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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2、如果私募股权资金的规模较大,为避免可能造成的单个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3、事前审查,就是对项目实施小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报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
5、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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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分为哪几个方面
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这些可以分为三种: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不完备法律理论。 耶!家人们学起来!2023-07-04 11:00:392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07-04 11:01:211
保护中小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1、中小投资者一般不具备与机构投资者同等的信息获取能力和技术分析能力,从而容易被行业内部人士的操作所影响。2、证券市场监管机制未能完全覆盖市场上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和投资渠道,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监管部门、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体系。2023-07-04 11:01:281
投资者如何保护本金?
保护好本金要做好两方面:一 严格止损1 不达预期,马上止损进仓没有马上脱离安全区,马上止损2 没有浮赢不拿单有一定浮赢后拿单不及预期,快要跌破安全区马上止二 仓位管理1 把握不大,不要重仓操作2 板块氛围不好、股性不活跃、图形不好看或者调整不充分的股票,不要重仓操作3 打第二波只适合预判埋单拿先手,不能重仓操作2023-07-04 11:01:341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否则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错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证券公司不得拒绝,选项C错误: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选项D错误。2023-07-04 11:01:411
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是什么意思
触发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交叉违约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以及事先约束条款。国网租赁触发的即为财务指标承诺。2023-07-04 11:01:481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2023-07-04 11:02:211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多少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50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2023-07-04 11:02:331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2023-07-04 11:02:421
( )不属于国际证监会组织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设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B国际证监会组织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设定的六个基本原则:①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②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③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④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多种形式,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⑤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因此并不存在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⑥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2023-07-04 11:02:491
(2021年真题)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则承担以下特别责任和要求。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2.特别的注意义务3.特别告知义务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6.录音或录像要求2023-07-04 11:02:561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07-04 11:03:031
下列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投资者保护机构。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2023-07-04 11:03:231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多少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法律分析: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23-07-04 11:03:311
投资人保护条款
法律分析: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促发展”系列政策精神,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投资人保护,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制定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023-07-04 11:03:381
(2018年真题)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的表述,以下错误的是( )。
【答案】:C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营造一个公正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在此环境下,每个投资者在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时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助。此外,投资者的声音能够上达立法者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影响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创造一个真正对投资者友善、公平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2023-07-04 11:03:48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的有( )。
【答案】:A、C、D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选项B错误。2023-07-04 11:03:551
市场在投资者保护中扮演什么角色
我觉得市场在投资者保护中扮演提供保障的角色。市场(market)是各方参与交换的多种系统,机构,程序,法律强化和基础设施之一。尽管各方可以通过易货交换货物和服务,但大多数市场依赖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劳力)来换取买方的钱。可以说,市场是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的过程。市场促进贸易并促成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市场允许任何可交易项目进行评估和定价。市场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或者可以通过人际互动刻意地构建,以便交换服务和商品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市场通常取代礼品经济,通常通过规则和习俗(如摊位费,竞争性定价,出售货物来源(当地农产品或股票登记)和军事或警察威胁,如果这些规则被破坏。市场可能因所销售的产品(货物,服务)或因素(劳动力和资本),产品差异化,交换所在地,购买者针对性,持续时间,销售流程,政府监管,税收,补贴,最低工资,价格上限,交易合法性,流动性,投机强度,规模,集中度,交易不对称性,相对价格,波动性和地域延伸。市场的地理边界可能差异很大,例如单一建筑中的食品市场,当地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整个国家的消费市场,或同一规则适用的国际贸易集团的经济始终。市场也可以是全球性的,例如全球钻石贸易。国家经济也可以分为发达市场或发展中市场。市场泛指商品交换的领域。如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农村市场等。2023-07-04 11:04:071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哪天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每年的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节日,该节日旨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通过设立“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建立起监管部门主导推动、相关部门联动、行业主动尽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的渗透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打造更加健康、和谐、公平的资本市场生态系统。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2023-07-04 11:04:261
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2023-07-04 11:04:361
下列有关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B、D“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和“强制调解制度”是对“普通”投资者的加强保护,并不适用于专业投资者。2023-07-04 11:04:431
我国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定在哪天
201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决定》,将每年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节日,该节日旨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通过设立“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建立起监管部门主导推动、相关部门联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的渗透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打造更加健康、和谐、公平的资本市场生态系统。2023-07-04 11:05:051
【上交所投教】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投资知识,请登录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或关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2023-07-04 11:05:121
你还知道哪些金融市场上保护 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制 度与举措?
