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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五、记账本位币
(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的原因
(二)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任务记账本位币
(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六、会计文字记录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八、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四)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2.财产物资的清查
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3.财务报表的分类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制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4)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4)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五)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和条件
1.政治素质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4.组织能力
5.身体条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稽核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四)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1)关于犯罪
(2)关于刑罚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
2.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政责任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刑事责任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