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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受理、今年3月开庭,如今,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终于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投资者集体索赔1.46亿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彼时,证监会认为飞乐音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三十万元、二十万元、二十万元和十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以上内容参考 金融界-全国首例!315名股民赢了,上市公司要赔1.23亿,人均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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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处判刑、罚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2023-06-23 11:45:291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023-06-23 11:45:382
何为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定义,新《证券法》并未对其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7条在虚假陈述的认定上明确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此外,《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还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进行了进一步释明,这基本上勾勒出了虚假陈述的内涵及边界。至于虚假陈述主体,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等。这些主体根据其在证券发行交易中的地位分别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2023-06-23 11:45:471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中,“真实”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具有事实基础,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得存在语意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也不能故弄玄虚引起误导;“完整”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全面完整,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及时”是指信息披露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披露事项,不得滞后。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述要求的陈述,则构成虚假陈述。2023-06-23 11:45:551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处以( )的罚款。
【答案】:B《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2023-06-23 11:46:031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答案】:A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2023-06-23 11:46:121
中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形式有何异同?
中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形式的异同如下:1、不同点:原告方不同,上海证券诉讼是由中国投资者发起的,而美国证券诉讼是由美国投资者发起的。2、法律适用的国家不同,上海证券诉讼适用中国法律,而美国证券诉讼适用美国法律。3、赔偿标准不同,上海证券诉讼赔偿标准主要是损失赔偿,而美国证券诉讼赔偿标准主要是市场损失赔偿。4、起诉方式不同,上海证券诉讼的起诉方式是团体诉讼,而美国证券诉讼的起诉方式是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形式。5、相同点:都是民事诉讼,即由个人或集体以私人利益为诉讼原因,向法院申请保护权利或解决争议的诉讼。6、针对的都是中美证券,即中美证券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7、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追求赔偿。2023-06-23 11:46:22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目前,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其构成主要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证券欺诈行为一般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钱的损失,针对这种损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补救就是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06-23 11:46:38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选项A正确,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选项B错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须通过进行登记参与诉讼,“明示加入”;而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选项C错误,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选项D错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2023-06-23 11:47:041
证券虚假陈述承担责任的主有哪些体?
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对证券市场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行为。主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等。2023-06-23 11:47:111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审限为立案起个月二审审限为二审立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证券虚假陈述也就是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进行误导性陈述等。以案说法——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案情介绍:被告甲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甲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甲公司等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与其28家经销商因受母公司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3亿余元、53亿余元、51亿余元、53亿余元、40亿余元、43亿余元、43亿余元、31亿余元、24亿余元、22亿余元、17亿余元、6亿余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95%、325%、288%、294%、150%、153%、150%、76%、58%、51%、41%、17%。甲公司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与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原告投资者据此起诉被告甲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税费损失,具体金额是卢某索赔12,986元,杨某索赔23,990元,蔡某索赔83,667元,潘某索赔297,072元。案例分析: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下,虽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依法进行审查。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并不以上市公司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欺诈、诱导等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审查的核心在于未披露的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即如果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甲公司长达十年未披露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信息,客观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分析判断的机会,无法消除投资者对公司财务数据失真的顾虑。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并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因此认定甲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上,投资者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客观上无法区分原告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具体动机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还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亦或是对公司其他经营情况的综合考量。但无论如何,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对其经营业绩的披露始终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因素。因此本案中仍应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认定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在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上,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人仅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这些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应当认定该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中,被告甲公司已举证证明本案实施日到基准日期间A股市场出现整体的剧烈波动的情况,个股和大盘指数、行业指数、板块指数呈现同步下跌的走势。投资者因受此影响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具体的影响比例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2023-06-23 11:47:191
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
【答案】: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韩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因此,韩某的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023-06-23 11:47:261
虚假陈述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有关文件或媒体中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会干扰投资者的判断,使投资者无法根据发行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作出投资决定,从而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加重投资者的不安全心理,使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失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还会造成强化投资者过度投资、纵容不当竞争以及不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后果。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披露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否则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具有不完全和不对称性,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因此,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便于加强股东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2023-06-23 11:47:351
