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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23-08-25 09:06:12
肖振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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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按行为相对人是否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行为相对人不特定、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它又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相对人特定、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其成立要件有:

a主体要件:行为权能的存在;

b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c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d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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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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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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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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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源渊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 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5],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6]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失效——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姜明安根据外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

2、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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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陶小凡

一、行政行为道德判断的必要性

公共行政的领域是一个政治领域,是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域,而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体现和反映着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所以公共行政成了国家的政治意志和公众的政治要求的日常执行领域。公共行政又是一个管理的领域,执行着对社会、政府以及国家政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活动。公共行政还应当是一个道德活动的领域,因为在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包含着对公与私、群与己关系的调整。

与上述三个方面相对应,对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也包含着政治标准、管理标准和道德标准。政治标准要求行政行为从国家利益出发,贯彻国家意志,通过下情上达和日常事务的处理来增强国家制度选择的合法性,推动政治的社会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如果可能的话,也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管理标准所追求的是:行政行为的效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行政体制的合理性,行政决策、行政组织结构的科学性以及行政执行的有效性。而道德标准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管理的意义上是民主的,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时是公正的,行使公共权力时是廉洁的,在社会整体的进步中把人的发展放在首位,从而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对行政行为的政治判断,历来得到统治集团的支持,即使不同的政党、不同的利益集团所作出的判断结果会有所不同,但政治判断本身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因而相应的学术研究和理论争呜也非常活跃。对行政行为的管理判断随着行政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而成了行政管理科学化的代名词,特别是管理效能问题的研究和工商管理等管理措施的引进,使对行政行为的管理判断越来越成熟。人们还试图通过对行政体制的变革和对行政监督的加强等,来实现行政行为的廉洁。但是,对行政行为的道德判断却长期受到忽视,只是在最近几年,行政道德才被人提及,而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引入道德判断,可能还是前路漫漫。但是,没有道德的行政就不可能是廉洁的行政,行政人员如果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他的行政行为就将永远无法避免腐败的纠缠。

就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看,现代公共行政越来越重视其科学性,要求行政体制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要求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要求行政行为高效。因而,发达国家极力推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促使行政的政治中立。这样一来,公共行政的政治判断出现了式微的势头。随着政治判断的淡出,公共行政在管理科学化的追求中变得越来越形式化,在名义上它是公共的,但除了一整套的形式化的僵死的规定之外,它的公共性质是得不到灵活的、与行政人员心灵相契合的实质性保障的。也就是说,在公共行政科学化的进程中,行政人员的主体性特征开始丧失,他被安排在某一行政岗位上,机械地执行来自行政体系上层的行政意志,受一系列严密的成文规范所约束。如果说行政人员还有主动性的话,那么主要表现在他能够机敏地发现和利用成文规范的空隙,借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所以,在公共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制度主义观点的泛滥。这种观点认为,公共行政中的一切问题都是制度(即体制)的问题,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是有序的,行政人员就会各安其位,制度如果是廉洁的制度,就不可能出现行政行为腐败的问题。因而他们把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制度创新。当然,公共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是历史的进步,传统行政模式的“政治挂帅”,一切从属于政治,不讲效率、不计成本的行为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现代行政管理中有许多属于非政治的内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完全与政治观念、政治意志相吻合。因而,在公共行政的具体的操作性层面上,尽量少作政治判断多作管理判断,往往更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国务活动、政策决策的领域则需要作出更多的政治判断。所以,管理判断与政治判断并不是矛盾的,它们之间的不同仅仅表现在公共行政的某些领域需要侧重于政治判断,某些领域需要侧重于管理判断。

既然政治判断不再强加于公共行政操作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行政人员的思想观点、政治信念对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就开始弱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个人的利益追求、享乐愿望等就会浮上表而,从而影响甚至支配他的行政行为,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也就得以滋生和蔓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重新把政治判断引入公共行政的操作层面,用政治标准来检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就势必会发动政治运动,从而付出高昂的代价;或者根据上述制度主义的观点,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腐败问题,结果要么造成管理制度的不稳定,从而增长行政人员的机会心理,要么完全磨灭行政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引进道德判断,在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中用道德理想来充实政治信念、思想观点等留下的空白点。因为,公共行政中的道德判断是对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善恶裁决,并通过对这种裁决的表达来促使行政人员形成稳定的道德人格,引导行政行为朝着合乎道德标准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到政治信念、政治追求的弱化对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影响,作为政治觉悟重要标志的“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已经很少被人提及了,对行政人员的道德判断又迟迟未能出场,其间,虽然我们在健全法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腐败却从无到有、从轻到重,以至于泛滥。因此,今天我们应当将“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道德的基本内容和道德判断的标准提出来,经常性地对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作出道德判断,并作为行政发展的基本内容。

