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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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没有非法的外力强迫的情况下,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扩展资料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
①、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②、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
③、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意思自治
百度百科-意思自治原则
- 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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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据考证,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一事实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人认识的不确定性和可错性,这一原则赋予了人们选择的自由和机会。而意思自治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选择自由的尊重既是契约自由的关键,也是保证社会进步的源动力。“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1]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利益的决定因素的排列顺序应为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选择的重要性。意思自治思想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将意思自治原则提到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高度来看待,换言之,罗马法虽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思想才得以广泛传播。由于私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因此私法自治就主要表现为意思自治。从另一方面来说,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思自治还与市民社会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的。“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2]私法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3],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由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至19世纪,在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中,不断发展了的意思自治原则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开合同自由的先河,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虽然该法典并没有单独设立“合同自由”条款,但人们仍然能够从具体的合同制度中诠释出合同自由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8条)可见,《法国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题上,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无论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其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更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无相反规定,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债(权利义务)的关系。也可据此改变债的内容。”《瑞士债务法》第19条规定:“契约的内容,在法律限制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自由不仅是大陆法国家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英美法国家的基本民法原则。在18、19世纪的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思想盛行,个人财产权和活动自由被视为高于一切。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英国法院的法官所奉行的也是不干涉哲学,认为契约法的功能是消极的,他的主要目的是让人们去实现自己的愿望,法律不应限制当事人缔约的权利,也不应以任何借口干涉私人间的合同。“法律要做的仅仅是在一方违约或不履行义务时,帮助另一方而已。”[5]美国合同法在有关合同的规则方面深受英国的影响,合同自由原则同样受到尊重和确认。“维护私人自由缔约的权利已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在当时美国人的观念中,正义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就在于对合法契约加以维护。”[6]意思自治与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等思想共同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制度的理论支柱和基石。[7]
(三)意思自治的伦理意义。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固有天性,也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基本保障。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公民的自由权作了明确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就是自由的发展史,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就意味着人类不断地走向自由。现代社会的自由与古代的自由在含义上是不一样的。贡斯当认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然而,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而对于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8]对民事立法而言,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就显得更为迫切和更为必要。其原因在于,民法本身就是自由的产物,是自由经济上升为法律的主要体现。从另一方面来说,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自由表现为规则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制社会中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因此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限定和实现,自由也相应表现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言:“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9]
(二)意思自治产生的经济基础。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与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在自由竞争中获得充分发展,市场规则则是以自由竞争对经济生活进行自发矫正。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孕育与发展以及相伴而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类社会从农业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的第一次社会转型。此时,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空前丰富,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民法上相应完善了所有权制度。这个法律前提和基础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加快和交易活动的频繁,从而使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环节与主导手段。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充分注意到自由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并将国家置于经济生活之外。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也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任务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古典重农学派认为,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在于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只能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才能得以实现。作为古典经济学思想集大成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将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发挥和完善,将个人主义作为“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各个人都不断努力地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7]斯密认为个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自主地抉择自己的道路。他认为,个人天生是为自己的利害打算的,只要不妨害他的自由竞争,他个人由此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就会越富有,因此,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在这场合,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8]
