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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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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2、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3、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区别:资产管理是一个很大很宽泛的概念。简单的说,机构或者个人委托另外一个机构,管理资产包,就是一个资产管理业务。至于这个资产包的初始状态,是货币、股票、债权、不良资产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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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募股申请的审批的规定有: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023-06-04 23:12:121
保险能对外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6-04 23:12:191
对募捐者的采访应提什么问题
主要是募捐者对于此事的态度、想法。比如:是那些事情触动了自己是自己踏入募捐者的行列?从什么时候开始募捐的?每次都是募捐多少?都是对具体哪些事件进行募捐?自己的家人朋友同意自己做法吗,支持还是劝说?每次募捐后都有什么样的感受?问题要细致,可以是以一种聊天式的轻松心态进行。从聊天中的内容中找到新闻点然后详细的询问了解那些问题。最后还可以咨询一下募捐者对社会人士的期望。也是一个错的新闻标题。2023-06-04 23:12:25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洋细的规定。
【答案】:C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23-06-04 23:12:321
私募基金对募集方式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相关知识,近年来,投资私募基金是一股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私募基金,但是在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也应该理性的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集资,不允许通过任何的网站媒体的宣传,仅在小圈子内进行传播,上文中小编还整理了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规则,仅供大家参考。2023-06-04 23:12:403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什么的有关规定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1.慈善法对募捐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募捐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依法成立、开展慈善活动或者特定领域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资格;具备发起募捐所需的机构、人员、场所等基本条件;可以从事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公益事业,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捐款项。2.红十字会作为合法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国内外均是一家享誉盛名的慈善组织。它专门从事救助和援助,启发公民意识及扩展人道主义服务的协调机构。红十字会是由政府认可的国际性、非政治性、非盈利性的慈善组织,其募捐资金和物资几乎完全用于人道主义服务。3.红十字会募捐的渠道和监管方式红十字会募捐的主要渠道包括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募捐行为在中国有监管,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各省市的红十字会机构应该在具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要求的情况下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捐赠,也存在第三方监督的方式来监督红十字会的募捐行为。4.红十字会募捐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红十字会所募捐的款项只能用于救助、救济、援助遇到灾难、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群众。诸如物质援助、紧急医疗救治、重建家园、修缮设施、减轻贫困等活动均可以用于募捐款项的使用和支配。此外,各省市的红十字会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对募捐款项做具体的分配和使用。综上所述,作为一个政府认证的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捐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在使用募捐款项方面,红十字会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捐资金,用于救助、援助、救灾等慈善活动。2023-06-04 23:12:471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关于校园活动策划方案范文锦集7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校园活动策划方案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1 一、活动背景 20xx年x月x日,确定每年x月x日作为国际志愿者日,其目的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弘扬志愿者精神,宣传志愿者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都开展庆祝活动,以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活动目的 弘扬志愿者精神,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的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三、活动简介 院青协计划于XX年x月x日左右举行一次大型的宣传活动,并借助此次宣传将募书活动持久开展下去(考虑到同学们手中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书籍较少,我们计划将第一阶段的活动延续至下学期,以保证同学们能利用放假回家的机会带来一些合适的书籍。预计第一阶段活动将持续到20xx年x月)。如果各方面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将此项募书活动作为XX 四、活动地点及负责人 宣传活动地点:校本部饮食文化中心前、中南大学南校区七食堂前 校本部负责人:XXx x校区负责人:XXx 五、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活动申请。 2、设计宣传板ocef组织有特制的宣传板报,可供直接使用。 3、设计及复印海报和宣传单可参考ocef组织的特制海报和宣传单。 4、在校园网bbs发表募书帖借助科实部网站的管理权限,对募书活动在网上进行积极宣传。 5、大力开展本院的内部宣传通知全院各班青协负责人务必在班级内作好宣传工作,让他们将此次活动的精神和意义详实地传达给班级每一位同学,争取在本院同学中募到更多书籍。 6、制作书籍募集明细表供集书负责人登记捐书者个人以及所捐书籍的详细信息。 7、为捐书者准备小纪念品若干如ocef组织特制的书签等。 (二)、活动实施 1、x月x日前完成前期宣传工作将海报贴在所有学生宿舍楼下及人流密集区(食堂、教学区和宣传栏)。 2、x月x日(周x)组织大型的宣传活动宣传板分别于x校区XXx文化中心前展出,志愿者派发宣传单,并向大家介绍本次活动具体流程及开展意义。 3、确定固定的收书时间和收书地点由专人负责收书和书籍信息登记工作,便于该活动的长期开展。 4、书籍的托运工作在募集到一定数量的图书之后,分类整理托运到ocef组织的受助学校。 (三)、注意事项 1、海报尽可能持久的保留,避免被覆盖。 2、南校与本部的协调。 3、图书的管理和保存。 4、由于活动规模较大,历经周期较长,所需人手较多,可考虑让x或x级的一个班级来承办此次活动。 5、在书籍质量上严格把关,以适合农村中小学生阅读为标准。如果收到一些不合要求的书籍,我们将作为旧书变卖,所得现金将购买适量适合的图书或者作为包装费用。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2 一、活动宗旨与目的 校园主持人风采大赛本着发掘和培养具有潜力和综合素质的优秀学生,秉承展现文化内涵、智慧才华与表现气质并重的原则,着力全方位体现理工学子的风采。同时促进当代大学生身心素质全面发展,建设和谐、文明校园,并发掘具有主持特长的在校学生,为学校举办各种晚会输送后备力量。 