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信息披露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受托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和“特殊保护条款”。用债违约事件频现,债券投资者通过相关规则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有所增加.本文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及企业破产清偿规则进行梳理.债券违约情况梳理债券违约的界定从海外经验来看,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于债券违约有着各自明确的界定,综合三大评级公司的标准。2023-07-04 11:05:19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 《办法》通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将市场创新与 投资者保护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与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改善资本市场生态 和投资文化,确保证券行业产品和业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作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现已成为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普遍经验。2023-07-04 11:05:381
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位学者指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控股股东更容易盘剥公司现金以谋取个人私利. 1.7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管理 公司内部人有动力去获取控制权私利,并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以粉饰公司业绩和隐瞒控制权私利,但强有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将限制内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能力,进而降低内部人管理会计盈余的积极性.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影响不同国家盈余管理水平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进一步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两种相反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内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饰公司业绩,盈余不透明度越高,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通过盈余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东监督和惩处的力度越强,内部人越有动力去隐藏自己的寻租行为,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支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盈余不透明度越高的结论. 1.8投资者法律保护与CEO变更 作为评价公司治理好坏的一个准则,当公司业绩下降时,董事变更概率将上升.基于此,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意大利为样本,研究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董事来自控股股东时,董事变更概率及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较低;当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越高,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越高;当公司存在股东联盟时,两者之间的敏感度较高.对此,提出应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以提高意大利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公司业绩无关,而在执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低下的公司业绩有关.其理由是,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董事与CEO相互勾结来剥削股东财富,所以董事没有积极性去解雇公司业绩表现较差的CEO.2023-07-04 11:05:561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 )。A.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有效措施
【答案】:ABD《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2023-07-04 11:06:05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投资者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1)选项B:对“普通”投资者实行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专业”投资者不适用该制度;(2)选项C: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3)选项D: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2023-07-04 11:06:241
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则承担以下特别责任和要求。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2.特别的注意义务3.特别告知义务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6.录音或录像要求2023-07-04 11:06:311
专家解读:从货币金融政策实施到投资者权益保护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针对这些重要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8月31日召开第七次会议进行研究,并部署有关工作。 “金融委本次会议围绕三方面议题作出研究和部署,我觉得这准确把握住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重点和热点。” 中国银行 ( 行情 601988 ,诊股) ( 港股 03988 )(3.540, 0.01, 0.28%)首席研究员宗良对《金融时报》记者说,这对做好下一步工作,以及稳定市场预期,将发挥积极作用。交通银行 ( 行情 601328 ,诊股) ( 港股 03328 )(5.460, 0.05, 0.92%)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此次会议首先对整个经济运行形势做了一个基本判断,即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稳定,金融体系运行平稳健康,各类风险总体可控。会议提出的总体政策方向比较明确,就是要加大宏观经济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力度,同时也要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从而实现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在这一政策大方向下,连平认为,会议提出的两项要求非常有针对性。一方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且要与货币金融政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并强调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央行此前发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3.2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18万亿元。 “这次金融委会议对金融业继续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继续优化货币金融环境都做了具体安排。”商务部中商智库秘书长、全球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李建军对《金融时报》记者分析称。 “从稳增长角度看,下一阶段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还有很大潜力。特别是投资在经济稳增长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中国 民生银行 ( 行情 600016 ,诊股) ( 港股 01988 )(5.870, 0.06, 1.03%)首席研究员温彬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金融委会议也强调通过一些新机制去挖掘新的投资潜力。