契约自由还与市场经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法律形式。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品行才孕育了契约自由思想。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对此,列宁曾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29]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市场既是交易的结果,也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场所,“人类历史上最早、最简单的交换模式就是互惠性。他指的是赠给别人某些东西,期望得到或者是同类东西,或者是其他利益的回报。互惠性交易是经济交换,但属于个体化的交换,发生在有关联的人之间,亦用于增强这种纽带。”[30]“如果一个人断言——如他们所说的,人实质上是自私的。他们实质上被允许在许多的事情上按自我利益行动。那么,他便会思考,当人们相遇时,什么事会发生——他们定会相遇,除非每个人是克鲁索(Crusoe),(因超过一个人将使交换成为必要)并且是没有星期五的克鲁索。这个相见的场所便是市场。”[31]与此相适应,法律应当保护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保护当事人自由意思表达,保护自由竞争秩序。契约所具有的浓厚的平等、自由和世俗的功利色彩,几乎代表了商品经济的所有特性。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找到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同时,它也为市场参与者可以本着自我追求、自我负责的精神订立契约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亚里士多德曾经讲过一句名言:“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政治动物。”[32].但人同时又是经济动物即经济人。政治人和经济人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无论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都无时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以最小代价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人无非是活动在政治领域内的经济人。[33]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也是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34]并且要求必须人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谓人的理性是指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35]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管子》说:“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处焉。”[36]人在行为中本性和基本价值取向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人们在多重行为选择时的基本行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择优的倾向和能力。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当然在理性化的社会中,这种个人对利润的追逐应受到一定适用条件的限制。韦伯在论证与资本主义经济行为相配合的所谓理性资本主义精神时曾把这种资本主义精神概括为:(1)追求金钱的活动本身就是人生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致富的手段;(2)努力工作被视为一种责任,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应该合理的并以严密的计算和和平的方式获得预期利润。简单的获利欲望,对赢利、金钱的追求,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倒不如说,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性欲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37]作为理性的人应是理性地、有计划地、持续地追求预期的利润。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地位的凸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人类基本伦理要求在民法中的反映。法律对这一原则所作的种种限制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意思自治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利益,并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正确利用意思自治原则不但可以培养出市民社会观念,而且可以真正实现从“政治人”向“经济人”和“伦理人”的转变,并切实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 Nto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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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则相应的,由于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状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 m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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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当事人自己决定事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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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民法典》的原则有六个: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23-08-10 19:30:22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08-10 19:30:29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23-08-10 19:30:36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优点。
【答案】:“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而在当事人未直接表明适用何种习惯法时,法院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其次,在处理合同争议案件时,它可以使受案法院减少或避免为解决复杂的国内、国外法律冲突问题而产生的麻烦,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2023-08-10 19:31:071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解析: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 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023-08-10 19:31:201
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解析:意思自治原则
【 #司法考试# 导语】梦想在前方,努力在路上。对于考生来说,拿到证书就是我们向往的远方。以下是“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解析:意思自治原则”,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注意: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选择的一种方法,该原则主要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但不限于合同领域。(如动产物权、一般侵权等领域也涉及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二、选择法律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注意:根据上述条款,选择法律一般要求的是明示方式。但如果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构成有效的选择) 三、选择法律的范围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要求与案件有实际联系。 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可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仅可以是一国的法律,也可以是国际条约。 四、选择法律的时间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个时间需要特别记忆,是一个常考点。 五、选择法律的限制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当事人选择法律是一项授权性规定,只有法律允许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去选。 六、几种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三资合同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三资合同的当事人是不能选择法律的,只能适用中国法。 (二)劳动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例如,中国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和英国一连锁酒店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向其派遣数十名中国厨师,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上海某法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法院既可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即英国法,也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即中国法。 注意:劳动合同也是禁止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 (三)消费者合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例如,中国人李某到泰国旅游,在曼谷一家黄金饰品专卖店购买了一个标记为当地制造的千足金工艺品。李某回国后请人鉴定发现该产品黄金含量仅为910‰,并非所谓的千足金,李某遂向我国法院针对曼谷黄金饰品专卖店提起诉讼。关于本案,若李某选择适用泰国法律,法院可以支持;如果李某没有作出选择,而曼谷黄金饰品专卖店在中国也有相关经营活动,则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反之,该专卖店在中国没有相关经营活动,则法院应当适用泰国法。 注意:消费者合同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也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023-08-10 19:31:271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法条?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地区或者领土的社会政治结构应该由其本民自治的原则,即地域的自治权应该归属于其原著民。这一原则被确立为法条,可以从19字以上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中查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等。中国宪法arteny13”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准许和保障少数民族根据世界通用的民族自治原则,自治建立、实行民族自治,管理地方各项事务,保护本民族的合法权益。此外,十八大报告中特别指出要维护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贯彻落实少数民族自治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生活方式,加强少数民族统一的团结,健全国家民族区域自治体制,积极推动少数民族的发展。2023-08-10 19:31:342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现代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民事行为,为自己创设一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国家或他人对此只能消极的予以保护和尊重,而不能积极的予以干涉和妨碍。国际私法是在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上进行调整,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基本原则而不断扩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023-08-10 19:31:40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人民网》在《合同法》的立法经验一文中。第二条,《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即交易活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交易当事人只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共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决定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只有依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依《合同法》规定,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违背真实意思的当事人均有权撤销。合同自由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是以假定交易双方是合理的“经济人”,双方经济信息对称为前提的。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交易双方并不都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非都是合理的经济人,如果实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就会造成事实上不自由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现代法无不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扩展资料:《合同法》的订立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思自治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同法》的立法经验2023-08-10 19:31:515
