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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股东知情权所包含的内容有查阅权,复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包括公司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像是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此外公司的财务问题像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本等,公司均具有知情权,股东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一、股东知情权内容具体包括:
(1)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二、除了知情权股东还有的权利
1、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3、行使优先购买权。
4、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5、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6、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都属于公司的重大会议,此外还有向公司的财务问题等,这些都属于重大事项,股东均具有知情权,但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为避免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通过公司章程约束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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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地点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诉:(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实务中,因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打官司的地方: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的→只能选择“原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2.特殊地域管辖(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选择其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4.专属管辖(只能指定选择)①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共同管辖: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行政诉讼)。(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023-07-15 01:2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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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能,但是难度特别高,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可能,在别的案件中,我已经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我以前也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因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都没有赋予股东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且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这种权利法律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后来我统计了我能找到的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审判决1883份、一审裁定977份、二审判决1259份和二审裁定763份)。经过统计,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中,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在统计数据面前,我更加认为股东不能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了。2、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后来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股东要想复制会计账簿,必须在法院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2023-07-15 01:25:132
创业风险6个案例
创业风险6个案例 随着创业队伍的增加,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盲目的创业成功几率几乎没有,以下是我分享的创业风险6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 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 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 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 A 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 A 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 A公司的商业秘密 ,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 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 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 ,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 ,将有可能导致 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 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 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 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02 、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 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 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 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 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的各个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其他三名股东已然取得红利的情况下,对华某也应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华某的小股东身份而剥夺其权利。 第三,股东在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以分红为名而抽逃出资,否则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是侯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2009年,甲公司欠付乙宾馆租金、水电费等共计60余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宾馆认为侯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侯某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侯某答辩称,甲公司有专用银行账户,资金清楚,不存在混同,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侯某虽提交了甲公司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但其记载内容确有不规范之处,故判决支持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侯某提供了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每年的审计报告,从形式上已经能够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 甲公司账目存在的瑕疵属于公司账目是否规范的问题,尚未达到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程度,故不能据此认定甲公司与侯某的财产构成混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也正是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实施,从而极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 为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 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意在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提示的是,创业者若准备以一人公司形式创业,则需注意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应当更加严格的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4 、公司解散的司法裁判标准▼ 魏某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其他五位股东共计持股80%。 魏某起诉称,甲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从未进行过分红,经营早已陷入困境,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失灵,如果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甲公司。 甲公司及其他五位股东称,持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曾多次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魏某持有公司20%股权,故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持有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并无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治理失灵的困境。 至于公司能否对外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与强制解散公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 第二,出现了公司僵局,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能够召开股东会,但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上述困难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者公司减资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股东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上述条件旨在强调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不可调和的僵局状态,至于公司是否经营亏损、是否分红,并不属于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虽然股东有诉请公司解散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 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股东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建议尽可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05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设立于1996年,具有五名股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 2002年1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清算。 由于甲公司一直未偿还债务,2014年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五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股东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出现了法定的解散情形,此时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 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现各股东均不能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无法清算,故股东应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 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为了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该规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规制作用,有利于倒逼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创业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在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同样面临着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切不可“一投了之”,即便是小股东,也要随时关注公司的状态,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一定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流程▼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持股40%,外方股东持股60%。 2011年10月,甲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司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后中方股东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期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方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了其清算申请,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了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甲公司展开全面的清算工作。 鉴于清算组未能找到甲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并且甲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故请求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终,法院依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了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法官提示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申请强制清算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也是股东避免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究责任的一项重要途径。 我们选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 重在提示投资者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流程: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其次,在清算组成立后,涉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工作。 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将会查找、接收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对公司进行审计,查明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清算的依据,出具清算意见书。 在经过债权确认、审计以及财产分配等程序后,法院将根据清算组出具的申请书作出相关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拓展: 如何能躲避创业风险方法介绍 为要避免创业风险,必须首先知道风险来自哪里。 风险来自三个矛盾 一是演习与实战的矛盾。在创业初期所做的事情都具有探索的性质,这便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来属于探索的对象,>却当成了确定的对象,本来属于实验的内容,却当成了真实的内容来做。 二是能力与实践的矛盾。获得创业能力的惟一途径是实践,而者通常是在没有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开始实践,这便产生创业的能力与实践的矛盾。 三是功能创造与功能决定的矛盾。创业者是功能的创造者,而功能的有效与否决定于功能使用者的货币选票。矛盾就这样产生了,功能的制造者不是功能的决定者,这个矛盾是市场未知性的表现。 化解矛盾的三个程序 如何应对这三个矛盾以化解风险呢?办法就是模拟在创业开始设置一个模拟程序。该程序由三部分构成。 一、解剖。项目一经确定,立即着手实施是危险的。因为,对项目的考察再充分也是务虚。对信息的拥有不可等同对信息的理解。解剖是理解项目要素的途径。解剖的办法是剥开皮后抓关键。 什么是皮?举个例子:我的一位同学与我谈一个“电动扳手”的项目给汽车换轮胎用的,其先进性在于省时省力。他介绍了拥有该项目的公司如何正规,发明人有多少头衔,拿出一摞文件即专利证书、技术鉴定等,还有关于成本和价格以及广阔的市场前景分析。我姑且认定这些都是真的,可这一大堆“真”又能说明什么呢?关键是现在司机使用什么工具换轮胎,省下10分钟,司机是否在意?用汽车电瓶里的电,司机是否愿意?比脚踏扳手多花200元钱,司机是否乐意?这才是项目的关键。什么头衔、证书和盈利等,都是“皮”。 二、验证。对解剖后的项目要件逐一实施检验,证明其可行与否。如果能够在规模之前完成对项目主要内容的检验,直接关系到的。对于制造产品的项目,通常有两点是重要的:一是技术,二是市场。技术的检验对象:先进程度、核心所在、相关技术、相关工艺、所需设备、特殊工具、环保要求、具体标准、包装储运,还有技术引进的方式等。着眼点是,一旦涉及技术则务必搞懂弄透,否则后患无穷。对市场要先走测试之路,甚至对市场的测试要先于技术。市场测试目的很简单,就是你这个东西行得通行不通当然还要测试市场、入市渠道、价格定位、市场容量、方式、管理等。在这两个问题中,只要有一个不能在分解和验证的阶段得到透彻的理解和较充分的把握,任何投入都是死路一条。 三、综合。综合的前提是对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到何种程度?怎样才是对项目单元的把握?标准为“行得通”,每个经过验证的对象,要达到行得通后才可以进行综合。什么是行得通呢?技术上行得通,就是拿得出合乎的产品;经济上行得通,就是从市场价格倒推到综合成本,看有无利润生长的空间;标准上行得通,就要以最终用户的接受来论定;模式上行得通,就是你创造的套路能够环环相扣,实现目的与方法的和谐。 提醒须知三大忌:高起点、大规模、快速度。 ;2023-07-15 01:25:551
