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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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加加,一个股权激励设计与管理平台。正好这几天分析了同程艺龙的VIE架构。
同程艺龙的VIE架构
2018年3月,同程艺龙完成合并。同程艺龙在完成合并三个月后,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招股书。招股书显示:因为主营业务的需要,为了符合中国对相关业务的外资准入条件,在在线信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及交易处理业务、机票代理业务、保险代理服务业务上外资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另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在2018年4月新修订对VIE架构审核所适用的“Narrowly Tailored”的标准,同程艺龙采用了两个“50%持股+50%VIE协议控制”,一个100%VIE协议控制架构。
VIE架构通过协议使注册在开曼的母公司最终控制中国内资公司,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VIE架构的基本结构分为三层:
最上面一层是位于海外的控股公司,用来上市和接受融资的壳,基本没有任何实际运营。一般设在避税区,如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用来避税。
第二层放在中国境内的WFOE,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政策的限制,没有业务运营。
最下面一层就是国内运营主体,一般通过控制类协议让WFOE对国内运营主体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投票权,以及任命董事和高管,制定经营决策,这样WFOE就成了实际控制人。
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称为“壳公司”,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艺龙开曼。为了引进战略投资或实施股权激励,通常创始人与VC、PE以及其他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同程艺龙。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WFOE),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龙越天程WFOE、艺龙北京WFOE。龙越天程WFOE、艺龙北京WFOE与国内业务运营实体即北京艺龙、同程网络、苏州程艺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境内运营实体利益分红、控制、经营的目的,使得境内运营实体符合VIE架构条件,达到和境外上市主体合并报表的目的。
据招股书显示,龙越天程WFOE为苏州程艺提供独家技术与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苏州程艺在任何财政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并在其股权独家权购买协议里显示,吴志祥、马和平登记股东持有苏州程艺100%的股权,且苏州程艺登记股东向龙越天程WFOE质押其持有苏州程艺全部股份。
同时龙越天程WFOE为同程网络提供独家技术与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同程网络在任何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并在其附件协议里显示同程网络拟向龙越天程WFOE转让50%股份,且同程网络登记股东向龙越天程WFOE质押其持有同程网络的全部股份。
另艺龙北京WFOE向北京艺龙提供独家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北京艺龙在任何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且根据协议江浩、周荣向艺龙北京WFOE转让其持有北京艺龙共50%的股权,且江浩向北京WFOE质押其持有北京艺龙的全部股权。
VIE协议显示,⑴龙越天程(WFOE)直接持有同程网络50%的股份,剩余50%的股份通过VIE协议约定持有。⑵龙越天程(WFOE)通过VIE协议实现对苏州程艺的100%控股。⑶艺龙北京(WFOE)直接持有北京艺龙50%的股份,剩余50%股份通过VIE协议约定持有。通过这种形式即满足了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要求,也满足新修订的VIE架构审核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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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一些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基金将美元投给B(你和基金都拥有B的股权),B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然后,A和C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C承担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结构。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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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浪上市以来,“VIE”架构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熟知,在此基础上,资深跨境投资者创建了更灵活的Dual VIE,更安全的MJCC架构。今天大华通银从离岸公司开始,给您详细介绍这三种架构的区别,掌握跨境投资架构,一文足以。
一、离岸公司
1、何谓离岸公司
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域内依据离岸公司法规范注册成立,只能在公司注册地以外法域从事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离岸公司还具有公司资料高度保密性。
2、离岸公司的优势
(1)规避投资的政治及经济风险
离岸公司所在地通常政治相当稳定,且有适切的商事法律规范、健全的税制,其境内、外金融体系非常发达,可接受离岸信托业务。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2)免税待遇
为鼓励外国人到当地登记公司,离岸地区通常会给予免税或低税率的优惠及各种方便的法令规定。例如,开曼群岛在1978年获得一个皇家法令,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目前这个法令继续有效。免除公司还可申请一个20年有效的免除证书更进一步保证其无须缴税的地位。当地政府每年收取定额的规费,代办事务所则有管理费用及登记地址等收入。
(3)信息披露要求少,公司资料高度保密性
如开曼豁免公司、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
(4)资金调度自由、无外汇管制
离岸账户是指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客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资金,而不受本国的外汇管制,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二、VIE架构
1、何为VIE架构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协议控制”模式源自新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
2、VIE架构诞生的原因
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后来这种模式被众多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复制,继而这种模式进一步扩大至出版、教育等“外资禁入”行业企业的境外上市。
3、VIE架构的优势:
改善投资环境、增加机会、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利于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加快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实现更大的发展和利润。特别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少中小企业却由于融资障碍而严重影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对各种新兴企业的融资上存在着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机会不够均等,中小企业也难以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得到资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业难于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市场份额狭小,竞争能力不强。利用VIE架构,可以改善部分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是企业去海外上市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此外,家族信托,家族基金的设立也会应用到VIE架构,本文主要讨论以美元融资、海外上市为目的的VIE架构搭设。
4、典型的VIE架构示例图
注意:
(1)、在上图中,创始人乙必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即不包含港澳台同胞),须年满十八周岁。但是该境内居民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开曼公司最常见)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2)、上图示例的典型VIE架构中,境外架构部分,虽然每一层架构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偶尔可见BVI公司→CAY公司→WFOE这样的架构,该架构也可以完成37号文登记。
(3)、具体操作细则、法规条例、各层架构职能优势、37号文限制等细节性问题,欢迎致电大华通银,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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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IE架构的劣势和不足:
(1)、融资渠道受限
在VIE架构搭建后,因其控股平台公司为CAY公司,导致境内人民币资金较难注入,如通过ODI出境会面临及其漫长的审核周期,亦存在审核不通过资金无法出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Dual VIE(双向VIE)架构应运而生,详见下文。
(2)、股东对公司控制权较弱:
因VIE架构中,境内实际运营公司是由股东通过协议控制,并非通过持股方式,从单纯的法律角度来说,协议控制的特性导致控股平台公司(未来上市主体)和境内的实际运营公司依然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投资人作为股东有一定潜在法律风险。为增强投资人对境内实际运营公司控制权,MJCC(Multi-Jurisdictional Captive Company)架构作为VIE的替代品,进一步降低了投资人的法律风险,详见下文。
传统VIE架构因其协议控制的特性有灵活性和安全性上的不足,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讲解Dual VIE和MJCC这两种基于VIE架构更“先进”的跨境投资技术。
三、Dual VIE架构
传统VIE架构因其协议控制的特性有灵活性和安全性上的不足,我们将进一步讲解Dual VIE和MJCC这两种基于VIE架构更“先进”的跨境投资技术。
1、何为Dual VIE架构
Dual VIE架构,即Dual Listing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在基于传统VIE架构做了进一步优化,使其具备了可以同时募集境内人民币、境外美元,以及后期可以选择国内或者国际上市的双向特征。
2、经典的Dual VIE架构示例图
注意:
(1)、上图中美元基金直接通过BUI Co. A投资Cayman Co.,获得标的对价股权。
(2)、部分人民币基金投资OPCO,同时获得Cayman Co. 相应期权,另一部分人民币基金通过ODI出境,出境后通过BVI Co. 投资Cayman Co. 公司,待出境的资金到位后,行使期权获得相应股份,之后宣布放弃OPCO收益权。
(3)、此架构可以帮助企业同时获得境外美元和境内人民币的投资,增加了融资渠道。
(4)、Dual VIE架构中企业在同时接受美元、人民币基金投资时,有严格的时间顺序,搭建操作较传统VIE架构也更加复杂,对于更多细节问题,欢迎致电大华通银,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四、MJCC架构
1、何为MJCC架构
MJCC(Multi-Jurisdictional Captive Company)即多法域控制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减少境内实际运营公司通过协议转让利润时所承担的税务。MJCC与传统VIE最大的区别是托管人的安排,更好地制约了创始人股东的优势地位,确保了不会出现VIE结构下创始人股东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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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典MJCC架构示例图
注意:
(1)、MJCC结构下主要控制协议将由香港法律管辖,同时保留部分控制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
(2)、提供多重司法管辖权下的司法救济,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地法律保护。
(3)、上图中,将在境内引入托管人,该托管人在国内实际运营公司持有一定数量股份。
(4)、MJCC架构不仅能够更好维护国外投资者权益,亦能够具备更好的税收便利。
(5)、MJCC架构的搭建要求对境内、境外法律有详细了解,搭建过程及其复杂,具体细节操作欢迎致电大华通银,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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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协议控制"的方式,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其实就是我们经常在赴美上市公司里提到的VIE结构,业务实体是上市公司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所谓的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最近上市的世纪佳缘就是典型的该结构的公司(如下图),采用这种结构的公司,好处有许多。最显著的就是一是有税收优势,二是能满足国家的某些规定。
(来源:i美股投资研报--世纪佳缘5月IPO版)
本来公众对这种公司结构没有太多的关注,因为觉得无非是新瓶装旧酒,就是利润多绕了几次弯儿,最后利润的实质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国家也对该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不过,最近的“支付宝事件”让投资者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起相关的风险来。笔者根据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类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VIE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IT)发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尽管对VIE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今年5月10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3、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s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s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