中国高科虚假陈述属于证券集体诉讼吗
属于。中国高科虚假陈述属于证券集体诉讼。高科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3-06-23 11:47:421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下述哪些主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及时告知与协助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一样,也将成为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对象,而无需投资者证明其对违规有过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若想免责需“自证清白”。归责原则的变化加重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证明责任,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提高投资者追责索赔的便利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一并被行政处罚,投资者起诉的同时将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共同被告。此外,按照之前《证券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被处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将未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应当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统一规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新《证券法》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具有信息披露义务仍散见于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因此,对于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需结合案件情况及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作出准确解释。拓展资料:1、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此次修订通过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推行注册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进而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06-23 11:47:5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2023-06-23 11:47:581
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06-23 11:48:241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2023-06-23 11:48:311
注册制改革中,为什么要规制虚假陈述
首先,虚假陈述破坏信息披露的制度功能,破坏资本市场的秩序价值。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基,也是护航注册制改革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正如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此前所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其中的"一条主线"即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而虚假陈述的一大重要特征即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破坏了信息披露的制度功能。因此,有效规制虚假陈述行为,使虚假陈述主体归位尽责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透明度,对于保障注册制改革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虚假陈述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证券发行在准入方式上实行市场化调整后,愈加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而信息披露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与价值判断的基础。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信息披露不实行为,会干扰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使得投资者丧失分析决策的客观依据,进而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注册制改革后,为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价值投资,亟须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有效规制。2023-06-23 11:48:441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案情简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审理判决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经典评析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2023-06-23 11:48:551
买股票索赔的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证券法》与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陈述简单的说,就是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例如:重大财务造假、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等。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23 年来,全国约有15000 名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涉诉标的额约 15 亿元,有一百余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德勤、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的在华分支机构也被列入被告。自2001 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以来,大约 80%以上的原告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这里再强调一下,必须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我们才能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如果没有这些处罚,单纯的炒股亏损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处罚的信息是公开的,我们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官网或者证券类网站论坛查询到,股法在线作为股民索赔报名平台的也会不定期公布可以索赔的股票。2023-06-23 11:49:063
证券虚假陈述有赚的怎么计算
1、可以体验犹如沪深股市的真实。2、可以练习珍贵的炒股知识。3、可以花少量的RMB体验股市坐庄的感觉。(全国独一无二)4、模拟国内外期货让你体验T+0与高杠杆的精彩刺激!5、游侠股市模拟炒股大赛让你有机会获得数千元现金大奖!2023-06-23 11:49:141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怎么了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法院突击执行立案6.58亿。2020年12月31日,杭州 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 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 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 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更重要的是,未来有可能成为首例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 在券商来看,该案例的深远影响不可小觑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回应称,“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 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闻名债券市场的“五洋债”欺诈案,终 于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有了最新进展。五洋债违约后,投资者长达3年的维权 迎来曙光。2023-06-23 11:49:351
永安林业000663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永安林业# #000663#2021年2月23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林业、*ST永林,代码:000663)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永安林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永安林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永安林业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2月23日前买入永安林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2023-06-23 11:49:541
如何起诉上市公司
个人起诉上市公司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赔偿,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民事赔偿案件。在《 证券法 》第63条、第161条、第202条中,已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形式作了规定,并赋予被侵权的投资者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投资者的起诉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后,法院方为应当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提起诉讼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 诉讼时效 条件的投资者,才有可能胜诉2023-06-23 11:50:031
起诉上市公司有成功要回钱的么
有的,但是不多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证券市场的规范完善,是立法设计、司法修缮、执法监管的结果。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股民赔偿1.23亿余元,既是315名投资者的个案胜利,又是广大投资者群体的共同胜利。经由立法、执法、司法的共同努力,畅通投资者求偿途径,惩戒威慑证券违法活动,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必将迎来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的证券市场。2023-06-23 11:50:141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是利好还是利空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是利好。独立董事是重大利好。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独立董事的责任优化了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经过多年努力,对原司法解释的系统修改完善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更有利于明确市场参与各责任边界,稳定市场预期。2023-06-23 11:50:221
康美药业被申请了破产重整,这对股民索赔案会有影响吗?