股东自益权有哪些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一.股东权益怎么维护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最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二.股东权益纠纷怎么解决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1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1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1)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2)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1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26: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生效了吗?什么时间实施?
2014年就已经生效实施了。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十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委托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实质要件)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五、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十六条(对外转让股权纠纷当事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应列转让股东、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转让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因价格问题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第二十九条(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书面通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或与实际转让条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东起诉主张依照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受让方实际购买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且其主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起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一(或两)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条(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担保的具体数额相当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款或者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十一条(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购买股权后的处理)公司依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东转让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认购发行股份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及与股份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他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无效或者部分股份转让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纠纷案件,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在诉讼中公司法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已经届满或者转让股东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购)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 (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0日内,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 (三)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股份收购价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因收购股份价格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份价格。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收购股份行为应履行必要程序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份收购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认定股份收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转让证券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因股东变更依法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事人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股权变更获得批准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显名股东、高管侵权发生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股东起诉主张返还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取得股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 (二)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三)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原股东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无处分权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追缴出资)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拖欠出资为由,主张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受让后发现出资未到位或者公司财务报表虚假,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或者被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的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虚假,致使股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人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四十一条(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申请后,有权请求公司向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公司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拒不向受让人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或向其履行股东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股权存在争议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登记)受让人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受让股权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对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因转让国有股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转让的国有股权未履行批准手续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但在诉讼中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的,以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十八条(案件的地域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原告和被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条(公司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 公司以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参加诉讼的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予以准许。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董事会、监事会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为公司现任组织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董事、监事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任命其为董事、监事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参加诉讼的,应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监事代表董事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讼费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十五条(胜诉利益处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向公司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公司及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再审申请权利)人民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2023-07-15 01:27:013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不受法律保护。股东必须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内部还是可以分享红利,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股东权利不利,是违法的。法律分析公民股东名单应当在工商局出具并进行备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所以股东名单或者名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认定与备案,以使相关名册具备法律效应。不能以有没有备案登记就说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没有登记,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向该公司投资入股,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履行了股东的义务,而公司无故不将你的资料进行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属于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记名或无记名股票则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凭证。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运作有知情权,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股东。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23-07-15 01:27:0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231
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公司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内部矛盾程度,也说明了不少股东、高管在公司法律意识上的缺失。案情是这样的:甲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但同时甲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甲邀请自己的好朋友乙、丙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财务负责人,丙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甲发觉自己被乙、丙二人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乙、丙手中,甲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乙、丙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甲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甲要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乙、丙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并打算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执行董事甲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否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乙、丙,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既然A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甲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会计账册问题的是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原告是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胜诉,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财务负责人乙归还账本,因此以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正是因为权利人难以从《公司法》找到直接的维权根据,因而只能另辟它径解决问题。实践中,出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多数是从公司的物权受到侵犯角度来主张权利的。这种诉讼思路的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争议较大、处理办法不一,有的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的则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由公司内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法院若将此类纠纷拒之门外,会使当事人丧失一道最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分立、合并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法,自然应当包括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而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等公司法律凭证的管理问题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从《公司法》角度也能找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所以,原告除了主张物权返还这一诉讼策略以外,还可以公司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丙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乙、丙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2023-07-15 01:27:331
怎么避免员工侵占公司利益?