二、道德判断是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

与传统社会的身份制不同,近代社会的行政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职业行为,而且在最近几十年中,行政人员越来越被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看待。就公务员制度而言,实际上是在法律的意义上确认行政人员的职业化。在行政管理职业化的条件下,行政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从属于职业要求和接受职业规范。每一项行政行为都带有行政人员所在的职业岗位的特征,是行政人员职业群体行为的组成部分。但是,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员个体来承载的,在每一项具体的作业中,都是由行政人员个体做出的。这样一来,行政行为就带有行政人员的个人特质。如果考虑行政人员的个人需要、个人追求甚至自私的愿望的话,那么行政行为就有可能背离其公共性质,成为行政人员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总之,行政行为具有职业的统一性和承载者的个体性这二重属性。如果要保证行政行为的这二重属性是和谐的而不是矛盾的,就需要通过道德判断实现对这二重属性的理性整合。

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德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是不断地积淀为人的道德心理的。所以,在人们成为行政人员时,他已经拥有了基本的社会公德。这些社会公德在行政道德体系中,以道德感性的形式存在。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有了社会公德规范就已经能够实现对其行为合道德性的支持。但是,对于行政人员来说,仅仅拥有社会公德是不够的。因为,行政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相应地掌握着公共权力,“权力出租收益率”对行政人员的诱惑往往使行政人员在社会中所获得的公德意识变得极其脆弱,以至于行政道德的感性形态在对行政人员的道德判断中很难发挥作用。或者说,行政人员即使在主观上尚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也不能够保证行政行为的合道德性。这就要求行政道德必须升华为道德理性。行政道德从感性向理性的升华过程是通过道德判断实现的,但这是就行政道德的整体而言的。对于个体来说,是行政道德在整体上实现了理性化之后,在道德理性的基础上作出的道德判断,才是具有稳固的道德基础的判断,才能通过这种判断实现对行政行为的道德约束、道德规范。

对行政行为的道德判断是建立在道德理性的基础上的,或者说是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当然,行政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的,法律与制度的理性特征对行政行为有着强有力的规约作用。但是,法律制度的理性对于行政人员是一种外在的理性,行政行为在行政人员个体中的感性内容可能会慑于外在理性的规约而自我隐蔽,而感性内容赖以发生的基础没有改变,一旦外在理性的规约作用发生弱化,行政行为就会受到行政人员个体感性的征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社会中,在法律制度更迭的社会历史阶段中,即外在理性的规约作用减弱的条件下,行政人员的个人欲望表现得就尤为强烈。可见,外在理性在行政人员那里,依然是一种异己的存在物,行政人员遵从它是慑于它的力量。与法律制度的理性不同,行政道德是行政人员内在的理性,以行政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的形式存在,所以它能够真正担负起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

行政道德的理性化也就是行政道德的体系化。行政道德体系是在公共利益至上性的信念之下建立起来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准则体系。因而,行政行为的善,实际上就是: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并达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在这一点上,它与社会公德在“他”与“我”、“群”与“己”的关系上的善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在社会公德体系完善的社会中,并不意味着有着健全完善的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不可能在历史演进中自然生成,而是需要自觉地去建立。现代公共行政,由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具有了浓重的理性化特征,而与这种外在理性相对应的内在理性却并未告别其自然发展的历史,所以行政体系也就是一个片面的、不完善的、畸形的体系,畸形的行政体系是不可能避免行政人员及其行为的畸形化的。只有行政道德的体系建立起来,整个行政体系才能完善。贯穿于行政体系中的公共精神才能在道德判断中遏制行政人员私欲的泛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

强调道德判断是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并不意味着这种判断都需要由行政机构或专门的道德监管机关作出。当然,理想的行政体系应当是行政法律制度与行政道德制度的有机统一,在每一个行政层级上需要有相应的道德监管机关,行政组织的每一个机构也都需要定期地、经常化地对组织成员进行道德测评,即形成行政道德发挥作用的制度。但是,无论什么时候,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判断都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因为道德判断只有作为个人的判断才能真正的影响到每一个行为。也就是说,由每一个行政人员个人作出的道德判断,每日每时地对自己的以及一切作为行政人员的交往对象的行为的评价,并通过这种评价校正自己的行为和改正他人的行为。我们强调行政人员个人道德判断的理性特征,主要指这种判断是建立在运用自觉建立起来的道德概念和被行政道德化了的知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析、鉴别、评价和选择的心理过程。

