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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2023-06-17 0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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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大成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1、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成立以来素以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著称,是很多有需求用户的不二选择。

2、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84年,是国内知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它业务范畴非常广泛,涵盖了社会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将自己置身于多变的全球经济形势之中,凭借着雄厚的团队力量和高品质的服务质量让自身体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3、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将律师执业领域为横、客户项目所需为纵,构建出了精细分工的律师团队,在广大市民心中赢得了十分良好的口碑。

4、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不断的发展壮大之后,中伦现今拥有着260多名合伙人和1200多名的法律专业人士,为无数需要法律援助的用户排忧解难。

里论外几

北京市的十大律师事务所具体如下:

1、金杜律师事务所;2、大成律师事务所;3、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4、君合律师事务所;5、炜衡律师事务所;6、天元律师事务所;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8、观韬律师事务所;9、建元律师事务所;10、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很多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是大家最关注的,但排名好的律所不一定就适合您,选择符合自己案情的律所和律师,才对案子有帮助。

我觉得找律师事务所,首要还是看口碑和人气,律所怎么样,律师怎么样, 结合自身的案件情况,如果是刑事的就找刑事律师,民事就找民事方向的,业务领域要对口!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之前替亲戚咨询的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家主要做刑事领域的,所以就找的孙煜翔主任,他是这家律所的刑事部主任,也是法制中国的节目点评律师,北京本地律师,非常好也非常负责。

由于后来我亲戚家的案子后来在孙律师意见下顺利调解,所以也就没委托孙律师,但是亲戚家都很感谢孙律师,给了很多好建议,留下印象不错。

陶小凡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金杜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炜衡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建元律师事务所、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1、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其总部位于北京,有100多名合伙人,500多名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

天元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绝大多数律师获有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其中有很多律师拥有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法律部门多年的工作或学习经历。天元一直秉持专业、敬业、勤业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世界上第一家全球多中心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共同打造一个全新的、布局全球的世界领先国际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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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是:、大成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2009年11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2015年1月27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Dentons律师事务所(全球十大律所之一)正式签署合并协议,新律所执业律师人数超过6500人,这将是目前全球律师业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共同打造一个全新的、布局全球的世界领先国际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最早经国家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成立于1993年1月,是以金融证券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为主业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领域均有涉及,是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好投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这个怎么比喻呢,有点像电脑中的外星人。他们最拿手的领域是金融,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

2、大成,有点类似于电脑中的联想,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没有突出的领域。早些年因为一些原因有过一次合作,服务意识各方面都很好。

3、锦天城,也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在房地产纠纷方面做得很好。相当于电脑中的戴尔。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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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康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原为国资所,2001年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康达经二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律师业成立时间最久、服务网络最为广泛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并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及部级文明所。康达自成立之日即以维护民主法制,追求社会公正为己任,以“高效、优质、诚信、求实”为宗旨,以规模大型化、服务优质化、设施现代化、结构稳定化、组织集团化为方向。

5、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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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基于合并而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业已于1992年及1993年间组建,至今已有逾二十年的历史。

6、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5家办公室,在纽约、伦敦、维罗纳、米兰、布达佩斯、圣保罗、首尔、伊斯坦布尔、华沙、墨西哥城、布鲁塞尔、特拉维夫、芝加哥、新加坡、迪拜、里斯本、马德里、莫斯科、香港分别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4000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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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自创始之日起,德恒就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近二十年辛勤耕耘,获得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所前三强(据ALB排名)。

8、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东京、香港、伦敦和纽约设有办公室。

9、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

律所介绍: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国际业务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和金融证券界已经牢固树立了“中银律师”的品牌。

1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其成立以来,君合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其在中国律师业重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业内所共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君合现已成为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

LuckySXyd

近期看到过好几个相关问题,下面我结合之间的回答以及相关材料为您进行解答:第三方数据调研机构尚普和CATI于今年年中时,完成了对全国487家律师事务所的调研工意度这四个角度出发,完成了最新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在这项排名中,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尤为突出。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这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情况。

一、 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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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模排名

盈科律所凭借这些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律所行业的巨头。其规模和实力在业内毋庸置疑。

二、 律师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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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排名

在这份评比中,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名列前三的律所。这项数据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2000-2010年间成立的律所,律师人员比较稳定,不愿意跳槽到其他律所。而近十年发展飞速的律所都是以吸纳新的律师人才为主,所以平均工作年限会被拉低。

三、 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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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好评排名

在这份排名中,注重服务的银雷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好评率最高的律师。这份排名说明服务的重要性,这也将是未来律所的发展趋势。

四、 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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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率排名

这份排名中,我们又看到了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值得强调的是,银雷律所之所以可以荣登榜单,是因为他们对所要接的案子非常注重筛选。银雷律所不是所有案件都会接,高胜诉率也由此而产生。而德恒律师和中伦律所的胜诉率还是非常难得的。

CarieVinne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部坐落于首部北京核心区天安门附近,毗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并常年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今日说法》《法律的道理》,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栏目。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深知“法律乃知识与经验之结合”的深刻道理,律所成员既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高校的饱学之士,更有长期奋战在法律实务一线,功底深厚、身经百战的“ 律界老将”。

“唯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团队管理上以“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为原则,面向未来,倾听不同意见,不断完善自我。

冠领强化政治品格的训练与道德品质的修养,廉洁自律,持续学习,保持“进取、日新、破格”。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胜诉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

冠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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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左迁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性价比相对比较高)、盈科律师事务所(时间比较长)、君合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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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06-16 10:28:411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人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D项,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2023-06-16 10:28:531

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 )。

【答案】:B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三年从事过法律业务;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2023-06-16 10:29:101

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 )。

【答案】:C《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2023-06-16 10:29:181

怎么理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二、对于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发行人签订了有效委托协议,并约定发行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不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023-06-16 10:29:261