那些都只是理论性的东西,与实际有出入 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要避免他们不占小便宜很难 做老板的,我建议是只眼开只眼闭.如果他们占的便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形象的话,别怎么理他 作为老板,你千万不要处处压制,如果连鸡毛都算的话,员工会讨厌,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会降低,办事效率降低,自然的公司的业绩会下降,那你银行里的存款增长率会降低. 我觉得以上的做法是精明老板的行为 我只能说那么多,毕竟我只是个落榜的高中毕业生 准备复读,你祝福我吧 也祝福你的公司越办越好2023-07-15 01:27:53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这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3条,里面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现实中,我经历的案件,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制作股东名册,如果提问者非要查阅股东名册,那就起诉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张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有误,要求其重新记载,那公司方在举证的时候,就会把股东名册拿出来,没制作股东名册的公司也会制作好拿到法院来,诉讼费也很便宜,就几十元钱。我没做过这种案子,因为这种案子在现实中意义不大。但是,这是一种思维,比如我经常为了证明财务资料在某个人手上,起诉一个案件,让对方来举证,让对方承认财务资料在其手上。2023-07-15 01:28:093
如果我要起诉一个人该去那里告他
如果是他对你侵权,则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由结果所在地管辖,如果单纯的民事官司,则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该起诉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2023-07-15 01:28:499
公司退股没人接怎么办
结论:实践中,可以行使股东权力,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种案子我做的非常多,效果很显著。在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股东想退股的问题,有中小股东说,家里人遇到重大疾病急需用钱,怎么样退股。有的问,股东之间不合,想退股,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还有的股东表示,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从来没分过红,公司情况也不让我了解,我能不能退股,等等。多年来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股东寻求法律帮助,无非就四个目的,一是要求分红、二是退出公司挽回损失、三是想参与公司经营,还有就是想夺取公司的控制权。很多中小股东,想尽了办法要求分红、参与经营或者夺取公司控制权失败后,最大的愿望就是退股,哪怕少退一些,挽回一些损失也可以接受。因此帮助中小股东退股挽回损失成为了我们主要的业务之一。一、股东与股东权力的行使虽然不可以退股,但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前提是有人愿意接手,如果具备这个前提,洽谈好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就能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部分损失的目的。而现实中,很多股东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没有人接手,更谈不上理想的价格。经过实践,行使股东权力,多数情况下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都会派中间人来谈判,以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小股东的股份。因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不希望你行使股东权力。只要是股东,哪怕只有1%的股份,法律也赋予了股东各种权力,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等。在诸多权利中,最好用的是代位诉讼权,次好用的是股东知情权,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很多人认为,股东知情权、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我们对这种观点只是呵呵一笑。从实践来看,最好用的,真正是杀手锏的是代位诉讼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存在解散公司的情形,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将判决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就要进入清算环节,清算完成后就需要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达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公司处于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状态,然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判决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现实中,我们遇到的多数股东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必须帮助这些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这个阶段进入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手上的杀手锏的时候,我们会呵呵一笑的原因。也是我把这两种权利称之为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权力。二、代位诉讼权行使实践中,多数我们经历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都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有的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的是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客户的款项,这种情况很多,几乎是一打一个准。在这里例子我就不举了,因为举不胜举。此种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拒绝诉讼,股东可以在自请求之日起30日后直接发起诉讼,这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我们的客户中,有30%的中小股东本身就是监事,而且公司还不设监事会,该种情况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们还遇到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的情况。这种案件法院审理下去,较为容易发现公司的控制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俗称查账权,很多人一听到股东有权查账,马上就兴奋了。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股东知情权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知情,不像很多人认为的,可以审计,可以复制会计账簿等等。想象的挺美好,自我想象放大了无数倍,然后就认为这是中小股东手上的一个杀手锏,其实没那么简单。股东知情权中,最好用的之一就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很多人起诉时就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不要求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这在我看来都是失败的诉讼。因为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再加上其他证据,较为容易发现涉嫌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线索。四、从什么都不知道,到有确凿的证据以下是我实际操作过的一个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项目,什么证据都拿到手了。想怎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怎么维护,占据了非常强的主动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调证据,有证据才能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2023-07-15 01:29:081
在公司僵局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和损害赔偿权。关键是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但是合作当初很多人不考虑这种不愉快的事情2023-07-15 01:30:124
为什么韩国的法律司法解释用汉字?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施行。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精简了许多,可能是考虑到商事行为的复杂性和意思自治性,部分条款意见反响较大且观点不一,于是并未最后发布施行。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涵盖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块内容,将公司内部极易产生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请求得到支持的事由进行了规定,给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董事、监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和维权理由。下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进行简要解读。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1、明确了提起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提起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明确了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对于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列为第三人,不能列为被告。3、仍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决议的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的规定作为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裁判依据。4、列举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表决权、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诉讼的原被告以及裁判依据,给案件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思路,也给法院统一了当事人主体身份和裁判思路。二、股东知情权诉讼1、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2、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的情形(第八条)。3、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4、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既为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提供了明确理由,也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滥用“不正当目的”之理由。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法院裁判时须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让股东查阅的强制执行具有了可操作性。最后,为了保障公司利益,为公司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利益提供了救济途径。三、利润分配权诉讼1、明确了利润分配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及多个股东提起诉讼列位共同原告。2、规定了股东请求分配利润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或者能够证明存在(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利润分配权诉讼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未解决小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困境。原因可能在于,公司的利润并非只用于分配,还将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四、优先购买权诉讼1、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2、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向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3、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少于30日的期限。4、规定了若转让股东未将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由于非自身原因无法购买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公司法》中已有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仅在上述四点上作了新的规定,规范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也给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五、股东代表诉讼1、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公司。2、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列位共同原告。3、明确了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从程序上明确了原被告。同时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和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也符合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地位。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2023-07-15 01:30:292
股东权益的计算公式
股东权益价值的计算公式是:股东权益=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平均股东权益=(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当前,从研究范式的特征和视角来划分,股票投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基本分析的各种工具中,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一样,是判断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最重要的参考指标。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指标保护: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法律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 ,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 《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中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2023-07-15 01:30:481
