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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版)考试题

2023-08-10 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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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测试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

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 、扣缴义务人和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3、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 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 依法审查决定。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 ,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5、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 的除外。

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 ”,并由提供人签章。

7、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 ”,并由当事人签章。

8、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 审核。

9、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 ,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10、省局提倡的四种意识是指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

A、高效 B、便民 C、合法 D、效率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3、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4、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 批准。( )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B、所属税务局领 C、稽查局局长

D、所属税务局局长

5、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 年。( )

A、次年12月31日 B、1年 C、2年 D、6个月

6、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 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

C、审理部门 D、稽查局长

7、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A、1 B、2 C、3 D、4

8、《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 ,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

A、法律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D、税收相关法律

9、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 担任。( )

A、所属税务局法规科人员 B、审理人员

C、所属税务局征管科人员 D、稽查局长

10、《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 。( )

A、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B、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C、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D、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都得0分)

1、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 、指导、 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

A、领导 B、考核 C、管理 D、考评 E、奖励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保密。( )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

D、税收违法行为 E、商业机密

3、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B、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C、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D、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 )

A、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B、上级领导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C、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D、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E、社会公共信息;

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检举的案件与当前在查纳税人重复的,并案处理。

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 、 、 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

A、计算机分析 B、人工分析 C、人机结合分析

D、纳税评估 E、案源评估

7、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B、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C、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D、已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的审理时限;

E、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送达时间。

8、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C、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D、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E、凡定性为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当事人申请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D、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E、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10、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 、 、 。( )

A、检查内容 B、检查方法 C、过程

D、事实情况 E、纳税人态度

四、简答(每题15分,共30分)

1、2010年我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一、填空

1、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依法纳税

2、纳税人,其他涉税当事人

3、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领导

4、案件管理台账

5、预先通知有碍检查

6、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7、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8、检查部门负责人

9、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10、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D 4、B 5、C

6、C 7、C 8、C 9、B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BC 2、AB 3、ABCD 4、ACDE 5、ABCD

6、ABC 7、ACD 8、ABC 9、ACDE 10、ACD

四、简答

1、答:《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要点》

2、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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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如何管辖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1、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2、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2023-08-08 10:34:481

税务稽查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 教育 、收入等。 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四个主要职能: (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 (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 纳税 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四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客观: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08 10:34:551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正文回答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3、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5、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6、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7、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8、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二、 分析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及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三、税务稽查查什么?税务稽查主要查增值税零申报问题、税负率异常问题、进项发票对比问题、税收优惠企业认定问题、农产品发票抵扣问题、发票用量差异问题。
2023-08-08 10:35:041

税务局立案稽查流程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08 10:35:111

税务稽查取证规范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取证规范:1、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证据须符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3、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4、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2023-08-08 10:35:201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第六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第七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第十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所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第十四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第十五条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2023-08-08 10:35:301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什么时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在1995.12.01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文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颁布时间1995年12月01日实施时间1995年12月01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2023-08-08 10:35:381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

税务稽查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被认定为偷税,这句话是错误的,只有在税务稽查确定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才会被认定偷税。税务稽查对象是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或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也会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扩展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23-08-08 10:36:061

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以下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扩展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3-08-08 10:36:361

税务稽查的范围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2023-08-08 10:36:591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升级和修订,近1万字共61条的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注重保护个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规定解读01、修改的必要性《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意见》从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稽查执法作为税务执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意见》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规定》出台既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意见》落实的重要制度性建设安排。(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衔接和落实。同时,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近年来,社会法治环境、税务机构改革、稽查执法实际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集约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需要通过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加以保障。同时,随着稽查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一些合法合规、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税收法制建设与时俱进。02、修订的基本原则《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稽查执法工作中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执法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三)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应对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03、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2023-08-08 10:37:081

税务稽查会突然查公司吗

会的,税务机关一般会重点查这四方面:1、查合同,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2、查发票,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3、查上下游,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4、查资金流,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稽查时间:税局稽查不是想起来就随时查的,虽然不固定,但一般会集中在每年的5月-12月间。当然如果是金税四期大数据判定企业有问题,那么稽查组也可能会直接上门检查。综上所述,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检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及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2023-08-08 10:37:211

检举虚开增值税票可法直接到国家税务局吗

检举虚开增值税票可直接到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023-08-08 10:37:383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23-08-08 10:37:482

税务稽查查什么?