本行合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风险审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普遍存在。任何企业、任何经济活动,从始至终都伴随着风险。既有来自内部的风险,又有来自外部风险;既有显性风险,又有隐性风险。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其基本方法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预测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正确评估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程度,制定风险管理方案,采取防范风险的各种措施。(二)风险审计是内部审计发展的新阶段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是随着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化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发展的。社会经济和企业规模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内部审计发展也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三)风险审计将使内部审计全面发展和深化。风险审计是在账项导向审计和制度导向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风险导向审计具有很多与传统审计模式不同的特性。它在审计理念、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各方面都前进了一大步。许多在传统审计模式下难于解决的问题可以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风险审计的开展必将使内部审计得到全面发展和深化。(四)风险审计真正实现了“审计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的理念。由此可知,REITs中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REITs项目的申报、注册登记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主要针对基础设施转让的交易安排,REITs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特别针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转让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其合规性做出判断,因此,REITs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023-06-16 10:29:461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第二十一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第二十四条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二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2023-06-16 10:29:521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新三板法律法规综合类(18部)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一、挂牌相关(14部)(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三)模板文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四、优先股相关(5部)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五、收购相关(2部)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十一、其他(7部)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6 10:30:431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口碑怎么样

孟繁旭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主席,就我的了解而言,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生的口碑是相当不错的如果你有按键想委托对方代理,可以持相关材料 到该律所当面咨询但提醒一句的是,在和律师交流过程之中 注意观察对方的责任心 无论水平多高 责任心不足也未必能够为委托人办好案件所以 委托人应当找一个有责任心的律师代理案件
2023-06-16 10:30:512

新三板挂板中如果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会影响企业挂板吗?

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具体可参阅这篇文章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规定:“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将暂不受理这些机构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才可受理,而审计和评估机构则不同,证监会仍然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为本次重组申报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且没有参与被立案调查的相关项目,则申报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响。不需要怀疑,读者可查阅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国证监会关注过重组相关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实证明,这些重组项目均没有受到审计机构被立案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二、对IPO申报项目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明确:“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上述答复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立案调查,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响。具体案例在资本市场中也同样屡见不鲜。 三、对公开发行债券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规定:“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这意味着,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说明立案情况不影响证券业务资格以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本次债券发行项目无关即可,不影响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受理。阅读至此,读者想必已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其实不会对其正常业务带来任何影响,受影响的仅仅是涉案人员直接参与的项目,而且在当前强监管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被处罚已经呈现常态化,完全不必大惊小怪。一些媒体宣扬的所谓“市场将一片哀嚎”,不过是危言耸听,吸引眼球罢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过为畅通,导致谣言比真话传播的更快,这要求读者必须要有一双慧眼,才能去伪存真,不被“忽悠”。
2023-06-16 10:31:232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3-06-16 10:31:301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2023-06-16 10:31:371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三、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规定了七项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象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四、两者的从业资格不同。《律师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五、两者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10万元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而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六、两者的国际地位不同。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而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所以,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服务所一般收费较低。扩展资料: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服务所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2023-06-16 10:31:553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 期权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 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
2023-06-16 10:32:453

律师,这样做对吗?

这个律师说扰差好听是高人——为的是自已保险。说不好听是垃圾——为的是要钱不管当事人的利益。他这样做是为了到时即使官司打不赢也是要支取你的钱的,他娘的他是万无一失了。还有你告之密码是完全没有基本自我保护意识,你完全在律师的玩控之中了。如果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本身对法理很熟很清楚,是没必要用这样的下三烂手芦李皮法的。你可凭身份证到开户行变更密码,如果律师对你有异议,你可把这段回复给他看,他自已就知他是啥鸟律师陪差了。《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
2023-06-16 10:33:041

求助!十分紧急 !!!谢谢

北京著名律师事务所 证泰律师事务所 证泰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以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著名大学毕业的博士、硕士并具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专业团队。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189号 电话:85118701 君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直属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君祥拥有一批高学历、高规格的法律专门人才,君祥律师全部由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能快捷而有效地向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地址: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3-3-3-C座 电话:62026565 亿嘉律师事务所 亿嘉业务涉及国际贸易与投资、银行贷款、房地产按揭、证券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股票发行与上市、房地产投资及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民事、刑事、行政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 地址: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十一层 电话:85119080 五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四年经国家司法机关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地址: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609室 电话:65974590 奥东律师事务所 本所从事法律不禁止的各类律师业务,重点业务领域是经济类及涉外法律事务,其中尤为擅长投资、金融、公司法律事务、股票上市、房地产、资产重组、招投标、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及经济诉讼代理等。 地址: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8层A室 电话:65545705 地图显示 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张燕生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第五届中关村电脑节法律顾问。 地址: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4号楼2C 电话:85591825 九洲律师事务所 现有22名专兼职律师,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17人,资深律师均有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经验。 地址:朝阳区小营路19号(中国昊华大厦)C座18层 电话:58650226 地图显示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 ,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人四十人、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近百余人,可向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专业服务。 地址:朝阳区望京西园221号博泰大厦10层 电话:51665109 辽海律师事务所 辽海律师事务所,系资深律师谷辽海先生于1994年6月6日领衔创办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要承办商标、专利、版权、企业并购、政府采购、房地产、涉外经济、公司、金融、证券、期货、反倾销等民商法律事务。 地址:海淀区七省大院综合楼6层 电话:82002863
2023-06-16 10:33:1315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应答时间:2020-12-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6-16 10:34:289

