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寸头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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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中海就像是中国建筑总公司的孙子辈。
中国建筑总公司 控股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又 控制 中海地产。从而,中国建筑总公司间接控股中海地产。
中海地产,全称是: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 中国海外集有限公司控股的属下企业,其前身中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61020万元,企业类型中外合资。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又是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在香港上市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79年6月,前身为中国海外建筑有限公司,其建筑、地产、基建业务遍及国内外,是香港最大的承建商。
- kikc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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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全称是中国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8月8日成立,是香港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的旗下子公司;
香港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6月在香港成立,隶属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所以,中海地产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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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2023-06-23 08:31:095
国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有什么?
在过去十年中,离岸公司一直是成立国际业务最受青睐和欢迎的选择之一。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一、是提升企业形象,发展国际业务。离岸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公司,因而也是企业藉此走向世界,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发展跨国业务的捷径。尤其是在一个相关行业享有盛誉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便是企业不二的选择。二、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无须在当地建立财务账目并且无须提交财务报表。而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免交纳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而只以极低的数额缴纳年费即可,海外离岸公司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的保留,有的则免去资本收益如红利或股息的税收,这显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因而成为他们税务筹划的首选。三、是绕开关税壁垒,发展国际贸易。在企业所在国与产品行销国存在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一个企业向产品行销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和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产品行销国出口,就可以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和关税壁垒,使其产品顺利的打入国际市场。四、是成立控股公司,进行国际投融资。离岸公司常常被用来作为境外上市融资的核心环节。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控股向海外分公司或相关企业的投融资。比如控股国内企业以间接到境外上市融资,通过选择适用境外更为宽松的法律制度可以避免因直接到境外或境内直接上市而适用境内法律的诸多限制。 五、是保障财产安全,方便海外移民。毫无疑问,财产安全无疑是投资者的首要考虑,通过离岸公司的投资,可以使得高资产人士,进行资产风险的分散,甚至还能为个人资产增值。同时,也方便投资人海外移民。六、对股东信息完全保密。离岸公司有着股东信息高保密性的特点,再加上其不受相关法规对外投资的约束。因此,离岸公司不仅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进行,而且还能够有效保证投资人的安全。七、雇用国外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便利。离岸公司也可用作招聘境外员工的工具,这样可以为公司老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款与社保缴纳的负担。八、注册程序便捷、成本低廉。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让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如对离岸公司,有其他不解,可咨询香港信诺中创企业谘询有限公司。2023-06-23 08:31:472
京东上面的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什么
是真的。调查得知京东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商家在京东通过提交真实资料的,因此是真的。京东,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创始人刘强东担任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2023-06-23 08:31:551
百度,是中国人控股还是外国资本?
当然是中国人控股了。截至2019年1月31日,李彦宏持股为16.1%,Baillie Gifford Co (Scottish partnership)持股为5.2%。 可看出,Baillie Gifford Co (Scottish partnership)退出主要股东行列。 过去一年,李彦宏持股上升0.3个百分点,不过,由于百度市值缩水,因此,李彦宏夫妇的身价也出现了大幅缩水。2023-06-23 08:32:067
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真是假
是真的。只要是带有旗舰店logo的旗舰店不敢卖假的,故是真的。旗舰店是指某一品牌在某城市中最大且最为丰富齐全的营业店,或拥有最快上市速度等特点为一体的专门店或专营店。2023-06-23 08:32:271
盛虹控股国外业务有哪些
该公司国外业务有钢铁贸易、矿业业务、工程承包、酒店投资、新能源。1、钢铁贸易:盛虹控股在东南亚,中东和拉丁美洲等地都有着丰富的钢铁进出口业务。2、矿业业务:盛虹控股旗下的澳洲子公司正在进行矿业开发和勘探。3、工程承包:盛虹控股拥有丰富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在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地都有业务拓展。4、酒店投资:盛虹控股在海外拥有多家高档酒店的投资,并计划继续扩大投资规模。6、 新能源:盛虹控股在海外也在新能源、环保投资方面有所布局。2023-06-23 08:32:351
奔驰被吉利收购了吗
没有。吉利控股集团斥资90亿美元入股戴姆勒,并持有戴姆勒9.69%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成为了戴姆勒最大股东,并承诺长期持有其股权,但并未收购奔驰。毫无疑问,吉利集团此举将是中国在海外整车领域进行的最大规模投资,也刷新了吉利集团于2010年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汽车的纪录。据外媒报道,这笔投资并非直接由吉利控股集团作出的,而是代表公司董事长李书福作出的。不过李书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由于海外媒体认知导致的一种误读行为,外媒将李书福个人代指吉利控股集团,并不存在李书福个人入股一说。”此前,戴姆勒最大的股东为科威特投资局,拥有6.8%的股份;其次为贝莱德,拥有6%的股份。注意:吉利汽车集团隶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浙江杭州, 在浙江台州/宁波、湖南湘潭、四川成都、陕西宝鸡、山西晋中等地建有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基地,并在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建有海外工厂。吉利汽车集团是中国领先的汽车制造商,立志成为最具竞争力和受人尊敬的中国汽车品牌。吉利汽车集团旗下现拥有吉利汽车品牌、领克品牌和几何品牌,拥有宝腾汽车49.9%的股份及全部经营管理权,以及豪华跑车品牌路特斯51%的股份。2019年4月,吉利汽车与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正式签约,成为杭州亚运会官方汽车服务合作伙伴,并正式启动主题为“科技吉利,悦行亚运”的亚运战略,标志着吉利汽车品牌升级征程进入全新阶段。2023-06-23 08:32:451
路特斯汽车现在是吉利控股集团的一部分吗?
路特斯汽车现在是吉利控股集团的一部分。路特斯是与法拉利、保时捷齐名的世界著名豪华跑车与赛车品牌。品牌创始人柯林·查普曼(Colin Chapman)于1948年推出了路特斯第一款汽车。在产品制造方面,路特斯至始至终都秉承柯林·查普曼先生提出的“轻量化”车身设计的核心理念。路特斯致力于制造包括Evora在内的世界一流高性能跑车。 2019年7月,路特斯于英国伦敦发布旗下全球首款英伦纯电超跑Evija,向世界展示了路特斯超凡的技术实力以及未来产品趋势,是路特斯积极拥抱全球汽车行业变革的重要体现。直至今日,路特斯品牌始终遵循创始人柯林·查普曼的极致轻量化哲学,令驾驶者无论在公路或赛道上都能尽享驾驶乐趣。2023-06-23 08:33:132
浙江振石集团海外印尼靠谱吗
靠谱。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69年,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境内桐乡经济开发区。根据查询浙江振石集团官方可知,该公司成立了海外印尼纬达贝工业园,在工商局备案齐全,运营文件齐全是一家正规可靠的公司。振石控股集团等三家股东合资成立的印尼纬达贝工业园项目已于2018年9月1日动工,项目标志着振石控股集团是印尼第一家既拥有镍矿资源又建有镍铁冶炼的中国企业,成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示范样板。2023-06-23 08:33:501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背景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浙江省省会杭州,在浙江省的台州的临海、路桥,宁波和上海等地建有四个专门从事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生产的制造基地,现已拥有年产30万辆整车、30万台发动机和20万台变速器的生产能力。2005年在湘潭、兰州等地又建立了两个新的整车制造基地,建成后集团综合产能将达到40万辆。吉利控股集团(Geely Holding Group) 旗下子公司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是一间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集团主席为李书福,主要业务为制造及分销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自1997年进入轿车领域以来,已成为中国自主汽车品牌主要厂商之一。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吉利KC、帝豪、豪情、远景、金刚、熊猫等六大系列品轿车;拥有1.0L(三缸)、1.0L(四缸)、1.3L、1.5L、1.6L、1.8L等六大系列发动机;拥有JLS160、JLS160A、JLS110、JLS90、Z110、Z130、Z170等七大系列变速器。上述产品均通过国家的3C认证,达到欧III排放标准,其中4G18、4G10发动机已经达到欧IV标准;吉利拥有上述产品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浙江 有限公司在国内建立了完善的营销网络,现拥有286个4S、489家品牌经销商和569家服务站。2005年通过市场的精耕细作和品牌的有效推广,吉利汽车销售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业绩,全年共销售各类吉利轿车近15万辆,同比增长50%以上;出口近7,000辆,同比增长60%以上;实现销售收入近66亿元,同比增长40%以上;实现利税近9亿元,同比增长35%以上;全国轿车市场占有率达到5.25%,经济型轿车市场占有率达到23.78%;全国轿车销量排名第九,1.5L以下轿车销量排名第二。自2001年吉利汽车正式列入国家汽车产品公告并开始市场销售以来,累计销售各类吉利轿车近45万辆,所销售的轿车均属于自主创新产品。2004年,吉利牌系列轿车被授予浙江省名牌产品;2005年,吉利商标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2005年10月,吉利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2005年底,在海外已建有18家代理商和108个销售服务网点,累计出口近16,000辆吉利汽车。浙江吉利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数亿元建立了吉利汽车研究院,其总部设在临海,在杭州建有分院,在宁波建有发动机研究所、变速器研究所,在路桥建有电子电气研究所。吉利汽车研究院拥有较强的轿车整车、发动机、变速器和汽车电子电器的开发能力,每年可以推出2-3款全新车型和机型。在汽车造型设计开发、发动机、变速器和汽车电子电气设计开发方面拥有行业顶尖的技术专家和技术力量,2005年获得各种专利101项,发明专利7项;自主开发的4G18发动机,升功率达到57.2kw,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研发的自动变速器,填补了国内汽车领域的空白;自主研发的EPS,开创了国产品牌的汽车电子助力转向系统先河。2005年,吉利集团被评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员工近180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900余人,占总人数的14%以上;集团现有院士两名、外国专家八名、博士数十名、硕士数百名、高级工程师及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数百名。特别是近几年从国内外知名汽车公司引进的一大批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在吉利教育产业、产品研发、技术质量、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吉利汽车后来居上的重要保障。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数亿元建立的北京吉利大学、海南吉利三亚学院、临海浙江吉利汽车技师学院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已达3万人,培养出的近万名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为中国汽车工业人才战略作出重大贡献。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已全部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集团的战略发展,集团和各子公司全面启动了TS16949体系建设与认证、欧盟的ECE认证、美国的DOT和EPA等认证工作。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已制定出未来十年的规划蓝图,即到2010年,将推出十五款全新车型,八款发动机,六款手动变速器,六款自动变速器,三款电子无级变速器,一个油电混合动力项目和一个赛车项目;到2010年,将实现产销100万辆目标,其中国内市场份额达到8%,吉利汽车将成为国内经济型轿车的首选品牌;到2015年,将实现产销200万辆,其中三分之二出口,在国际市场份额将达到2.5%,吉利汽车将成为国际知名品牌。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吉利集团已经在品牌营销规划、业务流程再造、经营管理创新、人力资源整合、企业文化建设、全面实施信息化等方面展开卓有成效的工作。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着“总体跟随、局部超越、重点突破、招贤纳士、合纵联横、后来居上”的战略思想,发扬“敬业、创新、沟通、拼搏”的企业精神,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的崛起,为实现“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让吉利汽车走遍全世界”的美好理想而拼搏奋斗!2015年8月,吉利控股荣登《中国制造企业协会》主办的“2015年中国制造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84位。2023-06-23 08:34:011
问易军:中国建筑的合并利润为什么远少于控股的