公司股东如何查账?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情简介:甲是公司小股东,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和大股东乙的关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东,两人设立了一家餐饮娱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甲并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基本都是由乙来负责。甲每年会按照出资取得一定的分红。后来甲乙两人产生矛盾。年底分红时,乙称公司亏损,不分红。但甲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认为公司肯定是有盈余的。因此要求查账,乙不同意。 律师点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就是查账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查账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就查账的意义来说,股份公司的股东更需要公司将财务状况向股东公开和透明化,但是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操作方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报告。当然立法者也有自己的考虑,就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对查账权不加限制必然会引起混乱和纠纷。 因此,股东查账权的限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风险应对: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仅限于:“查阅”。也就是说公司会计账簿是不能复制。个人觉得,与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公司法规定确实没有规定“复制”,但在实践操作中,既然是查账,无论是从技术难度上讲还是从核实账簿的过程来说,最起码在庭审中查阅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当然法院完全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要求公司出具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查阅,但毕竟劳民伤财嘛。另外就查阅的范围来看,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当实时关注公司的相关情况。真的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毕竟是耗费时间和金钱,也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2023-07-15 01:31:211
代持股协议书
在生活中,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代持股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代持股协议书 篇1 甲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注册资本(______注册资本金为______万元)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代持股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日 月 代持股协议书 篇3 实际出资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义股东(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 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_______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其余未缴足部分,由甲方后期实际出资缴足。 2.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有权利。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________________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4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5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方在代持甲方股份期间,基于甲方股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份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5.6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5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6.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个人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如果解封不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七、代持股份的费用 7.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7.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八、代持股份的转让 8.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8.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__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有限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鉴于: 1、甲方与___________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考虑到乙方不是主要投资者、为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乙方此次对公司的投资将采取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投入公司的_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___________%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XX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份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3、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拨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XX委托权限,防止受托方滥用权利,危害委托方的利益。如: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被国家有权机关处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法律风险。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行使代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甲方在行使该表决权之前须取得乙方的同意。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乙方所享有的与代持股份有关的权益或权利受到损害,乙方有权撤销上述授权。 应XX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5、代持股的处分 (1)在代持股权期间,甲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由于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出资人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债权人和法院有可能会冻结执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偿还债务,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2)乙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甲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6、 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9、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3-07-15 01:31:312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标准预测题四)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下列情形中将构成其股票不能上市交易的是( )。 A.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B.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 C.公司在前年因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被处理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份租赁期为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又将该出租的房屋出卖给了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C.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3、甲向乙承租-处房屋。2012年4月1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因忙于其他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9月30日,乙因外出旅游遇险卧床10天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 B.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 C.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 D.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25日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合伙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关于反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反担保人应当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 B.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以采用保证的方式 C.留置与定金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 D.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7、法定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股东可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B.股东可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D.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公司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B.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必须同股同价9、 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撤销权 10、某美国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13年初为境内企业提供-项专利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两年并分两年支付费用,境内企业共需要支付费用200万元,则境内企业2013年应扣缴的所得税为( )万元。 A.10 B.20 C.9.5 D.19 11、 某居民企业,2013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 5万元,该企业201 3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为( )万元。 A.310 B.349.84 C.394.84 D.354.5 12、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定比例的,可以认为是“过分高于”。该比例是( )。 A.10% B.20% C.30% D.50% 13、 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14、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生产的厂家,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某日的行业会议中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B.该协议属于行业间的合法协议,受法律保护 C.该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D.该协议属于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 A.按月征收 B.按季计征,分月预缴 C.按季征收 D.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16、 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是( )。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 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17、 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D.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定金罚则 18、 保险得以存在的基本要件之-是可保危险的存在,下列不属于该可保危险的特征的是( )。 A.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 B.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 C.危险发生的原因很难确定 D.危险发生的后果严重19、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21、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笔款项已到期,但乙-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22、 甲、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5:5,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来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按5:5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6:4的比例分配损益 D.利润按3:7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乙承担23、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下列选项中不受该规定限制的是( )。 A.雇主为雇员投保 B.企业为退休职工投保 C.学校为学生投保 D.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24、 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 )。 A.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B.发改委 C.