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寸头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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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Nto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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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法定代表人:余为,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一审原告湖南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地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天海运)、郑永龙、邓跃进及第三人华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天海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天集团申请再审称:
(一)《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对华天海运的控制权有明确约定,宏光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二审判决认定宏光公司没有取得华天海运的控制权,认定事实错误。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天集团对“隐性债务”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华天集团没有任何隐瞒“隐性债务”的故意和行为,二审判决以华天集团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隐性债务”为由草率认定应承担协议解除的法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有违合同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宏光公司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实际控制深圳华天海运和香港华天海运(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后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试图将损失转嫁给华天集团。
(三)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于2002年9月将深圳华天海运进行了搬迁,于同年9月29日与邓跃进、案外人乐斌订立《股权合作协议书》对深圳华天海运的股权进行重新分配和处分。公安机关对邓跃进、乐斌在另案中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证人姚某(会计)、黄某(出纳)等证词,均能证实宏光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正式接管并实际控制了深圳华天海运。
按照通行的商业规则和常识,宏光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没有理由不积极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华天集团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宏光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并实际控制了目标公司的前提下,如果宏光公司主张华天集团仍然控制目标公司或者干扰、阻止宏光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其无法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宏光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判决认定有关宏光公司实际接管和经营目标公司的事实证据不充分,错误地将本应由宏光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华天集团,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四)宏光公司对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以后经营亏损的责任承担,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的约定义务,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五)宏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目标公司经营亏损835215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天集团未提供证据推翻二审判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根据华天集团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
(一)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是否实际接管并经营了目标公司;
(二)目标公司在2002年8月1日后解除前的经营损失,应否由被申请人宏光公司承担;
(三)宏光公司是否单方面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后续补充协议及应否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
- CarieVi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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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风头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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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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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寻云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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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被告并不负担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的义务,而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被告有权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候“提醒”法院注意程序问题,法院并不能因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醒”而驳回被告的申请。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随时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应通知第三人,法庭而未通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维护法定程序应是法庭的责任,而非当事人的责任。当然,如果法庭本身认为不需要追加,而借题发挥,以所谓的逾期提出而驳回,那是一种审理策略问题了。当然,以逾期提出申请的理由,确实是没有法律和法理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