中联重科、中建科等六家与建设部脱钩的企业。1992年8月4日-7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在连续7年盈利的基础上。2010年5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干部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同志宣布党中央、副总经理。按照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关精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设立董事会。重组新疆建工集团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紧紧抓住国家援疆建设带来的历史机遇,以重组新疆建工为契机、安全、效益.45亿港元,首次进入“世界500强”前四百强。2007年12月8日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属全国性的大型建筑联合企业,享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工程局,东北、西北、西南建筑设计院,西南综合勘察院,设备配件出口公司和天津材料配件公司,划归总公司建制。。王尔乘同志在会上宣布,根据中央决定,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同比2012年营业收入提高801.47亿元人民币2011年7月7日财富杂志公布了“2011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547:中国建筑,股票代码,领域广阔;英文字母“CSCEC”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的缩写、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投资和境外业务于一身的“西部板块”,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5716.41亿元人民币的营业额名列第9位.17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名列187位,比2009年的292位大幅前进105个位次,在54家上榜中国企业中列第15位,排名第486位,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2009年7月29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外园林、中建机、泛华,在香港公开上市发售8.2亿新股、国务院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领导变动的决定并作重要讲话。1991年2月4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建”标志、徽章的规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前来中建总公司总部视察工作。2009年中国建筑连续四次荣登“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排名第292位,比2008年提升93位,提前跨入世界五百强前三百强。2008年中国建筑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85位,占总股份的25%,发售价每股1,以其属下的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每五股派一份认股权证,共集资8。重组完成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持有新疆建工集团85%的股权,新疆建工作为新疆地区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正式纳入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管理序列、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宝钢集团公司于北京发起成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建总公司控股94%,郭涛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书记,并欣然题词,中建总公司荣获2009年、第二任期“双A”荣誉,进入了财富全球500强前150强,在69家上榜中国企业中位列第15名。同时,进而带动和辐射中亚地区建筑市场。2010年6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重组新疆建工集团协议签字仪式.03港元,新股连同认股权证发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袭了中建总公司的人员与资产。2007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授予第一任期(2004-2006年)“业绩优秀企业”称号,是建筑类仅有的一家连续三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级的企业。2006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功跨入“世界500强”。1982年6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通知》。这次重组是中建总公司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企业在新疆发展融合经济的具体举措,以43。163家企业分为两个层次,其中39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由中共中央审批,其行政职务由国务院任命。中建总公司作为39户企业之一.21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名列147位,比2009年的187位大幅前进40个位次,公布了2009年度及第二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国务院发出《关于官庆任职的通知》,任命官庆同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之前:601668)股票上市仪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隆重举行。1999年年底中央发出18号文件,决定将国务院管理的163家企业转由中共中央管理,并成立中共中央企业管理委员会:“质量。2009年7月10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监会IPO批文,并在7月12日晚发布了招股意向书,书写形式象征建筑造型。1988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由国家建设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确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4月2日国资委党委决定,较2006年排名跃升101位。2007年和2008年在《财富》“全球最受赞赏公司”评选中,中国建筑连续两年成为“中国地区最受赞赏公司”的五家企业之一,是中国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建筑类企业。2007年中国建筑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96位;蓝色衬底,象征蓝天,易军同志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8日财富杂志公布了“2010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381,职工佩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徽章:孙文杰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顺利实现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官庆同志任中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成员。2010年10月“中国建筑”在《财富》(中文版)杂志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建筑业排行榜中列第一名,打造一个集建造、海洋,表示海内外一体化经营、环保”。201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2004年11月3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入围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49家中央企业主业名单。2003年,作为首批20家中央企业之一,中建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签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2010年7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标志、徽章呈方形,象征建筑的基石,表示基础稳固、党组副书记.6%的增长率在全球500强收入增长50强中名列35位。2011年4月5日2011年4月5日,实现了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上的高规格、高层次。1999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接收了中外建,大力拓展并占领新疆市场2013年8月31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显示2023-06-23 08:34:152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文化
在未来的日子里,青钢将一如既往的秉承诚信敬业、共赢发展的价值观;牢记务实、创新、拼搏、奉献的企业文化精神,以用户为中心,本着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种质量取胜,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理念竭诚欢迎海内外朋友投资、合作,共铸世界钢铁伟业!!! 理念文化是企业文化体系的核心部分,是对青钢文化理念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设计与诠释,理念文化规定和指导着行为规范系统的设计。青钢理念文化体系主要包括:核心理念企业愿景建设具有突出竞争优势的现代化临海钢铁企业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核心能力和综合优势的竞争。青钢要建设成为资产优良、效益显著、技术突出、环境优美的现代钢铁企业,需要全体青钢人精诚团结,开拓创新,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自己独特竞争优势:技术优势 技术优势在钢铁企业的竞争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青钢发展的战略任务不仅是创新体制、调整结构,更重要的是脚踏实地增强技术优势,这是当前中国钢铁工业发展趋势所决定的,也是青钢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钢目前高附加值产品已经占到全部产品的80%,尤其是焊材、优质线材和弹簧扁钢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青钢将进一步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和塑造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打造精品钢材基地。人才优势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也是青钢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在5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青钢培育了一支能吃苦、能战斗、具有奉献精神的员工队伍。面对当前的竞争态势,青钢需要建立战略性的人才资源规划,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复合型、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高分析、处理问题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人才,以及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骨干操作人才队伍。品牌优势 品牌是文化的高度凝结,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产品品质优良的象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品牌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法宝。青钢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是塑造品牌优势的基础。但是无论是青钢的企业品牌还是产品品牌,距离知名品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并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宣传上下功夫,多方位、多渠道塑造青钢的品牌,确立青钢的品牌优势。文化优势 每一个优秀的企业都有一种强势企业文化。企业取得成功最重要的因素,不仅在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利润指标、资金设备条件和市场条件,更在于真正重视人的因素,激发人的潜能,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发挥无限的创造力。青钢要做强、做大,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塑造一种价值观鲜明的、具有青钢个性的强势青钢文化。区位优势 中国钢铁工业发展的趋势是布局沿海以取得资源获取的优势。青钢位于青岛这个临海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同时,青钢已被纳入青岛市“拥湾发展”的城市整体规划中,未来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以强化竞争优势。青钢是青钢人共同的大家庭,也是青钢人共同的事业舞台。青钢具有优秀的文化传统,更有远大的事业目标和理想追求。这需要全体员工统一意志,拼搏进取,推动青钢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共同创造青钢的美好未来。企业使命与客户互利共赢 与员工同舟共济与股东利益共享 与社会和谐共进客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赢得客户,这就需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进而实现自身的价值,实现与客户的互利共赢。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关心员工,爱护员工,尊重员工,培养员工,与员工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不仅要让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发展企业,更要让员工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为股东创造回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青钢应坚持对股东负责、为全体股东谋利益的市场理念,努力提高经营绩效,创新管理水平,与股东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同促进青钢又好又快发展。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社会价值在于不断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繁荣发展。要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青钢要在努力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企业,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共进。核心价值观诚信立业 共赢未来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青钢运营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中庸》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意思是说,诚信是天地之间的基本规律;追求诚信,则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原则。“人无信不立”,对于企业也是如此。诚信立业,就是坚持诚信经营,追求事业发展;把诚信作为青钢的立业之本,作为青钢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评判标准,竭诚服务客户,真诚善待员工,做强做大钢铁事业,树立青钢守诚信、讲信誉的企业形象。共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也是青钢创新未来的基本价值取向。这要求青钢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树立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态度和合作精神,共同享有发展成果,也就是要与国家、社会、客户、员工、合作伙伴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与客户互利互惠,共赢未来发展;为股东创造长远的回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共同进步。