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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anxi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X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从事焦炭生产、运销的企业、焦炭期货和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以维护焦化行业整体利益和协会成员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的焦化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焦化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焦化行业结构的优化和技术进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严格自律,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社会、关注民生,为会员提供真诚、全方位的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焦化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所称的焦化行业,是指生产、经营焦炭,以及对焦炭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物进行回收、加工的产业。
第五条 焦化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科技进步、优化结构、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焦化行业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听取本会的意见,或者组织有关本会参加的听证会。
第七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劲松北路31号 。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为准则,向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二) 巩固和完善中国焦化信息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时分析焦炭市场变化情况,向会员单位通报市场需求和焦炭市场预测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三) 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企业档案,为政府焦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省内焦化企业的布局、技术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五) 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向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以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六)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焦化行业良好的生产和营销环境。
(七)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推荐大专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到焦化企业就业。开展“职业经理人”的考评、认证工作,提高焦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 指导协调或代表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
(九) 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协助政府对焦化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逐步形成标准化、集约化的大型焦化产业集团。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培训企业人才,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焦化企业和焦炭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融资担保,促进经济贸易,规范市场运作,保证公平竞争,以及广告宣传等。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会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公共管理事务和业务活动,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由政府向协会实施购买服务,按酬付费。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山西省焦化行业整体利益,建立预警机制,积极应对山西焦炭出口贸易活动中的国际争端。
第十三条 开展焦化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对焦化行业的“十佳”“五十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以及诚信经营的生产和运销企业定期进行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热心从事焦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可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自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在山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生产企业、运销企业、经营出口焦炭的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相关企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焦化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外省驻晋办事机构。
(二)个人会员:焦化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知名人士和热心于焦炭事业的各类人士等。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应由两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或单位推荐,然后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查后,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秘书处登记建档,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 有监督、检举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七)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执行本会协调意见,经劝告不改。
(二) 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荣誉。
(三) 凡两年以上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的。
第十九条 本会尊重会员单位的经营秘密和个人会员的隐私权,为企业和个人保守秘密。未经企业或个人同意不发布某个企业和有关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人秘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在半数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由有影响、能代表行业优势的会员差额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对全省焦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有影响的省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由行业内生产或运销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符合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生产企业;市级以上的焦炭产、运、销管理企业;重点产焦县(市)的焦炭产、运、销管理企业;重点焦炭出口外贸企业;焦炭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从事焦化研发的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高等院校;扶持焦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为焦化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讨论批准新会员,表决劝退或除名会员。
(三) 提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 提出并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改意见。
(五) 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确定和调整本会办事机构。
(七) 决定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及会员单位。
(八) 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享受第二十五条(二)、(三)、(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会长主持。会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文件。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时,会长行使特别裁定权。
(五) 有权委托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或其他成员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政治素质好,在焦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而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本会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行业、地区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办事机构。根据本会当前的实际需要,本会暂设“四部四委”,即综合事务部、政策信息部、业务发展部,市场交易部、焦化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化产品专业委员会和热回收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 对理事会及理事会会长负责。
(二) 主持秘书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经济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理事会会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业自律,是全省焦化企业贯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形式;是焦化企业和会员单位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公平竞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行业自律的主要目标
(一)生产总量自律。根据市场需求及会员单位的生产能力,组织和协调生产企业在生产工艺允许的前提下调控生产量,按比例减产,防止出现焦炭生产过剩的局面。
(二)价格自律。根据市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价格协调会议,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研究制定统一的焦炭出省、出口行业基准价,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以焦炭联盟或大型焦化企业的名义,定期发布焦炭价格指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自律。引导、组织和协调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引进和开发先进技术,搞好节能减排,努力做到低排放,少污染。
(四)循环经济自律。焦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最有效的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流程,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延长产业链条,互为源头,互为依托,共同发展。
(五)社会责任自律。企业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承担社会安全、国家发展、社区建设、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焦化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关心员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要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遵章守纪,依法纳税,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六)市场营销自律。维护营销秩序,防止竞价倾销、约束恶性竞争、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七)清洁生产自律。引导焦炭生产企业遵守国家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和协调焦炭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炼焦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自觉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使污染物产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达到最小,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按照国家制定的焦炭准入标准和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倡导焦炭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自查审计。
(八)安全生产自律。积极组织和协调焦炭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有关管理部门相配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九)质量品牌自律。要通过技术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测评,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扩大优质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国内外市场,加快焦炭品牌的创建工作。
(十)企业形象自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企业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逐步树立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六条:自律实现途径:
(一) 本会根据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活动适时制定专门的自律规范。
(二) 本会要发挥协调功能,及时调理焦炭生产、经营企业间的摩擦与纠纷,促进企业的个别行动变成协调一致的行业行动。
(三) 董事长、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自律意识的建立和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是实施自律的关键。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目标,本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专题培训,加快培育一支有自律意识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从而快速、高效地实现全省焦化行业自律的总体目标。
第三十七条:激励机制:
对行业自律好的企业,要实行如下优惠待遇:
(一) 本会在评选“十佳”、“五十强”企业时要予以优先考虑。
(二) 要对行业自律好的企业给予良好的信誉支持。
(三) 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融资担保等服务。
(四) 在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要启动预警机制予以援助。
第三十八条:约束机制:自律秩序可以视为法律所要规范秩序的延伸。生产、经营企业要相互监督,自觉遵守自律规范。对严重违反的要建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在运销、投资、信贷、出口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年检等方面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并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议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是会员单位的要提出批评、劝其退会,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助。
(三) 利息收入。
(四) 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有:
(一) 本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支出。
(三) 本会聘任人员和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 本会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两人担任或兼任。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的财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以保证本会财产和经费的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报民政厅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本会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在15日内立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解散议案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