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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详见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
二、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三、继续对感光材料、冻鸡产品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征收方式。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
五、出口税则的商品税目及税率不变,为避免产生歧义,个别税目条文增加了商品注释。
六、2004年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74个。
(五)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11个。
八、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3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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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是什么
进出口税则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海关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公布和实施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则为主要依据,税率表通常包括执行税则的法令、有关使用说明和附录等。《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征管司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贸易和其他政策制定的。这本书是用英文和中英文写的,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要,该书将东盟、亚太、香港、澳门、台湾等内容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协定税率表分开,纳入进口关税税则,便于参考。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优惠税率、一般税率、暂定税率、关税减免等一系列税率附表。内容全面、实用,对海关业务监管和进出口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23-08-25 22: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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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出口关税应当按照进口的国家的政策、离岸价格以及出口率进行计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有: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2023-08-25 22:2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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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商品目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而成的(我国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1992~1995年版本、1996~2001年版本、2002~2006年版本及2007版本,分别基于1992及1996、2002及2007年版协调制度编制)。它的问世,结束了我国海关税则和统计所用商品分类目录不同的历史,为我国参加国际间关税及贸易谈判,开展海关征税、监管、统计以及数据分析比较、信息交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海关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一、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海关税则 现行的海关税则结构与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结构基本相同,也由归类总规则、注释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三部分组成。两者相比较,前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中增设了税率栏,并将商品编码改称税则号列,税则号列那?位数码及其货品名称与协调制度相应栏目完全一致。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税则号列增设了第7、第8位数码,1~7位数码和l~8位数码分别代表第3、第4级子目,即中国子目。与此相适应增设了必要的3、4级子目注释,即中国子目注释。新子目的增设体现了我国关税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统计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及新技术产品。未设3或4级子目的税则号列,第7或第8位数码为0,如0207.3400。 在商品编码表中的商品名称前分别用“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代表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子目又可简称为一杠、二杠、三杠、四杠子目。 例:商品编码(税则号列)5 1 0 5 3 9 1 0各层次含义如下: 5 1表示第5l章(协调制度章代码); 0 5表示该章第五个品目(协调制度品目代码); 3表示品目51.05项下第三个一级子目(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9表示子目5105.3项下未列名二级子目(协调制度子目代码); 1表示子目5105.39项下第一个三级子目(中国子目代码); 0表示子目5105.391项下未增设四级子目(中国子目代码)。 海关税则逐条采用了HS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也以《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亦与协调制度相同。 (二)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二、海关统计目录 海关统计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进出关境对外贸易货物的品种、数量或重量等的数据资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参考依据。现行海关统计采用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海关税则结构基本相同。为适应海关统计的需要,计量单位栏取代了税率栏;商品编码取代税则号列。为简化归类还增设了第22类,新增类标题为“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该类下分列?8章和第99章两个章。第98章只限单项记录商品价值在人民币2 000元及以下的非税、非证未分类的进口商品;计算机软件(出口)和军品(特殊交易品)。第99章只有一个品目,包括的货品只限新疆棉和内地棉。其余各类、章、目及子目的货品范围与税则完全一致,海关统计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也与税则归类完全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海关统计目录为适应统计的需要在子目条文的表述上描述更为详细,如果货品范围因此发生变化,即与税则对应子目货品范围不一致时,应以税则为准。2023-08-25 22:27:161
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中三角是什么
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率中的“三角”是指:“暂缓征税”或“非正常征税”的标识。“三角”符号在海关进口税率中表示暂时暂缓征税或非正常征税。具体解释如下:1、暂缓征税:指个别进口商品在赋予较高的税率之前,暂时只征收较低的税率,从而给企业和市场以更长的适应期,以减轻相关企业税费负担,促进相关产品进口和消费。2、非正常征税:指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商品采取的临时特殊税率安排。这些临时措施可能会持续较短时间,一些商品可能会由于贸易保护等原因而受到非正常征税。这种征税方式往往是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或是响应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而暂时采取的。2023-08-25 22:28:581
海关负责征收什么税
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且其应纳税额应当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税收管理机构主要分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部门三大系统。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其他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征收和管理。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关系,每个纳税人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有时候一项业务都能涉及到多个税种,如进口环节,涉及到关税和增值税的交纳,还有可能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交纳有可能还涉及到国内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应纳消费税额的抵扣。税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各自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不一致。海关税收有如下特点: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023-08-25 22:29:061
出口要交关税吗
出口关税必须要交的,出口关税规定如下:1、增值税是国内税,不管是否出口,都必须要交的;关税缴纳如下:(1)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2)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3)关税税则又叫海关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栏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二是关税分率表。关税税率表又由税则号、商品名称、海关税率等栏目组成;(4)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5)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2、出口后,国家会按一定比例返还,这就是出口退税;3、关税要看成交方式。如果是EXW,那么出口方不需承担出口关税及进口国的进口关税;4、如果是FCA/FAS/FOB/CFR/CPT/CIF/CIP/DDU等成交方式,出口方需要承担出口关税,但不需要承担进口国的进口关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第三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征服、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2023-08-25 22:29:231
出口的货物,交了出口税,然后出口到国外,又要在那个国家交关税吗?