二、活动主题 “我阅读 我主持” 三、参赛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赛程安排 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决赛三个环节,时间从3月26日起到5月中旬。 (一)初赛 1、比赛时间 3月25日至4月10日。 2、比赛内容(各学院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 比赛内容可分为自我介绍、才艺展示、模拟主持,即兴评述等环节。 (1)模拟主持:院系自我准备有关于校园生活的相关活动、比赛,由选手比赛时抽取题目,30秒准备时间。 (2)即兴评述:对所选中的话题进行阐述,表达观点 (3)自我介绍:需要配合选手的PPT或者动画 3、奖项设置 各学院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 4、注意事项 各学院自行举办,并于比赛前通告校团委广播站,广播站派2名学生参与考评。选出2到3名优秀选手参加复赛,于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团学办主任签字、盖章)上报参加复赛人员名单至广播站。 (二)复赛 1、比赛时间 4月19日(暂定) 2、比赛对象 各学院上报的参加复赛的选手。 3、比赛内容 (1)精彩亮相:选手有2-4分钟自由展示时间,内容为自我介绍或者才艺展示,也可相互结合,要求需展示选手风采,积极向上。 展示方式由选手自己设计,需配合选手的PPT或者动画。 (2)文章朗诵:参赛选手自行选择一篇诗歌或者散文进行朗诵,时间为2分钟。 4、通过复赛,选拔出10名同学进入决赛。 (三)决赛 1、比赛时间 5月23日 2、比赛对象 复赛选拔出的10名选手 3、“最佳人气奖”评选 (1)选手制作自己的个人展示视频(3分钟以内),上传到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宣传自己,争取更多的粉丝支持。 (2)网络投票。利用团委的微信公众平台“青春南工”对参赛选手进行网络投票,评选出“最佳人气奖”。 4、比赛环节 (1)开场秀:自我介绍(五分钟以内)。 (2)才艺展示:选手通过特长、才艺展示个人风采(4分钟以内)。 (3)即兴评述:选手现场抽题,围绕所抽题目现场进行评论,30秒准备时间,评论时间不超过1分钟。 (5)模拟主持:两人一组,模拟搭档主持;考验选手的团队协作能力,每组时间控制在4分钟以内。 模拟主持范围(暂定):新闻联播、春晚、中国好声音、奥斯卡颁奖典礼、非诚勿扰、百家讲坛、走进科学等。 5、奖项设置 1、特等奖1名; 2、一等奖1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3、二等奖2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4、三等奖3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5、优秀奖3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五、注意事项 1、复赛、决赛环节各位选手提前到场,并在指定工作人员处签到,如未签到,按弃权处理; 2、选手赛前需按要求向组织方提交比赛所需材料(自我介绍、参赛宣言、电子版生活照), 否则后果自负。 3、选手如对比赛有疑问,须赛前向组织方提出; 4、每位选手只有一次登台表演的机会,不可在节目出现差错时重新开始。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3 一、活动目的及意义 四月份是院里的心理健康月,为了积极四月份的活动主题,秉承 “爱心助人、公益务实”的系训,我部门特此联系了长沙市孟妈妈青护园,并在青护园园长的孟阿姨以及青护园的工作人员,我们与长沙市流浪儿童站建立了一定的联系。 流浪儿童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高度关注、重点保护的一群儿童,为了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生活,国家曾一度提出对他们进行教育、给予帮助等一系列方针。 有了以上的基础,有孟妈妈青护园的鼎力支持,再结合本月的.活动主题,我部门特此策划了本次以“心连心、共同走向明天”为活动主题,并以长沙市流浪儿童站的孩子们为服务对象的一次志愿心理辅导。这个活动也正是我系学子展现爱心的最佳时节,心连心的互动交流既帮助了许多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在不知不觉中增进了我们自身的素养。收益匪浅! 二、活动预期目标 1、可以帮助长沙市流浪儿童救助站的孩子找到自己的归属感,远离孤独与寂寞; 2、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及时的发现孩子们的心理问题,并加以合适的方法进行辅导; 4、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们大学生的德行素质的发展,培养自己的爱心; 5、更进一步的深化自己的“助人自助”的理念 三、活动主题 “心连心—————共同走向明天”志愿心理辅导 四、主办单位 长沙市孟妈妈青护园 长沙市流浪儿童站 五、承办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系学生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六、活动对象 长沙市流浪儿童站的孩子们 七、活动指导老师 长沙市孟妈妈青护园孟繁英阿姨 社会工作系心理专干张春华老师 社会工作系心理顾问吴志勇老师 八、活动时间 二〇xx年四月六日——四月二十八日 九、活动内容 我部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需申请邀请我系心理专干张春华老师和吴志勇老师来协助本次活动,也将号召学心理咨询的同学积极踊跃的参与到本次活动中。相信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共同配合下,一定会给流浪站的儿童们以最大的心灵抚慰。 十、活动过程 (一)宣传与准备阶段 1、请宣传部帮忙打板宣传本次活动; 2、召开各班班长会议,并请各班班长帮忙在本班级内部的宣传; 3、下班级宣传,晚自习在各班级由我部门成员分组进行宣传与讲解,重点在于心咨班的学生; 4、将心理辅导老师与同学们在必要时进行分组以方便为那里的孩子们授课; 5、先联系孟妈妈青护园以及长沙市流浪儿童救助站,并与他们商量好此次活动的大致过程; (二)活动实施过程 1、将长沙市流浪儿童站的孩子们安排好,等待老师们的到来; 2、破冰游戏:由志愿者带领儿童站的孩子们做破冰游戏,活跃整个场地气氛,使整个活动在一个活跃又轻松地氛围中展开,让孩子们与老师和同学们尽快熟悉; 3、请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兼顾问,针对儿童站的孩子们可能出现的一些心理问题做一些指导(也可以是讲座的形式) 4、中场休息环节:中场游戏,活跃气氛,为接下来的活动做铺垫; 5、互动环节:孩子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老师和志愿者提出一些问题,并请老师给予指导; 6、自由活动环节:孩子们可以自由的和老师和志愿者们聊天,也可以咨询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 (三)活动结束总结阶段: 分享 1、请老师为我们讲述此次活动的一些心得; 2、请部分愿意分享自己经验的同学可以一起和我们做个交流会; 3、全系师生对此次活动做一个评价和总结。 十一、活动注意事项 1、部分流浪儿童们由于长时期的孤独,不愿接受此次活动; 2、有些儿童可能会产生胆怯、害羞心理,有问题也不敢提; 3、在辅导流浪儿童的过程中部分同学或许会解决不了孩子们的问题; 4、系里心咨班的同学或许积极心不高、参与程度不高; 5、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会有一些消损,应注意好经费预算。 十二、备注 1、应急小组,协助的工作部门,负责活动现场的各种突发情况; 2、尽量别浪费,合理的利用每一样物品,无需购买的就不买,各部门可以相互借用东西达到节省的目的; 3、到会时间要及时,各个干事各司其职,在工作期间切忌把私事公办,影响工作效率。 十三、活动预期效果 1、可以帮助孩子们解决困惑自己内心的问题,为孩子们以后的发展作出努力; 2、希望可以通过此次活动能够与孟妈妈青护园和长沙市流浪儿童站建立一个长期的良好的关系,定期的为他们提供志愿服务; 3、更进一步的践行“爱众亲仁、博学笃行”的校训,秉承“爱心助人、公益务实”的系训,同时可以更好更多的服务有需要的人群; 4、希望可以通过此次活动,能更加深化同学们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从而促进自己更好的学习; 5、希望在这次活动中,体现出同学们的激情与风采,在这美好的大学阶段留下最美好记忆。 6、希望可以通过此次活动,加强我系学生的工作的开展,在活动的过程中,更够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也为以后的工作的开展和志愿服务的提供打下良好的基础。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4 一、活动主题: 休闲大聚会,假面戏愚人 二、活动时间地点: 活动时间:公元20xx年4月1日20:00 地点待定: 三、活动内容: 1、小游戏:(20分钟) 2、节目表演:(10分钟) 3、评选晚会最佳化装奖(男女),最差化装奖(男女)。(20分钟) 注:投票以无记名方式投出,第一轮举手投票侯选人,确定侯选人名单。第二轮,由唱票员,唱票。票高者获奖,结果产生不可更改。 4、小游戏(或节目)(20分钟) 5、评选晚会最佳人气奖(男女)(10分钟) 6、评选晚会最好色的色狼奖(10分钟) 7、小游戏(10分钟) 8、节目(10分钟) 9、评选晚会最靓美女奖,最酷帅哥奖(20分钟) 10、版主讲话(5分钟) 11、众人合影(20分钟) 12、晚会结束。 四、活动经费预算: 每人预收80元RMB。 其中,包括场地租用费,活动奖品费,酒水用餐费。