共赢未来,是青钢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现了青钢人的战略胸怀和高远追求。企业精神务实 拼搏 创新 超越青钢人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文化:一是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的精神;二是积极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这是青钢人直面困难、渡过难关的法宝,也是青钢未来发展的强大动力。坚持务实精神,就是要深刻认识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切实把握青钢的发展机遇,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坚持拼搏精神,就是要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顺境中精益求精、在逆境中攻坚克难的拼搏进取精神,敢于面对竞争,勇于接受挑战。坚持创新精神,就是要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做学习型员工,全面提升素质和能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坚持超越精神,就是要树立远大的事业目标,培育积极向上的心态,团队协作,融个人目标于企业目标之中,不满足于现状,不断进取,不断超越,不断进步,推动自我发展和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理念管理理念规范 协同 高效规范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确立管理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运行健康有序。协同管理,就是强调岗位之间、流程部门之间的协同意识和团队意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整体合力。高效管理,就是强调工作执行的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不仅要提高工作效率,还要提高企业效益。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制度的规范是基础,协同是保证,高效是目标。三者互相促进,共同保证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人才理念成才聚才 人尽其才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相应的人力资源保证,这是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之一。员工个人的价值观、技能和能力是成功实施战略所必需的,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员工,如何培养员工的问题。青钢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可造就之才,青钢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经济效益的提高上,还要体现在为员工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这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青钢不仅为员工设计科学合理的工作岗位,通过为人才找到合适的岗位为其成长提供机会,同时还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分配制度来激励人才,提供多方面的培训来帮助员工成长、成才,提高青钢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确立了选拔、培养人才的价值取向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把已经有一技之长的员工留下来,并做到人尽其才,不仅促进人才的进一步成长,也使其能为青钢的发展贡献才智。要做到人尽其才,一是要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机制;二是是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人才使用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三是在分配政策上向技术含量高、知识含量高、责任重的岗位倾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才的流失;四是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培养选拔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销理念卓越品质 至诚服务品质、诚信、服务是对青钢市场营销工作的总体要求。目前钢铁行业产品同质化现象日益严峻,市场营销需要从形象、品牌与文化等综合层面去竞争制胜。对青钢的营销工作来说,产品品质是基础,诚信服务是关键。卓越品质,就是要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以产品品质来吸引客户,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无论是产品的设计,还是产品生产的工艺,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质量,树立青钢产品的卓越品质形象。至诚服务,就是以最大的诚意、最高的诚信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树立诚信服务形象,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同时,还要给客户更多的关注和关怀,为客户提供高附加价值的服务,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超越客户的需求和期望。质量理念工作质量决定产品质量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更是企业的命脉。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管理出来。因此,要保证产品质量,需要从生产和管理两个关键环节来抓,产品质量直接掌握在每一个员工的手里,只有精心生产、精细管理、精益求精,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精心生产,就是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操作规程,专注做好每一件事,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保证生产流程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精细管理,就是要打破粗放式管理方式,建立精细化管理方式,对生产物料和产品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精密控制,对各工序的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达到“各工序零缺陷”的要求。精细化管理要求以规范化为前提,流程化为保证,数据化为标准,信息化为手段,确保产品质量。精益求精,就是要树立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不断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技术开发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出精品,树品牌。安全理念牢记安全 珍爱生命 严细管理 持续改进安全是青钢生产经营的永恒主题。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方向。安全是企业的生命,是家庭的幸福,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人生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事关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企业发展稳定的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千方百计杜绝、遏制、消除各种不安全现象,坚持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让安全警钟长鸣。其次,要强化全员安全责任,通过严细管理、持续改进来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事故的背后,虽各有原因,但大多是不严肃、不严格和不细心、不细致所造成的。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要把握“严细”这个根本,一是要在“严”上下功夫,不仅制定制度要严,执行制度要严,而且考核监督要严;二是要在“细”上抓落实,多从细节上找差距、查问题、定措施、抓整改,苛求细节,循序渐进,安全管理才能良性发展。 行为文化是理念文化的动态展示,通过对组织行为和员工行为的规范统一,使企业倡导的价值理念落实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行为文化体系主要包括员工共同行为准则和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员工共同行为准则员工共同行为准则是青钢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爱企如家对客户:亲情相待对工作:敬业精业对同事:团结互助对社会:崇德守法对企业:爱企如家首先要遵守青钢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又要积极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积极献言献策,自觉监督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体现主人翁责任感,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与青钢共同成长。不怕吃苦、不怕付出、不计名利。对客户:亲情相待对待客户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真诚为客户着想,与客户建立不可分割的亲情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实现共赢。不嫌麻烦,不急躁,不刁难。对工作:敬业精业对工作既要认真负责,热爱岗位,又要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提高素质,精益求精,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不懈怠,不平庸,不抱怨。对同事:团结互助既要树立团队意识,加强沟通协作,胸怀坦荡,彼此信任,换位思考,共同进步;又要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建立家人般的深厚感情。不漠视他人,不自私,不谣传。对社会:崇德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自觉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又要奉献爱心,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违法乱纪,不见利忘义,不因私废公。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管理人员行为准则是青钢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注重大局 勇担责任注重自律 公正廉洁注重协作 团结高效注重执行 落实到位注重学习 提高素质注重创新 敢为人先自觉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从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不狭隘,不敷衍,不推诿。注重自律,公正廉洁严于律己,公平正直,廉洁奉公。不贪腐,不偏私。注重协作,团结高效强化团队意识,密切沟通协作,重视岗位、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不以自我为中心,不以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为中心。注重执行,落实到位提高执行能力,通过目标分解、细化执行措施,提高管理绩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不找借口,不回避矛盾。注重学习,提高素质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骄傲自满,不得过且过。注重创新,敢为人先求新求变,大胆开拓,勇于尝试,不断超越。不固步自封,不墨守成规。2023-06-23 08:34:481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6-23 08:35:011
选择海外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2023-06-23 08:35:221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2023-06-23 08:35:323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2023-06-23 08:35:503
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有多少?
排名 公司代码 证券简称 上市地点 公司全称 1 000002 200002 万科A 万科B 深圳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 0688.HK 中国海外发展 香港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3 2007.HK 碧桂 园 香港 碧桂 园控股有限公司 4 2777.HK 富力 地产 香港 广州富力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 0813.HK 世茂房地产 香港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6 1109.HK 华润 置地 香港 华润 置地有限公司 7 600048 保利 地产 上海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0754.HK 合生 创展集团 香港 合生 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9 3377.HK 远洋 地产 香港 远洋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0 3383.HK 雅居乐 地产 香港 雅居乐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1 3900.HK 绿城中国 香港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12 0123.HK 越秀投资(GUANGZHOU IVY) 香港 越秀投资有限公司 13 0272.HK 瑞安房地产 香港 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14 0410.HK SOHO中国 香港 SOHO中国有限公司 15 1813.HK 合景泰富 香港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6 000024 200024 招商 地产 招商局B 深圳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 600383 金地 集团 上海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601588 北辰 实业 上海 北京北辰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 600376 首开股份 上海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 600663 900932 陆家嘴 陆家B股 上海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06-23 08:36:111
云南融和控股集团怎么样
云南融和控股集团很好。1、云南融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08日,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集团专注于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和资本投资,总部位于云南昆明。2、融都控股集团依托强大央企背景和雄厚资金优势,与诸多央企、国企、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开拓多渠道合作模式,创造互利共赢新局面。3、融都控股集团以两年之内布局全国、三年之内覆盖海外三十个国家为战略主线,围绕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经济圈、战略区域开展布局,为实现推动社会发展的远大愿景谋篇布局。4、融都控股集团搭建了完善的金融服务平台,汇聚了拥有近千家央企、国企和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联谊会,与一带一路丝路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达成战略合作,并与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发改委属下中国投资协会等国家级行业协会开展深度合作。5、集团与四大国有银行、九大股份制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数百家城商农商银行、证券机构和信托保险等国内金融机构,和美国硅谷协会、亚洲金融协会、华尔街金融俱乐部以及瑞银、汇丰、摩根大通、高盛集团和韩亚银行等国外金融机构。2023-06-23 08:36:361
路尚控股集团是什么公司?
