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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有何好处?

2023-06-14 06:32:50
豆豆staR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可以放大你的操作规模,如当你看好某只股票想大举介入而手中钱又不多时就可以向券商借钱买股票,当股票上涨到目标价后,你可以卖出股票清偿借款,从而放大你的收益。融券为你做空赚钱创造了条件,当你看跌某股时,你可以向券商借入该股,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你再买入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 那么,是不是所有股民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不是!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你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证券公司就不能也不会向你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由于券商也担心风险,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怎么玩:借钱还钱借股还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借钱还钱,借股票还股票。这意味着融资买入的证券下跌时,你需要追加资金以还款,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时,你也需要增加资金来买入同样数量的股票才能平仓。 谁将成融资融券的担保品? 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对于股票担保品还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 哪家券商有望最先试点? 《管理办法》给出了申请试点券商应满足的7项条件,其中,“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是两个较硬的条件。在现有的17家创新类券商中,中银国际、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和东海证券的净资本不满足上述要求。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国泰君安的优势比较明显,中信证券进入试点基本板上钉钉;从经纪业务量的角度考虑,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去年排名前四,国泰君安也有较强的入围竞争力;从券商质地的角度考虑,中金公司自然高出一截,其净资本率长期高于90%,且机构客户资源相当雄厚,相信可以占据一席。 千万不要玩过了火! 当你办理融资融券后,如果股价的走势出现与你的预期相反时,你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如你买入的股票不涨反跌,你融券卖出的股票不跌反涨,当你账上的亏损临近保证金底线时,你将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同时由于股价波动不是单向的,为降低风险,你在融资融券之后最好不要满仓操作。否则将将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被平仓。当你账上的亏损达到保证金底线时,券商将对你的证券进行平仓,你将被彻底洗白。 算算成本帐:《办法》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这意味着利率将是你融资融券的重要成本之一,这将增大你的持仓成本,如你的股票不涨不跌你也在亏钱。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券商收益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 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由于我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里论外几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那么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借款给客户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放开后带来的好处: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北境漫步

融资融券指的是投资者向证券提供担保物,或是向证券借钱来证券或卖出证券的行为。融资融券并不限于证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还有金融机构对证券的融资融券。说得简单点,融资就是者借钱买证券,等期限到了之后,者按时偿本付息。融券就是者借证券来卖出,到期者归还证券。

北营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或保证金合作,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合作)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合作)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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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融资融券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投资额的情况下,可以用担保物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后买入或借证券进行交易的一种形式。 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进行这种操作,只有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公司才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 融资融券是一种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其实融资融券是两种状态,融资就是投资者看涨想要买入证券,因经济条件受限所以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等到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给证券公司。融券就是投资者看空,向证券公司借证券经由自己的手卖出去,等借期一到,再按照原本借来的数量连利息一起归还给证券公司。 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前,要先和证券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一个投资者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一个账户,也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
2023-06-13 16:05:521

股票的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是指利用企业的股权去获得资金。融资需要同时满足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等条件,还可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不动产抵押、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等方式融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2023-06-13 16:06:192

股票中融资融券是什么?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023-06-13 16:08:511

融资融券代表什么?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023-06-13 16:08:581

融资融券可以做空吗?

融券就是做空,但是可做空的股票有限,受限于证券公司可提供的券种,而且每只股票的可供融出数量是有限的,但转融通开通后就可以更广泛地做融券,融券标的证券也必须在交易所与转融通规定的证券范围内。
2023-06-13 16:09:0711

融资融券是什么?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2023-06-13 16:09:511

融资融券有哪些特点?

融资融券一般指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7-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6-13 16:10:192

中国十大是木门行业品牌排名?

1、梦天(木门十大品牌,中国木门30强,大型企业,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2、TATA(木门十大品牌,中国木门30强,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3、尚品本色(中国木门30强,中国木门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4、永和安(中国名牌,十大木门品牌金奖,十大防火门品牌,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5、美心(中国名牌,重庆市名牌,一线品牌/牌子,重庆美心集团出品)6、润成创展(木门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7、群星-星星(重庆名牌,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名牌,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8、卡尔?凯旋Kasun(木门十大品牌,木门行业著知名品牌,秦皇岛卡尔?凯旋木艺品有限公司)9 、冠牛(木门十大品牌,深圳知名品牌,绿色环保产品,深圳冠牛木业有限公司)10、红塔(木门十大品牌,云南省著名商标,红塔集团旗下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
2023-06-13 16:08:54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五条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23-06-13 16:09:041

2012中国木门十大品牌排名是怎样排的?

