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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损失出现的概率或机会。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执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根据风险理论,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具有不可规避性,非系统风险则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规避。当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和途径很多,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探索规避风险的措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同时存在许多教训。总结这些经验教训本身,非常有利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拟从中介机构组织和管理等方面予以分析和探讨,以就教于业内同仁。
一、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与风险规避
传统理论分析认为,多元化业务有利于规避风险,因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业务实现互补,解决业务季节性原因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多元化业务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因为从业者中具有多重资格的很多。现实中,关于多元化经营或是专营化问题一直争执不休,但多元化经营的观点呈主流。笔者认为,中介机构专营化更有利于风险规避。
1.专营化有利于效率提高。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依靠人才和智力的行业,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人才素质,要求执业者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同业务各有其独立的特征,从性质上来说,审计与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是相抵制的。审计作为鉴证业务,是从外部监督检查客户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而管理咨询等业务则是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决策参考。显然,业务之间性质不同,而性质不同的业务由一家事务所来做,不利于其客观和公正。从业务上来说,资产评估与审计也是不相同的两项工作。资产评估可以利用审计的资料,但资产评
估并不由审计决定,更不能因为审计工作而使评估结果偏离科学化。应该说,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讦估与审计的模糊认识,直接引致了资产评估的风险。资产评估工作如不正本清源,强化其自身特征和作用,就将被其他业务类型同化,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有分析表明,我国企业发展中交易成本居高不下,与中介服务业发展有关。中介服务的目的是帮助降低交易成本,社会分工越细,交易成本越高,就越需要中介组织的服务。因此,中介服务业本身就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而且,这种分工也会越来越细,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工作要求,才能够提高效率。
2.专营化应是中介机构发展的方向。关于专营化问题,1998年前后在我国中介行业曾是一个焦点问题,即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应专营?资产评估业务是不是应从会计师事务所中分离出来?等等。尽管专营模式未得到肯定的采纳,但我国有关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能由一家事务所担任”的规定始终未改,一方面说明了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同时也说明管理者专业化经营的理念并未改变。
众所周知的安然事件发生后,首要的问题是分拆审计与管理咨询。值得注意的是,一直被国际上推崇的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经营审计、管理咨询等模式正在被修正和禁止。
3.多元化难以有效规避风险。实际情况表明,多元化经营失败的案例足以使人们认识到它在规避风险方面的无效性。安达信公司是典型的案例,因为某一项审计业务的问题而招致整个公司的覆没;我国一家曾经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的事务所,也是因为一项审计事务发生问题,而导致事务所被合并、分拆以致撤消的后果。
二、中介机构规模与风险规避
中介机构在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壮大实力、提高执业水平是其必然规律。而且,通过壮大实力、提高执业水平,可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中介机构规模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中介机构规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扩大中介机构规模
这一问题首先应从国际五大说起,因为我国扩大中介规模更多是以此为依据的。国际五大的形成,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从其扩大规模的途径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国际化。国际化是国际五大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国际化过程中,利用其报酬优势,吸引所在国高层次、高水平的从业者加入,一开始就形成了人才优势。同时,由于中介服务在当初的稀缺性,使国际化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广泛的市场,而且,一些国家的非国民待遇原则,也使其发展有了重要保证。从我国情况来看,为同样中介服务支付给国际“五大”的费用数倍于国内事务所,使人感觉究竟是为服务业务支付费用,还是为服务理念支付费用,抑或是为政府的政策规定付费。上述分析表明,随着会计师和评估师业务的发展,以及国际市场中介服务竞争的激烈和市场服务的饱和,我国的中介机构试图通过国际化途径扩大规模的思路是难以实现的。
2.多元化。多元化是国际五大发展的又一途径,在五大发展中,管理咨询等新兴业务增长极快,收入超过传统法定业务收入,而且,增速远远超过传统业务。多元化也曾是作为我国中介机构规模发展的途径,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称颂并采纳。1999年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过程中,我国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扩大中介机构规模,消除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竟将该地区所有中介机构共同合并成一个多元化的无所不包的事务所。但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安达信公司的问题,使得对于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等之间的关系,即为了获得咨询业务而放弃审计业务中的公正性而有了新的认识和判断,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于多元化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措施方案。因此,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扩大我国中介机构规模的设想也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