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 法律适用 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 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 民事权利 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2023-08-10 19:32:111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哪些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2023-08-10 19:32:201
简述我国在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提升为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法律适用法》中共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条外,还涉及14种民事关系,现总结如下:第三条治法系法律适用法 一、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9种):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3种):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2种): 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适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摘自学法网)2023-08-10 19:32:40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空前扩大。
法律主观: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一)运用领域的扩展我国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则部分作出了宣示性的规定,并扩大到诸多非合同领域;另一方面,是放松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上拒绝了实质性联系标准,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而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另外,对某些涉及我国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采取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从而间接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扩展到代理、仲裁协议、信托、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侵权、 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在适用领域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在适用条件上也采取了放松的做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对意思自治原则只作出了宣示性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2007年《规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规定只是对合同领域具有约束力,并不当然适用于非合同的其他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总的司法解释。(二)运用的限制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限制是多方面的。第一,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6条作出了一般性的限制,即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运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领域选择法律,其他领域一概不能选择。第二,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9条作出了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所作出的限制,即不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还主要体现在直接适用的法、政策导向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三个方面。二、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2010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得到大幅扩张_。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里将结合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梳理和分析。三、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2023-08-10 19:32:461
意思自治原则是谁提出来的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2023-08-10 19:32:551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怎么举个例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2023-08-10 19:33:051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显著优点,其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其已成为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是由法院在与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在本质上与该合同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选用这一法律最合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给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体法原则 合同自体法原则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四)强制性规则必须适用原则 强制性规则,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可以撇开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反映尤为突出,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和减损,而是必须予以适用。2023-08-10 19:33:141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问题一: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问题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怎么举个例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问题四: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表达各自的要求,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问题五: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则相应的,由于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状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问题六:意思自治原则它主要是指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是对还是错 你好!对。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问题七: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意思???? 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八:什么是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据考证,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一事实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人认识的不确定性和可错性,这一原则赋予了人们选择的自由和机会。而意思自治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选择自由的尊重既是契约自由的关键,也是保证社会进步的源动力。“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1]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利益的决定因素的排列顺序应为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选择的重要性。意思自治思想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将意思自治原则提到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高度来看待,换言之,罗马法虽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思想才得以广泛传播。由于私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因此私法自治就主要表现为意思自治。从另一方面来说,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思自治还与市民社会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的。“在私法范围内, *** 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 *** 参与。”[2]私法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3],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 问题九:称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意思自治原则,是_______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或 当事人自愿原则,或称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2023-08-10 19:33:211
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你是如何理解这个原则的?
