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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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稀释股权
说明未来融资对股权的影响前,我先解释一下成功的公司如何通过股权出让进行融资。
现在,一家成功的公司在它上市前可能需要经历四到五轮融资。通常,第一轮融资即种子轮,主要由个人天使投资者出资,融资规模从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不等,公司则出让股本的10%到20%。
如果创业公司在第一轮融资后发展势头强劲,接下来会有早期风险资本跟进,早期风投通常会投资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占公司股权的20%到30%。
然后是新一轮扩张,规模从2000万美元到4000万美元不等。再次说明,假设公司处于快速增长,募集这些资本仅需要出让10%到15%股份。而最终当公司稳步发展,年收入已经达到至少2000万美元时,成长期投资者通常愿意为5%到10%的股份投资5000万美元。
后期融资稀释股权到期权池
公司通常也会发行期权或RSU,以吸引新员工和留住老员工,这样也会导致股权稀释。
每年公司都要扩大期权池,公司第一年招募员工所给予的股权要比第二年高,这是因为早期员工加入风险较大,公司前景还不明朗。期权池第二年的增量,通常要大于第三年,然后保持每年5%的稳定增长。
股权稀释的总体影响
员工股份被后期融资和期权池的扩大所稀释。这一点,通过下表可以说明:
创业公司通常怎么融资和稀释股权
针对每轮融资,我假定稀释等于上述融资比例的平均水平。此处的期权池稀释百分比,基于我对数以百计的私营企业的经验观察。
股权稀释在员工层面的影响
每当新一轮融资结束,现有员工和投资者所有权都被同等稀释,这些被稀释股份分配给新一轮融资和期权池增量。不论是员工还是创始人,他们的股权比例都以同样程度稀释。
例如,某员工种子轮融资后持有1%股份,在公司获得早期风投后只拥有0.6%股份,这是因为融资稀释了25%股份,期权池增加稀释15%。总期权池所有权的增长比例不到15%(即从10%到21%),因为原来的10%期权池被稀释到6%。
你可能会惊讶地看到,经过几轮融资和期权池扩大,公司创始人股权最终只有32.5%。记住这里的前提是公司收入极高,发展过程中没有失误。的确有一些例子创始人最终股权比例很高,比如谷歌和Facebook,但这类公司少之又少。
如果你的公司发展不能持续超过财务预测,那么它很可能需要募集更多资金,而且是以较低估值进行融资,这会导致你的预期股权比例至少多稀释50%。
选择早期加入好公司
股权稀释也反映在Offer中。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级软件工程师在公司第一和第二轮融资后的平均水平的offer。
以我们公司为例,公司拥有6到20个(第一轮风投时的预期人数)三级软件工程师,第25和第75百分位的平均股本赔偿是0.27%。公司拥有同样工程师大约21到50名(第二轮风投时的预期人数),平均股本赔偿为0.084%。
因此对同样的工程师,从第一轮融资到第二轮,Offer提供的期权下降68.9%。这远远大于融资和期权池扩大导致的17.5%的稀释,这是因为第二轮融资后员工加入公司的风险显著降低。
对于同一个员工,第三轮风投后,一般Offer给予的股份是0.071%,这比上一轮要低15.5%,根据我们的模型预计是12.5%。随着公司发展,加入它的风险降低,但你的价值也下降很多。风险越大,潜在回报也越大。
为什么股权稀释是值得的?
你可能想知道,为什么公司愿扩大期权池,即便会稀释股份。其实很简单,如果你是CEO,面临的选择是:
出让股份招募新员工和留住老员工,同时股份稀释5%;2)雇佣数量不足或能力不足的员工,股份稀释程度较低。我想你会选择前者。
想法
我试图为预测股权稀释建模,以帮助读者了解股权比例是如何减少的。股权稀释未必是件坏事,公司筹集资金后增长更快,这将补偿稀释的损失。公司的发展对你手上股票期权或RSU价值的影响远远超过你的股权比例。
换句话说,饼本身的大小,比你手上那一片要重要得多。
- 小菜G的建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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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扩大的发展过程中,股权稀释是必须的,合理地进行股权稀释,也能够实现股东和企业的双赢。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稀释意味着投票权比例的减少,但是持有股权的价值在稀释前后是否减少,关键取决于稀释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
1、短期股权稀释
所谓股权短期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暂时性下降。当企业购并溢价小于或等于企业购并协同效应时,虽然从理论上或长期来说,是不会导致股权稀释的。但短期单位股利摊薄依然不可避免。这是因为,企业购并协同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标企业潜在价值,则不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资金、技术、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时间。由于在目标企业潜在价值没有完全挖掘出来之前,企业购并增值额肯定会小于购并溢价,从而会出现主并企业股东的股权稀释现象。
2、长期股权稀释
所谓长期股权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造成这种股权稀释的根本原因是购并溢价大于企业购并的协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并协同效应完全得以实现,企业购并增值额依然不能弥补购并溢价,从而单位股利摊薄现象无法自动消失。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公司,一共100股,你有50股。那你占50%的股权。现在呢,公司缺钱了,要向别人在卖100股,别人也同意了。那现在一共就是200股了,但你还是50股,那你只占25%的股权,你的股权被稀释了,话语权就降低了,这就是股权被稀释了。
- 真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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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
具体而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
(1)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
(2)一次筹资金额大;
(3)用款限制相对较松;
(4)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
(5)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特别对于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在创业板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都有哪些方法。企业在社会的融资行为有很多种,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办理。在选择时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在短时间内对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未来方向都有利的融资方式。
1、短期股权稀释
所谓股权短期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暂时性下降。当企业购并溢价小于或等于企业购并协同效应时,虽然从理论上或长期来说,是不会导致股权稀释的。但短期单位股利摊薄依然不可避免。这是因为,企业购并协同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标企业潜在价值,则不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资金、技术、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时间。由于在目标企业潜在价值没有完全挖掘出来之前,企业购并增值额肯定会小于购并溢价,从而会出现主并企业股东的股权稀释现象。
2、长期股权稀释
所谓长期股权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造成这种股权稀释的根本原因是购并溢价大于企业购并的协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并协同效应完全得以实现,企业购并增值额依然不能弥补购并溢价,从而单位股利摊薄现象无法自动消失。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公司,一共100股,你有50股。那你占50%的股权。现在呢,公司缺钱了,要向别人在卖100股,别人也同意了。那现在一共就是200股了,但你还是50股,那你只占25%的股权,你的股权被稀释了,话语权就降低了,这就是股权被稀释了。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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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始人A所持40%股权,私下将20%表决权转让给创始人B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问题:根据创始人协商约定,是否可以将所持股权所对应的一部分表决权无偿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例如:创始人A所持40%股权,理论上拥有40%表决权,在自愿条件下将20%表决权转让给创始人B是否有违公司法?如果可以操作,具体需要哪些程序?
