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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2023-06-07 07:55:09
bikbok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政策滞后限制发展PE被迫“隐身”或“多栖”

在融洽会期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盼望的股权投资发展状况相差甚远。

实际上,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记者采访中,很多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针对PE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等候一辈子,热闹一阵子”,证明管理层对PE认识还不够清晰,还犹豫不决。

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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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01:12:591

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区别是什么啊?

资产管理是托付给人,投资公司偏向合作关系。具体如下: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其主旨是为其它公司提供战略策划以及资金引进等一些限制其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从而实现公司的复兴,体现了竞争合作求双赢的合作原则。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法定的合作管理机构,涉及卫生、环保、消防、海关、进出口权、烟酒经营等多个行业。因其在运行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在公司的成败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就导致了法律上也对其成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注:投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000万,要求高管大专学历,在银行等相关机构工作过两年以上,董事具备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管中必须有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经济师要是金融专业,并且股东和高管都要出具无犯罪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等)因其在法律上的严格规定,也就决定了法定投资管理公司的可靠性。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2023-06-07 01:13:062

什么是投资管理原则

投资管理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遵循的规则和原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可行性分析原则;企业进行投资时,必须建立严密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2)结构平衡原则;包括流动资产内部的资产结构关系、发展性投资与维持性投资的配合关系、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分布关系等。(3)动态监控原则。企业应该对投资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程控制。
2023-06-07 01:13:151

基金投资管理有哪些程序?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界定投资目标及限制;第二、设定投资策略;第三、落实执行投资组合;第四、监察和检讨。主要就是这四点呢。
2023-06-07 01:13:231

如何进行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它的主要过程是:  首先,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  其次,基金委托专业投资管理者——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和管理;这是,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  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最后,基金管理人经过专业的投资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投资人享受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2023-06-07 01:13:311

投资与投资管理的区别

投资咨询公司的开设门槛高、而且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只能给你咨询意见,然后获取报酬,而投资公司仅仅是一个很模糊得概念,他可以是投资基金,不过现在咱们国家一般都是投资基金公司,他们是采用第三方托管,你是收益人,他们是管理人。他们是通过收取管理费赚钱。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英文缩写:投资管理公司PIMC。其主旨是为其它公司提供战略策划以及资金引进等一些限制其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从而实现公司的复兴,体现了竞争合作求双赢的合作原则。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法定的合作管理机构,涉及卫生、环保、消防、海关、进出口权、烟酒经营等多个行业。因其在运行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在公司的成败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就导致了法律上也对其成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注:投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000万,要求高管大专学历,在银行等相关机构工作过两年以上,董事具备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管中必须有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经济师要是金融专业,并且股东和高管都要出具无犯罪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等)因其在法律上的严格规定,也就决定了法定投资管理公司的可靠性。投资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的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业务范围不一样。投资咨询公司是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项目评估,策划,协助完成法律程序等咨询服务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在西方国家中称为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
2023-06-07 01:13:403

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四)委托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分立与合并。(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五)清算与结业。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6-07 01:13:491

BT投资项目管理方法与运作手段?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路交通建设的迅猛发展,仅靠政府财政投入、国债筹资等传统资金募集方式,难以满足经济高速增长的需要,对一些投资额不是很大、建设周期较短、回收见效较快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企业投资建设—建成移交政府—政府分期回购”的BT运作方式来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已逐渐成为政府与企业间进行经济合作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新模式,它具有融资能力强、建设效率高、政府风险小和投资回报高等优点,深受政府和企业的青睐。组建公司履行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投资方(浦东建设)按注册资本不少于回购基数的1/3的份额与另外的股东合资成立安徽普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浦东建设投资股本占项目公司总额的90%),由该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法人的责任,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工程的投(融)资、工程招标、建设管理、竣工移交、资金的回收等,与项目工程监理共同督促施工单位按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期、优质、安全的完成,以满足客户(回购方)的需要。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构成为:35%为项目公司股本金,其余65%由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担保,通过市场贷款融资取得。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框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BT项目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由于主体的多元性和客体的特殊性,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是确保项目建设稳步、顺利进行的关键,项目开工后,投资公司邀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与项目协调办(项目协调办为政府主管局现场专门派驻机构)、监理和工程项目部四方专门召开会议,确立了参建各方的基本关系:公路局为项目主管单位,投资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浦东建设项目经理部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减少管理环节,项目监理直接对下设的四个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就十分明确地建立了项目公司、项目协调办、监理和项目经理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项目管理的基本框架。由于BT项目的新模式,各方在管理思路上、手段上一时还不太适应,但由于参建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明确,这种现象很快就得到了抑制,使工程进展稳步推进。由于318国道工程战线长,为池州市连接和沟通外省、市的干线通道,是着名佛教名山九华山观光旅游胜地的必经通道(施工期间又不得封闭交通),在建地段又是池州对外矿产资源输出的主要基地,重载、超载现象普遍,交通组织极为复杂,尽快完工交付使用,不但可以缩短投资建设周期,对池州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更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采用何种建管模式成为项目公司反复思考的问题。在项目的建设时期应该说我们和回购方在质量、工期、进度上的需求是完全一致的,是否可以与回购方共同组建一个联合指挥部,这样不但可以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同时也强化了建设投资单位在建设期的主导地位。通过规范计量程序确立投资控制管理的基本操作模式施工展开后,如何在BT模式下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做到科学合理地控制好建设投资,成为摆在参建各方的又一关键性的问题。项目公司以投资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规范和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为基础,与公路局、监理经过反复分析,认真研究,花了整整20天的时间,联合制定了一套“318国道改建工程计量程序”,详细地确立了通过规范计量来进行投资控制管理的操作模式。计量和投资控制的基本思路是:施工单位提出报验和计量后,合同内工程量以监理为主体负责、协调办和项目公司监督的方式进行控制,合同外工程量由协调办、项目公司为主体负责,监理监督的方式进行控制,就是由三方共同进行监控、监督和管理。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计量程序”对整个项目的投资控制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效果显着。由于市场范围的扩大,对经营策略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以资产连接为基础,强化外地项目的制度连接和文化连接、共同创造、共同享用同一个品牌成为项目管理的新要求。这种连接在项目的实施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总公司工程事业部和项目投资管理办为监管中心,对项目的财务、成本、进度、质量等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另一方面,项目经理部以统一的经营理念、质量方针、企业文化、服务宗旨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科学制定适用于项目的标后管理办法进度控制管理。在进度管理上,首先是明确目标,把目标量化、细化,使大家都明确这个目标里的月、旬目标是什么,主要管理人员人手一份;其次是从强化施工组织管理上做文章,上足机械设备,逐步提高队伍素质,对没有战斗力的、拼凑的队伍要采取果断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强硬手段来加大施工队伍的管理力度;再次是充分利用和掌握好当地的气候季节特点,千方百计在全路段掀起一个施工的大高潮。制定出刚性的考评指标,在搞好质量的前提下,铁腕抓进度,抓节点计划的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是施工管理永恒的主题,“铁腕抓质量,铁腕抓安全,铁腕抓进度,铁腕抓廉政”和“高标准,高质量,打造出精品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是施工管理永恒的主题,”铁腕抓质量,铁腕抓安全,铁腕抓进度,铁腕抓廉政“和”高标准,高质量,打造出精品工程,体现出上海水平“是2003年3月18日工程开工典礼上全体建设者向安徽池州人民立下的庄严承诺。36.4公里的长线公路改建施工、从事大规模山体石方的爆破作业(约35万立方)、利用冲击钻在岩石里做钻孔桩、在复杂地质条件山区和十分典型的水网地区的水稻田两边改建公路,其管理和施工难度比新建道路要复杂的多,没有捷径。为此,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创优领导小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网络体系,规范建设和施工管理,明确”确保工程优良“的工程质量目标,认真做好路基试验段,利用样板涵、样板段评比的形式,以点促面,带动整体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公路局一道,充分依靠监理,铁腕抓质量。科学分析和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的投资建设打基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冷静地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对方返还资金的实力、方式和渠道以及履约抵押、质押的方式等,必须充分理解和吃透项目的详细内容、特点和实施难度,经过周密细致的造价投资分析后,再通过艰苦的谈判尽量使回购基数最大化,这一点对降低项目的后期风险致关重要。狠抓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用合理的组织、良好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取信于合作方,确保工程不留或少留后遗症。为此,需要现场负责人在按图纸、按规范施工的同时,要有考虑设计是否合理到位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签约前必须预见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进行约定,并要在建设施工管理过程中围绕这些约定,进行有目标索赔或以后提交诉讼仲裁的资料等,仔细推敲投资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合同签定前一定要慎重,此阶段稍有疏漏,就会给项目后期建设带来难以弥补的风险。抛开定额成本,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地确定项目的管理费用和制造成本。项目部要在降低成本上下硬功夫,要重点从内部挖掘、强化管理、优化方案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本着友好、诚信和对项目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工程进度为主线,充分挖掘投资方和回购方的共同点,出现矛盾时,要化解不能扩大,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特别是要取得交通主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沟通、求同存异、团结一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项目建设服务,加快工程施工进度,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发扬“团结拼搏、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实工作、迎难而上,遇到再大的困难,也要振奋精神,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项目的科学管理已经成为决定项目生命的关键。但是,我们的投资建设管理尚属经验积累,处于逐步探索阶段,我们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还很稚嫩,还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丰富提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6-07 01:14:031

