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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分析:社保费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也不能拒赔

2023-08-22 1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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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分析:社保费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也不能拒赔

  马某原是山东省德州市某药业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日调至当地针织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2日,原单位药业公司为马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31日马某因工死亡,针织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分8次为马某补缴了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4月21日,马某被认定为因工伤亡。但当其亲属向县社保机构申请工亡补偿金时,上级社保机构给该县社保机构批复为:“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于是,马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社保机构立即支付马某工亡赔偿金,第三人针织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

  被告社保机构辩称,马某调动期间其欠费已达一年之久,应视为新参保职工,对其工亡依法不应该支付保险金。

  第三人针织公司辩称,2010年12月22日马某在原单位办完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后,并没有及时转给针织公司,后来在针织公司办理保险过程中马某出事,针织公司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针织公司在马某工亡后6个多月、工伤认定后4个多月才将工伤保险费补缴至马某死亡之时(2011年1月),故死者亲属请求被告社保机构支付工亡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死者亲属要求针织公司担责,因不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2012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死者亲属不服,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德州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被告的上级社保机构,而且当地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当地社保机构长期认可,已经形成惯例,遂认为本案中社保机构拒绝支付保险金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县社保机构及其上级社保机构同意支付工亡赔偿金,并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该案以死者亲属申请撤诉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德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行政给付属于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本案中,当地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社保机构长期认可,已形成惯例,作为参保职工家属以及参保单位第三人,对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具有合理期待,社保机构应当支付保险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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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拓展资料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保护原则
2023-08-22 11: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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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一个制度,是指在无权处分中,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是善意,那么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第三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也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该物原来的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该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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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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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还是仅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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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四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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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简单的说,是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鉴于行政主体能够凭借行政权单方获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赖保护主要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可信赖的期望利益)。严格的讲,信赖保护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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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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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护人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整体上来说,其实一、什么是信托?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它是由一定的法律架构下的信托机构来管理资金,信托机构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不同的金融资产,并将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信托资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的财产,也可以是企业的财产,或者是其他机构的财产,信托机构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二、信托的类型信托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私募信托,它是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信托;第二种是公募信托,它是由公众投资者组成的信托;第三种是特殊信托,它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组成的信托。三、信托的优势信托的优势有很多,首先,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目标,为其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其次,信托机构可以提供灵活的投资策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信托机构还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四、信托的风险尽管信托投资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的是信托投资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指的是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带来投资损失;流动性风险指的是信托投资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五、如何管理信托投资风险要管理信托投资的风险,首先要明确投资的目标,根据投资的目标,确定投资的组合;其次,要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投资组合符合投资目标;,要定期监测信托投资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应对市场变化。六、总结总之,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它是由一定的法律架构下的信托机构来管理资金,其优势在于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目标,为其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要管理信托投资的风险,需要明确投资的目标,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应对市场变化。
2023-08-22 11:42:251

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全面准确把握信赖保护原则,将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贯穿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各行政主体相互信任,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基本依归,以诚实信义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的要求,也是确立和提升行政主体的信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信赖的前提和基础。其二,法规范的溯及力禁止。法规范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连续性、可靠性、稳定性,故而法规范的溯及力一般是被禁止的,即不得适用于施行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即使制定了具有“假溯及力”的法规范,也不得限制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其三,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行政主体如果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对违法的不利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对违法的有利行政行为(或称授益行政行为)不得一概撤销,而应遵守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的规则,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其四,行政行为的废止限制。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鉴于其后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且应当依法予以废止;但是,在废止行政行为时,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其五,公务员认真用好建议权(义务)(《公务员法》第54条);行政主体履行行政承诺,自觉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司法机关对同样的行政案例同样裁判并维护行政裁判的既判力等,均是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表现和适用。其六,“信赖保护条款”。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的原则,表现在现行政策和法规范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保护条款”的规定为例,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3)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43:026

