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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诈骗

2023-07-22 10:57:58
苏萦

法律主观:

您好!关于新三板股权投资的问题,一般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像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一、新三板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目前有很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因为财务指标和市场规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创业板和中小板,融资困难。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在对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要求较低的优势下,同样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资金是一个企业存亡的根本,通过融资,企业可以用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多的资产和业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同时对中国产业转型也有重大意义,因为投资新三板企业的都是民间资本,效率相比国有资本要高很多。二、新三板有利于企业转板由于新三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三年以上时间消除;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上述新三板的要求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三板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提前进行规范和整合,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盈利能力、主营业务、以及公司的工商、税务方面作了最初的规范和调整,企业可以沿着一个有序的模式不断改进,对内部控制和管理进行调整,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和流程进行规范,这降低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同时,新三板还有利于缓解场内IPO的压力,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过审核等待上市的企业较多,而新三板的推出,一些企业不用再争先恐后地涌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本市场的负担。三、树立企业品牌增强影响力“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地开拓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树立自己的品牌。挂牌本身就具有宣传的效应,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象征,企业因此可以提升其影响力。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平台,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当然,挂牌新三板就必须消耗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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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交易功能

这指的是委托人名义上持有并管理其债券头寸。债券代持交易是指持有债券的机构(代持人)在代理投资人(委托人)的名义上持有并管理其债券头寸。代持人将代理投资人的债券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下,并按约定执行购买、卖出、兑付等操作。债券代持交易是一种方便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可以帮助代理投资人更好地管理其债券头寸,减少了其对金融市场的了解程度和操作难度,同时还可以保护其投资信息和资金安全。通过代持交易,投资人可以更加便捷地参与债券市场并管理其债券投资头寸,同时代持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代理费用,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资产管理收益。
2023-07-21 11:21:011

代持交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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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债券代持最低交易额度是2000元,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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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持有是指寻找机构或个人委托股权、债券等签订合同的行为,一般不能直接持有。是指特定投资者与第三方承诺,以第三方的名义代替特定投资者执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份或股权的处理方法。以上是代理持有的相关内容。持有股权是否合法法律法规同意股权持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股权持有存在一定的法律纠纷,因为股权持有是名义投资者与特定投资者之间的个人协议,不公开;一般名义投资者可以对外开放,履行所有特定投资者的控制权,并以自己的理由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也有相应的行为,如私自转让、质押贷款股权、滥用经营自主权或滥用投票权。一般来说,持有股权需要考虑以下法律纠纷:1.工商企业管理机构备案的股东为委托代理持股人,无真实投资者;2、当代持股人发生非常的偶然状况去世,代持股人户下的股权,便会变成继承者角逐承继资产的标的。本文主要写的是代持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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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持有期债券一直亏,还卖不掉怎么办

债券代持。债券代持是指在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情形下,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它并不是一个标准金融术语,而是一项由市场自发形成,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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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缴业务是否合规

不合规。这是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债券代持是债券交易的一种手段,是否违规,还需要看其代持的目的如何,只有监管机构会按照债券交易量排名来进行优秀评定和国债承销资格,因此对于银行、券商来说,都有意愿成为代持方,用来冲击交易量排名,这种方式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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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事件指什么

萝卜章事件是指:国海证券原团队成员张杨、郭亮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与其他交易对手方进行债券代持等交易,后来张杨失联,郭亮投案,代持机构要求国海证券接盘,国海证券则宣称纯属离职员工个人行为,相关协议所用印章系伪造,进而产生纠纷。 2月21日国海证券公告称“认可与与会各方的债券交易协议”之后,市场情绪已经开始缓解,但对于具体涉案金额和解决方案,各方仍在猜测中。 针对此前的“萝卜章”事件,国海证券在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债券交易协议涉及债券金额不超过165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主流国债、国开债品种;信用债占比不到20%,且总体信用风险可控。
2023-07-21 11:23:111

