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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收费模式资料整理
信用评级行业收费模式研究
信用评级行业收费模式资料整理从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到其收费模式根据收费对象的不同,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向投资者收费和向受评对象收费。以下是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整理。一、评级机构收费模式的理论分析 评级机构只向投资人提供债券发行人的风险情报,对投资者的损失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同时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公开的,因此是可观察的、连续性的、重复性的,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对信用评级结果建立起累积印象。这种状况迫使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起“一贯正确”的声誉,否则经常失真、失灵的信用评级会损害其作为标准的权威性。在这个意义上,投资者也在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评级机构实际上是以其信誉对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作担保,那么,评级企业的收费就与其信誉密切相关。 评级机构未来的收益大小应该和机构本身的规模和历史信誉相关。规模比较大的、信誉好的评级公司不仅有较多的有形资产还有信用评级公司“累积声誉”沉淀下来的庞大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的累积声誉为信用评级公司带来了超额收入.因此,这里存在一个与风险相关的“声誉溢价”,评级公司未来收益也就比较大。被评级公司为获得较高的级别额外一次支付的费用,要大于大型评级机构全部未来收益的现值,其可能性比较小。而一些历史比较短暂、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没有历史的累积声誉,因此,其未来收益的值比较小,则很容易受到被评级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的诱惑而放弃公正性。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评级机构规模比较小、缺乏历史信誉的情况下,容易形成评级购买;而在评级公司规模较大、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形成评级购买,则评级的结果更为可靠。 对小的评级机构来说,由于其信誉不能够得到保证,实际上其评级结果不能够得到所有投资者的普遍认同,但是其中包含的资讯可以作为投资者的参考,评级结果出售给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其评级结果而得出较为一致的判断,采取一致的行动,其交易不会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由于其评级结果不会为被评级的证券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证券发行人不会为其付费。因此,小的评级机构只能够通过向投资者出售研究报告的形式获得收益,在市场对信息的供给和需求自发调解下能够产生均衡的价格。 对大型、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评级机构来说,实际上是以自身信誉即未来的收益为其评级结果作了担保,能够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愿意为其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而获得信息。但是,如果评级公司提供的信息的质量以及自身的信誉,已经足以使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形成一致的判断,从而采取一致的行动,这样就会形成搭便车的行为,无法通过出售给投资者的方式进行市场交易。 假如一个投资者购买了债券评级信息,使该投资者认为购买这种债券是值得的,其他投资者看到该投资者购买某种债券,尽管他们不为信息付费,也会跟着购买,对价值低估的债券的需求不断增长,立刻就会将债券的价格从低价位拉到高价位或者使其不能够买到应有数量的债券。由于搭便车的行为使信息的购买者不能够从购买信息中获得超额利润,付费的投资者的成本不能从中得到补偿,那么他就不会为首先得到信息而付费,而是等待其他投资者购买。如果其他的投资者也有同样的认识,结果使得所有的投资者都不愿意购买信息,那么评级公司就难以卖出足够的信息,以使其工作得到应有的报酬。评级公司从销售信息中获利能力降低,将使市场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造成市场上评级信息的短缺,从而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 在对搭便车的行为解决方法中,一般认为,需要政府介入,通过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去遏制搭便车的行为;或者由政府强制某些从交易中获益的一方,免费披露信息给信息的消费者;或者由政府直接生产信息,免费提供给信息消费者。 在评级信息的使用中,通过产权的界定来遏制不付费的投资者的搭便车行为,其监督、管理的成本非常高,几乎不可能;如果政府强制债券的发行方披露评级信息,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债券评级是许多企业相比较而形成的,不是企业自身独有的信息,况且,评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不负法律责任;当然政府可以要求发行证券的企业都必须参加评级,但是在市场本身还没有产生对评级信息需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评级就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又不能给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实际上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如果由政府生产评级信息,免费提供给投资者,一方面是政府从事生产和经营有其固有的缺陷,理论界对政府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已经有成熟的结论;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生产评级信息,不向债券发行人收费,企业无论风险高低,都会寻求信用评级,因为都以一个正的概率被评为级别较高的债券,从而获得正的预期回报;如果评级级别很低,实际上它可以放弃发行,结果评级机构面临更繁重的评估任务,稍有疏忽就会给高风险企业带来机会。由于存在评级收费,低资质的企业不会寻求外部信用评级,因为企业只有在有正的预期回报时才会寻求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收费使那些低效率企业的预期回报小于0。因此,评级收费的作用不仅仅限于弥补因评级行为而发生的费用问题,它还是阻止“劣”发行人寻求评级的一道屏障。 大型的、信誉比较良好的评级机构的评级实际上是以其信誉为被评级的债券作了一定程度的担保,可以通过较高的等级而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发行证券的企业也愿意为其债券的评级支付费用,当然,愿意支付费用的多少,与该评级机构在市场上的声誉及债券市场的变化有关。因此,大型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向证券发行人收取费用的方式来获得收入。 从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大多数规模比较小的、缺乏历史信誉的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评级信息的方式获得收入,而少数大型的信誉卓著的评级机构,则可以通过向证券发行人收费的方式来获得收入。 