1.大自然德森堡木门(木门十大品牌,中国30强、大型上市企业广东大自然家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梦天木门 (木门十大品牌,中国木门30强、大型企业,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 3.TATA木门 (木门十大品牌,中国木门30强、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 4. 华鹤木门(中国名牌,黑龙江名牌、十大木门品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华鹤集团) 5.润成创展木门 (木门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6. 冠牛木门(木门十大品牌,深圳知名品牌,绿色环保产品、深圳冠牛木业有限公司) 7.星星门业 (重庆名牌、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名牌、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 8.美心木门(中国名牌、重庆市名牌、重庆美心集团出品) 9.金迪木门(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杭州浙江金迪控股集团)10.盼盼木门(十大套装门品牌、 盼盼集团)
2023-06-13 16:09:058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答案】:B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023-06-13 16:09:131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考查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最多不超过6年。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2023-06-13 16:09:281

梦天实验舱是载人吗?

不是梦天实验舱不是载人的。梦天实验舱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八院抓总研制,总长度基本和问天舱(整舱轴向总长约17.9米,舱体最大直径4.2米)相等,但梦天实验舱的大柱段则比问天舱更大,舱段规模达20吨级。
2023-06-13 16:09:292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下证券公司对其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处理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查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证券公司对其已经聘任、选任的无任职资格的董监高,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证券公司董监高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2023-06-13 16:09:351

实木复合门十大品牌大全

有,欧派,大自然,美心,兔宝宝,开洋,康辉,金迪,圣象,大卫。在现在实木复合门的建材市场中,质量较好的品牌有博洛尼、罗兰木门、顶固、TATA、霍尔茨、东威利、华鹤、润城创展、梦天、冠牛。实木复合门的门芯多以松木、杉木或进口填充材料等粘合而成,外贴密度板和实木木皮,经高温热压后制成,并用实木线条封边。
2023-06-13 16:09:40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2023-06-13 16:09:441

中国木门十大品牌是哪些?

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①:金丰木门金峰木门是江苏省一家非常有名的木门品牌,具有“江苏第一门”的美誉,自1993年创建以来,金丰木门不断的发展壮大。它的发展首先从自己的一些人性化的管理上出发,给员工提供非常好的福利待遇,才得以生产出如此好的质量的木门,近几年来,金丰木门一直在该行业获得许多的荣誉,是该行业少数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的品牌。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②:润成创展木门润成创展木门是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门类制造品牌,它专门生产门类和门相关的配套产品,是一家大型的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高科技的技术水平的现代化的企业,它有着自己专门的营销团队和营销理念,其营销网点遍布于全国各个大的核心城市,并且在国外也有着很大的市场份。虽然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但发展相当迅速。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③:梦天木门梦天木门是国内成立最早的木门企业,经过多年的沉淀和发展,梦天木门从名不见经传的小的木门企业到现在已经成长成了比较大的木门企业,它是一家集木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木门制造企业,它的木门细节做工非常到位,对产品的细节要求高,质量严格,因为专业,所以更能生产出好品质好口碑的木门,是不错的木门品牌。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④:TATA木门TATA木门是北京闼闼饰佳工贸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品牌,一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木门品牌之一,它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一流,其销售范围也非常的广,也占据了全国木门行业的很大的市场的范围,在近几年来中国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中都榜上有名。tata木门的产品定位于高端木门市场,产品质地高档,时尚而环保,性能价格稳定,安装方便是符合现代化的简约风格的木门品牌。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⑤:华鹤木门华鹤木门一直在国内的木门行业有着很好市场份额,口碑非常的不错,是中国驰名商标,它的木门的设计理念独特,是由意大利设计大师主持设计的,它的木门产品系列比较多,选择性也比较大,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不同风格的木门,完全不用担心其品牌木门的质量。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⑥:金迪木门金迪木门是浙江金迪门业有限公司的品牌,是浙江非常有名气的木门品牌,该品牌生产的木门产品质量也非常值得信任,是浙江省著名的木门商标,它的产品的设计风格也非常的有创意。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⑦:美心木门美心木门是中国重庆的一个木门品牌,重庆美心家美木业有限公司是一个集木门的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的现代化的企业,该企业的产品营销方案做得非常出色,品牌独具创意有着自身的特色。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⑧:盼盼木门盼盼木门是中国驰名商标,在该行业也多次获得许多荣誉陈浩,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公司是中国非常有名气的木门制造企业,产品的设计理念独特,造型设计简单大方,有特色。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⑨:星星套装门星星套装门是中国十大套装门品牌之一,是中国重庆套装门行业的领先品牌。木门十大品牌排名⑩:东威利木门东威利木门是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的一家大型的木门品牌,该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产品有着自己套装门企业的优厚的文化积淀并且还有着自己所在地的地方特色。
2023-06-13 16:09:5110