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投资定义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进公司发展。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二)市场状况分析;(三)投资回报率;(四)投资回收期;(五)投资流动性;(六)投资的预期成本;(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八)税收优惠条件;(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四)法律手续齐备;(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一)财务报表;(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三)项目累计投资额;(四)投资回收情况;(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七)未来的改善措施。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资源分配;(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解释7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生效执行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06-07 01:14:131

金融知识普及: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和步骤

在证券投资活动中,为了抵御市场风险,为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必须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管理目标投资组合管理,指的是投资管理者按照资产选择理论和投资组合理论,对资产进行多元化管理,以图实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投资目的。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是在承担一定的风险条件下,实现投资回报率最大化。投资组合管理的步骤投资组合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也就是使投资组合的风险特征与收益特征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最大满足。从管理控制过程的角度来说,投资组合管理有如下几个核心步骤:1、明确证券投资政策;2、进行证券投资分析;3、构建证券投资组合;4、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修正投资组合;5、投资结束时,对投资组合业绩进行评估。
2023-06-07 01:14:201

谁知道企业项目投资有哪些主要管理事项

  企业投资通常是指企业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以期望在未来时期获取收益或达到其他经营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投资管理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决策的好坏会给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系列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企业怎样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把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收益高、回收快、风险小的项目上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投资对企业而言,不仅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也是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在科学技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及时对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革,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等。要实现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新建厂房,增添机器设备,增加职工人数,提高人员素质等。企业只有通过一系列成功的投资活动,才能增强企业实力、广开财源,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那么怎样才能够取得投资的最大收益,而又最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注意选择好项目实施团队  无论你的资金实力有多雄厚,市场、原料供给条件多优越、所置设备多先进,对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最终还是人,是项目实施团队,核心竟争能力存在于企业人的身上,而不存在于公司的资产本身,核心竟争力深深根植于人的技巧、知识、个人能力和合作精神之中,选择好项目实施团队远比选择项目本身重要得多,企业项目投资一定要选择好适合项目特征、有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和运作能力的项目实施团队。  2.注意对项目的前期分析  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分析是战略决策从书面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企业应从法律、市场前景、财务和整合资源能力的多个角度对实施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投资的前期分析是企业可性分析的假设前题,是可研报告的基础,但我们许多投资项目不注意这项基础性工作,或对这项工作只作简要的分析,甚至根本不做分析,今天觉得要做,明天就开始干起来了,典型的拍脑袋项目,这对项目投资是及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成功是偶然,失败是必然的,企业不仅应注意对项目投资进行前期分析,还必须认真地做祥细分析,这是投资项目的基础。  3.注意投资项目的“安全”  只有生产、产品安全了,企业才有可能生存与发展。对安全,特别人生命安全要求,以前没有任何一个时期提到现有高度,现在社会上流行许许多多的一票否决制,但真正能做到一票否决的,我认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项目投资中的真正第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员工操作“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劳动保护的“安全”、产品使用的“安全”等等,总之项目投资一定要注意各方面的“安全”。  4.注意投资项目的环保  以前我们在项目投资时对环境保护要求不怎么严格,随地排放污染的现象累有发生,加上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指标也睁一眼闭一眼,给国家环境治理造成严重的后果。随着我国经济总体的水平的提高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在不断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国家对环保要求一样,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实际要求存在差异,同一地区各个发展阶段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说全国、全球对环保的要求都在逐年提高,如果投资项目有带污染性的三废外排,投资设计时就应考虑做到达标排放,不注意到这一点,以后再来补课,发生费用将更大,项目预计的好的效益可能就会被未来的废水、废气等环保处理费用给吞食,企业项目投资一定注意环保事项。  5.注意与企业现有产业相衔接  投资是为了获利,要获利就得发挥企业优势,节约各种支出。企业的优势是什么?当然是对现在从事产业的了解和成熟的运作,投资要获利还得控制成本,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是节约支出最有效的办法。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时首先应当考虑是否能与现有产业链衔接,投资对现有产品的技术提升,生产能力提升,或投资现有产品上、下游,成功的机会应当更多一些,投资项目能与现有产业链相衔接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得多。无论投资什么项目,投资项目的大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都是决定企业获利能力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类型不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差异也很大,工业与商业、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同地区间企业管理要求差异非常大,企业选择投资项目时了解项目行业特征和管理特点,注意与企业现有产业链相衔接。  6.注意与所在地区产业相连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现国内已形成就了许多专业生产区域的格局,而原料集散市场、产品的集中展示集散市场,对行业布局非常重要,在这些区域里所有生产资源、技术资源、市场资源、劳动力资源相对集中并配套,形成了一些一小时经济圈,半小时经济圈,在这一经济圈内许多费用都是国内最低的,甚至是世界最低,如果企业投资能与地区优势相结合,成功的可能性也将大大提高。  7.注意与现有营销体系相连接  产品的销售是任何项目都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投资项目成败最终取决于项目产品是否能按预期实现销售,并获取收益,销售是项目投资的关键一环。由于产品性质不同,营销体系的不尽相同,而建立一个与产品特征相符的营销体系,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营销体系的花费往往是难以估计的。在项目投资时应考虑项目产品营销特点是否与现有产品营销特点相一致或相仿,注意与现有营销体系相连接。  8.注意对项目投资总额的控制
2023-06-07 01:14:421