路尚控股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路尚控股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的综合性企业。业务遍及全国30余省市,涉足金融、互联网、汽车、人工智能、零售等领域,目前在职员工4000余人、全国子公司180余家,至今已有41年的历史了。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着创业的梦想,经过几十年的蜕变与发展,在变化莫测的生意场上不断变革、超越,从单一的公司结构,发展为今天子公司覆盖全国各地的大型综合性企业,成为营销领域的佼佼者。集团以郑州为市场运营中心,面向全国拓展业务。支付事业部则完美的把“管道建设"与“创业平台”进行无缝对接,推进集团战略规划。管道建设让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无限次地与用户发生链接从而多次获利,真正做到让基层获得可持续性收入。产品的升级大大提升了基层员工的收入,快速提升了团队的成长速度。对集团多年来的市场营销体系进行升级,助力于集团实现“中国一流的战略营销平台”的伟大愿景。支付事业部公平公正的晋升体制,则让每位创业伙伴区别于一般销售,不单以业绩的提升为核心,而是双管道成长。以个人能力提升来推动自己职位与收入的提升,让创业伙伴拥有更宽广的晋升通道。何以不辜负唯有选支付!2023-06-23 08:36:432
请问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怎么样呢?
吉利待遇还不错,值得去。吉利汽车集团隶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浙江杭州,在浙江台州/宁波、湖南湘潭、四川成都、陕西宝鸡、山西晋中等地建有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基地,并在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建有海外工厂。吉利汽车集团旗下现拥有吉利汽车品牌、领克品牌和几何品牌,拥有宝腾汽车49.9%的股份及全部经营管理权,以及豪华跑车品牌路特斯51%的股份。截至2020年10月底,吉利汽车全球累计销量突破1000万辆,成为首个实现乘用车产销1000万辆的中国品牌车企。研发:吉利汽车集团以“自主突破创新,融合全球智慧,掌握核心技术”为研发理念,实施“产品平台化”、“安全第一”、“能源多元化”、“智能化技术”战略。近十年来,吉利控股集团研发总投入累计超1000亿元,仅2019年吉利控股集团研发投入200亿人民币,研发占销售总收入比例为6.4%,这一比例与国际一流汽车集团基本一致。2023-06-23 08:36:501
联想控股控股是民企?不是由中科院出资的吗?
联想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联想的全称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大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政府部门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 中科院有一家控股公司, 拥有联想57%的股份。 但2004年联想公司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后, 该控股公司的股份降至46%。 联想集团成立于1984年,由中科院计算所投资20万元人民币、11名科技人员创办,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信息产业内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2001年营业额达到206亿元,目前拥有员工11200余人,于1994年在香港上市(股份编号992),是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2002年第二季(即4至6月),联想电脑的市场份额达27.7%(数据来源:IDC),从1996年以来连续6年位居国内市场销量第一,并连续9个季度获得亚太市场(除日本外)第一(数据来源:IDC);2002年第二季度,联想台式电脑销量首次进入全球前五,其中消费电脑世界排名第三。 1994年香港联想上市的时候,整个公司一共是7.6亿股左右,每股上市时的股价是1.33元,整个公司的市值大概是10亿元。1997年,北京联想的业务与香港联想整合后,总股票数是16多亿股,市值是39亿元。由于我们这两年不断发展,业务做得越来越好,我们就将原来占70%多的股份卖出一些给基金及国外投资人,这时候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这家国有企业所占的股份,约为57%,海外公众股就占到了43%。而我们上市公司的总股数是74亿股,股价也大大升高了,整个市值高达500亿元。由于我们的业务发展良好,业绩也越来越好,股价也随之增加,股数也增多了。1994年上市的时候,公司的市值是10亿元,到2002年时大约是500亿元左右,这意味着我们的市值增加了50倍。(就在记者成稿时,联想集团宣布以6.5亿美元现金和6亿美元股权置换收购了IBM PC的整个业务,从而使联想的股权架构发生了新的变化: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所占股份从57%降至45%,IBM所占股份为18.5%。) 随着企业的发展,创业骨干受到越来越大的风险压力,中国科学院的领导,也就是我们的大股东,对联想的产权机制及时进行了改造。1993年,联想成立了员工持股会。董事会做出决定,将每年利润的35%奖励给员工持股会。中国科学院作为大股东虽然在当时无权代表国有资产对企业的股权实行改造,但它有给员工奖励、分红的权利。而员工持股会就把这些奖励积存了起来,直到2001年在国家的批准下,用它买回了联想公司35%的股权。总之,联想控股公司由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变成了一家真正的股份制企业,联想的创业者和骨干员工真正成为了企业的主人。 有管理界人士在评价联想的成功时指出,如何扩大营销能力、建立ERP系统、发展产品技术,这些都极为重要,但回看联想20年高速发展历程,能几次越过风险,走出低谷,迈向新高峰,其更根本的原因是产权机制的改革。2023-06-23 08:37:192
为什么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是国家控股呢?
是国家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成都保险学校等多家公司和机构。其任务,除了通过所属公司经营发展、不断强化寿险和资产管理等主营业务外,还着力进行资本运作,不断拓展新的业务,致力于建设成为一家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特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国际金融保险集团 来自动感居答~2023-06-23 08:37:299
启迪环境和启迪设计是一个集团吗
启迪环境和启迪设计不是一个集团。【拓展资料】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启迪控股)成立于2000年7月,其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8月的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启迪控股是一家依托清华大学设立的聚焦科技服务领域的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是清华科技园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单位,是首批国家现代服务业示范单位。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国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纪,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但是,无限公司与合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而已。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改名为合名公司。《日本商法典》中也规定有“合名会社”。无限公司在产生以后,曾经有过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无限公司已经退居次要位置。2023-06-23 08:38:071
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有哪些?
国有(国企)保险公司有:①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简称“人保”,下辖人保财险,人保寿险等; ②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保”,下辖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资产,太平养老,民安保险,中保国际(香港上市)等; 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国寿”,下辖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国寿海外,国寿财险等; ④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再”,下辖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大地保险,中再资产,华泰保险等。 其中,最不为内地所熟知就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保的总部设在香港,代表国家经营海外资产。其下辖的太平人寿和太平保险是中国最早的也是持续经营时间最长(计80年)的民族保险品牌。拓展资料:国有保险公司又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其经营可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组织形式为举办商业保险的保险组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23-06-23 08:38:185
中国平安保险海外上市
上市的保险公司我国有7家。2000年6月29日中国保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200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月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公开募股筹集30.1亿美元,为2003年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11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以A+H股方式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为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保险“第四股”。2012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整体上市。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6-23 08:38:471
中国路桥集团海外公司在哪?是做什么的?
中国路桥集团 驻外机构 驻外办事处: 安哥拉 埃塞俄比亚 孟加拉 布隆迪 伊拉克 柬埔寨 喀麦隆 刚果(布) 刚果(金) 科特迪瓦 科威特 赤道几内亚 路桥香港 路桥澳门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几内亚 坦桑尼亚 肯尼亚 突尼斯 塔吉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马达加斯加 缅甸 马拉维 马来西亚 毛里塔尼亚 尼泊尔 巴基斯坦 菲律宾 俄罗斯 卢旺达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英文缩写CRBC)是承继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业绩和资质,以 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以及港口建设 为主,兼具 贸易、投资、租赁、服务业务 的国有大型外经企业,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业务的重要载体、窗口和平台,在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亚洲、非洲、欧洲形成了高效快捷的经营开发管理网络,“CRBC”作为国际工程承包界知名品牌,享誉海内外。2023-06-23 08:38:583
请问中国公司可不可以在国外记账?相关的法规是什么?
