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to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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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China Botanic Pharmaceutical Inc.;CBP.US)
6月23日收报0.860美元,
0.84 - 0.95 52 周 0.83 - 2.80 开盘 0.95 成交量/平均 6.23万/4.54万 市值 3202.60万 市盈率 1.34 股息/收益率 - 每股收益 0.64 股份 3723.95万 贝塔系数 1.82 机构持股率: 1%
新浪财经的美股专栏只能查到部分成交活跃有代表的股票,像这类公司是查不到的.
- 来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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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China Botanic Pharmaceutical Inc.;CBP.US)
目前成交价约1美元(6/22 23:44)
一年内最高及最低价2.8000~0.9988
这档股票平常交易量并不大
目前股价仍持续探底中
- 大鱼炖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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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可以看到股票复牌公告
所有股票门户网站都有。一般名字都叫“交易提示”“交易必读”“最新公告”之类。推荐三个网站:1、http://www.p5w.net/stock/ssgsyj/index.htm这是全景网的公告栏目,进去就能看到第二天交易日的停、复牌公告。2、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新浪财经股票首页。3、http://hexun.com/stock和讯股票。 复牌指某种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股改或者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是有涨跌幅限制的。2023-07-04 23:0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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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可以实时看北向流入哪个股票。1、点击新浪财经首页。2、在界面上投资者能看到当天北上资金的流向。3、再点击个股选择,就能看到北上资金流入个股的情况。2023-07-04 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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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为什么这么涨?许继电气2021业绩预报?新浪财经许继电气股票?
最近,电气行业的股票呈现上升走势,使得很多买了该行业的股民的感到兴高采烈。下面,学姐为大家介绍一下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许继电气。在带领大家分析许继电气之前,可以先看看学姐整理的这份电气行业龙头股名单,点击就可以领取了:宝藏资料:电气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公司介绍: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骨干企业、国家电力系统自动化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控制行业的排头兵,被评价为我国电力装备行业配套能力最强的企业,不仅如此,它还是河南省科委和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520家重点企业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之一。许继电气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电网调度自动化、配电网自动化、变电站自动化、电站自动化、铁路供电自动化等。有关许继电气的公司情况已经介绍完毕了,投资许继电气会不会亏本?我们一起研究一下它有哪些优势?亮点一: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许继电气公司以“满足市场、满意客户、价值创造”为技术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在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的IPD、PLM等项目管理理念和流程的基础上,构建了不少有许继特色的集成产品研发体系,形成了富有活力的产品创新机制。亮点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许继电气公司在直流输电、智能配电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等多项产品领域属于行业翘楚,借助于自身的产品优势和系统集合成的实力,先后为"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工程及水电、核电、铁路建设等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提供了大量的成套设备。考虑到字数原因,其他有关除去电器的是深度报告和风险预警,我都给大家整好放在这个链接里面了,戳开下方链接即可了解:【深度研报】许继电气股票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国家表态支持深化经济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将"一带一路"的建设向前推进,而且,国家大力支持"中国制造2025",促使"能源革命"、"互联网+"得到大力发展,以及让全球能源互联网战略的发展进程能够进一步加快。如今世界的新形势替我国电力设备企业的发展营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国家电网公司为推进能源“清洁发展”,执行"两个替代",加快推进建设特高压骨干网架的进度,全面增强配电网建设,达到电网发展现代化,实现加快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在新能源发电、轨道交通、智慧城市、工业智能化、军工全电化等发展情况下,为以装备制造为主的企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结合上文, 许继电气未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然而文章存在着时限性,如若想更准确地去了解到许继电气未来行情,可以戳开这一个链接,有专业的投资顾问能够帮你诊断,瞅瞅许继电气估值究竟为多少,【免费】测一测许继电气股票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2023-07-04 23:09:451
良信股份为什么这么多人买卖?良信股份2021四季度业绩?良信股份股票 新浪财经?