稽查查账都查什么 注销时,层层为难,你要有心理准备,无事还要剥三层皮。 主要检查是看你发票使用情况,是否足额完税,是否有不合规票据入账,如果有需要做纳税调整,所得税是否申报,个税是否申报,是否有个人福利性质的发放、食堂充值卡、购物卡、节日卡、现金奖励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就是这些项目。还有你们有一笔经营收入,是否已经按照合同计提了印花税。 请问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有什么分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稽查局,而税务检查的主体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2、执法对象不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3、执法案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税务检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 4、执法程序不同。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即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收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行了。 5、执法权限不同。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则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 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有什么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地税稽查主要是查什么? 地税查的范围很大,所得税和房产土地税印花税契税个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等等 无所谓重点,如果你能知道他们来的目的是最好的,一般重点在于非税上,因为他们额外有手续费社保,残保,工会经费河道费等大部分地区也都通过地税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有何区别 要弄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首先要明确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概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主体不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此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所谓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此作出解释: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局稽查会查什么 主要查收入,查银行对账单,看该做收入的银行进账是否都作收入了。 其他费用之类的一般都是随便看看,当然特别大的金额会看凭证的。 怎样进行税务稽查查账 楼主不会是税局稽查科的吧?税局到企业来检查,一般会有这么几种方式: ,1.重点检查、2.随机抽查、3.专项检查、4.日常检查... 一、重点检查,对不起,企业犯事了,不知税务想查什么 二、随机抽查,每年税务有检查任务,管辖的众多企业抽签随机产生,相当于例行检查,无目标性,只是随兴翻阅: 1、国税主攻应收账款是否有贷方余额长期挂账(隐瞒收入嫌疑)、应付账款贷方长期大额挂账(虚假接受发票嫌疑);报表总账是否和税表一致;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有误(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不注重检查付款发票真假,但是销货发票开具范围是税务检查的内容。进项发票是否应该抵扣、有无敏感度,是否有销售实现未开发票的迹象、应收账款是否有异常、产成品发生是否异常,发出商品是否异常. 地税检查发票是否合理合法(问题发票一看就知道,上面你说的问题,税务有查票软件,问题票上网一查就知道);费用归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结转是否合理;税金提取是否正确、是否有漏税... 三、专项检查 税务对某个税种涉及的内容进行检查 四、日常抽查 税务人员年内到企业检查次数有规定,属于防患于未然,随便翻翻而已。 检查声势: 重点-有备而来:来一帮人,分工明确,不断向会计要各种帐表,查阅人员专心查账,讯问人员步步追问,或把所有涉帐材料、账簿、单据及存根、保管帐、收发料单等等全部蒐罗起来拉走,最严重! 随机检查——来两个人,在公司内检查,检查过程中极少问你问题,不断记录,或要求将全部账簿送到税务局,签单走人,伺机检查。 专项检查——电话通知自查,填表,后抽查 日常检查——专管员下来,可能带1-2人,专管员随意问一些问题,随行人员漫无目的的翻阅凭证、账簿,偶尔问一些问题。 检查,是税务工作者的工作范畴之一,千万不要忽视了税务检查,检查以后,多少都能发现企业存在有待于改进的问题,通过税务检查,会计人员能学到很多东西,业务能力也提升的很快。 国税稽查局为什么来查账? 一般开业不到一年,不大会来查帐,可能有下列情况: 1.有人举报:是否得罪什么人,或者同行捣乱 2.你们公司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 3.随机抽查,正好抽到你们公司 4.遇到行业税务检查 5.可能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 如果没问题,当然不要罚款;如果查出问题,那就要补税并罚款了。 有一点要说明,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税务局来查账帐,他们会找出问题来的。明白了吗?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 按税法税务机关,管企业的专管员是没有查企业账的资格,专管员要是发现公司有问题他只能上报要求税务缉查小组的人员进行核查,查账,但现实确是管企业的专管员想查就查,随便找个理由就要查账。他们什么方面都可以说你没做对。其实会计工作有点象写作文,只要不违犯税法,会计制度,坚持会计则,一个会计会有一种做法。一个企业就是一种经营方式。不会累重。我给你讲一个实例。我们有一家客户专管员说要查账,还要两年的账本,给他拿去后专管员指著账本说“怎么能钉一块呢”会计说“因为是小小公司电子板的账本,又是头一年,现金、银行帐各只有两三页,为了好保存,所以把这几个账本集中按顺序订在了一起”专管员说“不行不行得把它们分开”。会计说。印花税我是按几个账本的数量贴够了的”,这是因为专管员没有找出这家公司的账务中有任何违法的问题。为了下台只好说这个账本有问题。但是专管员就是不给解锁,不让企业报当月的税,没办法企业只好漂漂了。这样什么事也没了也就解决了。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2023-08-08 10:38:031