你问的太笼统了,是不是问下面这个?一、 香港成立有限公司的好处1、 公司名称选择自由,公司名称允许含有学院、出版社、协会、国际、集团、控股、实业等字眼;2、 公司经营范围极少限制,例如:金融、财务、进出口、医药、文化出版、资讯网络、贸易、船务等都可以成为我们的业务;3、 香港公司允许无业务,允许空壳公司存在。成立香港空壳公司却变成了有力的广告宣传;4、 香港公司无须验资,注册资本任意提高,但到位资金不限,为我们成立国际集团公司奠定了基础;5、 香港公司可作为辆企业对外的窗口公司,容易取得国外企业的信任与合作;6、 以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合资或合办来料加工厂,在内地享有各种政策优惠;7、 香港税率低、税种少;不赢利,不交税,利用香港低税率和税务计划达到合理税务;8、 可透过电子银行服务遥控在香港银行开立的往来,储蓄,外币,信用证户口;9、 利用香港外汇进出的便利,直接接收与开立信用证,避免汇率差损失;10、 香港政府对中小企业在财政上有实质上的支助。我们可以利用中港公司的有利条件在海外进行融资,再利用这笔资金在内地发展业务或在香港牧业和股票市场进行投资获利;11、 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和繁荣的商贸港口,基础设施良好,为营商者提供了有利环境;12、 利用香港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国际形象;13、 只要您的公司在香港交税,到美国设立分公司易如反掌,在美国有公司、就有移民的机会;14、 香港公司可以输入中国专才,发展国际高新技术的业务;15、 利用公司名义在港置业投资,进行楼宇按揭买卖,证明券金融投资;16、 以香港公司名义在香港当地申请您在国内市场创立的商标,品牌助您迅速创立驰名商标,并抢先占领国际市场;二、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步骤1、 填写并签署委托书:确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数目以及股份比例;2、 根据您依顺序拟定的三个中文公司名称,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确定;3、 确认后,签署协议书,交50%预付款;4、 宣布股东大会所有内容,股东或董事签署全套法定文件;5、 首批股东及秘书呈报;董事和董事会主席委任及呈报;6、 在注册处宣誓成立公司,由我们提供注册担保;7、 申领公司股份证明(股票)、股份分配文件及由我们代付印花税;8、 申领公司注册证书,由我们代付公司注册费;9、 申请税务局商业登记(营业执照);由我们代付登记年费;10、 向政府印务局申印公司组织大纲10本,法定定记录和公司股票各1本,并代付费;11、 代制作公司钢印1个,公司原子签名印章1个,公司改错印章1个,精美资料盒一个。代付所有费用;12、 一般在15个工作天之内,把全套资料交给客户,交清余款;13、 申请完成后,代为开立香港银行的公司储蓄、支票、外币和信用证户口(如果需要的话);三、 您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的条件1、 一位或一位以上年满18岁的股东;2、 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不限);4、 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一般由我们提供);5、 如果需要在香港银行开立户口,必须出示股东的护照或香港本地股东身份证四、 每年有限公司的跟进事项1、 商业登记:不管公司有无运作,商业登记费每年必须缴纳;2、 有限公司每年年审一次;3、 会计:根据香港的会计准则每月作账,年度总账,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4、 审计:“公司法”规定所有有限公司每年必须接受财务报告的审计。税务局一般每年要求公司根据税法填报税表,我们舍近求远自动成为客户的税务代表,代处理一切税务事宜;5、 报税:香港没有定税的制度,有限公司的利得税根据调整审计后的利润抽取16%为税款,但对非在 香港所赚取的利益及股息则不用缴税。公司不盈利,永远不交税。五、 我们的业务配合1、 提供注册地址、传真、电邮、电话(如有需要,香港电话可以转驳长途到中国某指定电话);2、 法定秘书服务:处理政府往来文件,处理公司名称、股东更换和股票发行等事宜;3、 商务秘书服务:接听电话,收发一般商函和处理办公室一般性事务;我们还会为您制作公司网站,为您企业宣传推波助澜;4、 会计与审计服务:我们提供一年一度的会计服务和专业的审计服务;5、 各地分公司设立:我们除了为您在香港注册公司之外,我闪还为您在美国50个州、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处女岛等56多个国家以及东南亚各国成立公司及注册商标。六、 香港德仁会计事务所简介香港德仁会计事务所是一家由丰富经验及具有专业资格的英国、香港注册会计师、律师主理,是香港政府承认并具有专业资格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专门从事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国际期刊刊号、开设离岸帐号、公司年审、报税、申请企业管理,帐务稽查等业务。七、 香港德仁会计事务所厦门代理处厦门市梓欣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简介梓欣会计代理公司是一家于2004年11月底经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的,合法从事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和财税咨询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我们将致力于服务中小型企业,追求信誉、精诚合作是起步初也是今后我们始终坚持不渝的唯一信念。我司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有代理建账、记账,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申报纳税、财税咨询、税收筹划,代办工商执照、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及注册资本验证、年度报表审计,代理香港和海外企业注册等。成立海外公司成功案例[案例1]江苏张先生: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在内地设立来料加工厂,利用香港服装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创立自己的品牌,在内地及海外很快占有了自己的市场空间 。[案例2]深圳陈先生:一直供货给香港厂家,香港厂家有时以香港银行支票支付货款。陈先生一直解决不了安全又直接地收款问题。后来,陈先生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幷开立了银行储蓄、支票、外币和信用证户口,不但解决了长期收款难的问题,还得到了香港进出口权。[案例3]合肥杜小姐: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有一次,一家法国化工原料供货商就不与之签约,一定要她委托香港公司代签合同幷开出信用证,理由是香港公司信用度高,付款及时。由于这生意是长期的,杜小姐也只好在香港成立了公司,才把这客户保下来。[案例4]嘉兴王先生的话:"由于生意拓展的需要,我本想在内地成立一家象样的集团公司,但是,由于几千万的注册资金无法到位。加上所起公司名已被他人占用。后来透过朋友介绍,我把集团公司成立到香港去了,还在处女岛、巴哈马成立了分公司。经过会计师的精心安排,我公司的税务得到合理的安排,而且,我在处女岛的存款也得到保密,享受到自己的私隐空间。 [案例5] 温州马先生说:"我在内地,暂时还没有香港公司,但我有一些香港方面的业务需要处理,遇到了许多困难,没想到德仁的商务秘书服务解决了我的困难,我每月只付1600元,我就已经有了香港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还有专人接听电话,为我收取支票。他们还有专业人士为我设制询价单、报价单、发票、送货单、提货单等单据,让我毫无后顾之忧地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做生意。有谁知道,香港政府允许先开业做生意,后成立公司。" [案例6] 北京曲小姐:从事文化出版事业,但在内地注册一家出版社的手续让她一直头痛。经朋友介绍,曲小姐用不到14个工作天,就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出版社。曲小姐还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申请了国际标准书号和国际标准刊号, 从香港这块小地方开拓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文化事业。这在内地是做不到的。[案例7]杭州任先生:注册了香港公司后,有很多客户直接打电话到香港,咨询业务问题,但任先生本人又不方便到亲临香港处理业务。为了能将每一笔生意接下来,任先生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把香港电话转接到内地接听。 既可解决公司形象问题,又可以不让业务跑掉。如果是问这个问题,答案是:为了发展可以考虑。为了漏税就不道德了,能力强的人缴税是回报社会的光荣义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良心的人才逃避纳税。这是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的义务,逃避是懦夫。2023-06-23 08:39:051
为什么很多大公司都在国外注册?