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案例: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发出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生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2023-08-22 11:43:282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法律分析:不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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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  一、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  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无此前提信赖保护原则无从适用。通说认为构成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存在信赖表现  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三、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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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比较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的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真实信息等。两者的共同点是①都要求忠诚、守信,不反复无常②满足和保护信赖利益是二者的集中体现③诚实信用是信赖保护的基础不同点: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在公法领域,而后者为私法规范;②调整主体关系不同,前者当事人间地位不等,后者在平等主体间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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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给付权益对于受益人至关重要。尤其在行政救助中,救助或帮助是受益人生存保障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依靠,行政主体必须保障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的稳定性。其次行政给付和信赖保护均可以看作是一种利益的调整机制,只不过调整方法不同。行政给付通过积极的利益分配直接改变社会成员的利益占有状况,信赖保护原则则以利益可期性和稳定性的形成来确保公共负担平等。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实现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所期望的结果,还有一种是行政指导方因自身的信息或判断有误,无恶意地误导了被指导者,结果使被指导者遭受到重大损害。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予以补偿。扩展资料:行政法注意事项:行政审批可以是内部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的,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作出后,若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根据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改变或废止的决定之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保护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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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行为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2、特点不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最终的行政行为。3、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行政确认:它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4、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承认,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是允许行政相对人获得行为的权利或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许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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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一、什么是行政法1、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3、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司法、军事、外事、财经、文教、卫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二、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1、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构不一样。2、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3、概念上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应是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而部门规章则需要国务院,部门来决定,并且该部门规章不能违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4、高效原则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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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又叫适度原则,是说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损失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说,行政相对人处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但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处于社会公益必须更改,也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2023-08-22 11:45:591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构想

信赖保护原则是在行政法理论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被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所取代后,由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最先提出来的,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所接受。毫无疑问学者的学说为最终的制度构筑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行政法之所以至今尚未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与理论研究上的落后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中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并不重视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研究②,涉及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既不深入、也难称系统,与行政行为效力紧密相关的信赖保护原则更是少有问津。理论研究的落后阻碍了立法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加上中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中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成果和法律制度,并深入研究以尽快完善中国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在当下尤为紧迫。为在中国确立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如下构想:1.加强理论研究,大胆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为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借鉴不等于照搬,既要借鉴又要创新。理论研究不能离开本土文化,更不能脱离中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结合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探索出独具特色的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之路,方为良策。2.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都是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此做法值得借鉴,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总则性规定,在总则中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然后在分则中进一步细化有关具体制度,既系统又科学。3.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如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主要体现为对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设置必要的限制,因此要在行政法上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就要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中国立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实践中可撤销行政行为范围极其宽泛。无论是职权撤销还是争论撤销,立法上都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在机械的依法行政观念的支配下,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基本上采自由主义,结果是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确实的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无法得到提升。可见,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在中国是极不完善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在立法上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并将无效的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这是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③只有这样才能将无效的及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可撤销行政行为之外,科学界定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范围。然后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将可撤销行政行为区分为授益、负担及复效的行政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制度。行政行为的废止可参照撤销建立制度四点要求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相应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的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023-08-22 11:46:071

行政执法中为什么要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民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023-08-22 11:46:281

