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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所以你们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需要在当地按季度预缴部分所得税,具体算法你可以详看这个文件,希望能帮到你 望采纳O(∩_∩)O~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话,分公司员工工资也应该由分公司自行发放,即使总公司要统管,也只能由分公司列支后转款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再发到职工个人。无论如何,职工工工资奖金都是分公司列支的,所以,应由分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那么也就是说,总公司发了工资也只能说是代发,这个工资还是要划归到分公司的账务里面是不是?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是不能在总公司的做个税申报的?对,这部分员工的工资的实际支付人仍然是分公司,总公司只是代发,应由分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你属于汇总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个季度预缴,是根据工资、收入、资产计算出所得税的分配比例预缴。年终的时候在总公司汇算清缴。不用确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得税比例,全部在总公司缴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正是新旧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像我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由于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要汇总纳税,这就会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收入会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由此导致的各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依据《实施条例》第125条,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问题,其政策实质是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一)概念: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等。特别注意:法人居民企业在我市,并且下设的所有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场所也都在我市的情况,不能称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一)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由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1.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直接入中央库)。2.总机构再按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入库税款。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工资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2.分支机构三因素相关数据2008年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3.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例1】:某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3季度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100万元,下属三家二级分支机构(A、B、C、)中A、B两家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税款,分支机构C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2】:某跨地区经营企业A公司,总机构设在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另外,在郑州总部还有一个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分支机构D部门。假设其中A公司、B公司和D部门所在地区适用税率为25%;C公司所在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三季度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6万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分别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1.总机构:一是将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分支机构: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总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并在汇算清缴征期报相关资料。2.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征期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还应报送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年终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四)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出后,再由总机构申报扣除。1.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三项指标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等。——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提出的异议,必须要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到税务纳税服务大厅查询,凭公司税号就可查到公司向税务缴税的记录,只要有税票,税务网上都可查询的到,包括以前年度的都可以查,但不能查询公司每人的缴税记录,因为税务不可能为公司每人开出税票,要想看个人明细,得到公司财务上去查询,因公司做的有帐目的。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下面是具体说明: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一、如果确实是分公司,一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他们一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税务局收进去的钱一般不会退回,如果非得退,他们会派人来查帐,那你就等着老板训吧)。情况二、如果是子公司(现在很多人分公司和子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他的工资达到个税起征点了,分公司工资表和个税系统工资表不同没有问题吗?附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