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2023-06-13 16:09: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3 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 2008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 撤 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 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 3 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 1 至 3 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13 16:10:051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员工么

不是,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所有证券经纪人和券商只属于委托关系,没有正式员工的待遇,当然很多券商有内部规定,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转为券商正式员工。
2023-06-13 16:10:173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员工吗?

不是,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所有证券经纪人和券商只属于委托关系,没有正式员工的待遇,当然很多券商有内部规定,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转为券商正式员工。
2023-06-13 16:10:25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九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第五十一条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第五十二条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第五十五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第五十六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第五十七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2023-06-13 16:10:541

中国木门30强,木门企业有哪些

市场上的木门企业很多,例如:1、TATA2、益圆3、梦天、4、华鹤、5、霍尔茨6、美心7、肯帝亚8、大自然9、千川10、3D11、一一12、兔宝宝13、盼盼14、楷模15、欧铂尼16、尚品本色17、春天18、百年天天19、卡尔凯旋20、美帝诺21、名雅居22、尚佰23、冠牛24、润成创展25、开开26、星星27、双虎28、罗兰29、金迪30、广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6-13 16:10:563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三、第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九、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十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十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十七、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十九、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二十、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二十一、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二十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十三、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擅离职守;(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十四、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二十五、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二十六、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二十七、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十八、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二十九、原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3-06-13 16:11:041

木门目前十大品牌的排行榜

1、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罗兰木门)2、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梦天木门)3、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兄弟木门)4、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 (星星木门)5、山西孟氏实业有限公司 (孟氏木门)6、华鹤集团有限公司 (华鹤木门)7、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润成创展木门)8、北京闼闼饰佳工贸有限公司 (TATA木门)9、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 (红鹤木门)10、北京市博亮木业有限公司 (博亮木门)
2023-06-13 16:11:062