从地区看,长江三角洲、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以及自贸试验区都是新的增长极;从行业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改造、社会服务等领域也有很大投资需求潜力。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对于会议提出的多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措施,连平认为,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对于投资项目要实施激励机制。“这很明确,就是要用激励机制来支持本身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同时愿意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一些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快步伐。因为就今年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看,虽有小幅度回升,但力度还不够。”他预计,今年下半年、明年上半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速可能会明显加快,从而拉动制造业投资,这也会对经济保持平稳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制造 转型升级 ,是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指出,高度重视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改造、社会服务等领域和新增长极地区的发展。在李建军看来,这意味着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创新创业金融债券,以及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债权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高新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制造业金融服务水平。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就要解决资本金问题,所以金融委会议鼓励银行利用更多创新型工具多渠道补充资本。”温彬说,目前来看,主要通过优先股、永续债等方式进一步夯实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资本实力,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而要有针对性地增加对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还要建立“能贷、愿贷、敢贷、会贷”这样一套长效机制,特别是如会议所提,要真正落细落实尽职免责条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 贷款 积极性,使金融机构真正实现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 在通过深化金融改革提供机制保障方面,会议指出要提高金融体系的适配性。温彬解读称,银行要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体系,目的就是实现适配性。“过去我们金融机构可能在战略、定位、产品服务方面比较雷同,现在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所以金融供给要和金融需求相匹配、相适应,这也是银行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会议还强调,要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宗良就此认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要统筹考量,而资本市场又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它的定位也非常清晰。因此,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坚持稳中求进,通过一系列措施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韧性和服务能力。 “未来除了间接融资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之外,资本市场改革将会持续深化。”李建军相信,以科创板改革为突破口,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市场生态将日益完善,资本市场的活力将被进一步激发。 除了服务实体经济和深化改革等宏观政策措施,金融委也更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连平认为这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市场才能有各方持续不断参与、更多资金加入的良好局面。“所以我觉得金融委明确提出要大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2023-07-04 11:06:381
新国九条的内容是什么啊?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意见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新变革。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将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被称为股市国九条。变“用脚投票”为“用手投票”现状:虽然身为股东,但由于持股比例低,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很难行使股东权利。调查显示,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措施:意见要求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点评:一系列制度设计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砝码,让中小投资者可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改变之前“用脚投票”的状况,实现“用手投票”。配套以网络投票、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具体举措,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将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将有公益性专门维权机构现状:很多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但是,由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和制度缺失,中小投资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很难维权。措施: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政策。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强化执法协作。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优化政策环境。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点评:随着相关机制的确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将更多。这些举措将把中小投资者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解放出来,让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真正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建立跨市场交易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现状:今年8月,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把我国资本市场跨市场信息披露的问题暴露无遗,这一制度性欠缺给光大证券从事跨市场内幕交易带来可乘之机。措施: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点评: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横跨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交易越来越多,对跨市场监管提出了迫切要求,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杜绝部分机构利用跨市场交易谋取非法收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新要求。公司不分红 未达整改不得再融资现状:A股上市公司向来以“铁公鸡”著称,被投资者指责只知圈钱不知回报。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由于缺乏长期稳定回报,投资者往往选择投机来博取收益,这已经成为A股市场一大弊病。