什么是投资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有哪些内容?

涉及的东西很多,管理资产,投资理财,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融资等我觉得都可以算是服务内容
2023-06-07 01:14:591

基金如何管理和运作?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它的主要过程是:  首先,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  其次,基金委托专业投资管理者——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和管理;这是,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  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最后,基金管理人经过专业的投资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投资人享受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2023-06-07 01:15:071

投资学属于什么类专业

院校专业:基本学制:四年 | 招生对象: | 学历:中专 | 专业代码:020304培养目标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掌握系统投资知识和投资理论,具备投资实务专业技 能,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能胜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 业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决策、管理、协作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高级投资管理专门 人才。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学科和金融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系统掌握投资 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具有较强的投资工作实践能力,掌握金融学科学研究的 方法。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经济学和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通晓与投资学专业密切相关的 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2.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能够较好地运用数学、 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分析方法对现实投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及计算 机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基本能力;4.熟悉国情,熟悉国家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发展动态和中国投资发展与改革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6.具有处理金融投资、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业 务技能,能将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投资组织与决策能力和创新 精神。主干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核心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含微观经济、宏观经济)、计量经济学、管理学原理、民 商法通论、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产业经济学、运筹学、公司金融、投资学、投资银行学、国际投资 学、投资价值分析与评估、项目评估、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课程(含基本统计分析软件应用、实务模拟等)、社会实践(含社 会调查、实习等)、科研和论文写作(含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科研实践等)。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职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专业教学主要内容《风险投资学》、《公司金融学》、《财务报表与分析》、《汇率与国际收支》、《融资学》、《项目管理原理》、《产业经济分析》、《金融风险管埋》、《金融理财原理与实务》、《公共投融资管理》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典当、期货、信用。专业(技能)方向专业(技能)方向证券、投资类企业: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理财; 商业类企业:投资规划、效益分析、风险管理、融资规划。职业资格证书举例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就业方向就业方向 投资学本科就业前景投资学专业在培养具备世界经济视野,了解中国金融市场,能够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企业从事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作的高素质投资专门人才。投资学主要是对资产投资策略进行分析评估。目前来说在中国投资学未来出路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投资公司、私募等,薪酬不错。这门学科主要要求兼具一定的数学背景和广泛的视野,在大学中可以好好磨练一下。投资学本科就业方向有哪些能够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企业从事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作的高素质投资专门人才。投资学本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1.系统掌握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晓与投资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2.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具有处理金融投资、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业务技能;3.能将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投资组织与决策能力和创新精神;4.熟悉国家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5.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地查阅外文文献,具有一定的外语交际能力;6.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专业论文、各类应用文体的写作以及较强的商务谈判能力;7.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获取信息并处理信息的能力。 对应职业(岗位)对应职业(岗位) 其他信息:投资学属于经济学类专业。经济学类专业培养具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 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人才。全国本科专业基本分为12大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材料补充:学习投资学需必备的能力:1、系统掌握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晓与投资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2、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具有处理金融投资、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业务技能。3、能将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投资组织与决策能力和创新精神。4、熟悉国家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5、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地查阅外文文献,具有一 定的外语交际能力。6、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专业论文、各类应用文体的写作以及较强的商务谈判能力。7、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获取信息并处理信息的能力。
2023-06-07 01:15:141

投资控制最有效的措施是

一、投资控制目标管理合理确定概算价值,项目概算采取对标控制,和国内已建项目对标,即同类相同规模装置比投资;不同规模同类装置比概算项目。实现设计概算不超可研估算,竣工决算不超设计概算,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按照职责范围,逐级围绕投资管理目标控制投资,确保实现投资管理总目标。控制概算投资,首先,应控制装置的建设规模不超过可研批复所确定的装置规模。其次,工程的建设范围不能随意突破。这也是设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现投资控制,就要坚决杜绝建设项目乱搭车的现象发生。工程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变更或提高。随着设计工作的推进,出于解决某种技术难题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因此,要实现投资控制,就要时时把握好建设标准,设备、材料能国产化的就不再进口,装置的自动控制水平也不随意提高。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管理。将工程费用、以及设计、监理等费用分解落实到每个招标标段和合同项目,分解后的概算严格作为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和合同的最高限额。根据费用的使用情况,将二、三类费用划分到各相关部门。二、实行限额设计大力开展限额设计工作,保证将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可研批复投资之内,为开展投资控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1、在初步设计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实行限额设计,确保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超投资估算。限额设计指标根据相应的可研估算投资分解、制订。2、设计管理部为限额设计管理的主责部门,其它各相关管理部门为限额设计管理的协助部门。3、物采部积极主动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根据物资市场需求形势、价格状况提供较为准确的材料设备价格,以确保初步设计概算中有关设备、材料概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为降低采购成本打下良好的基础。4、限额设计指标作为各设计阶段该部分概算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由设计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设计院对方案进行优化,以保证设计投资不超限额指标。5、以批复的可研报告为依据,组织技术交流,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各装置和辅助设施的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实现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工艺路线和建设方案。5、不断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投资很有效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备、材料的设计标准,设计方案的优化需要设计人员的精心设计,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各专业人员的合作、支持,需要较高的设计技术素质、设计审查素质和较深的专业知识。6、正确处理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满足技术要求和条件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杜绝由于技术过高和设计保守造成的浪费现象。7、加强初步设计概算审查,认真核对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概算。8、加强设计质量管理,要求设计院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提高工程材料统计的准确性。9、加强设计评审工作,优化施工图设计,提高设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便提高施工效率,从而达到减少投资的目的。三、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合理低价选商在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管理、咨询及其他工程服务的发包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具备条件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发包的装置和项目,推广采用EPC总承包的方式发包,减少业主的过程控制风险和管理费用。根据工程条件采用灵活的招标模式,按照有利于合同有效履行、有利于有效控制业主风险的原则,按照固定总价招标、固定总价加部分开口招标、费率下浮+特殊措施费包干招标的优先顺序选择最适合的招标模式。大宗材料和通用设备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既能保证设备材料的统一性,减少维护费用,又可利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优势增加投标的竞争性,降低采购成本。
2023-06-07 01:15:211