低压电器的应用可谓是非常广泛,其下游领域主要包括地产、基础建设、配电网、新能源、工业等,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存量,截止到今天,国内低压电器行业工业总产值几乎快要接近千亿,很有发展潜力。今天就带大家走进低压电器的领军企业--良信股份。在开始分析良信股份前,我把整理好的输配电气行业龙头股名单分享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输配电气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的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良信股份成立于1999年,是高端低压电器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围绕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及技术的持续创新,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环保节能的低压电器元器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低压电器行业高端市场的领先公司之一,被认定为上海"科技小巨人企业"。 在简单介绍良信股份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该公司有什么投资亮点?值不值得我们投资? 亮点一:产品优势 就产品而言,良信股份旗下的油阻尼断路器、5G专用断路器均为全球首创,像NDQ5W电源自动转换开关、预付费微型断路器这些产品在行业里面也是最顶尖的。 另外,想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情况,公司针对5G网络专用的1U断路器和针对新能源车用的高压直流继电器NDZ3(50~250A)及NDZ3T(40~300A)也先后研制成功,开始批量供货,有望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强驱动力。 亮点二:研发优势 良信股份的研发团队拥有700多人,在IPD流程的保障下,从研发生产到上市的整个流程得以够顺利进行,可以把40%的产品开发周期节省下来,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产品的研发成本。 不但如此,公司还提供了预研及仿真平台、研发中试车间等业内比较先进的软硬件,进一步提升了新产品的可靠性,从原本的60%提升至99.74%。如今公司的研发检测中心已属于国家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低压领域方面有能力对所有产品做出测试。 亮点三:服务优势 为了能够满足客户各类不同的需求,良信股份还成立了自己的专业营销团队,以客户需求为主动力,不断给予客户优质的产品服务。这些销售团队能够结合客户的个性化要求,迅速在公司内外资源的基础上给予解决,使客户非常认可。 当下,公司在全国专业团队,具有5个行业开发部、5个大区、60个办事处、800多人的专业团队,持续集中力量对行业和客户上进行开发。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良信股份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良信股份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来看 在全球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趋势下,各个产业逐渐复苏,对低压电器的需求会进一步提升。此外近些年低压电器行业集中度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国内市场进入了充分竞争阶段,对于头部企业来说议价权比之前更高了。因此我觉得良信股份可以通过结合市场现状,依托自身优势,在中长期营收依旧能够处于高增长的态势。 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想更准确地知道良信股份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良信股份估值是高估还是低估:【免费】测一测良信股份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2023-07-04 23:10:221
新浪财经,网易财经,金融界这些网站可以查看某股票以往价格吗?怎么查看,具体
你好,这些都是可以查的,到报价区去看价格,看 最新价格,然后通过走势k线图去看以往的价格,另外那些股票软件也是可以看到k线图的,这些k线图的时间自己可以随便拉,就能看到价格了。2023-07-04 23:11:192
怎样从新浪财经获取股票交易数据
方法:首先切换到要下载数据的股票K线形态,按“F1”进入“日线某某股票历史成交”,点击鼠标右键->数据导出->导出所有数据->在“请选择导出的类型”中选择excel或txt,,只有这二种格式可以选择;选取好后点击下一步,在“导入导出对话框模板”中选择你要的项目(如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等,默认是全选),点下一步,完成。默认保存路径在桌面上。没有批量下载,只能一个一个来。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2023-07-04 23:12:191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1、公司章程;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 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2023-07-04 23:14:161
企业要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正面回答公司上市的条件有:1、是股份公司;2、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二、分析详情企业通常分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需要,那么就需要先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改造,从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有哪些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2023-07-04 23:14:251
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2023-07-04 23:14:496
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又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
整体上来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如下方面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二是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同时,采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三是对于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2023-07-04 23:15:291
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引述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见,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法的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据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必须记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依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自然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可以引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东协议确定的。根据实践和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股东大会的设置及议事规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不适用中外合资)、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是从章程的记载对象上分类。笔者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记载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性条款(补充性条款)、指引性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下面,我们就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条款是指依据公司法对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的指引而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征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记载相关对象时,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一个指引,设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该方面的内容时要遵守公司设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能违反“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以外,也不能规定出资年限超过2年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能设定为法律许可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劳务等方式出资。在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此内容时,可以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可以参照公司法该条规定的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事宜。综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条款是依据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该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相关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既非法定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也非公司法授权和指引产生的条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条款。如关于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的规定,规定章程、股东名册、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顺序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的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章程之争”就充分说明了章程决不是在股东(发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同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公司章程的制定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2023-07-04 23:15:361
三会一层指的是?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就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经理或者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简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受法律保护的,反过来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因为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有一股,你也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内部关系。从更广义上来说,还关系到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的利益。因为公司是社会中的组织,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三会一层首要的一条就是遵循法律和遵守法律。2023-07-04 23:15:531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同一日集中发布公告代表什么?
