家财政资金的总出纳机关。由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自身并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通过税收等方式集中财力资源,将这些资源用于履行国家职能,维系正常的运行。因此作为这些财力资源的出纳者,国库必然和国家各级职能机构发生紧密联系,其不仅有责任确保国家税款收缴的及时和效率,而且有责任确保国家各级职能机构和部门使用税款的便利、适当和效率。 其二,更重要的是,国库担负着执行国家预算的繁重任务。国库面对着遍布全国的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分级预算的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收入的划分和分成留解;要按照预算收入分类的规定,每天向财政部和地方同级财政机关报告预算收入入库的情况;还要及时办理库款的支拨,定期报告财政库存等等。这些工作,无疑反映着国家主要财力的集中和分配过程,以及余存情况和结果。可见,国库的工作,实质上是整个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圆满实现国家预算的收支任务服务的。 其三,国库提供的数据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可靠数据之一、最重要的信息源。从宏观而言,国库提供的数据直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财政实力,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从微观而言,国库提供的数据可以反映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水平及对国家的贡献大校所以,国库提供的数据对于各级政府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做出正确的宏观决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国库是指为统治者保管黄金、粮食和其他实物资产的仓库。在我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为此,传统的“国库”概念是指负责办理财政收入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国家金库”。随着经济与政府财政活动的日益扩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库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财政发展的需要了,现代国库的职能已经扩展到包括宏观财政管理、政府现金与债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目前国际上对国库职能的定位,一般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即国库不单是指国家金库,更重要的是指财政代表政府控制预算执行,保管政府资产和负债的一系列管理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变迁,政府职能日益复杂化和扩大化,导致了财政职能的急剧膨胀,特别是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的直接作用下,国库含义也在经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国库,仅是经管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关,担负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拨,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信息资料库的职能和任务。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意义上消极的、以“库藏管理”[1]为中心的国库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在收支核算的基础上,凭借所掌握的全面、准确和及时的收支信息,对收支活动展开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便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库的核心职能。因此,现代意义的国库不再仅仅作为政府资金托管者而存在,而是一个主动的政府现金、财务的管理者,并在此基础上凭借全面及时的信息优势,成为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的管理机构。[2]这种理解实则隐含着对政府财政资金和财政活动进行规范、控制的意义,也与经济民主和财政法制化、规范化的趋势相一致。 国库的职能与权限 1.国库的职能 国库作为一国的“金库”,其首要职责自然是确保库款足额、安全和有效率地使用。足额就是要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国家的一切财政收入应当按照与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库制度规定的缴款办法,办理税款的缴库。国库应当及时地收纳入库,并按照中央和地方不同的预算级次和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划分。属于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转入同级财政库款有关账户;属于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应及时通过银行内部的联行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将库款划解到上级国库。安全就是要制定相关的库款收纳、支出程序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每一工作岗位的具体责任及其权限,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效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在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中,国库应严格按支出权限和支出程序认真审查,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国库应当予以拒付,以切实保证国库资金的合理使用;二是在预算资金使用后,国库应运用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资金使用的效率审计,以切实保证国库资金的使用效果。 在确保国库资金足额、安全和有效使用的基础上,国库还有责任提供有关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预算收支的执行数字,既是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又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资料。按照国家金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后,支库应将收纳的各项预算收入进行划分,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编制各种报表。支库向同级财政机关和上级国库报送的有关预算收支的报表,有预算收入日报、旬报、月报,库存报表,总额分成计算表,以及年度会计决算表。并定期同财政、税务机关对账,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凭借国库在预算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国家金库对国家预算的科学编制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责任。在不少国家,国库直接负责国家预算的编制工作。可以说,国库负责或参与国家预算方案的设计和编制,是国库对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全面有效控制的必然结果,也是促进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2.国库的主要权限 国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依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办事。其主要的权限是:有权编制或参与编制国家预算,对国家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质询的权力;有权监督预算资金的正常运作和规范使用;有权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后续审计;有权拒绝有关国库资金的一切不合法的申请;有权对违反国库资金运行程序和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如,有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可以及时查究处理;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的,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等等,有权拒绝受理或执行。 为了确保国库管理工作的顺利执行,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运行,许多国家都规定国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上述权限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国库制度的历史沿革 国库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迄今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在内的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国库制度,意大利、挪威、希腊等也相继建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研究和试行。 