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5 为加强我系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我系学生干部队伍更加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为金陵学院及外语系同学做好服务工作,经我系研究决定于XX年6月1日起对外语系学生会进行换届,本次换届采用个人申请、组织面试和调整任命的原则,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拔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二、选拔条件与资格 1、XX大学金陵学院外语系在读本科生,有一年或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验者优先。 2、思想政治水平较高,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严于律己。 3、对学生工作富有热情,勤恳敬业,有高度责任感。 4、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活动策划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5、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6、竞选主席团的同学原则上有两年或以上工作经验(对于条件特别优秀的同学,此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选拔名额 四、换届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X(第xx届学生会主席) 成员:XXXX(第xx届学生会副主席) XX(第xx届学生会副主席) XXXX(第xx届学生会秘书长) 五、换届流程与时间安排 1、初步审查阶段:6月8日开始进行资格审查,在广泛征求辅导员老师、各部部长以及报名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 2、主席团选拔:6月9日候选人进行每人3分钟的竞选演讲,主要介绍自身情况、工作思路、设想等。6月10日(暂定),对候选人进行单独面试,确定第xx届主席团名单。 3、各部部长面试:6月12日,第x届与第xx届主席团成员组成选聘小组,对各部门部长候选人分别进行面试,集体研究提出学生会各部部长建议名单,确认后进行公示。 4、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 本次学生会换届全过程受我系全体师生共同监督。本策划方案解释权归外语系第xx届学生会换届领导小组。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6 一、活动背景: 作为第二届艺术节系列活动之一,学校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以“美丽校园我来拍”为主题的摄影活动。开展这个形式的活动一方面是给师生提供一个平台,展示参赛者的摄影技术,一方面通过“美丽校园我来拍”主题的摄影形式,形象地表达我校师生对校园的热爱之情。 二、活动主题:“美丽校园我来拍” 三、活动目的: 集中展示我校素质教育取得的优秀成果,活跃校园文化气息,培养艺术特色学校的良好氛围,展现我校师生的青春风采和精神面貌,同时展示参赛者的摄影技术、观察和审美能力。 四、活动时间:3月26日——4月20日 五、活动要求及评奖方式: 1、作品要求 (1)作品必须为校园内拍摄的照片,且为原创不得网上下载,以及不可进行后期处理。 (2)照片展示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新颖、创新,符合主题。 (3)参赛者须以班级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至少准备3张以上作品参赛,并注明作品标题、作者姓名、班级、及联系方式,每班及每个工会小组可选择1至2位参赛者参加活动。 (4)其中的最佳镜头奖是在所有获奖作品中挑选,最佳组织奖是交作品最多、质量好的班级或工会小组。 (5)活动4月13日下午16点截稿。 2、作品收集方式 参赛作品以班级或工会小组为单位交到教导处。 评委会组成:由主办方邀请校内专业老师对作品进行评审。 六、活动流程: 1、前期准备:学生艺术节活动统一宣传布置。工会召开工会委员及工会组长会议 宣传布置 2、收集作品:4月13日下午16点00截稿,以班级和工会小组为单位交教导处 3、作品评比:4月17日邀请老师担任评委对作品进行评比 4、作品展出:获奖作品在艺术节闭幕式展出 5、颁奖活动:艺术节闭幕式颁奖 6、后期安排:教导处对本次活动写好总结。 校园活动策划方案 篇7 为更好推进校园文化活动蓬勃发展,增强在校生的创新规划能力与综合素质,鼓励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到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中来,筹划更多优质出彩的校园活动,经研究,决定开展“南京邮电大学首届校园活动策划征集比赛”。 一、组织机构 本届校园活动策划征集比赛由南京邮电大学菁英人才学校主办。由比赛委员会邀请各职能部门老师及学生活动专家组成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 二、大赛主题 邮创意邮行动 三、参赛资格 南京邮电大学在校籍本科生 四、比赛内容 1.参赛项目分类:讲座论坛类、文体比赛类、现场活动类以及其他类。 2.参赛选手可以围绕文体活动、艺术比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环保公益、平安校园、党建带团建、学风班风、文明校园、廉政建设等主题展开。 3.参赛选手以团队为单位,每队人数不超过5人;参赛作品包括报名表、活动策划书以及活动海报。 4.活动策划书的内容需要包含: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活动对象、活动内容及活动流程等。活动策划书要求原创,可操作性强,严禁抄袭,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5.参赛项目申报书包括封面、比赛报名表、活动策划书、活动海报;申报书纸质版本上交至团委324,其中参赛项目海报为pdf格式、活动策划书为Word文档。 五、比赛流程 1.第一轮:网上评选。参赛选手在20xx年5月20日之前将参赛作品上传至PU平台,封面为活动海报照片,同时以附件形式上传活动策划书,并将参赛报名表在20日前以邮件形式发送到团委邮箱tuanwei@njupt.edu.cn。上传的参赛作品将进行民主投票,评选出最受学生欢迎的作品进入第二轮答辩展示环节。 2.第二轮:答辩展示。入围团队将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团校教室进行现场答辩。本环节每队参赛选手有3分钟时间进行策划展示,由专家评委现场点评并打分,评选出优胜队伍。 3.奖项设置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最佳主题奖、最佳创意奖、最佳海报奖以及优秀指导教师奖。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孔芳芳、朱芳瑾。 ;2023-06-04 23:13:26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2023-06-04 23:13:381
如何办理基金公司审批 对于募集资金如何规范
自问自答,广告么开私募的人在圈子里面会有很多经济开发区平台,一般不会在网上找代理注册的。另外,上面的注册条件,不知道是哪里的,据我所知,上海的注册条件比上面写的要小2023-06-04 23:13:441
首次公开募股的简要流程
IPO步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发行、挂牌一、改制与设立(一)改制、设立方式:三种1、新设设立:5个以上发起人;2、改制设立:原资产评估后作为原投资者的出资;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二)改制与设立程序:1、新设:发起人制定设立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获省级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2、改制设立:拟订方案;资产评估;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土地处置方案,获批;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财产转移;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3、有限变更: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批;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 原股东做股份公司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验资;拟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变更登记。二、上市辅导(IPO前,应至少辅导一年)(一)辅导程序:聘请保荐机构;签署辅导协议,证监局备案;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至少1次书面考试;向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证监局验收,出具监管报告;准备发行股票事宜,在辅导期满6个月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股事宜在报纸公告。