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国土资源局 25、 甲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甲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不承担责任2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10日将部分产品委托乙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3年7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产品并于2013年8月5日代销完毕,8月1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2013年7月10日 B.2013年7月20日 C.2013年8月5日 D.2013年8月15日 27、 A公司在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支票时,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A公司公章的。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票据无效 B.补盖A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用章后,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8、 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万美元。 A.1000 B.1400 C.2000 D.240029、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该期间是( )。 A.12个月 B.18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30、 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 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解散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31、 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有( )。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B.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C.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2、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 A.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B.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33、 提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的新入伙人 D.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的退伙人34、 一般纳税人将原购人的已按17%税率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用于下列用途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有( )。 A.免税项目 B.用于13%税率的生产 C.用于生产专门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 D.非应税项目 35、 有限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有( )。 A.督促怠于行使权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权利 B.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向侵害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6、 下列选项中,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B.保险经纪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C.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 D.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也可以是个人37、 关于单位存款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单位与银行协商-致即可开办协定存款业务 B.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可以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C.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 D.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38、下列内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投资人只能为-个中国公民,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无注册资本的限额规定 C.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字样 D.投资人可以用自己存款或家庭共有的房屋出资,但不能用个人的劳务出资39、 下列属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有( )。 A.甲和乙机构投资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买卖股票,造成证券市场价格变动 B.证券公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进行交易 C.甲与他人串通,利用资金优势,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量 D.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40、 下列事项中,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不能进行的活动包括( )。 A.个人保险营销 B.团体保险营销 C.信息系统建设 D.银行保险营销41、 以下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有( )。 A.为销售鲜活商品而低于成本销售 B.为季节性降价而低于成本销售 C.为处理积压商品而低于成本销售 D.为转产而低于成本销售 4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B.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C.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D.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43、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B.公司副经理在任职期间-年内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离职后第8个月出售所持本公司股份 D.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发起人44、 根据《汪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 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D.公司经理被撤换45、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k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致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46、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47、 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48、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律不准予扣除。( ) 49、甲企业接到加工-批设备的订单,即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原材料。此时甲企业的竞争对手丙企业,唆使丁公司与甲企业假意洽谈供应原材料的合同,条件比乙公司优惠许多。丁公司故意拖延谈判,最终没有与甲企业签订合同,造成甲企业延误交货。丁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50、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5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2、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税率为11%。( ) 53、 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54、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55、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无需办理外债登记。( )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腾飞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2000万元,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按照含税价格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已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 (5)将生产的乙产品委托兴隆公司代销,已经发出商品成本550万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万元,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发出代销货物不到90天)。 (6)部分自产丙产品被在建工程领用,成本200万元,市场无同类产品售价。 (7)因管理不善损失部分当期购进的A材料,该部分材料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8)上期期末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为13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本期销项税额。 (3)计算本期应缴纳增值税。 57、2013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7月1 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2)泥石流灾害发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违约责任,应采取哪些措施? (3)如果在201 3年7月12日A公司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此时运输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说明理由。 (4)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该货物需要运输,A公司于201 3年7月12日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5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娱乐业,2013年的财务资料如下: (1)营业收入1500万元,缴纳营业税300万元; (2)营业成本750万元; (3)管理费用320万元; (4)财务费用108万元; (5)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100万元,国债转让收益100万元,股票转让净收益109万元; (6)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公益性捐赠3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2)计算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59、甲、乙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定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木板的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说明理由。2023-07-15 01:32:031
2004年对公司法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2023-07-15 01:32:155
民事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述,请问厡告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在答辩时可以改判吗?
你好,收到民事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收到15日内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上诉的,原告应准备好应对上诉,二审裁判结果,有可能维持一审,有可能改判,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如果原告没有上诉,对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不服的,可申请再审。2023-07-15 01:32:3615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案】法律职业人群体的壮大,市民法治意识的普世化,个人知识结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法律知识的功用性特点等因素促成了吾国法律硕士生群体的不断壮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近年来在学院领导的智慧经营之下,学院招收的在职法律硕士生数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数突破了200人,其数量超过了全日制法学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从在职硕士生的职业分布来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人员、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职业占据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税务、国土、国资、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职业者以及银行、保险、电力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甚至普通劳动者报考在职法律硕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与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职法律硕士生的优点是有较为丰富的职业经验以及社会经验,不担心毕业后的工作问题,并且有不少的在职法律硕士生受过较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不足之处在于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冲突较大,读专业书的兴趣随着职业思维的形成而有所减弱,有的学生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专业基础较差,加之在职法律硕士生多为集中上课,因此在高校的时间较短,在写作毕业论文时查找专业文献受到较大的限制。面对如此庞大的在职法律硕士生群体,笔者作为一名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根据其特点辅导在职法律硕士生选定毕业论文题目、如何设计毕业论文大纲以及如何梳理参考文献。限于篇幅,笔者分别论之。(一)在职法律硕士生如何选定毕业论文题目?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了如下的选题建议,供广大学生和同行们参考:首先,在职硕士生宜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定题目,而不宜选择一个自己不熟悉的题目,做到扬长避短。事实证明,由于法律的普遍规范性所决定,任何一个职业人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因此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题,可以顺手拈来各种丰富的写作素材。