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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023-09-02 12: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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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桃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会务、接待、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负责机关办公设备配备、车辆管理;联系委管驻外办事处;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并监管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对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综合性政策文件;指导系统普法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对委托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监督执法;推进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工业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指导大企业培育和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中小、非公企业的上市培育;参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有关事务。

(四)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工业、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投资及工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促进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光电子、石化、生物化工、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承担有关投资管理工作;协调并推动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产业政策处

组织制定工业、信息化发展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产业调整目录,制定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政策的具体实施;综合指导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运行态势,分析行业形势并发布有关信息;拟订行业经济运行调控方案,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综合平衡调配生产和运行要素;协调推进银企合作,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和市场开拓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业预警机制,提出动用国家及省储备物资的建议,承担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电力保障处

负责电力运行监测、预测和协调工作,提出电力运行的政策措施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运行应急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电力运行安全;负责电力运行和电力行业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煤炭和电力调度,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大用户直供和矿电结合。

(八)交通与物流处

配合协调交通综合运输计划的实施,负责协调铁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监测分析工业物流企业运行态势,拟订工业物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工业物流企业发展;拟订汽车更新政策和行业规划,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

(九)原材料工业处(云南省黄金管理局)

负责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化工、建材、农药等行业管理;承担原材料工业发展监测分析,研究原材料市场动向,协调原材料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出行业发展报告和建议,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拟订原材料工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中缅油气管道及炼化基地建设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装备工业处

负责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汽车、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承担装备工业发展监测分析,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研究产业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报告和建议。

(十一)消费品工业处

负责轻工、纺织、家电、燃料乙醇等的行业管理;承担消费品工业发展监测分析,提出行业发展报告和建议,拟订专项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行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实施轻纺工业行业重大专项。

(十二)食品药品工业处

负责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承担行业发展监测分析,提出行业发展报告和建议,拟订专项发展规划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生物制药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实施行业重大专项;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三)盐务管理处(云南省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行政管理;拟订盐资源开发、盐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查各级盐务管理工作;负责盐业统计分析和储备盐管理工作;负责盐产品碘剂、添加剂、标志和包装物的监督管理;承担盐业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四)工业园区处

组织制定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科学布局;实施重点工业园区管理,促进产业聚集、企业集群发展;指导工业园区软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工业园区发展监测分析,提出发展报告和建议,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技术创新处

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规划及新产品开发计划,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产业升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认定和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有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监管;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培育工业品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十六)节约能源处(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

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政策和年度节能计划;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提出行业专项节能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意见;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实施行业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承担行业节能产品能效标识管理工作;拟订行业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考核标准,负责行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节能宣传、培训。

(十七)资源综合利用处

参与拟订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信息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及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八)中小企业处

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分析运行发展态势,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生产和对外交流合作,指导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负责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九)企业服务体系处

负责提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并推动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培训、公共信息、融资担保、技术创新、维权保护的平台建设;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投诉,维护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合法权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二十)网络和信息资源管理处

负责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公共应用系统及平台建设;组织指导电子政务应用推广和绩效评估工作;协调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融合;配合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

(二十一)信息化推进处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编制信息化行业规划、电子政务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社会信息化发展;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指导和推进软件、系统集成及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二十二)信息安全协调处

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牵头拟订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二十三)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拟订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核发电台执照,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台址资源,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无线电通信应急保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负责边境地区及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十四)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负责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承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综合治理和协调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配合开展无线电安保和维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派出机构固定资产。

(二十五)煤炭行业管理处

负责提出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负责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负责开办煤矿审批;指导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负责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

(二十六)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

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矿井整顿关闭,组织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改造,负责煤矿技改项目核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负责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指导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煤炭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落实整改,参与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煤炭企事业管理处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指导煤矿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拟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指导煤矿改革发展,培育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负责指导省煤炭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管理干部培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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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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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与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和重点企业签订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标责任书,实施了重点节能和环保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先后开展了两批循环经济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了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了循环经济法,于2007年8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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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五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报道,普及循环经济知识。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  鼓励单位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循环经济的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公民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劝阻、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与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二)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  (三)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实施的制度;  (四)建立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分布、城市规划、环境容量、生态和经济功能区划等条件,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产业园区的入园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节能量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励对核定的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具体办法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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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05:48:241