(二)辅导内容:督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5%以上(含5%)股东或法人代表进行全面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督促独立经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督促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控制制度;督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明确业务目标、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规划;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值,协助开展首次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三、发行申报与审核(一)是否达到发行条件:1、前一次新股已募足,间隔一年以上;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改制、有限变更的可不受限;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4、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5、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6、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为15%以上;7、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8、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占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9、与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占公司主营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比例不超过30%;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均不超过30%;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法以来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生的收入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最近一期审计合并表);15、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高级或CPA);16、所募资产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两倍。(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做好准备工作: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和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对募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需环保出具证明的,申请测试,获得证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向税务申请出具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证明。(三)制作发行文件:招股说明书及摘要;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方案和发行公告;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保荐机构关于申请发行、核查意见;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资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立项的);募资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四)股票发行审核: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2、初审。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3、发审委审核。7名委员,记名方式,同意票要达到5票方为通过;4、核准发行。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四、发行与挂牌上市(一)发行: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2、通过互联网发行路演(也可现场推介);3、投资者申购;4、深交所进行配号;5、公布配号;6、主承销商摇号抽签;7、公布中签结果;8、收取新股认购款;9、清算交割,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10、承销商将募资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11、验资。(二)上市:拟订代码、简称,申请报深交所核定;向深交所上市申请;审查批准,发出上市通知书;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告书,在挂牌前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挂牌交易,一般在股票发行后七个交易日内挂牌。2023-06-04 23:14:022
面对招募,我该怎么办?
如果我遇到招募新冠患者,试验治疗药物的事情,我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去应聘。具体来说,我要明确自己所要履行的职责,试验药物是否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以及个人情况能否适应相关要求这三点。1、在明确自己所需要履行的职责以后,我会做出自己的选择。我们做任何一件事都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因此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同样需要明确这方面问题,具体来说,自己首先要明确如果参加了这项试验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在明确的相关情况以后,我才会做出最终的选择。只有自己可以胜任这件事,我才会去做。2、如果药物试验对自己没有不良影响,我会去参加试验。通过药物试验可以研发新的药物治疗相关疾病,因此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药物试验对于身体健康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这方面因素自己必须考虑。如果经过确认之后,自己明确这件事不会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那么我就会积极的参与这件事,为新药物的研发做出自己的贡献。3、我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去应聘。无论我们做什么事都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具体来说,自己的实际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去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同样要在了解相关情况以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做分析。当自己明确自身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要求,自己可以胜任这件事情以后,才会去做应聘,为新药物的研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如果自己的实际情况无法满足相关要求,那就只能选择放弃了。2023-06-04 23:14:311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3-06-04 23:14:381
对劝募机构的绩效评估侧重于哪些方面
员工发展。对于上个绩效管理周期中绩效不佳的员工,或者员工有绩效不佳的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绩效不佳的原因,制定绩效改进...建立绩效指标工作内容:明确战略目标和关键成功因素;明确绩效管控重点;梳理绩效指标库并确定关键绩效指标;确定关键项目管理者应该抓住明确和公开的原则,将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估的目标、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对全体...2023-06-04 23:14:451
对私募基金的认识
私募就是私下募集。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2023-06-04 23:14:511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有什么优势?
