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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具体时间,
(300288)朗玛信息: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因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已于2015年1月30日披露了《关
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
)上午开市起停牌,并分别于2015年2月6日,2月1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
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2015-006).
目前,
该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
年2月27日起继续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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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刊登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继续停牌(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北陆药业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北陆药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8月27日开市起停牌。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具体什么时候复牌还是要看公司的公告!!2023-06-17 07:06:59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2023-06-17 07: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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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之杰突然停牌原因: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银之杰,证券代码:300085)于2015年4月2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2、待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再进行复牌。 3、停牌,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2023-06-17 0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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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时间啊(300026)红日药业: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红日药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红日药业, 股票代码:300026)于2015年4月7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2023-06-17 07:0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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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能否炒股?为什么?
国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股。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2.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3.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4.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什么不能? 答:中国股市有一个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股市涨起来,公司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往往会回到股市,用于炒作股票。 过去数年间,这种现象其实一直存在。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后,原先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变来变去,迟迟落不到实处,实际上,它们已经将大把的资金投入股市。当年甚至有这样的事:承销商在股票承销之际,就已经和上市公司约定,融资后将其中多少资金交与证券商投资。显然,在股市火爆之时,以股票投资获取收益,远比实业投资容易得多。 不过,上市公司如果将融入资金购买地产或是股票,对国家整体经济将是重大伤害。它不仅会使市场泡沫横飞,而且同时会削弱一个经济大国赖以维系健康的实业基础,从而加剧经济的泡沫化、空心化。 2001年中国股市进入前一轮熊市之后,很多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而身陷困境,有些甚至走到了崩溃的边缘。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尽管当年那种方式的“委托理财”尚未开闸,但谁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融资一定会用于实业发展? 况且,通过股票投资“洗钱”也是十分方便的途径,这使得过去的中国股市几乎变成了一个上市公司的“洗钱场”。股票投资亏了,上市公司背着;赚了,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中不体现或少体现,差额落入个人腰包。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托市,有关政策法规对于实业公司购买证券资产予以解禁。而且迄今为止,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进行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防火墙。 鉴于上述原因,在中国股市IPO和再融资重新启动之时,我们发出“谨防融资泡沫”之语,希望能够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 当然,准许上市公司购买股票,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但如何兴利避害,在利弊之间找到平衡,却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问题。2023-06-17 07:08:015
东方日升重组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复牌?
1、东方日升(股票代码为300118)已经于2015年5月19日复牌了。2、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因拟披露重要事项,可能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东方日升,股票代码:300118) 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开市起实施临时停牌。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投资设立互联网金融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东方日升关于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议案》、《东方日升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等议案。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开市起复牌。2023-06-17 07:08:223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2023-06-17 07:08:291
公司资金募集
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六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一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存放在专用账户)一个帐户(帐户数目数目≤募投项目的原则:帐户数≤募投项目两次以上融资的数量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交易所可能同意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原则:数≤账号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应存放在专用账户[wing1]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存入帐户的时间(变化新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两周内签署的三方协议,应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CSI期满或小,中小型企业家变化的新协议终止后,应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协议签署的时间记录交易所宣布的协议主要内容) BR />(一)上市公司的重点应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账户账户,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金额和贮存时间(三)商业银行每月的银行对帐单上市发行公司,保荐人一份副本;(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的账户信息;(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1秒或12个月的总花费金额从该账户中的通知触发点(直径统一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撤出从特别帐户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了20%的所得款项净额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提款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特殊的20%的总户,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得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从账户累计金额更超过1000万美元或5%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或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账目来自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家商业银行没有发出及时向保荐人的银行对帐单或通知撤回大帐,以及与保荐人不存在查询数据调查的情况下,保荐人或上市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能会终止禁止性的协议后注销该帐户,以筹集资金; 4,募集资金 1,除金融类企业外,投资项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金贷与他人,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买卖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3,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今年预计将使用没有人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所需的处理量之间的差异超过30%的 BR />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进度实际投资,投资计划这样一个变化的原因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募集资金使用特别年度报告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这种变化的原因,计划 6,为了筹集资金,以取代以前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1)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金额参考应当相应改变募投项目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的不确定性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4,独立董事明确同意 5,监事会的明确同意 6,更换时间路程前进到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募集资金拟投入的自筹资金和前预先确定的投资金额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更换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更换。别拿程序报告的要求没有明确的程序不走实验室公布的报告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更换。 7,上市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改变变相收益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 />(二)单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所得款项净额的50%; (三)单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以前的由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由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报告和公告个交易日(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四)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和管理使用。 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布(a)不得改变变相所得;(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三)单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数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 (四)单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恢复到以前使用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如有适用)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的明确同意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告的明确同意。 (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 (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创业板没有相关法规)(三)单一补充营运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恢复到以前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发出的明确同意。 (六)在核心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审阅并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和公告。 8,个人储蓄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包括利息)(1)其他股权投资项目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后 4,董事会,监事会意见后不到1万美元,或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小于5%,从程序,年报披露。