法律主观: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这样一个限度内。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力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力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他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是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自由却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力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意思自治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2023-08-10 19:33:29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指依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支配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就应当以他们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2023-08-10 19:33:361
请解释一下国际私法中的特征履行说?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61杜摩林提出。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 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61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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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原因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发展史来说,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以亚当61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经济学说的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诘难与批评,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康德认为:“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这样一个限度内,即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的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妨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使各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界限。”对自由限制的主要途径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是通过法律才得以固定下来的,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的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权宣言》也认为行使各人的自然权利的“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当然,国家权力对个的自由的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为在阶段社会中,个体的利益和要求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的利益相结合,才能形成为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普遍的社会利益。这种民事不但不会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反而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就是明证。这也正是国家必须把自由民事活动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的主要原因。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合同准据法经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目前国际上已无太大争议,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的扩张适用。在不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在于:(1)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2)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3)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的行使管辖权的机会。(4)回避主权者意志的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展现出广阔的前景。在合同自体法中,人们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它的补充,已被广泛接受。基于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在19世纪初提出来的一种名为“适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doctrine)的冲突法学说。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 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决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的“当事人意图”和“最密切联系”的规则,实际即“适当”原则的具体化,是为确定“适当”的准据法所提供的准绳。它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固性和封闭性。“适当法理论”的形成和演变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公正与合理精神的追求,为正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它以其特有的体系、原则和方法,在学说林立的冲突法学说领域独树一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各国的冲突法产生着愈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意义和价值是如此受到人们的肯定和重视,以致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冲突学说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可以概括地说,不论在自由意志可以起作用的领域,还是在不包含意志因素的领域,适当法都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除合同和侵权领域外,适当法在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所有领域,如无体财产的转让、遗嘱的处理、婚姻的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制度等领域也都是适用的。从发展趋势上看,适当法所适用的领域在逐渐扩大。从另一角度讲,适当理论是对意思自治原则补充的的完善与发展。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在继续发展着,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因为,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2023-08-10 19:33:47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即一经当事人同意,契约即正式成立。“契约自由”就是从“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平等、自由的呼声愈来愈高,意思自治理念也逐渐发展成熟。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最重要的基本理念。,继续传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在法典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被赞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一)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二)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三)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2023-08-10 19:33:541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那些
法律主观: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为准则、是法院对法律解释和补偿的依据、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在民法的构件中,公平原则是其最为基本的原则规定。其主要是公平原则是对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加以维持,是法律立法成为人们所信赖、支持与维护的根本保障。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2、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3、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法律客观: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平等原则的意义:1、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2、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3、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二、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但是,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的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2、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1、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2、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诉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2023-08-10 19:34:121
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
二、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应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出现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合同领域,且在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为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最密切原则则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补充,如在我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各国对于涉外合同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方式、时间、范围等仍有不同的规定。 目前,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应用的国家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中,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合同的法律一般有两种,最重要的是民示选择,另一种为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以文字或口头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受案法院根据其管辖权选择条款、合同条款、案件事实等推定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来确定准据法。 从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国家公约都采用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明示选择具体明确,便于法院审判的具 体操 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明示选择除了书面选择这种形式之外还存在口头选择这种情况,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对口头选择是否可以进行明确规定,但口头选择存在一个很大缺陷即举证极为困难,因此,口头形式的法律选择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所为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等所显示的意思确定合同准据法。但是,这种默示选择是法官根据相关条件由其主观推断出来的。法官作为非当事人,在选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应用,主观色彩过于浓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原则的初衷。此外,由法官选择法律适用,易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影响法律适用和审判的公正。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非合同领域的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出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已经不仅局限于合同领域,而且开始向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渗透。