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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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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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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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重加权什么意思
其意思是指对数据集中的每个数据点赋予相同的权重并进行加权计算。也就是说,每个数据点在计算中的贡献是相同的,不会因为其特征或重要性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权重。这种加权方法通常用于简单的平均计算或者数据预处理中,例如对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时,可以使用等权重加权方法将每个数据点的值除以数据集的最大值或最小值。2023-06-01 10:00:391
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样的等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有: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2023-06-01 10:00:451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什么等权利
法律主观:《劳动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法律客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非常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其后的许多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和政策,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正是这些侧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飞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既是国家主人又是企业主人的身份。在许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劳动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这种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2023-06-01 10:00:521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拥有什么等权利
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会代表,他们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下列权利:1、提出议案:职工代表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对公司的经济、技术、管理和工作条件等问题提出建议,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2、表决权:职工代表有表决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有投票权,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3、监督权:职工代表有监督权,可以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4、表达权:职工代表有表达权,可以代表职工表达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5、参与权:职工代表有参与权,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具体规定:1、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推荐或者其他方式产生;2、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业内的在职职工,具有选举或者推荐资格;3、职工代表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有表达职工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4、职工代表应当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维护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5、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有序进行,确保代表民主表达意见、决策合法有效;6、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职工的民主组织,应当审议企业重大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人事任免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综上所述,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同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代表的权利,如保障职工代表的言论自由、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2023-06-01 10:00:591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主观: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哪些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 1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2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3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4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5 )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 6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7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这些财产有的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可见,相对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 民事责任 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国家所有权的含义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对全民所有制下的财产进行 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与之分享所有权。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等则只能由国家专有。国家所有权内容与其他类型所有权一样,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国家通常并不直接占有国家财产而直接行使其所有权。而是将其绝大部分授权他人经营管理。国家所有权在取得方法上除一般民事主体具有的生产、收益、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外,还包括国有化、赎买、征税、征用、罚款、收归无主财产等特殊方法。 法律客观: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三)作品的分类:*受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2、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11、地图作品:12、示意图13、计算机软件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023-06-01 10:01:061
网银等待授权是什么意思?
银行在回复转账等待授权或者审核时都表明了已经接收了审核,授权也就是审核的意思。审查和签发。 待定授权通常是指更高级别的销售人员进行的审核或签发,并且正在处理转移。如果存在私人个人帐户的在线转移待处理授权,则应该是尚未打开在线转移业务。企业网上银行通常具有两个以上的操作权限,一个为操作员,另一个为授权,具有一个或两个授权。 授权前的操作可以随时摊销,并且只有在授权完成后才能进入银行系统执行。对于公共帐户的在线银行业务,有两个USB密钥,一个用于计费,另一个用于审阅。 等待授权意味着审阅人无权通过; 如果您致电银行客户服务部,则应询问您的开户银行,这更快。超过限额的汇款无法寄出,并且在授权之前做出的所有订单都可以被拒绝或取消,除扩展资料超级网银只用一个网银账户就可实现多张银行卡的跨行查询和转账,但这也意味着,自己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授权给别人任意转账,而一旦有不法分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银行账户的授权,就可将对方账户余额全部偷走。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以“交易卡单”等名义发来银行真实存在的授权链接,忽悠客户对交易资金“解冻”,实际上是把整个网银账户都授权给骗子随意转账。2023-06-01 10:01:131
探矿权有什么价值
一、 引言 公路、轨道、管道等基础建设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国家、部委、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产压覆问题的处理,希望保证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又不影响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当建设项目压覆设有矿业权的矿产地时,双方就压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会发生较大的分歧。本文就探矿权补偿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对实务有所参考。鉴于篇幅有限,本文讨论的背景是合法压覆基础上的探矿权补偿问题,其他的矿产压覆问题在此不做阐述。 二、 基本概念 (一) 探矿权性质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为用益物权 对于探矿权的性质,国内存在不同观点:1.认为探矿权的性质为知识产权,原因在于探矿权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地勘成果,认为勘探矿产资源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是矿权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2.认为探矿权是债权,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探矿权申请人向管理部门申请支付了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支付行为类似于民事主体权利的等价有偿原则;3.认为探矿权是准物权,探矿权虽是他物权,但与传统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比又有本质的差异。 现阶段,国内的主流观点定位探矿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原因为探矿权是对许可范围内的标的物实施勘探活动,仅是一种使用行为,对该区域内的勘探标的物并不具有所有权,一旦勘查结束,确定了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储量等相关信息,探矿权人就可以将探矿权投入市场进行流转,使得探矿权人变现权利获得收益。 “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是对矿产资源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具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的目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中,该《规定》第三条明确定义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探矿权的财产法律属性。 2.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权和采矿权二者权利间有很多共通点,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用益物权,行权范围特定,超出区域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得行使相关权利;权利的获得及流转都需国家行政审批,同时国家又尊重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主体在其权利流转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探矿权人的性质为用益物权;采矿权对开发的矿产品具有所有权,具有明显的不动产物权的特征。 (2)权利范围不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规定 探矿权人享有:勘查权、相邻权,优先权等权利。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范围:开采权、销售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临建权等权利。 (3)权利的有效期不同。探矿权的许可勘探期限较短,在对特定矿区地下未知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时,探矿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大,而采矿权的权利有效期限可长达20年至50年,它是基于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活动,采矿权人在开采后可获得该矿产品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所以采矿权的风险程度较低。 (二)探矿权压覆 探矿权压覆是指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与探矿权勘查区范围叠合,导致探矿权人无法勘查矿产资源,使探矿权人行权发生困难,因此引起了探矿权人的权益受损的行为,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处置,探矿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在公路、轨道、管道等基础建设及建设项目建设之前,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为了使压覆的矿业权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协调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主要流程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1.建设项目选址前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程序; 4.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在现有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政策体系中,国家法律有1部,行政法规有4部,部委规章有15个(表1)。文件内容涉及压覆概念、压覆评估、压覆补偿、压覆审批、压覆登记、压覆用地审批、压覆资源调查等多个方面。 表1国家层面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汇总 文件名称 发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主席令11届第18号 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国务院〔65〕国经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6〕17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 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 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 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 2015年第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 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国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8〕169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国 情调查(试点)技术要求》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72号 三、 压覆补偿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即补偿压覆矿产资源依成本补偿原则进行,并非依资源价值进行补偿。 (一) 补偿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探矿权人通常达成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之后,双方会再进一步就补偿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为保证补偿的客观公平,双方也可以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协商补偿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法院会参照国土资源部[2010]137号文规定的精神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范围,有些地区法院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计算。 按照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的前述原则规定,压覆矿业权评估的财产范围应包括压覆范围内的矿业权价值和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两部分。实务中,压覆补偿的区域范围比较确定,一般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探矿权人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所载明的坐标范围,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坐落,结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保护区范围来确认压覆范围,压覆范围确定后使价值的评估范围一般没有争议,争议比较大的是是在确定与矿业权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范围的。 探矿权人在勘查区投资的勘查工程、临时建筑、测试测验、报告编写等费用,以及取得和维护探矿权的费用(使用费、年检费等)应纳入损害补偿范围;如果已经查明了部分矿产资源储量,其未来收益也需纳入补偿范围。某些情形下,探矿权人会考虑将探矿坑道当作将来的采矿坑道来设计和施工。这类工程是否可以视为矿建工程,在探矿权价值之外,矿建工程纳入补偿范围,如果纳入,是否会有重复计算的可能? (二) 估值方法 上文已有所提及,当建设项目压覆设有矿业权的矿产地时,双方就压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会发生较大的分歧。通常做法是双方会选定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来作为补偿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矿产压覆案件中,评估报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即使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法院一般也会参考评估结论的。所以,在处理探矿权补偿问题上,评估报告是重中之重。本文择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和基准日这两个重点作下探讨。 1.评估方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十三条对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选用作了列举。现阶段主要的评估方法为: (1)重置成本法 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者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地质要素评序法 具体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价值作为基础成本,对其进行调整,得出探矿权价值。而调整的根据是找矿潜力和矿产资产的开发前景。 (3)联合风险协议法 根据该矿权地已经签订的或根据近类似的矿权地,或根据实际情况假定一项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按照参入公司(买主Buyer)所承诺的在一定时期内勘查资金投入量(一次性或分段)及其所获得的股权比例,以评估现时给予卖主(Seller)所拥有的矿权地价值的一项常用评估方法。 (4)贴现现金流量法 通过估算被评估采矿权在其服务年限内的未来预期收益,运用反算切割出剩余超额价值,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现值 ,借以确定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5)地勘加和法 利用地勘投入的重置成本加上以地勘投入所分配的超额利润来确定探矿权价值,是重置成本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相结合的一种评估方法 (6)勘查成本效用法 由重置成本法发展而来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适用范围是: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指南》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则》》中对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为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可以认为它属于低精度勘查阶段的评估方法。 (7)可比销售法 选择最近发生的具有类似地质特征和环境特征的探矿权交易对象作为参照依据,经比较和修正以确定探矿权转让价值的评估方法。该评估方法不考虑参照对象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分析过程,只是考察其矿权交易中由市场性因素所综合决定的最终结果——成交价格。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如果评估范围缺少确定开发的经济、技术依据,难以预测未来的收益,就不合适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如果未能收集到可作类比分析的相似探矿权案例,就难以采用可比销售法;如果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低,仅开展了勘查区地质填图、轻型山地勘查及少量硐探工作,找矿前景不明朗,其勘查区地质工作程度无法满足地质要素评序法的要求,那么就不适用地质要素评序法了。 探矿权在评估时,会因为方法、技术原因或者市场需求、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影响评估结果,其中评估人员拥有评估方法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在实务中“评估结果认可度不高,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探矿权评估难度大。且在探矿阶段,由于特定区块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矿产地质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很多,导致地质勘查投入的劳动和取得地勘成果没有确定的比例,造成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 现有的评估制度对具体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程序以及评估人的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其评估机构行业规范不健全,对矿业权评估师等资质人的法律约束不够,评估结果的随意性很大。 2.基准日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中对基准日的定义表述为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成立的特定时日,通常以日历中具体日期来表示。 在探矿权压覆评估中,评估基准日还起到鉴别探矿权人投资的勘查工程和矿建工程是否可以纳入补偿范围的时点依据。在评估基准日后投入的勘查和矿建工程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目前已经颁布的与建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没有就补偿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作出规定。实务中,有将压矿报告批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也有将政府部门发布“停建令”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也有将建设方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补偿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但是大多数是由评估委托方确定。