没有规定1,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2,保荐人发表意见的明确同意不到50万或更少承诺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的1%,的程序,该报告披露。单个或全部投资项目完成后,少量的上市公司将盈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 (二)发表明确保荐人赞同意见; (三个)经董事会批准。 (2)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没有参照本条例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的余额,资金余额的大小不区分 9,募集资金结余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经前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评论(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是低于10%的所得款项净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独立董事,保荐人,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小于5万美元,低于5%的所得款项净额,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没有第28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盈余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同意;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所得款项净额小于10%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不到3万美元,不到1%的所得款项净额,可以免除程序,其使用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募投项目变更的意见;投资于核心业务。 10-2被认为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发售文件中披露)(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实施投资项目变更的主题; (三)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变化; (四)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到位; (五)实际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划投资额的数量比原计划的30%;上交所规定(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 10-3募投项目变更 - 你只能改变位置免于执行上述过程,但应考虑及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由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深圳段较为严格,被认为募投项目的变更须经批准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 11-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半年报的季度 11-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验机构 - BR />板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处理 1,全面核查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的专项报告“ 2,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3,2个交易日报告的公布。 1,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违反 3,董事会内两个交易日的报告,并宣布 11-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半年度)1,董事会应当存储在年度基金筹集和使用专项说明发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特别审计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每半年一次的现场调查,一旦每季度没有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的现场调查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处理有没有赞助商募集资金管理违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交易赞助商每年直接存款和问题,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披露交房时。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董事会董事及会计师核查及发行核查意见 2,同时提交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专项审计报告发出特别声明。 1,保荐人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天之内的一年,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验资报告公布后2个交易日内。 13,其他机构,以监督 1,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布后的报告。一半或更多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 ?2023-06-17 07:08:42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023-06-17 07:08:525
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总额关系是什么?
募集资金净额是其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它的数额要小于总额。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2023-06-17 07:09:192
上市公司的董事任用规则是怎样的?
相信关注股票的朋友们会发现,上市公司们在每次的定期报告中(指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以及年报这四个报告)总有一栏叫做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而这些公司的董事们往往都有着非常光鲜的履历,在该公司也是兢兢业业工作了很久。但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作为全中国数百万个企业中的翘楚,其中肯定有不少这样的员工,为什么偏偏会选中他们做了董事呢?其中对于董事们的任用规则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啊,我们就来好好地聊一聊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用方面的规则。其实,我们的各项行政法规以及交易所出台的规则里面,都有对董事任免的具体要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就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等。从任用人选的基本条件来看,无非是需要候选人无任何犯罪记录尤其是没有证券方面的犯罪行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上没有背负什么巨额的债务或者是欠款;没有担任过任何破产公司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但任用的决议程序就比较复杂了,上市公司作为一家公众公司需要对所有的投资人负责,所以上述如此重大的人员任用都需要通过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在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会将候选人的履历、承诺等情况放在交易所网站上供股民查阅,让他们作出最公证的判断。2023-06-17 07:09:516
东方通为什么停牌?为什么事情呢
【2014-07-16】刊登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继续停牌 东方通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近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分业务人员工作变动,拟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中包括服务于本公司的审计团队。鉴于此,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建议将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审计机构后,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协议所有条款。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投项目“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升级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公司应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3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下午3点至2014年7月31日下午3点。 3、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13层东方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2日 6、会议事项:《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2014-07-12】刊登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继续停牌 东方通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东方通预计201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40万元-亏损390万元。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2014年半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业绩变动主要原因: 1、因季节性销售波动原因,预期一些大额销售合同未能在本期签订,造成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约9%; 2、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应收账款增长,造成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3、报告期较上年同期人力成本增加、房租成本上涨,导致管理费用同比增长。 4、报告期内为加强与用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联系,以上市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针对核心用户和主要合作伙伴,加强了市场推广活动,导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 其他相关说明 报告期内,影响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500万元,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贴。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东方通于2014年6月23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4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4年7月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目前,公司以及有关各方面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对重组事项涉及的标的资产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每周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公告。【2014-07-09】刊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继续停牌 东方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 东方通现发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2014-07-05】刊登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继续停牌 东方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东方通于2014年6月23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4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目前,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中介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每周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公告。【2014-06-30】刊登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继续停牌 东方通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东方通于2014年6月23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14年6月23日开市起停牌。现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东方通、证券代码:300379)自2014年6月3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承诺争取于2014年7月29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逾期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于2014年7月29日恢复交易,并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交易所同意的,如公司仍未能在延期复牌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06-23】刊登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今起停牌 东方通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 自2014年6月23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说了这些是想你转过来我这边。谢谢!希望能帮到你2023-06-17 07:10:441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如何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分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分支机构。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四条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依法对子公 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下属机构,本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 权。 第五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 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 第七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的子 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制度。 第八条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比照 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并行使股东权 利。2023-06-17 07:10:521
300303为什么停牌?
