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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题训练,附知识点讲解

2023-08-12 09:13:32
可可科科

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难度较低的科目,对此首次报名的考生,一般会从该科目开始学起,下面深空网针对《经济法基础》出几道习题考考大家,看看正确率怎么样。

《经济法基础》|不定项选择题

一共5道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仲裁协议随之失效

B.仲裁协议应当书面形式订立

C.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

D.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愿达成

2.甲、乙因夫妻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B.该案件不应该公开审理

C.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D.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间为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借款期限目满后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王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21年11月1日之前

B.2021年12月31日之前

C.2022年12月31日之前

D.2022年11月1日之前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A.租赁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监护权归属纠纷

D.离婚纠纷

5.下列争议解_方式中,适用于解_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题目答案

1.答案:A

【解析】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_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答案:D

【解析】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价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债务届满时间为年12月31日,债务人李某

未归还借款,债权人王某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3年自此开始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4.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婚烟、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

5.答案:AB

【解析】仲裁、民事诉讼属于平等主体解_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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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是什么

经济法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实践:经济法的实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应用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经济规则和经济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监管制度、合同制度等。经济法律风险:经济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风险、诉讼风险、经济犯罪风险等。总之,经济法基础是指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律实践、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对于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律规则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023-08-12 03:42:421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重点与难点 一、经济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肯定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不能独立实施的才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方胁迫导致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谁的利益均属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③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八、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适用于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九、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十二、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十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1)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或裁或诉原则。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5)判决、裁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08-12 03:43:041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自由竞争原则、保护产权原则、公正公平原则。1、法治原则:这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法治原则强调的是依法治国,确保各种经济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运行。2、自由竞争原则:经济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竞争不仅是行业竞争力的源泉,也是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自由竞争原则保障市场活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任意垄断和不正当的集中。3、保护产权原则: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产权保护,因此保护产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这里的产权指的是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在经济社会中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4、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市场活动和经济生活发展的核心,保障公正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之一。这个原则指的是基于法律和道德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经济活动,避免滥用权力或利用资源压制弱势群体。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经济法是国家的权力调整经济生活的运行规则,包括对经济发展的方向、方式和范围的规定,以及对经济主体及其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其工具包括民商法、劳动法、金融法、物权法、土地法等。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市场经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宏观经济法,指国家行为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法律;二是微观经济法,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产权、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方面。
2023-08-12 03:43:132

实用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律基础是什么专业

实用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律基础是法学专业。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显示,法学专业主要需要学:实用法律基础、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经济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等。专业,是“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各个专门领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分工需要而划分的学业门类,是大中专院校为了满足社会分工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
2023-08-12 03:43:5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2023-08-12 03:43:591

《经济法基础》真题练习,附知识点梳理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最后阶段,目前这种状态,考生们基本上都是以做题训练为主,下面深空网给大家出几道历年真题,看看正确率如何。初级会计历年真题训练《经济法基础》 | 多选题一共5道题~1.属于税法要素的有(  )。A.纳税义务人B.税目C.征税对象D.税率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C.个人转让自用3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D.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00元的3.下列项目中,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A.事业单位B.外商投资企业C.私营企业D.个人4.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A.奖励决定B.记过决定C.任命决定D.免职决定5.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A.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B.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C.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D.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下面是答案做完之后才能看哦~1.答案:ABCD【解析】税法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2.答案:BD【解析】:(1)选项A: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选项C: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选项D: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3.答案:ABCD【解析】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个人也是车船税的纳税人。4.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D均为内部行政行为应该通过申诉解决不可诉不能议。5.答案:BCD【解析】选项A: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23-08-12 03:44:391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是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活动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关系,还会有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市场经济一经产生,便成为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这种经济体制的趋同,一方面表明市场经济具有极强的吸纳能力和兼容能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经济模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23-08-12 03:44:562

经济法基础是考什么证的

以下6种考试所取得的证书需要考《经济法》:1、中级会计师需要考《经济法》;2、注册会计师需要考《经济法》;3、注册税务师需要考《税收相关法律》,其中含经济法内容;4、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考《经济法》;5、企业法律顾问需要考《民商与经济法律经济分册》含经济法内容;6、司法考试含经济法《卷一》含经济法内容。  初级会计证经济法考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作为基础性的科目考核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与会计相关的政策有关。主要是考核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考生可以通过联想和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考生考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这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当中,经济法基础,比较侧重于专业知识、基础内容。初级会计实务,侧重于实际操作、数据处理方法。
2023-08-12 03:45:051