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的因素: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如果超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四、 其他问题 (一) 资金占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探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探矿权人只是签订了《允许压覆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承诺按照评估部门提供的价值进行补偿,之后由于种种原由搁置,导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等建设工程竣工才来具体处置。本人认为基于建设项目的工期很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此处置,不仅剥夺了探矿权人流转矿权获取利益的机会,还让探矿权人长时间的承受资金压力,无形中大大的增加了机会成本,如果以简单的用LPR利息来处理补偿的问题,这对探矿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二)预期收益 压覆的补偿一般会考虑投入成本、探明的资源储量以及所处的勘察阶段等因素来确定损失。实践中,当事人双方或者法院会选择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在主张压覆损失赔偿案件中,对于勘查程度高、有查明储量的探矿权,本人认为完全可以主张未来开采利润损失。当然,最终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取决于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可靠度和勘查资源储量的程度。 (三)效用系数的确定 效用系数是指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而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的乘积。 根据效用系数的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的乘积。而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是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因此,效用系数是通过评判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进行确定的。 探矿权的风险收益的体现主要使用效用系数来体现已完成的各类勘查工作及其成果对受让方利用价值的大小。在具体的实践中,效用系数的确定是评估师根据探矿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和测算的。2023-06-01 10:01:271
在法律规定下我们享有什么权
法律分析: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23-06-01 10:01:341
和朋友合伙开店我出技术她出钱怎么等股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023-06-01 10:01:411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不享有哪种权利
解答内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不享有的权利是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出来,而是通过禁止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体现出来,比如禁止重婚。所以,那些权利是自然人不享有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得出结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不享有的权利是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出来,而是通过禁止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体现出来,比如禁止重婚。 所以,那些权利是自然人不享有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得出结论。 但是,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是有明确规定的: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自然人财产权利、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4、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5、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6、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7、依法享有物权、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等。2023-06-01 10:01:481
未成年受保护权具体包括哪些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有:1.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2.姓名权。未成年人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1.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2023-06-01 10:02:061
自由性人格权包括
法律主观:一、人格权包括自由权么(一)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人身自由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二、 人格 权侵权赔偿有哪些(一) 损害赔偿 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 知识产权 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三、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一)概念内涵的抽象性。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哲学范畴在人格权领域的运用。具体人格权借助已知的人格要素,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解析人格权的内涵;而一般人格权以抽象演绎的方式,概括人格权的价值内核。(二)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借由抽象的概念内涵,一般人格权体现出较强的涵盖能力:其既可以包含已经被法律明确肯定的人格权内容,还可以吸收法定人格权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三)权利地位的基础性。一方面,作为一种对人格权内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一般人格权能更全面、更贴切地体现人格权的基本内含和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对人格权价值内核的集中反映,一般人格权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的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和源泉的角色,为后者的合理性论证提供理论和规范上的支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2023-06-01 10:02:131
人身权利包括( )、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法律主观:人身权利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简称。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等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2023-06-01 10:02: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等权力机构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023-06-01 10:02:271
两法一条例是什么
两法一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xx省(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3-06-01 10:02:351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法律主观: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自然人享有的是姓名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才是名称权,两者都是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专门保护,不仅是基于该名称的独特地位和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其他企业对该名称的侵权,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以下是侵犯名称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2、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3、刑事责任。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自然人拥有姓名权。侵犯名称权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2023-06-01 10:02:421
为什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主观:非婚生子的权利和婚生子没有区别,因为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姓名权、继承权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2023-06-01 10:02:491
女性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主观: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刑法刑法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客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2023-06-01 10:02:581
政治权利都包括什么
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与被选举权;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一.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有哪些1.民主选举;2.民主决策;3.民主管理;4.民主监督;5.民声舆论。民主决策即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民主管理即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主要有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民主监督即信访举报制度,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公民参与能够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大到国家的政治决策,小到工厂的分配政策,都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协调。二.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23-06-01 10:03:041
当年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金怎么算
收益金是按照每股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每股分配的金额来计算的。当公司盈利后,可以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或红利分配给股东,这被称为权益性收益金。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方式可能不同,但通常是按照每股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每股分配的金额来计算的。例如,如果某公司宣布每股派发1元的股息,那么持有1000股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会获得1000元的股息收益。除了股息和红利,公司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权益性收益金,例如送股、转增股票等。2023-06-01 10:03:101
当年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金怎么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2023-06-01 10:03:281
