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菜G的建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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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使大量民房倒塌,沦为废墟。尽快建立产权属于自己、看起来悦目、住起来舒心的房子,是许多灾民发自内心的渴盼。但灾民们要切记,为确保建房事项进展顺利,一定要依法行事,切莫闯法律红灯。
红灯一:建房地址与重建规划不符
案例:老周的村子处于地震中心,完全被震垮。由于他家经济条件尚可,有一定积蓄,他不想给政府添太多麻烦,在清理完废墟后,正计划自力更生,在原地修建自家房屋。村支书获悉后,提醒他说:“我们村受‘5·12"大地震的破坏,山体滑坡严重,地质条件特殊,生态脆弱,是否整体搬迁,还有待上级的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呢。”老周顿时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了住房,到时比较详细的重建规划出来了,结果是此处不适宜建房,原来的住户必须全部搬走,那么,新建的住房自然要闲置,岂不是吃了大亏?于是,他决定等当地重建规划出台了再作谋划。
点评: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主要包括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它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安排。”而且,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本案例中,既然老周家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复杂,不太适宜建房,有待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该地是否作为居民点、进而是否允许建房。老周果断暂缓建房,是十分明智的。
红灯二:筹集建筑材料违背法律规定
案例:志华家的房子在地震中受到毁损,他正计划重新建房。建房不仅需要水泥、红砖、钢材等,还需要大量河砂和木材。他认为,水泥、红砖、钢材等固然必须花钱购买,但河砂可以自己去离家不远的河里掏;木材可以径直去自家的责任山上砍伐。他妻子听了,提醒他说:“你那样做,当心犯法哟。”
点评:我国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需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见,河里的砂子,不是随便可以开采的。另外,森林是绿色宝库,对于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远远超过其经济效益,我国十分注重保护森林资源,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在本案例中,志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到河道里采砂;而他家责任山上的林木,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须凭证采伐,他在没有依法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得随意采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红灯三:发包工程不问承包人资质
案例:老马是汶川灾区的一名泥水工,经常在外面承包基建工程。明飞家的房子毁于地震,初步决定重新修建一栋面积300余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并计划将工程交给老马做。明飞的一位同学提醒他说,老马只不过是一名个体包工头,并不是什么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房子发包给他修建,好像不妥当吧?明飞无所谓地答道:“没关系,他修了许多房子,在建筑方面内行得很呢。”
点评: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中的“各类房屋建筑”,理所当然包括各类灾后重建的住房。故灾民建房,也必须遵守该法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就是说,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或者虽然取得了资质证书,但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越级承包工程的行为,都属禁止之例,如实施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而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如有违法所得,还应没收。
本案中,如果明飞果真将工程发包给老马,即便主管部门不处罚,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明飞在发包工程时没有审验老马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将住房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修建,严重违法,风险太大。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历经四年零七个月,全国证券第一案——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除了不适格原告(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已经撤诉)和因资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将就现有的电子信息进行赔偿)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调解。
“东方电子案”多项第一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于2003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这是该规定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从刑事判决生效,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青岛中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案件为2716件,诉讼标的额4.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诉讼的股民们迫切地希望得到赔偿,因为他们不但在这个股票上损失惨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损失,只不过其他股票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已。
对于被告而言,高管大换血,虚假陈述被揭露,证监会介入调查,市场急剧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消极应诉也是正常反应,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就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案标的额是全国第一,起诉人数是全国第一,调解率是全国第一。
法官破解一个个难题
从立案情况来分析,“东方电子案”可谓错综复杂:有的原告起诉的是上市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诉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跃三个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不仅将其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列为被告,还将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被告……如此一来,造成案件很难合并审理。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有的是用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是用算术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诉讼请求差异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开了一次庭,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了很多问题:被告对原告股民身份提出异议,部分原告提供的资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资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单位盖的,被告担心原告对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隐瞒。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后来,原告申请法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股民的电子交易记录。其间,法官先后四次到该交易所,其中,前两次是调取大多数原告的身份情况、股东代码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询职工内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况,第四次则是对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发现,近7000名股民是无法通过手工计算的,一是工作量非常庞大,二是不敢保证100%的准确性。为此,法院考虑设计一个软件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来以为这个软件的设计很简单,以为用EXCEL表简单设几个公式就可以解决,后来发现情况远非如此,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人买了一笔,有的人买了多笔,在此期间“东方电子”有四次除权,一定要复权计算,因此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不仅要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要计算佣金的损失,以及利息的损失、印花税的损失等,而国家为了调控市场,在此期间多次调整利息和印花税,因此每处理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设计一次程序,不过,最终还是达到了可以准确计算损失赔偿额的目的。