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

税务稽查一般查3年。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局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023-08-08 10:38:121

税务稽查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通过对稽查对象进行税务稽查监督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以及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经初步判明税务违法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税务稽查的立案标准大致如下:1、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及明确税务违法人,比如出现偷税、抗税、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等导致税收损失的行为,或者是查补税额达到法定的标准;2、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3、私自印制、倒卖、虚开发票,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出的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2023-08-08 10:38:421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2023-08-08 10:38:491

建立税务稽查的原则有几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针对中国税务稽查工作落后形势的现状,我们必须通过综合性配套改革,优化税务稽查要素质量,实现税务稽查要素的最佳结合,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这是确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的一条正确途径。  一、必须建立和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国家应在近期内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税务稽查的权力、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办法(如预约定价制),制定防止资本弱化措施(包括安全港规则),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有效征管措施。虽然新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实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二、构建严密的、职责明确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职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外设出来的一种税务机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和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设置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强条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成立稽查局等税务机构,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局具有条线管理职能,既是基层执法单位,又是管理机构,与其他税务机关下设的分局有明显区别。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按总局规定设立稽查局,而是继续保留稽查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机构;还有一些地区在分局内设置了若干个稽查所,对外进行纳税稽查、开展税收执法。  为了加大税务行政执法力度,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符合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限制在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他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等仍然是各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在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稽查局与其本级税务局之间出现双重执法的问题,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作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三、加强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体系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是我们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保证。只有带好队,才能搞好税务稽查。人是决定的因素,要以人为本,充实和加强稽查力量。税务稽查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人才关,“主要进大学毕业生,懂会计、懂法律、懂电脑的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要多进一些”(转引自原国务院总理朱铬基同志重要讲话,见式中国税务》1996年第3期);我们一定要有战略眼光,要通过培训、进修、鼓励自学、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提高在职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以适应知识更新的形势,并且要大力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从而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能征善战的特种部队”和“智囊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由于税务稽查的高度技术性,而中国税务稽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需要将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的“东郭先生”调离稽查岗位,同时,通过面向社会招聘一些业务高手进入稽查队伍(中国公务员考录方式由于侧重政治历史之类,非常不适合招录税务稽查专业人员)。要在干部管理上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机制。要加强税务稽查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精通财会、税法、计算机,善于查账,富有开拓进取精神,有高度工作责任感的年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了稳定税务稽查人员,使其安心而积极地工作,对税务稽查人员要普遍实行较优厚的待遇,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可以将稽查人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绝不能变成论年龄、工龄的“年功制”),通过考核、考试、评定级别,取得资格证书,发给稽查证,持证上岗。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人才不断涌出,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邓小平语)  四、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技术现代化  税务稽查技术包括税务稽查方法和稽查手段两个方面。税务稽查技术的现代化,是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运用于税务稽查,并实现科学有效稽查的过程与结果。它能大幅度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税务稽查方法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普遍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如心理学、逻辑学、谋略学等,将这些方法与税务稽查的具体账务稽查方法、调查法、分析方法等有机结合起来,解决税务稽查中诸如选案、取证、查处等系列问题。同时,要充分注重定量分析的重要作用,避免单纯地运用定性方法的主观偏见和感情用事。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要认真研究对策,搞好财务造假的防范与甄别,如从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素质,社会环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查账等方面着手。首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税务稽查中可以借鉴制度基础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运用各种现代先进工具,包括现代化的计算机工具,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以及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等进行税务稽查,以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税务稽查目的更好地实现。  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由于税务稽查涉及面广、被稽查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我们要把“以群众管理为基础,以专业管理为主导,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这个管理原则,运用到税务稽查中来,一是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另外,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和信息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同时建立必备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制度,要组织好微机的配置、开发与应用。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发达国家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避税活动,对有关国际与国内的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充、更正,方便基层税务人员查阅。