【2015-07-03】聚飞光电(300303)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聚飞光电;股票代码:300303)自 2015 年 7 月 3 日开市起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 日2023-06-17 07:11:051
楚天科技离职流程
证券代码:300358证券简称:楚天科技公告编号:2020-035号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边策先 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边策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并于近 日办理离职手续。边策先生离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边策先生担任的公司副总裁职务原定任期为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 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边策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边 策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全部完成交接,原分管业务由总裁唐岳先生直接管理,其 离职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边策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0.01%。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上述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 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边策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在公司产品技术研发、 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董事会对边策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2023-06-17 07:11:121
上市公司拟筹划控制权变更一般多久
每个公司不一样,基本都是一个月左右。 11月1日,华灿光电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财经网讯 11月1日,华灿光电发布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公告显示,华灿光电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实控股”)出具的《关于筹划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告知函》,获悉其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具体方案拟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特定对象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特定对象将获得公司20%-30%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同时,该事项涉及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 经华灿光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公告显示,截至11月1日,华灿光电与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2023-06-17 07:11:2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4.1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2023-06-17 07:11:351
公司高管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有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扩展资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性质有如下特点:(1)“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是组织的中坚力量。(2)上司所提的绩效要求往往是原则性的,而他对下属的指令却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3)上下信息流动的必经通道。(4)长期性要求.一方面决策总与长期相联系,另一方面企业不能频繁更换高层管理人员。(5)工作的付出是体力、智慧、技能和心力,前三者能被外部感知或自己可以对人讲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压力和疲惫,只有自己知道。(6)工作绩效并不一定和本人努力成正比,受外部制约和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大。(7)工作类型有两类,企业某一职能的总负责和某一独立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管理人员2023-06-17 07:12:054
创业板预报新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5.3.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5.3.2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2023-06-17 07:12:371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部分金融企业或国有企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亦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以关联交易为主的交易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证券发行相关事项;四、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五、募集资金使用;六、利润分配;七、中介机构选聘及其鉴证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九、回购股份;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一、提名、任免董事;十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金融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统称《规范运作指引》;未加说明的,亦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4条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内容还应当遵守相关的特别规定2023-06-17 07:12:461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当监事吗
结论:法律并没有作这方面的限制,那就是可以。从立法的目的角度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法理上推不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那就是可以。2023-06-17 07:13:082
华鹏飞股票为什么停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预计本次重大事项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标的资产属于医疗信息化行业,目前该资产收购事项仍处于洽谈阶段,双方正在积极协商沟通中,相关中介机构尚未确定。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鹏飞,证券代码:300350)自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2023-06-17 07:13:45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u20222023-06-17 07:14:08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法及其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u20222023-06-17 07:14:172
注册资金置换程序是怎么样的?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3、董事会审议通过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3、保荐人发表意见4、监事会发表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2)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9、募集资金结余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二)保荐人发表意见(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 每季度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13、其他机构监督权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023-06-17 07:14:36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u20222023-06-17 07:14:44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2023-06-17 07:15:354
创业板中报预告新规