投融资管理岗是做什么

问题一:投融资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就是策划企业的融资方案、投资方案!如果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话,就去市场上或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融资!如果企业有闲置资金话可以去盘活企业资金!-------投融资中国网------- 问题二:投资管理员要做什么工作 培养掌握金融基础理论,熟悉现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金融政策和法规,了解金融运行规律,能在国内、国际金融机构以及经济部门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在院校、科研部门从事金融教学、金融理论研究的高级人才。 需了解的主要专业课程有: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保险学、投资学、中央银行学、项目评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金融会计、国际结算、银行电子化、信托与租赁、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理论、金融专业英语、金融法、利息理论、证券理论与实务、金融定量分析法、金融工程学、高等数学、经济学、运筹学、计量经济学、国际贸易、财政学、管理学、统计学、会计学等。 问题三:投资公司的后台管理员主要是做什么的?有做过的朋友知道吗? 看你们的出入金状态,以及把一个错误的行情报给你,让你亏损 问题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里的融资专员这个职位具体干嘛的?好不好 10分 在一起时候就业岗位增加 问题五:投资管理公司交易员是做什么的? 那是骗人开户的,只在想让你开了户用你的资金操作他们公司就可以提点赚你的钱,你亏不关他事请不要上当了。 问题六:马上要面试了,我想了解下投融资管理岗位的面试,会问什么样的问题呢 建议你还是不要去,别浪费自己时间和车费。 他们天天招人的,我上次去面试说不到几句就叫我第二天去培训。他就教你如何买卖黄金、外汇啊,其实也是熟悉他们那个软件,那里很多人天天都对着电脑,估计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干嘛恭我去了一天就没去了,很搞笑的是今天邮箱又收到他们发来的面试通知,真的很无语!! 我上次面试的也是会计助理,但培训内容和市场推广他们的一样,压根就没有关于会计、财务的内容。说白了,无论你面试什么职位结果都是一样的,估计都是市场推广。 问题七:恒大地产集团投资管理岗位怎么样?具体是做什么的啊? 这是一个不错的岗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岗位职责: 1、 对所负责区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资产的帐、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协助领导做好清产核资、盘点等工作; 3、 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盗等工作; 4、 负责协助领导完成日常销售工作;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问题八:我马上要到 *** 的投融资管理部门工作, 请问各位能人,投融资管理人员具体都做些什么,越细致越好 万分感 5分 你主要负责投融资管理部门哪一块? 问题九:投资管理公司的文员是干什么的 文员分类: 行政文员、人事文员、文案文员、档案文员、销售文员等 行政文员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人事文员主要负责人事考勤、人员招聘、薪酬计算、社保办理及后勤的管理。 文案文员主要负现起草文件合同等文件。 档案文员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文件、合同等相关的资料。 销售文员主要负责协助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问题十:投融资管理中心与财政局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还是财政局分出人员在中心工作,还是其他,谢谢帮助 10分 各个地方不一样,但是大多数城市还是隶属于财政局的事业单位! 济宁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7年6月28日组建成立,为市 *** 直属县级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协助市 *** 负责监督管理。 泰安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七)承办市委、市 *** 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威海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 *** 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各类公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市 ***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和其他存量土地。
2023-06-07 01:15:441

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1、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2、私募股权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06-07 01:15:511

投资组合管理是什么意思?

  简介:  投资组合管理是指投资管理人按照与投资组合理论对资产进行多元化管理,以实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投资目的。  目的:  投资组合(Portfolio)管理的目的是:按照投资者的需求,选择各种各样的证券和其他资产组成投资组合,然后管理这些投资组合,以实现投资的目标。投资者需求往往是根据风险(Risk)来定义的,而投资组合管理者的任务则是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条件下,使投资回报率(return)实现最大化。
2023-06-07 01:15:592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3-06-07 01:16:07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023-06-07 01:16:161

投资与资产管理具体是什么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7412 投资与资产管理 指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活动;非金融性投 资活动。 ----------------------- Page 3----------------------- ◇ 包括: —原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的企业管理机构的活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运作); —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重组、转让、保值、增值等管理); —金融资产的管理活动(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 —对国有基金项目(基本建设基金项目等)、国债项目的管理; —为企业提供项目策划、项目融资、财务顾问、购并、重组、上市等风险投资活动; —仅为获取短期投资回报,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活动(如影视投资等); —各种投资管理公司(如开发区的投资管理公司)的活动; —其他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活动及投资公司的活动。 不包括: —原府主管部门转制后的行业联合会或协会,列入9622(行业性团体); —府部门附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列入9421(综合事务管理机构); —以投资证券(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为主的投资公司,列入6930(证券投资); —参与经营管理的实业投资活动(如投资电信、教育、房地产、制造业等),按主要活动归入 相应的行业类别中; —仅从事企业项目策划、投资咨询的活动,列入7433(会经济咨询); —受托从事的投资活动,列入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财产的托管活动(受他人委托从事财产保值管理),列入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仅以控股形式存在的投资公司总部(投资若干个全资子公司、控 股公司),列入7411(企业管理机构)。
2023-06-07 01:16:362