同里湖为什么拆

我有房产证,凭什么拆我别墅;抱歉,这里是景区"事件发生在苏州,被拆除的别墅属于中粮本源项目。建于太湖景区的核心位置,北面是九里湖,南面是同里湖,距离同里古镇的直线距离仅2公里。湖光山色,美如梦境,却没想到如梦一场。11月12日,业主忽然收到通知函,被告知:为实现对太湖核心景区的保护,部分房屋存在拆除风险。11月23日,业主收到房屋需拆除的通知函。始料不及的是,业主来不及跟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协商,赔偿价格也未谈妥,别墅已于11月24日、11月29日相继被强拆。强拆理由是:这批房源不符合2016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30)》,位于清查整治的范围之内。但业主觉得非常冤: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明明提供了政府部门批复的五证。另据媒体报道,在《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出台之前,中粮本源项目已经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就是说,业主的房产证确实合法有效,但别墅也确实位于景区规划范围,占用了公共资源,还真是两难。中粮本源项目的情况并非特例,苏州当地的绿地太湖城以及同里云水谣等项目的部分房源也被拆除。一边是公共利益,一边是私人住宅,究竟如何抉择?这两年中国已经把环保生态放在一个非常高的位置,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垃圾分类,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与房地产息息相关的城市群发展也是如此。 比如,长三角一体化的全称其实是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包括整个长江沿线所有的城市开发都秉持生态环保的理念。这是国家顶层意识,因此只要是冲击环境破坏生态的模式,必定会被阻止。这就是中粮本源项目别墅被拆除的大背景。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类似这些房子当初是怎么允许出让并拿到预售证和房产证的?这种现象全国各地都可能有,即类似于合规但不合法的土地出让模式。 我相信这些土地在之前就已经纳入生态保护的范围之内,是限制或控制开发的,但地方政府也好,开发商也罢,总能找到类似的漏洞,让地块进入合规开发的阶段,这也是最终都拿到了预售证及房产证的原因。我个人建议,此时此刻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该负的责任,联合开发商做好房源置换或者补偿工作,责无旁贷。本案该别墅区项目在2006年就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决定拆除这批别墅的是2016年出台的太湖总体规划,并且在总规划获得批复后,还从住建局获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部分业主还获得了房产证,被拆除的别墅是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完全合法建造的房屋。如今因为环保的整治,就被认定为“违建”,非常牵强,从“合法性”上说不通。本案的相关行政部门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相关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朝令夕改的政策,就把已经批准建造的合法房屋、已经发了房产证的房屋认定为违法。环保的整治也不能够“一刀切”,要从历史因素、合法性因素、对环境影响大小的因素综合考虑。环保“高压”不等于可以不讲方法,更不等于可以奉行简单粗暴的执法。强拆的行为违背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对于已经合法建造的房屋,因为环保因素需要拆除,要与业主充分沟通,经过业主的同意后,协商好补偿的数额再进行拆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而本案别墅遭拆除事件,事件中有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遵守国家法律,在执法活动中“一刀切”,把“合法房屋”当“违法建筑”,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业主合法取得的别墅进行强拆是严重违法的,另外本次事件中,业主并没有任何过错,强拆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政府方面承担。对于拆除的合法别墅也不能按照当时购买时的价款进行补偿,而应当参照目前周边类似别墅的市场交易价格。首先,要判断《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中粮本源项目的房子能不能溯及既往。 根据媒体报道,业主当初买房时,开发商五证齐全,在2016年《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得到批复之前,该项目已经拿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就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不能把这些房子当做违章建筑拆除。但这得看详细的文件原件,不能光凭新闻报道。假设以上问题的答案是“业主买房时,开发商已经五证齐全”,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是,该如何补偿和拆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征收中粮本源项目所在的土地,但前提是严格按照征收流程:发布征收公告,进行相关评估,与业主签署征收协议,对业主进行安置补偿,把土地性质转为公共用地,最后才是拆除房子。 从新闻报道看,目前的征收并没有按照正规流程,而且将其视为“违章建筑”,如果业主的房产证合法有效,那么业主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08-22 11:46:371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实现

法律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2]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六条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023-08-22 11:46:501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46:581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http://www.nwupl.edu.cn/xwfb/subSite1185/program1353/20036.htm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http://lw.mumayi.com/htmldata/124/125/2005_11/article_37904_1.html
2023-08-22 11:47:202

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吗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 决定的生效要件是已经做出行政处罚书,双方在方面都签字的时候开始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 证据 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 法规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三、一行为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 处罚决定书 。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四、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 民事责任 、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 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2023-08-22 11:47:27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法基本原则可分为合法性基本原则和合理性基本原则。【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两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从目前药品监管实施的行政处罚实际,特别是从日益增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种种投诉情况看,一些药品监管部门对合法性原则较为关注,而合理性原则则不同程度地被忽视,由此导致罚种适用严重失衡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023-08-22 11:47:481

小水电站关闭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小水电退出的补偿问题,既有理论依据支撑,也有法律政策的保障。“信赖保护原则”是小水电退出获得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属于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值得保护的利益,这种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否则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因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信力。所以政府要遵循基本的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五、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2023-08-22 11:47:571