康美药业被申请破产重整,律师分析如果重整成功将导致股民赔付后延,对股民索赔案也是有点影响的。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事药材种植、药材交易,下至生产开发、终端销售,基本上已经渗透到中药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业,业务已经渗透到整个中药产业链的所有关键环节。康美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实际上犯了财务造假欺诈行为,面对天价赔偿,康美药业不得不破产重组。据媒体报道,康美药业近日在广东申请破产重组,目前公司虽未退市,但已被标为ST,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财务造假事件爆发以来就注定要破产,尽管证监会只对公司罚款几十万。但是康美药业即将面临集体诉讼,康美制药无法承担许多小股东的赔偿。4月23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发布第三次风险警示公告,4月20日和4月22日,前两次公告密集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约为205.2亿元,而公司2020年预计年净利损失约为299.2亿元。公司2020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组申请,公司因重组失败将面临被证券市场终身禁入。6月,康美药业从马兴田变更法人,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清算,其股份将面临被终止的风险。除康美药业,股东的债权还应包括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及其妻子,以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审计机构广东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责任。前不久,投资人增加钟政珠江作为被告,要求责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政珠江被罚款5700万元。据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相关高管和责任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康美药业目前正面临重组,如果重组成功,对受害股东也算是一个好消息吧,但是股民赔付也将会往后延。2023-06-23 11:50:427
炒股亏了,我该找哪个部门要赔偿金啊
首先,强烈建议你不要再炒股了。另外,虽然亏损自负,是股市的基本规则。但炒股亏钱并不是一定不能索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股民,如果亏损通常都可以要求赔偿:1.2017年7月之后开的炒股账户;2.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3.炒股之前没有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经验。4.投资风险偏好属于不能接受本金损失的类型。为什么这类股民可以索赔呢?因为根据最新《证券法》的规定,这类股民属于保守型、谨慎型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是不能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不能给这类股民开炒股账户。如果证券公司违法给这类股民开具了炒股账户,那么根据《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类股民有亏损,才可以主张赔偿。另外,股民在以下两类情况遭受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股民造成损失的;二、股民购买的股票,具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给股民遭受损失的。具体到某一个股民的亏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需要专业的证券股票律师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关注咨询。2023-06-23 11:52:081
2000名乐视网投资者索赔近46亿,这起案件究竟有多大?
2000名乐视网投资者索赔近46亿,这起案件究竟有多大?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山西证劵发布消息,称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接到中国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中德证券在2016年的乐视网公开增发个股新项目中,由于保荐业务流程涉及违反规定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乐视网保荐业务流程涉及违反规定违规中德证券被立案查处,新闻记者整理发觉,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2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评定:2013年乐视网虚报盈利近2亿人民币(78.49%);2014年虚报盈利3.4亿人民币上下(470.11%);2015年虚报盈利3.8亿人民币(516.32%)。这代表着2016年8月4日的《中德证券关于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中,中德证券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2022年1月13日,中德证券接到北京金融法院送到的民事诉状,2000位投资者规定乐视网赔付45.71亿人民币,与此同时规定中德证券以内的21家被告方担负连同赔付。那麼提出诉讼的2000位投资者是如何计算自身提起诉讼额度的?又能不能成功取得赔付呢?投资者张先生:三千多位投资者之中,在其中有我。如今我提到的类似是四百多万余元。如今的投资者期待对此外俩家证劵公司和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到立案查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上诉人辩护律师)臧小丽:一旦法院判决书,包含中德证券这类的中介机构来负责任,就代表着有可能中介机构要取出真金白银为投资者付钱,这很有可能变成中国证劵史上第一大真真正正由中介机构付钱的上市企业财务造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此次最新政策明确了企业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管理层及其保荐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判定情况、投资者损害评定等,这对乐视电视案是一个利好消息,投资者理赔的根据更为充足。2023-06-23 11:52:199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拓展资料】案件诉讼概况: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二)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522元;(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2023-06-23 11:53:171
如何认定证券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2023-06-23 11:53:371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答案】:A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2023-06-23 11:54: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虚假陈述的认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2023-06-23 11:54:08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赔偿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B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23-06-23 11:54:171
证券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规则是什么?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七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七、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 ,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3-06-23 11:54:251
商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节 商主体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合伙企业的效力问题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商行为案例商事代理问题第三节 商事登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欠款纠纷案第四节 商业名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运动器具厂、大风俱乐部与大风厂商号与商标纠纷案第五节 商业账簿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2公司设立出资: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3一人公司:赵某诉郭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公司人格否认:曹某与恒润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身份认定:沈阿大与周云清、韩美琴等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案例2股东知情权:宁某与远大事务所纠纷案例3股东会召集权:林伟山、黄平诉杨洪忠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案例4股东优先购买权: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案例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梁金、丁茗、周卫平诉王安保股权转让纠纷案第三节 