债券代持的债券代持业务特征及影响

债券代持业务最初源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规避持有债券久期的限制和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进而逐步发展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自《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以来,债券代持业务又为金融资产重新分类、调控会计利润等提供了便利。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与同一交易对手在一定期间内对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反向交易.单向或双向交易价格与债券估值偏离,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并有从双方交易向三方或多方交易转变的趋势。手法更具隐蔽性。因此债券代持业务主要影响以下方面: (一)债券代持业务约束性较弱,容易对社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债券代持业务的原本意图是债券持有方通过代持方间接持有债券。但是双方为规避监管.均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在操作上体现为正常的买卖交易。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较大。代持期结束时回购价格可能与债券的市值差距增大.因而存在双方不愿履行口头协议的可能。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除了道德约束,没有其他维权措施,难以保障自身利益。例如,某证券公司在2007年度代持2.7亿元债券,由于央行经过数次加息,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在代持期结束时违反约定不予回购,导致该证券公司直接亏损2500万元。由于金融业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的基础.金融企业违约行为,必将对社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二)债券代持业务放大资产规模,杠杆投资风险不容忽视债券持有方通过购买债券一委托代持一获取资金一再购买债券一再委托代持循环,可快速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如某金融企业通过购买1亿元债券,利用两次代持,可获取3亿元债券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控制权.投资杠杆放大3倍,一旦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值下降,债券持有方将面临3倍亏损的风险。同时,由于债券代持业务外在表现为债券交易,隐性放大3倍的债券持有规模未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也没有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会造成报表使用人判断失误。(三)规避债券久期限制,提高投资收益率为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由于债券久期与投资收益率正相关,货币市场基金迫于市场排名或提高收益率的压力.一般通过银行间市场寻找代持方代其持有剩余期限超过367天的债券以提高其收益率。具体而言,通常先买入高收益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以卖出的形式转让给代持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再从代持方赎回以规避监管限制。其表现特征主要是跨期交易、期间较长,交易价格单方或双方与债券估值相偏离率较高。(四)规避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违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时,根据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禁止对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影响不一。当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时。企业为保证“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A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A公司将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810万份08铁道06债券以90.4元/份的净价卖给B公司,并于当天又向B公司以相同的净价买入上述债券,买入的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公司通过卖出债券终止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并通过重新买入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成金融资产重分类,将该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转移到资本公积上来,从而实现“投资收益平滑可持续”的目的。(五)兑现浮盈浮亏,调控会计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管理层持有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由于管理层持有意图难以客观量化,外界机构难以评估,而逐步成为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利用该“自由裁量权”将大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少资本市场对投资收益影响的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储存在资本公积科目。如某企业2008年新增资金110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几乎同金额增加111亿元。资产负债表日前根据需要通过债券代持业务兑现浮盈浮亏,调控利润。如甲企业为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和同一交易对手于2008年12月在0—3天内对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5.74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盈,虚增投资收益15345万元;乙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和同一交易对手约定在同一日结算的方式,于2009年12月对相同品种和数量的债券进行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金额21亿元.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浮亏,虚减当年投资收益1.23亿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3086万元。
2023-07-21 11:23:181

债券代持的债券代持、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在质押期间和交割后,所有权一直都在正回购方手里;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在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代持则是在正常买卖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某一日期购回的协议(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同时完全靠信用和协议来约束,到期交割时有可能代持方不予交割。
2023-07-21 11:23:531

债券代持和买断式回购区别,我觉得怎么差不多啊

表面上差不多,其实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买断式回购债券是不出表的,也就是说所有权没发生转移;而代持则是在正常买卖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某一日期购回的协议(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所有权发生转移了,也就是说你帮别人代持了一个债券,然后你赖账不给他了,他也没办法,协议是约束君子的,不约束小人!
2023-07-21 11:24:062

什么是代持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代持是指寻找某机构或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权等签订协议的过程和做法。也叫“委托持股”或“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等等它是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中的一种。一般是间接持有谢谢
2023-07-21 11:24:132

代持的介绍

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2023-07-21 11:24:201

这两天有两家券商的当家经理因为所谓的“代持养券”深陷调查门,问到底“代持养券”有什么风险和危害呢

对券商股有利空影响
2023-07-21 11:24:331

什么是资产代持?