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在生活中,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都不同,因此,很多人知识律师这个职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   ***一***法律咨询、建议   为公司常见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建议。   ***二***审查、修改合同   通过统计合同常见合同型别,包括经济类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定常规型别合同范本;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加强合同相关单据、发票等证据的收集、保管管理;制定书面合同的合同审查或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统一保管和备案制度;   ***三***劳动纠纷处理   拟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文字,稽核修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制度。解读新颁布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有与公司制度里相冲突的地方,直接在制度里进行修改。   ***四***提供法律培训   培训物件包括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法律培训和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智慧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五***智慧财产权管理   代理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宜;代理办理商标申请权转让、商标转让以及许可使用等相关合作事宜;代理处理商标权有关权属争议,代理有关协商、申诉事宜。代理向专利局申报专利。关注企业商标、专利、商号等智慧财产权的权益状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汇报处理。   ***六***债权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对其他单位的应收货款等债权的,应尽早收回;暂时无法收回的,应尽早确权,以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无法收回。   可制作固定格式的催款函***通知书***,由业务人员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债务人,并获取对方签收确认的书面凭证,作为债权确权的有效证据。债权经多次催缴仍无收回希望的,企业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诉讼方式收回债权,法务部门应制作诉讼方案及相应档案起诉。   任职律师的条件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   3、律师的服务物件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的岗位职责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职位的优势   1、自由。   工作到一定阶段***通常是到了合伙人阶段***,可以自由的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可以自由地选择上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自由地搭建自己的团队。   2、收入不错,相对稳定。   社会上最有钱的一小部分人肯定不是律师,但律师通常是相对有钱的。顶级的律师一个人一年收入几千万,超过了很多上市公司一年的收入,而且上市公司可能有亏有赚,律师亏钱的可能性不大。做得很好的律师,养几匹马,买几艘游艇,买架私人飞机都不是问题。   律师的现金流不错,一方面律师不用像企业家那样有点钱都用来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律师的风险意识太高,也导致很多律师宁可钱趴在账户上也不愿意去做投资。例如我们所出国旅游,可以用三个字概括,买买买。   3、社会地位不错。   虽然骂律师的人不少,虽然很多律师生活很苦逼,虽然律师不被各种 *** 部门待见,但人一辈子很可能总有那么几次有求于律师的时候,而且这个社会是看钱的社会,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地位。   4、律师不惑。   法律是个规则体系,也是个思维体系。这是其他职业很少有的。至少对我而言,做了律师之后,觉得什么事都是有解决办法的。   因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大概被欺负的时候也会少一点。   5、人际关系简单。   通常来说,律师可能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外部维系一个必要的社会关系网。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因为律所内部人人都有机会当合伙人,不像公司的金字塔结构想晋升就得把别人踩下去。
2023-06-16 10:35:13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有( )。

【答案】:B、C、D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选项A,无须看是否有过错,发行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BC正确)。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D正确)。
2023-06-16 10:35:21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 律师 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保 证人 、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2]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 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 债务重组 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 抵押 、 质押 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 警告 、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我国来说是审查的比较严格的,国家也因此推出的交易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
2023-06-16 10:35:3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2023-06-16 10:35:421

律师费如何计?

  律师收费要与律师具体协商,请参照如下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  虑下列因素:  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  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  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 0%。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分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弓l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 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  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 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第十一条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  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的性质、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一律收取人民币。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  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烙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减收或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2.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  3.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1.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  2.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招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新规定时,遵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 0 0—3 0 0 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 0 0 0—5 0 0 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 0 0 0—1 5 0 0 0元  (3)审判阶段:6 0 0 0—3 0 0 0 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 0 0 0—2 0 0 0 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 0 0 0—8 0 0 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一1 0万元(含1 0万元):6%  1 0万一5 0万元(含5 0万元):5%  5 0万一1 O 0万元(含1 OO万元):4%  1 O O万一5 O 0万元(含5 0 0万元):3%  5 O O万一1 0 0 0万元(含1 0 0 0万元):2%  1 00 0万一5 0 0 0万元(含5 0 0 0万元):1%  5 0 0 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  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 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2023-06-16 10:35:534

给"律师事务所"起名字,有哪些法律限制?

不可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从上述内容看,律师事务所名称中限制使用汉字,阿拉伯数字当然是不能使用的,倒是可以使用汉字的数字,比方说“三五普法律师事务所”、“二六三律师事务所”等。
2023-06-16 10:36:153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3-06-16 10:36:391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人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D项,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2023-06-16 10:36:461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扩展资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6-16 10:36:531

律所的律师不足20人,能否从事上市业务要求? 是否有硬性禁止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3-06-16 10:37:113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91)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七条 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八条 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16 10:37:171

律师事务所能开设证券账户吗?麻烦注明法条出处,多谢~

不能啊,开设证券账户只能在证券公司。律师只能提供证券方面的法律服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希望能帮到你~
2023-06-16 10:37:261

法律意见书必须律师签名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只有有代理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就可以。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做法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分别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鼓励具有下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规则完善,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解决有效的执业职责保险;(四)近期2年未因违法执业做法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做法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分别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2023-06-16 10:37:331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扩展资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6-16 10:37:425

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可以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吗

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有法律限制条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2023-06-16 10:37:585

您好,律师事务所为拟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实践中需要什么资质

1、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2、有专职律师,专职证券律师。3、基本就是这些的。
2023-06-16 10:38:223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律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有法律限制条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2023-06-16 10:38:464

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制约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等越来越多,使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想良性、有效地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管制下稳步发展,无疑须先得明白各规章制度所隐含的风险及学会如何防范。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同律师的利益是相辅相承的。然而,由于律师事务所系律师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律师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律师事务所在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各规章制度对其直接造成的风险,还要考虑各法规对律师个人的执业规范所带来的间接风险。 为了能有效的预见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规定来防范风险的发生,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律师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我国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执业。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那么,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必然会使律师事务所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其他损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所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级可将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行为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第二类:行政处罚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非因以下情形,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5.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第三类:行政处罚为“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9.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自身违法执业的行为更会直接导致律师事务所的损失,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防范执业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1.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通过建立专门的收案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所律师在承办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中规定的情形,从而有效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带来的风险。 2.健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并开具有效发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指价格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依法纳税;不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3.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等在盖章、出具前,应要求律师填妥相关内容,经核对确属已受理案件后,再行登记、盖章、出具;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时,须设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内容简单、无争议的法律文书可由经办律师签字确认后登记盖章出具;较为复杂、存有争议的法律文书须提交集体讨论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业务主管人员审查确认后,方可登记、盖章、出具。以防范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工作失误等执业风险的发生。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4.建立健全统一律师事务所文书格式,便于规范管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各类《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书应当有统一格式,其中应将委托人在诉讼或非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程序方面还应建立类似《接收当事人材料清单》、《送达当事人材料清单》等格式文书,方便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更好的合作,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并通过书写《律师工作日志》等形式,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的进展情况,这些规范文书的使用,不仅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更能够在无形中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从而减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执业风险。 5.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基本的工作情况。根据业务档案,可以体现律师办案质量的高低,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指导律师办案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健康的方向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6.加强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提高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执业操守来降低律师执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7.建立委托人回访制度 委托人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基础及根本权利义务的来源。委托人需要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需要通过向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来获得生存和发展,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建立健全的委托人回访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沟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从而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更能通过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来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得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赢得委托人的认可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声誉和案源。 回访时,还要注意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市场定位、竞争手段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为委托人出谋划策,确保委托人的回访工作取得实效。 8.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化分工,防范执业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需求不仅对律师个人提出了专业化的执业要求,也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组建不同的专业部门和工作团队,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律师来完成案件。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9.积极改善律师的外部执业环境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展业务、担任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等形式,使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可通过参选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使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得以增强,借此平台,律师可主动地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产生,从而实际上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推动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2023-06-16 10:38:531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
2023-06-16 10:39:035