急求:1.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区别和使用范围2.在国家赔偿法里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从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以更好的体现出制订该法的价值取向,弥补法律制订中的疏漏,协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目的正是要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的保护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为行政法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有着固然的指导性价值,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将会有助于更完善的保护起公民的利益,并有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可喜的是,在我国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尽管在有些方面体现的还不是特别充分、完善。本文写在《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时,更多的是希望信赖保护原则及其理念能被学界和政府部门所认同和理解,并能使信赖保护原则被贯穿并运用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之中,从而更好的保护起公民的信赖利益,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行政法学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一次性或连续性金钱给付,或者以此为条件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得撤销,但以受益人信任该行政行为存在,并且该信任在权衡撤销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值得保护为限。如果受益人已经使用给付,或者财产处理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受益人无法预料的损失的,原则上应当保护信赖。”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4条对信赖保护原则有了新的发展:“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地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虑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者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吸收并发展了信赖保护原则,于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1] 以上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其外延呈现出越来越大宽泛的趋势。一般认为,狭义的信赖保护原则只限于运用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即若行政机关要撤消先前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行政受益人又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先前的受益性行政行为,除非不撤消将明显损害到公共利益,则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广义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扩展到了保护由一切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成为行政许可行法的基础性的真理和原理,并成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指导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寻求保护。一般来说,使用信赖保护原则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信赖对象为行政行为,至少具有公权力行为的外貌,至于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成问题,除非它因重大明显之瑕疵而无效;其次,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而不止有信赖的意思表示;再次,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有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根据各国的行政法理论,一般来说下列行为是不能寻求信赖利益保护的:1.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 [2]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和不足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仍未给予信赖保护原则以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还很少开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立法中也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将其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要求,这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值得庆幸的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关注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并实际上已经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该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可以撤消和注销的几种情况及限制条件,并确立了行政机关由于撤消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这部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体现和运用。首先,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只把公正、公平、公开以及便民作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的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提出信赖保护的原则。显然,行政许可法中的这些原则只注重了在行政许可设立和授予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然而,这些原则是很难运用于行政许可授出后的实施阶段的,这很容易造成政府在行政许可实施阶段行为的随意性,使得行政许可的丧失稳定性,从而造成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如果能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则这些原则基本可以贯穿行政许可行为的整个过程之中,从而对行政许可行为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其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违法、越权等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笼统的规定为可以撤消,而不管相对人是否善意、有过错,这样的规定明显有违于信赖保护原则。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只要被许可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并善意的取得该利益,那么行政机关自身的错误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就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因此,关于许可法中的这一条款,本人认为还值得商榷。再次,行政许可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唯一情形——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规定不仅过于单一,而且由于对公共利益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滥用。但是,如果能够合理利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几种排除保护情形,在行政许可法中赋予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通过听政、协商等方式与相对人约定具体、明确的变更、撤消情形,这样做不仅可以事先给予相对方以合理的预期并减少其信赖利益受损的可能,也可以通过这样的保留使行政机关在许可实施过程中有了一种对被许可人更为有效的监督手段。此外,行政许可法也没有完全确立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途径。就理论上来讲,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主要有两种保护方式,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所谓存续保护,即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合法,一律要稳定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所谓财产保护,即在必要时则打破原有法律状态,而对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财产上的保护。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还是主要采用不完全的财产保护,对于存续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一直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国家而言,在行政许可中能将私人合法权益置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等地位予以考虑,能开始注意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这表明我国行政法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可是,在行政许可法中只靠几条简单的法律规定并不能使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拥有足够的理性认识,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我们在行政立法中,没有信赖保护原则这样一个核心思想的贯穿,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将会是松散的不成体系的;同时,信赖保护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理念,我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需要信赖保护这样的理念的贯穿,从而使每一个公民,包括行政机关人员,自觉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来行政、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主要运用: (一) 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事前的控制: 信赖保护原则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事后的权利救济,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了要求——不得随意作出、不能任意变更,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起由损害公民信赖利益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响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使得行政机关在设立行政许可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由此起到事先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许可的随意性的效果。
2023-08-22 11:48:041