理性的判断是为了激发和诱导某些感性因素的出现,把个人感性因素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纳入到理性为其敷设的轨道上来。行政道德判断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作用正是表现在:通过根据公共精神对他人或自己行为的评价,在行政人员那里造成道德体验,促使他形成道德观念、荣誉感和差耻意识,以合乎公共利益的道德行为为荣,以违背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为耻。此时,行政人员在对外在理性即法律制度的接受上也会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他会自觉地把外在规范变成个人行政行为的准则,把法律制度以及行政命令、岗位责任等外在的压力变成行政行为的动力,而个人的不道德欲望则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热情中消减,并最终被自己工作成就所实现的自我实现中消失,因而也就达到了自我超越。

自我超越是一种理想境界,是对行政行为的理性整合的终极目标。在奔向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所遇到的各种困难、障碍和消极诱惑,都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意志进行考验。能否通过这种考验,就取决于道德判断的支持。只有在道德判断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是非善恶的取舍,确立和维持正确目标,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动,抑制与达到正确目标相背的意图,加强与达到正确目标相应的行为。所以,道德判断为行政人员个人道德意志的产生和强化提供理性走向,使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把克服困难、跨越障碍、抵御消极诱惑等感受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把公共利益要求看做“绝对命令”,从而在整个行政职业活动中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行政自由。

三、行政行为道德判断的机制

对行政行为的道德判断是分层的,因为行政组织是分层的,不同层级上的行政人员在适用标准上是存在着差异的。再者,对行政行为的道德判断如果不至于成为空想,就不能够把所有的行政人员都放置在同一个标准的判断中,行政人员的职业群体也必然适用“差异容许”的原则。所以,对行政行为的道德判断也应当有着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一般标准的同一性和特殊标准的多样性是有机统一的,它们构成了行政道德判断的指标体系。

如果加以形象的描述,行政道德判断的指标体系是一种“塔式”结构。行政人员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循的标准是一般标准,处于“塔”的基础。在“塔”的第二层,是由于行政人员岗位和层级不同而提出的特殊标准。处于“塔”的第三层的,是由于行政体系的发展、公共服务内容变化所提出的新的道德要求。处于塔的最高层的,是行政道德判断的理想指标,即行政道德的理想境界,是以行政人格的形成为其实现保证的。

作为一般标准的行政道德规范,直接来源于社会公德的要求,是在历史积淀中形成的社会道德要求。行政人员应是这些道德规范忠实的遵从者,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因为,不具备这一起码的道德,行政人员就决不可能忠诚于公共事业,就会利用一切机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私的工具。这些起码的道德是对每一个行政人员的通用的判断标准,达不到这种道德水准,就不能够成为行政人员,即使已经成为行政人员,如果经不起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道德判断的审查,也应当被清除出行政人员的队伍,而不是在其成为滥用公共权力的罪犯之后,才将其清理出行政人员的队伍。所以,对于行政人员,需要建立起道德判断的机制,而且对于来自任何一个方面的道德指控,都要给予充分的注意。

在行政体系中,存在着岗位的区别,层级的差异,因而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上的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是不同的,而且不同岗位和层级的性质对行政道德要求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保密性较强的岗位,责任较重的岗位,对行政人员道德水准的状况就有着特殊的要求。行政人员所处的行政层级越高,对他的道德要求就越高。特殊的行政岗位上的行政人员和行政层级较高的行政人员需要接受基于特殊标准的道德判断。这种基于特殊标准的判断,是行政人员是否继续留用在某些特定岗位上和行政人员是否可以升迁、提拔的依据。

有道德的行政人员并不必然拥有行政道德的永桓性。比如,一个人曾是一个积极进取的行政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进取精神可能会蜕化,一个人始终有着忠诚于公共事业的愿望,但在具体操作中,他有可能把那些不利于公共事业的事情误认为是有益于公共事业的事。这就会使一些在原先的道德判断中合乎道德标准的行政人员经受不起新的道德审查。这说明,行政体系是发展着的,公共利益的结构是变动着的,公共行政的服务内容总是不同的,行政人员必须在这种发展变化之中对所要遵循的道德准则做出调整。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来说,我们也经常看到这种情况,某些人在职位变迁之后,表现出了严重的不适应,人们往往把这种不适应看做是能力的不适应。其实,有很多是属于道德的不适应,即没有把他所应拥有的道德标准调整到与新的职位相一致的水准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制度化了的道德判断机制,是可以促使他迅速把自己调整到新的道德水准上的。

道德判断的终极目标,是生成行政人格。行政人格是对行政人员的特殊期望,是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想。但是,它却不受行政岗位和层级差异的影响,任何岗位和任何层级上的行政人员,都可以在自我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中,形成行政人格。有了这种人格,就是一个“完全的人”和崇高的行政人员。行政道德判断的目的在于发现拥有行政人格的行政人员,并为他在行政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条件。