怎样才能做一个好律师?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心态,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做一个称职的律师助理是成为优秀律师的前提。因此,应该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心态,严格遵守律师助理的行为准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以“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要求自己,时刻学习如何做人。人生一世,一是做人、二是做事。古今中外,无论是成就于皇帝庭贵院,还是发迹于市井游途,举凡成大器者,莫不将“做事为要,做人为先”的信念根于心。因此,我认为自己无论到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都要先学会做人,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信任,才能赢得发展。我想无论是同事、当事人或者法官都愿意与这样的人打交道;当事人也不希望将自己的业务委托不诚实、不正直的律师去代理。我认为做一个正直的人不仅能赢得信任,对于律师来说,还可以规避风险。和当事人谈业务时,实事求是的为当事人指出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将来案件进展的不顺利,不会让当事人埋怨我大包大揽,故意欺骗,损坏德赛的声誉,诋毁自己的名誉。其次,保持良好的心态。“态度决定一切,成功也是一种态度”。因为这句话,我一直保持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律师事业永远充满着激情,永不言败。因此,还要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与提高自己:(一)激情有了激情燃烧的心,才有激情燃烧的人。对自己能从事律师工作感到自豪,对自己能从事律师工作始终充满着激情,对工作中所做的每一件事始终充满着激情。因此,我觉得激情是工作当中一种最为难能可贵的品质,对于一个律师助理来说就如同生命一样重要。自己有了激情,才能释放出自己的潜在能量,补充身体的潜质,才能塑造出一个坚强的自己;自己有了激情,才可以把工作变得生动有趣,才能使自己充满对工作的渴望,使自己产生一种对事业的狂热追求;自己有了激情,还可以感染周围的同事,才会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组建一个强有力的团队;自己有了激情,才可能获得指导律师的提拔和赏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自己有了激情,才会不断付出艰苦和努力,成为一位出类拔萃的律师。(二)谦和做人要谦和,对老师、对朋友、对同事、对客户,时刻都会要求自己保持谦和的态度。当然态度谦和并不意味着我缺乏自信、畏首畏尾、自惭形秽,让老师、朋友、同事、客户看到一个工作积极认真,语气谦和诚恳,信心十足的我为他们工作和服务。(三)进取“拥有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胜过拥有一座金矿”这句名言出自一位美国总统之口。因此,我认为自己应该时刻保持积极进取,永不停留的精神状态,以至于自己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不被大浪淘沙,衰退落伍。自己只有保持进取之心,才能脚踏实地地从容进取。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为客户服务;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不断地拓展业务;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优质高效的完成工作;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与老师、朋友、同事、客户相处;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为自己创造一番事业;我会以积极进取的心态,为德赛赢得声誉。(四)淡定在名利场的律师行业里,看见很多律师身家千万,再不济每年也有几十万的收入。我并不否认金钱对人的诱惑,收入的多少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名律师的成功与否,但是我清楚的知道,罗马城不是一天可以建成的,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知名律师和普通律师之间的差别不仅仅是学问技能等方面的差距,差距更多来自于历练。看见现在自己从事其它行业的同学买车,买房,升职,心里很羡慕。作为一个刚出道的年轻人,我会选择主动去调整心态,因为我知道每个人都不容易,都要经历这样的奋斗历程,“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心态失衡只能让自己越发的浮躁,不能脚踏实地。容易使自己为了名利而丧失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良知,违反执业道德与纪律。因此,我会始终保持一颗淡定的心,把长本事,增见识放在第一位,刻苦修炼、提高自己,时刻告诫自己要耐得住寂寞和清贫,要厚积薄发,切勿心急气燥。最后,自己一定严格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定好自己的位我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现在只是一名实习律师,只是一名指导律师的助手,正处于独立执业的准备阶段。自己目前缺少执业经验、缺少执业技能、缺少人脉关系等,所以这个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学习,并获取律师执业证。学习如何做一名律师,把长本事,增见识放在第一位,多积累执业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执业技能,拓展自己的人脉关系,立志成为一名一专多能的、出类拔萃的优秀律师。虽然我现在做律师助理收入很低,但是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我会遵守不该得的利不得;不该学的招不学;不该根的人不跟。(二)做好自己的事1、做到负有 “责任心”。包括对律所负责,对老师负责,对团体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2、做到“三勤”。一是自己脑子要勤,多思提高悟性。二是自己手要勤,要多看、多写。三是自己腿要勤,要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做好助理工作。3、做到自己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自己一定积极完成团队交代的任务,平常多借鉴团队成员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成果,向他们虚心学习,多沟通。(三)管好自己的嘴自己做为一名律师助理一定管好自己的嘴巴,一定做到以下几点:1、不公开谈论当事人委托的事务。2、不公开评价当事人。3、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4、不诋毁其他同事。二、深刻理解德赛的服务理念,执业中坚决贯彻执行据我所知,“德赛”来自英文“Democracy and Science",表达了我们事务所追求民主、科学和法治的理念。经过14年的发展,德赛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一家集团化的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北京、珠海、武汉、长沙设立了工作机构。我们“德赛”的服务理念是“严密审慎、勤勉尽责、正直守信、优质高效”,以此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深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入世、各个事务所的蓬勃兴起,愈演愈烈的社会竞争时刻威胁着每一家事务所。我们德赛事务所要想发展成为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律师集团,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及不断扩展自己生存空间的同时,我认为事务所并不能仅靠物质和金钱来维系,为了“案源”不惜违背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们必须借助于一种隐含于内而又彰显于外的意义和价值,我想这就是我们德赛为什么要提出“严密审慎、勤勉尽责、正直守信、优质高效”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吧。德赛在不断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形成统一的服务理念、追求和精神,才能把律师个体化、分散化的行动组合成协调有机的群体行动,才能真正形成有特色的事务所文化,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我身为德赛的一员做人执着于正直守信,守信于客户、真诚于同事、忠诚于德赛;做事执着于严密审慎、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始终以这种高标准的理念对待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每一项法律服务,对每一个环节都应精益求精,保证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永远是“精品”。只有这样,我在这个所才有核心的竞争力,我才能把我的核心竞争力发挥到极致,才能在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三、当好指导律师在经营管理、法律服务、业务拓展的助手和参谋,为完善与创新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增加业务收入而出谋划策并付诸于行动。我在做律师助理期间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的:(一)协助指导律师规范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建立民主、科学地管理体系。德赛经过14年的发展,已成为拥有130多名执业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北京、珠海、武汉、长沙设立了工作机构。实行专业化、国际化的规模化大所,通常具有人员结构复杂、人数众多;专业分工精细,门类较为齐全;业务创收高,费用支出总额大;客户数量大,涉及领域广泛等特点。随着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推进,我认为德赛面临着这些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人”管理的问题。规模化后人员众多,结构复杂。需要解决以下问题:谁来充当管理者、如何通过有效途径吸引和留住这些人员、如何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进行最优配置、如何才能使其保持专业优势和良好的服务状态等。二对“财”管理的问题。首先这里指的“财”的管理是广义上的,需要解决以下的问题:事务所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问题;律师及非律师员工的分配问题;税收问题;事务所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问题;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平衡的问题;案件开拓者与非开拓者怎样进行分配问题等等。三是对“营销”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怎么运用现代的营销方式和手段,维持稳定的现有客户,拓展新的市场;如何打造成为知名品牌事务所;如何对客户进行管理;如何研发新业务;如何组建专业化团队等等。我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是实现专业化管理。应当组建一支具有专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运用现代的管理理念、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及现代化的管理设备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1、应确立专业化的管理目标。