伴随中国企业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区相继上市的热潮,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这些原本不甚知名的小小群岛逐渐成为了中国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摇篮。据说在这些地区注册的企业有10641家与中国内地相关,而其中的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公司无一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 目前在这些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有一家中国概念的新公司注册成立。而事实上,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到公司的注册地去。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选择的注册地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几乎都是国际避税地。但是,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体系的限制,能够利用这些地区所进行的合法国际避税数额很小,因为我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全球收入征税。 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动力驱使大量的企业尤其是民企趋之若鹜,涌向这些远洋岛屿呢?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与此现象相关的一系列人士--民企老板、投行经理、中介机构、税法律师以及国际税收、国际经济法的教授,试图解开这个似乎众人心照不宣的谜团。 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 提起到开曼、百慕大去注册海外离岸公司,中国熟悉资本市场的业内人士大概首先想到一个名词--海外曲线上市。 海外曲线上市的学术叫法是"造壳上市",即要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是"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岛注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中国内地的实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注册地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佛山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NASDAQ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4.2亿港元。 沿着这些先锋开辟的成功之路,后继者们充满信心,纷纷踏上了这条曲线上市的艰难道路。而这条道路上的第一站,往往是奔赴开曼、百慕大、维尔京,注册一家或数家公司。一位海外投行业务的资深人士形容说:"这些弹丸小岛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曲线中,是一个优美的拐点。" 的确,从中国内地出发,经这个拐点,民营企业既可以通往香港的创业板,更可以迈入美国的纳斯达克。因为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而根据香港联交所1992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的第一条,除可以在中国内地、香港注册之外,百慕大、开曼群岛也赫然在列。据不完全统计,选择开曼、百慕大作为注册地的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远多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注册的公司:我们在香港创业板股票中任选了代码在8003~8028之间的10家上市公司,发现只有1家在香港本地注册,其他9家公司(4家主要经营地在内地)的注册地全部是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那么,这些上市公司为什么不选择证券市场所在地注册而要绕道遥远而陌生的开曼、百慕大?与此相关的各方人士众说纷纭,但细想又似乎大致相通,不外乎以下四个原因:注册程序简单、减少风险、逃避外汇管制和合法避税。 想上市,必然面临的各种复杂的审批程序、规则要求,企业的头痛事绝对少不了。不过,能免一桩是一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作为离岸注册的乐土,可给企业省去了不少繁琐的手续和规则的麻烦:公司可以不必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可以把注册资本移作他用,公司设立发起人不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国民,无需向当地税务局提供财务报表。而且,现在国内有大量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中介机构,看似遥远的距离却没有了任何障碍。 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也是开曼、百慕大等地的突出特点。一位从事企业海外上市法律咨询的律师指出,这对于通过曲线路径上市的公司来说,能够减少法律风险。以位于加勒比海上的开曼群岛为例,它是一个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1948年)为基础,但经过开曼政府多年的数次修订,其中已经具有了很多本地特色。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税务豁免公司可以得到政府20年不征税的保证,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还可以不必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实际上,很多离岸法区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如果上市公司在未来的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裁决过程所适用的开曼法律往往可以使上市公司逃避某些责任或者占据有利的位置。 除了法律宽松,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地的税收相当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中国内地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由于注册地政府不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税率很低,因此,整个海外上市的公司体系可以避免双重税收。 此外,开曼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等地区普遍对豁免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这使得很多通过曲线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外汇先放在离岸公司,根据中国内地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而不是一次将在海外募集的外汇全部投入国内的企业中去。 除去以上理由,似乎还有一个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很多时候,公司在海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越复杂就越安全。"一位从事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的先生含糊地解释这个现象。"在这些避税地各种财产、公司情况都是保密的。所以,一般很难摸清各个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方便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啊!"倒是一位中介咨询人员一语中的。 风险投资的"软猥宝甲" 尽管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本不知名的小岛走进中国人的视野源于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但是在这些岛屿上注册的1万多家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与这个目的有关。一位中介机构的资讯顾问认为,目前国内许多接受海外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是真正的离岸注册兵团的生力军。 与那些产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后才着手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许多成功吸引到外资创投的高新技术企业似乎更有先见之明,公司初创时的注册地一般就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一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理指出,为了绕开国内政策的限制,一般国外风险投资都采取间接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创投市场,以便于在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作为创业企业,当然要配合投资方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所以,一般会选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离岸法区注册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资金的中转站。面对经济、法律均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通过间接投资离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风险投资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枪难入的"软猥宝甲"。 创业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形式。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国内此路不通,那只能通过海外上市以保证风险投资全身而退,由此,问题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也意识到了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进入中国创投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IDG为例,其投资的搜狐、金蝶相继于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而这两家均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实现海外曲线上市的典型。 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创业企业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那么,在股东转让股份或风险投资退出而改变股权结构时,绕开了国内的审批程序,使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简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还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杂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可能导致审批后企业早已错失市场良机。加之在开曼等地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双重税收,这使创投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运作成本低于国内注册。 事实上,为改变外资绕道介入国内风险投资业的情况,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日前,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容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但是客观地看,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环境仍不容乐观。IDG副总王树先生指出,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等相关法规不健全,比如《公司法》仍存在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税法》没有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无形资产投资的限制;这些都将阻碍外资到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业。 看来,外资风险投资身上的这件"软猥宝甲"一时半会儿还脱不下去! 兼收并蓄的"变脸"之地 其实,除了上述原因,企业海外注册的目的还有很多种,对他们来说,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遥远的海中孤岛是转换身份、实现"变脸"的理想场所。 在河北省"5·18"经贸洽谈会上,记者注意到有两家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民营小企业以外资企业的身份出现。事实上,这不过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到维尔京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而已,企业老板本人对着世界地图也找不到他们的注册地在哪儿。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为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收在几年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对此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的蓝蓝教授分析说,尽管我国已加入WTO,但世贸组织仅要求给予外商不低于本国居民的待遇,但目前中国给予外资的是远优于"国民待遇"的"超国民待遇"。因此,有些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会想到以假合资的办法来逃避国内税收,这种现象短时间之内很难消除,因为中国现在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为此,仍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对外资的优惠待遇。 民企搞假合资"变脸"不过为得点税收上的小实惠,比起国内某些大公司的"变脸"手段,绝对是小巫见大巫了。日前中国一家大型企业××公司为实现在香港顺利上市而进行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利用开曼群岛对注册公司资产质量要求宽松的特点,把全部的企业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从而顺利实现了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剥离,预计不日即将传来该企业成功在香港上市的捷报。这等"变脸"法术才真叫高强。 现在,连台资企业也纷纷搞起了"变脸",想到中国内地投资受到台湾当局政策的限制不要紧,聪明的台商先把资金投到自己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地注册的离岸公司去,然后转道奔赴内地,任台湾当局如何把守也无济于事。 "作为海外归国学子,我们回国成立这家公司的想法就是为国家做点事情,所以,我们希望公司保证纯正的血统,注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企业。但我们的投资方是外资,为配合他们未来的退出以及在海外的顺利上市,现在又要考虑在开曼注册,这真是一种两难选择。"由多名海归博士、硕士们组建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徐洪才博士吐露的苦恼,让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热衷于这种"变脸"游戏。海外注册还是有利有弊的。2023-06-23 08:39:168