这不仅有利于在处理转让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税务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信息不灵是造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失控、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购销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税务部门往往因缺乏可靠的市场信息,在判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是否违背正常交易原则时,颇感棘手。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国的税务信息网络。  六、建立科学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和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税务稽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建立科学的便于操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依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职称评定及奖惩、晋升的依据。同时建立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i如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要严格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从广义角度来看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它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狭义的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不恰当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税务稽查风险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只能评估而不能控制的,税务稽查人员控制税务稽查风险是通过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检查风险来达到的。我们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我素质,优化税务稽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选派好税务稽查人员,制定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计划,收集充分可靠的税务稽查证据,加强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风险控制。  七、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配套体系,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社会各方面税务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是制约全面加强税务稽查的重要因素。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税收基本法,建立包括工商、税务、银行、海关、交通、审计、物价、商务等部门在内的整体联动机制来配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为避免法律虚置问题,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的有关法律责任,要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积极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经济全球化环境下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涉及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境内、境外住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协作。只有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  八、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司法保障体系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主体与被稽查对象之间从根本上讲不存在对抗性的尖锐对立,但双方利益矛盾仍然存在,后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在千方百计地想减少税收方面支出,而且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较淡薄,这就会导致双方比较激烈的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长期存在。关于这一点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独立地位,树立税务执法权威,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  中国可考虑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系,为有效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发挥独特的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  据了解,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国,都设有不同形式的税务警察机构,主要负责稽查偷、逃税,重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如俄罗斯1993年6月成立了税务警察机构,自从成立以来,已对一万多起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为国家挽回了几百亿卢布的损失。在美国,联邦税务局不但拥有五万人的税务警察队伍,而且还设置了税务犯罪调查部门,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中国应尽快在税务机关成立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以有效打击涉税刑事案件,减少税收流失。这仅仅是相对缩小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没有分割现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并不影响中国当前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中国应建立独立审判的税务法院,这对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如加拿大就设立了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涉税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OECD的国家一半以上都有正规的税务法院。  九、利用有关社会专业化力量  大多数税务机关仍代行了许多本不该由其承担的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充当着“保姆式”的角色,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效率的提高,使之没有足够精力查处偷、逃、欠税等行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务征管模式后,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为对申报和代理进行稽查。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对一般性稽查对象的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如果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不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尤其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稽查前,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而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对此的利用不够。另外,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某方面专家参与有关案件的税务稽查。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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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10:39:301

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步骤与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选案,即是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检查,即是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审理,即是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结论性文书。执行。即是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一、选案环节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二、检查环节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的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三、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四、执行环节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2023-08-08 10:41:131

税务稽查的流程和步骤

步骤与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选案,即是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检查,即是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审理,即是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结论性文书。执行。即是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其按规定缴纳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一、选案环节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二、检查环节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的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三、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四、执行环节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2023-08-08 10:41:231