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应用 传统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一直局限于合同领域,没有涉及侵权领域,侵权领域一直采用古老的行为地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在侵权领域也引入了许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很多国家在涉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合同之债,使用产生债之事实出现地国家的法律,但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使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此外,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上述各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当事人只能在确定范围的法律中选择适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进行限制,体现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一方面,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赋予受害方的单方面的选法自由,使得受害人可以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限制致害人的选法自由,给予受害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来选择准据法,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另一方面,把受害人所能选择的空间限制在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现了法律的控制作用,从侵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来限定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对受害人选择的法律进行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体现了法律的调控职能。此外,在侵权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受到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约束,与合同领域相比,这种限制更加能够得到保证。至于特殊侵权,比如产品责任侵权、人身名誉侵权等,将选择范围扩大到有实质联系的连接点,将拓宽选择范围,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选法自由。但是这些连接点必须符合法院地法的公共秩序,否则将不允许适用。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结婚手续等方面都做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在这两方面没有选择权。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才具有自主选择法律的权利。该法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此外,当事人选择法律还必须是善意和合法的,以避免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便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也即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在婚前约定的准据法。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夫妻财产,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无此种协议选择的法律时,依结婚时支配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15条规定,“l.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依结婚时适用于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2.夫妻可为他们的婚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选择:(1)夫妻一方所属国家的法律,(2)夫妻一方有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在其条文中规定得更为详细,首先在第52条明确规定婚姻财产适用配偶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指出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结婚后准备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配偶一方的法律,其次在第53条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时间和所选择法律的有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夫妻财产制问题在一定程序上会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在允许配偶双方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准据法时顺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防止配偶双方利用意思自治恶意逃避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为经济服务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有什么样的经济就有什么样的意思自治。 因此,我们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它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领域,完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在相关立法中,我们应借鉴 其它 国家的先进 经验 ,完善当事人意思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结果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2023-08-10 19:34:181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条
问题一: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二:简述我国在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提升为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法律适用法》 *** 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条外,还涉及14种民事关系,现总结如下:第三条治法系法律适用法 一、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9种):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3种):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2种): 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适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摘自学法网) 问题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怎么举个例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问题四:我国法律适用领域内哪些法律规范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不知道 问题五: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问题六:为什么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七: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意思???? 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八: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九:18. 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协议 不知道你的这道题是不是司考题,如果是单选,我选择D,如果是多选,我选择ABCD。因为根据《民诉法》第244条,只有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的合同是属于专属管辖,也就是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履行地在国外的话那么是可以自主选择的。。。而D的话就简单了,就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典型的属地管辖。。。 希望可以帮到你。。2023-08-10 19:34:251
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2023-08-10 19:34:49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问题一:意思自治原则它主要是指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是对还是错 你好!对。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问题二: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三:称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意思自治原则,是_______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或 当事人自愿原则,或称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问题四:当事人自愿原则,或称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意思自治原则,是_______最基本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或称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问题五:格式合同对意思自治的影响 公平协商、意思自治是契约的精神。但公平和效率有时候会发生冲突,为了增进效率,产生了格式合同。一般见于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销售之中,格式合同往往由合同地位强势一方拟定、提供。 格式合同在增进了效率,便利了合同双方的同时,也很大的限制了弱势方在合同中得议价能力和协商空间。 格式合同一般由一方提供,另一方不能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因此合同大部分条款,甚至是全部条款只体现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表示。 但非合同提供方有时候在一些关键条款仍然保留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如价格、数量、规格、日期等。 问题六:这句话正确吗 对于商法中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因此,在当事人约 通常在民商事法领域,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 但在合同法领域,比较特殊。虽然原则上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很多方面限制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因为劳动者通常与用人单位相比是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自由约定通常结果是不利于劳动者)。 比如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提前60天或提前90天来排除这个条款,因为这样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问题七:什么是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据考证,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一事实及由此所决定的个人认识的不确定性和可错性,这一原则赋予了人们选择的自由和机会。而意思自治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和选择自由的尊重既是契约自由的关键,也是保证社会进步的源动力。“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1]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利益的决定因素的排列顺序应为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选择的重要性。意思自治思想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将意思自治原则提到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高度来看待,换言之,罗马法虽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思想才得以广泛传播。由于私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因此私法自治就主要表现为意思自治。从另一方面来说,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思自治还与市民社会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的。“在私法范围内, *** 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 *** 参与。”[2]私法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3],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 问题八: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九: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则相应的,由于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状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问题十: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 合同法有规定,约定不明的要签订补充协议,也就是重新协定。 2.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023-08-10 19:34:561
前夫叫我听夜空中最亮的星,什么意思自治原则
看看歌词就行了。夜空中最亮的星 能否听清那仰望的人 心底的孤独和叹息夜空中最亮的星 能否记起曾与我同行 消失在风里的身影我祈祷拥有一颗透明的心灵和会流泪的眼睛给我再去相信的勇气越过谎言去拥抱你每当我找不到存在的意义每当我迷失在黑夜里夜空中最亮的星请指引我靠近你夜空中最亮的星 是否知道那曾与我同心的身影 如今在哪里夜空中最亮的星 是否在意是等太阳升起 还是意外先来临我宁愿所有痛苦都留在心里也不愿忘记你的眼睛给我再去相信的勇气越过谎言去拥抱你每当我找不到存在的意义每当我迷失在黑夜里夜空中最亮的星 请照亮我前行我祈祷拥有一颗透明的心灵和会流泪的眼睛给我再去相信的勇气越过谎言去拥抱你每当我找不到存在的意义每当我迷失在黑夜里夜空中最亮的星请照亮我前行夜空中最亮的星 能否听清那仰望的人 心底的孤独和叹息2023-08-10 19:35:021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在第几条
法律主观:《民法典》的原则有六个: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23-08-10 19:35:091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吗?