是的。中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前对涉及大约47个税号的商品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为单一税则制,即只使用一种税率。目前,出口关税名义税率最高为100%,最低为10%。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引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2018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积极扩大进口,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将对700余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扩展资料:为适应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促进能源资源产业的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2019年我国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税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2023-08-25 22:29:501
关税的征税方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计征关税的?
主要方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1、从量税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它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商品数量_每单位从量税。(1)各国征收从量税大多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2)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时的特点非常明显。2、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它是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完税价格_从价税率征收。从价税时,其重要前提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3、混合税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相结合的计征关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混合税常用于耗费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计征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选择税的含义是什么?选择税就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海关一般选择一种税额较高的税率进行计征。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来计征关税。综上所述,建议大家认真交税,不要偷税漏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现《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发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2023-08-25 22:30:291
进出口贸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外贸公司跟内贸公司一样,凡是公司都是要交税的,主要税种有:1、增值税,卖给外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退的,卖给中国人的货物的增值税是要交的。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地方税主要有:城建建税、教附费、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有自有房产的,还得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4、社会保险费2023-08-25 22:30: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2023-08-25 22:3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2023-08-25 22:31:221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一、海关商品归类及其对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一)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① (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三)商品归类决定的做出和失效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归类的依据 1.主要依据 (1)《海关法》; (2)《关税条例》包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则》(统计商品目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总署转发的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等; (5)《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一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7)国家其他有关商品归类的公开规定。 2.其他依据 (1)海关要求货主提供的商品归类资料; (2)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 (五)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1.如实申报(归类申报的最基本要求) 2.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货物报关一般必须提供满足归类需要的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在此基础上,要详细提供归类所需要的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 货物报关尤其要注意提供尚不清楚的: (1)农产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 (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艺; (3)机电仪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 (4)货物的进出口状态。 3.补充申报 对需要较多资料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货品,纳税义务人需要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和准确。 二、预归类制度 为加速货物,提高归类的准确性,便利报关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我国海关除在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外,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制度。 (一)预归类的含义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二)预归类决定的做出和使用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废止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在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或者发布公告停止使用《预归类决定书》。 (1)《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 (2)做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2023-08-25 22:31:321
出口关税怎么计算
一、正面回答关税的计征方式包括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及滑准税计税,具体应纳税税的计算公式如下:1、从价计税,从价计税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2、从量计税,从量计税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滑准税计税,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二、分析详情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卸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运出境海关申报出口关税,并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果发生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或因品质、规格的原因,原状被退货复运进境的,且企业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报退还关税。三、相关法律1、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3、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四、出口关税的定义和意义出口关税是对出境货物、物品向发货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家原则上是鼓励企业出口,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2023-08-25 22:31:411
进出口税则一般包括哪几个部分