可见,在行政改革方兴未艾的今天,行政体系的完善应当包含着行政道德判断机制的建立。如果我们能够把行政体制、行政组织结构的科学化与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道德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就告别了历史上行政发展的任何片面性,我们就拥有了一个健全的行政体系,从而走上了行政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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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9:56:011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扩展资料: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4 19:56:101

行政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19:56:241

行政行为的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2023-08-24 19:56:338

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19:56:481

行政行为是什么的行为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023-08-24 19:56:582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2023-08-24 19:57:071

行政行为是什么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行政行为是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规定或职权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有行政规制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一般由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各个领域和层面。行政行为有一个重要的主体特征,即其行为主体应是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这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同于个人或私人颁布的行为,也不同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等行为。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手段来达到公共利益、个别利益和社会权益的调整和平衡,保障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特征和应用场景。例如: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强制力,对于某些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行政机关在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范围内可自由决定制裁内容和力度,具有较强的制约和惩戒作用。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职权规定,对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源等财产实行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征收补偿的行为。其特征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通过强制手段对特定财产和权益进行变更和调整。行政行为作为政府或行政机关的一种常见行为方式,具有多种特征和作用,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和监管作用。行政行为是现代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手段,能够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和调节,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机制,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法和规范性,以维护公民和社会的权益。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1、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即行政机关有权利利用强制措施执行其决定,对不服从提起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处罚。2、具有单方面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职权自主作出的,受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3、具有现实性: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事实和情况做出的,必须具备现实性和实际效果。4、具有规范性: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规定,对特定对象采取的有约束力的行为,具有行政规制的效力。
2023-08-24 19:57:141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行政行为
2023-08-24 19:57:411

什么是行政行为?

u200du200d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u200du200d
2023-08-24 19:58:082

行政行为是什么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8-24 19:58:341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什么

行政行为是具备 行政主体资格 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或执照、行政拘留。2、 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 行政诉讼范围 。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2023-08-24 19:58:431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从属性,即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事实都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即无行政行为,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单方性,即单方意志性,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3)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事实,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4)服务性,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以一种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权是一种服务职责,其产生的行为效果应是为民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同时,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尊重行政职权,增强责任心,积极与行政主体合作,以实现其服务目的。
2023-08-24 19:59:102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行政行为
2023-08-24 19:59:202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0:453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分别指什么?

1、外部行政行为,是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行政行为的意思是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行为,其次要能够发生行政法效果的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扩展资料: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将行政内部争议也交由法院解决,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影响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部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部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0:552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种: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拓展资料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保障。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1:093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扩展资料: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为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1:192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回答如下: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1:371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什么

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1]中文名行政违法狭义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行政主体以及相对人违法快速导航构成分类概念特征监督制约名词解释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分类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2023-08-24 20:02:024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2023-08-24 20:02:122

具体行政行为都包括哪些行为呢?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023-08-24 20:02:181

什么是损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根据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损益性行政行为又称为不利行政行为、侵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典型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023-08-24 20:02:361

如何界定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2:431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2023-08-24 20:02:512

行政法是什么含义?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023-08-24 20:02:581

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3-08-24 20:03:051

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2023-08-24 20:03:151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下: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2023-08-24 20:03:221

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一、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1、六种行政行为具体如下:(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具体如下: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3:541

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2023-08-24 20:04:043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司法行为和准司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释出行政规范性档案,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的。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D 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在理论上来讲,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即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行政违法,都特指狭义的行政违法,主要有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也是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司法途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未履行管理职责而做出的行为,主体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物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2023-08-24 20:04:331

行政行为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 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023-08-24 20:05:481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2023-08-24 20:05:572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2023-08-24 20:06:102

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2023-08-24 20:06:261

行政行为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2023-08-24 20:07:131

行政法律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7:231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2023-08-24 20:07:331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法律分析】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7:471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有什么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2023-08-24 20:07:571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什么?

行政行为是具备 行政主体资格 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或执照、行政拘留。2、 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 行政诉讼范围 。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2023-08-24 20:08:151

什么是准备性行政行为

准备性行政行为意思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特征: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扩展资料: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8:241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从属性,即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事实都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即无行政行为,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单方性,即单方意志性,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3)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事实,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4)服务性,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以一种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权是一种服务职责,其产生的行为效果应是为民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同时,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尊重行政职权,增强责任心,积极与行政主体合作,以实现其服务目的。
2023-08-24 20:08:402

什么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而言:首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然后,被诉是指:被提起行政诉讼
2023-08-24 20:08:501

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分析: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公法行为。(2)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4)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在报纸上通告某厂家产品不合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8-24 20:09:041

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2023-08-24 20:09:582

什么是行政?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是指国家机能中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机能的总称。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  行政是行政主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空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2023-08-24 20:11:451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行政行为
2023-08-24 2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