您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何建议

1、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导向作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建立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及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生产中的减量化,又要注重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同时要对再利用的资源做出规定。此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2、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我国作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定地区可能只有少量的销售量,如果让企业负责全部回收,这是企业做不到的。既然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战略,政府就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综合分类回收的责任方。有专家建议,草案第十五条应加入一项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 同时,作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体现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循环经济促进法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分清政府的责任、用户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这样才能促进。 3、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 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学会”后增加“学校”,在“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后增加“教育”。 我认为,节约能源和资源的问题,应该让全社会共同来做,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宣传教育应该增加一些。 4、 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应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使这部法律更进一步周严,避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行业部门之间有关职能不清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在执法过程当中出现职能空白和职能交叉。另外建议草案第四十八条,增加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联系群众、公众信赖度高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5、 对农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应给予政策扶持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认为,很多老百姓把秸秆就放在地里焚烧,甚至有些农作物的根部当年不深翻,这样不但影响了土地的质量,对于农业环境也有影响。现在有些企业和个人,对于农村的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去处理,都准备进行投资,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他建议,在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时,应加大对于秸秆和畜牧发展过程中的废弃物问题的表述。 现有法律、法规应在政策层面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框架法案,它的具体运作需要其他法规来支持,才能做到有形有实。但是现在一些已经在运行的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规定不配套,或者说再运行下去会产生一些矛盾。应该让这些法律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理念。 谢克昌委员认为,各地有一些相关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出台,由于各地的法规出台于这部国家法律之前,会造成一些上位法和下位法间的冲突,建议增加对下位法冲突情况的处理规定。 6、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 有关部门应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比如,草案第十六条的用意是对国家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但是这可能使有些落后的小企业反而受不到监督。建议改为:“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消耗量的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总体监督管理制度”。此外,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改为“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这符合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而且将来不仅要鼓励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利用社会上产生的废弃物。 7、 确保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安全生产 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应改为“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尾矿资源化、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尾矿的随意开采,会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在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中,应当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8、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过度包装 包装过度的问题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但是现在的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标准不一。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1/2或者1/3,这样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对浪费能源、浪费资源的行为有一定的杀伤力。 我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未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023-09-02 05:48:301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候起开始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9-02 05:48:511

循环经济促进法

3.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等对构建和谐社会有何积极意义.答:有利于依靠科技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选择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善人们生存和生活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5.为什么要制订《循环经济促进法》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什么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①自然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类生存之本;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节能环保意识淡薄、资源严重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形势严峻,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十分突出,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③《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④制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10.为什么发展循环经济?(意义)1)有利于保护和科学利用资源,节约资源.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3) 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4) 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5)有利于保障人们健康与安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6)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7)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 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23-09-02 05:48:591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  )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答案】:D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施工节能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023-09-02 05:49: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  )

【答案】:A, B, C, E《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2023-09-02 05:49:131

我国都有哪些《...促进法》?

我国现有的促进法共8部,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3-09-02 05:49:222

我国最新出台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是哪一年颁布的?

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律,只是那些或多或少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和内涵的法律统称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自1989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已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验,为企业的污染预防、综合治理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虽然现行法律中有些已经包含或体现了某些循环经济思想,有些已经采用了“循环经济”术语,但是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体系的主体仍以未端治理为主要目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仅对工业生产过程的未端进行污染控制,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治理成本不断升高,经济损失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远落后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全面有效管理资源,建立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相促进的全新理念。近几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硏究的不断深化,国家开始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且提出“健全法制是把发展循环经济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进展较快。2004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施行,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此后,云南、广州、安徽、江苏、太原、青岛、深圳等地均先后岀台了相关的循环经济法规。目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表明,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供参考。
2023-09-02 05:49:291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下列属于节能激励措施的有(  )

【答案】:B,C,D,E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节能激励措施主要有:(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2023-09-02 05:49:361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下列关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023-09-02 05:49:431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主要有()。

【答案】:A、B、D、E2021版教材P193 /2020版教材P192二、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税收优惠(三)信贷支持(四)价格政策(五)表彰奖励
2023-09-02 05:49:501