创业板的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但业绩预告只应在下列情况下作出: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超过50%;3.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之一。上市公司业绩好,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好,股票值得投资,股票上涨的概率大。主板: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与深交所主板的要求不同,下面介绍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1.年报业绩预告,上市公司预告净利润可能为负且扭亏为盈的,净利润比上年增减50%以上(基数小的除外)。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业绩预告;如果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可以进行业绩预告。2.性能快递如果公司已汇总当期财务数据,但尚未编制年报,可以先披露业绩快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1。业绩预测报告期内(一季度、半年、三季度、年内)应作出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减50%以上(小基数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如需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报告期4月15日前;前半个报告期为报告期的7月15日前;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在下一报告期的1月31日前;我看到一些投资者仍然在期待业绩预测。主要原因是上述规则不明确。7月15日后不再做业绩预测。2.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快报。从上述规律中,投资者可以发现,主板企业的业绩预告只有在业绩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具有强制性,而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对于没有业绩预告的企业,业绩相对稳定,波动不大。其他板块: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a股除主板外,还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这些板的业绩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下面将一一介绍。中小板:1.业绩预测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一季度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超过50%;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了扭亏为盈。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2.拟在3-4月份披露年度业绩报告的公司,应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鼓励半年报预约在8月份披露的公司,应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报告。年报预定在3月份之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否则必须强制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半年报和季报不是强制披露。宝石:1.业绩预测公司应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及全年业绩预告。一季度业绩预告时间:若去年年报预定披露时间在3月31日前,最迟应在披露年报时披露今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拟于4月份披露的,应于4月1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其他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2.性能快递这和中小板是一样的。年报预定在3月份之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否则必须强制披露年度业绩报告。半年报和季报不是强制披露。计划在3月至4月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科技创新委员会:1.业绩预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业绩预告:一是净利润为负;二是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50%以上;三是扭亏为盈。同时,如果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进行业绩预告。此外,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当期业绩与业绩预告的差异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性能快递对于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根据《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预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按照《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报告。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2023-06-17 07:16:021
衡阳新宙邦叫什么名字
衡阳新宙邦叫什么名字?答:衡阳新宙邦叫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06-17 07:16:09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四大看点
看点一:有利于遏制“三高”发行。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高成长”定位被炒作成了诞生类似微软、苹果等创新企业的孵化园。在各路炒家的热捧之下,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不断攀高,平均市盈率在60倍以上,最高的新研股份达到150倍,创业板成了“三高股”的孵化园。退市制度推出后,各路炒家就要掂量掂量询价时抬高创业板市盈率的风险了。退市制度将使创业板估值水平趋于合理,使“三高股”回归其实际价值。看点二:让财务报表造假和包装上市者闻风而退。创业板的业绩变脸公司可谓层出不穷,而此番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做假账,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对于那些包装上市痕迹明显的公司来说,倘若不整改扭亏,将难逃退市厄运。看点三:有利于遏制小盘题材股炒作。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小盘股,所以一直都是投机资金猎取的对象。创业板新退市制度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审计净资产为负”,缩短了创业板退市时间。这将使那些以赌博心态炒作净资产为负的小盘题材股的行为得以收敛。同时,退市制度优胜劣汰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重塑市场的价值投资风气。看点四:为主板退市制度的推出铺平了道路。A股主板市场成立至今,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大批连续亏损的垃圾股由于拥有“壳资源”和重组后“乌鸦变凤凰”的预期,被投机资金炒来炒去。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表示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希望这一规定也能在主板的退市机制中得以体现,从而使主板炒作“壳资源”及ST股之风有所收敛。2023-06-17 07:16:171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哪些投资?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3.2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2023-06-17 07:16:412
创业板IPO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创业板考虑打开涨跌幅限制 伦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姜楠昨日透露,深交所一直在讨论创业板是否打开涨跌幅限制。 姜楠是在当天于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亚太投资峰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早报记者昨天下午就此向证监会新闻处求证,但未获证实。 非对称涨跌停? 姜楠说,英国市场不管是创业板还是主板,都不存在涨跌幅限制。因为在成熟市场,这种限制影响定价,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深交所一直在讨论打开涨跌幅限制的问题,但中国监管层还是更多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姜楠同时指出,"涨跌幅限制在中国股市的某些阶段有存在的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近日提出,创业板的股票交易应实行非对称涨跌停板制度,涨停板幅度可保留主板的10%,跌停板幅度应扩大到20%,以此扩大创业板交易的风险敞口,强化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抑制创业板的过度投机。 对此建议,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峰持反对意见。他说,"如果只允许上涨一点点,而下跌无限,那么有的股票将会下跌过多,受影响的最终还是中小投资人。不该用市场教训的手段来提醒中小投资者。" 创业板两大难题 世界上不乏推出创业板的失败教训。对此,姜楠认为,中国创业板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资金来源、上市公司需求、二级市场活跃程度等几大因素。目前,中国是不缺资金的,中国创业板面临的主要是两大难题:一是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散户太多;二是公司的诚信问题。 "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这使得证监会不得不进行一些非常具体的监管。"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则在同一场合提醒,韩国、日本等国推出创业板失败,是因为当时上市的公司行业太集中,基本集中在互联网行业,"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大部分公司倒下去,连带创业板一蹶不振"。 "创业板不等于高科技板,并且高科技板块本身涵盖的范围也很广。"杨戈说,"我觉得中国现在推出创业板,对行业的选择可以广泛一点,不一定要是高科技行业。创业的概念很广泛,可以是高科技企业,也可以是传统行业企业,或是一些高增长行业。" 市场化定价 此外,杨戈还担心,创业板上市的第一批企业会被爆炒,"股价被炒得很高之后资金又撤出,一些跟风的投资者就会被套在里面,导致市场一蹶不振。根据之前中国股市发展的经验来看,这种担心还是很有必要的。" "这与新股发行机制有关。"杨戈以美国IPO机制举例说,"定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供求不平衡就不会等到上市之后才表现出来,在IPO定价时就表现出来了。上市第一天,供求关系就基本达到平衡,不会出现股价被爆炒的情况。"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经理刘纲在昨天的会上也警告,如果是非市场化定价机制,在第一天就可能暴涨100倍。 综合诸多媒体此前的报道,创业板的启动,可能在新股发行改革之后。 创业板或七八月份推 本月早些时候,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草案。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副主任修小平周四称,创业板可能将于七八月份推出,但最终时间还未确定。 可查资料显示,今年3月份,证监会公布了创业板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管理办法,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当时明确,创业板企业的真正挂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后。