二、国外信用评级行业收费模式的演进情况目前,国外评级机构收费主要有两种方式:向投资者收费和向发行方收费。前者主要通过评级出版物、评级报告、行业研究报告等的出售来获取必要的收入。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主要采用这种收费方式,目前实行会员制的美国Egan-Jones评级公司仍采用这种收费机制。向发行方收费,是目前实务中最普遍的收费方式,三大评级机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受评对象支付的评级费。 从评级收费的发展历史看,国际评级机构最初实行的是免费评级,并逐步演变成出售出版物,而现在绝大部评级机构实行的是向受评对象直接收取评级费用。 1909年穆迪公司的铁路债券评级报告,标志着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评级报告的诞生。在此后一段时间,评级机构一直实行免费评级,这与当时的评级环境和评级机构自身实力有关。当时美国债券市场主要由联邦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组成,市场对评级需求不旺。且政府部门未对评级机构进行相关规定和监管,评级机构完全依赖自身能力来树立市场公信力。在发展初期,评级机构信息搜集、加工能力,评级科学和公正性都有待市场检验,因而其免费评级有其内在合理性。 随着评级实务的开展,评级机构专业化优势逐步显现,且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的评级表现,极大地提高了评级机构的市场声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渐突出,对评级的需求渐长。在这种大背景下,出于增强评级资源提高评级质量的考虑,评级机构开始进行评级收费,主要是通过出售各种出版物给债券投资者以获取收入。 1975年,美国证监会(SEC)采用了NRSRO制度,对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随后很多的监管部门如银行、保险等均采纳了SEC的认可结果。在推动评级发展的同时,也增大了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面对不断提高评级质量的压力,评级机构在自身具备足够能力要求发债企业直接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考虑到不同收费模式的运行成本、经营稳定性、评级资源等方面因素,穆迪、惠誉、标普等评级机构先后开始向发债企业收取费用。此后,向受评对象的收费成为绝大多数评级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 目前,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影响重大,其评级观点被投资者、监管者等广泛采用。在市场化的评级环境中,经过逐步演变最终选择了向受评对象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它保证了评级所必须的资源,有利于评级机构不断提高评级质量。而声誉机制和监督机制,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一收费方式理论上的缺欠。 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公正、专业的评级观点,赢得市场的信任。从国外评级机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市场声誉是评级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每次公布评级结果,评级机构都要接受市场检验,其诚信和可靠度都处于广大投资者的直接监督之下。理性的评级机构在面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时,会非常谨慎,并往往倾向于维持其市场声誉,构建长远发展的基石。因此,这种维护声誉的自律机制,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在信息流畅的市场化环境下,会在很大程度上抑止“道德风险”。权威信用研究专家奥特曼在《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金融领域面临的巨大挑战》一书中引述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份调查报告,结论是:“尽管现有的付费结构可能看起来会促使评级机构为了使发行者满意而倾向于评定较高的等级,然而这些评级机构有着压倒一切的要维持他们的高质量、准确评级的声誉的压力。因此,向被评级人收费,这种取费安排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对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可靠性有什么不良影响。” 除了自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对评级机构执业形成巨大的外部硬约束,促使其公正执业,弱化“道德风险”。国际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NRSRO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对规范评级业务发展,提高评级市场影响力,效果明显。 在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公司财务丑闻中,评级机构表现不令人满意,随后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但并没有相关研究和数据证明,这种收费机制直接导致了三大评级机构因缺乏独立公正性而降低评级质量,或者证明这两者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提供辅助服务等多方面的问题,影响了评级的公信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评级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收费模式 和国际通行收费模式一样,我国也采取了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方式。我国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评级行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收费制度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存在的现实依据。 首先,这种收费模式和我国当前国情、评级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1)有助于信用评级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要性,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就我国评级现状看,仍处于发展前期,评级技术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加之资本市场欠完善,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信用风险定价功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评级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评级机构的市场声誉有待建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完全依靠向投资者出售报告获取收入,很可能因为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影响评级机构的基本生存条件,从而影响评级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约束评级功能的发挥。