2 如果一旦确立将大部分表决权转集中在一人手中,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其结构是否合理?
3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是否具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如果有,与公司法所规定股东会职能型第一款: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否相冲突?
4 公司是否可以在股东之间确立股权兑现制度,根据工作年限寄予股权的兑现?例如:A理论上持有40%股权,每工作一年获得25%,即10%的股权,直到工作满4年获得40%股权;
5 这种制度如果成立,是不是相应的表决权也是在股权兑现之后才拥有?这样做是否产生一个矛盾:作为公司的3个创始人,在创业初期甚至不拥有超过一半的表决权?如果出现上述状况,应如何处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公司的股份和投票权永远是100%
问题1:在自愿条件下将20%表决权转让给创始人B是否有违公司法?如果可以操作,具体需要哪些程序?
回答:不违法,需要有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股东签字确认文件
问题2:如果一旦确立将大部分表决权转集中在一人手中,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其结构是否合理?
回答:这个要看公司自己的发展,话说你都同意让出表决权了,肯定有你的理由。
问题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是否具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如果有,与公司法所规定股东会职能型第一款: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是否相冲突?
回答:股东会与董事会拥有权力的层次不同,股东会是大的方针政策,自身的利益,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权。董事会一般应受控于股东会。
问题4:公司是否可以在股东之间确立股权兑现制度,根据工作年限寄予股权的兑现?
回答:问题不成立,公司的股份和投票权永远是100%,后续增加的投票应该是原来的股东那里稀释或者分配而来。
二、创业起步阶段到底该如何设置股权结构
05年颁布得新公司法规定,同股可以不同权,并且公司章程永远高于公司法(可查询)
所以......
股权有三条生死线:
1、67%对公司重大事件有绝对控制权;
2、51%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建议52%以上,另有玄机);
3、34%对公司有一票否决权。
作为老板,在不同的时期一定要掌握企业的治理权,不要“养大孩子叫了别人爹”。
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必须规范“一言堂”的行为,但公司必须有一个完善的股权内外布局,这是未来引进风投的先决条件,股份比例可以稀释,但对公司的治理权必须牢牢掌握在创始人手中。
其次关于你说根据年限兑现股权的说法,我想说你的观念是错误的。
股权的意义除了分红还有溢价、增值,为何不好好运用它,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去给企业内部打造动力机制呢?直接给予股权那是基于未来对公司贡献的奖励,没有任何激励的效果,反而为公司以后的发展埋下大患。
股权激励不是让所有人成为股东,而是让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股东。
- 可可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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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稀释,简单来说就是持股人所持股份在公司内部的股权比例被降低了,出现股权稀释的原因一般来说,是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股权稀释一般是通过公司的增资来进行。当然增资不必然导致股权比例降低,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原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使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不变,避免股权稀释。
但如果不认购公司的新增资本,则其所持股权会被稀释。
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70万元,持股70%;乙出资30万元,持股30%,一投资者欲投资100万元,要求占股20%。甲乙都表示同意投资者以增资的形式入股,这时原股东的股权就要同比稀释80%(100%-20%),融资后就变成了甲持股56%(70%x80%)和乙持股24%(30%x80%),剩余20%为投资者股权。融资后股权结构
二、融资对股权的稀释
一家成功的公司在它上市前,可能需要经历四到五轮甚至更多轮的融资。通常,第一轮融资即天使轮,主要由天使投资者出资,融资规模通常从200万到2000万人民币不等,公司则给出10%左右的股权。如果创业公司在天使融资后发展不错,接下来会有VC跟进,早期风投通常会投资2000万人民币以上,公司则给出20%到30%的股权。然后是后续扩张,规模从5000万到数亿人民币不等,每轮让出10%左右,直到公司上市。
- 可桃可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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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股权三分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了。 依增资扩股协议及公司章程办理,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 相关知识——股东的增资权利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
- 北境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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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而言,就是如何在融资的过程中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两难的困境
基于常理和法律的一般规定,投资人向创业企业投入资金,必将导致创业企业资本增加进而导致创始股东的股权稀释。
若要确保创始股东的控股地位,只能靠减少融资金额从而释放较少股权的方式才能实现;但融资不足又导致盈利能力弱化,有违创始股东融资的初衷。
是否可以在充足融资的情况下又能保证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这既是一个商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商业角度来讲,只要创业企业(创始股东)与投资人进行卓有成效的谈判,取得投资人对创始股东的尊重和信赖,从而自愿放弃部分经营管理权,自当可以确保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但问题是,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可行路径?
二、法律可行性考证
商法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建立规范并维系其稳定。只要交易各方的行为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私法范畴的商法同样尊重自由处分原则,认可并保护创业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自由处分。
纵观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尚无法律限制或禁止创业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自由处分行为。
投资人投入一定资金却未取得对应数额的控制权,这种行为貌似不公平,但其实是投资人在充分认可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重要引领和贡献的前提下,通过与创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之间根据谈判结果而自由让渡或处分其权利的结果,且这种结果并未危害社会和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交易安排不仅有利于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的保护,从而具有法律可行性。
三、实现路径分析
由于公司类型不同,法律规制也不尽相同。现分别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角度简要分析,以探寻创业企业的创始股东可以如何保有控制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创始股东可以通过与投资人的谈判,争取更多的表决权;即便需要多轮融资,同样可以采取这样方式,来确保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稳定的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顶层设计,一定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
2、股份公司
(1)一般的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其创始股东即便与投资人谈判妥当,其所持每一股份也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不具有表决上的特权。
因此,一般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基本无法持有更多于股份数量的表决权,其保有控制权的方式可能需要变通,要么变更为有限公司,要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变更为公众公司。
是否还有其他操作路径呢?本文将在第四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案之股份公司篇简要述及。
(2)公众股份公司(包括上市的和非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作为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向投资人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融资,这样,即便创始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但其仍可通过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表决权的差异而保有相对优势的表决权,从而更有力的控制公司。
四、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前述创业企业创始股东保有控制权的可行路径中,关于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另外一些重要问题。下面将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予以介绍。
1、有限公司
在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表决权设计中,由于分红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在公司运作中会面临以下重要问题:一是该部分股权对外转让时的特殊问题,另一个则是当此类公司需要上市时,必须变更为股份公司,此时如何处理前述表决权与股份的谐调问题。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由于涉及到受让方对拟受让股权的知情权和查询权的问题,需要从章程设计和章程备案查询工作中予以解决,以实现对受让人的平等保护;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当创业企业要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其股权中的分红权和表决权依法回归统一,此时,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如何保障?需要在股份公司架构下做更有效的表决权设计。
2、股份公司
对于股份公司体制下创始股东如何保有控制权的问题,前述改制为有限公司和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创始股东的实际需要。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更便捷和更有效的途径呢?