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情况调研材料怎么写

首先是从实际考察的宗旨谈起,阐述了考察的三个目的:知悉《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包头实施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了解该法颁布以来社会大众的参与程度;通过对调研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所存在的不足的方面给予建议。另外,本文还列明了考察的方法和具体的考察范围。在此次考察过程中作者还走访了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铝厂、吉鑫钢铁有限公司,从正反两个方面剖析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情况,同时,作者还运用了调查问卷的方法,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得出结果。其次,此次实际考察所掌握的基本情况,本文的整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而根据文章的性质,重点集中在第三和第四两个部分,也就是通过研究调研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来阐述包头市在实施该法中暴漏出来的一些问题。第一,通过这次的实际考察,了解到《循环经济促进法》落实的具体情况,包括: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目的在包头市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包头市的各项经济指标正在发生着变化,如国内生产总值指数、地方财政收入不断上升,包头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减少,做到了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基本实现了此立法之初的目的;该法中规定的激励机制得到基本落实, “以旧换新”的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示范园区等也在有序的推进。第二,在这次实际考察过程中,也发现了该法在执行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例如: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辅助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欠缺;执法杂乱无章;执法的队伍不够严谨、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强和权威性不够;执法部门不能责任到人;奖惩制度不完善,表现为排污收费不科学,或低或不惩罚;发展循环经济所要求的激励保障措施、体系不健全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公众对该法的思想认识欠缺,缺乏积极参与意识。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参考国外的做法再结合本次的实际考察情况,阐述了如何更好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建议。措施的提出主要结合在调研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和包头市的市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从立法层面讲,制定辅助性法规政策;从执法层面上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从具体的制度讲,建立健全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在宣传上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调动公众的积极性,使公众积极参与到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来。
2023-09-02 05:49:571

法律法规 光伏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05:50:183

生物质块燃料后期技术支持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以及大力推进产业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7条: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国家各部委相关政策国家发改委的“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中示范内容有: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农作物秸秆、林木枝桠材、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颗粒状、棒状和块状等致密成型燃料,主要用于为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多余产品可向市场出售。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生物质成型技术,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商业化经营模式。农业部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重点在东北粮食主产区、黄淮海粮食主产区和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区建设村镇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示范点500处。财政部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长期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第四点: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任务。(二)利用非粮食资源。加快农区和半农区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积极推行秸秆养畜。转变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效率。科技部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第4点农业中的重大项目(1)农林生物质工程。以充分利用我国农林生物质材料、促进循环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林业采伐及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及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重点研究高活性糖化酶和纤维素酶制造、共代谢基因工程菌构建、非相变产物分离、分子合成、接枝共聚、生物可燃气高效转化、低成本农林生物质集储、专用能源植物培育等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林生物质转化过程中降解与改性、分离与合成、能源和材料转化等环节的技术瓶颈,构建农林生物质转化创新技术平台。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中三、再生资源第16项综合利用的资源指: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产品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技术标准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是: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介绍了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技术集成创新工程: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是以玉米秸秆制取低浓度酒精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果蔬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粮食技术为核心技术,集成 “玉米秸秆固体燃料成型技术”、“秸秆酒糟饲养牛、羊、鹅、鸭技术”、“畜禽粪污沼气发电技术”、“发酵牛粪养蚯蚓技术”、“蚯蚓养鸡鸭鱼生产绿色食品技术”、“有机肥生产技术”、清洁能源入户工程等技术,形成秸秆处理零排放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化模式。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详情咨询当地有关部门2, 生物质燃料国家政策随着发改委对二代生物质燃料乙醇补贴政策的出台,生物质能源开发市场规模的进一步开启,行业形势呈现一片大好,与之相关的压缩机、循环流化床气化炉、燃气轮机等设备的前景也是一片光明。但由于生物质能装备研发和推广跟进之中面临技术不完善、商业模式不确定等问题,生物质能装备市场需求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据悉,市场不稳定性是由于缺乏相关标准和系统支持,除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外,中小企业的生物质能产品在进入市场销售中时常受阻。补贴政策相关研究报告此外,该产业的竞争平台并不公平。“国家对生物质能产业有优惠、补贴和奖励政策,但这些政策很难落实到生物质能源装备中小企业。”有关专家表示。
2023-09-02 05:50:271