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A.在非典期间,为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非典病毒,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收回了已经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给予补偿 B.某直辖市的三轮摩托车客运业务影响了环境和交通秩序,市政府决定收回三轮摩托车许可证,同时给予了补偿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 D.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参考答案] ABD
2023-08-22 11:48:131

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4、高效原则  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十九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23-08-22 11:48:2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023-08-22 11:48:32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律分析: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要求为:比例原则(适当性--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必要性---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正当原则(系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或者说,应当符合人们公认的“情理”标准。)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开的程序。具体要求为:行政公开(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四.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1、诚实守信: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法治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可靠性与可预测性。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活动,应出于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只适用于行政法律行为,也应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主体负有赔偿义务。2、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前提:须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具体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五.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具体要求:1、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2、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六.监督与救济原则1、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基于“权责一致”和“有权力必有监督”的要求,监督原则主要包括监督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监督主要表现为:(1)自觉接受“他律”监督。(2)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2)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3)问责。2、救济原则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救济权利,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以及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等。这些救济权的行使及实现,在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023-08-22 11:48:411

私法的近义词私法的近义词是什么

私法的近义词有:公法。私法的近义词有:公法。结构是:私(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词性是:名词。拼音是:sīfǎ。注音是:ㄙㄈㄚˇ。私法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私家所定的法规。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_如民法_商法等。二、引证解释⒈私家所定的法规。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引《晋书·祖纳传》:“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⒉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三、国语词典私人所定的法则。词语翻译英语privatelaw德语Privatrecht(Rechtsw)_法语droitprivé四、网络解释私法私法主要是指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都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但是还有一些法律,例如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则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关于私法的单词privacyactprivatelawprivacylaws关于私法的成语亏法利私徇私枉法小廉大法执法犯法枉法徇私法不徇情私盐私醋知法犯法关于私法的词语枉法取私执法无私激将法不足为法奉公如法枉法徇私亏法利私小廉大法玩法徇私枉法营私关于私法的造句1、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2、国家豁免问题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话题,也是一个长期争论的古老话题。3、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领域的转化和延伸。4、劳动法,农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领域有时被认为是公法和私法领域的混合。5、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研究法律规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点此查看更多关于私法的详细信息
2023-08-22 11:48:471

如何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高效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普遍性:①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类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②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③适用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2、独特性:这些原则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3、基础性:这些原则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基础。4、稳定性:作为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变动,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指导性的核心思想。5、概括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一般规则的理论抽象和概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三、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08-22 11:48:561

