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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都是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非常重要的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对每股收益的定义、计算口径以及列报都做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对非经常性损益、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些重要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披露都做了规范。
而作为会计师,这些重要指标不仅要理解其意义,更要熟练掌握计算的方法和披露的口径。接下来我们对这三个指标逐一展开。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非经经常性损益是指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以及 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 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总结上述定义,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与正常经营业务有关,但是偶发
2、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3、其他有可能影响使用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做出判断的损益
因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对公司业绩盈利能力持续性的较为真实反映。
结合上述定义举例,公司本期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但其中4500万元是股权处置产生的收益。公司并不是每年都有股权可以卖个好价格,因此4500万元需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扣除这部分损益后公司的净利润是500万元,这才是公司正常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无非就是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中的20个条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条核对是否存在该项业务,再查看公司是否存在除规定以外符合非经常损益定义的项目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
1、 符合政策、每年都能收到的政府补助或税收返还,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正常原因计提的减值准备均属于经常性损益,包括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计提的减值损失属于非经(偶发);
3、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属于非经中的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4、委托贷款投资收益属于非经中的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5、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该项需要特别注意,很容易遗漏;这点主要为了防止借单项计提坏帐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6、临时性征收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长期的、根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属于经常性损益。
在披露方面,我们需要注意: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税前金额列示;非经常性损失以负数列示;
2、“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按其他相关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填列;
3、对单项金额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非经常性损益净额的10%、或性质特殊的非经常损益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4、如果存在同一控制下合并,需说明同一控制下合并标的对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影响。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而该部分损益中又会包括各项明细的非经常性损益,因此需要披露该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具体每项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
5、如果有一般情况下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但未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应逐项披露理由。
我不一一对每一项非经进行举例说明了,大家如果有存在疑问,可以留言一起探讨。
文章最后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收藏。
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股东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财务指标,它反映了股东投入资金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股东投入净资产。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分子P0=本期净利润;如果是计算扣除非经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分子PO=本期扣除非经的净利润;
分母,其实就是对股东净资产的月份加权平均数。
加权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新增净资产(月份加权)-本期减少净资产(月份加权)
计算方法其实很简单。比如净利润是本期新增的净资产,简单按照平均加权,即净利润/2增加期初净资产。
比如5月份分红2000万元,这部分净资产减少的权数=7/12(净资产减少次月开始到年末的月份数/本年12个月)
最终,期初净资产+本期新增净资产(不加权)-本期减少净资产(不加权)=期末净资产。这个勾稽等式一定是成立的。我们可以据此验证净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是否正确。
如果存在同一控制下合并:
1、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 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 ;
2、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 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
3、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 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需要追溯调整。
4、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 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相当于不考虑被合并方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需要追溯调整。
每股收益,简称EPS,是使用最广泛的财务指标之一。
它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简单来看,每股收益等于净利润÷股份总数。这里说提到的每股收益主要指年度平均每股收益,不是某个时点的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EPS=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分子P0=本期净利润;如果是计算扣除非经的每股收益,则分子PO=本期扣除非经的净利润;分母,是对股份总数的月份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股份总数+本期新增股数(月份加权)-本期减少股数(月份加权)
其中,如果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而增加的股份总数,无论哪一个月转增,转增的股数,都视同期初就存在的股份总数。
如果存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从最终控制方报表中合并日起算):
1、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 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 。
2、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 在比较期间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每股收益需要追溯调整。
3、计算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 从合并日起次月进行加权 。
4、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不予加权计算。 每股收益不追溯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一般还是比较简单的
稀释每股收益虽然计算复杂,但实际中用到的比较少,下面简单展开:
稀释每股收益考虑了潜在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分子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分子调整: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考虑所得税影响)
2、分母调整: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子调整:净利润+可转换债券利息税后影响额,实际上是在考虑净利润时,剔除可转换债券的利息。
分母调整:加上可转换债券从发行日或期初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
分子无需调整;
分母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当企业承诺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列报方面,特别注意以下一点: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文章最后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收藏。
夜已深,上面主要搜集了有关EPS、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这些重要指标计算所需根据的规则,文字会比较难以理解,但是融入实务,计算过几次后,就能熟练掌握计算过程,并加深对上述指标的理解。
有时间再与实务结合展开。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探讨,欢迎留言或者私信。
最后,祝读者大人周末愉快!如果你觉得本文还不错,可关注专栏和公众号!审计两三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第五条 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第六条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八条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按权重为1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比较期间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计算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从合并日起次月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和比较期间的稀释每股收益时,比照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报告期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且构成反向购买的,计算报告期的每股收益时:
报告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起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
报告期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换股比例×期初至购买日所处当月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购买日起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加权平均股数=被购买方(法律上母公司)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起次月到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报告期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计算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时:
比较期间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换股比例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若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2006)
财会[2006]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