即使那些并不从事专门的法律事务的同学,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总是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也不乏素材。其次,由上述特征所决定,在职法律硕士生应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有两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扬长避短。由于在职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后大多未系统涉猎过法学经典名著,加之知识结构不一定具备厚度,例如缺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相关的法理知识储备,因此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也就等于说避免了自己知识系统储备的不足之处。第二层含义是体现在职法律硕士的特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本来就属于应用型的教育,其选题也应当体现务实、致用和服务本职工作的特点。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原则,并不排除个别例外。例如个别在职生法律理论素养好,有长期读专业理论书的偏好,擅长理论思维等。在明确了上述的选题方向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在导师的指导下筛选论文题目。尽管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并不缺乏毕业论文的丰富素材,但是这些素材当中也许有的并非是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例如行政人员遇到的一些行政体制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律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一篇硕士论文就能说清楚的问题;有的也许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例如普通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可能每个人都遇到过,不可能每个人都写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硕士学位论文,因为的论文可能缺乏新颖性,而学生也许并不知道哪一类问题具有新颖性和代表性。此外,与在校学生一样,在职法律硕士生在论文选题的时候,也容易犯选题过大的通病。作为一名硕士生导师,我的工作就是帮助在职学生选定论文题目。选题的基本要求就是务必做到(1)突出鲜明的问题意识,根据问题选定题目,避免空谈;(2)小题大做,精确论文的写作范围,排除无关的写作内容;(3)与时俱进,突出选题的实用性和新颖性。(4)将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分别归类,归入到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大类当中去,从而进一步界定题目。笔者结合所指导的11名在职法律硕士生在选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具体分析。例1:某同学在铁路运输法院工作,初步拟定了一个“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与法律适用”的题目。这个题目的确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与新颖性。但是仔细看了其提纲之后,觉得范围偏大,因此建议其进一步界定论文题目。具体而言是选择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中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来写。例2:某同学从事公司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公司审判经验。其初步拟定的论文题目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题目,但同时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题目,可以说这一类论文恐怕已经数以千计了,如果这样选题,很可能丧失新颖性,同时题目范围也过大,试想有学者已经把专著都写出来了。因此建议其选择公司人格否认的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来写,结合其本职工作,建议其写“公司人格否认中主观要件的裁判研究”,这个题目就比较有代表性,而且与新公司法衔接,因而也具有新颖性。例3:某同学系律师,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其初步选定的题目是“公墓产品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从表面上看具有新颖性,但是由于范围过大,很可能导致写作的随意性。在听从了我的建议之后,其将题目改为“公墓产品销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这样既做到了新颖性,同时又具有代表性,并且题目界定之后也比较好写,理由是将消费者保护法运用于某个新的领域,具有“实用新型”的特征。例4:某同学在税务所工作,其初步拟定的题目是“税收征管执行的法律问题”。这个题目虽然具有很大的典型性,但是题目太大,太泛,不容易把握,也未必能写出新颖性。我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给该同学讲了一个案子,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该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收中的适用研究”。例5:某同学在某县委宣传部工作,其结合自己本职工作选定的论文题目是“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这个题目比较具体,而且具有相对新颖性,觉得可行。但是仍然建议其将内容集中于某一方面,例如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例6:某同学在电业局工作。其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电业局给小区安装变压器之后,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公共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责任分担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的确具有新颖性和代表性,但是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太多,有物权法层面的,也有侵权法层面的。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最后确定了“居民小区配电设施主体变更法律问题研究”的题目。例7:某同学从事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炒卖“楼花”这样一类官司。结合新时代的特点,该同学选定的题目是商品房“合同更名”买卖的法律问题。较好。例8:某同学从事商事审判工作,所选定的题目是“已退出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保护研究”,这个题目非常具体,而且具有新颖性,做到了“小题大作”,但是从我自己收集到的案例来看,这个题目可能太小太具体了,因此建议其将题目改为“已退出公司的股东权利救济研究”,适当扩大了论文内容的范围。例9:某同学在高校工作,其初步选定的题目是:“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虽然具有典型性,但是题目范围太大。学生有大中小之分,且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众多,不好写。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改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研究”。例10:某同学在国土部门工作。其初步拟定的题目是“变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初探”。该题目结合成都、重庆两地的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但是仔细看来,该题目仍然偏大,不太具体,在我的建议下,该同学将题目改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2023-07-15 01:33:063
公司法固定分红有何规定?
公司法 固定分红有何规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 诉讼 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 公积金 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 股东大会决议 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 股东权利 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了分红是根据公司利润而来,分红比例应根据股东股份进行划分。其次指出了参与分红的条件,也包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确定;最后说明了诉讼救济途径、股东分红权的转让问题,论述了综合权利的所有权问题,最终确定了股东的财产权。2023-07-15 01:33:211
什么是需要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梳理部门规章制度,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将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三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升投资价值。建立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以股代息等综合回报体系,全面优化投资回报环境; 四是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权。采取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质量和细化披露、承诺责任。尽快出台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等统一监管要求; 五是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积极推动权益维护。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督促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推动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和承诺违约强制履行制度; 六是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和完善保护组织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开户、交易、营销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2023-07-15 01:33:291
外籍人士可否做内资企业公司股东
可以的,法律没有规定外籍人士不能担任内资公司的法人来代表,特别针对法人自代表的法律只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内资公司对法人、股东的任职是这样规定的,中国籍人士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公司称为内资公司,法人可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位,但是不能担任公司监事。而股东为外籍人士公司性质则为外资公司。 公司股东拥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股东首先是一种身份/资格 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体现在: 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则,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并就股东会审议事项享有投票权/表决权。尤其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权通过自己的投票来分享公司决策,如果是大股东,这种分享就是直接享有公司决策权。 决策权(尤其是控制权)是最核心的股东权利。公司的大多数股东纠纷都是围绕决策权或控制权展开的。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 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 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 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督经理层。 按照中国政治逻辑,股东就是“人民”,当然是“真正的人民”,基于自己投入公司资产换得来的股东权利,来选择和监督自己的“公仆”。四、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 公司其实是一个投资工具。 1、股东投入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股东享有剩余资产索取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拓展资料:公司股东还具有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 4、监事会会议决议; 5、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2023-07-15 01:33:393
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2023-07-15 01:33:492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怎么判?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基于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2、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3、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之前或股权移转之前的账簿各地法院意见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其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故股东应依法享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至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期间的股东知情权。4、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5、审计、委托查阅问题有些股东提出要审计会计账簿,但法院通常认为会计账簿只能由股东本人查阅,要求审计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也没有公司章程的依据,不支持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委托代理人查阅。6、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摘抄。7、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或者无必要查阅。8、法律列举范围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阅复制。徐宝同律师的团队有三十多位律师,在股权纠纷处理、基金、疑难诉讼、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都还可以,积累的经验和司法资源还是可以的。2023-07-15 01:34:242
股东可以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吗