公司治理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会决议瑕疵:重庆大众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案例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北京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诉苏某案案例3股东代表诉讼:林某与新概念公司纠纷案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2公司解散: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诉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林某案第三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发行本节重点法条一、证券发行的条件案例内蒙古中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二、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案例擅自改动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案三、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义务案例证券承销商未能保证发行人募集文件真实性案第二节 证券交易本节重点法条一、证券上市案例1红光实业骗取股票发行上市案案例2国光瓷业被终止上市案二、持续信息披露案例1天目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案三、证券交易案例陈某非法买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案四、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银广夏证券虚假陈述案案例2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案例3汉唐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4闽发证券欺诈客户案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上市收购程序违法案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国泰君安深圳华发营业部超出营业范围经营证券案案例2新基业公司允许客户保证金不足进行期货交易和混码交易案案例3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案案例4恒丰期货欺诈客户案案例5证券公司违规融资融券案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顾雏军市场禁入案,第四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二、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张某汽车超额投保案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竞合案三、近因原则案例1冻伤水果索赔案案例2张某跌倒后心律衰竭死亡案四、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刘某宝马车超额保险案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主体纠纷案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案例1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争议案案例2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案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案例李某擅自改动人身保险受益人案四、保险合同的解除案例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内部职员退保案五、保险合同的履行案例1许某出险后迟延通知案案例2冯某过期索赔案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案例杨某保险合同歧义案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 票据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七章 海商法……2023-06-23 11:54:341
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赔偿吗
一般没有赔偿。一般情况下,股票退市时,散户只能认倒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例如,股票因违规、内幕交易、业绩造假或上市公司自身失误被退市的,可以要求赔偿。股东应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补偿:1、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代表具有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内进入代理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2、退市公司股东须先开立股份过户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认及托管(个人股东开户费)手续。确权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当携带身份证件。3、退市公司在代理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认和重新托管手续,否则首个交易日可能赶不上交易该公司的。退市公司上市后,股东可继续办理股份确认和托管过户手续,但其股份须在两个交易日后(即三板交易)方可转让。拓展资料:法律法规:法律规定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信息。各种媒体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误导。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交易活动。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06-23 11:54:501
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证监会 行政处罚 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 证券法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赋予了证监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 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目前,除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调查取证权之外,证监会还委托 上海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实施调查取证。 A.证监会调查取证 证监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B.证券交易所调查取证 2015年,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一,两所实施调查取证,系基于行政委托;第二,两所实施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两所实施调查取证; ②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 (二)案件审理,负责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稽查局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告知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 (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签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由行政处罚委主审委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会分管领导签发。 (六)行政复议或 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作为证监会的成员,自己要严格约束自己,不要触犯国家相关方面法律。不得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出售证券方面的机密信息。同时,作为投资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也要注意故事的风险,不要将自己的资金都投资在一个地方。2023-06-23 11:54:581
股票前面带个ST和*ST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扩展资料: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前加上st, 就是给市场一个警示,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么就是该股票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ST2023-06-23 11:55:202
证券公司未勤勉尽责股民可以索赔吗
可以。根据华律网官网查询。T瑞德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到众多投资者起诉索赔,目前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未能勤勉尽责被监管处罚,海通证券也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2023-06-23 11:55:361
净资产为负退市规定
法律分析:退市规则:创业板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为负的,可能被暂停上市;非创业板公司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首个年度净资产继续为负的,可能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净资产为负的,可能被终止上市。除业绩连年亏损股外,净资产可能为负值的股票,同样会面临退市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06-23 11:55:441
金亚科技为何强制启动退市程序?