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2023-06-04 23:15:005
目前申请私募管理人对于条件有什么要求?听说目前协会很严格?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控股股东重大变更环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越来越关注股东是否满足基金业协会相关文件要求。因此,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是否合格,是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之前需要评估的重要问题。 本文总结实务经验,结合私募新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条件,供行业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暂行条例》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主要股东/合伙人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存在五种情形。但是我们在《暂行条例》中并未看到对“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标准进行界定。在相关法规中提到“主要股东”的情况如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 《暂行条例》仅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条件,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未来有待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在落实《暂行条例》的过程中进行具体规定。 鉴于《基金法》是《暂行条例》的上位法之一(仅就调整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法》构成《暂行条例》的上位法),前述《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1.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该规定,即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根据该标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有多个且持股比例都不低于25%的,则可能存在多个主要股东。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均低于25%,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存在主要股东。 2.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呢 我们理解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最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二是由于合伙企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通常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事项,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具有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如果是公司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认定为主要股东。如果是有限合伙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清单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登记须知、登记清单和实务操作经验,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需要检视以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条件认可清单所列条件。 1. 正面清单 1)以货币出资且具备出资能力。 2)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3)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机构,其股东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公司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 负面清单 1)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2)为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代持股权或隐名持股。 4)股权架构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循环出资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且无法说明合理性。 5)存在以下不良诚信信息: a)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b)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d)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f)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g)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6)曾经担任因以下情形被基金业协会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 a)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b)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c)申请机构主要股东、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d)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f)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附条件认可清单 1)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但能够说明合理性的,例如央企或地方国企作为股东。 2)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需要说明理由以及合理性。 3)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如其已设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4)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中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境外股东能否作为出资人以及管理人的外资比例的问题,实务中,我们注意到协会曾就外资比例超过50%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过反馈意见,认为需要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的规定,即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对此,我们认为,从问答十的适用范围来看,其适用于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申请机构,如果拟新设的申请机构的直接股东均为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则申请机构属于内资公司,应不适用问答十;但不排除在实际审核实践中,对于穿透后的外资比例超过50%的申请机构,协会从实质审查角度,参考问答十进行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公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比较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规定方式不同的是,《基金法》、《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标准主要从正面提出明确的条件与要求。两类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条件与要求比较如下:2023-06-04 23:15:141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而由基金业协会指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参见教材(上册)P101。2023-06-04 23:15:211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2023-06-04 23:15:281
股市动荡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没有影响
没有。私募股权投资的标的是未上市的公司,而股市动荡受影响的都是已经上市的公司。从新股的火爆可知,股市的动荡对未上市的公司毫无影响。2023-06-04 23:15:491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2023-06-04 23:15:561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 )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答案】:A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无论是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股权投资基金。2023-06-04 23:16:031
国家是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
一、私募投资基金 私人 股权投资 (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1、国家发改委 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 经营范围 、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 代理 ”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3、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 上海 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4、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通过关于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的介绍,我们知道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主动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当然国家为了保障投资人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也将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目的也是维护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2023-06-04 23:16:09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个规范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2023-06-04 23:16:171
私募基金融资盘爆仓对私募基金有影响吗
肯定的了,私募基金业绩和规模肯定受影响。2023-06-04 23:16:25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 )负责。
【答案】:D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023-06-04 23:16:321
募投项目延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募投项目延期是利空。募投项目是指企业通过IPO或再融资募集来的资金投产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含量、对环境的影响、与公司现有实际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的匹配等。募投项目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用于投资的具体项目。公司上市主要是为了从股市中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或扩大生产;但是人为活动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股票的投机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一般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扩大产能、提升盈利能力,属于利好。但如果投产项目市场产能过剩、盈利前景看淡,这对上市公司股价就很难形成正面影响。【拓展资料】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从系统总体出发,对技术、经济、财务、商业以至环境保护、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为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多因素、多目标系统进行的不断的分析研究、评价和决策的过程。它需要有各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它应充分考虑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含量、对环境的影响、与公司现有实际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的匹配等。合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企业通过审核的关键。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业绩增长主要依赖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该问题是发审委关注度最高的问题。证监会会根据官方权威数据以及行业内专家的意见判断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企业利润、成长性等因素,做出是否过会的决定。注意事项:1.募投资金项目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相关,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是公司最高层面的问题。2.募投资金项目必须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匹配组织的资源和各项能力,过高或过低都会出现问题。3.募投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外部复杂的市场环境,否则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4.技术是否可以产业化,要在产业链上说明清楚。5.对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算。2023-06-04 23:16:391
募集设立条件?
① 关于公司的募集设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开募集设立和上市的关系,还有就是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设立区别 公开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还一种是发起设立。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经证监会核准,设立之后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还需要经证券交易所审核。 公开募集就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或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均为公开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开募集,都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如果超过200个,则成为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股票并无区别,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票的规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开募集,其并无特别含义。从理论上来说,IPO之后也并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实践中则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现实中IPO与申请上市交易是同时紧密进行的。 上市交易的条件当然比公开募集的条件严苛,所以为准备上市的公开募集,就会依照证券法对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1)募集设立条件扩展阅读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低于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不包括发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② 股份公司有人数限制么,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人数又有没有限制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③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领的股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股份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 批准。所以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募集设立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至少有1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④ 募集设立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低于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不包括发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⑤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⑥ 我们知道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发起募集 首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是发起或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回购公司应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但是根据,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里规定的IPO的条件都是公司已存续三年以上,即早已设立。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是持续经营3年(创业板公司除外)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上市前已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所以募集设立这个道路实际上被堵上了。但是理论上仍有可能存在,因为规定中留了一个口子: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综之,回到你的问题,现在国内的大部份上市公司基本属于发起设立的~ ⑦ 股份公司要求成立时股东人数不超200人,但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两者不矛盾吗 不矛盾啊。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200人的限制。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也就是说募集设立是先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的开始募集 还是控制在200人内啊。2023-06-04 23:16:461
国家对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近期正在上海试点的QDLP政策,更是历史性的将海外私募基金加进了国内资本市场。例如国际对冲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2023-06-04 23:16:555
国家对私募基金安全用什么来保障?
私募基金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在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五章 投资运作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06-04 23:17:351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什么管理规定?
还是比较多的,分类也较细,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补充:目前私募产品都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备案2023-06-04 23:17:472
募资1个亿保荐机构赚多少
针对这个问题,一个亿的募资保荐机构可以赚取的收入大概在50万元左右。保荐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荐费,保荐费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募资的规模,一般来说,保荐费的收入比例为募资金额的0.5%,所以一个亿的募资,保荐机构可以赚取的收入大概在50万元左右。要想获得保荐费,保荐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一系列的保荐工作,包括:首先,保荐机构需要对募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募资项目的可行性;其次,保荐机构需要对募资项目进行宣传,吸引投资者参与募资;最后,保荐机构需要对募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募资项目的顺利完成。总之,一个亿的募资保荐机构可以赚取的收入大概在50万元左右,要想获得保荐费,保荐机构需要完成一系列的保荐工作,包括评估、宣传和监督等。2023-06-04 23:17:544
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机构采取一系列行为,发现私募机构存在的问题不包括( )。
【答案】:DD项符合题意: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机构开展了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发现私募机构存在以下各类问题:(1)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2)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3)公开募集、未按合约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约规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4)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的问题。2023-06-04 23:18:021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什么管理规定?