存续保护是什么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存续是什么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存续就是一直存在的意思。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 *** 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 *** 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 *** 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存续期 约定抵押期间当事人能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或者在约定的抵押期间内抵押权人未实现抵押权则丧失实现抵押权的权利?此问题颇值得研究。依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法律并未禁止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如果不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未禁止任何权利人处分其权利。毫无疑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单方面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如果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法律似无干涉之必要。那么,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放弃抵押权呢?约定抵押期间是否可以视为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的一种方式呢?为什么抵押权人单方面放弃抵押权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干涉,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却要受法律之干涉呢? 所以,在把约定抵押期间视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时,其似乎不受法律之保护,但是,如果把约定抵押期间视为抵押权附条件的放弃行为时,其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应当承认,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视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附条件的抛弃,可以成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参考资料:bbs.chinalands/printpage.asp?BoardID=2&ID=287 营业执照公示完了,上网查登记状态显示存续是什么意思 营业执照显示存续,是代表公司正常运营中 法律上所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什么意思啊? 你好,是指从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至领取离婚证的时间,这中间的时间段,即受婚姻法所保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存续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制度价值上的不同。虽然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都有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但由于形成权和请求权本身的区别,他们在价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时促使当事人及时辅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通过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消灭的是形成权这一权利本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消除后,不会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是消灭怠于行使的公力救济权,请求权这一权力本身并没有消灭,消除权利的不稳定状态后,会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诉讼时效是对新秩序的保护。 2、适用范围不同。即客体,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而使用于请求权。正是由于适用范围不同,所以决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使用中有个自居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请求权的范围远远大于形成权,因此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之中进行抽象规定。而除斥期间则应当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分别进行具体规定。 3、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这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有一个构成要件,那就是一定法定期间的经过。 4、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存续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力本身。超过除斥期间,则权力本身即不复存在。时效期限届满以后,义务人抛弃期限利益的行为,可以视为创设了某种权利。从法律效果上来看,诉讼时效将产生抗辩权发生的效果,而除斥期间都是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将发生权利的消灭。 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驶请求权之日起计算,若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则一般不开始计算时效期间;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于权利人能否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期间计算。 6、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除斥期间从性质上来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因为引起中断的事实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除斥期间主要正对的是形成权,而形成权一旦行使,权利也就相应的产生和消灭,所以就没有必要重新计算权利的存续期间。 7、是否可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法定如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约定如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为约定变更。 8、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对除斥期间而言,由于其届满将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法院裁判是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9、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一般直接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等等;对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一般仅表述为某权利,如撤销权,其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者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长笭拜蝗之......>> 法定终止是什么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埂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急!!请问在《合伙企业法当》中,什么叫做存续期间、不知情的第三者和处质啊?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东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房子贷款存续期13年是什么意思?急急急急!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和三,婚前购房的,登记为一方姓名,则绝对是对方个人财产。 同时父母赠与子女且只写了他一人名字,也绝对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且发生在婚前,这个毋庸置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既然是对方父母出资,房产是一大笔钱,得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吧,作为没有出资的第三方,其实以后夫妻再着急买房,写上两个人名字不是更好么。 楼上可能有些朋友的回答,是不对的,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期长短而改变,结婚多少年也是!其次,该房产即使有贷款,也是男方个人债务,婚内共同承担的还款,若涉及离婚财产分割,要根据偿贷额度的一半对对方进行补偿,不改变房产的权属。 什么是存续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不是都是存续期间? 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受益人对该行政行为的存续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撤消"是什么意思呢 信赖保护原则啦
2023-08-22 11:49:191

信赖保护原则

现代衫虚毁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或备出誉胡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49:451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法律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一个制度,是指在无权处分中,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物时是出于是善意,那么出于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第三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也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该物原来的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该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3-08-22 11:50:021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简单的说,是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鉴于行政主体能够凭借行政权单方获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赖保护主要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可信赖的期望利益)。严格的讲,信赖保护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乱此册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2 11:50:111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简单的说,是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鉴于行政主体能够凭借行政权单方获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赖保护主要是指保护行政相对人可信赖的期望利益)。严格的讲,信赖保护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乱此册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哗宏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扒含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2 11:50:411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51:001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三是,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四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2023-08-22 11:51:091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2023-08-22 11:51:191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拓展资料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保护原则
2023-08-22 11:51:373

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51:513

信赖保护原则的介绍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3-08-22 11:51:591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由我为你详细 介绍信 赖保护原则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信赖保护具有的四个特征:   (1)承诺的存在。承诺是契约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起点。政府承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登记中的工商企业的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   (2)权利的转移。在资源的支配过程中,权利由一方转向另一方,如在税收关系中,公民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在行政审批中,国家让渡对资源的垄断权。   (3)义务的承担。行政主体对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负有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还有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和实现分配正义的义务;公民则有履行行政行为所附加的负担的义务。   (4)信赖的存在。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的信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产生合理预期。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 方法 。   (1)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但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致对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以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因此,行政行为生效并且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   其次,必须具备信赖表现。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因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信赖基础和信赖表现是因果关系,没有信赖基础,也就没有信赖表现。   最后,信赖必须值得保护。即保护的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善意无过失”。因此,判定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主要根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状态的改变有没有过错。一般认为,行政相对人如有以下情形,则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一是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行贿而促成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的行政行为;三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由于在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先,在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要有其连续性。否则,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态。因此,行政主体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禁止的,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
2023-08-22 11:52:241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2023-08-22 11:52:311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3-08-22 11:52:531

(2020年真题)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  )

【答案】:C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2 11:53:191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条件及方式

 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8-22 11:5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