祝恩浩:金亚科技欺诈被退市!有哪些个人机构将会被惩罚?散户如何维权?文章来源:祝恩浩2018年6月27日,金亚科技因欺诈发行进入强制退市通道,改名为“*金亚”。在金亚科技欺诈案中,哪些个人和机构应该对此负责?因此损失惨重的股民该如何维权?金亚科技如何造假?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和109%。金亚科技上述的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此外,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会商,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亚科技造假背后,哪些机构或者个人有猫腻?金亚科技的中介机构难逃责罚,证监会已经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将严肃处理。除此外,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也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亚科技欺诈,散户该如何维护?金亚科技因欺诈发行进入强制退市通道,此时,其市值不足10亿元,相比最高市值跌幅近95%。最受伤的莫过于投资者,2018年一季度末,投资者数超4万户。6月27日,金亚科技改名为“*金亚”, 复牌跌停。投资者正在试图逃离,6月27日跌停板上超80万手资金等待出逃机会。而按照现行机制,金亚科技复牌后将有30个交易日可供交易,而在终止上市决定作出后,其在退市整理期仍将拥有30个交易日,这意味着金亚科技股东在其退市前将最多拥有60个交易日可供“退出”。*金亚退市,散户奋力逃命,但失去的的损失该怎么办?投资者可起诉金亚科技!目前,不少投资者已经起诉金亚科技,从2017年11月起,金亚科技已收到八份法院传票,而卷入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则达到19起,涉及案件金额合计达17938.16万元,而法院已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合计已达1043.53万元。2023-06-23 11:55:521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一、民事 诉讼 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的 管辖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 解除合同 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4、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 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 民事纠纷 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是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上可知,一个民事案件它的管辖权。可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是中级法院管辖,也有可能是高级人民法院来管,而具体由哪个法院来管辖,由哪个地域的法院来管辖,又要看这个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以,我们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问题时我们一定要注意细节。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 的具体内容已经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2023-06-23 11:56:191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1.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领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等都在通知的同时告知对方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姓名、法院地址、联系方式 2.如果确实是法院来电话 不会让你给某某回电话 因为无论是书记员还是法官打电话的目的就是通知你领取签收回执等事项的时间 3.你叙述中说是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你传票尚未查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各地区虽然不太一样 但是可以肯定如果涉及财产一定要上百万的标的才可以 呵呵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个人 而不是企业公司 又没有涉外案件存在的可能 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可能性 基本不存在4.如果是真的法院通知你到庭或者领取传票 在通知到你你没有签收的情况下是不能开庭的 所以在接到电话的同时问对方承办法官 承办人电话 法院电话是固定的 而且应用到办公上的电话前5位是一致的 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6269 就是所有电话的开通5.按照上述去辨识真伪后做出判断 我个人认为属于电话诈骗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补充我再做回答 补充:其实你不用问 而且法院没有专门的部门供你查询案件 如果想查只有买人民法院报 上面会有公告 对查找不到的被告有记录 你接的电话是电话诈骗2023-06-23 11:56:2811
股民索赔案件 一般的律师费会收多少比例
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样,本律师收费按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执行,建议您咨询一下您选择的律师。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2023-06-23 11:56:554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023-06-23 11:57:181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多少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2023-06-23 11:57:271
乐视财务造假十年,贾跃亭和乐视双被罚,股民如何拿回投资损失?