中国太平保险是上市公司吗
是上市公司。中国太平,股票代码HK:00966,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集团改制和整体上市。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太平保险与其他民族保险企业一起成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员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1999年受命全面控股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境外经营性机构,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保险业唯一的跨境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9年,完成下属各公司品牌整合。2023-06-23 08:39:415
长城汽车国外发展的怎么样?
长城品牌,如今在国内知名度以今很高。当初长城是以皮卡起家的车企,后来在SUV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后来为了更专一的发展SUV车型长城。分割出独立品牌,哈佛 汽车 。 在国内,哈佛 汽车 的销量一直是值得肯定的。一哈佛H6为代表的车型在国内市场上一直排在销量报前列,也打出了SUV领导者的口号。 抛开产品质量不说,哈佛单从销量上去看已经是自主品牌做得比较好的车企了。当然,长城 汽车 还在国外市场有一定的作为。 早在1998年长城 汽车 就走出了国们,其出口量和出口金额已经连续多年排名在,自主品牌的列。目前产品已经远销到亚、非、拉美五大洲,其中俄罗斯、澳大利亚、智利、中东地区已经成为长城 汽车 主要的出口国。 特别是在俄罗斯的表现,长城从2004年进入俄罗斯市场就受到了俄罗斯消费者的欢迎,发展迅速。2005年3月长城在俄罗斯建设的kd组装厂,成为首家在海外开展组装业务的中国车企。截止到目前为止长城 汽车 已经成为出口俄罗斯数量最多的中国 汽车 品牌。 在零八年的时候面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绝大部分车企都受到了冲击,这时的长城品牌不惜重金,在猛烈的广告投放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下,稳定了市场份额。之后销量反弹非常明显。2012年开始,长城 汽车 出口俄罗斯,将近2.5万台 汽车 ,成为俄罗斯 汽车 品牌中销量第一的中国品牌。 2008年6月赛铃通过澳大利亚adr认证,2009年4月长城 汽车 在澳大利亚终端正式实现销售,你这也是当时中国最早进入澳大利亚车市场的中国品牌。 因为当时澳大利亚 汽车 的进口,检验是非常严格的所以也导致了很多中国车企很难进入澳大利亚市场进行销售 汽车 。二长城 汽车 ,通过了一系列的严格检查和认证。当时在安全碰撞测试中,与丰田的rav4,现在途胜等车型,取得了相同的好成绩。 当时进入澳大利亚的车型是哈弗的h5,仅仅在澳大利亚上市一年的时间,哈佛SUV在澳大利亚,销售超过早先进入的起亚狮跑和现代途胜。哈弗SUV给澳大利亚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2012年开始,长城 汽车 远销澳大利亚的车都保持1万台以上。截止目前长城 汽车 在澳大利亚拥有超过4万的保有量及80余家,服务网点。 在中东阿拉伯地区长城 汽车 ,是该地区保有量最大的中国 汽车 品牌。早在1998年就开始出口到中东,伊拉克和叙利亚,并且是第一家出口到中东地区的中国 汽车 品牌。 出口的这些长城 汽车 在中东地区,受到了当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很多车型都能适应当地的高温和恶劣环境。到现在为止,长城 汽车 在中东地区已经有稳固的销售网点。已经达到120家,且不断增长。长城旗下的SUV皮卡车型在中东很多地区随处可见,成为最早进入覆盖最高。保有量最大,认可度最高的中国 汽车 。 今年魏建军有为长城推出了其豪华品牌WEY,其发展方向就是豪华SUV领域。在中区奠定中国国产自主品牌豪华SUV的同时也面向了世界豪华SUV市场。 总的来说,长城品牌在国外的发展还是不错的,也是令国人值得骄傲和欣慰的事情。 2008年之前,长城一直是中国 汽车 出口量第一品牌,哈弗在俄罗斯年销量在2万台以上,而且率先在欧盟实现批量销售,仅意大利和罗马尼亚年销量就超过万台,是中国 汽车 品牌中绝无仅有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长城趋于保守,而且聚焦SUV的战略也使长城把重点放在国内,加上人民币从8.5升到6.1,出口利润越来越少。长城在出口上逐步推行“净土政策”,也就是,在机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盲目进入其它国家市场,避免出现伤品牌的情况,为未来发展留下净土。现在长城海外发展很慢,在国产车中已经无足轻重。 2020年1月9日,长城 汽车 发布2019年12月产销数据,共销售新车106,008辆。至此,长城 汽车 2019年全球销量超过106万辆,累计销售新车1,060,298辆,同比增长0.69%,连续第四年突破百万销量大关! 2019年,长城 汽车 全球发展、稳健前行。哈弗、WEY、欧拉以及长城皮卡分别取得769,454辆、100,043辆、38,865辆和148,830辆的成绩。其中,哈弗连续第10次夺得中国SUV市场年度销量冠军;WEY成为首个达成30万辆的中国豪华品牌;欧拉品牌主力热销车型欧拉R1,实现在新能源A00级细分市场销量增速第一;长城皮卡连续22年保持销量第一。 2019年,长城 汽车 在丰富产品矩阵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品牌和 科技 研发优势,通过全球化战略的持续推进,强化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2019年,长城 汽车 海外市场销售新车65,175辆,同比劲增38.68%。 多点开花 四大品牌稳中求进硬核“破冰” 强者恒强,面对车市“寒冬”,长城 汽车 旗下四大品牌稳中求进,凭借多款车型在终端市场的持续热销,硬核“破冰”。 全新哈弗H6 铂金版 尽管近些年SUV车市“风起云涌”,但作为中国SUV市场的标杆,哈弗品牌仍以769,454辆的出色成绩,再夺2019中国SUV车市年度销冠,这也是哈弗品牌连续10年斩获该项殊荣。截至目前,哈弗品牌全球累计销量已经接近580万辆。 哈弗H9-2020款 2019年,“国民神车”哈弗H6依然牢据市场绝对统治地位,年度累计销售386,405辆,12月共销售41,706辆,累计79个月夺得中国SUV市场销量冠军。除了哈弗H6的持续热销外,哈弗品牌凭借完善的产品矩阵,多点开花,逆市上扬。其中,哈弗M6精准定位超值家用SUV,凭借超高性价比成为2019年长城 汽车 市场中新的增长点;哈弗H9-2020款自2019年8月焕新上市以来,牢牢占据中国品牌SUV旗舰车型地位。哈弗H2、哈弗H4分别在7万元、8万元细分市场成为热门车型。 2020款哈弗F7 哈弗F系作为全新谱系,凭借智能与 科技 的“王牌”,成为哈弗品牌进军年轻市场的生力军。随着哈弗F5、哈弗F7、哈弗F7x相继上市,强大的产品组合迅速赢得市场青睐,加之2020年度改款的焕新升级,哈弗F系“一门三杰”成为SUV年轻市场的热门之选。哈弗F系旗舰车型哈弗F7 在12月销量再次破万,年度累计销售140,770辆。 2020款 VV6 2019年,WEY品牌的累计年销量突破10万大关,达到100,043辆。在车市寒冬下,旗下VV5、VV6、VV7三款车型均表现稳健,向上领航。作为成功开辟中国豪华SUV细分市场的领头羊品牌,2019年10月,WEY品牌第30万辆整车于长城 汽车 徐水工厂下线,成为首个达成30万销量的中国豪华品牌。WEY品牌创立三年,以智能安全技术全面赋能WEY的“大安全”,为爱护航,并以创领之姿,加快全球化战略步伐,实现中国品牌“走上去、走出去”的再度进阶。 “新一代电动小车”欧拉R1 2019年,深谙用户经营、价值共享的欧拉品牌累计销售新车38,865辆,同比劲增1005.69%。其中,“新一代电动小车”欧拉R1去年12月销售2303辆,2019年累计销售28,498辆;在网约车市场备受用户信赖的欧拉iQ销售10,367辆。欧拉仅1年就进入行业TOP 6,并实现A00细分市场销量增速第一,在7万-8万元级电动车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2019年,新能源车市整体趋冷,欧拉无畏寒冬,用亮眼的销量成绩为自己的丰收年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2020年,被业内看作是中国新能源车C端市场爆发元年,时刻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欧拉已做好准备,在新的一年“乘胜追击”。 全球化乘用大皮卡-长城炮 2019年,长城皮卡累计销售148,830辆,同比增长7.85%。目前,长城皮卡已连续22年保持国内、出口销量双第一,全球保有量超过160万辆。2019年,长城皮卡推出中国首款汽/柴油国六皮卡风骏7,长城炮品牌发布,正式开启了中国皮卡乘用化、全球化时代。长城炮“一炮而红”,上市三个月累计销售18,299辆,一举摘得10万元以上高端皮卡销量桂冠。 创新变革 “ 科技 长城”引领品牌向上 2019年,中国 汽车 市场迎来重要拐点,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已从品质、产品的竞争,转入 科技 及品牌的竞争维度。 智能像素大灯已应用在WEY VV6上 作为中国 汽车 品牌中的“技术派”,长城 汽车 在 科技 研发上始终坚持“过度投入”,追求行业领先,为打造“ 科技 长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长期以来,长城 汽车 在 汽车 “新四化”领域不懈 探索 ,未来,长城 汽车 还将投入300亿元的研发费用,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品提供领先的技术支持。 智能座舱 2019年,长城 汽车 屡屡将“新四化”的成果展现于世,无论是在CES展、数博会,国际还是国内各大车展。长城 汽车 展示的面向未来的 科技 成果,充分显示了“ 科技 长城”的技术实力。 “I纪元”动力总成 在核心动力领域,长城 汽车 坚持传统动力与新能源均衡发展,并着眼于十年之后。面对最为严苛的国VI排放标准,长城 汽车 自主研发的GW4C20B 2.0T发动机与7DCT变速器组成黄金动力组合,再次荣获“中国心”2019年度十佳发动机称号。与此同时,长城 汽车 旗下蜂巢易创自主研发的,包括4N20发动机、9DCT变速器、6001系列电驱动在内的“I纪元”动力系统,各项动力性能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蜂巢能源首发电池叠片工艺 在新能源领域,长城控股集团旗下蜂巢能源首发无钴材料、四元材料电池,以叠片工艺的应用,有效解决新能源动力电池的安全与成本难题。2019年,蜂巢能源金坛动力电池工厂正式投产,这是全球第一家在方形铝壳电芯上采用先进的“高速叠片工艺”的智能制造工厂,具备向全球主流主机厂稳定供货的能力。 “GTO全域智慧生态战略“发布 在智能网联领域,长城 汽车 发布“GTO全域智慧生态战略”,联合国内外8家 科技 巨头企业,构建智慧出行生态圈,并提出打造出行机器人的愿景。此外,智能座舱、L4级别城市自动驾驶、5G远程无人驾驶、全自动代客泊车等即将实现量产的“黑 科技 ”,全面提升了长城 汽车 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WEY品牌携手中国航天 在与世界级 汽车 品牌的短刃相接中,“ 科技 ”无疑是长城 汽车 的最大助力,但在“品牌”上达到世界级标准,同样势在必行。自2011年以来,长城 汽车 便持续致力于产品品质与用户服务的提升。在由中国质量协会主办的2019年CACSI用户满意度测评结果中,长城 汽车 旗下哈弗、WEY斩获销售服务满意度奖项第一名。其中,在“各品牌车型用户满意度测评结果”奖项中,哈弗H6、哈弗F7、哈弗M6、VV7、VV6均在各自细分市场夺得冠军。 而在品牌形象建设上,长城 汽车 则显得更加多元、创新。无论是WEY品牌携手中国航天,还是长城 汽车 徐水智慧工厂半程马拉松开跑,乃至跨界助力《中国机长》上映,一个更加亲民和开放的长城 汽车 正走到公众面前,并屡屡刷新了业界的认知。 扬帆起航 前瞻战略布局全球发展 2019年,“走出去”已成为中国 汽车 品牌发展的共识。作为最早一批“走出去”的中国 汽车 品牌,长城 汽车 凭借前瞻性的战略布局,在全球市场的主航道上扬帆,起航。 目前,长城 汽车 已先后在日本、美国、德国、印度、奥地利和韩国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构建了以保定总部为核心,涵盖欧洲、亚洲、北美的“七国十地”研发格局,并汇集了全球顶尖 汽车 工程师、设计师和IT专家,组建了全球化的自主研发团队。 在生产布局方面,长城 汽车 “9+5”全球化生产布局已趋于完善。在国内,长城 汽车 已集中形成华北、华东、华南三大整车生产区域,完成国内的“黄金三角”生产布局,保定、徐水、天津、重庆永川、平湖、泰州、日照和张家港八个全工艺生产基地将全面覆盖国内市场,并对全球发展形成有力支撑。在全球范围内,俄罗斯图拉工厂当之无愧的成为长城 汽车 进军欧洲市场的桥头堡,并连接厄瓜多尔、马来西亚、突尼斯等KD工厂共同支撑起长城 汽车 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长城 汽车 俄罗斯图拉工厂竣工投产 在渠道建设方面,长城 汽车 目前已在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印度、泰国及美国等国家设立全资子公司。依托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南美、中东5大区域营销中心,畅销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智利、沙特、阿根廷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超过500家优质经销商网络。 莫斯科FK店 2019年,长城 汽车 已在全球市场取得阶段性成果。在中东欧区域市场,长城 汽车 旗下产品已逐渐获得认可,在俄罗斯,以458%的超高同比增长率,跃居中国 汽车 品牌在俄销售第一名。在亚太区域市场,长城 汽车 已全面覆盖澳大利亚、新西兰两个主要市场。在非洲,长城 汽车 位列南非市场中国品牌销量第一名。2023-06-23 08:40:301
中国移民到不同国家的人数?