蚂蚁保的安心豆签到就等于授权了吗
蚂蚁保的安心豆签到需要进行干授权才能完成。干授权是指授权给蚂蚁保进行基础服务的使用权限,比如您的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在干授权完成后,您可以进行安心豆签到并获得相应的福利和补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干授权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授权信息,确保是您自己的意愿进行授权,并确保信息安全。2023-06-01 10:03:342
属于著作权法适用的对象是
法律主观: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几项: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二、关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客观:《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2023-06-01 10:03:411
民法中的形成权有哪些
形民法上的形成权:1、财产权上形成权a.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权等;b.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2、身份法上形成权a.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b.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3、程序上形成权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4、法定与意定形成权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023-06-01 10:03:481
形成权包括哪些
法律上的形成权可以细分为四大类: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权上的形成权和物权上的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撤销权还有物权的抛弃权等;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权等;3、程序法上的形成权;4、形成权法定与意定形成权。总的来说,形成权是有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免除权、撤销权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法律分析:形成权有财产法上形成权、身份法上形成权、程序上形成权以及形成权法定与意定形成权。债权上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等;纯粹身份性质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姻撤销权和离婚请求权等;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以及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023-06-01 10:03:551
债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的方式:1、银行信用银行信用是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债权融资常与债务融资相混淆。债务融资是企业通过出售债权来融资,如出售应收账款等债权。由于历史原因,债权融资中国对借、贷不分,对债权、债务不分,导致很多人,包括学校的学者,总是把借说成贷,把债务说成债权。因此,此处的债务融资,除前面说的之外,实际是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产生的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负债,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为银行信用、民间信贷、债券融资、信托融资、项目融资、商业信用及其租赁等。债权融资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除贷款项目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但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银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2023-06-01 10:04:101
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 (尤其是亲权等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不属于身份权,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任何人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荣誉权的丧失,人格是会受到影响的。不过就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还是人格权现在存在争议,学术界对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2023-06-01 10:04:171
物权包括什么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具体来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权、担保物权等。本文将详细介绍三种主要的物权类型及其法律规定。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指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多的权力。在法律上,所有权被认定为最具终极性质的权利,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所有权的取得途径包括原始取得、转让及继承等方式。同时,根据不同的物品或者不同的法律的条款,所有权还可能受到不同的限制或变更。2.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所有权人或特许人的许可下,有权使用他人的财产获得收益。其主要表现为借款、租赁等形式,在使用中相应的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合同并签署,由此在法律上则对当事人享有一定的保障。其中使用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盈利,也应当由用权人承担。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保障,在债权人发出信用时授权其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责任时对其抵押物进行处分以获取其债权,如果债务人能够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则担保权重新归还给抵押人。担保物权具有稳定性和实效性,因此通常被广泛使用。综上所述,物权是指依法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包括所有权、用权、担保物权等。在日常生活中,各种物品以及对应的物权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密不可分。要想理解物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学习,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2023-06-01 10:04:241
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用“土地使用权”代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本章没有采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如果采取“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就需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放人一章规定,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设立、利用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严格的限制。因此,物权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使用权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分章对这些权利做出了规定。本章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如何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地上权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该土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地上权还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种植竹木的权利。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权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设立地上权主要是以地上权人使用为目的,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允许流转,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实现土地流转的功能。2023-06-01 10:04:461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什么等许可他人使用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首先要注意的是,许可他人使用贺坦,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当使用别人的姓名等情形。其次要注意的是举拍渣,许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许可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正悄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的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森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此郑弯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丛歼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023-06-01 10:05:161
侵犯生命权的表现
法律主观:一、 哪些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侵害生命权的 民事责任 构成,主要方面与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构成。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一) 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二) 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三)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四)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二、 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几种 (一)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二)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三)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 损害赔偿 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三、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自《 侵权责任 法》开始,生命健康权逐渐被分离为独立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内容,也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的通说。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知道, 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侵害。 一下就是侵犯了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生命丧失的事实 、 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 、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 、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023-06-01 10:05:291