(东方早报) 各界聚焦6大热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于今日结束。上市细则征求意见截止,预示创业板步入"倒计时"阶段。创业板何时真正亮相?谁又会成为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一系列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新焦点。 热点一:创业板有望在今年八月份左右推出 14日,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创业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已基本完备。 据了解,从创业板细则出台,到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中间尚有一段路程要走。中国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表示,创业板预计会在八月份左右推出。 根据创业板IPO(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有关机构调查显示,包括天涯社区、江通动画、碧水源、上海海鼎、光迅科技等在内,约有150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望首批登陆创业板。 热点二: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满三年方可转让 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上市规则》做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热点三:创业板公司三种情形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据《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缩短退市时间,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将在以下三种退市情形下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一是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二是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热点四: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 《上市规则》指出,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借鉴海外市场及中小板经验,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 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热点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防范新股上市暴炒风险 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热点六:创业板执行现行保荐制 调整个别不适条款 证监会发言人近日表示创业板将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此外,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该发言人表示,根据创业板市场建设总体安排,考虑到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总体一致,保荐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创业板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但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控制,对《保荐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一方面加强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创业板IPO规则征求意见截止 市场仍存5大担忧 中新网5月22日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截止。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早在14日已正式发布,创业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基本完备。不过,对于创业板正式推出后将对市场带来如何影响,业内人士仍然存在一些担忧。 担忧一:创业板分流主板资金进而冲击A股? 由于中国A股市场当前尚处复苏期,不少人担心创业板此时推出,将分流主板资金,进而冲击股市稳定。但据《新民晚报》援引业界人士意见称,当前不管是从宏观信心,还是从微观实质,推出创业板对市场供求层面都不会带来实质性冲击。 分析称,一方面,创业板融资对主板市场"分流效应"也属有限,据业内人士测算,创业板企业推出后,平均首发融资额预计在1亿元到2亿元之间,而在推出初期,其融资规模可能更小。另一方面,市场闲置的社会资金很充裕,中国股市并"不差钱"。创业板这个新的投资市场,可能吸引更多社会增量资本而非仅仅从主板市场分一杯羹。 担忧二: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有损散户利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符合退市条件时将实行直接退市,而不必要再进行转板。《经济参考报》有文章指出,业内担忧这种安排更为市场化,防范了市场利用壳资源炒作的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称,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下,最后被锁住的可能是散户或者机构投资者,建议从机制上保证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散户利益严重受损。 担忧三: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股价被过分炒高? 对创业板上市首日股价被过分炒高,投资者一直存在担忧。一是因为创业板股票数量较少,但需求很大;另一个原因是,发行价和二级市场的价差客观存在。 对此,深交所主席宋丽萍近期就表示,"制度上防止爆炒的措施,一是股价涨太高就停牌,如停三十分钟,进行警示,让股民消化一下,股价是不是该这么高。"另一方面,深交所会实时监控不规范的报单行为。 担忧四:创业板上市公司被人为操纵风险?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是否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是投资者关注焦点之一。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要想减少市场操纵,只能加强监管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完全消除市场操纵是不可能的。国外创业板刚推出时,也有炒作的历史。随着上市越来越容易,再加上市场化运作,投资者会逐渐变得理性,炒作就会减弱。 担忧五:创业板推出造成"壳资源"贬值? 由于创业板提供了新的投资群体,其规模小数量多的特点可能冲击类似的目前估值偏高的中小上市公司。对此,国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汤小生认为,创业板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壳资源贬值。由于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大大低于主板及中小板,中小企业通过IPO直接融资更加便捷。ST股和绩差股的壳资源价值将被削弱,股价下跌风险增大。 创业板上市首日或暴炒百倍 第五届亚太投资峰会暨"2009中国投资之最"颁奖典礼于2009年5月19-21日在北京举行。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经理刘纲在峰会上表示,创业板需要市场化定价,才能防止爆炒。如果设定PE必须在30倍以上,我相信创业板推出时第一天必然会有巨大的暴涨,因为我们所接触的企业都有很高的成长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长,如果是一个非市场性的定价机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达到100倍,这样一定会出现暴涨。如果由市场定价,暴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以下是发言实录: 刘纲:我同意刚才杨总说的,他说中国的创业板一定会成功,不管是基金投资者还是未来的二级投资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创业板的推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有几个重要原因,一个活跃的市场首先要有大量的优质企业,这个特质中国显然是具备的,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功是由微软这些公司造就的,我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大量优质、成功的企业会造就一个非常成功的中国创业板。 第二,中国创业板的规则确实有很多创新的部分,刚才大家也谈到了,我觉得谈得非常好,说明大家的研究非常透彻。其中一点是关于准入制度的,也就是上市财务指标,其实我基本同意,在现阶段不应该设立过低的标准,我不认为纳斯达克的标准就一定是成熟的创业板标准,因为每个国家各有不同的特点,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非常成熟,几个人一块儿成立一个公司马上就能上市,因为诚信体系不错,但在中国的环境下可能不一定合适,所以需要设立两个盈利指标。 第三,在整个交易和准入上目前还有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就是对于定价方面的安排,如果是市场化的定价,那就能防止爆炒的情况,如果设定PE必须在30倍以上,我相信创业板推出时第一天必然会有巨大的暴涨,因为我们所接触的企业都有很高的成长性,甚至每年以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速度增长,如果是一个非市场性的定价机制,我相信它在第一天就能达到100倍,这样一定会出现暴涨。如果由市场定价,暴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还有一点大家一定要重视,退市机制的三个特征,因为我也参与了深交所设置的研讨,我认为这是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为了防止投机企业上市而设置的重要制度,我们相信,如果一个企业作假而上了市,但他很快就会触犯这三条,出具否、净资产为负或没有交易,这样马上就会导致他退市,作假的成本会非常严重。同时这对投资人也是非常重要的警示,对于机构来讲,如果你推动了一个企业上市,没过多久它又退市了,你的投资可能就会变成长期投资甚至血本无归;第二个层面是对二级投资者的,如果你们盲目追捧一些看起来很高的企业,结果它退市了,那你个人可能也会血本无归。所以我认为退市制度是一个非常大的创新,对于整个创业板未来成长会有非常重要的帮助。2023-06-17 07:16:514