国库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而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政府财政资金多头账户管理,大量滞留在各预算部门的账户上,致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国库制度能有效地管好政府收支,从制度上保证政府收付按预算的要求规范进行。这是OECD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因,也为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 由于国库制度的创建牵涉到巨大的利益再分配、体制的重新调整,必然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其并非一蹴而就,都有一个从理论研究到实践运用,再到实施推开的艰巨过程。例如我国台湾自1958年即开始研究国库制度,历经种种曲折,直到1977年才在全省实施。 现在国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有三个基本特点: 1、采用国库单一帐户进行管理,整个财政性的资金只保存在一个国库单一帐户内,而且在一个总分类帐体系中核算。 2、在支付行为发生之前,财政资金的存款余额只保存在国库单一帐户内,只有当支付行为真正发生时,资金才会流出国库单一帐户。 3、都有一个专门的支付执行管理机构 如美国有1900余人;法国在各部门的公共会计师开支付令的有3000余人;匈牙利的国库改革刚完成,有800多人;目前,我国国库司刚成立,有37人。 各国国库存什么? 国库分为财政国库和财产国库两大类。像俄罗斯,所有的财政国库资金收支都是通过财政部在俄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设立的国库账户进行的。财产国库则是所有国有资产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国库所存放的不仅仅是黄金、白银这些贵重金属,还包括了形形色色的固定资产。但因为国有土地、政府办公大楼、军舰、飞机等不需要收藏,所以国库里真正需要收藏保管的还是体积孝价值大的黄金、美元和各种债券等。 政府没收的许多私人物品,入了国库后,政府会把它们拍卖,因为政府不保管这些零零碎碎的东西,而是把它们变成货币入库。比如,美国纽约一年就有几次专门拍卖海关没收的东西。 瑞士国库里堆满了黄金是众所周知的事。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量,早已不与它们国库的黄金存量挂钩,但瑞士除外。瑞士国库里始终储备着足够的黄金,因而至今仍然保持着全世界惟一的金本位制。据世界黄金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世界各国国库的黄金总储量为32946吨,其中储量超过1000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是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瑞士国库目前有黄金储备2590吨,约占世界各国国库黄金总储备量的7.7%。按人均算,瑞士是全球人均拥有黄金量最多的国家。瑞士联合银行贵金属部首席分析师里德向记者表示,瑞士国库中除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美元资产外,也存有一定数量的欧元、英镑等主要硬通货和外国政府的债券;此外,瑞士国库不仅管理着巨额的不动资产,而且凭着力求盘活富裕资金的原则,还在千方百计地进行着各种金融投资。 在日本国库中,储存的主要是外汇、外国债券、黄金等贵重金属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和世界银行的票据等。据日本财务省1月11日发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12月底,日本国库中的外汇储备相当于8445.43亿美元。其中,外国债券折合成美元为6993.98亿;外国货币现金1248.66亿美元,有的存在外国中央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有的存放在日本国内的金融机构,还有的存在外国金融机构设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此外,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以及世界银行的票据,一共95.03亿美元。另外还有相当于107.76亿美元的黄金储备。 俄罗斯国库中既存有货币黄金,也有外汇等其他储备,还有一部分黄金、外汇储备存在国外。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为了避免石油收益的美元存放在美国被美国政府冻结的危险,将大量外汇收入存到欧洲,形成了脱离美国政府控制的大量“离岸美元”。
2023-05-16 12:21: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外国银行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同城网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月4日发布的《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4月21日发布的《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2023-05-16 12:21:411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标准”核心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2.“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过何种机制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3.“标准”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4.《管理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有什么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5.从现在开始,上述金融机构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   为了做好执行《管理办法》的准备,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6.执行《管理办法》后,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有何变化,是否会很复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解释。   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7.为什么新开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填写声明文件?   “标准”根据国际税收规则采用的是税收居民的概念。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之外,税收居民身份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责任和风险。   8.个人和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其他国家(地区)居民?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太一致,多数情况下,在一国(地区)停留超过一定时间即可能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为方便个人和企业了解各国(地区)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资料供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参考。   9.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以前开立的金融账户,个人和企业是否需要提供额外资料?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进行信息检索,识别是否为非居民账户。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资料。但在个别情况下,为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声明文件。   10.我是中国税收居民,我的账户信息是否会被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实施“标准”是否对我有不利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税收居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实施“标准”并非增加新的税种,而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标准”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11.在什么情况下我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12.我是海外华侨华人,实施“标准”是否对我有影响?   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您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
2023-05-16 12:21:531