措施:意见要求,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点评:在分红文化欠缺的背景下,以政策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实为必需之举。把分红与监管挂钩,唯有如此,上市公司才有动力和约束力去让投资者分享业绩增长,进而逐渐形成整个市场的分红文化,投资者才能获得可预期的稳定收益。引入退市保险和保荐质保金制度现状:发行上市和退市是股市“一进一出”最为重要的两个关口。目前,很多企业IPO过度包装甚至造假,上市后业绩变脸,投资者受损严重。在退出环节,上市公司退市意味着其股票价值归零,蕴涵较大的社会风险,退市制度迟迟未能落到实处。措施:意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点评:退市保险将使退市再无后顾之忧,而保荐质保金制度将让保荐机构谨慎推荐企业上市,降低造假冲动,对投资者更加负责。/声音/网友>>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是A股的进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面对着这样的消息,财苑社区的网友们也发表了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的看法。网友“南坑村长”认为,这9条假设真的实施起来,绝对的牛市,尤其是赔偿机制。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将越来越健康。也有网友指出,此举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国家层面的纲领性的要求,希望能切实落实。不求偏袒,只求公平。认证信息为“银泰证券资深投资顾问,多家媒体评论员”的郑虹则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引导中小投资者参与市场,是中国股市必经的一个环节。中国股市目前仍以机构为核心,中小投资者难有发言权,更不要说部分中小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投资行为容易受到各种虚假信息的影响。新国九条可以说从各方面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多中小投资者的公平参与,将推动市场快速前进。只有中国股民的投资素质提高,中国股市或者说中国金融市场才能真正壮大起来。首创证券分析师王建辉>>建立平等透明的“资本友好型”投资文化首创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王建辉表示,以往国务院曾多次就金融市场发展出台具体意见,但此次专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台“国九条”,彰显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真切关注,也为证监会大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可以说,这是民生与民主法制建设在资本市场上的体现。“国九条”在技术层面提出的原则要求涉及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痼疾,解决起来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能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步落实,将会极大地改善市场环境,规范上市公司的发展,真正建立平等透明的“资本友好型”投资文化,提升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效率。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和改善知情权和表决权,从根本上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保护中小投资者要有集体诉讼制度著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保护投资者要有集体诉讼制度。皮海洲指出,新国九条虽然利好股市,但保护投资者不是一个制度就可以的,要落实在每一个环节中。否则,股市依然不改圈钱套路。北京商报>>制度公平才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证监会表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其中三点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决策权。但假如在制度设计上中小投资者处于明显不公平的位置,谈其他保护都是惘然。在新股发行环节上,缴款时间对散户明显歧视。中小散户在交易跑道上也处于劣势,这里并不是说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机构专用席位,而是在同样的交易环境下,机构投资者也要比中小投资者占据优势。此外,在股票买入卖出限制上,散户也存在被歧视的现象。投资者买入卖出股票,必须要有钱或者有股票,已经挂单的股票必须先撤单后卖出。但是机构则可以随意下单委托,不用先撤单,没钱也没事,只要清算时有钱就行。这种便利可以让机构从容操纵,一路下单,等到闲下来再处理没成交的委托单,而中小散户就不能如此。这里提到的歧视散户不是因为机构投资者购买了付费的软件,也不是因为其拥有机构专用席位,仅仅因为他们不是散户便可以绕过很多限制措施,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平早该解决。(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中财网)2023-07-04 11:06:473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B、C、D选项A错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07-04 11:06:531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包括哪个环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包括建立投资者权益平台。监管机构应采取下述各种监管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保护客户资产,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2023-07-04 11:07:001
金融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内涵与意义
1、信息公开和透明:金融机构和市场应当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2、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不受欺诈、误导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侵害,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2023-07-04 11:07:071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2023-07-04 11:07:281
下列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增加。因此,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2023-07-04 11:07:351
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哪些特殊保护性条款,以进一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和投资者经过协商,在债券契约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设置一些特殊性条款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1)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是指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出现其他债务违约,且达到一定金额或超过净资产一定比重的情况下,本次债券也视同违约。适用该条款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发行人出现其他债务违约时,及时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发行人提供适当担保、协商变更本次债券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宣布债券加速到期、提起仲裁或诉讼等,避免本次债券的偿付严重劣后于其他债务而对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2)财务指标承诺条款。财务指标承诺是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存续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财务指标做出承诺,如最高资产负债率、最低净利润率、最高对外出借资金规模等。如相应阈值突破或未按期披露,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该条款应根据发行人的不同特点而选择适用,如:对于报告期内债务负担较重的发行人,可以要求设置最高资产负债率、最大对外担保比例条款等,对于盈利能力较差且现金流压力较大的发行人,可以要求设置最低净利润率、最高对外出借资金规模条款等。另外,在使用财务指标承诺条款时,还应要求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中明确受托管理人有义务检查发行人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并督促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事先约束条款。事先约束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对债券存续期间重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如:发生向股东分红、改变主营业务、大额投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高风险行业等特定情形时,需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则视同本次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发行人回购债券或者提前偿付债券本息等。同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承诺在债券存续期间配合受托管理人对相关事先约束条款的履行进行监督。2023-07-04 11:07:421