创业板开通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数据来源:深交所【风险揭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2023-06-17 07:17:23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概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持续向市场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所产生的一个最基本义务。投资者通过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投资选择。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和不公平的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面临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处罚。 综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分类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准确性原则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够准确表达其含义,不得使用广告性、恭维性的语句;完整性原则又可称作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1、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经典案例 (1)欣泰电气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欣泰电器重大遗漏 回查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欣泰电器违法事实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证监会对欣泰电器及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等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1、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2、典型案例 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份,为内蒙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雅。马雅和其丈夫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的股权。自2013年10月8日起,马雅和赵伟通过与上海灵狮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授权代表王某钊)签订了投融资服务协议,与王某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但是内蒙发展并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内蒙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内蒙发展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伟、马雅作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证监局出具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信息发布不规范,即未按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对此,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提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梳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公司于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司监管部的监管函,监管函认为根据万科于7月20日披露的《报告》,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报告》,但是公司于19日向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的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万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2023-06-17 07:18:2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A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4问规定,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经审阅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最近一个季度末。B项,第26问规定,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符合以下条件:①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②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③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④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C项,第28问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D项,第32问规定,针对部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披露影响分析。E项,第28问规定,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纵、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2023-06-17 07:18:391
规范运作:董事会秘书的首要责任
在我国,董事会秘书从它诞生那一日起,就应把公司规范化运作作为首要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的设立是规范化运作的需要 回顾我国董事会秘书的发展过程,无不都与内地证券市场发展、深化规范化运作有关。从1993年起,为规范境外上市需要,境外上市公司由董事会委任了董事会秘书。1994年7月1日,中国实施了《公司法》之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9条及155条,又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法规上第一次确立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与此同时,内地的上市公司全部都设立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经过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培训颁发合格上岗证书的超过千人。 几年前,有人曾经这样表述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就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转换为上市公司后所新增加的工作”。这符合中国的国情,上市公司是一个全新的形象,它是公开、透明的,要求它在证券市场上遵守“游戏规则”,运作规范,这个工作责无旁贷也属于董事会秘书。 二、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规范化运作的保证 众所周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主要职责包括: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事实上,董事会秘书在行使上述法定职责外,还承担很多其他方面的职责,如负责有关财务、法律、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这与个人的事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公司的规模、管理结构有关。这种现象与香港公司秘书所担负的职责有些相似。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公司得以规范化运作的基本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正庆1999年2月在伦敦提出了提高境外上市公司质量的五项措施,为了落实这五项措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转换境外上市公司经营机制,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负责的持续责任。该意见共有十一条,第八条专题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工作,负责与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要注意增强公司透明度,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在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表明中国内地重视董事会秘书工作,把支持董事会秘书工作放在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的高度,为董事会秘书行使其职权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任重道远,董事会秘书在规范化运作中的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走过了十多年历程,在积极探索中坚持法规先行,及时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董事会秘书外在与内在的工作环境得到了改善和加强,董事会秘书以自身的工作责任及工作业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和尊重。 在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中,董事会秘书在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方面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律约束责任。这是由董事会秘书的职业特性所决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命,不仅对董事会负责,还要对公司、对股东负责。 提供专业意见责任。董事会秘书要对董事及公司要员提供专业意见及指引。为此,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仅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也包括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只有这样,董事会秘书才能行使向董事会提供全面的法律及行政程序的意见,督促他们明确自身的职责与责任,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由国有企业转制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这条要求尤为重要。 监督规范责任。一方面,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公司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董事会秘书也应监督公司的活动,包括个人的权力、会议和程序等方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沟通协调责任。在公司内部,沟通董事会与经理层关系,协调不同意见;在公司外部,与外界人员建立公开而有效的沟通渠道,沟通董事会与股东之间、董事会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董事会与政府部门之间、董事会与传播媒介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是董事会秘书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在符合有关法规的提下,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积极开放的信息披露策略,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状况,增加公司的透明度,从而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我国的证券市场将在依法治市、规范运作基础上得到发展,董事会秘书也将在发展中履行应有的责任。2023-06-17 07:18:461