按照《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海关还对部分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1.关税是专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征收对象的一种国家税收。目前我国的关税征收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2.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在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后,允许在国内流通,应与国内产品同等对待即缴纳国内税。为简化手续,进口货物的国内税一般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简称进口环节税。3.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2023-08-25 22:31:551
海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哪些
海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哪些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_2002_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税种有哪些?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2.代征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税费的计算(1)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出口税率=完积价格×出口税率(2)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3)进口消费税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从量消费说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海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哪些?综合以上所述,对于进出口公司的税款的征收一般都是由海关方面系统进行征收的,相关的征收税目主要是包含关税、船舶税以及增值税等等,在上文中关于海关征收的税款的计算都有一定提及,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都可以来我们网站上找老师提问.2023-08-25 22:32:031
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十条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第十一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十七条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二十条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第二十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第二十七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二十八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第三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第三十五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三十八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第四十四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第四十六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十九条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五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第五十五条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第五十七条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第五十九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第六十条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第六十一条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2023-08-25 22:32:151
请问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 更多关于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19f6316158331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2023-08-25 22:32:471
中国海关税收标准
中国海关税收标准: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2023-08-25 22:33:011
2007年海关税则的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8年(中英文版)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8年(中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8年(中英文版)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8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关税税则》在海关税则8位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0位编码,包括货品名称、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曼谷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准确规范的英文商品名称各栏,并加列了进口商口暂定税率表、从量税和复合税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目、税率表,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特惠税目、税率表,出口退税率调整表,以及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第二部分为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关税计算方法》两部分。本书在16开,定价260元(含光盘)。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重要法律、法规及规定汇编”,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涉及外经贸法规、进口环节国内税、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药检验、化学品登记、出口退税及其他贸易经营权有关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等,是我国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资料最新的且唯一一本含有法律法规(英文版)的进出口管理参考工具书。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关税计算方法》两部分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2023-08-25 22:33:091
海关税则中有一项叫做优惠/普通税率标记 H/L分别是什么意思
优普税率标记中的l代表最惠国税率,也叫最低税率,,h即代表普通税率,也代表最高税率。1我们可以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按以下路径查询,“通关代码表,报关单填制"。2”报关单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3”国别(地区)代码表“,”在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优/普标记“栏中查询。凡是标有”l“的即代表最惠国税率也叫最低税率,也叫最低税率,,h即代表普通税率,也代表最高税率。2023-08-25 22:33:251
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更多关于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19f6316158331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2023-08-25 22:33:321
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目前,在筹集建设资金方面,关税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依旧是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海关关税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第十九条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第二十四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第三十条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构、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的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第三十二条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第三十七条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第三十八条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2023-08-25 22:33:391