为了让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走调解之路实现双赢
最初,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其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执行来拖延时间。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又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人、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法院等来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调解成了,但其实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作价多少?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最后终于在2007年7月28日,双方达成了框架协议。
上海一渡假村老总串通银行员工骗1.4亿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一渡假村老总蔡羽在无经营及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两名银行员工以支付中间人高额息差、好处费的方式,采用伪造贷记凭证、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手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的近1.4亿元资金,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四名被告人中有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3岁的蔡羽身兼上海市泛洋城市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2005年10月,蔡羽伙同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客户经理韩巍、泛洋城市度假村董事长秘书黄英,由韩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江苏某公司,诱使该公司将1000万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随后,黄、韩二人通过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制造了该公司已在银行办理1000万元通知存款的假象,而该款实则进入了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内。同年11月,韩巍持伪造的贷记凭证将1000万元划入蔡羽名下公司银行账户内。蔡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向中间人支付高额息差,韩巍从中获得好处费1万余元。
2005年11月间,蔡羽又伙同韩巍、黄英以伪造贷记凭证的方法将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近1000万元银行存款划出,用于偿还蔡羽名下公司对外债务、提现及支付中间人好处费。去年2月,该建筑公司因年度审计向银行出具询证函,询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为掩盖钱款已被盗划的真相,韩巍在该询证函上加盖了伪造的银行业务公章,并将该函送回建筑公司,以使该公司相信存款仍在该行的账户内。
2006年2月,蔡羽与韩巍、黄英及上海市无业人员陈梁等人故伎重演,诱骗上海一公司将4000万元存入银行。由韩巍将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提供给该公司,截留银行开具的真实的《开户证实书》并复印该厂预留印鉴。为防止今后划款时银行打电话向企业核实,韩还将企业印鉴卡上预留的公司电话号码进行修改,并在原有的号码后加上蔡羽住处的电话。与此同时,蔡指使陈梁找人私刻了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并向陈提供了该公司开户资料复印件,由陈通过时任上海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李忠以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了由蔡羽实际控制的账户。在此后的两个月中,该公司的4000万元存款及4.9万余元利息被蔡羽账户中,韩巍从中分得23.6万元。
2005年11月,蔡羽经与陈梁共谋,串通李忠假冒所在银行副行长,与陈梁一同携带伪造的《单位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与上海某投资公司签约,诱骗该公司在银行存入8000万元。2005年11月至去年2月,黄英在蔡羽的指使下伪造相关划款凭证,将该公司存于银行内的7900万余元分别划入蔡羽名下三家公司账户,陈梁从中分得赃款170万元,李忠分得160万元。
为便于实施犯罪,陈梁于2005年9月至11月间,先后找人私刻了银行公章、业务章、存款专用章、转讫章及被害企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等20余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韩巍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在逃的蔡羽、黄英、陈梁、李忠归案。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羽伙同被告人韩巍、黄英、陈梁、李忠采用伪造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支票的方法骗取四家企业存于银行内的近1.4亿元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此外,陈梁还指使他人私刻银行、企业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蔡羽的犯罪所得部分被用于公司,到案后追缴了部分赃款;被告人黄英未分得赃款;被告人韩巍、李忠、陈梁均有退赃等情节,故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相同两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李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英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0万元。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企业。
路管所设路障护路 "歇业"车辆要国家赔偿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为防止路面损坏,河南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公路上设置路障,限制车辆通行,造成原告邓连喜、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车辆不能通行。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服公路行政管理,请求国家赔偿案,判决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二原告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2004年12月,原告邓连喜贷款20多万元购买一辆25座的豪华金龙客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客运,经省、市运管管理部门批准,邓连喜取得在汝南县官庄乡舍屯村至郑州线路上经营客运业务的资格。邓连喜投入营运后,方便了舍屯、韩庄及附近乡镇群众出行,客车几乎天天客满,邓连喜乐在脸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韩庄段公路大货车流量大,路面破坏严重,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对该段路面进行了翻修。为防止超载大货车通行损害路面,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该路段两侧设置了一对长3.5米,宽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来9米宽的路面仅剩余2.4米宽。原告车辆2.5米宽,从2.4米宽的水泥限行墩处无法通行,客车从此停止了营运。