还是比较多的,分类也较细,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补充:目前私募产品都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备案2023-06-04 23:18:121
如何着手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只能提前准备抓紧时间去做,找有经验的团队和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协会会一直出新的要求条件,越晚做越被动,比方说之前不要求股东出资证明,现在就是硬性要求了,还有最新政策可能6月份会要求高管人员数量增加,赶紧准备啊亲2023-06-04 23:18:191
私募相对于公募基金有哪些优势呢?
私募基金是指只能在私下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把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对立面是“公募基金”,即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因为私募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所以它最显眼的特征分析就是不能在社会公开场合买卖。比如网上发行股票,公开招揽投资者,这些都是不能的。继而,也就形成了私募基金的第二个特点:流通性基础很差相比较公募会差一些。私募基金的第三个主要特点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门槛是100万,所以它的投资者比较少。另外,由于投资者较少,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也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的具体投资要求。这是它的第四个特点。私募基金的第五个特点是,它没有公募基金那么多的信息公布要求。因此,它的投资隐蔽性更高,被市场进行追踪的可能性更小,可能会获得一个更高的投资收益。相比于公募基金,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力度比较一个宽松,只要企业纳税、合法就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加灵活,基本上管理人想怎么玩都行,只要能挣钱。例如,公募基金的单笔股票投资金额不能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0%,而私募股权基金甚至可以单笔挂牌。私募基金最大的优势是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站在同一战线上。因为每一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出资人中的一员。此外,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很高,在10%到30%之间。不像国外,在3%到5%就行。二是企业因为经济收益规则不一样。公募基金是靠收管理费,与基金投资收益无关,而私募基金是靠整体业绩而有收益的。这有点像“KPI”考核: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业绩进行报酬是利润的20%。赚了一亿,拿了两千万。三是如果基金一旦发生亏损,都是先拿基金管理人的钱支付,其它投资者进行支付剩下的亏损。因此发生基金亏损时,损失可以最大的是基金投资管理人。比如一只5个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了5000万。清算后,该基金损失了20%,即1亿元。按理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5000万亏了20%,那还可以剩下4000万。可事实上,管理人没有一毛钱都拿不出来,因为它剩下的4000万要先用来进行支付1个亿的亏损额。至于剩下的6000万亏损,其它投资者共担。数据来源私募排排网.2023-06-04 23:18:303
公司有负面信息对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备案有影响吗?
具体要看是什么样的负面信息,如果是管理人严重违反了监管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层限制了新的基金备案,那肯定就是有影响的。2023-06-04 23:18:361
对募股申请的审批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对募股申请的审批的规定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023-06-04 23:18:541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2023-06-04 23:19:011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3-06-04 23:19:081
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专户对于私募的意义
私募基金借用期货专户通道走向阳光化: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有利于其朝着合规化、专业化、长期化、机构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国内私募管理人缺乏从事证券公募基金或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经历,缺乏公开产品所创造的名气及公开的业绩证明,若想得到信托或基金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从而扩大管理规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稳定盈利的业绩来证明投资管理能力。管理人通过参与基金专户或期货资产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业绩数据越长,其业绩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认可。2023-06-04 23:19:141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扩展资料: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私募基金募集2023-06-04 23:19:293
什么是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在哪?
对冲基金(Hedge Fund) 举个例子,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 又譬如,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劣质股,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劣质股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所以对冲基金一般都是私募基金。2023-06-04 23:19:442
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
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 阳光私募基金其实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由投资顾问(阳光私募公司)发起,通过信托平台发行,资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经过监管机构备案,定期公示业绩的的高端理财产品。如何读懂阳光私募基金合同?请看下文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欢迎阅读。 一、信托类型 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二、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三、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四、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单位净值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公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不同,阳光私募基金的单位起始净值一般为100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五、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六、封闭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基金已经成立的`时间长度没有关系。 封闭期的长短,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1年。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卖出,但可以继续买入。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是3%。 七、巨额赎回 该条款和公募基金的规定类似。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了,信托公司会按照其申请赎回的份额与开放日收到赎回申请份额的占比,再乘上此前基金规模的20%。如果信托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超过20%的份额,则不会受此条款影响。 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普遍都不大,可能就在2亿~3亿元,甚至是在1亿元以下,那么20%的规模至多也就是5000万元左右。当遇到基金的业绩突然大幅下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投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赎回潮。鉴于此,建议选择实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八、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投资集中的风险,也希望获取集中投资的更大收益,则30%会更适合。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冒太大的投资风险,那么10%会更合适一些。 九、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3个收取费用方,分别是信托公司、保管银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其收取的费用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信托报酬,无论基金运行业绩如何,每月都会收取。另一部分为浮动信托报酬,和基金运行业绩相关,只有在基金净值创出新高的前提下,对于新增加的部分,会分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基金有所不同。一般每年的费用范围为0.75%~1.25%,以1%居多。由于采取每月收取方式,因此会将年化费率转换为月度费用,即将年化费率除以12即可算得(以下的相关费率也是如此)。 至于浮动信托报酬,一般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资产增值部分的3%,并在满足此条件下,每月收取。 保管银行的费用三级标题费率标准一般每年为0.25%。无论基金运作的业绩如何,这个费用会依据每个月开放日的资产规模收取。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和信托公司类似,也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收取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可能会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标准,每年为0~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类似于信托公司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也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比例是资产增值部分的17%,也是每月收取。 综合以上3个方面的费用标准,对于投资者来讲,无论基金的净值表现如何,每年的固定费用比例为1%~2.25%。如果再加上首次购买时支付的1%的手续费,在买入并持有的第1年,产品需要净值增长3%~3.25%以上,投资者才会有收益。 十、风险共担条款 该条款名称是笔者自己起的,在信托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名称。该条款主要是约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拿出自有或关联人的资金,实际购买自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一般信托合同都在此方面进行了约定。 一般的描述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可以用自有资金,或用其关联人的资金(此关联人需要得到信托公司的认可)来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在基金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不足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在可能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拿出50%转换为信托份额。在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超过了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赎回超过的部分,但也要向信托公司提交赎回申请。 十一、产品分红 阳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红,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十二、风险揭示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 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阳光私募基金动辄以300万元及以上为认购起点,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 优秀的阳光私募基金,确实能够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70家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超过1200只的阳光私募基金,优选出好的产品确实是个难题。建议投资者多花工夫挑选优秀的信托公司或三方机构。 ;2023-06-04 23:19:501
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有什么区别?向社会公开募集是不是把股票放在证券交易所买股票?