一般发行的外国债券由哪里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承销

一般发行的外国债券由()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承销。 A.投资者所在国 B.发行人所在国 C.发行地所在国 D.第三国 答案:[C] [答题解析: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成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2023-05-16 12:22:071

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差异性和不平衡表现

一、结构严重不平衡的金融体制 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决定的。 1.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体制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 2.国有金融机构构成企融体系的主体 3.特殊的环境限制了货币金融政策的选择和运用(1)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货币化程度较低,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许多限制和扭曲,现代化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较小,金融业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没有金融市场,或有一般的金融市场而无发达的政府债券市场,投资者无法在银行存款和政府各种不同期限、不同价格的债券之间进行比较与选择。 (3)在发达国家的金融环境中利率由市场机制决定,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来控制利率,但发展中国家由于缺少这样的机制只能靠直接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利率,于是中央银行不能充分利用这项富于弹性和对市场机制反应灵敏的调控工具。二、先入为主的外国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对外国银行的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注册登记管理、资本所有权限制和业务管理。从总体上讲,这种控制和管理主要是为了限制和调节金融信贷结构,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对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影响、渗透和控制的程度,以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促进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 三、超常发展的金融市场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讲程,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也为大量海外资本的流人创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应看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尤其是国际化进程已经大大超过了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
2023-05-16 12:22:151

瑞士信贷集团的瑞信与中国

早在1955年,瑞士信贷银行就与中国银行建立了帐户行关系,后又在1957年建立了代理关系。1985年,瑞士信贷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瑞士银行。1992年,瑞士信贷银行又在上海开办了代表处。1994年,上海代表处升级为分行,瑞士信贷一跃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开设分行的瑞士银行。1993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美国投资银行。 2000年,瑞士信贷集团所属的丰泰保险公司成功地参股中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成为较早参与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之一。从1992年至今,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已经为中国各大机构筹集了60多亿美元资金。其中的四次是中国政府发行的债券、1987年中国以德国马克发行的主权债券、和1987年中国政府首次以美元发行的全球债券。其中最主要的交易是参与中国政府1998年成功发行的10亿美元全球债券。从1993年开始,银行参与了6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和6次股票发行。其中包括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第一份可转换债券;中国华晨汽车公司的第一次首次公开发行以及山东华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的第一次直接挂牌上市。1998年6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上海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满足大上海地区的外国以及合资企业对人民币的需求。同时,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在外国直接投资的配套人民币市场上,脱颖而出,成为一家主要的外国银行。最近的服务包括参与为上海柯达提供的2.5亿美元的联合贷款。1999年8月2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上海分行又得到许可,有权满足浙江和江苏两省外国和合资企业对外汇和人民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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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就业方向如何?

各大商业银行;2.基金公司;3.证券公司;4.保险公司;5.租赁、担保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政府贸易部门(财政、审计、海关);8.上市公司证券部、财务部;9.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0.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11.高等院校金融财政专业教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金融学一直以来都是考生们的热门选择,这和就业前景广泛、发展空间大以及高收入是分不开的,在很多人眼里,学金融不止有前途,还有“钱途”。扩展资料: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业
2023-05-16 12:22:3611

什么是类金融企业?