原告邓连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二原告一纸诉状将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被告在公路上设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车辆通行,违反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与二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恶意注册域名侵害驰名商标 金华审结商标侵权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8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认定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利用该商标恶意注册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发信人宋某称,他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顺时针内衣.com”的中文域名,想以2万元向公司转让该域名。顺时针公司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顺时针”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为证明“顺时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商标驰名程度证明在内的六组证据。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认定“顺时针”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宋某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向原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表明对该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在网络上注册的“顺时针内衣.com”域名,被告赔偿顺时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佛山审理一涉黑大案 被告人众多案件复杂预计审12天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开审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件,该案36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案件复杂,案件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超刚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内组建了军力搬运队、上元安徽搬运队,纠集了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等人,采用恐吓、威胁和暴力殴打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阻止其他搬运队承接搬运业务和仓库自带搬运人员进行搬运,排挤其他搬运队人员进行搬运工作,从而控制了上述两地的搬运市场,从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2004年起,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纠集被告人黄元锋、咸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及他人,在禅城区及周边地区开设多个赌场和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通过收取保护费、合伙入股等方式控制了他人开设的赌场,又通过恐吓、殴打、抢劫、聚众斗殴等方式强行关闭了不与他们合作的赌场,通过实施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垄断禅城区及南海区大沥、平洲等地的地下赌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通过经营、控制搬运市场及地下赌场,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的犯罪组织在经济上得到迅速壮大,逐步形成一个以张超刚为首,被告人咸冠宇、王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王子平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非法操纵拍卖市场,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被告人张超刚、王林、凌伟超、王保中、黎国民经商议,确定只要有凌伟超、凌志(另案处理)这一方的人参加的拍卖会,被告人王林、王保中负责组织手下人员采用暴力、恐吓的手段迫使其他参与拍卖的竞买人放弃参与竞拍,从而保证凌伟超、凌志这一方能以低价获取拍卖物;而被告人凌伟超则从拍卖物的利润差价中提取30%作为报酬。从此之后,以被告人张超刚为首,被告人王林、凌伟超、王保中、黎国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付青舟、程国海、张卫国、谷建川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涉足拍卖行业。仅2007年1月至4月间,上述被告人就有分有合地对在佛山市辖区内举行的五场拍卖会进行非法操控,严重破坏拍卖行业的秩序。
公诉机关还指控,上述36名被告人还有分有合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
记者今天从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该案涉及犯罪人数众多、案件非常复杂,仅公诉案卷多达60余卷,证据多达400余份。因此,该案庭审时间初步预计将达到12天。
浙江《物权法》第一案:房顶晒台你凭啥独占
来源:新华网综合 作者:
据《今日早报》报道,顶楼的业主把通往房顶的门锁上了,独占晒台,还在屋顶盖起了违章建筑,这引发楼下其他业主的不满。
在向行政部门投诉无效后,楼下的业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为依据,将顶楼3位业主告上法院。昨日,丽水青田县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
顶楼业主霸占房顶引众怒
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21户业主,基本是邮政电信系统的职工和家属,在邮政电信没有“分家”前,很多住户还都在同一个单位上班。
但在今年6月前后,住在4幢的业主却因为屋顶晒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楼下的住户有一天突然发现,通往房顶的门被顶楼的3户业主锁上了,其中一户业主还在房顶的晒台上盖起了违章建筑。
顶楼住户的做法让楼下业主很生气,4幢屋高8层,地势相对较低,周边被高楼阻挡,采光性不是很好,平日里楼下业主的衣服被子都晒在屋顶,现在晒台让顶楼的业主占去了,他们当然不答应。
业主投诉无效用《物权法》维权
在与顶楼住户交涉无果后,楼下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当地建设局随后向顶楼住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3家住户恢复屋顶晒台原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在向顶楼3家住户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刻将房顶大门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后,楼下16家住户集体向法院提起讼诉。
楼下住户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楼下和顶楼的住户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顶楼住户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据此,楼下业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对房顶及房顶晒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责令顶楼3家住户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门钥匙交给楼下住户,以保证楼下住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法》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认为,行政和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青田花园的业主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为《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项先权说,《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寸头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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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具体用途所以不能对症下药,暂时不能给你推荐,望明确
补充回答:法律案例按类别分的话是很细的,如民事、刑事、行政法、公司法等等,不知道你需要哪一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