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知识

  投资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知识   风险 管理   大多数国家规定,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老练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些风险,因为可能的.回报与风险相关。为了保护资金和投资者,基金经理可采取各种风险管理策略。《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称,“大型对冲基金拥有资产管理行业最成熟、最精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持有大量短期头寸,也可能拥有一套特别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基金可能会设置“风险官”来负责风险评估和管理,但不插手交易,也可能采取诸如正式投资组合风险模型之类的策略。   可以采用各种度量技巧和模型来计算对冲基金活动的风险;根据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基金经理会使用不同的模型。传统的风险度量方法不一定考虑回报的常态性等因素。为了全面考虑各种风险,通过加入减值和“亏损时间”等模型,可以弥补采用风险价值(VaR)来衡量风险的缺陷,   除了评估投资的市场相关风险,投资者还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来评估对冲基金的失误或欺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投资策略的可持续性和基金发展成公司的能力。   透明度及监管事项   由于对冲基金是私募基金,几乎没有公开披露的要求,有人认为其不够透明。还有很多人认为,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相比,受到的监管少,注册要求也低,而且对冲基金更容易受到由经理人导致的特殊风险,比如偏离投资目标、操作失误和欺诈。2010年,美国和欧盟新提出的监管规定要求对冲基金管理公司披露更多信息,提高透明度。另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也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促使对冲基金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对冲基金也日益透明,公布的信息越来越多,包括估值方法、头寸和杠杆等。   和其他投资相同的风险   对冲基金的风险和其他的投资有很多相同之处,包括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流动性指的是一种资产买卖或变现的容易程度;与私募股权基金相似,对冲基金也有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可赎回。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管理引起的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偏离投资目标这样的对冲基金特有风险、估值风险、容量风险、集中风险和杠杆风险。估值风险指投资的资产净值可能计算错误。在某一策略中投入过多,这就会产生容量风险。如果基金对某一投资产品、板块、策略或者其他相关基金敞口过多,就会引起集中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对控制利益冲突、限制资金分配和设定策略敞口范围来管理。   许多投资基金都使用杠杆,即在投资者出资之外借钱交易或者利用保证金交易的做法。尽管杠杆操作可增加潜在回报,同样也能扩大损失。采用杠杆的对冲基金可能会使用各种风险管理手段。和投资银行相比,对冲基金的杠杆率较低;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工作论文,投资银行的平均杠杆率为14.2倍,而对冲基金的杠杆率为1.5至2.5倍。   有人认为,某些基金,比如对冲基金,为了在投资者和经理能够容忍的风险范围内最大化回报,会更偏好风险。如果经理自己也投资基金,就更有激励提高风险监管程度。
2023-06-07 01:16:43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Page]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Page]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2023-06-07 01:16:571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汇兑管理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2023-06-07 01:17:11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综述?

1 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 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 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个概念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的,从目前已 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文件中尚难以查到上述提法。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又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27 号文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 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该文件进而又明确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五 项内容:①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②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③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④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⑤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部财基字[1999]37 号文在 27 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并明确提出 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念,即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 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内 容同上。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加深认识的 过程,这反映出财政部基建管理机构对这个问题的创新思维。政府投资项目无疑 比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内容更宽,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财政部门进行投资管理的范围。 这对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将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2. 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方法,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2.1 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2.2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 都是财政资金,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2.3 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盈利的公共项目, 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对于非盈利的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 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 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2.4 国际援助建设项目国际援助支持的建设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 目资金的运用。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及其 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亚州开发银行),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 要来源。3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 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 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 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资 项目的主要特点为:3.1 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 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 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 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 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 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3.2 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 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 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 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 的再造,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 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 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 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 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 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 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 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3.3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各国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 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 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探、边设计、 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 金不被浪费。考虑到今后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对政府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国家会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 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1)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 可行性研究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 国家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 批准;2)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采购既包括大宗建设用机电设备或工程材料的 采购,也包括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的采购。这种采购必须 按照国际惯例和 WTO 的 规定,实施无歧视,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3)严格的项目评审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到设计、招标阶段 的概预算或标底以及施工过程的支付,竣工结算(决算),都要执行严格的财政 评审制度;4)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若缺少投资约束机制,就很可能变为 “三超”工程,最后成为各方牟利的“投资无底洞”,为杜绝这一可能性真正发 生,就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类似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项目实行严格的项 目管理,实施投资/成本、工期/进度、质量的三大控制,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 索赔与支付,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结算;一旦项目发生超出人大专门委员会批 准的预算的事件,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质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决定是 否追加预算,若没有令人大专门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就应受到处分。④ 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 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注重公共关系工 作,要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或人员负责与媒体的联络或直接与公众对话,向社 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建成后的 对公众生活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6-07 01:17:181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2023-06-07 01:17:271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 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2023-06-07 01:17:341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第五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2023-06-07 01:17:411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2023-06-07 01:17:501

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实行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2023-06-07 01:18:231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细则内容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八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2023-06-07 01:18:301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3-06-07 01:19:461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依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 2 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 1 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 1 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 1)。(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 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 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 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汇发〔2019〕1 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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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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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第八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建立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资类企业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集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一)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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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2023-06-07 01:20:161

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境外投资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第四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全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四)制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办法,收缴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境外投资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批准,也可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用实物向境外投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实物投资的价值依据。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得用于境外投资:  (一)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  (二)应收回的外汇帐款和国外资产;  (三)国家专项储备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用于境外投资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第十条 从事境外投资,必须以投资单位或其授权的投资单位的名义在境外注册登记。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注册登记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并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投资单位与注册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经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文件副本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单位从事境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境外资产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新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境外正式注册登记后60日内,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并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当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其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所应承担的责任。  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代投资单位储存的资产。  境外企业使用该项资产前,应当与投资单位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超过10%或10万美元的,投资单位必须及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处理。第十七条 未经投资单位批准,境外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迁移、合并、分立、终止;  (二)撤资、撤股、变更资本;  (三)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  (四)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或擅自对国外企业提供担保;  (五)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业务;  (六)对外长期投资;  (七)对国有资产和投资单位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终止清算完毕后,投资单位应及时将境外资产调回;对遗留的债权债务应责成专人处理;对无法收回、偿付的坏帐,应持有效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考核监督。
2023-06-07 01:20:231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第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第十二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2023-06-07 01:20:311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考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