问题一:什么事类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股权投资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典当行 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 ………… 问题二:什么叫类金融企业? 楼主您好,类金融:利用缓期付账的方式占用上游供货商货款进行短期融资,即 “类金融”运作方式。并没有从银行进行短期借款,而其负债又以短期负债为主。此方式下的资金拖欠期限短则数日数周,长则可达6个月之久。楼主您好,类金融:利用缓期付账的方式占用上游供货商货款进行短期融资,即 “类金融”运作方式。并没有从银行进行短期借款,而其负债又以短期负债为主。此方式下的资金拖欠期限短则数日数周,长则可达6个月之久。楼主您好,以下是相关资料类金融:利用缓期付账的方式占用上游供货商货款进行短期融资,即 “类金融”运作方式。并没有从银行进行短期借款,而其负债又以短期负债为主。此方式下的资金拖欠期限短则数日数周,长则可达6个月之久。类金融的实际运作供货商交易时的议价能力处于主动位置。通常情况下,供货商可以延期6个月之久支付上游供货商贷款,占用的拖欠行为令其账面上长期存有大量浮存现金,大量的拖欠现金方便了供货商的扩张。也可以说,供货商像银行一样,吸纳众多上游供货商的资金并通过滚动的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恭祝您新春愉快From:关注时事 问题三: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1、按地位和功能分饥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问题四:金融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范围,指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都有哪些机构服务类型。 首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问题五:什么是金融?金融包括哪些类型企业?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问题六:什么是金融类公司 5分 银行 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公司 还有有风投和私募 投资咨询 小额贷款等都是金融类公司 业务都差不多 就是投资 融资 只不过投资方向 其收益和风险不同 无非是前台 做销售的 中台做咨询的 后台是财务 行政 等 去银行要考银行从业 去期货公司要考期货从业 去证券和基金要考证券从业 别的应该都没有 问题七: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希望我鸡回答能帮到你! 问题八:我国金融机构四大类别是什么呀? 我国金融机构四大类别是: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等) 注解:根据分类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会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类: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主要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营业性分支机构 问题九: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公司是种什么类型 收集各项数据提供给各个公司和银行的 1 问题十:什么事类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股权投资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典当行 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 …………
2023-05-16 12:23:161