关于创业板的问题?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概念及特点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上市规则比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要简化得多,渐渐成为全美高科技上市公司最多的证券市场。截至1999年底,共有4829家上市公司,市值高达5.2万亿美元,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达克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伦敦证券交易所(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文章来源www.ipo668.cn [编辑本段]创业板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编辑本段]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从目前的情况看,上市公司主要参股了五大创投公司:分别为深圳创投、紫光创投、浙江天堂、上海联创和清华创投。 深圳创投 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创投企业,其注册资本为16亿元,集团现下辖全资、控股、合资的投资(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13家,可投资能力已超过30亿元。其主要投资对象为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包括生物工程、IT、软件等。 大众公用、深圳机场、粤电力、盐田港分别出资出资3.07亿元、3.2亿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各持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20%、20%、3.13%、3.13%的股权。 紫光创投 清华紫光、常山股份、百科药业、中海海盛、燕京啤酒、世纪中天、凌钢股份、首钢股份等11家上市公司参股清华紫光创业投资公司,在公司2.5个亿的资金规模中,除去紫光股份占16%以外,其余11家平均占8%左右。 浙江天堂硅谷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浙江省人民投资控股、部分新上市或即将上市的知名企业联合组建,注册资本1.618亿元。涉及上市公司有天通股份、东方集团、浙江阳光、民丰特纸、金鹰股份、钱江水利、钱江生化、升华拜克和小商品城等。 上海联创 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知名的创业投资公司,风险资金投资领域包括IT、生物制药、电子等等。其涉及的上市公司有康缘药业、联环药业。 清华创投 涉及的上市公司包括力合股份、华银电力和特变电工等。 如何寻找创投概念潜力股 根据投资金额找潜力股 我们认为至少要投资5000万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司盈利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投资1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值得关注。如深圳机场(000089)、大众公用(600635)、天通股份(600330)、唐钢股份(000709)等。 [编辑本段]深圳创业板明确时间表 创业板明确的设立时间表——2009年3月31日 今日凌晨1点45分,酝酿10年的创业板,首次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中国证监会于上述时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将是筹备创业板首批企业正式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今年两会时曾表示,首批上板企业不少于8家。 多年来筹备创业板落地工作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位负责人昨日认为,创业板和新三板的推出将会成为今年应对金融危机的新举措,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 《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从创业板IPO办法推出到第一批企业正式登陆,才可视为创业板落地生根,但这可能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正在为创业板排队企业做辅导的一位券商投行负责人解释说:“从IPO规则还有配套规则出台就需要一段时间,报企业的发行申请也至少需要两三个月时间,而且必须等这些企业的最新年报出来。” 修改后的《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但最核心的上市发行门槛并未变化,即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第一套标准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上述两套标准还须满足四个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办法》主要的四项修改之处包括明确发审权属于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从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此外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 上周五和本周周一大众公用(600635.SH)、紫光股份(000938.SZ)等多只创投概念股逆势大幅上涨,而沪深两市指数同天均下跌。 创业板历经十年而未推出,今年两会期间,为此奔走呼吁十年之久的民建中央继续百折不挠上交提案助推创业板,希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正是在创业板推出的预期引导下,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了很好的融资。一位投行人士正在辅导几十家待上创业板的企业,他认为对创业板的预期引导建立了新型融资体系,使得这些企业不差钱。 市场对创业板的预期仍然高涨。“创业板不能尽快推出当然令人失望,决策层可能顾虑到各国创业板的前车之鉴和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然而创业板的效应已经有所体现。但凡待上板企业只要进入券商辅导期,就会成为政府、银行、PE追逐关注的对象。只要排队上板的企业有项目投资需求,以较低市盈率来展开一轮私募,就会吸引大批PE进入,银行贷款也会更为容易,各地政府也会支持。这一切都是因为有创业板的预期。大家还是预期今年会较快推出。”上述投行人士昨日表示。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全球经济危机已经对一些待上板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这表现在营业收入陡降,增长率无法满足创业板要求。“在我们去年先期培育的20家排队上创业板企业中,今年已经有一半企业无法满足创业板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30%的要求,只能延后上市,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是主要在第四季度体现,我们将根据年报对此重新统计和培育。” [编辑本段]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的对比 条件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要求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23-06-17 07:18:551
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要求
一、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二、讲究信息的实效性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三、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风险是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点。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产品、技术、市场走势比较确定,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竞争对手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争夺。 因此,《主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风险只须常规披露。但由于创板公司行业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因素,《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拟上 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 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另外,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 究开发简要历程;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等。2023-06-17 07:19:121
创业板2022退市后恢复上市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创业板退市后,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恢复上市。具体的规定如下:1. 企业需在退市后3年内完成重组上市或者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达到上市条件。2.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且合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3. 企业需在退市前2年,连续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4. 企业需在恢复上市前,连续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退市企业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努力恢复上市资格。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更好地保护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对于想要恢复上市的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加强内部管控,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2. 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稳步增长。3. 健全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4.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通过资产重组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企业的重大变革。2023-06-17 07:19:438