两者发行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公开募集是向社会发行,谁都可以申购和购买,而向特定对象募集,是一般人买不到的,例如向特定对象A、B、C三家公司发行,那只有这三家公司能买发行者的股票。2023-06-04 23:20:154
老板选一个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有何影响
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有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2023-06-04 23:20:221
对私募基金怎样进行合规风控审查
私募监管新规持续发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2月初发布后,“合规”风暴在私募行业中掀起。围绕“合规”,基金业协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信息披露、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私募戴上“紧箍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不仅要求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强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然而,由于合规人才稀缺、风控体系建设成本增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够专业等原因,私募合规之路仍面临挑战。 高管兼任风控与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基金协会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发现,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资与风控”两个角色。 例如宁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发行31只产品,其总经理兼任风控负责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颇具规模,累计发行40只产品,公司CEO也同时是合规负责人。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朱思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私募备案和引入法律意见书之前,成立一家私募并通过备案发行阳光化私募产品是相对容易的,一些公司实际上的运营、融资、投资、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业绩出众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风控问题。” 如今,如何解决兼任情况,正是这类私募头疼的问题。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负责PB业务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户存在“高管风控与投资”兼任的情况,“他们现在正在整改,我们会帮忙查看整改情况。” 他表示,事实上这个要求并不是新要求,只是在过去并没明确。“要看哪些岗位可跟风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务、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场、投资、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营业部总经理则表示,对于准备申请备案的私募,在申请阳光私募登记证明的时候,必须有个高管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且该高管不能同时从事公司投资类相关的业务。 合规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伙人是公司三款产品的投资经理,他同时是合规负责人。由于出身法律专业,该合伙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风控体系、及时止损上均做到有条不紊。 对于私募监管,他认为应进行分层管理。“国外经验对于不同管理规模的私募,监管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未来私募行业监管应会出现分层,对于规模小的私募,他们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对于影响力较大的私募,监管对其人员、风控体系应相应加强,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 对于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问题,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架构。风险主要分为公司层面、产品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把这些具体的风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除非这个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还懂运营。这类人才是比较少的。” 朱思铭也表示这类合规人才较为稀缺。“新形势下的合规人才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过基金内控工作,具备风控体系设计及实施经历,但目前这类人才在私募行业还较为缺乏。” 同时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个问题。“私募公司中与营收息息相关的部门是投资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般来说内控属于私募公司后台范畴,一些私募觉得并没有对风控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没有把风控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运营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乐观的市场环境,会出现不少私募退出行业的情况,但长远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于市场规范。” 私募与律师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业的规范化,还引进了法律意见书。 对于引进法律意见书的原因,朱思铭表示,“私募要进行风控制度的的设立,包括部门架构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资决策。” 他谈道,“在跟律师协商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因为不是私募基金行业出身,对股票投资并不是很了解。短时间内让他们给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律师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咨询。” 他希望法律界与金融界有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项制度范例的建立。双方的专家出来一起讨论如何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项制度和律所收费标准,给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伙人表示,目前证券业律师居多,基金律师较少。“有基金律师只懂国外经验,或者只懂如何设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律师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律师行业会考虑机会和成本,供需两方会有一个培养过程。”2023-06-04 23:20:301
人们对私募基金的认识误区有?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2023-06-04 23:20:361
五年级语文下册教案:我想对他们说声“谢谢”