结论:可以,但是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做不到。在别的案由中,只能是有可能,我已经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1、股东有知情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都赋予了股东一定的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这种权利叫股东知情权,在《民事案由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还有一个专门的案由叫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的救济。2、狭义的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听到股东有权查账,都很兴奋。实践中,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以外,公司内部情况什么都不知道。《公司法》第33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法》第97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包含了质询权。《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综上法条,《公司法》法其实对股东知情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并不像教科书上描述的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对公司一切情况了解的权力。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我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3、狭义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争议的焦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的争议焦点,本回答不做描述,律师都懂。经过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全国所有的裁定和判决,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等超越《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规定的内容,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和委托会计师查阅的,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4、广义的股东知情权——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经过统计我深刻的知道,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要求司法审计和委托律师查阅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纠纷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花了两年的时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实现了突破。在一个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我先后立了86个案件,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在同一个法院被分到不同的法官手上,我应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和保全申请。最后实现了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5、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2023-07-15 01:34:341
公司项目解体员工需要自己离职吗
需要,通常情况下,员工离职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同时员工离职时,可向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常企业的离职手续中,都会有一个出具离职证明的程序。 1、企业收取离职证明,可防范新录用员工与原单位仍然存在劳动纠纷,并受到劳动纠纷的牵连。所以,离职证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诉新雇主,本人已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解散时员工处理流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从入职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23-07-15 01:35:161
法律学年论文题材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2023-07-15 01:35:251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5篇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精选篇1)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让厂房和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土地权属基本情况 1.甲方向乙方出让座落在的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平房和层楼房各幢,其中面积平方米,层楼房面积平方米,甲方持有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字第号)。 2.甲方向乙方出让座落在的厂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限至 年月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随房产所有权转移。甲方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第号)。 3.厂房和土地区域四至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标定。 二、转让价格及税费承担 1.甲方出让的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共计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厂房作价 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 万元。 2.本合同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和交易流程 1.本合同转让总价款人民币 万元共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支付: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如下房产、土地移交手续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该定金在乙方获得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自动转为第一期转让款。 ①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移交厂房、土地,办理移交手续。 ②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应在十日内办结该厂房、土地未清税费,保证对出让的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明确。 ③甲方应将出让的土地、房屋内所有约定不属于乙方的东西搬出,因特殊原因无法搬出的需经过乙方同意。 ④甲方应结清与出让土地、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费、物业费、垃圾费、环保费、管理费、卫生费、人员薪酬费等。 ⑤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厂房和土地的测绘、评估及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材料。 (2)第二期支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完备,符合要求,并经产权登记机关正式受理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万元。 (3)第三期支付:乙方在领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各期款项(共三期付款,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起 日内应向乙方开具相应价款的票据。若甲方银行账户变化,甲方需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出现的政府原因(如规划、征收或区域过户冻结等)或政府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过户变更的,甲方需在双方确定无法办理过户变更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出让款和定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起算日期为。若产生双方已缴纳的税费,则双方各承担税费的百分之五十。 四、其他规定 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应解除厂区内所有与第三方的租赁关系,并腾空全部厂房。 2.甲方保证对出让的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明确。 3.甲方保证出让的房屋和土地不存在与第三方的权属和债务纠纷,也不存在对外租赁、抵押、质押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瑕疵。 4.在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权利担保。 5.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厂房、土地及附属设施应按签约时现状完好地转移交付乙方。 6.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变压器、水、电、煤气及其他付费项目使用权,由甲方迁移变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造成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不视作违约,合同另一方免除。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 2.乙方取得出让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故意不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按合同支付剩余价款及伍拾万元违约金。 3.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或未按期移交房产,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包括定金)及赔偿乙方已缴纳的税费等损失,并向乙方支付伍拾万元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作为补充合同监督执行。 4.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各一份。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以上所有条款均已熟读并完全理解,且同意严格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精选篇2)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中介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泉州鲤城区科新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坐落在泉州市27B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占地面积5789.20平方米(土地证见附件一),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以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为准。 第二条、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工业厂房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背电子有限公司与政府土地管理部所签订的出让合同的约定。 2、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以前,本合同厂房及配套设施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不涉及债务、债权、税费及法律瑕疵,所出售的厂房及配套设施不存在抵押权或他项权利,如因以上行为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在股权变更以后上述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20__年 月 日甲方的三名股东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以附件二为准。 3、甲方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定金、赔偿损失。 第三条、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总价(含配套设施)人民币115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万元。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该厂房出让前即20__年8月1日前由甲方支付给有关部门,该厂房出让后即20__年8月1日后由乙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第四条、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 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乙方定金支付后,甲方不得将该厂房转让于他人,如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双倍定金的赔偿金额。另外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剩余厂房购房款,否则,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双倍定金的赔偿金额。 (1)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办理科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证及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附带科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交付给乙方,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2)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建筑方案(见附件三)完成,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并附带厂房相关文件(清单见附件四)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3)其余房款 元应在甲方办妥该厂房产权证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当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计算,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总价的3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房产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总价3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规定: 1、甲、乙双方交易完毕后,若乙方需甲方协助办理有关厂房的相关事宜,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2、股权变更前,该土地有政府的预期罚款,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甲方无权干涉。 5、在股权变更前的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预期的政府罚款、税收)由甲方承担,在股权变更后乙方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6、电子有限公司在股权变更前应在泉州晚报上刊登股权变更的信息。登报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7、厂房交付使用时,甲方负责结清工程款及厂区交付前的各项管理费。 8、乙方定金支付后甲方将该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于办理股权变更时,甲方在收到第二笔款项时,丙方同时交付给乙方。 9、甲方在办理该厂房产权证时,需用到相关证件时,乙方给予配合。 第六条、中介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办理股权变更公证及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当日,各自按成交价1%向丙方支付中介费。 