经济法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耦合、社会公共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以及国家对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重大转换。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扩展资料: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二、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宏观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方式:1、直接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2、间接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三、宏观调控的原因1、公有制决定了社会各部门、各企业及劳动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2、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3、执政党有能力统一全国人民的意志。四、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决策原则凡是关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应当统一归属于国家的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在拟定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行政法规后应当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2、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平衡原则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宏观经济调控则是要解决这种不平衡。3、协调原则4、引导鼓励原则5、预期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调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8-12 03:45:303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定义包括:1、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政府全面介入人民的经济活动,还有就是产国有,要生产什么、生产方式、如何分配等都由政府决定;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政府基本上不介入人民的经济活动,人民拥有私有财产权,生产与消费也有自由决定权;3、混合经济制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经济制度,世界各国大多实行混合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相通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023-08-12 03:45:561

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   3、主体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1)经济决策主体;(2)经济管理主;(3)经济实施主体。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复杂性。(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歧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个体户与承包户。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5)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其具有权利和利益的内在一体性;权利和义务的一体性;义务的纵横一体性;行为或不行为、履行或违反义务后果之奖惩一体性等特性。其具体内容有:(1)经济职权。(2)经济职责。(3)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4)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经济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经济职权和职责,包括规划、决策、审核、批准、命令、指挥、协调、执行、许可、确认、免除、撤销、检查监督、褒奖、处罚等权责;(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3)其他权(力)利义务。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给付权(力)利义务,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力)利义务、知识产权、人格和身份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无非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经济干预行为。(2)经济干预行为所及的物。(3)科学技术成果。(4)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可从几下方面简要阐述:(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3)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分歧   *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仅仅涵盖公有制领域):(1)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是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得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合法和非法行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灾难)。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种强制措施。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   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应采取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惩恶扬善”法治模式的当然要求   具体到经济法律保障制度中,就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惩恶)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扬善)的结合。   (二)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标本兼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扬汤止沸,勿如釜底抽薪,治标不如治本,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标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实质所在,才是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实质要求。所以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重要手段的法律保障,在构建时,一定要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惩罚“与”奖励“并举,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保护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的规定性。   2、 国家的强制性。   3、 义务的违反性。   4、 因果关系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原则   法律责任是制度,是范畴,更是资源。因此,法律责任这一资源在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 资源共享原则。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责任资源属公共法律资源的范畴,由各法律部门共同拥有,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把它当作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二是法律责任资源由各法律部门共同使用,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对之作独占使用。拒绝、阻挠、干涉、妨碍其他法律部门使用法律资源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次分明。(2)形式多样。(3)结构合理。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责任主体。2、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3、 行为的违法性。4、 损害事实。5、 因果关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类。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措施。   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继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四、经济法律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遵守法律成绩显著或为非法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鼓励。   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两类。   物质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经济鼓励措施。   荣誉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精神鼓励措施。   在我国,物质奖和荣誉奖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2023-08-12 03:46:031

学经济法基础,不知道从哪里下手怎么办?

经济法基础是很基础实用的一门课程,学习起来并不困难,可是很多人一看书就头疼,一背法律条文就犯困,看了背了还是记不住!觉得非常熟悉就是不会做题。其实说到底还是方法不对。这里提几条简单易行的建议,帮助大家学好初级经济法。1、熟悉教材目录,对整本书的学习和考试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2、听老师讲课的时候按照老师的节奏走,需要做笔记的地方记得做笔记,在重点的地方记得用不同的颜色笔做勾画。3、自己善于思考回忆总结。老师每讲完一章,再次翻到目录,根据目录回想这一章节的重点内容。把这一章节回忆完成,再翻开书,看看还有没有不熟悉或者遗漏的知识点。4、每学完几章,可以自己思考,尝试着自己寻找这些章节的共同点和内在联系或者区别,不断总结思考,不断重复前面的知识点。5、做题方面。可以选择一本习题册作为练习题,在学习章节的时候就练习。等全部课程学完就开始做整套的模拟题,熟悉考试的节奏。经济法到底是一门背诵多于计算的学科,所以背是必不可少的,写是逃不掉的~只有不断地复习前面的,才能做到不遗忘。多思考,多总结,经济法基础是真的很基础的。经济法基础其实不难,基本都是理论记忆的知识偏多,建议可以先看一遍书,然后自我总结一下知识点,可以提高再次记忆的能力,平时的章节练习可以多做做,错题一定要自己去纠正去书上找,模拟卷在你看完两遍书左右也差不多可以做了,考前几天建议历年真题一定也要做,可以提高通过率。最后自我约束能力一定要有,基础实在不行自觉性又不高的学生,还是可以考虑一下和朋友一起学习,毕竟这样身边也会有人和你一起学习,可以提高动力。
2023-08-12 03:46:104