祖国历史的重大事件

新中国喜迎60华诞 “祝福你,伟大的祖国!”当岁月的车轮驶入2009年,中国人民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2009年,新中国步入发展的第三个30年。这是中国人民站在改革开放30年后新的历史起点上的崭新出发。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努力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梯次推进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继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局顺利之后,2009年学习实践活动将梯次推进。 目前,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正在有序推进,并将在2009年2月底基本结束。第二批、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将分别在2009年3月和9月开始。 科学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在全国上下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到新的水平,必将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也必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两会”召开为2009年全年工作定调 一年一度的“两会”,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形势下,2009年全国“两会”将怎样全面部署2009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受到世界瞩目。 在2009年3月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应对危机、科学发展”将成为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两会”将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会议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团结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将贯穿全年工作 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2009年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2009年国家将坚持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减税、扩大中央政府投资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扩大内需、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保障民生的支持力度。 2009年,有关部门将在结构优化的前提下扩大投资规模;着力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尽快出台并组织实施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虽然形势严峻,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趋势没有改变,扩大内需和宏观政策调整都有较大空间。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2009年是西藏平叛和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的历史性胜利,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苦难深重的百万农奴,西藏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和改革开放,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开启了西藏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伟大历程。5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各界爱国人士和驻藏人民解放军紧密团结,共同奋斗,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很大发展。统计显示,从1959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向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到近1600亿元,年均增加近5亿元,年均增长近12%。2007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超300亿元人民币,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2788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达到11131元。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将有序推进 加快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已被列为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之一,未来两年将安排1万亿元投资,占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四分之一。 根据规划,2009年将基本完成灾区农村居民点规划,落实异地迁建农户的建房选址并解决过冬房问题;受灾农民全部住进永久性住房,完成农房重建总量的80%;完成50%的村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任务。目前,仅四川地震灾区就有8400多个重建项目开工。灾后重建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全面重建灾区群众的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早日实现灾区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的目标。 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 将依法选举新特首2009年12月20日是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纪念日,澳门特区政府将举办系列庆祝活动。澳门回归以来,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全力支持下,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积极进取,澳门各项事业取得新的进步,“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成功向前推进。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澳门社会对此反应积极。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澳门的影响,将继续全力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克服困难,实现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把澳门的各项事业发展得更好。 根据澳门基本法,2009年将进行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和第四届立法会选举。重点领域改革更关注民生 在经济发展遭遇困难时,通过改革突破发展的体制障碍就显得更加迫切。抓住时机推出有利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改革措施,是提振市场信心的最好办法。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200亿元,以鼓励企业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同日,酝酿多年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正式施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多用多缴少用少缴”有利于节能减排。这两项财税体制和资源价格改革都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与此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改革也将在2009年研究推进。其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深化、细化、实化政策措施,适时开展试点。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 90年前,五四运动拉开了中国现代历史的大幕,也为穿越世纪风云的青春史诗写下序篇。五四运动开启的“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90年后已经汇成波澜壮阔的滚滚洪流,注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使之发扬光大,没有任何力量和困难可以阻挡前进的步伐。通过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中国人民将更高地举起爱国和进步的旗帜,发扬民主、崇尚科学,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 一批关涉科学发展新法正式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专利法、消防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将在2009年内施行。人们将在每一部法律的实施中清晰看到中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轨迹,聆听中国社会进步的足音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政府在对待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上走在世界先进之列的重要标志。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资管理有了最高层级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规范。同样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充分吸纳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2023-09-02 05:50:467

关于循环经济相关概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循环经济的概念。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2023-09-02 05:51:011