一般贸易进口要缴纳的关税如何计算
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 举例如下: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1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美元=11.577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2.5+0.5)/(1-0.25%) =3.0075人民币元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 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0075人民币元×200 000公斤×10%=60 150人民币元 第四节 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税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一、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 000 000日元,运费200 000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税率8%。100 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 500元。 关税完税价格:(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 10 251 256.28141×8500÷100 000=871 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关税税率80%,关税税额为871 357人民币元×80%=697 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币元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从量税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柴油1吨=1 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10 000 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 040=60 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币元 二、增值税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运费RMB42 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 045 843×17%=177 793.31元 三、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0.暂时进口货物;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三)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2023-08-25 22:33:491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规范申报、HSCODE、进出口税则查询知识库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特通过集成海关最新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引目录库与hscode税则系统库,开发了hscode编码、税则与规范指引查询知识库系统,以方便各进出口和贸易相关人员即时查询与引用hscode编码、了解商品税则、商品进出口税率等申报项。从而提高进出口效率,降低进出口风险,减少进出口申报出错率。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很多朋友在需要别人查询商品编码(HS CODE)的时候,往往有个很大的误区,只提供个名称,然后就要求别人查询编码,要知道,这样别人就算想帮你都帮不上!下面把自己这些年来关于商品编码查询的一点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以后大家可以按照这样的情况来提供自己的资料,这样别人帮你查编码自然事半功倍了 。商品编码归类要求:1、完整归类:一个成品货物在归类时,首先按照其完整名称归类,(我们专业报关和海关称这种归类叫具体列明归类,就是说,你的成品名称正好和商品编码书的某个商品编码(HS CODE)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样,例如:冻牛舌就有专门的编码02062100,冻牛肝是02062200)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作为一个工具类编码书,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称,而且,同样的货物各自的叫法还不尽相同,所以很多人只给个货物名称叫别人去查编码,无异于叫别人去大海里捞针!各位千万记得啊,提供名称的时候,把它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材料等等越多资料越好!2、用途归类:如果某个货物的名称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编码时,立刻考虑它的用途和功能,按照这个用途去找对应的归类,例如:格力分体2匹空调,属于机器类的,就到84章去找,然后到8415空气调节器里面找,然后找到84151021.00(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这样的情况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个比例,一般很少能找到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具体对应的编码,3、混合归类:(又叫成分归类)如果某个成品里面有几种成分组成,而且没有一个对应的编码正好和这个成品名称对应,要按照构成这个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例如:铁制晒衣架,没有具体对应的编码,从用途上也找不到这种具体的用途,只有从材料上入手,钢铁制品73章,其他钢铁制品7326,用73262090.00(非工业用钢铁丝制品)或者73269090.00(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都可以。(这样的情况也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各位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尽量连材料、成分也提供清楚,电器类产品说明电压、功率,汽车类产品说明是什么汽车用的,汽车排量等情况)4、靠后归类:当第3种情况出现根据材料分,有2个或者几个编码都合适的时候,优先选择编码靠后的。就好象我上面举的铁衣架的例子一样,应该选择73269090.005、模糊归类:(又叫最接近归类法)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大量的新型产品不断出现,经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好先根据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按照材料找最接近的。遇到这种问题无论是进出口商或者报关公司甚至海关都无法敢说自己是完全正确,最好有丰富报关经验的专业报关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报关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报关起来才能省事。而关于归类还经常出现很多纠纷和麻烦,而很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实际上是由于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或者报关公司报关员甚至海关关员各自对于商品归类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举个很简单了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某种产品叫做客人自己称“咖啡壶”,是个玻璃制的带有刻度的1000CC玻璃杯,外面包裹着6条不锈钢制的钢条,起固定作用,钢条上连着一个塑料的把手,把水装进玻璃杯里烧开冲咖啡用或者连咖啡带水一起烧。(没错,就是几乎每个商场都能看见的非常普通的咖啡壶,而我描述的这么清楚就是在告诉大家要想别人帮忙查询编码的时候应该如何提供信息)。首先按照具体列明原则归类,找不到完全一致的编码,然后按照用途也无法找到具体列明的归类,最后按照成分,在玻璃制品里发现有个70139900.00(其他玻璃制餐桌、厨房用玻璃器皿(不包括杯子、玻璃陶瓷制的除外),这个归类既符合成分归类法,又符合用途归类法,于是报关,没想到被做单的海关关员退单,理由是:玻璃外面还有不锈钢条,而不锈钢条的价值高于玻璃,应该归入餐桌、厨房等家用不锈钢器具73239300.00,还要做商检 。 集成的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库可以即时的查询相关信息。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通过集成的hscode商品税则库,即时查询商品税则信息。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为方便查询分析,知识库提供多维的组合式查询。并可依据引用需要显示并导出。2023-08-25 22:33:581
请问一下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更多关于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19f6316158331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2023-08-25 22:34:121
均一税和海陆关税是什么?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决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抗癌药原料、助听器、婴幼儿奶粉原料等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均在其中。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部分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也将在明年降低。2023-08-25 22:34:212
海关收税的标准是什么?