税务稽查期限

法律分析: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2023-08-08 10:41:331

税务如何稽查

1、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2、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08 10:41:421

税务机关来检查,该怎么准备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④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⑤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⑦社会公共信息;⑧其他相关信息。2、确定待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3、批准立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4、实施检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2023-08-08 10:41:521

税务局可以稽查企业么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08 10:42:001

税务稽查要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为60天左右。 但时间要看具体偷税漏税金额来定。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08 10:42:101

税务稽查一般会发现哪些问题?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马马虎虎的例行公事的。一般是专管员觉得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才会上报,稽查局才来查账的。稽查局肯定比税务局查账要严格。会要求你提供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查税的基本程序是: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接下来,如果符合条件就要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后就是审理程序,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2:171

稽查局立案以后的后果

法律主观: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08 10:42:241

税务局稽查局是做什么的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08 10:42:451

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

问题一:税务查账一般查前几年的啊? 税务评估一般看当年的,稽查现在基本是一查前两年(有特殊情况的可能更长:如上级有明确检查年度、举报案、有重大线索涉及以前年度等)。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问题二:税务查账的追溯期是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抚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 问题三:税务稽查局一般多久查一次 首先,稽查是一种执法行动,所以,多久查一次没有定数,只能说,一般一年查后,两年内都不会再来了,除非举报或新的证据。 其次,所有资料都会留档,稽查规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哗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看稽查报告,你们如果是构成了偷税,会永久保存,如果只是罚款,则30年。 问题四:税务稽查要查多久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怎么样?对你有帮助吗? 问题五: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 按税法税务机关,管企业的专管员是没有查企业账的资格,专管员要是发现公司有问题他只能上报要求税务缉查小组的人员进行核查,查账,但现实确是管企业的专管员想查就查,随便找个理由就要查账。他们什么方面都可以说你没做对。其实会计工作有点象写作文,只要不违犯税法,会计制度,坚持会计则,一个会计会有一种做法。一个企业就是一种经营方式。不会累重。我给你讲一个实例。我们有一家客户专管员说要查账,还要两年的账本,给他拿去后专管员指着账本说“怎么能钉一块呢”会计说“因为是小小公司电子板的账本,又是头一年,现金、银行帐各只有两三页,为了好保存,所以把这几个账本集中按顺序订在了一起”专管员说“不行不行得把它们分开”。会计说。印花税我是按几个账本的数量贴够了的”,这是因为专管员没有找出这家公司的账务中有任何违法的问题。为了下台只好说这个账本有问题。但是专管员就是不给解锁,不让企业报当月的税,没办法企业只好漂漂了。这样什么事也没了也就解决了。 问题六:税务稽查可以几年一次 税务稽查几年查一次是没有具体政策依据规定的。一般是这样的:举报必查,日常三亥一次(省局工作要求),征管疑问(如指标导常)选案稽查,检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检查方法有突击检查等。 问题七:稽查查账都查什么 注销时,层层为难,你要有心理准备,无事还要剥三层皮。 主要检查是看你发票使用情况,是否足额完税,是否有不合规票据入账,如果有需要做纳税调整,所得税是否申报,个税是否申报,是否有个人福利性质的发放、食堂充值卡、购物卡、节日卡、现金奖励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就是这些项目。还有你们有一笔经营收入,是否已经按照合同计提了印花税。 问题八:税收稽查查出不交税款查几年的帐 通常查最近三年,但如果查出问题,追溯无年限限制的,可一直查至开业日。 问题九:税务稽查有几种查账方法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问题十:1,税务稽查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您好,会计学堂波德老师为您解答 某单位税负极不正常、偷漏税被举报、税务例行检查选案、税务协查都有可能查账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2023-08-08 10:42:541

稽查局是做什么的

法律主观: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法律客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023-08-08 10:43:031