股民拿不回任何投资损失。首先,我先来废话一下。贾跃亭,他是乐视的创始人。贾跃亭是乐视的创始人,也是乐视汽车、乐视手机等等等乐视生态链的创始人。贾跃亭在2017年的时候所持乐视网的股份全部冻结,随后贾跃亭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并且贾跃亭开始被冻结资产,但不知道怎么回事贾跃亭突然出国至今没回来,所以在网上也流传出了一个“下周回国”的梗。贾跃亭一直在国外逍遥自在,拿着FF法拉第一直招摇撞骗,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2021年贾跃亭又被禁止终身进入证劵市场。乐视,它是一个网站。乐视创立于2004年,率先网络打造了视频产业、内容、智能终端、应用等一套完整的生态系统,在外界被称为“乐视系统”。在随着乐视的发展,乐视旗下包含了互联网视频、影视制作、智能终端、应用市场、电子商务、互联网智能电动汽车、乐视网、乐视影业、乐视控股、乐视投资管理、乐视移动智能等。好了,我的废话完毕。对于标题中的问题,我有以下回答。一、股民如何拿回投资损失?我觉得根本拿不回,因为贾跃亭不是罗锤子。像投资这种东西,有挣就有赔,买股票的应该愿赌服输,虽然贾跃亭不道德吧,但我在投资上不认为贾跃亭有错。目前的乐视网还没有退市,股民如果想拿回投资损失只能及时止损或者等。二、我的看法。贾跃亭一般不坑穷人,坑的都是商业大佬和各大明星。像刘涛、邓超孙俪、郭德纲、黄晓明等这些明星大佬,所以我觉得贾跃亭算有本事和能力,但就是不往正道上走。贾跃亭十年财务造假,这其中必定敏感,我也不敢说。2023-06-23 11:57:497
misrepresentation的定义是什么?从商务合同法的角度解释。
1. 虚假陈述2. 误述3.虚报例1. 虚假陈述 Misrepresen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warranty in the contract law. 虚假陈述侵权与契约法上的担保制度不同。 Study on the Scope and Computational Method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Misrepresentation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研究 Secondly, it discussed the essential factor of misrepresentation; 其次,论述了虚假陈述的内在要素,即虚假陈述以其内容的重大性为前提。 Legal Principle Analysis on Deficiency in Civil System of 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供给不足的法理分析 On the Action Form of Civil Case of Misrepresentation 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例2. 误述 Discussion on the misrepresentation of charter party and its legal effect 论租船合同中的误述及其法律后果 In practice of chartering market, a lot of disputes arise because the misrepresentation made by one party caused the loss or damage of the opposite. 租船合同中 ,通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误述导致对方的损失 ,因此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例3 虚报 Misrepresenta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虚报注册资本罪探微其余“misrepresentation”译为未确定词的双语例句 Experimental Study on the Information Misrepresentation in Social Decision Making 社会决策中信息错误表征的实验研究 The system is tha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and laws the insurer appoints the auditor to audit the financial reports of the insured, and under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compensation to third parties" losses suffered as result of misrepresentation in financial reports.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指的是根据投保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委托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依法承担投保公司过失造成财务报表陈述不实,导致的第三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The beginning of the article has drawn the conception of the pure economic loss through several concrete cases, and point out that the research range of this article is relational economic loss and the pure economic loss caused by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of experts. 文初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引出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通过契约法和侵权法对该问题处理机制的评析,作者将本文论述的核心——第三人纯经济损失问题提取出来,即相关经济损失和第三人由于专业人士过失不实陈述导致的纯经济损失。 The content of the second part incorporates the liability incurred on lawyers for securities misrepresentation in USA, the job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ants and lawyers in securities issuing and trading must be cleared to differentiate their liabilities.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证券法上律师在信息披露中因为不实陈述对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律师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辅助发行人的工作与会计师并不相同,律师和会计师因为各自工作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分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要认清法律上认定的陈述作出者才是责任的真正承担者; Insurer can only revoke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en the insured makes misrepresentations instead of finding clues of misrepresentation in order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笔者认为,因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而非可以解除之保险合同。 保险人因此只享有保险合同的撤销权。2023-06-23 11:5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