第七条、合同附件 1、有限公司土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厂房建筑方案。 4、相关资料清单。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精选篇3) 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卖方拥有位于 《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 (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 1.2 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条 【转让标的概况】 2.1 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三条 【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 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成交价。卖方应向买方出具收款收据。 4.1本合同第6.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 4.2 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5.1 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物价款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 第一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 5.2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 5.3 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领取。 第六条 【税费承担】 6.1 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 6.1.1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 (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 6.1.2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 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7.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转让标的价款付清当日内,共同至现场开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 7.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在根据7.2条约定结算各项费用的同时,双方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7.4 卖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方。 7.5 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村委会、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约定的期限内由卖方结算并支付完成。 7.6 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变更】 8.1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在三日内退还。 8.2 当然,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条办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逾期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2若卖方怠于履行过户登记之配合义务,则自收到买方协助配合通知之日应以转让总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卖方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之日。 9.3 若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则买方除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作为违约金。 9.4若转让标的存在任何卖方未披露之争议、债务、纠纷,致使买方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此时卖方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方承担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及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除土地及厂房主体部分外,买卖合同范围内应当交付给买方的主要设施设备包括: 1、包括门、窗等在内的内部装修; 2、园林景观绿化现状,即所有植物; 3、运动场地设施,例如篮球架; 4、所有用电设施(包括而不限于变压器、电缆、配电系统、照明系统); 5、所有给排水设施(包括而不限于进水、出水系统,水管,水龙头,等等); 6、中央空调以及所有空调设备,特别是无尘车间内的空调系统; 7、食堂现状,包括桌椅、厨具,等等; 8、员工宿舍内的全部家私,特别是床架,衣柜,等等。 双方确认: 卖方:(盖章) 买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精选篇4) 甲方(卖方):赵 乙方(买方):张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最新厂房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__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 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买方):张 (印)身份证号: 厂房买卖的合同怎么写(精选篇5) 卖方(甲方): 企业注册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股东: 买方(乙方): 企业注册号: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所属的号栋厂房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厂房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 政府命名的位置为:具体位置为: 2、厂房占地面积4989.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200平方米,共四层。厂房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不相差5%,甲乙双方互不补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由甲乙双方按购买平方单价互补。 3、甲方保证,本合同所交易的厂房产权清晰,甲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厂房不存在任何债务及法律纠纷,甲方未使用该厂房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若甲方保证不属实,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厂房成交价:万圆整(万元)。 三、付款办法: 签订本合同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贰佰万圆整(200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据,同时将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付予乙方保管。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向乙方借用。 在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六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佰万元(500万元),余额在甲方协助乙方领取到房产证后六日内付清给甲方,甲方对乙方领取房产证有负责到底的义务。 四、厂房的交付:甲方收到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将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所拖欠的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土地出让金、建安税费等一切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厂房的共有人只限于本合同中甲方列明的二位股东。 3、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厂房现状交付予乙方,电梯及水电、消防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完善并安装。 4、厂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若甲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甲方负违约责任。 甲方办证及过户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甲方收到乙方首付款后,双方即开始办理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到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厂房,每推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最长不能推迟60天,否则该厂房以已付款总额成交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余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推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最长不能推迟60天,否则该合同废止,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的50%。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3-07-15 01:35:332
股权投资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7-15 01:36:173
股权投资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7-15 01:36:261
公司设立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公司设立的纠纷有:1、出资纠纷,即发起人、认股人不按规定缴纳股款的纠纷;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纠纷;3、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认股人要求还本付息的纠纷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一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5.股东出资纠纷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69.股权转让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2023-07-15 01:36:351
股东知情权胜诉以后怎么做
法律主观: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的诉讼,性质上为侵权之诉。而提起这一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用尽内部救济。基本流程: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排期开庭。4、开庭审理。5、宣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36:4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法律主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乐意查阅公司的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知情权属于共益权,当知情权收到侵害的,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36:50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有哪些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 民事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三、股东出资纠纷; 四、 公司章程 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 股东知情权 纠纷; 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 股权转让 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等等。 根据《 公司法 》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023-07-15 01:36:59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程序包括:1、由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告提起诉讼;2、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3、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37:18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请求范围
法律分析: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查阅、复制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37:261
公司设立纠纷有哪些
法律主观:公司设立的纠纷有:1、出资纠纷,即发起人、认股人不按规定缴纳股款的纠纷;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纠纷;3、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认股人要求还本付息的纠纷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一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5.股东出资纠纷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69.股权转让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2023-07-15 01:37:341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023-07-15 01:37:451
隐名股东退股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7、解散公司纠纷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8、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2023-07-15 01:37:542
如何解决中小股东受到侵害纠纷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维权的办法:1、依法行使知情权、表决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2、出现法定情形时,赋予中小股东直接起诉,或代为诉讼的权利;3、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维权的其他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07-15 01:38:021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
法律主观: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包括:1、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2、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3、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023-07-15 01:3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