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之间仍有空间就各自所持股份所包含的表决权予以处分和安排,从而使得创始股东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或交易处置的方式取得适当且可控的表决权。只不过这种做法需要公司对各股东所持股份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登记,以便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权的统计有据可循。
可以展望,随着包括优先股在内的多种类股份发行,中国的公司法将会逐渐出现趋向于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AB股等类似结构,从而为创始股东保有控股权创造更多有效路径和方法。
- m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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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自愿稀释股权的原因?
资金不够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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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B项,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C项,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D项,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2023-07-03 22:08:471
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人应当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扩展资料:优先股的三种收回方式1、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2023-07-03 22:08:57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答案】:A、C、D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三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等。2023-07-03 22:09:041
公司法关于优先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优先股的规定目前规定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023-07-03 22:09:101
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有( )。
【答案】:B,D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A错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选项C错误。2023-07-03 22:09:171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有( )
【答案】:A、C、D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2023-07-03 22:09:241
以下情形将导致该上市公司不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是( )。
【答案】:DA项,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BC两项,根据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不得发行优先股。D项,第32条第4款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3-07-03 22:09:321
优先股是如何发行和交易的
1、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范围仅限于合格投资者。 2、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每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者。对后三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3、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证监会表示,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 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证券法 》第九条2023-07-03 22:09:411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境外优先股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3-07-03 22:09:481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吗
不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海外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3-07-03 22:09:561
关于《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②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③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2023-07-03 22:10:241
下列关于优先股筹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A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优先股的求偿权低于债权人,所以优先股的投资风险比债券大,选项BD的说法都正确。据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可知,优先股筹资会增加财务风险,所以选项C的说法正确。2023-07-03 22:10:311
优先股是如何发行和交易的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为: 1、按同类股票相同价额的办法发行; 2、发行价格可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 3、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3-07-03 22:10:401
按照我国2014年起实行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行的优先股属于( )。
【答案】:A,B【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2014年起实行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我国目前的优先股只能是: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可转换优先股、累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强制分红优先股。2023-07-03 22:10:481
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扩展资料: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2、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07-03 22:10:572
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不可以同时发行
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优先股的发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可以同时发行的。2023-07-03 22:11:121
《财务成本管理》每日一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7-2)
《财务成本管理》每日一练-2020年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1.【多选题】下列有关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第十章 长期投资) A.利用非公开发行方式相比较公开发行方式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B.非公开增发没有过多发行条件上的限制,一般只要发行对象符合要求,并且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均可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C. 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权益、债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非现金资产 D. 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均可以认购 2.【多选题】利用发行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与短期债券相比( )。(第十章 长期投资) A.筹资风险高 B.资本成本高 C.限制条款小 D.筹资速度慢 3.【多选题】相对于普通股筹资而言,属于债务筹资特点的有( )。(第十章 长期投资) A.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 B.不会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C. 需固定支付债务利息 D. 资本成本比普通股筹资成本低 4.【多选题】下列关于长期借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第十章 长期投资) A. 长期借款筹资的偿还方式有多种,其中定期等额偿还会提高企业使用贷款的有 效年利率 B. 长期借款的优点之一是筹资速度快 C. 与其他长期负债相比,长期借款的财务风险较小 D.短期借款中的补偿性余额条件,不适用于长期借款 5.【多选题】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第十章 长期投资) A.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B.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C. 对于累积优先股,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累积到下一个会 计年度,对于非累积优先股则无需累积 D.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特殊情况下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 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 【答案】ABC。 解析:非公开发行方式主要针对三种机构投资者:第一类是财 务投资者;第二类是战略投资者;第三类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公开增发 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均可以认购。 【知识点】财管 长期筹资 股权再融资 2. 【答案】BD。 解析:长期债券筹资与短期债券相比,融资风险较小。 【知识点】财管 长期筹资 长期债券的筹资特点 3. 【答案】ACD。 解析:债务筹资是与普通股筹资性质不同的筹资方式。与后者 相比,债务筹资的特点表现为: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不论 企业经营好坏,需固定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固定的负担;其资本成本一般比 普通股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选项 B 不正确。 【知识点】财管 长期筹资 债务筹资特点 4. 【答案】CD。 解析:与其他长期负债相比,长期借款的财务风险较大,所以选 项 C 的说法不正确;短期借款中的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等条件,也适用于长期借款,因此选项 D 的说法不正确。 【知识点】财管 长期筹资 长期借款筹资 5. 【答案】AB。 解析: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向优先股 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C 错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D 错误。 【知识点】财管 长期筹资 优先股筹资2023-07-03 22:11:301
中国目前有优先股吗?