三创四新指的是什么
所谓“三创”注册制改革擦亮创业板“三创四新”底色,为创新经济“翻新”出更肥沃的土壤,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数字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注册制下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细分领域龙头公司“崭露头角”。总体来看,182家创业板注册制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约1.5万项,66家公司正在开展所在行业的相关前沿领域研究,28家属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此外,多家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为细分行业龙头。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助力产业升级,是革新后创业板的另一大亮点。据统计,在182家创业板注册制公司中,有94家公司技术、产品可以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同时,新上市企业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创业板注册制公司涵盖现代物流、研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等多个领域,积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与先进制造业等深度融合,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此外,创业板注册制公司涵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助力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业板本次改革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以注册制为主线,统筹完善上市、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退市等各项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使改革活力得以输送至每一根“毛细血管”。“四新”,是指企业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或者是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2023-06-17 07:20:40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1.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2.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 1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投项目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数量。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门的融资账户。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数量。原则:专项账户数≤募集项目数。 超募资金也要存入专户。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单独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三方协议的期限。 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至少包括三方协议拟包含的内容(协议签署后,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二)专用账号、涉及的集资项目、存款金额和期限; (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随时在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023-06-17 07:20:492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2023-06-17 07:20:561
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企业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创业板上市条件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中小板企业上市条件: ⒈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⒉财务条件: 最新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新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新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5月20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与主板市场同样受约束于 《证券法》、《公司法》。2023-06-17 07:21:421
ST康达转身ST康达尔
讯据2007年ST康达尔财报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42,043.5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7,274,990.05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35,988,1讯据2007年ST康达尔财报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42,043.5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7,274,990.05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35,988,148.74元。由于净利的提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08年5月20日起对本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ST康达”变更为“ST康达尔”。到2011年底,2011年ST康达尔的业绩再次上升。据2011年财报显示:ST康达尔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结果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为358,917,080.35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29,788,759.26元,实现营业利润28,288,024.00元;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3,048,101.9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185,388.50元。由于连续的净利增加,ST康达尔已经避免了退市的风险,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ST康达尔已经达到了申请摘掉ST的资格。为此,ST康达尔公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截至今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自2012年5月31日起撤销本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12年5月30日停牌一天,2012年5月31日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康达尔”变更为“康达尔”,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048”。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2023-06-17 07:22:131
《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中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吗
一、《 公司法 》关于职工董事中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吗 可以,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董事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兼职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68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 四、董事任职要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 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 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 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上述《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如果公司拟聘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经在上市公司任职,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曾存在上述第2条及第3条所列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未被股转公司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中需要有职工董事,作为代表员工的利益在开董事会的时候发言,为职工利益着想,作为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只要符合公司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以及《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即可,所以公司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可以作为职工董事的。2023-06-17 07: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