海关税收标准是什么 现在海外个人邮寄物品进境规则一般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另外一个是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产品不同对税收的影响同样很大,就设备这块一般最惠国税率是10%左右,普通税率是30%、汽车,电冰箱最高的达到200%。 总之,在进海在关税这块税率没有大概这么一说,但是增值税基本上都是17%(这个税率跟海关没关息,是国税务局提供的税率,海关代收的) 二、海关税收的特点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根据其规定,商品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功能等进行分类,每一种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数编码,各国税则中该种商品的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必须与该编码相同,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在六位数编码下增设本国子目。海关税收标准是什么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海关税收大多采用从价标准计征,为此必须确定计税价格,关税的计税价格习惯上称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自行确定完税价格极有可能产生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造成损害,为此寻求国际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始终是海关税收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WTO估价协定》便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据这一协议,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WTO估价协定》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制度。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始终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对矛盾,为了从国际贸易中取得最大的利益,在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尚未形成之前,参与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是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作出的选择。这些贸易协定往往要求参与各方约束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负担水平,并相互间提供对等的税收待遇。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不但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自2001年5月签署并加入了《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为《曼谷协定》,后经修改称为《亚太贸易协定》)起,又先后与一些国家(地区)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签订了含有税收优惠内容的贸易协定。这样,我国的关税税率就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其中,最惠国税率设置不但要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我国入世谈判中承诺的义务,协定税率的设置同样应体现我国在相关协定中的义务,并享受对等的贸易利益。2023-08-25 22:34: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2023-08-25 22:35: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一书中的鉴管条件下面标的AB,ABFE,B都是表示什么啊,还有法检代码下的PRQS
M:进口商品检验。N:出口商品检验。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内设机构: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现有17个内设部门、6个直属事业单位、管理4个社会团体,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等派驻海关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扩展资料: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23-08-25 22:35: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条例内容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 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2023-08-25 22:37: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2023-08-25 22:37: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时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时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2023-08-25 22:37:421
关税的征税方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计征关税的?
主要方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1、从量税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它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商品数量_每单位从量税。(1)各国征收从量税大多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2)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时的特点非常明显。2、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它是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完税价格_从价税率征收。从价税时,其重要前提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3、混合税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相结合的计征关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混合税常用于耗费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计征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选择税的含义是什么?选择税就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海关一般选择一种税额较高的税率进行计征。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来计征关税。综上所述,建议大家认真交税,不要偷税漏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现《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发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2023-08-25 22:37:521
我想问问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更多关于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19f6316158331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2023-08-25 22:37: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中英文对照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两部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共分八列:随后加列了出口退税率调整表、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等附件。第二部分: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重要法律、法规及规定汇编”,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涉及外经贸法规、进口环节国内税、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药检验、化学品登记、出口退税及其他贸易经营权有关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等,是我国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资料最新的且唯一一本含有法律法规(英文版)的进出口管理参考工具书。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关税计算方法》两部分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款计算方法5.常用计量单位换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丁政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哥: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注2013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仍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制、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2013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将对关税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作相应调整。为了方便企业和社会各界及时掌握新政策,加快企业通关速度,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根据海关征税、监管、统计和报关自动化系统的要求,组织了数十名海关业务专家和骨干,编制开发了2008年版的《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3年版的《手册》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最新颁布的进出口管理规定为基础,集中反映国家对关税和进出口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最新进出口法律法规、最新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定税率、国家对禁限货物贸易管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等。另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进出口商品的HS编号、名称、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统计计量单位、进出口时需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名称,2013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或其他商品),2013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计量单位换算表,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计税常数表等报关必备资料也将全盘收入书中。该书是海关工作人员、进出口企业报关员、预录入企业操作员等必备的报关工具书,也是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了解海关业务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成本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2023-08-25 22:38:051
进出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你具体指的是什么。进出口货物的税率是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很难调整一次的。2023-08-25 22:38:211
我想问一下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更多关于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19f6316158331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2023-08-25 22:38:281
澳门的关税是怎样的?