金融都包括什么行业

问题一:金融行业都包括什么行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无处不在并已形成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内容非常广,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问题二:金融行业包括哪些……? 呵呵,这个问题不大不小。 金融行业应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具体行业: 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 2、证券业 3、保险业 4、信托业 5、基金业 6、财务公司 7、投资银行业 8、典当行业也算特殊的金融行业之一 9、期货也勉强算吧 问题三:金融都包括什么 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该专业学生毕业后授予经济学学位。金融学专业的综合性很强,包含的范畴比较广,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租赁业和信托业5个行业。 在本科阶段,金融专业学生除要掌握金融基本理论知识,还要接受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比如分析、预测股票和外汇价格的变动,掌握时机买卖证券赚取利润的技巧等。此外,金融学专业还将告诉学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怎样吸引存款和保险以及如何投资赚钱等。 就业方面,金融专业学生主要进入各类金融和保险机构、大中型企业、投融资管理单位以及金融部门从事金融与管理。金融业整体薪资水平在众多行业中排名靠前。随着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人才的绝对数量不足,特别是缺少真正懂得国际金融和现代投资知识的人才。所以,考生选择金融专业,一旦学有所成,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问题四:有关金融的行业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机构。跨行业小类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其附属机构应单独划分行业。 68 银行业 681 6810 中央银行 指代表 *** 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 ◇ 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682 6820 商业银行 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活动。 ◇ 包括: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融活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 ―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 ―城市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 ―农业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 ―农村信用社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 ―国外银行在我国境内开办的金融机构的活动。 ◆ 不包括: ―银行金融资产的管理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 689 6890 其他银行 指政策性银行。 ◇ 包括: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活动; ―国家政策性银行驻各地金融机构的活动。 69 证券业 指对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交易活动。 691 6910 证券市场管理 指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包括: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国家证监会派出机构(驻各地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管理活动; ―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商品期货交易场所的活动。 ◆ 不包括: ―证券营业部、期货交易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692 6920 证券经纪与交易 指证券、期货经纪代理人的代理交易活动;证券、基金的管理等活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活动。 ◇ 包括: ―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代理活动; ―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交易代理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活动; ―证券营业部、期货交易营业部活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 ◆ 不包括: ―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期货交易所,列入6910(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商的自营投资交易活动,列入6930(证券投资); ―独立或为主的证券承销活动,列入6930(证券投资)。 693 6930 证券投资 指在证券市场从事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包括证券公司(券商)的自营投资活动,以及其他企业、自然人的证券投资活动。该类别还包括证券承销服务活动。 ◇ 包括: ―专门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 ―专门从事基金的投资活动; ―证券现券交易、证券回购等活动; ―证券包销、代销、转销等活动; ―其他证券投资活动(如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 不包括: ―证券公司(券商)在各地开办的证券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对非金融市场的实业投资活动(如投资房 地产、电信、制造业等),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 ―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受托对资产、资金的信托管理活动,列入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的证券咨询、分析活动,列入6940(证券分析与咨询); ―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的项目策划、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购并、重组、上市等风险投资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 问题五:金融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范围,指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都有哪些机构服务类型。 首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问题六:金融业包括哪些行业 主要包括三大类:银行类,投资类,保险类.具体则很多: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租赁等 直接融资是不经过中介的融资方式,资金使用人与资金拥有人直接发生融资关系(借贷关系),间接融资则通过中介机构。银行业为间接融资,证券业主要为直接融资,保险业也为间接融资 卖买基金则是间接融资,因为投资人购买基金后,由基金运作者进行融资于资金使用人。 问题七:金融业都包括那些项目?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1,金融业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社会比较单一的形式,逐步发展成多种门类的金融机构体系。在现代金融业中,各类银行占有主导地位。商业银行是现代银行最早和最典型的形式,城市银行、存款银行、实业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储蓄银行等,虽都经营金融业务,但业务性质常有较大差异,而且,金融当局往往对它们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综合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大商业银行除在本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外,往往在国外也设有分支机构,从而成为世界性的跨国银行。现代大商业银行通常是大垄断财团的金融中心。持股公司已成为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与商业银行性质有所不同的是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一般由国家( *** )出资或监督经营。其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大都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并以重点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为经营宗旨。 2,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现代金融业中,中央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它是货币发行银行、 *** 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一般也是金融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机关。 3,除银行外,现代金融业中还包括各种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信用组合等)、财务公司(或称商人银行)、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咨询公司、专门的储蓄汇兑机构(储金局、邮政储汇局等)、典当业、金银业、金融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调剂市场等)和资信评估公司等等。现代金融业的经营手段已十分现代化,电子计算机和自动化服务已相当普及。 4,金融业 - 特点 指标性 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垄断性 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 *** 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 金融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效益依赖性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问题八:什么是金融?金融包括哪些类型企业?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问题九:金融行业的工作有哪些? 金融行业分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四类,在此类下分别列出其具体的职位…… 金 融 行 业 银行业 高管 / 运营类、银行 / 财政金融类、投资 / 融资 / 担保 / 理财类、 CEO 、总裁、总监、合伙人、分公司、分支机构经理、银行 / 财政 / 金融经理、风险控制 / 外汇交易、资金管理 / 交易管理、资产管理 / 资产评估、信贷管理 / 信用调查等职位。 证券业 证券 / 外汇 / 期货类、风险 / 基金类、顾问 / 咨询类 证券 / 外汇 / 期货经理、证券 / 期货 / 外汇经济人、证券分析师、媒体分析师、产权交易类、股票 / 期货操盘手、风险 / 基金管理、基金经理、基金产品开发、基金销售等职位。 保险业 保险类 保险业务经理、保险代理、保险顾问、财务规划师、保险核保、保险理赔等职务。 其他金融活动 项目管理类、金融翻译、金融法律类、市场营销、行政人员等。 项目总监、项目专员、项目经理、翻译、法律顾问、律师、律师助理、法务专员、市场经理、市场专员、市场分析、调研人员、销售、客户代表、行政、人事、前台、助理、文职等职位。 有具体的明细 希望这些资料对你有用 问题十:互联网金融都包括什么?具体分几类? 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目前已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
2023-05-16 12:23:241

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扩展资料: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2023-05-16 12:23:3314

金融行业包括哪些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金融行业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整个行业中收入水平更高的行业之一。因为金融行业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贷等相关行业,这些行业都在跟钱打交道,也就是跟大家的钱袋子打交道。
2023-05-16 12:23:562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有哪些:一、开发性金融机构1家:国家开发银行。二、政策性银行2家: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6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四、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五、住房储蓄银行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六、城市商业银行:130家(比2020年年底,减少3家)。七、民营银行:19家。八、村镇银行:1642家(比2020年底增加5家)。九、农村商业银行:1569家(比2020年底增加30家)。十、农村信用社:609家(比2020年底减少32家)。十一、农村合作银行:26家(比2020年底减少1家)。十二、外资法人银行:41家。
2023-05-16 12:24:152