以下投资者教育活动中,直接体现保护投资者基本原则的是()
【答案】:C重视投资者教育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投资者保护以及正确的保护方法。对此,较权威的解释可以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设定的六个基本原则:①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②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③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④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多种形式,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⑤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因此并不存在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⑥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2023-07-04 11:07:581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服中心共设有行权事务部、纠纷调解部、维权事务部、投资者教育部、网络管理部、调查监测部等11个部门。在投服中心的业务范围中,持股行权、纠纷调解、维权服务是其主要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023-07-04 11:08:071
在中国存款人和投资人的保护制度有哪些
(一)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的优先支付的权益难以实现《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人的本息支付请求权仅在商业银行拥有偿付能力并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时才能实现,即当银行丧失了偿债能力或者种种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存款人便无法实现本息给付请求权。(二)中央银行监管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职能缺乏准确规范依据法律,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和抽查相结合的制度。但是相关规定未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危机发现、诊断和预警机制。人民银行的检查没有实质作用,无法及时知悉商业银行的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隐瞒风险和规避监管,增加监管难度,给存款人利益造成极大的威胁。(三)接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商业银行丧失偿债能力,濒临破产时,由银行监管部门成立接管组织进行接管,帮助其整顿重组,改善经营管理和资金配置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生命力。但上述规定缺乏量化标准以至于将法规流于形式。我国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和危机救济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与机制,加之中央银行监管的不力等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剧增并侵害存款人利益的后果。2023-07-04 11:08:161
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B、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2023-07-04 11:08:361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可以说是管理层经常说反复说的一句话。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然。管理层首先保护的是融资,保护融资实际上保护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你看股市无论怎样低迷,投资者无论怎样怨声载道,舆论界无论怎样呼吁给予股市以休养生息,但停发、减发新股就是不松口,融资多少似乎关系到管理层的政绩。 为什么重融资呢?这和管理层对股市定位的认识有关,高层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股市这个东西就是用来融资的,所以这些年先后提出了股市要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口号。但是,股市的功能绝不只是一个融资,还有优化资源配置、兼并重组等多种功能,其中重要的功能就是股市是一个投资的场所,投资是要讲回报的,要让投资者在股市中能够正常赚钱,要让投资者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不扭转管理层对股市定位认识的偏差,只是融资融资再融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不能落到实处。 而在流通股投资者当中管理层又是保护机构投资者,一事当前先想的是机构。比如这次“试行询价制度”,一下子就把询价对象定成了“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要知道这种询价最后是要把新股发行筹码的20%-50%配售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按目前中国股市的状况来看,一、二级市场肯定会是有利润可赚的。为什么不让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在管理层眼里,中小投资者根本就是没有资格的,干不了询价这个事。其实7000万中小投资者当中,什么样的人才全有,定价定得比机构准的人才也有,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质地比机构研究得还深还细的人才也有,因为这是7000万人,这是群众,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 要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除了要改变管理层的一些观念认识外,还应该充分认识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从目前中国股市的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是最多的,有几千万人。从历史和现实的贡献看,中小投资者的贡献又是最大的,中国股市自成立以来,至今已融资9000亿元,主要是中小股东的血汗钱。假如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参加,中国股市成立不起来,也走不到今天,是中小投资者支撑了中国股市这片天。但中小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到2003年底,投资者共交印花税1965亿,上市公司分红1844亿,而流通股股东只分得600多亿,再除去20%个人所得税,只得500亿左右。所以中小投资者的分红远不如交的印花税多。中小投资者总体算账是亏损的。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尊重历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中国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促进社会稳定。2023-07-04 11:08:501
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的表述,以下错误的是()
【答案】:C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营造一个公正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在此环境下,每个投资者在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时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助。此外,投资者的声音能够上达立法者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影响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创造一个真正对投资者友善、公平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2023-07-04 11:08:581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 )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答案】:AP199本题考查的是普惠金融与益民服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2023-07-04 11:09:051
