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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
(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和银行订立信托文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严格管理信托财产;
(三)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每一只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银行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转移给银行。
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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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废止此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三)不得举借外债;(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五)信托期限;(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四)风险的揭示;(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2023-07-09 22:50:311
下列关于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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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23-07-09 22:52:516
一法两规定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023-07-09 22:53:161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第三章 银信其他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信贷资产进行审计;(三)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四)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五)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信托公司核查。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理收付协议应明确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时,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开户材料。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2023-07-09 22:53:351
一法两规定指的是什么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拓展资料】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一法指保险法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一法一例即一则法律法规和一则实施条例同时实施,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等。比如 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军带领由市人大农林委委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展市直涉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组首先深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实地检查市直涉农部门贯彻执行“一法一例”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相关工作汇报,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2023-07-09 22:53:521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23-07-09 22:53:581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2023-07-09 22:54:271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2023-07-09 22:54:341
股转二类合格投资者可交易的品种
II类QFII:前10个交易日至前一交易日平均每日账户资产不少于150万(含15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至前一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 前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可参与的市场层面:创新层和精选层拓展资料一、合格投资者:1、可以投资私募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和加拿大的证券交易管理部门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并能判断市场的投资者才能私人有限合伙公司投资。 同样,这些公司只能从合格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 基本条件是个人资产不少于100万美元; 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 已经至少15万美元投资于资本市场; 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2、 指已发行证券退出市场时接受转让的个人或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 1933 年证券法规定,任何发行人必须退出证券市场。 二、个人投资者分为一级合格投资者、二级合格投资者和三级合格投资者。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资本和市场参与度。具体条件如下: 1、第一类QFII:前10个交易日至前一交易日日均账户资产不低于200万(含20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至前一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前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 可涉及的市场层面:基础层面、创新层面、选择层面 2、II类QFII如正文3、 III类QFII:开户前10个交易日至上一交易日平均每日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含10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开市至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投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信托计划; 2、认购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自然人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夫妻双方年收入总额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可以提供相关收入证明。2023-07-09 22:54:411
阳光私募是什么意思
阳光私募指阳光私募基金,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的特点,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拓展资料:一、阳光私募的特点1.风险大。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相对更高。当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因此,风险也很大。风险管控力度弱。2、收取20%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3、追求绝对正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超额业绩费。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4、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以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5、购买门槛较高:阳光私募基金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6、私募基金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1个亿。相对于公募,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同时,在需要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7、一般有6-12月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封闭期后后一般每月公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2023-07-09 22:54:501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23-07-09 22:55:155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2023-07-09 22:55:584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2023-07-09 22:56:192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扩展资料: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刚性兑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2023-07-09 22:56:331
一法两规定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信托行业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023-07-09 22:57:001
股转二类合格投资者可交易的品种
II类QFII:前10个交易日至前一交易日平均每日账户资产不少于150万(含15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至前一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 前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可参与的市场层面:创新层和精选层拓展资料一、合格投资者:1、可以投资私募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和加拿大的证券交易管理部门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并能判断市场的投资者才能私人有限合伙公司投资。 同样,这些公司只能从合格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 基本条件是个人资产不少于100万美元; 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 已经至少15万美元投资于资本市场; 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2、 指已发行证券退出市场时接受转让的个人或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 1933 年证券法规定,任何发行人必须退出证券市场。 二、个人投资者分为一级合格投资者、二级合格投资者和三级合格投资者。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资本和市场参与度。具体条件如下: 1、第一类QFII:前10个交易日至前一交易日日均账户资产不低于200万(含20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至前一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前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 可涉及的市场层面:基础层面、创新层面、选择层面 2、II类QFII如正文3、 III类QFII:开户前10个交易日至上一交易日平均每日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含100万),且前30个交易日资产超过100万的天数开市至10个交易日不得少于5日(不含5日)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投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信托计划; 2、认购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并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自然人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夫妻双方年收入总额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可以提供相关收入证明。2023-07-09 22:57:071
投资人选择信托产品时要考虑哪些事项
投资信托前需要做什么(一)了解自己。投资者应综合衡量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期限、流动性需求等,不盲听、盲信、盲从,不追逐“热门”产品。(二)了解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在选择信托公司时,投资者应将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防控风险能力作为首要衡量要素。(三)了解融资方实力。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还要了解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哪些人适合投资信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投资风险小贴士信托公司设立一款信托产品需要做大量工作,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投资者要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在确定购买信托产品后,签署相关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买者责任,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2023-07-09 22:57:142
信托与理财