原子钟、太阳翼……探访梦天实验舱背后的“硬科技”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题:原子钟、太阳翼u2026u2026探访梦天实验舱背后的“硬科技”   新华社记者宋晨、胡喆、温竞华   梦天实验舱发射入轨后,于11月1日成功对接于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后续,将按计划实施梦天实验舱转位,梦天实验舱将与天和核心舱、问天实验舱形成空间站“T”字基本构型组合体。本次发射的梦天实验舱背后有哪些“硬科技”?   梦天实验舱内安装有空间科学研究与应用领域的超冷原子物理实验柜、高精度时频实验柜等7个方面的8个科学实验柜。其中,高精度时频实验柜是空间站中最复杂的实验柜。   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主任、高精度时频实验柜科学实验系统指挥张首刚介绍,高精度时频实验系统通过舱内不同特性原子钟组合,将建成世界上在轨运行的精度最高的空间时间频率系统。该系统产生的高精度时间频率信号,利用安置于舱外的微波和激光时间频率传递载荷向地面和空间一定范围传递高精度时间频率信号。   作为空间站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之一,高精度时频系统研制目标是为相关精密测量物理提供研究平台,为相关工程技术应用提供高精度时频信号。   据悉,该系统主要由地面测试评估和实验验证系统以及空间载荷部分组成。其中,空间载荷部分主要包括主动型氢原子钟等11个子系统。主动型氢原子钟是高精度时频实验系统中的核心载荷, 为空间时间频率系统提供基础时间频率信号,同时为小型化的主动型氢原子钟在卫星平台上的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满足系统对氢钟体积重量的要求,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3所氢钟团队对整机进行了全面优化改进,一系列技术问题迎刃而解。   “我们会留个预计量,在预计的时间内,观测指标的状况。”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3所设计师铁中说,这期间,大家满脑子都是钟,不停调试、测试,整个过程循环往复。大家都憋着一股劲,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   此外,中国空间站上搭载的天文、地理、生物、医学等各类科学仪器将陆续工作,航天员的日常生活也离不开能源,传统的刚性、半刚性太阳电池翼因其体积、重量、功率等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需求,而柔性翼体积小、展开面积大、功率重量比高,收拢后厚度只有18厘米,与一部手机长度相当,仅为刚性太阳翼的八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全新的太阳电池翼,柔性翼具有的系统组成、展开原理、技术难点等特点,与传统刚性、半刚性太阳翼大相径庭。   传统刚性、半刚性太阳翼都是一次展开,而大型柔性太阳电池翼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创“二次展开”技术,这是为了确保交会对接这一关键动作的绝对安全。   以梦天实验舱的太阳电池翼为例,交会对接过程中,如果太阳电池翼完全展开,就如同两只手各持一面巨大的帆。即便是微小的抖动,都会导致实验舱的速度、相对位置和飞行姿态的控制精度严重下降,控制难度指数级增加。   为此,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设计团队突破了“二次展开”的关键技术,在梦天实验舱发射后的独立飞行阶段,柔性太阳电池翼先展开了一部分电池板以满足实验舱能量需求,降低飞行控制难度,圆满完成交会对接。对接完成后,再全面展开,建立完整的能源系统。
2023-06-13 16:11:221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推荐股票给客户吗

法律分析: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证盈利之类的承诺。法律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2023-06-13 16:11:281

中国十大木门品牌排行

如今,很多人装修的时候,都会选择一些大木门进行安装,木门从整体看来还是很时尚大方,有档次的,所以,如果要安装门窗,还是选择大木门看起来更高级一些。在众多的木门品牌中,十大木门品牌中有哪些产品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些十大木门品牌中的部分产品品牌,大家可以做一个参考。一、中国十大木门品牌排行十大木门品牌1、好运爱家木门浙江好运木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总部位于中国木地板之都,江南古镇——南浔。好运木门被称为时尚中式领导者。十大木门品牌2、梦天木门梦天木门是国内较早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木质复合门的知名品牌。梦天拥有庆元、嘉善两大生产基地,总占地面积500多亩,员工3600多人。公司引进德国、荷兰、台湾等国内外一流的生产设备1000多台,形成年产210万套实木复合门的生产能力。十大木门品牌3、罗兰木门罗兰家居是中国木门十大品牌之一,致力于后现代家居的设计与研发。2006年进入中国_专注于整体卧室的制造和营销。罗兰产品涵盖木门、衣柜、床三大品类,构筑整体卧室主体为整体卧室提供了解决方案。十大木门品牌4、润成木门润城创展公司是一家集设计、开发和生产于一体的专业生产室内木门等装饰配套产品的大型现代化企业_隶属广东新润成企业集团。木门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投资8000余万元人民币,大型厂房5万余平方米。十大木门品牌5、华鹤木门华鹤木门是中国领先的家具与木门制造企业华鹤集团旗下的主导产品系列之一。作为中国木门行业起步最早一批的领军企业,华鹤近几年与意大利顶尖设计师合作推出高端品牌“凯撒罗”,在高端消费人群中广受青睐。十大木门品牌6、3D木门蓝白木业集团(BW)是一家浓缩了钻研探索与创新科技的木门企业。1994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成品居室门及木业制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专业企业之一。二、各类大木门的优缺点1.原木门优点:环保、档次高、天然、美观。缺点:易受环境影响变形、开裂,有木头天然的结疤、色差。2.实木门优点:不易受环境影响变形、环保、有原木的天然感、美观、性价比高。缺点:有木头天然的结疤、色差,比起原木门手感稍次。3.生态门优点:木纹清晰,可设计性较强,价格较便宜。缺点:木纹天然性较差,手感不如原木门和实木门。4.免漆门优点:价格低、无油漆污染,表面花色可选性多。缺点:碰撞裂痕不易修补,表面PVC膜相较木皮易氧化才是。以上的这些是十大木门中比较靠前的木门品牌,大家可以在购买大木门的时候做一个参考,不同质量的木门也有不同的优势,大家多了解一下,在以后选择的时候可以多一些专业知识。
2023-06-13 16:11:291

