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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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做地球的小主人
地球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知道的宇宙中唯一可以承载人类生命的星球。人类在了球上生活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人类就是依靠地球上的资源(空气、水分、阳光)生存、繁衍、发展的,所以,地球是人类的母亲。
人类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无论是履行自然还是发展经济,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现在全球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沦为沙漠,2000万公顷森林在消失,平均一小时有一种物种在灭绝。由于臭氧层被破坏,温室效应在加剧,使用权地球气温不断升高,南极冰冠开始溶化,海洋平面将不断升高,世界上许多沿海城市、岛屿和大量土地,将被海水吞没。这一系列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甚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所以爱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六月上旬,联合国在巴西首都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175个国家和15000名代表,其中包括131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都参加了会议,可见,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呼声!
同学们,保护环境十分重要。如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就要受到大自然的报复。不仅损害我们这一代,还要遗害子孙万代!
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把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仅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对环保工作就有100多项法规,保护环境正成为我国人民的自觉行动。
同学们,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我们每个人从小就要有环境保护意识。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爱护花草树木,爱护鸟类和其他小动物等等。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天天都是环境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天天都是环境日》。
21世纪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它在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好憧憬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极为密切,与我们的生存息息相关。很久以来,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就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开幕,会上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以后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环境日已过去两天了,但人们对环境的思考和保护永远不会停止,在我们的生命历程里,应该天天都是环境日。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头脑一起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自然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物质和能量,是人类存在和延续的基础。
优美和谐的自然环境,必然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让我们感受清幽;"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让我们触摸壮丽;"流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让我们聆听喧闹;"春水碧如天,画船听雨眠",让我们亲近悠闲;"棠梨叶落胭脂色,荠麦花开白雪香",让我们体味斑澜。碧海蓝天,看海鸥飞翔;冰封雪飘,听松涛轰鸣;莺飞草长,闻鸟语、嗅花香。清晨,观赏大海分娩太阳;夜晚,清数广宇闪烁星辰;雨天,让雨点亲吻面颊;雪天,让雪花栖挂眉梢;喂蚂蚁美餐,浇花草甘露;问候晨曦"你好",道别月色"晚安"。
美丽的自然带来美丽的心境,美丽的心境带来了美丽的生活。千百年来,人类在不断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中造福着自己。
世界文学大师雨果说:"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近年来,人类由于对环境不够珍惜,随心所欲,滥伐林木,滥建厂房,生存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森林退化,沙尘暴扬,水土流失,洪水肆虐,火灾频发,噪音刺耳,臭气熏天,酸雨赤潮,臭氧空洞……空中烟囱林立,浓烟滚滚,河中死鱼漂荡,污水滔滔;地上垃圾遍布,废渣成堆……人为地破坏环境,无异于自掘坟墓,早在1996年联合国环境署就曾发出警告:南极臭氧空洞正逐步增大,地面紫外线辐射增强,皮肤癌发病率上升;1.2亿人口生活在混浊的空气里;12亿人口生活缺水;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灭绝;每年地表土壤流失200亿吨;森林以每年45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
惊人的数字,令人毛骨悚然,这其实已向我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如果只顾盲目地吮吸自然的乳汁,而不立即行动起来,投入保护环境、拯救家园的战斗,最终毁灭的将是我们人类。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让我们珍爱生命,善待自己,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家园吧!让我们生命的每一天,天天都是环境日!
谢谢大家!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校园环境
大家都知道,由于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的索取,已经导致了大自然无情的报复:飓风、暴雨、暴风雪、洪涝、干旱、虫害、酷暑、森林大火、地震等灾情不期而至,全世界因干旱等原因而造成的迁移性难民预计到2025年达到1亿人。
惨痛的生态教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重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视察申奥城市,就把生态环境改善列为其中重要的内容。我国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台,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工作和活动。
我国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环境的教育,“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校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校园环境的优美。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仍然有人乱丢纸屑、食品袋废弃物;仍然有人在草坪上肆意践踏;学校的绿化带中,不时发现有深深的脚印、有的地方甚至走成了小道。
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首先是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地球母亲,净化绿色校园。 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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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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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要哪方面的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 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 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就在2004年7月16日,我厂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班长郭某,当他的婚姻即将驶入港湾的时候,或许是因为高兴,或许是因为别的原因,中班操作时他忘记了危险,忘记了安全,他竟然用自己的脚代替了工具。在工作时他的脚绞入了机器中,这时紧急停止设备,但一切都为之太迟了,他的腿已经绞入机器的滚筒中。来不急呼救,来不急思考,甚至来不急再看一眼这个世界,一切都来不急了,就这样他流血过多当场死亡。也许就在刚才,他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也许就在刚才,他们还勾画着家的蓝图!可是这一切随着设备的紧急停车成为过去,生命在世间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了。第二天下午在阴冷的太平间里, 他的母亲痴痴呆呆的突然狂奔过去,拼命地喊着:“孩子,我的孩子,你这是怎么了?睁开眼睛看看我!”这起事故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应去对生离死别,生命轮回,一切都那么急促!也许我一时无法让你感受到那是怎样的痛彻心扉,但我忘不了那位老母亲悲痛欲绝呆滞的目光,忘不了同事和朋友那怀念的悲伤之情。在哀乐低回的灵堂,在黑纱挽联之中,在这特定的场合,在这凝固的瞬间,我突然领悟到一个从来未有过的道理,那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能让人回味的记忆吗?
“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现在,我和同事们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但是就是这样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们带来了无以弥补的后果。
就在今年的5月26日傍晚,在好幸福超市门前。“大姨,六一的时候你带我和哥哥去玩好吗?”“只要你乖乖的大姨一定带你和哥哥去玩”。多么幸福的画面,可这一切在一声紧急刹车后,被一位酒后驾车的司机撕破了,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被撞得浑身是伤住进了医院,刚满四岁如花蕾的孩子摧残的生命垂危。两个幸福的家庭陷入痛苦的境地……我们作为家庭的成员社会的公民,在保证个人的安全的同时,难道没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这个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吗?也许就是您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会导致成千上百个人的痛苦!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使我们警惕吗?难道不让我们痛心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珍惜生命吗?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如果说企业是一首美妙的乐曲,那安全就是这首乐曲中的音符,音符不全乐曲就会走调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圆,那安全就是这个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朋友们!为了我们美好的人生,为了我们家庭幸福,为了我们企业兴旺,为了我们国家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份欢笑。来吧!让在坐的每一位朋友都要记住“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
(安全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