其实代持交易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2023-07-21 11:24:421

债券市场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案件的定性进行辩护,从而降低量刑甚至做到无罪辩护。最常见的将盗窃变成侵占、将抢劫定性为抢夺。在债券市场中同样可以做到该效果,本文分析一下。债券代持引发的案件债券的持有方,通过与代持方的口头协议,约定将债券以某个价格转让,再经过一段时间后以约定的价格赎回。这种方式是基于交易员之间的信赖关系,并没有书面协议,如果债券价格下跌,卖出一方有可能不会赎回,这种“口头代持”实际上充满风险。甲是某银行的交易员,乙是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丙是某投资公司(丙类机构)负责人。甲找到乙,希望他能以信用社的名义代持一些债券,再卖给丙负责的丙类机构,约定将获得的利益给信用社以及乙,乙答应后,动用了数亿元资金多次进行代持。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分为两档,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去到15年。而挪用资金罪分为两档,第一档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3至10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个人活动数额在4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辩护时如何选择?有人认为,肯定以挪用资金罪进行辩护比较合适,因为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比较低(最高10年),但需要具体分析。职务侵占中规定的“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也就是会根据单位的应得利益来计算犯罪数额。在前面的案例中,如果乙知道将债券卖给丙类机构后,对自己单位应得的利益产生损害,并清楚了解损害的数额是多少以及具体细节,然后该部分利益由他们三人分取,此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该部分利益就是犯罪数额。如果认为乙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犯罪数额将是挪用的全部资金数额,也就是高达数亿元,债券市场中随便就是上亿元的资金,有时候挪用资金罪可能比职务侵占罪判得更重,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写在最后案件的定性对于刑事辩护非常重要,有可能决定了轻罪与重罪,也有可能决定是否无罪。辩护律师面对这些问题时候如何选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学科。杨恩雄律师
2023-07-21 11:25:014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我们知道阴阳合同能够带来不小的利益,但是“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那你知道签订了阴阳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第一、对履行哪个合同发生争议的风险。 因为阴阳合同的履行内容不同,就一定会产生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从而引发合同双方对于应当履行哪个合同的争议。例如,100万的房地产交易,分别签订了房价款为80万和100万的两个合同,履行100万的合同,对卖方有利,而履行80万的合同,对买方有利。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说明,仅仅就这两份合同来看,就极易引起卖方主张履行100万价格的合同,而买方主张履行80万价格的合同的争议。在存在争议而又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合同必然面临无法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二、合同无效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都抱着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并不是正当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想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和权益时,都将面临合同是否有效的风险。比如,刻意做高合同价格,是为了多贷款,而签订高价合同的行为就属于买卖双方故意串通,欺骗银行的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高价合同无效。而另一份正常价格的合同即使有效,由于买方凭此无法贷到足够数量的贷款来履行该合同,交易也不能继续。本案即是属于这种情况。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责任 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纳税人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在个案偷税数额占比较大、次数较多、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从而构成逃税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够入刑标准。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相关 文章 : ★ 阴阳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 债券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 ★ 北京二手房购房时有哪些须知 ★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 建筑工程造价论文5000字(2) ★ 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 工程合同管理论文3000字 ★ 建筑业工作会议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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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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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金融单位在银行开立丙类债券账户后,怎么参与银行间债券买卖盈利