是的,民事法律最讲究的就是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真实!是的,民事法律最讲究的就是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就是第一原则。是的,民事法律最讲究的就是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真实!是的,民事法律最讲究的就是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就是第一原则。2023-08-10 19:35:181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含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该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学者杜摩林提出。他认为对合同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时,法院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这个主张即是形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该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实际运用,许多国家冲突法都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有的国家对此原则的运用加上了一定的限制。有的国际公约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扩展资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思自治原则2023-08-10 19:35:493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是的。事法律最讲究的就是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就是第一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 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 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由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023-08-10 19:36:031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现代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民事行为,为自己创设一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国家或他人对此只能消极的予以保护和尊重,而不能积极的予以干涉和妨碍。国际私法是在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上进行调整,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一项基本原则而不断扩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2023-08-10 19:36:171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一)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二)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三)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四)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三、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2023-08-10 19:36:241
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分析: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023-08-10 19:36:311
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允许当事人任意
法律解析: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 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解析: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 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023-08-10 19:36:531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一)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二)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三)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四)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三、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2023-08-10 19:37:071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法律主观: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私法领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2023-08-10 19:37:241
国际私法法律意思自治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 法律适用 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 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 民事权利 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23-08-10 19:37:331
什么是意思自治
法律主观: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一)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二)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三)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四)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三、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023-08-10 19:37:51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一: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二: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显著优点,其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其已成为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首要的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合同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是由法院在与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在本质上与该合同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选用这一法律最合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给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自体法原则 合同自体法原则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它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四)强制性规则必须适用原则 强制性规则,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可以撇开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反映尤为突出,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和减损,而是必须予以适用。 问题三:(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的方式和范围 充分的解释是,国际私法中,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法律时,选择适用法律的形式和适用法律的范围。 问题四:意思自治原则在哪些涉外民事领域得到适用 金钥匙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为你解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只能体现在国际私法中的合同领域,也就是我国所说的涉外合同法律选择适用的领域,有些类似国内诉讼管辖法院,只不过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是法律适用。 问题五:国际私法学--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现行有效的 答案:D 解析: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2、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3、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4、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示选择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5、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而“冲突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6、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一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用后一种做法,一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7、合同当事人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当排除反致的适用。所谓的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应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5条规定:“凡适用依本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因此,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反致制度被普遍排除。 问题六:意大利孟西尼提出的国际私法三大原则是什么? 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023-08-10 19:38:071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 法律适用 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_。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 民事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 民事权利 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23-08-10 19:38:201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人民网》在《合同法》的立法经验一文中。第二条,《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即交易活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交易当事人只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共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决定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只有依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依《合同法》规定,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违背真实意思的当事人均有权撤销。合同自由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是以假定交易双方是合理的“经济人”,双方经济信息对称为前提的。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交易双方并不都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非都是合理的经济人,如果实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就会造成事实上不自由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现代法无不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2023-08-10 19:38:291
请教一下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08-10 19:38:393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法律主观: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豍。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2023-08-10 19:38:531
意思自治原则和自愿原则
法律主观: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这样一个限度内。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力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力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他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是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自由却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力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二、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民法的 基本原则 ,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三、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 合同 后可请求 违约金 。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23-08-10 19:3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