我想对他们说声“谢谢” 教材说明 〔解题〕 这是一篇在加拿大的中国留学生写的记叙文。文章真实地记叙了在加拿大学习期间遇到的两次募捐的情景,以及自己受到的启发教育,说明关爱他人、帮助他人是一个人应有的美德。 〔结构分析〕 本文共4个自然段,按内容可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1自然段),简要地讲“我”在加拿大留学期间遇到两次难忘的募捐活动。 第二部分(第2、3自然段),具体描述“我”在加拿大留学期间遇到的两次募捐活动的经过。第一次,在渥太华的大街上,孩子们用给行人擦皮鞋的方式为患小儿麻痹的孩子募捐。第二次,在“我”外出的时候,看见老军人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死的烈士遗属及伤残军人募捐。 第三部分(第4自然段),讲“我”受到的启发和感受。 〔语意理解〕 “我在加拿大学习期间遇到过两次募捐,那情景至今使我难以忘怀。” 加拿大是北美洲北部的一个国家。由于经济发达,文化教育比较先进,吸引了许多外国青年到这里留学。“募捐”,为帮助灾区、灾民或有困难的某项事业、某个人而募集钱款或物品。“忘怀”,与“忘记”同义,把值得怀念的人或事忘记。这一句话自成一段,概述在加拿大“我”遇见两次难忘的募捐活动。“难以忘怀”这个词语强调这两次募捐活动的重要和特殊。募捐,对成年人来说并不陌生,遇到募捐是常有的事。“我”所以“难以忘怀”这两次,并不在于它们发生在国外,而在于它们使“我”大受教育。用这一句作为文章的开头,设置了悬念,产生引人入胜的效果。 “一天,我在渥太华的大街上被两个男孩子拦住去路。” 渥太华是加拿大的首都。这一句交代了“我”第一次在加拿大遇到募捐活动的地点———加拿大的首都,募捐者———两个小男孩。 “他们十来岁,穿得整整齐齐,每个人头上戴着个做工精巧、色彩鲜艳的纸帽,上面写着‘为帮助患小儿麻痹症的伙伴募捐"。” “精巧”,精细巧妙,本句指孩子戴的纸帽的制作者技术高超,纸帽做得完美。“小儿麻痹”是幼儿得的一种病,由神经系统病变引起身体某一部分知觉能力丧失,使运动机能出现障碍。本句交代了两方面事,一是募捐的原因,二是募捐者的形象。从募捐者的打扮可以看出,这种募捐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募捐的孩子们也十分重视这次活动,把活动当做庄重、严肃的事,都以积极的行为和良好的心态参加募捐。这种打扮还有醒目、引人关注的作用。 “其中的一个,不由分说就坐在小凳上给我擦起皮鞋来,另一个则温文尔雅地发问。” “不由分说”,不由分辩、解释与说明。“温文尔雅”,态度温和,举止文雅。两个男孩分工明确,“硬”给行人做擦皮鞋的服务,另一个与人交谈。两个人态度与方式相反,一“武”一“文”,配合默契,显现出小男孩独特的募捐策略。他们不是一般地劝说动员,也不“硬要”,而是为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同时通过谈话,让人明了募捐的目的、意义,使“捐”者“悦服”。这是孩子们独创的颇有新意的募捐手段。作者写这种募捐办法,活现出孩子的天真、可爱、调皮。 “同行的朋友告诉我,这是为二次大战中参战而伤残的军人和烈士遗属募捐,每年一次。” “二次大战”,即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侵略战争。1939年9月爆发,先后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的人口卷入战争。1945年5月8日,德国投降;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结束。“伤残”,因负伤而落下残疾。“烈士”,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遗属”,死者的眷属。这一句交代了老人募捐的目的。这些烈士与伤残者是为世界和平和祖国独立而牺牲与伤残的,是为后人幸福与自由而牺牲与伤残的,因此,他们是功臣,理应为人们敬仰与爱戴。为伤残者与烈士遗属募捐,不单是为改善他们的生活,也是表达人们对曾经为今天自由与幸福做过贡献的人的敬爱。“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忘记为后人幸福与自由而曾经流血牺牲的功臣,更是背叛与犯罪。加拿大人没有忘记他们,“每年一次”为他们募捐,说明这已成为一种传统。 “我两次把那微不足道的一点儿钱捐给他们时,心里却只是想对他们说声‘谢谢"。” “他们”,指募捐者。“微不足道”,非常藐小,不值得一提。本句写的是“我”的内心活动,表明两次参与募捐后自己的感受。用“微不足道”修饰“钱”,极言捐得少。一般地说,受捐者对捐者说“谢”。但是,这次却是“我”这个捐助者要谢这些募捐者,说明这两次募捐意义特殊。第一次的募捐者是两个孩子,那么小的年纪尚且知道关爱小伙伴,而且视关爱他人为神圣的、无上荣耀的事。第二次遇到的募捐者是一些老人,他们是“二战”的参加者,为了战友而募捐。这些募捐者的人格值得尊重,他们的行为值得赞赏。对他们说声“谢谢”是发自内心的表白。 〔写作特点〕 1.独特的立意。 第一,作者选择两次有代表性的募捐活动,募捐者是孩子和老人。一般地说,募捐活动大多由青壮年去做。这两次募捐活动都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别人。第二,作者篇末点题,说应谢募捐者,这种不平常的认识,反映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不要以为捐几个钱就该心安理得地接受别人的谢意,更应从“募捐”与“捐赠”之中看到更深更远的意义,那就是人人都应把爱献给社会与他人,这是应该受到人们尊敬与感谢的。 2.选择有代表性的事物来写。 文章十分注意个性化的记述。第一次遇到的募捐是以儿童为募捐者,作者写他们庄重而活泼的打扮,极富孩子味的募捐策略,着实令人心动、喜爱。第二次遇到的募捐是以“二战”幸存的老军人为募捐者。作者写他们穿“各式军装”,“挂许多徽章、勋章”,手拿鲜花。这身装束显示了他们令人尊敬的身份,无言地宣布了这次募捐的内容和意义,所以他们不用打标语,不用宣讲,他们的出场就具有极大的感召力。 教学建议 〔教学目标〕 1.通过阅读课文,使学生意识到同情弱者是一种高尚的情感。在帮助有困难的人的时候,自己的心灵也会受到陶冶。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理解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 3.认识11个生字。 〔教学重点、难点〕 1.理解文章最后一自然段的深刻含义。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体会作者情感。 〔教学准备〕 相关的文字、背景资料。 〔教学时间〕 建议本课教学1课时。 〔操作要点〕 建议采取独立阅读、自主感悟、交流反馈的方式阅读本课。 1.谈话导入新课。 如:你在有困难的时候,接受过别人的帮助吗?你有什么体会?你帮助过有困难的同学或其他人吗?有什么体会?学生交流后可导入本课,设问:作者捐了钱,还想对募捐者说声“谢谢”,这是为什么呢? 2.默读课文,自主感悟。 ⑴让学生认真默读,整体把握全文内容。 理清全文脉络———全文写了两件事,一次是儿童募捐,另一次是退伍老兵的募捐,由此引发了“我”要对这些募捐者表示感谢的心情 。 ⑵认读生字新词,并借助工具书解决问题。 ⑶引导学生讨论读了这篇文章的体会,对于如何理解作者要感谢募捐者的想法,教师要做适当引导。 3.交流反馈。 引导学生交流阅读体会,联系生活实际进行真善美的美好人性教育。 4.扩展延伸。 说说自己今后应该如何去帮助别人和接受别人的帮助,或者写几句阅读这篇文章的体会。 5.检查识字。 注意氛(fēn)的读音,区别与“募”相关的形近字“幕、墓、暮”等,巩固对“募”的认识。2023-06-04 23:20:431
公墓基金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2023-06-04 23:20:524
银行理财为什么对接私募债
什么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工信部相关规定,且未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的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为中国版的垃圾债。银行对接企业私募债出现于2013年,2014年上海私募债首单落地(http://www.wdlm.cn/article/9919)。银行理财为什么对接私募债?转载专业人士的话如下:券商资深人士向《金证券》记者报料称,越来越多的银行通过与券商、信托合作,将信贷资产包装成中小企业私募债,然后通过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购买。一方面银行信贷资产成功出表,另一方面券商轻松为私募债找到接盘资金,可谓“双赢”。券商资深人士称,虽然该业务有助于提高私募债流动性,但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但监管部门对于这一业务尚未表态。(请参阅“中国资金管理网”http://www.treasurer.org.cn/node/71907)今年一月21世纪经济报道“上交所堵漏另类融资平台私募债风控收紧"(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20150108/005921247137.shtml)个人观点,中国的企业私募债走向规范和成熟尚需时日。2023-06-04 23:2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