3.合并。合并是扩大中介机构规模的有效途径,五大的发展,无不通过合并来进行。我国中介机构规模扩大的重要渠道也是依靠合并来完成。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财协字[2000)26号《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事务所扩大规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实行合并;(2)设立分所;(3)吸收专业人员。最近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规模扩大,基本上都是依靠合并进行的。实践证明,依靠合并实现扩大规模是我国有效的选择。但合并实现规模扩大,必须要遵循平等自愿、权责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的原则,这也是保证合并能否达到有效目标的保证。
(二)制约中介机构规模的因素
中介机构规模的制约因素很多,但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市场经济发展中,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历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中介机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业务空间。因此,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中介机构的发展,没有企业不发展或发展迟缓而中介机构得以超常发展的。我国中介机构初期的发展,既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的需求,也有作为新兴产业发展初期超常发展的特
征。因此,试图超前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事务所规模扩大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2.经济发展的地区分布和结构性特点,也是影响制约中介机构规模的因素。国际五大(现在是四大)的总部均在美国,而诸如法国等国家中,绝大部分则是中小事务所,因此,中介机构的分布特点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地区分布和结构性特点。
国内外中介机构发展实践表明,许多大型事务所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也有许多中小中介机构成功的经验。因此,中介机构规模大小,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模式,在目前崇尚规模的时候,我们要强烈呼吁的是:大未必好,更何况,做大容易做好难。
3.制约事务所规模的还有高水平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数量。一方面,对于一个事务所来讲,人员多是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高素质的人才缺乏又是每个事务所面对的困难。不顾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数量供给而盲目扩张,只能是拼盘式合并,以小拼大,通过减少事务所数量扩大事务所规模,并未真正实现规模经济的目标。
(三)中介机构规模的界定
研究和衡量事务所的规模,首先应研究和设立反映事务所规模的指标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和衡量事务所规模。本文无意探讨衡量事务所规模的指标体系,要说明的是,衡量事务所规模大小不完全在人数多少,关键在于客户和业务量的多少。中介机构规模的目标在于规模经济,没有规模经济的规模是不现实的。
理论研究已经证明,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衡量规模的标准是:当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组织成本等于交易成本时,规模的限界也就确定了。超过这个规模、就会带来管理体系过大,内耗增大,造成组织管理上的失真、失效。需要强调的是,理论论证的结果需要实践的诠释。交易成本是指使市场交易顺利进行所需要的费用或支付的代价,包括在市场交易中寻找交易对象,签订交易合同,监督、
履行合同,建立保障合同履行的机构所发生的费用。交易成本本身说明了建立事务所的必要性,交易成本的市场性,决定了交易成本确定的社会性。对于组织成本,不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其成本是不同的,组织成本衡量的差异会引起事务所规模判断差异,因此,必须科学衡量组织成本。
相关分析表明,国际五大的内部组织结构中,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扩大规模,扩大后的事务所必须具备风险共担、执业程序统一、利益主体多元化、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等特征。如果做不到这些,则必然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患。上述特征也就构成了组织成本的最低界限,同时也说明,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但扩张后的内部整合是必须的,这种整合有的是组织机构、管理协调方面的,有的则是培训机制、质量控制方面的。国际五大完善的培训制度和培训设施、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其发展的重要特征。如果忽略上述内部协调和整合而一味的扩张,组织成本就不能够成为约束事务所规模的因素,事务所规模限界也就无法界定。目前我们就存在这种为了实现某一方面目的而实行合并,将两家或几家事务所简单堆积起来,因为没有很好的整合,就谈不上质量控制和水平提高,未能通过组织要素的提高达到集约化经营的效果,组织成本无所谓衡量,规模问题似乎不是事务所内部决策问题,只是外部环境和政策变化拉动的结果。
此外,国际上中介机构规模也是参差不齐的,其影响因素千差万别。国际五大在中介行业中,但并不具代表性,它是历史、经济、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形成的结果,不是哪个事务所可以仿照或模仿的。
三、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与风险规避
中介机构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其风险规避也有重要影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和合伙制。2001年度统计,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287家,其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3651家,占85.86%,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606家,占14.14%。截至2002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机构共计2996家,其中有限责任制资产评估机构2429家,占81.08%,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567家,占18.92%。针对这一现状,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1)中介机构应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制约中介机构的行为。如果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必然要求事务所以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这将造成注册资本的不断膨胀,否则事务所将很难满足客户期望。