(2)可操作性强。国外评级机构经历百年的发展历程,才树立了其良好的市场声誉。而我国评级机构仅有十几年的积累,且由于众多客观因素,行业发展速度缓慢,这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此后,信用评级行业在行政力量的推动和管理下,逐步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要求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使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强,交易成本降低。 其次,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受评对象需要承担评级费用。(1)评级机构通过信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便利了发行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或有利于其降低融资成本。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信息充分流动、投资者积极认购,使债券发行方从中受益。(2)投资者也从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中受益,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向机构投资者收费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评级行业评级技术和整体公信力还有待提高,其评级意见往往无法直接被机构投资者采纳。机构投资者往往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信用风险分析,直接服务于投资决策。独立第三方的评级,需要在发展中体现其专业化分工优势,从而逐步树立市场声誉,最终完全替代内部信用风险分析机构。(3)向投资者收费的执行成本较高。评级行业最终提供的产品是评级报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特性。信息产品的内在属性决定购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旦购买方了解了一定的信息,则信息产品的价值将锐减。若评级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出售信息产品获取收入,则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制度执行中相关细节问题的规范和约束。 目前,随着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创新,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更多的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来说,从成立至今仅有十几年的历史,行业的整体实力还比较弱,迫切需要不断提高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逐步树立这个行业的市场声誉。因此,对于行业内的评级机构来说,提高评级技术,树立市场公信力,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随着评级机构市场参与度增强,相关监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评级的监管,投资者也开始更为关注评级机构的表现。2006年3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就评级收费相关问题,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且对信用评级机构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针对短期融资券评级,监管部门强调,评级不允许“试错”,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永久取消其评级资格。这一监督机制的实施,使评级机构违规将被永久淘汰出局,其潜在损失大大超过违规所能获取的收益。 因此,就我国评级现状看,向被评对象收取费用这一收费模式,并不是导致评级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而且,当前这种收费模式,在实践中仍然是最为可行的,评级机构自身为提高市场声誉的动力以及外部监管的有效措施,促进了评级机构执业的公正规范,极大地降低了收费安排中的“道德风险”。当然,从发展来看,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如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增加出版物、评级报告等的出售收入。 从本质上看,评级机构收费模式之争,乃是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加强与收费制度相关的制度保障并增强执行力,可以较好地解决收费模式影响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具体来看:一是规范收费,加强对评级收费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评级收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二是评级机构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这主要包括对实际或潜在利益的充分披露、有效管理、建立并有效执行防火墙制度,如分析团队与市场部门隔离等;三是落实评级服务实际委托人,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尝试债券投资者及潜在债权人选择评级机构,切断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探讨建立评级收费资金结算通道,割断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直接的资金关系。四、关于半公营信贷评级机构及其收费问题鉴于前几年金融危机爆发所引出的信贷评级机构的公正性问题,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讲座教授廖柏伟表示,监管信贷评级机构的关键是解决其利益冲突问题。他提出创建半公营信贷评级机构的计划,由交易征费支付营运开支,并赋予法定权力,为在香港发行的债券提供免费信贷评级服务。 廖柏伟的建议,在评级收费上开创了一种新的模式,但目前还只是处于理论化阶段,并没有相关的细节。交易征费涉及的环节和对象比较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将是一大难题。由于这几年中,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实施了向受评对象收费的模式,短时间内要改变这种收费模式将遇到较大的障碍。五、总结 不管是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的操作经验看,信用评级采用向发行人收费已经成为目前主要的收费模式,这是由信用评级行业本身的行业属性、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宏观环境所决定的。这种收费模式,虽然因为金融危机后遭到质疑,但的确还没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表明这种收费模式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公正。因此,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目前继续沿用这种收费方式的状态,将会得到维持。短期内改变现有的信用评级收费模式,将比较困难,也没有必要。 PAGE PAG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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