有从业资格证个人荐股违法吗

法律分析:推荐是不违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证盈利之类的承诺。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法律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2023-06-13 16:11:381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要进行多少小时后续培训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的后续培训时长并未作具体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扩展资料:《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06-13 16:08:006

梦天实验舱由什么组成

梦天实验舱:梦天实验舱,又称为梦天舱,是中国空间站“天宫”的组成部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抓总研制。梦天实验舱由工作舱、货物气闸舱、载荷舱、资源舱四个舱段组成,用于开展空间科学与应用实验,参与空间站组合体管理,货物气闸舱可支持货物自动进出舱,为舱内外科学实验提供支持。截至2020年5月5日,为中国载人空间站工程研制的长征五号B运载火箭,搭载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和柔性充气式货物返回舱试验舱,在文昌航天发射场点火升空将载荷组合体成功送入预定轨道,首飞任务取得圆满成功,实现空间站阶段飞行任务首战告捷,拉开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第三步”任务序幕。2022年10月31日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10月31日15时37分,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在我国文昌航天发射场准时点火发射,约8分钟后,梦天实验舱与火箭成功分离并准确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后续,梦天实验舱将按照预定程序与空间站组合体交会对接。完成有关功能测试后,梦天实验舱将按计划实施转位。神舟十四号航天员乘组已做好迎接梦天实验舱来访的准备。这是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立项实施以来的第25次飞行任务,也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446次飞行。
2023-06-13 16:07:5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受理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023-06-13 16:07:501

中国证监会党委哪一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1 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6-13 16:07:431

广发证券受行政监管,基金会影响吗?

持有广发证券的股票基金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对基金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证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证监会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扩展资料投资基金一般基金主要投资大盘蓝筹股,而计算上证指数时,大盘蓝筹股也占了很大的权重,所以基金的下跌、上涨与股市上证指数的下跌、上涨一般是同涨同跌的关系。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基金又有所不同,有的基金涨跌和上证指数紧密相关,而有的基金涨跌和上证指数相关度较低,甚至有的基金在大盘跌时还能上涨,这就要看基金具体持有什么股票了。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却盛行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经济的新霸主,一跃从资本输入国变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随着美国经济运行的大幅增长,日益复杂化的经济活动使得一些投资者越来越难于判断经济动向。为了有效促进国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美国开始引入投资信托基金制度。
2023-06-13 16:07:192

融资融券是t+0交易吗

融资融券不是T+0交易,但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实现变相的T+0交易。【拓展资料】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2023-06-13 16:07:121

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发布)(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1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计字[2008]1号)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令第50号)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39.《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令第51号)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五)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2023-06-13 16:06:381

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交易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0 条规定,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210 条的规定处罚。《证券法》第210 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13 16:06:281