被稽查局查到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3:101

如果公司税务有问题的会被立案稽查吗?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马马虎虎的例行公事的。一般是专管员觉得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才会上报,稽查局才来查账的。稽查局肯定比税务局查账要严格。会要求你提供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查税的基本程序是: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接下来,如果符合条件就要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后就是审理程序,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3:161

稽查局立案严重吗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3:251

税务局什么时候会查账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8-08 10:43:321

税务局立案稽查是不是很严重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会很严谨。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一、税务稽查一般查几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征收税务稽查立案后还要多长时间抓人60天。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1.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2.立案3.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4.审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3:511

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以下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扩展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3-08-08 10:44:013

税务稽查己移交经侦的案子,交完款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要等结案通知单。税务稽查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
2023-08-08 10:44:433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是有限制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5条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是有时间限制的。调取往年账簿资料和当年账簿资料时间限制也是不同的。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4:561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由于这几年国税稽查部门把“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规范执法”作为重心工作来开展,因此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特别在以下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特定的公共职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发挥了其它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   三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对税收征管其它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乃至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作用相应减弱。本文就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越来越难。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例如;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的现象,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三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   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四是利用不办证或流动贩运手段偷税。有的固定业户长期经营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税逃税;有的中间批发商、代理销售商长年贩运,贩买贩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办证、不用票偷税漏税。虽然以上偷税手段很简单,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却特别困难,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稽查人员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区各级税务稽查局稽查人员占征管人员的比重不高,距离总局要求40%的比例差距较大。由于稽查人员少、纳税户多,稽查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的质量。同时,总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稽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及稽查程序,提出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但目前我区各地市稽查局人员很少,有些地区稽查人员甚至少到两三个人,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四分离,也无法保证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除了在人员数量上存在不足之外,税务稽查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是一项很突出的问题。稽查人员应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会计知识、会计电算化、税收政策以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等,灵活运用现代的手段开展工作,如:电子计算机查案的技术、参与稽查调研等,但目前我区的税务稽查队伍中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少之又少,这直接局限了稽查工作开展的深度与最终成效。   (三)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四)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影响了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在执行上述法律条款上不统一、处罚标准不一样,另外,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承受能力等原因,全国范围内对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20xx年全国税务稽查平均处罚率仅有16,远远达不到税法规定的罚款底线50。这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五)税收规范性文件繁多、稳定性差。目前在我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断的出台或更改税收政策,并通过通知、办法、解释等各种形式下发执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繁多,既影响政策的掌握,又影响政策的严肃性,也对稽查部门的政策运用和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例如:藏国税发[20xx]98号、藏国税函[20xx]5号、藏国税函[20xx]82号三个文件都属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三个文件分别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15、25、50。从20xx至20xx三年内每年进行了调整。虽然这种调整符合我区实际情况,但这种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界误导认为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大,同时,无法体现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另外,目前在我区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文件仍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进行使用,很多已修改和作废的内容无法从文件汇编中更改或删除,导致政策依据查找和使用上的不便。   (六)稽查与征管之间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发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存在偏差,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另外,征管部门做出的一些纳税认定,稽查部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却和认定的内容不一致,稽查部门很难改变。比如,一些企业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征管部门未予以认定,或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话,那么稽查部门就无法对此定性。   (七)目前我区税务稽查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难度和挑战。   1、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线索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会计资料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各类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生成方式、会计信息的储存方式和储存媒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的使用改变了原来书面形式反映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会计信息存储在磁性介质上或计算机内部,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和修改、删除等痕迹,传统人工会计处理的可稽查特征及线索在这里难以发现。   2、对稽查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稽查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的程序、系统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与内部控制等方面,为了提高稽查速度,降低稽查成本,确保充分的稽查面,在稽查过程中,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进行统计抽样;运用专门稽核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需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因此对稽查技术和电脑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整改对策与建议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加快税务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把税务稽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充实稽查人员,提高队伍素质。随着稽查工作的日趋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也需相应规范,稽查局内设机构也应建立健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最少设置举报中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独立部门,配备业务精通又善于发现问题的查账能手和懂电子计算机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征管人员总数的40%。与此同时,把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搞好队伍建设。通过进行岗位培训、能手选拔、等级考试、职级评定等各种形式来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使税务稽查人员真正做到一专多能,以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适应新形势对税务稽查的要求。   (二)强化稽查执法刚性,提高打击和震慑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曝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曝光。总之,通过各种手段,让涉税违法分子对涉税犯罪行为付出昂贵代价,来震慑其他有偷、逃、骗税意图的纳税人,同时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文件、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政策严肃性、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制定税收政策时开展科学、完整的调研工作的同时,邀请各界人士组织以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来研究将来不确定的因素对此次制定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尽可能的多考虑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改变政策的各种因素。使得所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可操作性好,也具有更久的保鲜期。另外,应开发一个功能齐全、操作简单、并且能够通过系统自动升级及时更改或删除已修改或作废的内容的文件搜索系统来替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这样不仅查找文件方便,也容易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   (四)重塑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稽查水平。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为了更好的开展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稽查工作,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一是需要加强对在职人员,尤其是稽查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会计软件和稽查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够调用被查单位的电子账册进行稽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二是引进一些较高层次的计算机软件人才,并对引进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进行会计、税收、稽查等综合知识培训,使他们担负起计算机稽查软件开发和维护的任务。   (五)建立“征、管、查”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质量。相互之间应该及时建立一套规范的信息联系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制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搞好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税收稽查效能,促进税收工作的和谐发展。   总之,我区目前的稽查工作现状仍有不容乐观的方面。无论从稽查人员配置、知识结构、组织机构,还是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种种困难和不足,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赶上内地先进省市的稽查工作水平,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外,还需要我们稽查干部自身的充分努力。下一步,我们应当以加强自身业务素质为主要切入点,通过业务学习、实际操作,切实提高自身的稽查水平,为圆满完成各项稽查任务献计献策,为使西藏税务稽查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23-08-08 10:45:051