(2)在允许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两种组织形式的情况下,比较利益会使得中介机构必定选择有限责任形式。因此,必须改革目前两种组织形式任意选择的制度,而强制推行合伙制。
(3)合伙制较之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有更多的优点,而有限责任事务所以有限的资本承担相当大数额的中介业务,形成责任上的不对称等等。1998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也有极力推行合伙制的做法,有人甚至将近几年来中介机构发生的一些不诚信等事件归咎于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
1.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受制于社会经济环境和管理水平。在没有产权明晰,管理方式未有较大改进的情况下,合伙制只能是理念上的,许多的优点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断,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我国目前中介机构发生的事件,民事赔偿较少,更多的还是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此,在许多条件实现不了的情况下,提高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规模,提高和改善管理水平,是提高其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
2.国外的情况表明,事务所组织形式并不是惟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德国经济师行业管理法》规定,审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可以是公营有限公司、合伙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有限公司、无限和有限合伙公司。《法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及从业条件在《英国1989年公司法》的第二部分“应聘为公司经济审计师的资格”中做出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合伙制。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多样化的,而且类型也较一致,不存在事务所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某一种组织形式的必然性。
3.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有助于规避风险。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方面也好,各种约束限制也好,目的应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及其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不是以淘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或撤销以至消灭中介机构为目的。这是我们研究中介机构组织形式的基本前提。在国外,由于各合伙制事务所面对的诉讼案例成倍增长,其付出的诉讼赔款占审计总成本的比例急剧上升,为保障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逐渐从“无限责任合伙制”转成“有限责任合伙制”。国际五大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的是普通合伙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合伙制开始逐步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变。从合伙人所负责任来看,合伙制事务所中任何合伙人均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论其是否是直接责任人;就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而言,只有负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它合伙人都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资料表明,安然事件以后,香港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都在考虑将现行的无限责任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的变化和发展趋向表明,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
4.从表面上看来,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有限,与其承担较大数额的业务会出现责任上不对称的观点是正确的。其实不然,换个角度来说,即使实行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在我国现阶段,事务所员工的私人财产无论如何累加,也不足以与其事务所所承担业务数额应承担责任对称,而且,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不完善。也有人认为中介机构之所以有别于普通企业采取的公司形式而 选择合伙制,是由于中介机构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中介机构属于高智力行业,有形资产少。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普通企业尽管有形资产多,但效益差的情况下,大量的有形资产难以变现,其偿债能力也就差。相反,中介机构尽管有形资产少,但如果其效率高,服务水平优质,也就意味着它会有较好的现金流,偿债能力肯定强,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也就强。
5.合伙制组织形式与中介机构规模扩大相矛盾。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相互牵制固然有助于约束合伙人行为,提高业务质量,规避风险,但也使得合伙人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一人一票,事务所规模越大,合伙人越多,效率也就越低下。合伙制组织形式下的这种内耗造成的组织协 调成本增加,也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大。
当然,我们无意贬低合伙制,只是针对理论界关于必须实行合伙制,尽量减少或禁止实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客观的进行了分析。实际上,正确的观点应是从中介机构充分竞争、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选择适当的中介机构组织形式,才能够有利于提高中介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