欠金融公司贷款,还不起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还后果是:罚息和违约金;信用损害;被催收系统催收;起诉,资产可能会被没收;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坐牢。金融机构贷款不还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最好遵守双方的合约,如期还款。拓展资料: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涵盖行业有银行、证券、保险等。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行业专营机构 [3] 等。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4:371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4:474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5:094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行业内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包括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 司、基金公司等等。有些朋友们有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但是并不清楚金融机构有哪些。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可以按 照功能、地位等等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可以对金融机构有哪些,以及如何分类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 解。 1、以货币经营为主: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2、以监管功能为主: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以存款经营为主:有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财务公司等; 4、以证券经营为主: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5、以保险经营为主: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 6、以交易结算为主:有交易所和登记结算类机构; 7、以金融控股为主:有中央控股和其他控股。
2023-05-16 12:25:432

如何理解金融范畴

问题一:金融的范畴是什么? 问的很多,找重要的给你说一下吧! 金融体系基础由四大快组成: 1、货币与信用(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和汇率) 2、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 3、金融工具 4、国际金融(国际收支、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 这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作为非专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有如下几点: 1、货币政策和汇率 2、金融市场无形的手(自由贸易)和有形的手(宏观调控) 3、金融流动资金(热钱) 问题二:怎么样了解金融 首先要确定你要了解哪方面的金融,宏观、微观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模型,国际贸易,金融投资,金融衍生品市场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金融范畴。 如果有一定时间,可以考虑找几本大学金融方面的教科书来看一下,比如说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国际贸易,货币与银行等等。 如果有一定钻研精神和英语功底,可以找一套CFA的教科书来看一下,可以全面了解宏观市场,衍生品市场,经济建模,财务分析等等全面的金融知识。 同时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网上的部分金融知识不一定正确(似是而非),最好是通过相关专业书籍进行系统学习。 问题三:金融投资范畴 ⑴信用和货币在很古老的时候就由密切的关系,但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以前,还是 各自独立发展的。 ①关系: A: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为信用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货币的余缺需要信用进行调节;单一的货币作为借贷的对象使约束信用关系的规则易于形成。 B:信用关系的发展促进了货币的发展。信用使在债权人手中的闲置货币流动起来,使金 属货币的不足可由信用货币的创造得到补充,促进了信用货币的出现。 ②独立性: 通过金属货币制度长期独立于信用关系之外可以看出来,金属货币制度的发展,不同本位制的更替主要原因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而非不适应信用的发展。 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确立,信用货币的普遍使用,由于信用货币本身就是以信用为基础 的,货币借贷由独占了信用领域,这就使信用和货币不可分割的连在了一起,从而产生了金融领域。 金融范畴向投资、保险、信托与租赁等领域扩展。 问题四:你对金融的理解有哪些 用最简单的知识: 1资本主义供求和需求无秩序的必鸡产物 2现阶段:经过全球的拯救行动,还好,没成为全球经济大恐慌,只是金融危机 就象97年一样,低迷一段时间,全球供需平衡了,就开始有起色了,大概5年后(又一投资良机) 3做自己该做的,没必要受影响,因为是整体的下滑 问题五:金融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范围,指属于金融行业的企业都有哪些机构服务类型。 首先,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问题六:金融范畴的形成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应该是质量管理,品质管理用词不准确。大致有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质量检验阶段,大约在二次大战以前,质量管理主要限于质量检验。第二阶段:统计质量控制阶段,二战开始至50年代末期,运用数理统计中的正态分布“6σ”方法来预防不合格品产生。第三阶段:全面质量管理,大约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今。质量管理在我国发展经历了的阶段:引进吸收阶段(1978-1992):TQC→TQM;规范建立阶段(1993-2005):ISO9000族;追求卓越阶段(2005――):颁布GB/T19580-2004、GB/Z19579-2000. 问题七:大家对金融的理解 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交往和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周转和运动。它包括国际货币体系、国际收支、外汇市场与外汇汇率、汇率制度与外汇管制、国际储备、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国际债务、国际货币改革、区域性货币同盟、国际结算、国际借贷、国际金融一体化等内容。国际金融与一国的国内金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国内金融受一国金融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制约,国际金融则受到各个国家互不相同的法令、条例以及国际惯例和通过国际协商制订的各种条约或协定等的约束。 问题八: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金融的认识和理解?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金融不包括实物借贷而专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狭义金融),人们除了通过借贷货币融通资金之外,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通资金。(2)信用指一切货币的借贷,金融(狭义)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人们之所以要在“信用”之外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来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是为了概括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信用与货币流通这两个经济过程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 问题九:金融行业都包括什么行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无处不在并已形成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内容非常广,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2023-05-16 12:26:021