证券法为什么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当然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法.2023-07-04 11:09:271
为什么越是保护投资者,股价越跌的厉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国家出台政策救市时候,并且出台政策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在股价发现剧烈波动的影响下出现严重的亏损现象,比如之前的熔断机制。可是股价往往在这个时候下跌速度加速,造成股价越跌越狠呢,很多投资者很难理解,下面我就来重点分析下这个问题。市场的惯性下跌一般市场出现了大幅度下挫后引起市场一片恐慌后,国家为了稳定市场,肯定会出台一些列的政策去救市,往往使用的方法会有,停止新股发行,降低印花税,国家花费大量资金去买入股票稳定盘面等。但是市场本身处于弱势的下跌状态下,市场很多资金犹如惊弓之鸟,看到国家出台救市手段,短期股价维稳或者反弹后就开始大量抛售手中股票,此类资金的蜂拥而至的卖出后,必然导致的是股市进一步的下跌。所以市场上流行一句话“护盘不是底,是底不护盘”,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一般国家出台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时候,往往股市处于较弱的状态,股市出现下跌过程中,即使护盘后股市仍旧会惯性下跌。比如国家在推出熔断机制防止股价大幅度的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时候,但是股票仍旧继续下挫。庄家的反向手法国家出台政策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候,政策是对外公布的,不管是谁都可以看到该类的信息。散户投资者看到这类消息后,既然国家已经表态要救市或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候了,自然会选择两种策略第一,持股的继续持有等待上涨,第二,空仓没有买入的找机会买入股票,这样一来的话就会造成市场庄家机构的反思,因为庄家机构往往和散户是处于对立一面。庄家机构不喜欢散户投资者赚钱,也会希望散户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后对股票后期的拉升造成影响。所以最好能够解决办法就是,继续选择让股票下跌。原来期待上涨的投资者继续被套,刚买入的投资者也出现被套现象。如果连续一段时间的下挫后,这类资金绝望后继续选择割肉,那么市场才真正到达了底部。所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市场底永远要低于政策底了。但是很多投资者会有疑惑了,难道股价下跌庄家机构不也是亏钱吗,虽然选择下跌后庄家出现亏损的现象,只要庄家能够有能力控盘并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短期的下跌只是暂时现象,等待后期拉升就行。感觉写的好的点个赞呀,欢迎大家关注点评,不知道你对于国家保护中小投资的利益怎么看待的,涨跌停板和T+1制度到底算不算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2023-07-04 11:09:435
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在保护投资者中的作用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发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券商的投诉管理工作给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导,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首要主体责任。长江证券一直以来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工作,把积极响应解决客户投诉作为完善客户服务、改进公司管理、增强与客户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公司建立了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体系,对客户投诉进行集中管理;公司设立了跨部门投诉处理专班,确保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回访形成闭环管理。下一步,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指引》,切实执行《指引》的各项规范要求,快速响应和积极解决投资者的服务诉求,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持续对服务体验进行优化,为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2023-07-04 11: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 [1]我国于1994年、1999年分别颁布《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保护台湾同胞的投资权益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部法律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具体实践中存在法律环境滞后,不能反映台湾同胞的新诉求,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 张晓东代表表示,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讲,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台商权益的根本保障。 张晓东代表表示近年来,代表们深入基层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重点梳理多年来的惠台政策,并实地了解台胞新的诉求。台湾团也在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让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兴业更放心、更舒畅、更安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1]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07-04 11:10:371
看涨期权多头+股票多头等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看涨期权多头和股票多头。看涨期权多头是指一个人买进看涨期权合约,希望在到期日赚取利润。股票多头是指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希望在股票价格上涨时通过卖出股票赚取利润。接下来,我们可以思考这个公式的意义。对于一个投资者来说,看涨期权多头和股票多头可能是两种不同的投资策略。然而,当二者结合在一起时,它们可以产生强大的投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看涨期权可以帮助投资者保护股票多头的价值,确保在股市下跌时不会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假设一个投资者持有100股某公司的股票,且该公司股票当前交易价值为$50。如果该投资者担心股市可能下跌,他可以购买10个看涨期权合约,每个期权合约代表100股股票,行权价格为$55。在到期日,如果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至$60,该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期权将1000股股票出售给期权卖方,以$55的价格出售。此时,投资者获得了55000美元的收益,再加上股票当前价值5000美元,总收益达到了60000美元。如果没有购买看涨期权,该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这样的收益。因此,看涨期权多头加上股票多头的组合可以帮助投资者保护他们的利益,同时实现更高的收益。这个公式不仅涉及到经济学和金融知识,也反映了投资者的理性和智慧。总之,这个公式隐藏着丰富的含义。我们需要通过深入思考和学习,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奥妙。这也告诉我们,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需要善于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策略,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和保护自己的风险。2023-07-04 11:10:442
审计机构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牢记使命。牢记政治性,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益意思是指对人或物有良性影响的事物。2023-07-04 1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