目前中国A股上市公司没有优先股.关于A类优先股是这样的: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2023-07-03 22:11:384
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跟表决权比例是一致的。根据《公司法》,持股比例达到10%,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也有权申请解散公司;持股比例达到34%,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持股比例达67%,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而表决权是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话,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决权是一股一权,持股比例就代表表决权比例。表决权行使包括以下几种: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累计投票制。因此,持股比例与表决权还是有区别的。2023-07-03 22:11:483
中国有哪些公司发行过优先股
1,目前四大银行纷纷开始发行优先股,中行已经发行了优先股,农行也在纷纷筹备预计年底就会发行。再就是三板金融市场里面的陕西唐隆投资有限公司在重庆上市的优先股,虽然是民间金融市场但是好歹也算上市了。2,我国上市公司没有发行优先股,基于这种状况来分析,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优先股是必须以固定的股息率回报优先股股东,如今的上市公司里大多数分红水平低于国际上优先股股息率!对于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没有积极性! 拓展资料一、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 发行优先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清单二、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 1、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2、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原因: (1) 财务负担轻。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这种股利可以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2) 财务上灵活机动。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 财务风险小。由于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从而巩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的举债能力,因此,财务风险小。 (4) 不减少普通股票收益和控制权。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因此,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四、优先股有哪些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2023-07-03 22:12:044
优先股可以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吗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在分配股息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在享有优先权利的同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一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即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即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根据我的了解,当前优先股股东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无法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等。2023-07-03 22:12:121
优先股是什么意思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所得无解释的股份。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扩展资料: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优先股作为一种基本的资本融资工具,可为发行人提供新的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只有债券和股票两种基本融资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使得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创新难度较大。优先股的试点,将使得我国基本融资工具初步健全,填补重要的空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2023-07-03 22:12:226
关于民法的条例有哪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2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0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33 贷款通则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4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46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47 个体工商户条例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5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56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ue00357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58 最低工资规定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6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7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6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7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7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7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77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4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6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8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9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96 工伤认定办法97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102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05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106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0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11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13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7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26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2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3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3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7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138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39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14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41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44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145 总会计师条例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47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14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49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5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15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6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6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6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65 物业管理条例166 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70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7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74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17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76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77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178 婚姻登记条例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1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87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88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4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195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99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3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6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10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1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1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21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25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28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ue003230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32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234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35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3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3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239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40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41 储蓄管理条例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4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4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46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47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248 拍卖管理办法249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5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5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5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7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58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59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60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6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6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68 典当管理办法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71 企业财务通则27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7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7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76 失业保险条例27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78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7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8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86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87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8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89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9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9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9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6 基金会管理条例297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00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0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304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305 二手车交易规范3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7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RC308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09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310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313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31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31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3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1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31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20 彩票管理条例32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322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323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32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325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326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327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3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32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30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3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3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35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33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337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38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339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4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341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342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4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344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345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346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347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348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49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35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351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352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53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5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023-07-03 22:13:011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优先股: 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与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同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2023-07-03 22:13:091