1、关税:14% (关税:CIF ×14%);2、增值税:17% (增值税:(CIF+关税额)×17%);3、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拓展资料:概况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征收主体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征收依据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澳门(英语:Macao,葡萄牙语:Macau),简称“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西侧,是中国大陆与南中国海的水陆交汇处,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二岛组成,陆地面积32.9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底,总人口为68.32万人。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国际自由港、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世界四大赌城之一,也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2019年,澳门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347亿澳门元。2023-08-25 22:38:462
海淘税费怎么算
进口关税则分几类,海淘的话关键考虑到关税,一般是完税价格*征收率;完税价格指进口商品以中国海关核准的交易量使用价值为基本的到按价钱。一般海淘假如悲剧被税的话,中国海关一般全是依照最少征收率征缴的,有时候乃至会小于要求税金开展缴税,依照均值公司估值去收。大约是电脑上收200元、机械手表一百元,衣服裤子、靴子被税的几率较为小。海关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来收税,你的订单价格和吊牌价格只是参考,税额根据货物类型计算。1、带上短信中提示的个人证件,钱,如果买了奶粉还要出生证明,去邮局。注意邮局的营业时间,尽量早点,大的邮局可能会排队哦。2、去纳税窗口,填报关单,就是把包裹里的品名,数量,价格都写清楚,物品种类和数量一定要如实汇报3、交了报关清单,交了钱,就可以去领包裹了,一般工作人员会领你去仓库拿的。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海关征税的计算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2023-08-25 22:38:551
海关免税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目前,在筹集建设资金方面,关税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依旧是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海关关税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第十九条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第二十四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第三十条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构、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的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第三十二条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第三十七条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第三十八条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2023-08-25 22:39:021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优/普税率标记:L H *都代表什么?
优普税率标记中的L代表最惠国税率,也叫最低税率,,H即代表普通税率,也代表最高税率。1我们可以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按以下路径查询,“通关代码表,报关单填制"。2”报关单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3”国别(地区)代码表“,”在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优/普标记“栏中查询。凡是标有”L“的即代表最惠国税率也叫最低税率,也叫最低税率,,H即代表普通税率,也代表最高税率。2023-08-25 22:39:102
手机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
手机进口关税税率是13%。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2019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调整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1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 13%2023-08-25 22:39:192
澳门关税税率多少?
1、关税:14% (关税:CIF ×14%);2、增值税:17% (增值税:(CIF+关税额)×17%);3、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口的环节同时代征。拓展资料:概况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征收主体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征收依据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澳门(英语:Macao,葡萄牙语:Macau),简称“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西侧,是中国大陆与南中国海的水陆交汇处,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二岛组成,陆地面积32.9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底,总人口为68.32万人。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国际自由港、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世界四大赌城之一,也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2019年,澳门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347亿澳门元。2023-08-25 22:39:252
中国出口有出口关税吗
一、中国出口有出口关税吗中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前对涉及大约47个税号的商品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为单一税则制,即只使用一种税率。目前,出口关税名义税率最高为100%,最低为10%。二、关税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f) 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决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抗癌药原料、助听器、婴幼儿奶粉原料等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均在其中。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部分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也将在降低。三、出口关税出口税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货物和物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或出境的个人征收的关税。出口税的征税对象不限于作为商品流通而进出境的外贸货物,还可能包括旅客携带、托运或邮寄的物品。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内供应、保护本国资源等。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和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2023-08-25 22:39:351
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和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一本硬板纸的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这三本
你观察很仔细。的确,《品目及注释》对海关归类来讲,是最重要的参考书。里面有很多详细的税则品目注释和大量的举例,是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参考书。报关手册和税则大体功能一样。区别在于:一是以前的税则,视版本不同(出版社不同),有的税则没有监管条件一栏,只有税率。但现在的税则一般都有监管条件了。二是税则有中英对照的版本,而报关手册一般没有英文对照。三是报关手册还有一些实用的工具,比如税款计算系数表、常用法律法规。2010版的报关手册还增加了海关常见业务的总体介绍。《品目及注释》全称《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最新版的棕红色上下册硬皮本。这是海关税则的具法律效力的归类参考书。其是对6位数的国际统一的HS编码进行详细解释。帮助准确归类。税则和《品目及注释>网上可以查到电子版的。以上三本书可以说各有侧重。其中,手册和税则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品目及注释是权威参考。可以说,对准确地进行海关税则归类来说,手册或税则,必备其一;品目及注释,必备。另外,补充说明一下,我们常见的海关税则编码是8位或10位的。前6位是国际统一,从第7位起由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情况编制,称为本国子目。2023-08-25 22:39:452
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不是同一种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1)进口关税2)代征增值税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1100,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82;785x12%=9;934.20元,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x17%,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82;785+9;934.20=92;719元。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92;719x17%=15;762.23元。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2023-08-25 22:39:541
海关的HS编码和参考税号有什么区别啊?