我想我们德赛办所的宗旨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树立良好的法律服务品牌,收获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律师的职业理想。在事务所的管理中植入商业化运作理念,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又要尽量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达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2、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意识。在专业化进程中必须时常关注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充分研究;对有前景广阔的法律服务领域,提前进行专业化建设和投入,占据未来法律服务领域的制高点。最后,以客户为中心是事务所管理的基本理念,我们德赛与众不同之处在于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专业化服务,但是在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要求自己,应在最大限度内满足客户的要求。3、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事务所在战略决策、管理决策、业务决策中为避免决策失误,应当组建具有管理知识和热情的合伙人、专职律师和专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团队,必要时还应聘请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决策顾问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专业化和科学化。4、创新管理。制定服务的管理流程,保证服务的最低标准。5、引入专业营销手段。律师事务所是需要营销的,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更需要营销,特别是专业的营销。我们德赛是专业化、国际化的大所,需要通过专业的营销管理,向市场推广与一般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法律服务产品,让客户认识和感觉到我们的服务是有独到和优越之处的,从而寻找到特有的、稳定的消费群体。(二)协助指导律师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巩固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我们“德赛”的服务理念是“严密审慎、勤勉尽责、正直守信、优质高效”,以此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深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认为协助指导律师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巩固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应当开展以下工作:1、提升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首先,加强强律师事务所服务文化建设,树立内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质量的思想。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促使每一个员工从内心深处产生信心精神、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准则,具有服务导向的员工才可以提高客户的感知,才能以服务意识、正确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深层次的法律服务。2、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制订个性化服务计划,并有效管理事务所的服务承诺。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有效的计划能够明确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以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的要求,并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预期目标。3、建立客户服务档案,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巩固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4、不断完善客户投诉处理办法。在事务所面对客户的投诉时,应建立有效、快速的处理办法,保证客户投诉的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三)协助指导律师创造性地制定营销策略、方案,发展新客户和新业务。1、应全面了解、分析目标客户群的需求信息以及竞争对手,根据事务所的专业水平、人力资源和服务特色及优势确定德赛及指导律师的营销定位;制订出德赛及指导律师的营销基本战略,包括目标营销战略、组合营销战略、文化营销战略、品牌营销战略。2、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展示德赛及指导律师的综合势力。我们可以通过向客户展示我们全面的专业评价和专业成就让客户对我们有个全面的一个整体认识。通过举办免费讲座、办简报、网络、论坛等媒介向客户展示我们的办公环境、著名客户名单、过往业绩、团队工作模式、服务质量控制制度、专业研究和咨询体系等,将有助于客户对我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信心。3、实行精品化营销策略,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我认为,要想真正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委托,一份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是最重要的武器。因此,我们应当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全面及深刻调查客户的真正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4、结合企业、协会及政府等目标客户的实际需求及发展趋势,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对有前景广阔的法律服务领域,提前进行专业化建设和投入,组建专业的营销队伍。业务拓展过程中,要善于进行分析总结和和保持将来的机会。分析总结主要是对争取客户整个过程当中,自身、客户、竞争对手以及策略、环境的分析总结,找出失败的原因,避免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5、尽力为客户提供增值法律服务。例如为潜在客户或客户举办免费的法律讲座、短期内出具一份具体的法律建议书或者分析报告。目的是争取向目标客户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机会。6、分析自己与客户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沟通有效的沟通模式,赢得客户的长久信赖。7、加强媒介宣传、打造强势品牌媒体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运用双赢的理念,采用正确的策略,与媒体相结合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操作可采用如下方式:专业的研究成果可以形成该领域高水准的文章,熟知该专业领域的法律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作为与相应专业媒体的合作的基础。专业的业务知识,可以承接业内重大的案件,通过媒体的报导,迅速扩大影响,加快该领域业务开发的进程。与媒体合作开办合作栏目,与媒体一道普及法律知识,为受众群体服务。8、组建事业发展部门、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在现阶段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客户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根源即在于律师事务所没有形成知名品牌,从长远看这不利于业务开发,也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可以组建事业发展部,专职从事律师事务所的CI设计、管理,包括统一标识、服装,创办内部期刊,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建立客户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科学运作、加强管理,最终实现知名品牌,实现客户对律所的认同而不是对律师的认同。9、广泛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战略合作,联手拓展律师非诉业务。这些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企业培训机构、各种协会等。与其保持紧密的联系,形成良好的信息网络和相互信任关系,与这类机构的联合,取长补短,彼此信任,共同提高,形成良好的业务开发与合作关系。10、加强网络营销一是加强建设和维护德赛网站,组建专门的网站维护人员。定时定量的更新内容,增添好内容。二是加强网络推广。可以采用加入搜索引擎、交换链接、传统广告、电子杂志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三是建立在线交流平台。使客户的法律需求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同时我们可以及时的了解客户需求,赢得委托的机会。四、远景规划自己的律师生涯,努力成为德赛优秀的一员。正如我们欣欣向荣的德赛律师事务所给自己构建了宏伟的发展蓝图与目标,以及设计了如何实现与达成目标的策略,那么我做为一名实习律师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去规划自己的律师生涯,努力争取成为德赛优秀的一员。建立自己职业目标的第一步,就是争取把握这次机会,竞聘成为德赛的一员。然后,尽力的充实自己。找出所里成功律师所具备的共同特色,来作为自己学习的榜样。建立自己职业目标的第二步,就是通过律师实习,获取律师执业证,成为一名称职的执业律师。建立自己职业目标的第三步,就是用3至10年做一名一专多能的专家型律师,一名精通公司法务、IPO、并购法律领域的专家型律师,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专家型投资法律顾问。为达成上述目标,我认为自己应该从以下方面不断的提高自己:(一)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我认为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道德,不仅是自我发展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对律师的要求。做一名有社会责任感、激情、谦和、正直守信、敬业的律师。(二)不断提高与完善自己的执业技能。通过多听、多思、多看、多问向指导律师及其他优秀律师学习执业技能,用心揣摩。(三)加强自己“内功”与“外工”的修炼。不断提高自己在学识、言语、形象、与当事人、法官相处、策划、执业避险方面的修炼。在执业中不断给自己查找原因,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批评教育,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的修炼与完善自我。(四)营造好人际关系,广泛积累自己的人脉。(五)构建系统的知识结构。首先,自己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功底的学习。其次,构建自己专业方向的法律知识体系,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及私募股权投融资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最好,加强自己所从事专业方面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
2023-06-16 10:39:463