发行优先股最早是哪国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制度。市场对优先股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充满期望,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但是,从市场的反应来看,优先股却是叫好不叫座,优先股并未如预期那样得到市场的追捧。 优先股最早诞生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主要应用于铁路建设的融资。优先股即拥有优先权的股票,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分配利润的优先,另一个是在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优先。通常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所以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旱涝保收,如果公司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股利,即使股息率有约定,优先股股东也有可能拿不到股利。优先股既然具有了这些方面的优先权,则其他权利便受到了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而且,优先股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只能要求赎回(招股文件有规定的前提下)。所以优先股是一种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证券,既具有普通股的一些特点,又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但又是和普通股、债券完全不同的一种证券。2023-07-03 22:13:181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优先股与普通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具体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据道可特律师介绍,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首家完成优先股发行的挂牌公司是中视文化,于 2016年3月23日获得股转系统批复。道可特律师认为,选择优先股融资将使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双赢。对于挂牌公司来说,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能达到控制权不被稀释的目的,有利于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决策经营,同时还能帮助企业顺利融到资,可谓一举两得。对投资者来说,持有优先股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并且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优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偿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优先股的特点决定了以下四类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如果选择优先股融资,道可特律师提醒挂牌企业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发行条件。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基本条件是:①合法规范经营;②公司治理机制健全;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还对优先股发行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①不存在该试点办法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等各项条款应当相同;③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④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⑤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⑥优先股面值为100元。二是发行对象。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与发行普通股存在以下差异:①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可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但不能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②公司普通股东、核心员工不符合500万以上证券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普通股,但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三是信息披露。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对于新三板优先股的未来,道可特律师预计,优先股作为股债混合工具,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债权和普通股权之间,而且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促进交易活跃度。并且,鉴于优先股自身特点,将来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2023-07-03 22:13:251
优先股的价值
优先股这件事,对于债券人来说,是最惊恐的。因为这是一个不带“债”字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具有股票的流动性加上债券的固定收益属性,股息率还能够超过同一发行人的信用债券利率,简直就是传统债券的天敌。从发行人的角度来说,优先股发行不稀释现有权益持有者的投票权,通过付出一部分可以度量的对价,即可补充权益项。时下“两高一剩”和金融行业的各大国企,大股东没钱、杠杆高企、低价增发普通股又容易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骂名,优先股可谓一场及时雨。但如果结合现有的类似产品发行状况,深入研究一下试点阶段优先股的管理办法,这个品种的吸引力可能就没有那么大了。一、 优先股是否可以计入权益项?顾名思义,优先股首先应该是一种权益类工具,发行优先股可以以债权融资的模式完成权益项的扩张目前的办法和实际操作来看,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一定会被计入负债,具体科目可能还需要财政部与证监会讨论决定。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则可以规避强制付息条款,因此还是能够计入权益项的。二、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优先股不占成本优势既然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能作为债权工具计入资产负债表,那么它作为融资手段的成本就极为重要了。由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是股息累计、固定利率、严格不可转股的,因此其定价实际上与永续债一样,只是考虑到优先股的股息有可能因为可分配利润不足而出现递延,因此其定价只会更高。作为一个纯粹从融资成本角度考虑的理性企业,传统的普通股增发明显更加具有成本优势。只有在非公开发行的模式下,某些具备转股条款的优先股,由于期权价值可以大大压缩股息率,对于发行人而言才具备财务上的比较优势。三、 从投资的角度而言,优先股可能也近乎鸡肋传统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者无外乎几类:表内商业银行、表外影子银行(理财和同业)、保险、券商、基金和财务公司。2023-07-03 22:13:331
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人应当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扩展资料:优先股的三种收回方式1、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2023-07-03 22:13:54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答案】:A、C、D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三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等。2023-07-03 22:14:001
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 )。
【答案】:A、B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选项 C错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 D错误。2023-07-03 22:14:07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第六条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第七条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2023-07-03 22:14:161
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哪些
优先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1、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2023-07-03 22:14:264
优先股发行会交易吗?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方式有:1、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2、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3、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法律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第三十二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3-07-03 22:14:381
关于《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②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③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2023-07-03 22:14:451
如果发了优先股,普通散户能买吗
不能。根据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和资金量大的个人投资者。该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下: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也就是说,普通小散与优先股投资无缘。2023-07-03 22:14:553
根据2014年3月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可以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包括()。
【答案】:A、B、C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三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2023-07-03 22:15:011
什么是特别股
法律分析:特别股,“普通股”的对称。是指公司发行的享有特别权利的股份。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种。优先股较普通股享有权利要优先,但权利内容不如普通股普遍。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法律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023-07-03 22:15:091
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扩展资料: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2、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07-03 22:15:361
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扩展资料: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2、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07-03 22:15:517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很严重吗?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一般会比较严重。以下是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附带影响。1.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则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3.对发行优先股的影响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下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证监会暂停审核。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5.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2023-07-03 22:16:251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I Bank的意译。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一、成效卓著的二十年改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金融自由化、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影响,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格局一直处于迅速的发展变革之中。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市场化竞争的兴起、经营管理方式和竞争格局的演变,则主要是由渐进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所推动的。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从重建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到全面展开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金融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伴随着整体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商业银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和规范,演绎着生机勃勃的改革篇章。其一,组建“专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雏形的出现。八十年代初期,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分彼此”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由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大行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这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最初形态。其二,商业银行概念诞生,四大专业银行逐步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初期,中国没有“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八十年代中后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对银行业和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银行运作中存在不少弊端也逐渐暴露,中国开始考虑建立体制较新、业务较全、范围较广、功能较多的银行,从而出现“综合性银行”的提法和“银行企业化” 口号。而真正形成商业银行的概念,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分类标准、作为一种体制选择、作为一个行业来对待是在90年代初期。大约从1994年前后开始,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不再有“专业银行”这一类别,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起绝对支撑作用的工、农、中、建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三,设立一批新型商业银行,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1987年国家重新恢复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一批新兴商业银行随即产生,到目前为止,已先后设立了10家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剔除合并了的中国投资银行和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十多年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壮大,现在这10家银行的总资产已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四,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职能。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在金融体系内,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分离,扫除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改革的最大障碍。 