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有何区别

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的区别在于:著作人不同、内容不同、面向的对象不同。一、著作人不同1、《经济法基础》是2007年11月1日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图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2、《经济法概论》是2013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磊、杨文明。二、内容不同1、《经济法基础》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2、《经济法概论》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三、面向的对象不同1、《经济法基础》是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考试大纲对相应科目的考试辅导教材进行了修订后出版发行,以帮助考生和相关人员学习理解考试大纲内容。2、《经济法概论》试图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用简单的方式表述,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便于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2023-08-12 03:47:125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什么?A 宪法 B 经济法 C 民法 D 行政法规 请举例或解析下~谢谢

C,宪法主要是规范国家机关的;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中不能完全适用市场规律的事务进行调整;民法是才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自治(自由市场和自由价格),民法正是充分保障公民在经济领域进行自主活动的法律;至于行政法规,一方面范围太广,并非所有行政法规都与市场经济相关,另一方面即使相关也和经济法一样只是在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形之下发挥作用。
2023-08-12 03:48:046

关于“经济是法律的基础”不太理解。

你要具体参考可以参考《法理学》“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相关解释。这里可以谈一下自己的见解,算是从理论上思考一下这个问题。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制定并认可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他的作用在于反映统治阶级的意识。那么这样法律就必然要对社会、生活、经济产生影响。好的法律对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恶的法律则是消极的。而法律与经济,法律是开展经济的保障,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而经济没有滞后性,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生活规律,经济具有逻辑性,经济也有自身的机制(机制就是具有自身的调节性,这种调节性并不受任何的控制,市场经济,走的是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而经济的属性也是经济相较其他学科具有自身的属性。总之,经济是活的,是难以捉摸透他的发展趋势的,而法律是死的,它具有严格的要求,是可以被预测的。“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外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上面这句话主要的意思就是法律虽然是死的,相对于经济仍是可以控制的,法律可以通过自身去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见法律的全面性。希望能帮到你~~
2023-08-12 03:48:315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试题试卷答案,急急急急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  A.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构  C.企业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  7.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B.公司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C.公司内、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D.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  A. 20人 B.30人C.40人 D.50人  9.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 )。A.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B.按低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C.按等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D.按小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10.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00天 B.60天C.90天 D.30天  11.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20年 B.15年C.10年 D.8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起算日是( )。  A.批准日 B.申请日  C.公告日 D.开始使用日  1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  A.自然人 B.事业单位  C.团体 D.机关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一倍 B.二倍C.三倍 D.四倍  15.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1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17.审计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 )。  A.双重领导 B.审计署垂直领导C.同级政府领导 D.审计委员会领导  18.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 )。  A.会计制度 B.会计关系C.财务管理 D.资金流向  19.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其做出裁决意见时按照( )。  A.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检察院的意见 D.法院的意见 20.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节 B.判决  C.公开 D.不公开  二、多项选择题  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  2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  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3.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  A.发明人、设计人 B.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C.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D.专利产品的生产者E.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2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禁止经营者进行任何有奖销售活动E.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  A.内部监督 B.外部监督C.部门监督 D.行业监督E.个人监督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27.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  2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9.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30.行政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四、筒答题(计20分)  3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2分)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2.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6分)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3分)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3分)  33.政府采购的方式。(8分)  答: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的采购方式;(1分)邀请招标方式;(1分)  竞争性谈判方式;(1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分)询价采购方式;(1分)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1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计30分)  34. 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  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35.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6.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试卷代号:260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参考)  2011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C 2.A 3.C 4.B 5.D6.C 7.D 8.D 9.A 10.C11.C 12.B 13.A 14.A 15.C16.A 17.A 18.B 19.B 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21. ABC 22. ACDE 23. ABC 24. ABCE 25. AB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错误。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27.错误。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28.正确。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如果是大件商品经营者还要承担运输费用,这是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29.错误。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0.错误。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
2023-08-12 03:48:462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经典理念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如果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这种情形下,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国家调节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这些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者操纵市场,严重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的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而且,财团实力的膨胀,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领域渗透,国家政权于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财团所控制,成为服务于财团利益的机器或工具。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是制定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来取缔垄断组织,限制垄断的发展。最早的反垄断法由此得以产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1892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单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日益深重的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改而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他们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国家的经济集中限制私人垄断财团,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诸如通过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尔等,防止市场竞争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坏: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和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宜被私人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制订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人的经济决策;运用金融、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规范格式合同,兴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实力被滥用;强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福利社会”:通过诸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政府间政治组织或经济组织,在国际上实行联合干预;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以国家的名义和形式开展经济协作和竞争,等等。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特性差异较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于是有的法学家将它命名为“经济法”。(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众所周知,德国挑起和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大力推行经济管制的战时经济政策,将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当时德国建立了战时工业委员会和战时原料管理处。战时工业委员会负责分配政府订货和管理军需生产:战时原料管理处后来升格为原料管理局,由它监督原料分配并支持重要原料的生产,统管的原料最多达到约三百种。德国在战时还控制居民生活,设立了帝国粮食局和帝国服装局,帝国内政部还下设了帝国采购公司等特殊企业,负责对粮食、服装、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分配。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的对煤炭和碳酸钾制造工业实行国家管制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一立法动向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掀起了研讨经济法学的热潮。这样,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伴着经济法学一起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法又得到长足的发展,以致达到了相当发达和完备的程度。
2023-08-12 03:48:551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2023-08-12 03:49:222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扩展资料: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8-12 03:49:334