  导语: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都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需要资金和战略投资者。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规模和用途的资金: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启动资金;成长期的企业需要筹措用于规模扩张及改善生产能力所必需的资金;改制或重组中的企业需要并购、改制资金的注入。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需要相应的周转资金渡过难关;相对成熟的企业上市前需要一定的资本注入以达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仍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再融资。   2.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凭借敏锐的眼光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成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其中包括:(1)专业顾问,专业顾问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寻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会,专业的顾问公司在企业运作、技术、环境、管理、战略以及商业方面卓越的洞察力为他们赢得了客户的信赖;(2)融资代理商,融资代理商管理整个筹资过程,虽然许多投资银行也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大多数代理商是独立运作的;(3)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数据以及调查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公共事务方面,有一些团体或专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支持,而市场营销和社交战略的日渐复杂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数据和调研的庞大需求;(4)人力资源顾问,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其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这些代理机构从事招募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主管人员的工作;(5)股票经纪人,除了企业上市及售出股权方面的服务,股票经纪公司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6)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财产或房地产等方面的代理商和顾问、基金托管方、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金和保险精算顾问、风险顾问、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基金牵线搭桥,还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进行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信息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   ⒈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   ⒉投资决策   ⒊投资管理   ⒋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有细化到许多操作实务,比如第一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具体又包括1、项目来源 2、项目初步筛选 3、尽职调查 4、价值评估等内容。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形式的资本,也不同于借贷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为企业带来资本投资的同时,还提供管理技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其他的增值服务,是一项带着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投资,当然其运作流程也会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基本一致,即基金经理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后,将资金投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并且管理和控制所投资的公司使该公司最大限度地增值,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后撤出资金,收回本金及获取收益。其投资运作基本都是按照一系列的步骤完成的,从发现和确定项目开始,然后经历谈判和尽职调查,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投资和完成交易,并通过后续的项目管理,直到投资退出获得收益。当然,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同,在工作流程上会稍有差异,但基本大同小异。   1.寻找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最直接的考验,每个经理人均有其专业研究的行业,而对行业企业的更为细致的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另外,与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联系以及广大的社会人际网络也是优秀项目的来源之一,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的服务机构,都可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当然,通常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在获得相关的信息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联系目标企业表达投资兴趣,如果对方也有兴趣,就可进行初步评估。   2.初步评估   项目经理认领到项目后,正常情况下应在较短期内完成项目的初步判断工作。项目经理在初步判断阶段会重点了解以下方面:注册资本及大致股权结构(种子期未成立公司可忽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竞争力或盈利模式特点、前一年度大致经营情况、初步融资意向和其他有助于项目经理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企业情况。初步判断是进一步开展与公司管理层商谈以及尽职调查的基础。在初步评估过程中,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并且要尽可能地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通过这些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对行业趋势、投资对象所在的业务增长点等主要关注点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3.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评估之后,投资经理会提交《立项建议书》,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因为投资活动的成败会直接影响投资和融资双方公司今后的发展,故投资方在决策时一定要清晰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在这一阶段,投资经理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检查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开展审计工作外,还会对目标企业的技术、市场潜力和规模以及管理队伍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程序包括与潜在的客户接触,向业内专家咨询并与管理队伍举行会谈,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它还可能包括与企业债权人、客户、相关人员如以前的雇员进行交谈,这些人的意见会有助于投资机构作出关于企业风险的结论。   4.设计投资方案   尽职调查后,项目经理应形成调研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供财务意见及审计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等内容。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企业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技术要求很高,需要谈判技巧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意的因素。   从寻找项目开始到退出项目结束,完成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机构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2023-06-07 01:20:491

投资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

院校专业:基本学制:四年 | 招生对象: | 学历:中专 | 专业代码:020304培养目标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掌握系统投资知识和投资理论,具备投资实务专业技 能,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能胜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 业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决策、管理、协作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高级投资管理专门 人才。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学科和金融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系统掌握投资 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具有较强的投资工作实践能力,掌握金融学科学研究的 方法。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经济学和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通晓与投资学专业密切相关的 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2.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能够较好地运用数学、 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分析方法对现实投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及计算 机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基本能力;4.熟悉国情,熟悉国家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发展动态和中国投资发展与改革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6.具有处理金融投资、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业 务技能,能将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投资组织与决策能力和创新 精神。主干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核心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含微观经济、宏观经济)、计量经济学、管理学原理、民 商法通论、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产业经济学、运筹学、公司金融、投资学、投资银行学、国际投资 学、投资价值分析与评估、项目评估、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课程(含基本统计分析软件应用、实务模拟等)、社会实践(含社 会调查、实习等)、科研和论文写作(含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科研实践等)。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职业能力要求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专业教学主要内容《风险投资学》、《公司金融学》、《财务报表与分析》、《汇率与国际收支》、《融资学》、《项目管理原理》、《产业经济分析》、《金融风险管埋》、《金融理财原理与实务》、《公共投融资管理》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典当、期货、信用。专业(技能)方向专业(技能)方向证券、投资类企业: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理财; 商业类企业:投资规划、效益分析、风险管理、融资规划。职业资格证书举例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就业方向就业方向 投资学本科就业前景投资学专业在培养具备世界经济视野,了解中国金融市场,能够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企业从事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作的高素质投资专门人才。投资学主要是对资产投资策略进行分析评估。目前来说在中国投资学未来出路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投资公司、私募等,薪酬不错。这门学科主要要求兼具一定的数学背景和广泛的视野,在大学中可以好好磨练一下。投资学本科就业方向有哪些能够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企业从事投资分析、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作的高素质投资专门人才。投资学本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1.系统掌握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晓与投资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2.掌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具有处理金融投资、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投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业务技能;3.能将投资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投资组织与决策能力和创新精神;4.熟悉国家有关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5.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地查阅外文文献,具有一定的外语交际能力;6.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专业论文、各类应用文体的写作以及较强的商务谈判能力;7.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获取信息并处理信息的能力。 对应职业(岗位)对应职业(岗位) 其他信息: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行业工作。多数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从事财务、投资、顾问等工作。投资学专业是一个非常好的技术专业,发展前景或是很非常好的。 投资学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 1、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去银行工作。在许多人眼里,进入银行工作是不错的归宿,收入稳定,福利水平高、工作环境好,从而吸引了许多投资学专业毕业生的目光,当然竞争也尤为激烈。 2、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证劵、金融控股公司和投行从业股票投资。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资本市场部等部门工作,但进入证券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需要硕士学历。 3、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投资中介机构、咨询管理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企业、金融业控股企业、房产公司等,参与企业的投资策划与决策、理财、风险管理工作。 4、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各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或审计部门,税收单位,参加公司的项目投资方案策划与管理决策、财富理财、风险管控与操纵工作中。 5、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从事有关投资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 6、投资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要从事精算及风控业务。 投资学专业的就业前景怎么样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金融业加速了发展和扩张,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金融、保险企业等机构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投资活动日益活跃,各种投资均呈现出复杂化与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社会对投资管理人才也有着旺盛的需求。但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既要熟悉最新的投资政策、背景,也要精通各种投资技巧,能够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 我国投资主题活动日益活跃性,各种各样投资均展现出复杂与不断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社会发展对投资专业管理人才也具有充沛的要求,投资学行业发展前景与市场前景都很好。投资学专业人才具体就业去向除了专门的保险企业外,还有中介企业、社会保障机构、监管机构、银行和证券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等。
2023-06-07 01:20:551