正常,这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吧,那么审议的东西肯定就多了。审议的任何重大事情都是需要公告的。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碰到股东大会,或是其他会议都会发布大量公告。你要从中找到利好消息,比如财务报告,重大改变2023-07-04 23:16:101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三会一层指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三会一层的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股东会提案、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决议、附则。议事规则包含监事会和董事会。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制定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三会一层的内容和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07-04 23:16:241
601899股票是什么
601899股票是紫金矿业,代表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金铜等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及工程技术应用研究为主的大型跨国矿业集团,公司先后在香港H股和上海A股整体上市。公司矿产金、铜、锌、银产量位居国内前三甲,在全国14个省(区)和海外12个国家拥有重要矿业投资项目,包括国内的福建紫金山金铜矿、黑龙江多宝山铜矿、西藏驱龙铜矿等一批重点矿山,海外的哥伦比亚武里蒂卡金矿、刚果(金)卡莫阿铜矿、塞尔维亚佩吉铜金矿、紫金波尔铜矿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山。2023-07-04 23:16:311
601899是什么股票?
据了解,紫金矿业的股票代码是601899,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可以到股票软件上查看的,希望答案对你有用。2023-07-04 23:16:371
监事能不能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股东会能不能拒绝监事出席或列席股东会?
监事在被股东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如果股东会没有要求监事参加,监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法律分析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023-07-04 23:16:38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21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基本形式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1、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2、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91
问几个股票,601899,000777,600449那个好?
601899是有色股,属于超跌反弹,但是目前拟的成本为处于年线下方,短期可能面临调整的苦恼。如果不能突破建议还是换别的,600497可以参考。000777这个股票还可以的,属于短期热点,但是主力在这里还没有拉升2023-07-04 23:17:105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通过。
【答案】:D1、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教材原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题干描述“一般决议”,所以为D选项。)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2023-07-04 23:17:16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9人)的三分之二(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2023-07-04 23:17:251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07-04 23:13:475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规章制度一,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二,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三,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四,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五,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六,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七,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2023-07-04 23:13:295
CEO和股东第一次开会
你是问CEO和股东开会的流程吗?具体流程: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的临时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一般的事务可以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执行,而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规定才可以。2023-07-04 23:13:211
公司章程的效力大还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3-07-04 23:13:141
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何保障股东意志
单独或者累计持有10%的股份可以要求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3%股份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合理都会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过半数,重大决定要到会2/3数。数是指表决权数,也就是股份数。2023-07-04 23:13:071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第二十六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方式、途径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高级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董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特点,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第八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3-07-04 23:12:551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谁批准
法律分析:董事会议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2:471
上市公司要求多少人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在申请注册公司的时候会有一个人数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想要申请成为上市公司,有人会疑惑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一、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上就是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的介绍。公司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2:291
哪些制度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首先声明,这里仅讨论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做讨论。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这些议事会规则必然需要股东大会通过。2、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还有:选聘解聘董事监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即所谓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不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部门设置的决策,这些决策权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的一部分,对股东负责,其议事制度理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由此可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2023-07-04 23:12:211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般应当由股东会审议作出。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是否需要审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2:131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一)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2023-07-04 23:12:051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董事会成员 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的过程当中也是要起到掌舵的重要作用的,很多人经常会拿 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来进行比较,实际上这两种最高级别的会议在职权上是相互平衡制约的。董事会的召开以及相应的职权,这些细节上的问题都应该详尽的体现在公司章程当中,当然也是要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由公司来拟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1:571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审议,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若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须由股东会审议的约定,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无须股东会审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023-07-04 23:11:501
开股东会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1、股东会相关会议材料:指的是股东大会召开,主要需要讨论的会议内容材料; 2、董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董事会的工作安排详情材料; 3、监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监事会所履行职责的详细记录材料; 4、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财务部对公司项目的财务报告材料; 5、利润分配方案:指的是公司盈利部分的分配方案材料; 6、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指的是董事会召开,需要遵循的变更规则材料; 7、临时提案:指的是部分董事对公司经营所提交的临时提案材料。2023-07-04 23:11:411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吗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