【猫腻一:拿券倒卖】  做“倒卖”生意的丙类户,往往通过个人关系,与新发企业债的银行或者券商承销商签订协议,商定分销数量及利息,获得新券,再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得差价。  这一类丙类户操纵人的背景往往不一般,其手中通常有较稳定或强硬的银行资源。据记者获悉,不少曾在银行资金交易部工作的人就开过丙类户。  “不少有拿券资源的资深债券人,都愿意在外成立一个投资咨询公司,开立丙类户。他们或者通过朋友成立公司,代持养券,然后约定利益分成。”前述交易员说道。目前开设丙类户只需通过信托公司或者券商,手续并不复杂。  “事实上,自2012年2月山东海龙债违约以来,企业债的承销发行就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有背景的丙类户拿券就更容易,这也加剧了拿券倒卖行为的蔓延。”深圳一名熟悉券商债券承销的人士透露。  【猫腻二:代持养券提升业绩】  “代持养券”是债市黑幕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由于无法界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私下协商、利益输送,三类账户之间的代持行为并不违规。  按照规定,货币基金只能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不能超过180天,这样可保证货币基金较低的风险。  “有些货币基金经理面对一个资质很好,但是又不符合‘397天以内"规定的债券时,很有可能请别的账户为之代持。”一位债券投资人说。证监会规定,货币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代持的收益非常可观。据悉,代持协议签订成本一般在7天回购利率的基础上最低加20个BP(BP即基点,一个基点相当于0.01%),但代持的利息收益通常会好于回购收益,至少超过回购利率的50个BP。  央行深圳分行在2012年5月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提到,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在付息日前一天卖出债券,在付息日后购回,避免将日常计提的20%的债券利息计入成本,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另外,总部在深圳的一家银行交易员为了减少资金成本,频繁进行隔夜代持交易,以提升个人考核业绩。  【猫腻三:代持逃避监管】  前述的内部文件还提到,深圳另一家大型基金公司通过隔夜回购调整债券成本,以规避证监会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偏离度的上限规定。  一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浸淫近10年的人士也告诉记者:“比如农信社有季度、年度考核压力,资金变动往往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找一些丙类户代持,或者找其他一些没有指标压力的银行代持。这是规避监管。”  他举例道:“比如今年季度考核来了,我们会找保险、基金、券商代持,他们没有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代持的价格可能会比同一类回购率要高一些。代持的成本是30-40个BP,就是给他们30-40个BP的回报。”  这也是为什么每到季末、年末,就有个别债券出现明显的价格波动。  【猫腻四:重复代持放大杠杆】  通过买入债券,找人代持,账户获得留存资金。继续买入债券,找人代持,重复操作,资金可以放大到数倍,获得超额收益。但是,这种行为在债券市场低迷中往往容易露陷。  据业内传闻,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邹昱管理的债券基金代持规模被放大一倍,因后续申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接回债券而出事。  【猫腻五:“老鼠仓式”送钱】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隐秘的违规行为以外,甲类、乙类户通过“低价卖出、高价回购”的形式与丙类户交易,直接进行“老鼠仓式”的送钱行为,则更加赤裸裸。  但是由于这将拉低甲类、乙类账户的产品收益,犯案痕迹过于明显,同时伤害本身机构的利益,目前较少。
2023-07-21 11:25:501

代持资金的人称作

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代持人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2023-07-21 11:25:571

我们买的股票是券商代持的嘛

是的,是由股票券商代持的。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以买回债券的期限进行划分,期限较短的称为“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称为“养券” 。
2023-07-21 11:26:101

代持协议有什么要注意的

一、正面回答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二、分析详情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别人约定,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三、股份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代持股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2023-07-21 11:26:181