法律基础是什么?

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2023-08-12 03:50:152

经济法基础应该怎样学

1虽然重要知识点不变,但会结合不同的新的案例进行考查,也会变化出题角度。因此我们要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新教材下发前重点学习基础部分内容,新教材下发后着重学习教材变化的部分。2通读一遍教材,第二遍的时候结合大纲区分重点,尤其涉及条件、金额、时限等条款要牢记,比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各自的成立条件,表决条件,上市条件等等。3另外经济法不是税法。某年经济法教材通篇都是税法,但是考的和税法没一点关系。如果现在还是这种情况,复习时要特别注意,不要做无用功。4经济法基础科目有大量机械性需要记忆的内容,想要不背就通过考试肯定是行不通的。5考生既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又要学会把记住的知识灵活运用,还不能忽略平时反复巩固多练习。
2023-08-12 03:50:264

经济法包括几个部分

法律主观: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 法规 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 经济纠纷 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
2023-08-12 03:52:431

经济法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2023-08-12 03:52:531

法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1、法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法治经济,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2、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2023-08-12 03:53:092

法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2023-08-12 03:53:181

经济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律分析经济法是法律规定一国经济行为的所有法律的总称。一切经济活动,如买卖商品,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和个人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都将受到经济法的限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分类:国家在经济组织过程中调节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法、个人投资法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包括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国家管理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国家在经济调控中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包括金融法、税法、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调整的重点始终是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确保经济关系的正确建立和有序发展,形成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与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经济法在调整整个社会和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其自身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本位法。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3-08-12 03:53:405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8-12 03:53:591

经济法基础与财经法规有什么区别?

经济法基础是初级职称的课程,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资格的课程。前者的重点内容是税法以及合相关法律,后者的重点内容则是会计行业的基本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 考会计证看经济法基础是不行的,因为财经法规和经济法基础的书本内容几乎完全不一样。
2023-08-12 03:54:061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章综合题

五、综合题 1、2005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经理人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5年7月初,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业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B企业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C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C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B企业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业名义向B企业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该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B企业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B企业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C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另一种清偿顺序:可用甲从C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C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解析: 2、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答案: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3、甲、乙、丙三人于2004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2004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5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A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然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5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手续;丁向甲交付了8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6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6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023-08-12 03:54:131

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经济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其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不改变旧的经济制度,生产力就不能发展时,必然会爆发社会革命。社会革命的结果是推翻旧的经济制度,建立新的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政治、法律、文化、思想等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也会发生变革。
2023-08-12 03:54:231

简述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规范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2023-08-12 03:54:33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8-12 03:54:434

如何认识和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 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 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 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 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 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 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 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 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8-12 03:54:531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有哪几个?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扩展资料:经济法的一般作用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基本原则
2023-08-12 03:55:044

经济法基础和经济学基础是不是一样

不一样。经济法基础讲的是和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经济学基础讲的是经济的基本理论。
2023-08-12 03:55:201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 一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2005年调整)。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年多选题)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4)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   ①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2023-08-12 03:55:391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023-08-12 03:55:481

经济法与经济法基础的区别?