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保证金按什么标准提取?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但各地提取的规定可能不一样。《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扩展资料: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证金
2023-06-16 10:39:552

法律服务合同

有关法律服务合同范文锦集6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服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增资发行内资股,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本次增资发行内资股的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及核查验证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昭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就增资发行内资股(以下简称增发)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组成工作小组,并指派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经验的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增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   2.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公司本次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验证与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5.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6.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7.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8.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9.协助甲方处理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增发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增发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2.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3.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5.服从增发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增发资金进入甲方账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3.如果增发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依约收取的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全部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代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 日之时再行支付 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 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xxx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 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 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事签订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为: 。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位于 。   2.应乙方之要求,需要在除上述场所以外的场所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另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1.甲方应派遣专职律师至少一人常驻上述服务场所,且每个正常工作日必须准时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若乙方要求甲方周末加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向乙方索要加班费。   2.乙方在其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甲方向乙方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诉讼案件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判后的法律咨询、解答、提供口头建议意见,但不承担代为参加诉讼的义务,若确有此需,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本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律师服务费,但应向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办公室一间。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代理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 x 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代理甲方在行使在北京古虎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时,所涉及得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专项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专项法律顾问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前期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5000万元,20x年3月1日前支付15000万元。   乙方的后期律师费,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和其他财产的控制权,并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追回的公司财产中按照15%的比例在执行完毕3日内支付。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法律服务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代理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代理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代理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023-06-16 10:40:16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023-06-16 10:40:241

个人律师事务所要缴纳那些税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2、城建税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扩展资料:征税内容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2、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3、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5、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2023-06-16 10:40:343

证监会和银监会是干什么的

证监会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6-16 10:41:584

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一: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u30fb工伤保险条例 u30fb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u30fb *** 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u30f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u30fb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u30fb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u30fb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u30fb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u30fb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30fb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u30fb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u30fb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u30fb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u30fb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u30fb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u30fb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u30fb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u30fb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u30fb *** 参事工作条例 u30fb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u30f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u30fb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u30fb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u30fb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u30f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u30fb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u30fb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u30fb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u30fb全民健身条例 u30fb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u30f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u30fb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二:行政法,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法律可以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防动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反间谍法》《气象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安全法》等等80多部。 民商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 在以上法律的大框架中,国务院基本上都配套出台《实施条例》,各部委会配套出台《办法》《细则》等,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达数百部。 建议题主登录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信息库,里面包含所有法律。链接:law.npc.gov/FLFG/index.jsp 问题三:“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问题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 *** 、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问题五: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 *** 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问题六: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规章效力小于行政法规,其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为条例。 希望采纳 问题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问题八: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2023-06-16 10:42:201