帮别人代持股份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份意味着将个人股权交由他人持有,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代持人可能会利用权利进行不当操作,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失。此外,代持人在法律上也可能面临着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持股份的实质是将个人所有的股份或部分股份交给他人代为持有,由代持人行使股东的权利、接受利息和红利等投资收益。然而,如果代持人存在不当利用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代持人可能会擅自出售这些股份导致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或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取其他利益从而对投资者不利。同时,代持人在代持期间也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代持人需要遵守相关股权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代持股份的规定,否则可能涉及违规操作,例如违反禁止出售期间的限制、擅自转让等。在这种情况下,代持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被投资者追责、被司法机关查处等。如何避免代持股份风险?为了规避代持股份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完成投资。例如,可以选择购买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寻求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等方式。如果还是想通过代持股份来实现投资,那么需要选择可信赖的代持人,并签署相关的代持协议,在代持过程中密切跟踪代持情况,及时了解代持人的操作情况,避免受到不利影响。代持股份需要将个人股权交由他人持有,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代持人可能会利用权利进行不当操作,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失。建议投资者选择可信赖的代持人,签署相关代持协议,并密切跟踪代持情况,避免受到不利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其它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07-21 11:26:261

什么叫票据代持…,求解答

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和银行做大存款规模的利器,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腾挪成资金管理类业务以实现套利,可以理解为一种“票据代持”方式。
2023-07-21 11:26:361

公司代持股份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 公司法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这是股份制公司的特点,在人事和财务上的话语权。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 权的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023-07-21 11:27:081

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哪些风险 新闻

如果你知道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的恶化程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央行对农商行吃独食了。从去年开始央行对地区金融机构实施定向再贷款,再到日前对农商行和农合行实施定向降准,现在又要对农商行农合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定向将准,原来是有些农商行已经坏账累累,快揭不开锅了。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不良贷款率为1.68%,远高于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0.94%和0.92%。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众多农商行里,不良贷款率高达10%甚至接近30%已经不是新鲜事,而3%至4%也是很常见的现象。近期公布2013年年报的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去年不良率26.76%,且资本充足率已经转为负。作为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连云港农商行,截至去年末营业利润为-49.31万元,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62.56万元,资本充足率降至-4.56%,其不良率已从2011年的1.75%上涨至2012年的13.02%,进而上涨至2013年的26.76%。截至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多达273件,涉及诉讼本金11.8亿元,连云港农商行均是原告,其2013年利息回收率仅44%。连云港农商行的存款增速都在放缓,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存款总额为70.6亿元,同比下降15.17%。与2011年数据相比,存款规模已连续两年下降,导致其2013年的存贷比达到108.86%,远高于2011年的71%。整个农商行的资产质量都在下滑,今年一季度农商行不良余额是2012年一季度374亿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亿元的2.65倍。这一比例高于城商行和大型商业银行,但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余额为1215亿元,是2012年同期608亿元的2.41倍。除了连云港农商行之外,多家农商行不良率也较高。例如,2013年,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余额22.9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2.13亿元,不良率接近10%;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2013不良贷款率为4.28%,比年初上升0.48个百分点;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不良贷款占比4.10%,比期初上升0.25个百分点。分析认为,农商行贷款集中度高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行业集中度高,一是地区集中度高,鸡蛋被放在了一个篮子中,风险不能分散,很容易形成大面积坏账。农商行贷款一般都在本地区,区域范围较小,如连云港农商行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行业在集中在批发零售、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投向制造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2.07%;连云港农商行2013年投向批发零售行业的贷款比例高达44.64%。虽然规模较大的农商行分散程度略高,但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等领域的比重依然靠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房地产行业贷款329亿元,占比13.94%,仅次于占比20.11%的票据贴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涉及房地产贷款395亿元,占比17.96%,仅次于占比18.49%的制造业。可以肯定随着资产质量的下降,农商行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其贷款增速也会下降,按照贷款创造存款的原则,其存款也必然显著下降。江苏一家农商行副行长表示:“去年以及今年一季度,贷款违约情况明显增多,银行贷款逐渐变得谨慎。”以连云港农商行为例,2013年末,连云港农商行贷款总额为76.85亿元,同比仅增长2.48%,这一增速远远低于高达14%的行业平均水平。央行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新增额1597亿元,同比少增加了471亿元;而去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比增加了2068亿元,同比少增加1384亿元。显然,对于农商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在稳定地区金融秩序,进行再贷款和定向降准支持的同时,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地区经济系统性下滑造成的?还是贷款违规造成的?是贷款风险控制不力?还是内控薄弱?是公司治理、地方政府一股独大造成的?还是贷款定价等技术性原因等等造成。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农商行,包括农合行还有诸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将再次成为由纳税人填充的无底洞。我们注意到,监管层对农商行的支持,都是以支持三农为目的的,但是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贷款力度有多大呢。从全国数据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别达11.77万亿元、14.6万亿元和17.6万亿元,呈逐年增长之势;而同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分别为3.9万亿元、4.6万亿元、5.3万亿元,分别占涉农信贷总额的33.34%、31.51%和30.11%,占比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农商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显然是有瑕疵的。而我们也注意到就在央行对农商行下调村准率2个点的时候,同时,银监会公布的11号文(整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非标资产的投资),银监会官员甚至表示放宽涉农银行的贷存比要求。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测算,11号文意味着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同业模式这样的金融创新令大量县域信贷资源流向了产能过剩的领域(包括房地产)。而中国农村正规信贷需求十分旺盛,有借贷需求的家庭比例达到19.6%,但他们的正规信贷可得性仅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而我们还注意到,在央行最近两次定向将准中,第一次定向将准2个点的农商行存准率,而农合行只有0.5个点,而两次降准,竟然都没有农村信用社。当然这于农信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低有关,但是其超储率过高也是客观现实,是因为农商行过于激进还是农信社过于保守?有报道提到,有些农商行的风控机制不够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标业务钻空子。比如项目通不过股份行的风控,而为找农商行出资,项目发起行或融资方会给农商行的相关负责人‘返点",一个2个亿的项目,返点5‰就是100万,而项目实际风险却由农商行自己承担。在该高层人士看来,类似的利益输送现象在农商行的非标业务中或并不少见,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较强隐蔽性,监管亦难于认定。去年债市整顿银行间市场丙类账户的时候就揭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债券“代持”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即给那些进行高杠杆高风险久期投机者提供了资金(或资产负债表)的支持。在非标业务中,农商行等农金机构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资方。例如在部分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农商行就常作为“乙方”出资,而非标资产的项目则多来自其他机构,并由这些机构打包、安排保函后出售给农商行。那么以上案例可以揭示,对农商行进行定向支持,是因为其资金缺乏,还是因为其内控薄弱,违规操作,答案显然就要重新考证了。因此,监管层在进行资金支持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责任和问题,对于那些故意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员要让他们承担责任,而对于经营合规,成绩优异的管理者要有一定的奖励,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同时引导或者强制他们合规依法经营,改进目前地方政府一股独大,农商行对地方政府依附性过强,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比如,有分析认为,农商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支持问题,是其坏账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2023-07-21 11:27:201