怎么购买卷商牌照

想没想过“自己个儿”拥有一家证券公司?今天券商中国小编就给您普及下,在当前背景下如何才能拥有一家券商。当然,在牌照管控还未放开的背景下,在金融行业依然属于特许经营的监管前提下,想拥有一家证券公司,绝非易事。这一点,无论您是权贵或土豪,无一例外。因稀缺而高贵的证券牌照证券行业最近都在议论的一个事儿就是,华安证券挂牌转让安徽华安新兴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尽管出售的是一个投资咨询牌照公司,却引起各界高度关注,甚至有人预测,最终的成交价估计不会低于2亿元,而挂牌价其实才1.19亿元。与此相关的情况是,自2015年杠杆牛至今,市场上寻找证券公司牌照的资金比比皆是,除了私募资金,还有各路产业资金和个人资金。小编常听这些资金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资金不是问题,但一定要有控股权。在供给龙头被捏紧的背景下,天量需求自然引发牌照价格的飙涨,甚至引发相应上市公司股价强势上扬。A股市场27家上市券商动态市盈率中位数高达24.97倍,而最高的动态市盈率更是攀升到了122.22倍。非上市证券公司估值上,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金元证券增资扩股计划。根据披露出来的方案,30%的股权对应的初始认购资金为30亿元。而金元证券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141.12亿元、所有者权益50.38亿元,2016年1-11月的营业收入为6.85亿元、净利润为1.72亿元。牌照拍卖最近的成功案例为2015年12月中天城投30.11亿元竞拍的海际证券66.67%的股权。要知道,2015年海际证券营业收入才7116.30万元,净利润更是区区1256.18万元。而且,海际证券还仅仅拥有投行单一牌照。获取证券牌照的正确姿势需要强调是,像海际证券这类直接出让控股权的证券公司,目前在市场上可以用“罕见”来形容。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掌握的多方线索,目前有意向出让控股权的证券牌照公司,最多不超过三家,且其中两家为单一业务牌照,且涉及外资。那么问题来了,如此稀有的券商牌照,资金若想获得,该如何下手呢?这正是券商中国小编今天想重点道来的内容,为方便说清楚,下文将分三个渠道并结合具体案例来一一阐述。姿势一:直接申请根据证监会最新披露的资料显示,截至今年3月10日,正在排队中的新设证券公司申请21家。如果您是一位有心人,这些拟新设证券公司的申请大部分地点均在深圳前海或上海自贸区这类国家级金融改革实验区,且无论资金来源还是股东背景,都大有噱头或具特殊意义。所以说,如果您想自己申请成立一家证券公司,那你一开始就得拥有足够的实力或资源,必须进行充分准备和研究,还有一颗接受失败沉重打击的心胸,不然极有可能兴致高昂而来却垂头丧气而归,甚至从此一蹶不振。小编这里给您支出的妙招是借力——实力或资源、巨额资金和无与伦比的专业,你必须具备一项,缺少的那一块就可以通过借力来获取。比如说,没有过硬的资源,那您的朋友圈里、亲戚朋友里,有无拥有资源的朋友,直接的、间接的都行,通过资源入股,充分发挥股东资源优势,无疑是新设申请不可或缺的手段。不过,还特别想说明的一点是,从新设证券公司开闸到目前,递交申请并获得成功的案例其实屈指可数,按已经成功揭牌的新设证券公司来数,也就华菁证券和申港证券,均注册在国家级改革自贸区内。姿势二:股权收买通过股权变更直接控股一家证券公司,进而实现拥有一家证券公司。这一姿势在国内市场上也非易事,尽管已有成功的案例,但失败案例其实更多。剔除行政性的划转和合并,近些年来通过受让股权从而获得证券公司成功案例有网信集团收购众成证券、中天城投收购海际证券、锦龙股份收购中山证券、珠海金控收购航天证券、九鼎集团收购天源证券、华信集团收购财富里昂证券等。失败案例尽管很多并未浮出水面,但可以“感知”到的就有锦龙股份在收购中山证券之前,与东莞国资对东莞证券控股权的争夺。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千万别被市场上列举出来的成功案例所迷惑,因为很多参与收购的失败的参与方羞于启齿罢了。就如大家对炒股,亏钱的一般都默不作声,赚点小钱都恨不得把自己装扮成股神一个道理。通过收购方式无疑是当前背景下获取券商牌照的好手段,但这一姿势门槛也不低。首现,证监会对券商股东都有严格要求,这里仅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里对5%以上股东要求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使你再富有或有权,都不能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这里小编也列举金元证券增资方案中对参与增资的出资方要求:1、意向投资方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对照自身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且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2、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增资;3、意向投资方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且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投资;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小编也列举一个介于成功与失败之间的例子,即安邦保险收购世纪证券。或许在大家的意识里,安邦收购世纪证券早已收官,世纪证券早已被彻底纳入安邦保险旗下,其实不然,不信请看:时至今日,深圳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到的世纪证券控股股东已然为北京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达60.92%。而在股东名列中,安邦保险根本不见身影。究其原因,就是目前保险公司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缺乏法律基础,即使“大安邦”也攻克不下这一障碍。所以说,如果你想通过这一姿势获得券商牌照,那你第一步就得认真仔细地研究法律法规;第二部才是物色标的,最后才是接触谈论价格。不过,在当下,证券公司更多的是希望引进资金参股,很少有控股股东愿意出让控股权。毕竟,这么稀罕的东西,您想要,握在手上的他更不愿放。姿势三:孵育券商不得不说,这是当下最便利也是最考验技巧和耐力的一种姿势。成功案例如华欧国际证券——财富里昂证券——华信证券。2003年4月25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法国总理拉法兰(Jean-Pierre Raffarin)出席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合资公司运营协议的签字仪式,标志华欧国际证券的正式成立。华欧国际证券2009年12月2日正式更名为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面请随小编一路来看该公司牌照的孵育历程。最初的华欧国际证券,仅仅只拥有投行牌照,也就是说,只能在内地从事股票、债券的保荐、承揽和承销;随后该公司获得特批,拥有了在长三角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但仅仅是长三角这一个区域;最后,财富证券和外资股东出让全部股权后,被自称,民企的华信集团接盘,目前华信证券已经拥有了投行、经纪、自营、固收、研究咨询、资管等业务在内的全牌照证券公司。目前遵循这一姿势正在成长的证券公司还有海际证券。小编可以自信地预测,一到两年内,海际证券必将从一家纯投行牌照券商转身成为全牌照券商。未来可以期待的类似公司还有瑞信方正证券、一创摩根大通证券,根据方正证券和第一创业公告,两家券商均计划出售掉旗下合资投行子公司。当然,类似的单一牌照券商转身成为全牌照券商案例很多,尤其是2013年前一大批纯经纪业务券商,在历经股市红利之后,都变身全牌照业务证券公司了。此类机会越来越少,也越来越珍贵,机会就在眼前,能否抓住,就看你的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3-06-13 16:06:203

