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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出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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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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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个人参加黄金买卖交易的方式非常多,大致分为三类:
1.银行纸黄金交易
优点:安全,便捷,简单易入门适合新手投资。
缺点:无实物介入,只是凭证式理财产品,不可兑换实物黄金。手续费高,报价与国际价格存在误差,不能做空,无杠杆放大。
2.黄金TD电子盘交易:
优点:手续费适中,依靠国际报价撮合交易,可做多做空,双向交易。
缺点:可兑换实物黄金,交易时间短,一天仅10小时,适合高手进阶,国内目前仅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
3.现货黄金(伦敦金)交易:
优点:手续费低,24小时交易,国际报价,双向交易。
缺点:由于在国外,兑换实物黄金难度非常大。杠杆太大,资金需汇入国外存在风险,仅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人交易。
4.实物黄金买卖交易:
优点:除了投资,还能避险保值,流传后代。
缺点:手续费比较高,有交通费仓储费,不容易变现;成本会很高动则几十万,上百万。只能买涨,不能买跌。交割过程繁琐。
综合来看:前三种为电子盘交易即网上买卖黄金,而第四种为实物买卖,建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前2种作为投资,新手以纸黄金作为入门,待有一定交易基础后再从事黄金TD的交易。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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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由于黄金具有极强的保值金融属性,自古以来就是硬通货,被各个国家作为金融产品严加管制,而且黄金是各个国家的基础储备金融产品,是一个国家的货币的基础。我国自建国以后由于金融的萧条,一直对民间黄金的个人交易严加管制,尤其是黄金的进出口。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经济的复苏以及世界货币格局的改变使得我国逐渐放宽了对黄金交易的管制,时至今日,黄金的 交易已经完全市场化,个人交易黄金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更加是合法的。
- 寸头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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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纸黄金交易
优点:安全,便捷,简单易入门适合新手投资。
缺点:无实物介入,只是凭证式理财产品,不可兑换实物黄金。手续费高,报价与国际价格存在误差,不能做空,无杠杆放大。
2.黄金TD电子盘交易:
优点:手续费适中,依靠国际报价撮合交易,可做多做空,双向交易。
缺点:可兑换实物黄金,交易时间短,一天仅10小时,适合高手进阶,国内目前仅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
3.现货黄金(伦敦金)交易:
优点:手续费低,24小时交易,国际报价,双向交易。
缺点:由于在国外,兑换实物黄金难度非常大。杠杆太大,资金需汇入国外存在风险,仅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人交易。
4.实物黄金买卖交易:
优点:除了投资,还能避险保值,流传后代。
缺点:手续费比较高,有交通费仓储费,不容易变现;成本会很高动则几十万,上百万。只能买涨,不能买跌。交割过程繁琐。
- wp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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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法律,你最好什么都不要私下交易,任何的商品交易都最好要给国家缴税。
但是对于很多东西,你私下交易,国家也不会管的那么细致,对于黄金交易,说起来也是贵重物品了,如果出现争议,国家很难对你提供保护,如果你私下交易的话
- 豆豆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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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法了,不过如果你在境外或者走私的话那就另当别论,在大厅拍卖就合法,不过,黄金价格过高的话就不太好了
- 阿啵呲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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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投资业务,扩大个人投资渠道,促进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
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
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
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
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
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一条
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
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提取。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十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别支付。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