自学考试管理类文化产业管理重点笔记【11-14章】

【第十一章文化产业品牌管理】 精神经济时代消费行为的变化:   1、消费需求层次的高级化   2、闲暇时间的增加和收入增长,促使上述潜在的心理需要转化为现实需求,使得文化消费成为消费活动的主流   3、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消费文化的形成   4、技术进步促进了商品的个性化、体验化消费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产品,人们通过购买而获得的能够满足某种需求和欲望的物品的总和。   精神经济时代产品的内涵: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心理产品   精神经济时代,产品中由精神内容决定的品牌和心理因素居于产品核心层次。精神内容是消费者直接追求的消费对象。   品牌的内涵:   文化产品的品牌首先是一个标志;   其次是一种无形资产;   第三,对于文化产品,品牌是一种文化的再现和体验过程。   品牌由产品/服务、品牌形象、品牌关系三个要素构成。   文化品牌价值的核心要素:   1、核心的精神内容产品   2、品牌形象   3、品牌关系   注意力,是衡量人们关注一个主题、一个事件、一种行为或信息的持久尺度。   人们获取信息的动机:   1、有效性信息;   2、支持性信息;   3、刺激性信息;   4、兴趣的信息   品牌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要。品牌的精神内容表现为品牌”四度“,即忠诚度、美誉度、满意度和关联度。   通过对核心精神内容、品牌关系网络、品牌形象和媒介三个要素的选择,能够构建起品牌的内涵和基本价值诉求。   品牌的宽化和窄化战略的关系:   品牌窄化,是品牌对应着少数几类甚至只有一类产品,品牌个性相对明确,即品牌的产品属性窄化,及品牌的个性窄化。   品牌宽化战略,是品牌对应着众多品类,甚至包括关联性不大的产品大类,品牌个性多种多样而且相对复杂,即品牌的产品属性宽化,品牌的个性和形象宽化。   品牌从窄化向宽化的发展过程,亦是品牌延伸的过程。品牌宽化向窄化的发展过程,亦即品牌收缩的过程。   品牌提升的战略:品牌延伸、品牌联盟、品牌授权、品牌连锁。   品牌定位,就是在目标顾客心中确立品牌与众不同的价值。   1、品牌认同必须建立起品牌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品牌是概念,产品是实体,将品牌与产品属性紧密相连,是品牌战略的精髓之一   2、对于精神内容的选择和组合模式,与特定消费群体的心理认知和消费行为相关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3、品牌定位的目的在于达成品牌认同   品牌形象设计与识别包括品牌核心理念、品牌行为、品牌感觉   品牌形象的导入,对于精神产品,其实就是一个如何凝聚社会注意力资源的过程。社会注意力的凝聚过程,是通过品牌传播系统和品牌关系系统的构建达成的。   品牌传播系统,通过持续的信息传播,不断强化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将品牌形象在消费者心目中稳固下来,以维持消费者对品牌产品消费行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包括精神内容传播的载体和媒体   持续和稳定的消费行为成为顾客品牌忠诚度和美誉度的基础   品牌价值评估:   第一类:会计方法 :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 第二类:指针评价法   企业品牌危机,指企业与社会各方面之间因为某种非常因素引发的对于企业声誉、形象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状态。   品牌危机的特点:偶发性、破坏性、紧迫性   品牌危机发生,企业应做到如下:   一是真诚地向消费者致歉,迅速收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推出新产品;   二是给予消费者或受害者一定赔偿,合理地解决危机事件;   三是启动危机公关系统;   四是相机而动,化危机为契机。   危机的监控和防患能力,品牌危机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   2、企业应该建立危机预警系统,以便高效迅速地处理危机   3、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小组,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型制定危机管理计划,一旦危机爆发可以立即做出反应   4、做好危机公关传播方案,与媒体、公众建立良好的沟系 【第十二章文化产业投资管理】 政府对文化产业投资管理的内容:   1、对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管理   2、投资客体   3、投资市场的管理   首先对投资主体的资格确认,是文化产业投资管理的核心问题,与之相关的包括市场的准入政策、政府对不同投资主体的政策等   其次是投资主体的决策层次与结构和投资主体的运行方式,包括投资的鼓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投资主体在投资领域中与其他相关经济实体   之间的关系,这三项基本要素相互影响构成了文化产业的投资机制   第三,投资客体的对象,也就是各种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投资市场,是为了文化产业资金需求而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   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分为三个基本类别:   1、公益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经营性文化产品和服务   3、混合性文化产品   投资主体,指具有相对独立投资权力的政府机构、经济实体和个人   我国投资的主体有:   ⑴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   ⑵企业作为投资主体   ⑶个人作为投资主体   ⑷非政府组织的投资   ⑸外国投资主体   政府的文化产业投入:(政府文化基金)   ⑴政府出资、政府管理型基金(特点:政府出资的文化基金,其来源比较单一,大多主要用于非盈利的项目投资)   ⑵政府出资、私人管理型基金(特点:投资决策上自主性行增强,政府导向性有所减弱,由私人管理,使得基金赢利能力增强,有利于改善政府财政收入状况,这种基金可以吸引私人投资者介入,也便于参与由私人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的投资联合体,为分散投资风险发挥杠杆作用)   政府对文化企业投资的管理:(了解)   我国文化体制实行国家单一投资的方式,一方面,提供经营性文化产品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文化市场需求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了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承担对投资文化产业的国有资本的经营和管理责任。   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团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非公有制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政府将通过制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非政府组织:NGO   文化产业投资管理的调控手段:   1、法律调控   ⑴有关的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投资决策的权利机构、组织形式和投资决策程序等,一般这些法律具有普遍性   ⑵主要是对行业的准入机制、投资主体的资金需求等方面的规定   ⑶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金融市场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也成为文化产业最重要的中介结构,相应地需要金融法规和政策对   文化产业的信贷活动进行调控。   2、政府的经济与行政调控   ⑴财政政策调控   财政支出和税收财政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   目的和性质:财政支出政策一是可以有效地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二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基础和环境   ⑵产业政策调控   ⑶区域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战略调控   非赢利组织文化投资的特征:   一方面,非赢利组织,投资的目的在于公益性的目标   另一方面,非赢利组织需要通过事业经营,弥补自身的成本支出,并积累组织的发展基金,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资助,进行资金的融通。   非赢利组织的投资评估:   1、评估投资对象是否符合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2、对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3、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   非赢利组织投资的执行和监督:   1、强化投资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成本、项目的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等问题进行控制   2、对投资项目执行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3、非赢利组织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虽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是并不表示非赢利组织不能获取收益   企业投资决策的组织:常见的投资决策组织模式是设立投资部和项目部   投资评价:   现金流贴现法   造成项目的现金流不稳定和风险的因素:   ①文化产业相关注入政策、金融政策影响到进入市场的门槛   ②政府的文化管理政策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环境   ③产业竞争环境也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投资收益   ④任何产品都要经历市场进入、成长、成熟、衰退等阶段   ⑤项目投资企业的财务结构、税率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投资的风险水平和收益   文化产业企业的投资管理控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项目沉淀成本:是指已经使用掉而无法回收的资金   2、机会成本   3、关联性   4、选择权:   ①推迟或等待;   ②增资、减资与退出;   ③调整   企业投资模式,是指企业如何进行资金投放和项目启动,从而完成投资预定目标。   文化企业投资的基本模式:   1、项目孵化:指将投资在公司内部作为一个发展项目启动   2、直接投资:企业投资建立项目子公司   3、并购:兼并与收购的总称,是一种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本扩张和业务发展的经营手段,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   4、合资:文化产业投资常用的一种方式,即两家或者多家企业利用各自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共同组建公司,进行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章文化产业的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特指取代业主自行管理,而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管理。   两大项目管理体系:以欧洲为首的体系——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以美国为首的体系——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   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取证分为A、B、C、D四个级别,级别之间的档次标准差距很大。A级是工程主任证书,简称CPD,总经理一级;B级为项目经理级别证书;C级为项目管理工程师级证书;D级为项目管理技术员级。   PMI的资格认证制度从1984年开始。   文化产业的管理包括:   一、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二、公益性文化项目的管理   三、赢利性文化项目的管理(文化企业的项目管理)   在项目启动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部门或机构,就是文化产业的执法者,也就是文化产业行政管理的主体。   行程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项目业主的意愿统一到社会意志中来,统一到执政党的意志中来。   非赢利性文化项目,指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不以赢利为目标而从事的文化项目的生产活动。   非赢利组织的目标不是利润或者利息,而是完成某种既定的任务。   公益性文化项目管理的步骤:   1、计划,包括目标确立、环境分析、寻找各种行动方案、评估   2、决定,包括项目决策准备和决策   3、实施,包括组织、提供资源   4、监控,包括计划/现实比较、偏差分析、控制   企业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以较少的成本,优质完成项目建设,并为今后的投资回收打下基础。   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全国人大通过的《招标投标法》   项目经理需要的条件:   1、对本行业的艺术生产有基本的了解和修养   2、对本行业的市场形势和竞争态势有深入的研究   3、把握全局,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资源的配置   4、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   项目管理的主要环节:   1、项目目标   2、项目计划   3、项目团队   4、项目资金   5、项目进程   6、项目风险 【第十四章文化产业的项目管理】 文化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   1、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原则   2、总量投入与结构调整并重原则   3、人才良性竞争与合理流动的原则   文化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   1、人力资源规划   2、人力资源的招募   3、人力资源培养开发和人员训练   4、收入与酬薪管理:一是制定初次分配的政策;二是制定再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   5、绩效管理   6、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   文化产业创意团队的类型:   1、工作团队   2、项目团队   3、并行团队   4、伙伴团队   创意团队组建:   1、形成阶段   2、震荡阶段   3、规范阶段   4、执行阶段   团队的绩效管理体系:   1、先做好绩效计划   2、重视绩效辅导   3、绩效考核   团队酬薪策略:   1、工作团队的酬薪策略   2、项目团队的酬薪策略   3、并行团队的酬薪战略   4、伙伴团队的酬薪战略   绩效考核的作用:   对创意人员的工作考评,有助于将每个阶段的工作明晰化,通过对每个环节和阶段工作的考核,对整个创意产品和项目的生产实施进行监控;   考评是对员工激励的重要依据;   考评标准的公开和奖惩制度的明确能引起员工对工作的重视,使得员工清楚企业对他的业绩和能力的评价;   考评有利于文化产业组织内的交流和协作。   绩效考评的步骤:   1、制定考评计划及标准   2、设计考评工具及相应的表格(绩效考评共计是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与考评系统中最重要的技术性手段)   3、观察与记录   4、绩效反馈   5、奖惩兑现(考评的结果是对员工奖惩激励的依据)
2023-06-07 01:21:021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下:叙述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其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合同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等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队伍建设的管理则是为这两种管理服务的。 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费用管理,它属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范畴。范围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工程造价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在建设期内,往往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原因,造成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工资标准以及取费费率的调整,贷款利率、汇率的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2023-06-07 01:21:091