外国那么多,你叫我怎么统计啊。2023-06-23 08:40:401
外资私募有望试水“私转公”!已有海外知名机构正在谋划 落地或在2021年
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券商中国记者近期获悉,外资私募未来或有望试水“私转公”,包括富达国际在内的部分机构已在积极准备,业内预计正式落地或在2021年。 富达低调谋划“私转公” 自2017年起,外资机构开始通过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的方式进入中国资管市场。截至目前共有18家外资机构完成登记,另据统计,已有富达利泰投资、瑞银资管、施罗德投资等14家外资私募相继推出产品。 不过,相对私募业务,外资机构显然更为看重在华开展公募业务,此前就有部分外资私募流露出未来转公募的强烈意愿,无奈政策安排一直是很大限制。然而近期,事情似乎有了一些眉目和进展。 据知情人士透露,富达国际在上海的外资独资企业(富达利泰投资)已经开始谋划公募业务。“今年年后就开始准备了,富达计划暂停发行更多私募产品,后续会按照公募的标准对公司进行升级,公司此前还专门对外包服务商进行了筛选。” 另有接近富达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富达很可能已经和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外资私募“私转公”试点的正式落地可能会在2021年后。券商中国记者曾就此事向富达求证,但对方未予置评。 富达国际是一家海外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1969 年,原为美国富达投资的国际投资部门,1980 年从富达投资独立。目前公司管理客户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2017 年 1 月,富达国际的外商独资企业获得中国私募业务资格,成为首家获得该项资格的外资资管公司,至今已备案发行4只证券私募产品。 “确实有很多外资私募对转公募有想法,政策上还没有具体要求和指引,应该和本土一样,对可追溯的业绩表现、人员、资本金等有所要求,也许未来政府会在外资‘私转公"上进行试点。我们还是希望利用私募牌照先把产品和业绩做好,有了很好品牌效应后,未来如果转公募才能更顺畅些。”某外资私募相关负责人称。 金融开放步伐加快 业内预计外资私募“私转公”有望在2021年正式落地,这与国内金融对外开放的时间表正好契合。因为外资私募“私转公”,意味着放开外资独资运营公募基金,需要金融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支持。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参加“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讨论时曾经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易纲表示,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正抓紧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幅度放开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下一步,将遵循以下三条原则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他还表示,根据落实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精神,以下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一是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资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二是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三是不再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内股东中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四是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5月1日开始,将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六是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根据上述表态中的第二条“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也就是说,2021年后对外资在国内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将不再设限。 此后,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举措加速落地。去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1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公告称,UBS AG(瑞银集团)持有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比至51%,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诞生。今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消息,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和野村东方成为继瑞银证券后获批的第二批外资控股券商,也是首批两家新设外资控股券商。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摩根大通提交新设合资控股券商申请时曾发布声明,表示摩根资产及财富管理正安排与合资伙伴和有关主管部门磋商,有意将其在现有合资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至控股比例。显然,外资对于控股甚至独资经营公募基金业务也有很大诉求。 已有18家外资私募登记、2家获得投顾资格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已有富达利泰、瑞银资管、富敦投资、英仕曼投资、惠理投资、景顺纵横、路博迈投资、安本标准投资、贝莱德投资、施罗德投资、安中投资、桥水投资、元胜投资、毕胜投资、毕盛投资、瀚亚投资、未来益财、联博汇智和安联寰通在内的18家外资私募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中已有14家公司发行产品,备案私募产品数量达到31只。 引人关注的是,今年3月路博迈投资和富敦投资正式获得在境内开展投资建议服务资格,即拿到了投顾资格,成为首批获得此资格的外资机构。从成立时间来看,除路博迈和富敦外,满足投顾资质第一条“登记满一年”要求的还有瑞银资管、富达、英仕曼、贝莱德、施罗德等9家机构。如果上述9家机构满足“3+3”资质的话,也有望快速拿到投顾业务的资格。 最新重仓股大曝光!高毅、重阳、淡水泉等超一流私募牛市买买买(名单) 刚成立私募!马云马化腾罕见联手 这个百亿大项目正式启动 背后还有3大央企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2023-06-23 08:40:561
为什么要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
目前,最受中国企业欢迎的离岸注册地有北美和欧洲地带的美国、开曼群岛、BVI群岛、塞舌尔群岛、英国、德国等,一般用于避税上市和贸易出口;也有日本、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的就近贸易;还有进军东南亚市场的印度、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地。目的主要如下:1、实现返程投资境内的投资者可利用海外离岸公司结构,将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国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回该经济体境内,以符合目的地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加快资金回流,扩大收益。2、进行国际贸易在低税区组建公司最常见的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海外公司。而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设立离岸公司有利国际收支,以及方便使用国际现金管理工具,以达到更佳的资金运作效率。另外,作为中间商设立离岸公司的手续也相对简便。3、国际资本运作,便于境外上市境外上市,是海外公司在国际资本运作中一个重要目的。由于离岸地公司注册简便,并可规避本国政府的审批程序,在开曼等离岸地发展出了配套成熟的境外上市操作模式,并在当地云集了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等完善的服务机构。并且,由于国际风投更熟悉有限合伙等合作模式,因此离岸公司相对国内更方便国际融资;同时利用离岸公司相对简单的法律结构,以及离岸当地充分的投行资源,更有利于公司的买卖。4、提供个人服务很多国家的人口少,服务业的薪水通常比一些白领还高。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在工程、航空、餐饮、生活和居家等提供专业服务,可在个人常住国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种个人服务,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国外,以减少纳税。5、离岸基金离岸基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有简便设立程序,利用离岸地对海外利得免税进行合理避税,以及利用离岸当地成熟的基金设立及服务功能,可以更合理的建构基金管理结构。6、合理避税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转移可以适当的减少公司的税负或构成税负的有效递延;用离岸公司结合离岸信托或私人基金会可以大幅度减少遗产税;移民前的规划中合理的使用离岸公司,可以有效减少税收负担。7、金融公司集团公司的利息支付有可能需支付预扣税(预扣税不同于通常征收的公司税),而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实现集团间资金管理,可更好地节省税款。8、中间控股许多大型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在投资国和被投资国之间没有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通过资本弱化,及转移定价可降低税收负担。9、国际投资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公司对其子公司或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控股。离岸公司由于可以避开本国对外投资上的限制,作为对外投资的跳板,加之离岸公司对股东资料的保密性,增加了投资人的安全。10、个人财富管理对于高个人资产价值的人来说,可通过海外投资,以达到分散资产风险的目的。离岸公司及离岸信托一方面可以保护收益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投资者进入海外投资市场的便捷通道。而合理利用离岸结构,更可以在税赋上获得减免,增加个人资产价值。2023-06-23 08:41:086
中国海外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海外能源集团有什么关系?
前面的这个公司它是主要对海外的一些港口的建设和投资进行业务往来后面的这个公司主要是能源的相应的出口和进口进行贸易2023-06-23 08:42:091
中国海外兴业有限公司是央企吗
是的。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中央直管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国海外控股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央企,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简称,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等中央部委(协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2023-06-23 08:42:161
中国都有哪些房地产开发公司?
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恒大地产集团3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5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龙湖地产有限公司8华润置地有限公司9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10富 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1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12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15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16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8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19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4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金辉集团有限公司26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7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28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9SOHO中国有限公司30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31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32亿达集团有限公司33合 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34中铁地产有限公司35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7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8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9路劲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41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42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4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沿海绿色家园集团46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7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福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49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0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2023-06-23 08:42:261
2014国内前50强房地产公司和CEO名字?
2013年房地产百强企业前50名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5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7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8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9龙湖地产有限公司 10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12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7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18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9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 23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4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5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7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阳光城集团 29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3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34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35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禹洲集团 37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38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40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41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42俊发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3沿海绿色家园集团 44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5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6协信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47方圆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48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49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2023-06-23 08:4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