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名誉权包括如下内容:名誉保有权,即使自己的社会评价不降低,不丧失,以及改善和提高自己社会评价的权利;名誉维护权,即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有恶意贬损或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即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名誉从事活动,并享有因此获得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被他人进行侵害,那么就可以合法的利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认定好所管辖的法院,一般诉讼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从而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2023-06-01 10:05:361
什么是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隐私权包括什么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综上,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3-06-01 10:05:431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的人格权包括哪些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非法侵害公民人格权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三、民法典损害名誉权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3-06-01 10:05:501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包括什么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害。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消费者的权利如下: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2023-06-01 10:05:561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法律主观: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一)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二)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派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三)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适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谁的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客观: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谁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二、集体土地确权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2023-06-01 10:06:041
欺负肖像权法律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一、肖像权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二、肖像权的法律特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二)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纸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三)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三、法律第几条是侵犯人物肖像权《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023-06-01 10:06:111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在第几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共六章,五十一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2023-06-01 10:06:171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什么等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2023-06-01 10:06:421
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名誉权包括如下内容:名誉保有权,即使自己的社会评价不降低,不丧失,以及改善和提高自己社会评价的权利;名誉维护权,即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有恶意贬损或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即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名誉从事活动,并享有因此获得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被他人进行侵害,那么就可以合法的利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认定好所管辖的法院,一般诉讼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从而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2023-06-01 10:06:491
妇女的什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妇女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我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023-06-01 10:06:563
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是作者完成作品的创作后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2023-06-01 10:07:491
名誉权属于什么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法律分析】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别人侵害的权利。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别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法律依据】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2023-06-01 10:08:261
侵犯隐私权如何起诉
被他人侵犯了隐私权,通常是要收集被他人侵权的相关证据,然后再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来起诉,证据包括:双方身份信息、证明侵犯权利事实存在的材料、证明侵权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证据等;若有必要的话还可以请律师代书材料或者是代理诉讼活动,以提高胜诉的几率。如果情节轻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都是先协商处理然后协商不成再起诉。但是如果涉及到名誉诽谤的情况则相对严重,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停止相应侵权行为。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责任: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023-06-01 10:08:441
名誉权和荣誉权区别
一、荣誉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1、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2、精神利益支配权。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3、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2023-06-01 10:09:051
人格尊严权不属于人身权利对吗
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诸如生命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才属于人格权,一般来说,侵犯了人格权涉及到的是民事纠纷。而人身自由若是被限制,那么侵权者可能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一、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吗? 1、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二、 人格权侵权赔偿有哪些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任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的权利,若是发现他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此时只要掌握了证明对方确实侵权了的证据,那么就可以提出对方支付赔偿金的请求。若是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了,那么在恢复自由后,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2023-06-01 10:09:251
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包括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私生活,对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包含的内容有: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监视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私生活镜头,窥探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刺探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6、调查、刺探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023-06-01 10:09:341
人格权编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法人的人格权包括有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等部分。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23-06-01 10:09:581
侵犯名誉权会坐牢吗
看情况来说。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处刑罚。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因此绝大部分侵权者都不会坐牢的,但如果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是需要赔礼道歉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2023-06-01 10:10:071
名誉权和荣誉权区别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如下: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是曾经获得光荣称号,又或者是嘉奖的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荣誉权一般通过否定、贬低荣誉等的方式进行侵害,名誉权一般通过侮辱诽谤进行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如下:1.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是曾经获得光荣称号,又或者是嘉奖的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荣誉权一般通过否定、贬低荣誉等的方式进行侵害,名誉权一般通过侮辱诽谤进行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023-06-01 10: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