金融机构包括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6:092

金融机构都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6:281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企业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等。金融业是指与银行有关的资金社,还包括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企业是指那些在执行金融业务时需要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许可的企业。
2023-05-16 12:26:533

美国金融发展中形成现代金融体制特征,

一、金融管制放松化1、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存款利率限制,放开汇率管制,取消证券交易中的固定佣金制度;2、公平竞争:扩大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权力;3、加强和改善金融市场的管理:改革金融市场,放松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丰富金融工具和融资技术;4、实行资本流动自由化:相继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国外市场的限制。二、金融创新化金融创新主要体现于期权和期货交易的发展,证券市场上大量新的交易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出现,以及银行国际业务中货币和利率的互换、票据发行便利和远期利率协议等新的交易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三、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市场全球化是指由于科技进步、金融创新及金融管理的自由化,使得各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连接,逐步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四、融资证券化美国,融资证券化表现得最为显著,几乎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成为投资银行业新的角逐领域,近20年来,国际融资证券化促进了国际资本市场的长足发展。五、银行经营国际化银行经营跨国界发展,不但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及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且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90年代以来,银行经营国际化进一步向全球化发展,并逐渐形成银行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的合理分工,即大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中小银行则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发展。六、银行业务全能化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专业化模式向“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全能化模式的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七、银行资本集中化银行并购活动将银行资本的国际集中化程度再次推上了新的高度,它既向全球吸收资金,又向全球贷放资金,成为货币和资本国际流动的主要承担者。由此可见,这些活动无疑会有力地促进银行业务向更高层次的全球化方向发展。八、金融业电子网络化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深深地依赖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的发展,同时也深刻地反映了世界各国金融业电子网络化的时代特征。九、国际货币结构多元化1、从金本位到1945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工;从60年代美国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日趋下降,到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崩溃,反映了国际货币体系日益趋向多元化格局的发展历程。2、90年代以后,美元地位有所削弱,日元和德国马克的地位则不断增强,从而形成了美元、日元和马克三币并重的多元化国际货币格局。十、金融监管国际化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地区范围以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空前发展。1、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加强对国际性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2、各国监管当局对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都十分关注,以便其本国银行参与其中的竞争。3、1995年哈利法克斯和1996年里昂高峰会议的公报都表明,人们对不受监管或监管不充分的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潜在系统性风险开始给予极大关注。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世界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在90年代给予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优先考虑甚于以往任何时候。
2023-05-16 12:27:074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1、按地位和功能分饥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投资型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住手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事业投资。在国外,有些国家允许银行进行投资。 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 *** 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这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QFII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5. *** 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日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 *** 财富基金。例如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 司”)被视为中国 *** 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参考资料:《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负责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的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变现的资产。你上表中,应收利息前面的都是,后面有几项要分析:如贷款中,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和一年以内期限的短期贷款都是流动资产,投资中可随时变现的,或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也是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如果投资期限短于一年也属于流动资产。下面的都不是了。 商业银行资产的型别有哪些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 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援,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型别 (1) 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 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 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 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装置抵押品的贷款。 3) 保证书担保贷款: 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档案,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 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2、 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物件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 *** 证券投资、地方 *** 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 *** 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 *** 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 国库券。国库券是 *** 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 中...... 投资性国际信用证银行有这业务吗 没见过。不太懂你的意思,是银行,还是信用证?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物件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物件,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络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 *** 债 券,买卖 ***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 *** 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2.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 是不是只有国家金融机构才可以进行金融性投资,企业法人只能进行非金融性投资? 投资本身就是金融活动,企业法人也能投资,不只是国家金融机构才可以,相反对于国家机构的投资范围设定的还比较严格。 信用合作社是什么金融机构? a 存款型金融机构 b 契约型金融机构 c 投资型金融机构 d 政策型金融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 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哪些东西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中间的利息差 就是盈利
2023-05-16 12:27:141

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类型有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拓展资料:金融机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2023-05-16 12:27:222

金融机构指的是什么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7:302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的职能:1、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实现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机构有多种形态2、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3、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8:082

金融机构包括哪些企业?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扩展资料: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融机构
2023-05-16 1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