代持股票有哪些权益?

  代持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2023-07-21 11:27:303

基金代持是什么意思

代持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2023-07-21 11:27:381

代持车业务是什么

代持,名义上来说,叫代为持有。你替我拿个东西,这不叫代持。 代持,特指代为持有股份和债券。先说代持股权,就是帮助别人开车的
2023-07-21 11:27:471

怎么进行债券投资

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扩展资料: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规定:1、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3、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参考资料来源:驻马店市政府金融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23-07-21 11:27:574

代持人是谁???

代持人 就是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 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 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 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2004年8月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2023-07-21 11:28:111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细则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细则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 ;
2023-07-21 11:28:181

史无前例 国债期货全部跌停,太可怕了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现券市场去杠杆,大家争相卖券,但无法卖出,于是都蜂拥而入国债期货来保命。套保力量一齐涌入市场,单边做空力量过于强大,而国债期货容量有限,所以跌停。”有债券交易员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现券市场的映像市场,国债期货跌停的原因,是债券市场遭遇大幅下跌使得很多债基和券商加大在期货市场保值力度,对冲现券市场 的下跌风险。且由于债券组合可以通过国债期货实现久期调整,这意味着国债期货下跌是在部分化解和缓冲现券市场系统性下跌的风险。
2023-07-21 11:28:366