在http://www.trustlaws.net/law/里边找到的,应该都与理财有关的[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876 [中国大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686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1171 [中国大陆]·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2007年10月12日) 878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 1026 [中国大陆]·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88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48 [中国大陆]·[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1066 [中国大陆]·[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46 [中国大陆]·[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 864 [中国大陆]·[协会文件]关于建立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库的通知 1109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8 [中国大陆]·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 2990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 2862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5356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4525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 1967 [中国大陆]·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 2193 [中国大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48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 4128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 2358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涉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1781 [中国大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 1837 [中国大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1794 [中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158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9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1903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533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099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143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109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186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 1439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上) 146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1361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 1404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 1595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1928 [中国大陆]·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162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135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43 [中国大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47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808 [中国大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55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 1576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1337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1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5) 1618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 1420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 1403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 1495 [中国大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1) 1757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下) 1506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 1551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上) 1731 [中国大陆]·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1407 [中国大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737 [中国大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1641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500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3242 [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已废止) 3577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6412023-07-09 22:57:231
为什么一些大的企业以及好的项目,要找信托融资?信托融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好多呢!谢谢啦!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023-07-09 22:57:326
信托业常提的"一法两规"是指?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23-07-09 22:57:462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2023-07-09 22:57:532
想请问一公司购买一单一信托后,能否拆分转让给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单一信托,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对象不得超过50人 另外,需要缴纳信托公司千分之一的费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集合信托,跟单一信托是完全不同的东西2023-07-09 22:58:033
信托公司是属于私募类型的吗?
信托公司是属于私募类型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别的行为。从以上第二条信息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不得公开营销宣传,所以只能是私募类型。2023-07-09 22:58:122
信托每个月都可以拿钱吗
可以。但是有条件,具体如下: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拓展资料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2023-07-09 22:58:311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2.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3.受益人。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2023-07-09 22:58:401
信托计划的法律地位
信托计划的法律地位要看他是否是合法的,信托行业的主体仅为信托公司,如果说原银监会通过制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原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法律地位。稍稍填补了信托行业立法的空白.在大信托背景下,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2023-07-09 22:58:521
企业投资信托计划可以合并吗
企业投资信托计划不可以合并。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能合并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2023-07-09 22:58:581
下列关于信托行业发展概况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DD选项:2007年,中国银监会版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考点信托公司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2023-07-09 22:59:051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如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转让股权。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法律客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2023-07-09 22:59:121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不是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但以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产品,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因此,作为外资企业,其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是否含有从事“金融投资”这一项权利,要看具体的该外资企业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其注册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性质、主营范畴、注册地特殊政策等,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信托公司此种义务的要求源于对委托人“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审核要求和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化的审核要求。2023-07-09 22:59:193
如何开办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办信托公司的步骤: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023-07-09 22:59:275
银信合作的有关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九、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十、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研发和投资管理团队建设,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十一、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相关行业协会可视情形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4日 (中央法规)2023-07-09 22:59:431
机构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卖给自己的职工吗?
不可以。因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2023-07-09 23:00:175
信托机构存在投资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 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具体流程1. 洽谈交易框架,了解客户需求,解答客户疑问。2. 客户确定转让意向,现场交付定金,出具收费协议,推进转让事宜。3. 匹配适当买家。4. 致电信托公司,报备转让事项,约定双方办理时间。5.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同事到场指导流程。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认购合同及确认书,签署转让协议,录音录像,现场转账交付全部转让价款。6. 转让方收到转让款后交付服务费(如有)7. 双方身份信息、转账凭证、转让文件回传信托公司,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信托公司会将份额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出具新的确认书,份额生效。注:信托公司必须拿到转让文件原件及转账凭条方可进行收益权变更!找你来信托网(www.wanxiang.club)上客户资源较多,1周内可以匹配适合的买家,建议关注一下2023-07-09 23:00:312
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限制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不得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故,个人理财资金不得投向劣后受益权。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故,非《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的理财客户的理财资金,不得投向房地产信托产品。根据《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期限错配的理财资金,其中30%不得投资于高风险/低流动性产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严禁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故,不得直接购买信贷资产。2023-07-09 23:0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