证券经营机构如何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控制是中国券商跨世纪的必然选择。其要旨是: ●任何一项业务都应避免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到底 ●重大业务决策不能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包办,应有横向部门 予以评估确认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挥社会监管合力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措施 作为跨世纪的中国券商,除了扩大资产规模,提高交易水平,研究业务创新之 外,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是如何控制和化解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那么,建立什么样 的内控机制,才能防范风险;建立什么样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化解风险呢?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面对世纪之交的中国券商,应逐渐由粗放经营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集约经营 转变。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应作为券商的工作重点,常抓 不懈。 在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下,业务的开拓和风险的控制往往依赖于领 导者的素质、能力和觉悟。随着券商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模式的缺陷越来越 明显,既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扩张,也不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风险的防 范。笔者认为,“矩阵型”经营管理体制有助于克服以上弊端。“矩阵型”体制使 各项活动置于业务部门(横向)和管理部门(纵向)的网络式控制体系之下。既赋 予业务和管理职能部门更多权限和责任,又强化了对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的功能。在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使监管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的效果。 根据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现阶段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权威、多层次 的风险管理体系。由此设计的一个风险控制体系构架如下: (1)设立直接向公司最高决策层负责的风险控制机构(可称作委员会、 总经 济师室或办公室等)。机构设有专职负责人,其他专职人员还包括资深会计、法律 和投行专家,以及分析师等,也可以吸收独立董事、策略专家作为非专职成员。该 机构负责公司风险控制政策的规划,参与公司业务战略的制订,并对业务授权和限 额指标进行审批。如该机构认定某项业务开展的风险超出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则可 否决该项业务的实施(还可视该机构人员的组成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一票否决权” ) (2)机构下设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与公司其他业务 管理部门平行运作。其职责是制定风险管理程序,设置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或预 警标准,进行风险检查、评估与审核,提交风险控制建议和风险控制报告。 (3)依管理职能设若干风险控制小组。 任命相关“风险责任人”(或称风险 控制员、风险管理员等),协助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将风险防线延伸到每一项业 务中去。风险责任人同时对风险管理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 (4)实行“多线负责制”。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按不同业务、不同地区划分。 部门经理和风险责任人一起监察各项业务活动,只不过部门经理向其上级主管负责, 而风险责任人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这种多线负责制,有效地制约了领导层一个人 完全控制下级的情况,使领导层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风险控制构架的特点是:风险的监控渗透到每一项业务活动中,各项业务 必须在业务指导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三方的共同协调下开展,与矩 阵式的经营管理体制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多维立体型的组织构架。 有无权威的、专职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是衡量风险控制力度的重要标志。 当然,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中还必须包括一个高效、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而对这些数据的动态监控、分析和反馈,更依赖于一个先进的通信和网络管理 系统,以确保风险控制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联系和高效运作。 二、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作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作为 公司所采取的一套制度,概指公司本身的组织规划,及其所采取的各种协调方法与 措施。一般而言,各种管理办法、程序、规章及手册散见于证券经营机构各部门中, 必须通过内控制度的原则加以贯穿,才能形成一个整体。 从广义的范围讲,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1) 内部会计控制;(2) 内部管 理控制。前者主要是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提高会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后者 是为了增进经营效率,促进、监督并检查管理政策的实施,以保证经营活动达到预 期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范畴,涉及证券经营机构几乎所有的活动,包括公司的政策、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预算等。其中,会计和财务工作是重点,其它还体现为经纪、 投行、自营、债券等业务活动及投资管理、资金计划、信息技术、人力资源与薪酬 管理等,不能存在内部控制的盲点。 内部控制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套制约平衡机制。其基本原则是:a. 对各项 业务根据需要划分作业流程,在每一流程中,设定若干关键点(责任人),负责检 查该项业务有无错误,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予以确认,并负连带责任。b. 不允 许任何一项业务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到底,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受到其他 人对其所履行职责的检查核对。c. 重大业务决策不能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 一 支笔全权包办,应有横向部门予以评估确认。 以上制约平衡机制可概括为纵向双人制,横向双部门制;重大决策多线负责制。 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证券经营机构要建 设“每个员工都应承担风险控制义务”的企业文化,倡导风险控制的全员性。其次, 树立风险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应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牵头,进行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对违规者的处罚应是严厉的、制度化的。第三,内部稽核工作要协助调查和评估内 控制度,促进内控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从国内几家券商的违规事件来看,尽管形式不同、性质不同,但都存在一个共 性,就是在内控制度上出了问题,或在某个内控环节上失控,或在整个内控体系上 不完善。具体表现为:(1) 分支机构在会计上设立“帐外帐”; (2) 财务和资金 脱离了总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证券经营机构应着眼于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视角, 信息化、网络化,结合现代化技术、群策群力的风险控制机制。在此,笔者依据内 控制度的原理提出如下建议: 1、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授权经营、三权分离原则 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一直是券商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券商自身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制度,明确其业 务范围。同时,对营业部(二级公司、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电脑负 责人三个重要职位,从人事组织上进行三权分离,即财务人员、电脑人员实行“委 派制”,行政上分别归总公司财务部、电脑部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并直接对总公 司财务部、电脑部负责,其任免、工资、奖金与营业部全部脱钩。 2、重要岗位轮换原则 部门负责人可以考虑每二年至三年一轮换;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也确定二 年至多三年必须轮换;而从立体式轮换看,必须再加设一个制约,即部门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三人在同一部门中同时任职不能超过一年以上。 这一原则,还适用于其他重要岗位系列,当然,也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职 务轮换在有助于防止部门内部的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同时,也有助于打破部门 横向间的隔阂与界限。 作为重要岗位轮换原则的延伸,对某些关键岗位可实行“强制休假制”和“一 天休假制”。 3、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建立高效的稽核审计体系 内部稽核审计,作为券商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证券经营机构监督系统 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内控的完整性及遵循情况进行检查。 为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经常性稽核和专项突击审 计相结合的稽核制度,扩大稽核审计的频率和范围,全面覆盖内部控制中的关键点 和主要风险点。凡是有经营权、财权、物权、支配权的部门,除保证专项稽核外,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性稽核。有条件的可进行二次常规性稽核,二次以上突击性 稽核。有关资料显示,上海几十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力度,远远超过中资金 融机构。 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稽核审计体系,取决于稽核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故此, 稽核审计部门一般直接向公司最高层负责,也可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对稽核人员 也应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防止“内部人控制” 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都将 失去效力。“内部人控制”,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理 人员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体现。其实质是 “内部人”虽不持有企业的股份,也不是企业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已从上级主管部 门的行政性放权中获得了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其结果往往是所有者权益被“内部 人控制”的经营者侵吞,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人违规违 法经营活动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内部人控制”容易滋生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违纪、违法的行为。 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又一个原因。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 业性和不确定性,“内部人”知道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经营成果,而外部人不仅难以 了解经营者的工作能力和勤勉程度,也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董事会代表全体 最终所有者,对企业的内部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但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结构,使公 司难以摆脱行政束缚,往往造成董事会监管动因不足。事实上,有些公司的董事会 日常班子与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班子两位一体,即俗称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使董事会很难履行职责。 笔者认为,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以及对风险的控制,必须建立在法人及法人代 表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自律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建立券商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常设决策机构。如果决策权力过于集中于经营班子,决策风险 就会加大,容易造成经营班子操纵董事会,董事会操纵股东大会的情况。建立相互 平衡、相互制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即“三会”制度),对促进证 券经营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意义重大。 一般认为,董事会的作用是制定公司战略和政策,担当重要的决策角色。与此 同时,还有一项重要的作用不可忽略,即董事会的监督执行作用。鉴于此,董事的 作用可归纳为评判、激励、监督、检查、桥梁和安全阀等六种。 关于完善法人治理,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强化“独立董事制” 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 也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 Non -Executive Director)。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 独立地做出判 断的关系。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不代表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在发达国家的董事会构成中,不仅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二人分任,而且特别提倡 广泛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有的甚至超过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发达国家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 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2、实行董事会“三三合一制” 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公司模式,是董事基本上以股东特别是第一大 股东派出的代表为主;另一种模式,是董事大部分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笔者 认为,这两者都存在缺陷。前一种会出现“一家说了算”、“一票否决制”的情况, 不利于对董事会的制约;后者则容易产生公司“内部人”代替(控制)董事会的情 况。这两种董事会模式都不能形成一种制约的、平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个健全的董事会中,来自出资人的董事必须低于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也应低于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董事会中还必 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专职董事),可由资深企业家、公司原经营班子的资深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著 名经济学家等担任。换言之,董事会应由来自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人 士三方面的人员组成,即笔者主张的“三三合一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权利 义务不仅不应减少,在某些特别议案上,反而应授予“一票否决权”。 3、履行“董事连带责任制” 董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错误议案,如果投了赞成票,当属失职,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现在的情况往往是,要么承担刑事责任,要么什么 责任也没有。与国外很有“身价”的董事相比,中国董事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 连带经济赔偿,由此产生赏罚不明、有损不赔的状况。 4、提高监事会地位,强化监事会职能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等职能,以此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层形成一个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采用“双层董事会制”。在这种模式中,代表股东的监事会被提 到高于董事会的层次上,监事会监督管理董事会的工作,甚至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 和总经理。 目前,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监事会远未达到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股东期望的要求。 在此,笔者谨提出如下建议: (1)实行“监事资格一席制”。不论出资额大小, 一个股东单位在监事会中 最多只设一个监事席位,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2)监事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如果依据出资额多少进行监事的选举, 则大股东代表当选监事较容易。若实行出席股东“一人一票制”,就能改变大股东 “一锤定音”的局面。 (3)监事职能实行“独立行使监察权制”。监事行使职权时, 可不必经过多 数决议,每一名监事都可独立行使监察权,可独立对董事会起诉,要求董事会对公 司进行赔偿,从而对股东权益不受损害起到保护作用。 二、发挥社会监管合力,防止“内部人控制” 证券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它的兴衰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安全乃至 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探索性建议: 1、实行“准入审查制” 在审批证券经营机构时,不仅要审查投资人资信、资本金的来源、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还要将有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无专职的风险控制部门和基本 的内控制度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 2、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已在上海、无锡等地开展试行,财务总监 只对委派人负责。从规范的角度讲,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的 证券经营机构,其财务总监是由第一出资人委派,还是由董事会任命,值得商榷。 3、实行“常年会计审计制”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报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表逐月初审,全年终审,并对审计结果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原则 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两年更换一次。 4、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 证券经营机构一般都设有自己的法律事务部门,但并不能完全替代社会律师事 务所的作用。证券经营机构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不仅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案、 重大经济合同、股权转让等进行审核,还应就公司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签署法律意 见。对由于违规、违法导致重大损失的,法律顾问及其律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连带法 律责任。原则上,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也应两年更换一次。 5、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报告制” 证券经营机构应定期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风险控制 情况。如公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实行“定期述职制”和“离职审计制” 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和“离职审计制”,不能一 走了之,以此鼓励规范经营,制约违法、违规现象。 7、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经营者激励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解决好经营者的 利益分配问题,包括实行年薪制、干股、期权的试点,不仅可促使经营者致力于公 司利益的最大化,也可对“内部人控制”现象,从最高管理层上起到遏制作用。 8、试行“职工持股计划” 实行职工持股方案,有助于员工建立起对公司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推动形成严 格遵循内控制度的企业文化,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从全员性范围受到制约。 9、开展证券公司上市试点工作 制约与防范“内部人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可凭借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激励和监督。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来自证券市场的压力,可对公司经营者形成公 众的监督,可增强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因此,可将国有证券经营机构改组为多元投 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条件成熟的可作公开上市试点。 风险控制,乃证券经营机构永恒的主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跨世纪的中国券商所肩负的重任。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谢荣兴 《上海证券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2023-06-16 10:42:301