代持协议是什么意思

代持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023-07-21 11:29:152

什么是债券代持

债券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而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债券代持的含义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2023-07-21 11:29:251

说说债券代持是怎么回事

债券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而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望采纳,谢谢!
2023-07-21 11:29:321

债券代持的债券代持的含义

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2023-07-21 11:29:431

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是怎么回事

债券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而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据悉,国海证券原团队成员张杨、郭亮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与其他交易对手方进行债券代持等交易,后来张杨失联,郭亮投案,代持机构要求国海证券接盘,国海证券则宣称纯属离职员工个人行为,相关协议所用印章系伪造,进而产生纠纷。
2023-07-21 11:29:571

保险公司资产代持业务

债券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而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了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7-21 11:30:041

啥叫(票据)代持、啥叫(票据)回购、票据买卖断、过桥?(望回答时从定义、交易过程两方面回答)。

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2023-07-21 11:30:112

国海证券 萝卜章 事件是什么意思

1、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是指:国海证券原团队成员张杨、郭亮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与其他交易对手方进行债券代持等交易,后来张杨失联,郭亮投案,代持机构要求国海证券接盘,国海证券则宣称纯属离职员工个人行为,相关协议所用印章系伪造,进而产生纠纷。2月21日国海证券公告称“认可与与会各方的债券交易协议”之后,市场情绪已经开始缓解,但对于具体涉案金额和解决方案,各方仍在猜测中。针对此前的“萝卜章”事件,国海证券在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债券交易协议涉及债券金额不超过165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主流国债、国开债品种;信用债占比不到20%,且总体信用风险可控。2、2016年12月26日最新消息,国海证券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根据与与会各方在协调会议上达成的共识,本司已与7家与会机构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此外,公司将尽快与其他与会各方完成协议签订,落实协调会议共识,早日解决问题。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一切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风险可控。3、受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持续发酵,近期债市波动加剧。一枚“萝卜章”触发规模高达165亿的债券,引起市场资金链紧张,仅仅依靠国海证券的认账未必能顺利化解。在此次危机没有彻底解决之前,受债市危机牵连的券商机构股价或承受压力,建议投资者暂避债市等风险。4、对于此次爆发的债券代持事件,有市场分析认为,债券代持业务对出资方和融资方发展资金业务均有益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债券代持业务操作,关键在于规范债券代持业务,宜疏不宜堵,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管,让其阳光化。
2023-07-21 11:30:232

国海证券和萝卜章事件 是什么意思

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是指:国海证券原团队成员张杨、郭亮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与其他交易对手方进行债券代持等交易,后来张杨失联,郭亮投案,代持机构要求国海证券接盘,国海证券则宣称纯属离职员工个人行为,相关协议所用印章系伪造,进而产生纠纷。2月21日国海证券公告称“认可与与会各方的债券交易协议”之后,市场情绪已经开始缓解,但对于具体涉案金额和解决方案,各方仍在猜测中。针对此前的“萝卜章”事件,国海证券在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债券交易协议涉及债券金额不超过165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主流国债、国开债品种;信用债占比不到20%,且总体信用风险可控。
2023-07-21 11:30:311

代持行为在哪一年开始的

在1984年的时候我国出具了第一步代持法。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023-07-21 11:30:541

代持兼职是什么

代持兼职是指帮别人兼职。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2023-07-21 11:31:031

代持股份能拿到分红吗

一、正面回答分红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章程的约定。如果不分红或者没有红分,则不存在分红问题。作为被代持人,无权要求直接分红,换句话说,被代持人的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代持人行驶。当然,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或者代持情形消灭,被代持人也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二、分析详情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别人约定,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三、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2、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3、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等。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别的股东追索。
2023-07-21 11:31:111

代持转账备注怎么写

xxx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第xx期出资款。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代持转账备注可以写xxx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第xx期出资款。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023-07-21 11:3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