其五,突破了地方不能办银行的限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分两步组建了近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将分散的众多城市信用社改组、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继而在1997年之后全部改称为“某某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掌握一部分股权加以控制。另外还有2家住房储蓄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和约4500家城乡信用社。其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交通银行试点进行资金营运制度的改革,导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到1995年在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广该制度,从而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商业银行稳健、有效运作的制度规范。其七,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加量,从必须执行的指令性计划改为“供参考”的指导性计划。这既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制度与调控方法的重大改革,也是商业银行按照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进行新体制运行的必备条件。其八,初步建立了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质量问题是任何体制下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90年代以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从1998年开始,我国改变传统的信贷资产按时间分类的办法,改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制。同时,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改革了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度。其九,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8%,这是中国银行业既要快速又要稳健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难题。1998年8月中旬,国家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其他商业银行也都通过投资者增加注资、定期扩股增资等办法来解决其资本充足率问题。第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步伐。自1991年深圳发展银行上市以来,银行上市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直至1999年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为政策解冻后的第一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支持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的发行上市,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国家控股的改造,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上市。自此,中国商业银行业掀起了一股上市的浪潮。继中国民生银行挂牌之后,招商、交通、光大、华夏、中信实业和福建兴业等新兴商业银行都在积极作上市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同时,通过“存量改革”和“增量导入”两条途径,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组织体系,实现了中国银行业由垄断走向竞争、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功能狭窄走向健全完善的转变,建立起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生长点,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发展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银行组织体系。我国银行业正向着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的国际标准靠拢,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最有力的证据是,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中,按照国际银行一级资本规模标准,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在排名位次上也不断提升。2000年度,我国已有9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较前一年增加了2家。位次排序除了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略有下降外,其他七家均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其中招商银行上升了78位,名列第222位。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银行业二十年的改革发展,不仅增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而且较好地适应了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对银行业的要求,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随着商业银行的服务面不断扩大、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全社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由于商业银行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以及由业务竞争所派生出来的机构竞争、工具竞争、手段竞争、客户竞争、人才竞争等已愈演愈烈,其积极结果之一便是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运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中国商业银行的体制变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促成了中国金融体制向现代金融制度转型。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所进行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索带来了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内部经营管理体制与内控机制的重大变化,从而引起中国银行体制乃至整个金融体制的变革,并积极促进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方向转型。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看到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商业银行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向现代金融制度迈进和缩小与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的商业银行体制之间的差距过程中,还有不少障碍要消除,还有不少瓶颈要疏通。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100多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只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极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无论是资本规模还是资产规模都普遍弱小。显然,这种非均衡的银行体系结构不利于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就我国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银行数量而言,不仅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无法相比,而且不能与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甚至比我国的香港和台湾还少。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使我国银行业市场上的垄断一直难以动摇,尽管近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长使得高度垄断的格局有所改观,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仍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90%左右的份额,存款和贷款一直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具有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第二,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属于相对较低水平。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的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中国的银行业亟需更深刻的变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目前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在世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趋势不断强化的助推下,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与之相比,基于历史原因和体制约束,我国银行业从传统金融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可能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有可能进一步拉大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然,在商业银行发展前沿——网上银行发展方面,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差距不太大。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不仅在国内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某些方面即使在国际银行业也处于领先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战略扩展,那么我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可能只会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整体上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并存在着许多抑制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能力提高的问题。面对世界银行业的巨大变革并基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一客观现实,迅速缩小与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差距,加快中国银行业全面融入国际金融社会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三、发展趋势展望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金融自由化国际浪潮的推动下,银行业正朝着以金融品牌为主导、以全面服务为内涵、以互联网络为依托、以物理网络为基础的综合化、全球化、电子化、集团化、虚拟化的全能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同时也面临着现代信息技术、客户需求多样化、金融风险控制、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挑战。中国正在向世界敞开开放的大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关口已经在望,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放眼全球,认清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谋求更大发展而整理思路:第一、 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均衡发展。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均衡发展,是矫正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非均衡结构态势,造就更多国际化大银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制度转轨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重组的基点应定位于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三位一体”基础上的金融制度变迁,其根本目标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和配置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金融稳定和良性发展。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及未来趋势看,商业银行体系的重组必须实行“改革主体,发展两翼”战略。“改革主体”是指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解决发展的体制约束和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同时,要在系统内进行机构撤并重组,实现减员增效。“发展两翼”是指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战略选择和既定目标下的努力程度,而且从根本上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现实途径是通过上市和资本运作,实现低成本规模迅速扩张。 第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购并重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御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银行业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不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银行业并购浪潮启示我们:提高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引入购并重组机制。根据国际经验,银行并购的指的是市场化的“效率性”购并,而不是命令式的“行政性”购并。我国银行业实施“效率性”银行购并重组应在政策上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近期应侧重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的购并重组,以国内市场为主,购并对象主要是其所要涉足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购并对象,进行购并活动。其二,银行业的购并重组不能就银行购并自身而进行购并,要根据世界银行业综合化全能经营这一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银行的集团化发展道路。其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定位政府在银行购并重组中的功能角色。其四,健全法律法规,确保银行购并重组在法制基础有序进行。 第三,正确把握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内涵和国际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大势,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逐步放松以至解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限制。出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规范银行银行运作的初衷,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面对世界银行业的综合化发展的潮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的要求,这一制度已经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尽管政策界已承认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体制原则,但至尽尚难看到废除这一原则的“时间表”。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不能为分业而分业,现在实行的分业,必须为向将来的全能经营创造条件。在最终解除分业限制之间的过渡期间,可以试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式,成立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领域开展分业经营,并对其下属金融性子公司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多渠道筹集商业银行资本金,在实现资本结构合理化基础上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有稳定广泛的供给,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包括外部供给机制和内部供给机制。内部供给机制的核心是关于留存收益的诸多安排。外部供给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普通股和优先证券发行的诸多安排。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政策条件以及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内部供给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现实有效的途径是发挥外部供给机制的作用,目前较为可性的方式途径可考虑:一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股增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上市;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三是扩大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规模。 第五,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发展。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和互联网的普及,传统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面对网络经济引发的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和动荡,网络经济时代的银行家应该具有更加敏锐的目光和超前的思维,必须彻底改变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以及战略导向,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业务体系上,银行业必须积极创新,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品种,提供“金融超市”式的服务。面对资本性和技术性“脱媒”的压力,银行业必须重新构造业务体系,要以网络为业务发展平台,以银行业务为核心,构筑辐射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超市”,为“E-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务。在经营方式上,银行业应该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起来,走 “多渠道并存”的道路。一方面,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和个性化,银行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面对面式的互动交流必不可少,而擅长于高效率、大批量地处理标准化业务的网络银行也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发展“多渠道”营销方式,不仅可以利用网络化新服务手段维护原有客户资源,还有助于提高网络银行的发展起点。在经营理念上,银行业必须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度造”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战略导向上,银行业必须整合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争取成为网络经济的金融门户。网络经济对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将以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提升效率。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类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之间存在直接连接。其建立和经营是各类金融服务机构间关系从冲突到协同的过程,对于中国金融业向综合化、全能化转型具有特别的意义。最后,正视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加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发展新型的伙伴关系。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乃大势所趋,国内商业银行将迎来全面竞争时代。在大力改革经营体制的同时,国内银行必须在技术、人才、服务、产品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迎头赶上,逐步缩小与国际银行业的差距,在竞争中壮大规模、扩展势力。在战略上重视外资银行,并积极了解、学习其先进经验,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也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之间既有竞争,还有相当多的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的机会,我们既可以与其展开股权形式的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开展业务上的合作,诸如参与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债券投资等。2023-07-03 22:16:342