经济法基础是考会计技术专业证书的时候的课程,经济法概述一般是大学或自学考试所设的课程,里面的内容略有不同,经济法基础中税法所占比重大一些,概述中税法只是税收征管的内容,还包括公司法呀,合同法呀,会计法等,但基础中都没有这些,买书看你想做什么用了
2023-08-12 03:55:554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 (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经典理念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如果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这种情形下,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国家调节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这些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者操纵市场,严重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的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而且,财团实力的膨胀,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领域渗透,国家政权于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财团所控制,成为服务于财团利益的机器或工具.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是制定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来取缔垄断组织,限制垄断的发展.最早的反垄断法由此得以产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1892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单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日益深重的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改而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他们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国家的经济集中限制私人垄断财团,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诸如通过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尔等,防止市场竞争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坏: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和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宜被私人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制订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人的经济决策;运用金融、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规范格式合同,兴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实力被滥用;强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福利社会”:通过诸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政府间政治组织或经济组织,在国际上实行联合干预;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以国家的名义和形式开展经济协作和竞争,等等.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特性差异较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于是有的法学家将它命名为“经济法”. (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众所周知,德国挑起和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大力推行经济管制的战时经济政策,将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当时德国建立了战时工业委员会和战时原料管理处.战时工业委员会负责分配政府订货和管理军需生产:战时原料管理处后来升格为原料管理局,由它监督原料分配并支持重要原料的生产,统管的原料最多达到约三百种.德国在战时还控制居民生活,设立了帝国粮食局和帝国服装局,帝国内政部还下设了帝国采购公司等特殊企业,负责对粮食、服装、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分配.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的对煤炭和碳酸钾制造工业实行国家管制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一立法动向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掀起了研讨经济法学的热潮.这样,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伴着经济法学一起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法又得到长足的发展,以致达到了相当发达和完备的程度.
2023-08-12 03:56:031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扩展资料: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8-12 03:56:121

法律的基础是什么,基础的法律又是什么?哪位大大知道啊,先谢过了!

  《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2)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作用:  一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我国法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2023-08-12 03:56:314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动态的,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扩展资料:经济法的主要特点1、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2、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3、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4、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基本原则
2023-08-12 03:56:42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2023-08-12 03:57:111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为财产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保护、约束等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经济性和利益性质。2、需要依法进行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中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规制度,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加以制定和调整,从而达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3、具有双向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有双向性的法律关系,由于它通常是一个合同中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它具有对等性和平等性。4、具有多样性: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或不同的经济活动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将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5、具有综合性:经济法律关系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规则的制约和调整。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规则来进行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秩序,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1、合同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的重要形式。合同关系是指在经济合同中涉及到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的履约关系等法律关系。2、金融关系: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关系涵盖了各种金融交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货币、证券、银行、信托等多个方面。3、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关系涉及到各类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4、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涉及到的工资、福利、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关系,属于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关系。5、税务关系:税务关系关涉国家税收政策,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关系,贯穿了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对经济主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23-08-12 03:57:191

经济法律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2023-08-12 03:57:583

初级经济法主要考啥呢

经济法部分涉及的内容还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对经济法涉及的各基本问题做出科学、透彻的阐述,以期对我国法学的发展有所建树;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概念和各相关范畴,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扩展资料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8-12 03:58:086

电大经济与法律基础讨论,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来源,中大网校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2023-08-12 03:58:331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

法律主观: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 法规 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 经济纠纷 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8-12 03:58:391

如何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 (一)宗旨的含义 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由此可见,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亦即经济法的目的,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有些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目的或意图。近来,有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任务",综观其全文,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任务与经济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把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较,从中发现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学界关于价值和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可知,价值强调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的色彩,而宗旨强调的是人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的色彩。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宗旨的体现,因为经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经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经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经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规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向经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保证经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经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经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经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一)对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
2023-08-12 03:58:492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法的渊源指的是答案在哪

法的渊源指的是( )。 C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电大形考平台的各种作业我们都可以做
2023-08-12 03: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