税号:《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称税则号列,简称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HS编码:《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码,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码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一个是国际通用的,一个是国内采用的,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日渐发展,中国的税则号跟国际H.S编码几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2023-08-25 22:40:131
海关税则的相关条款
下列签署人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十三条) 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可自由地采用其认为适用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自理,但已被国际局采用的文字除外。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是税则的摘录,在特殊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文件中引用《国际关税杂志》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依然有权采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的海关税则,只要这一出版物不是复印国际局的作品。 国际局要仔细地翻译海关法规。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有争执,应以原文为准。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志》的第一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加以注明。 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回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志》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成员国有权要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别种文字的版本。 国际局的开支约计如下: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75,000法郎乙,《国际关税杂志》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 ……20,000法郎共计 125,000法郎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的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件。签字备忘录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九、十、十一条):代表们宣告,在公约的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下列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三、关于议定1891年4月1日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资证明。1890年7月5日签于布鲁塞尔。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第一级(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每年应交会费国 别 〔注〕 应得杂志份数〔注〕(金法郎)比利时 6,833 456加拿大 6,833 456中 国 4,100 274丹 麦 4,100 274法 国 6,833 456德 国 6,833 456大不列颠 6,833 456意大利 6,833 456荷 兰 4,100 274瑞 典 4,100 274美 国 6,833 456第二级(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阿根廷 4,970 332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印 度 4,970 332挪 威 2,982 199波 兰 2,982 199南 非(联邦) 4,970 332西班牙 4,970 332瑞 士 4,970 332第三级(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巴 西 1,863 124智 利 3,106 207古 巴 3,106 207捷 克 1,863 124芬 兰 1,863 124匈牙利 1,863 124葡萄牙 1,863 124乌拉圭 3,106 207苏 联 1,863 124委内瑞拉 3,106 207南斯拉夫 1,863 124第四级(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哥伦比亚 2,485 166厄瓜多尔 2,485 166埃 及 1,491 100爱沙尼亚 1,491 100希 腊 1,491 100伊 朗 1,491 100伊拉克 1,491 100日 本 1,491 100拉脱维亚 1,491 100立陶宛 1,491 100墨西哥 2,485 166巴基斯坦 2,485 166罗马尼亚 1,491 100第五级(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玻利维亚 1,863 124保加利亚 1,118 75哥斯达黎加 1,863 124海 地 1,863 124秘 鲁 1,863 124暹 罗 1,118 75土耳其 1,118 75第六级(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阿尔巴尼亚 372 25奥地利 621 42比属刚果 372 25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洪都拉斯 621 42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巴拿马 621 42巴拉圭 621 42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杂志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比如:1、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2、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3、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十位编码、监管条件、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本书大16开,定价280元 ,2013年1月出版。中国商务出版社内容简介: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3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3年出口退税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2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 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2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3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 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中英文对照的参考,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掌握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计税方法两部分。 第三部分:本书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2023-08-25 22:40:201
最近接到电话,自称为北京海关出版社,要求公司订购《2013年 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百分之百是骗子公司,接到电话后,他们马上就寄书过来,实际这样的书只要200元左右就够了。如果你收到书后,不肯汇钱,骗子们会打骚扰电话,如果你报警,他们会拿出之前的电话录音来证明你没有反对他们寄书。最好的结果是你花快递费把书退回去,当然你够狠,不付钱白拿书也行的,就是所谓的黑吃黑。2023-08-25 22:40:353
请问海关税则里,税则条目中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与增值税率各是什么意思
1、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2、普通税率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对进口货物规定的较高税率。适用于同本国未签订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它要比优惠税率高1—2个税级,体现国家对进口货物的区别对待政策,是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3、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4、海关的税则是针对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税则,不包含退税内容。海关税则指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对一切应税商品、免税商品以及禁止进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扩展资料进口税的适用原则:进口税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1、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2、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3、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4、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惠国税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税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税则2023-08-25 22:4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