股票被证监会调查会是什么结果

1、股价大跌证监会立案属于一种重大的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为了减少损失,大量的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2、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3、可能引发暂停上市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4、可能引发终止上市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扩展资料: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6-16 10:42:371

律师打官司费用怎么收

法律分析: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离婚诉讼、刑事诉讼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的收费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于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协商确定的。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023-06-16 10:42:472

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有2名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2023-06-16 10:43:102

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2023-06-16 10:44:031

中国法律大全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现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 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 道路交通法规:2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3条; 海洋法规:4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3条;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0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93条; 劳动法类:4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43条; 公务员相关法规:1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23条; 反腐倡廉(党内):2部; 知识产权:22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3条;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0条; 环保类: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 新闻出版:19部; 司法诉讼程序类:3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 劳动教养法规规章:6部; 文物保护法规:8部;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条; 烟草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1条; 宗教法规:6部; 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59条; 信息化类: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7条; 其它类:52部,涉及其它类司法解释:3条; 非典专题法规文件:134部; 禽流感专题:16部。 如果你现在查查法规数据库,可以看到:法律(约1012条) 、行政法规(约5497条) 、部门规章(约93092条)、司法解释(约3970条)、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约5879条)。更不必说地方法规的数量了。
2023-06-16 10:44:137

按照现在的股票法规,A股股票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将被*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2023-06-16 10:4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