投后管理,到底管理什么?

投后管理是项目投资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金“募、投、管、退”四要点之一。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后管理的期间。 作用:1、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 把控风险的不仅包括了基金的经营风险,也涵盖了已投企业在经营环境和市场大趋势不断变化下,各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2、增强企业软实力深耕也可以成为增强投资机构软实力的一种方式: 随着资本市场大体量地增长,但优质的项目毕竟是少数。为了吸引到足够多优质的项目,单纯靠资金的支持已经很难留住优质的企业方。投资人更加看重投后管理带来的绩效改善,进而通过企业的有机增长保值增值。 3、设有专业的运营团队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专门为所投企业提供现金、收入、成本、组织架构和战略,团队与运营咨询团队以及高级顾问等,对提高企业商业收入和业务等提出规划和建议。在整合并购投资及其投后管理也有很多的一致性。
2023-06-07 01:21:333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

投后管理是项目投资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四要点之一。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后管理的期间。投后管理关系到投资项目的发展与退出方案的实现,良好的投后管理将会从主动层面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投后管理既可以由参与投资项目遴选、具体承担投资事宜的有关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也可以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专门投后管理部门负责,统称为投后管理人员。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投资协议执行、项目跟踪、项目治理、增值服务四部分。投后管理工作一般分为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与标的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定期编写投后管理报告等管理文件;重大事项管理包括对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等有关事项。投后管理的六大原则持续性原则全方位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双人检查原则投后管理的开展投资协议执行项目跟踪项目治理投后管理人员应与标的企业保持沟通,对需要由投资方指派董事表决的事项出现时,及时提请董事审议。投后管理人员还应积极督促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投后管理要点——财务管控
2023-06-07 01: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