税务检查和稽查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二、详细信息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主体、对象、程序、目的等四个方面。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三、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分别是什么?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
2023-08-08 10:45:151

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把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税务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查处,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仅对未够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够上了刑法,比如偷税按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是偷税行为被处罚又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如果税务机关未将已达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的,就会被当成够成渎职行为处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对于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扩展资料:(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相关业务规定;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二)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三)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罚听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六)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七)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八)组织税收违法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参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九)参与稽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23-08-08 10:45:344

税务稽查查账是否会查出假账?

这个不一定,因为还没做彻底的检查,也不知道情节严重程度。但稽查局是立案检查,不会马马虎虎的例行公事的。一般是专管员觉得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税务、财务报表出现很明显的漏洞,才会上报,稽查局才来查账的。稽查局肯定比税务局查账要严格。会要求你提供公司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立案后的案件,不管从监督督查机制,还是从各环节的分工明确都要强过管理局的评估,所以,稽查局肯定会认真的检查。查税的基本程序是: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二、立案接下来,如果符合条件就要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检查程序,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最后就是审理程序,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5:491

在税务稽查中调取会计凭证有时间限制吗

有,要当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023-08-08 10:45:591

税务稽查从立案到处罚要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为60天左右。 但时间要看具体偷税漏税金额来定。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08 10:46:081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一、调查内容不同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2、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工作原则不同1、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2、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三、调查职能部门不同1、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2、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08 10:46:471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移送公安机关。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扩展资料:税务稽查流程包括四个部分:选案、实施、审理、执行。1、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2、实施: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将案件移送审理,并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3、审理:审理环节是税务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4、执行:有问题的企业自觉更正,逾期并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强制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稽查
2023-08-08 10:47:023

税务局稽查局可以搜查吗

法律主观:1.有可能,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如今税务稽查力度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企业税务自查后,肯定会稽查,尤其是税务比较异常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具体的税务检查工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023-08-08 10:47:421

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有什么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2023-08-08 10:47:502

税务稽查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审理期限为十天。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023-08-08 10:4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