机构投资者的意义和作用,急!!!!
在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之中,前几年常听到一个词———机构。前年以来,一个新词汇取而代之———机构投资者,这发生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创造性地发展机构投资者”之后。 机构投资者的构成按照目前公认的标准来看,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类企业和一些民间投资机构等构成。潜在的投资者有银行、社会保障基金和外资机构。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或者说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市场要发展壮大,就要搞清楚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起到的作用,要搞清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首先应明确证券市场的功能。一般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的功能:筹集资金;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分散风险。 从上面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主要功能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是围绕这一主题。主要包括:为国有企业改制、筹资、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参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为了配合国有企业脱困而出台的“债转股”的政策,以及为了国家战略经济结构调整,而要进行的国有股减持等。同时,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以及机构投资者出于自身避险的要求,对于金融衍生品创新的需求较大,这种需求间接起到了推动证券市场开发新的分散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作用。以下就机构投资者在上面提出的几个方面的作用分别阐述。 一、机构投资者在股市扩容和国有企业改制中 所起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从试点伊始就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1)国有企业通过改造为上市公司,获得了直接的融资渠道,可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为企业规模的壮大和有效的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2)国有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企业上市以后,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使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在各方的监督和制约下,不断强化着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将子公司或部分优良资产先行上市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重组活动,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了企业的组织结构,改善了企业的发展机制,提高了企业的整合能力,使企业走上了持续发展之路;(3)证券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导资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长性的企业的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本扩张成为可能,同时使一些业绩差、成长性不佳的企业的股价下滑,难以再次筹集资金,以致逐渐消亡或者被重组。 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证券市场扩容中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首先,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中起到直接作用:国有企业上市之前一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要经过提出改制申请,选聘中介机构,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提出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上市交易等九个步骤。其中选聘中介机构中的主承销商就是机构投资者中的证券公司,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等步骤也必须要有证券公司参加。 其次,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扩容中起到了间接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证券市场将不断扩大,股市能否在扩容中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资金扩容能否跟上股市扩容的步伐。长期以来,市场流动资金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股市二级市场走势的一个难题,随着股市扩容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大量股本庞大的国有改制企业上市以后,扩容速度与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据统计,到1999年底为止,我国沪深两地股市的市价总值为2.6万亿元,而到2000年上半年已达4.1万亿元,半年增加了50%以上,2001年在市道低迷的情况下仍保持了一定的扩容速度。面对市场的急剧发展,如果没有新的增量资金进场,股市将难以长期维持在当前的位置并且继续走高。机构投资者通过专家理财和规模效应,有利于吸引部分潜在投资资金进入股市,有效地扩大股市资金的供给渠道,促进市场的活跃和规模的扩大。据估计,券商通过增资扩股和进入拆借市场以及股票抵押融资可新增资金约400亿元左右;基金通过原有投资基金重组扩募、向保险公司配售以及创立开放式基金新品种等措施而产生的扩张潜力约在500亿元左右;三类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可能给股市新增资金约1000亿元左右。 一级市场股票的顺利发行需要有一个有容量和活跃的二级市场,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股票发行工作很难完成,这一点相信经历过1994年、1995年的投资者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如果没有一个有容量和大量资金承接力的二级市场,大量的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不能够顺利上市。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的改变,能够促进二级市场扩容和活跃,从而使一级市场的发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有了一级市场的顺利发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制才能够顺利进行。再次,机构投资者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运用自己在管理方面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对企业进行再次的改组,使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活力的现代企业,在内部组织方面建成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发展的结构模式。机构投资者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起的作用更加明显,机构投资者通过自己在信息掌握和信息分析方面的优势,发现市场上的有价值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使该类企业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产业类的股票的增发行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机 构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收购亏损企业,然后注入优质资产,使企业起死回生的重组兼并活动,也起到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而且还活跃了市场。这两种行为充分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资金配置和壳资源再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资本运营、资产证券化。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需要依靠投资银行业中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离开投资银行家是寸步难行。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巨额的(约有3万亿元)闲置存量资产,如果没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要想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所以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机构投资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所起的作用 在中国,随着市场的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机构投资在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逐渐扩大,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主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参加如何发挥其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自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公司这三类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速度与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实际运作情况。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提高以及执行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增多,将大大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是互为依赖和相互促进的。 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角度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上执行以公司为导向的投资战略,在政策和法规对此没有什么限制,上市公司方面也还很少有采取如分类董事会等阻碍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手段,监管部门也在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剩下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如何能够执行一种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而盈利了。 这需要对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股价的升降中原因比较复杂,但从中长线的趋势来看,优劣公司之间市场价值的差异也还是能够显示出来的,“机构投资者”和中长线股民增多也是不争的事实。频频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可谓“触目惊心”,这就给公司治理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创造”了一个巨大的“用武之地”。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可以有三种深度或三个方向:一是着重于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二是着重于与行业相关的公司治理,探寻适应于所属行业的最佳公司治理行为;三是着重于监察公司内部的执行和控制系统。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刚刚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在一般性的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三、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要谈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能够起的作用,首先应该明确国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原因、目的、意义等,以及减持的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等问题。这些问题明确之后,则很好确定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的作用。 国有股减持的原因和目的: 党中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基本要求、以及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选择,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入优化所有权结构、增强所有权控制效率阶段,或者说改革已经到了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问题上。这是国家要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根本原因。 减持国有股意义: 主要体现在(1)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2)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与国际惯例接轨。(3)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4)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和资金投向: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股股份回购(资产回购和现金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或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国有投资公司等战略投资者,等等。减持后的主要投向,一部分投向社会保障基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进行再投资。 通过上面对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意义、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间接的作用: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股减持成功的最根本保障是———一个成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国有股的成功减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有股的减持以目前已经有的几种方式来看,都要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这其中,一是增加股票的供给导致资金分流,对市场造成冲击;二是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造成较大的压力。直接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减持方案的设计者和执行者。1999年底,中国证监会以配售方式,将“中国嘉陵”和“贵州轮胎”的一部分国有股转以10倍左右市盈率的价格配售给公众投资者,迈出了以公开方式减持国有股的第一步,而证券公司作为这部分减持股份的主承销商直接参与了配售工作。由于这个方案的减持价格和减持比例与市场的预期有较大偏差,所以这个方案一推出,即受到市场各方的抨击,市场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应该说这个减持方案的设计是比较失败的,但是最后减持股份得以成功转让,方案完成多亏了参与配售的主承销商包销了很大一部分国有股权。1999年12月16日申能股份公告将以现金回购母公司持有的10亿股国有法人股,每股价格为2.51元,目前该方案已经按时完成,市场的反应很好。这一减持方案的设计者是南方证券公司。国有股回购这一减持方案受到市场的欢迎,这一点从一家公司传出要进行国有股回购的消息之后,该公司股票大涨就可以证明。在2000年中期,云天化也公布进行国有股股权的回购。估计在一定时间内,国有股股权回购的方式将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案———向国有投资公司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方案,该方案将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的受让方,受让 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资金和国家增资,受让后在适当的时候,再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这个方案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国有投资公司更是重任在肩,在其中起到了国有股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的缓冲器的作用,而且减持需要的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潜在的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还有一种方案是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基金,通过发售基金的收入,从国家手中收购国有股股权。