借用股票账户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借用股票账户违法。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3-06-13 16:05:56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三、第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九、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023-06-13 16:05:501

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对证券经纪人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管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营销,是市场营销管理与证券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由证券经纪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可知,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服务和客户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具体而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主要包括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两个方面。
2023-06-13 16:05:431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用什么补亏损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2023-06-13 16:05:25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2023-06-13 16:05:161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正式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市场格局。

【答案】:D考查托管业务相关知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正式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市场格局。
2023-06-13 16:05:061

股票解禁是什么意思

股票涨跌不由解禁决定,并且股票解禁不代表大股东马上减持,股票涨跌由供求关系、资金量、业绩、政策、消息等多方面因素决定。股票解禁意味着大量的非流通股可以进行流通,减持需要提前发出公告,非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的,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低于5%的,一般要求在一年以后才能减持。股票解禁的定义是限售股过了限售承诺期,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一般来说,解禁当日开始,解禁的股票就可以自由交易。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个股解禁通常来说会使得股票供给增大,股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股价会下行,但是具体需要结合解禁时该个股的基本面、所处的价位和当时的大盘情况。比如有的个股已经超跌或到横盘突破区域,那么一旦解禁,股东极有可能拉高出货,反之一只业绩不佳的个股解禁或者高位那么下跌可能性大,当然还要适当结合当时大盘走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对于大型国企,大非解禁冲击较小,因为国有资本很少会减持。而对于创业板、中小板这类制造暴富神话的板块,则需要保持谨慎,一般都会引发大跌。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投资速报:度小满金融“定期盈”定期盈是度小满平台上最受欢迎的稳健型理财产品,更多产品信息可以通过度小满金融APP了解。
2023-06-13 16:04:403

