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菜G的建站之路
-
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委), 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在通过严格的初审、复核、评审程序后,与基金委、主管单位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项目承担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基金委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对违规的项目承担机构,基金委将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严重违规者将被追回资金,取消其5年以下申请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国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对象是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对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产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和多种媒体形态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起草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评审、检查、绩效考核,受理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负责国家出版基金经费管理,资助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监管,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
2.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拥有该项目著作权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应做出文字说明)及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暂时无法提供样稿的出版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4.每个出版机构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并且只能承担1个资助项目。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物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5.联合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机构和其他申报机构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主申报机构应当是项目的主承担机构,各申报机构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6.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十六条 地方出版机构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级出版机构向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业申报本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基金委审定。具体确定的程序是:
1.初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版机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样稿的)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报送基金办。
2.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3.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1)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2)复评。由初评专业专家组推荐的专家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3)终评。基金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专业专家、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终评专家组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拟资助项目排序和当年国家出版基金预算规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基金委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第五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30日内,基金办应当与主管单位、项目承担机构(或联合申报的主申报机构,下同)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首次拨款通知,并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20日内将收款回执送交基金办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批准并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90%,余款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预留资助总额的10%,首次拨款不得高于资助总额40%,其余款项于每年年检合格后,依据年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年度拨款金额,并在每年4月30日前下达拨款通知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预留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单位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送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出版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委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机构。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变更资助项目的出版形式。
4.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1.资助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查。
2. 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承担的资助项目审查意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连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书面报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基金办或基金办委托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结项验收工作程序是:
1.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机构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资助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2.主管单位接到结项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以及结项验收意见函报送基金办。
3.基金办收到主管单位验收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4.基金办或主管单位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5.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基金办。
6.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下达结项通知。
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项目承担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出版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机构5年以下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8.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的。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基金办财务管理办法;对基金办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出版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基金委审批。依法检查、监督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绩效。 (四)负责基金办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办每年应按财政部有关要求编报出版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编制出版基金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版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根据本年度资助经费规模和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经费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预算,一般根据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不超过出版基金年度预算3%以内据实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条 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捐赠收入,即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收入管理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捐赠收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其他专户管理。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全部用于项目资助,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是基金办为开展出版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如下: 1. 行政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出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及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2.专家评审费,指在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过程中支付给高级专家的费用。项目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费按照800元-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标准按照400元-500元人天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出版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3. 劳务费,指基金办日常工作中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元-10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元-2500元人月核定。 4. 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和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5.项目管理费,指基金办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6.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出版基金管理应用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7.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组织管理经费支出的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结余是指出版基金年度收入与年度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组织管理经费结余。 第十五条 基金办的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组织管理经费结余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核算,其结余继续用于资助下年度出版项目。 第十七条 出版基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基金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推荐遴选、具有参加国家出版基金评审工作资格的专门人才。评审专家分为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立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库。基金办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公开推荐、择优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专家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有评审项目的,原则上不聘为评委。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三)熟悉我国出版业及所从事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熟悉出版工作基本规程,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动态。
(四)能保证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并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基金管理及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对参与评审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发现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中任职。
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被评审项目的创作、策划、编辑等工作。
3.其他可能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四)发现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有不正当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中专家总人数不少于350人(学术专家不少于200人,出版专家不少于100人,财务专家不少于50人),其中中青年知名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50%,外籍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可作为联络员参加整个评选过程,掌握情况。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推荐和遴选。
(一)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公布评审专家的需求信息、推荐遴选的条件和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中国出版集团、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评审专家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推荐包括专家自荐和工作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自荐专家有工作单位的,应征得工作单位的同意。专家工作单位推荐的,应争得专家本人的同意。
(三)自荐和被推荐的专家应填写《入选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荣誉表彰等证书、证件和证明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学术专家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选择填写《审批表》中相应的专业。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应出具意见并签章。
(四)自荐和被推荐的专家《审批表》及申报材料送主管部门。
(五)主管部门核实《审批表》填写内容及有关证书、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评审专家推荐遴选的条件对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审核同意的《审批表》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基金办。
(六)基金办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批表》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议名单,报基金委审定后,将合格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每次评审会议开始前5天内,基金办按规定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参加本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确认不能参加本次评审的,基金办继续按规则抽取,直至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抽取工作结束后,基金办向确认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特邀专家分别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专家给予鼓励,对有失信行为的专家,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不予使用,清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加强对基金办工作人员和参加评审会议工作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有泄露评审秘密、替人“公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此文件摘自《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9号),2010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