这种方式使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中又添子一个新的成员———减持基金(其模式类似与香港的盈富基金模式)。从国有股减持后的资金投向来看,其中一部分用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资金进行支付,而且一旦管理部门允许社保基金入市,能够为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作出贡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场参与主体机构投资者现有的规模和实力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这一浩大的工程。但是也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够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这需要机构投资者迅速地成长起来。 四、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因为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机构投资者,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实施中的作用,人们应该是很清楚的。从下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的艰巨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共为400亿元,从银行剥离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总额为1.3万亿元,其中通过采取债转股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总额为4596亿元,涉及债转股企业601户。由于债转股问题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二者的命运,所以应该对债转股这一改革措施推出的背景、实质和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分析,只有对这些问题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清楚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债转股推出的背景: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国有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困难企业的特征是负债率居高不下、资金严重匮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国有企业在设立时形成的贷款始终压迫着企业的神经,每年高额的利息足以消耗掉企业大部或全部利润,经营的积极性被压制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使国有银行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也影响着银行真正走上商业化经营之路,商业银行难“商业”是现有金融体制改革的症结。在这一背景之下,“债转股”,这种改革方案被提了出来。 债转股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债转股要解决的问题的表象是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减轻国企财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使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从而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加快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进程,减少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原因真是债务负担过重吗?目前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认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是由于银行债务负担过重造成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了。应该说是因为国有企业效益差,所以才付不起银行的利息。国有企业效益差才是问题的实质。 造成国有企业效益差的原因很多,如“所有者缺位”造成企业效益无人关心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上三类生产主体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造成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下的很多问题造成国有企业先天背负着很多政策性负担,这种政策性负担过重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而造成这些负担的责任在于政府,所以政府对这些企业给予补贴。但是企业亏损的原因既有政策性亏损也有经营性亏损,政府应该只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但实际情况是无论哪一种亏损,企业都要求政府补贴。长期如此,造成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丧失殆尽,而且为了寻求补贴还造成了很多腐败问题。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所背负的政策性负担可分成两个大类:一是社会性政策负担,一是战略性政策负担:社会性政策负担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养老保险和冗员等。 除了社会性政策负担外,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目标建立的一些大型企业。然而,这些不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是没有自生能力的,这些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是国家战略决策的结果,并非企业的自主选择,所以,这种负担可称为战略性政策负担。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解除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的问题。 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利用10年的时间,将股权变现而退出现有的投资领域,收回投资。而作为国家实施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债转股,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为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公司实现股权变现的主要方式是股权回购、上市流通和股权转让等方式。 从国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看,两者的利益取向并不完全一样。而且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国有企业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负担过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债转股的政策并未明确表明,金融管理公司可以接管企业,而且由于企业进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减免债务,而不是接受管理。管理公司既无权利接管企业又无能力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所以管理公司很难转变企业的现状。而且金融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属于短期行为,所以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未必会很关心。 从金融管理公司收回投资的方式分析,在已签署债转股协议的企业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普遍采取了股权回购、企业上市和股权转让等退出模式。这些退出方式的实现都需要有像证券公司这样的机构投资者运用重组、并购等手段,帮助企业进行重整再造之后,才能进行。但是,企业上市这一途径也只能是债转股企业中很少部分的优秀企业能够实现的,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仍将是非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向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也就是由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三类企业和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充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权的受让者。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些公司大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有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受让这些股权之后,可以通过重组等方式进入到上市公司中,从而完成流通过程。 1.从债转股业务流程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受和处置不良资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三类企业 则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投资公司其实是在债转股不同阶段负主要操作之责。2.从经营目标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的、直接的经营目标;三类企业则以推进国有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在经营目标上两者各有侧重。3.从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看,三类企业由于身处行业之中,对行业和企业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自然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可能要深入得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管理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一员,在债转股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无人可比,其他机构投资者例如券商在其中起到设计师的作用。三类企业参与债转股的工作是一点想法,如果这种想法可行,则三类企业在债转股后期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将超过金融管理公司。 五、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 丰富市场金融品种方面起到的作用 促成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丰富金融品种方面起作用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市场的发展的需要,一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推出金融品种的目的也是为了市场的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品种是———股票指数期货) 机构投资者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作用体现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和信息优势,对各类信息进行真伪辨别,他们选择真正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做中长期持有,这就能够起到抑制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过大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导入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鼓励投资、遏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地运作。 证券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和快速的发展壮大,使该品种的推出时间被大大加快了。 机构投资者力促“股指期货”推出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货本身的功能决定,这一金融品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股市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市的整体风险,又称为系统风险,即所有或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一起波动的风险。另一种是个股风险,又称为非系统风险,即持有单个股票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即同时购买多种风险不同的股票,可以较好地规避非系统风险,但不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运而生。股指期货就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回避系统风险、锁定预期利润、充分利用期货保证金的信用扩张,及时捕捉市场机会。 股指期货的这几个功能使机构投资者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而且使用得当,还能够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获取更大的收益。 2、机构投资者实力增长迅速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大,造成机构投资者产生避险需求 市场上传出应该推出“股指期货”的呼吁的时间与管理层要试点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理由是开放式基金的金额不固定,随时有赎回的压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抛空机制,开放式基金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式基金需要这一避险工具吗?其他机构投资者呢? 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当讨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时,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由于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到主导地位造成的。这种结论的导出是以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事投资活动和个人投资者主要从事投机活动为前提的。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就可以导出另一个推论,当个人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投机气氛较浓,所以这时的市场的波动幅度大;当以投资为投资理念为主导的机构投资者占市场的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波动幅度小,所以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应该有稳定作用。 这里有一个疑问,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是否是由于投资者的结构性原因造成呢?我们认为市场的波动性强是由于交易制度设置上的缺陷造成的。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中没有做空机制,造成只有买入之后上涨投资者才能够盈利。当账面的盈利丰厚之后,只有抛出才能兑现盈利。这就造成市场涨时疯狂,跌时狂暴的波动性的特点。 当整个市场进入小利时代。这里的小利是相对于过去的暴利、大利而言的,迫使机构投资者开始追求稳定的利润,将风险因素放在首位考虑。当市场处于暴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不是很强的时候,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坐庄”等方式获取超额利润,所以对回避风险的金融创新品种的需求不是很大;当市场进入小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加大,使机构“坐庄”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这时机构投资者对引进新的金融品种以回避越来越大的市场的风险的需求大大增加,所以会力促“股指期货”的推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能够起到稳定作用,主要是基于其长期投资的理念。由于至目前为止,股票指数期货还没有推出,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一种推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了,将会有更多的需求———对于金融衍生工具。 结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本身也是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历史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改革成本的重要载体。适值国有股减持阶段性成果推出、资本市场面临重大变革之际,机构投资者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更应为方方面面关注、发掘与引导。2023-07-03 22:16:475
优先股规定有哪些
优先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八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023-07-03 22:17:231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3 22:17:321
以下属于保险资金运用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3 22:17:391
资产负债配置 保监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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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为( )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3 22:17:591
2014年中国股市发生了什么
2014年中国股市发生的事件有:IPO重启、优先股试点办法出台。1、IPO重启:2014年1月8日,IPO在时隔一年多后正式重启,新宝股份和我武生物网上申购。前两月共计发行了48只股票。随后因发行中存在问题而又暂停了5个月,期间沪深交易所修改IPO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IPO配套措施落地,6月18日再次重启。2、优先股试点办法出台:证监会3月21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三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家公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拟筹集资金总额超过4000亿元。11月底,农业银行400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这是优先股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首次发行。2023-07-03 22:18:061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是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3 22:18:271
题目: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变化趋势为( )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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