证券市场监管的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

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体系:部门规章、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范信息披露的文件、 行政法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结尾);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条例结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办法或规定结尾)。1999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法》实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生效。1994 年《公司法》实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 至 3 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 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 个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2/3 以上通 过;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 3000 万元。2004 年《基金法》。1997 年《刑法》,2006 年修订。2008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报送年报;每月 结束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 3 名以上从业满 2 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进行审计,2 个月内报证监会。2008 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每年增持不超过 2%;对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 行的新股 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 (1)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 0.5%-5%;(3)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所得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8 月成立。2006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 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3-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的,5-10 年禁 入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终身的禁入措施。
2023-06-13 16:04:401

什么叫限售股解禁

限售股就是指限制流通的股票,解禁的意思就是解除禁止交易的条件,通俗讲就是之前不能买卖的股票现在可以交易了。这些股票是因为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时候发行的,因此必须要在解禁后才可以卖出。【拓展资料】解禁股说白了就是说一只股票存有限购期,曾当过了限购期能够在二级市场商品流通时,就被称作解禁,这类股票也就被称作是解禁股。人们常说的大小非解禁就是说这般,大小非含意就是说尺寸非流通股。一般来说持仓总数超出5%的被称作大非,持仓总数低于5%的称之为小非,股票解禁指的是股票能够随意交易了,但持股者并不一定要卖,能够拥有还可以买掉,具体步骤由持有者来决策。限售股的成本费都很低,一般来说全是一元每一股,限售股解禁成本费就是说公开增发价钱。下边人们来谈一谈股票解禁针对股票市场而言究竟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最先,股票解禁针对发售股票的企业而言是好事儿,由于那样能够让企业更佳的股权融资,但针对股票市场而言,归属于利空信息,由于那样会造成股票市场的一部分资产分离。次之,股票解禁以后,这种以前不可以商品流通的股票能够发售商品流通了,这就提升了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总数,换句话说提升了股票的销售市场需求量,进而在一定水平上危害了供给与需求,特别是在是大小非拥有的非流通股成本费极低,一旦解禁以后,一般早已得到了极大的盈利,那样就非常容易导致大小非减持,也就是说售出自身的股票,众所周知,买多卖少股价会高涨,而买少卖多股价就会下挫,因而,股票解禁毫无疑问对销售市场是利空。最终,股票解禁以后股价的行情还受两层面要素的危害:一、需看解禁的_间,假如_间发布的较为早,股票庄家变成趁机震仓廉价吸筹,解禁的利空会提早消化吸收掉,等解禁信息出去后,利空出尽量变利好消息,股票庄家刚开始拉涨股价,这样的事情解禁后股价一般会涨。二、需看股民们的期待值是不是很高,假如跟风指数挺大股票中的股票庄家就会老板跑路,假如跟风指数小股票庄家就会拉涨股价,直至股民的跟风系统软件变的很高部位。因此股票解禁后的行情是好是坏,关键就是说看_间、交易量、主要持股占比及其股民们的跟风指数。许多人把股票解禁比成堰塞湖,对股票市场是绝对的利空,这一点都不彻底是绝对,有时对销售市场的危害也需看持有者自身的决策,人们不可以断章取义。
2023-06-13 16:04:301

限售股市值解禁对公司的影响?

限售股市值解禁对公司的影响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分别讨论。1、 一般来讲,如果解禁股的股东是自然人小股东。那么为了达到套利的目的,通常都会在股票解禁后迅速抛售,因为其成本很低,套利空间非常大,而且如果存在主力想通过故意砸低股价来逼出散户这种情况的话,股价就会跌得很惨。2、如果解禁股股东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国资股等,他们为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想将公司做大做好的想法,就不会大量抛售股票,希望能将股价维持在平稳的水平,甚至造成微微上涨的情形。3、但如果是增发解禁的话,由于机构持股人在定增时一般会享受一定的折扣,这些优惠的目的就是在解禁之后能卖个好价钱,机构投资者此时会有很强的卖出欲望,所以这样也会造成股价的下跌。 4、就投资者心态而言,如果持有者认为后市会有很好的行情,就会继续持有受伤的股票,不会对股价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认为当前股价过高,就会有抛售的可能性;对于主力而言,要考虑到他是否持有足够的筹码或者目前是否有建仓的趋势,会对股价造成或涨或跌的影响。拓展资料:一、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二、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三、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四、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1、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2、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3、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4、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5、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2023-06-13 16:04:13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2023-06-13 16:04:12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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