空调寿命国家规定

空调的寿命一般是12年,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空调的平均使用寿命为12年。对于大型中央空调运行年限问题,压缩机大修承诺时间目前最高约为8万小时,那么单台全天候24小时运行计算,约为9.1年,若以12小时计算约为18年。在实际使用中,如果注意保养,空调通常都可以用到平均使用寿命年限以上。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家用电器超期服役问题,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由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组织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制定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昨天正式发布。此次发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涵盖了冰箱&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的八种产品,加上此前已经公布的《储水式电热水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协会标准(T/CHEAA·0003-2018),目前我国主要家电品种均已实现使用年限有标可依。根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测算的数据,随着我国家用电器保有量不断增加,截至2018年我国电冰箱保有量已达4.4亿台、洗衣机4.3亿台、空调5.2亿台、热水器3.7亿台、吸油烟机2.5亿台。根据以往年度市场投放量推算预计,仅2020年度我国又将有1.6亿台家电产品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其中,洗衣机超过3700万台,空调超过5200万台,冰箱超过5800万台,电热水器超过1800万台,吸油烟机1400万台。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家电使用年限上没有标准,消费者对于家电使用并没有明确的“寿命”概念,很多家庭的家电产品使用期已经超过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为解决普遍存在的家用电器超期服役问题,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组织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协会团体标准。根据该系列标准,生产者(制造商)应对其设计的冰箱、空调、洗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的安全使用年限予以说明。其中,家用电冰箱/葡萄酒柜、房间空调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家用洗衣机&干衣机、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的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空调安全使用年限从生产日期计起,其余从销售日期计起。对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不能将安全使用年限与产品质保年限混为一谈。安全使用年限是在设定的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下,推算出来的确保使用(者)安全的基本年限,是基于企业分析收集到的危险源、既往销售产品安全故障的统计和分析数据以及一致的推算方法形成的行业共识;标注安全使用年限是公益性消费提醒活动,不会给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带来任何改变。而企业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是企业自己对消费者做出的产品整机或关键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需要强调的是,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因为产品在出厂时都是合格品,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电产品如超期使用可能因年久老化存在导致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如漏电、起火、机械危险、漏气等。数据显示,电器超期使用越长则发生事故的概率越高,故有必要提醒消费者适时更换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2023-09-02 05:51:101

山东光伏售电合同签几年

法律分析:目前国家电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并网合同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五年以后合同继续,若有调整,双方需共同确认才可以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23-09-02 05:51:191

国家对旧衣服回收政策

法律分析:1,目前国家明确规定,旧衣服是不能进口的。上世纪80,90年代会有从发达国家进口旧衣服的情况,但是目前国家为了环保,卫生等多方面的考虑,禁止进口了。2,对于旧衣服出口,目前国家对出口这方面没有明确的限制。法律依据:《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战略部署,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积极响应国家推动“无废城市”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废旧纺织品回收、运输、贮存、分拣、消毒、再利用、再生利用全产业链,根据团体标准《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T/CACE 012-2019)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023-09-02 05:51:291

矿区总规编制时有探矿权吗

法律主观:有探矿权不可以采矿,可以探矿,即进行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完毕实施采矿需要办理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六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2023-09-02 05:52:221

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关于施工企业节能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故A 选项错误;《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故排除B 选项;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施工用电及照明:(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故C 选项正确;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 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故D 选项错误。
2023-09-02 05:52:291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研究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及背压热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安排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三)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重点用于环保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选择若干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研究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四)完善进出口政策。通过完善出口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设备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的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转变;安排对外援助时,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和受援国要求,积极安排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建立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区,强化联合监管,积极完善与国际规则、惯例相适应,且有利于我国获取国际再生资源、促进国内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进口管理体制机制。对用于制造大型节能环保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研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五)强化技术支撑。发布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目录。在充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在节能环保领域设立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建一批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推进国产首台(套)重大节能环保装备的应用。(六)完善法规标准。完善以环境保护法律、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核心,配套法规相协调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建立相关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目录和包装物管理办法。通过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逐步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修订提高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制度,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七)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节能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实行在线自动监控。加强市场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标准标识监督管理。落实招投标各项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节能环保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3-09-02 05:52:401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二)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林水产废弃物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作为循环经济评价主要指标,纳入地区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资源综合利用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氛围。  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产业、行业和企业,提高产业规模化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和引进项目,鼓励区内企业进行废物互为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上下游企业间形成废物循环利用的产业链。第十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规定和税收优惠目录,对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产品、工艺、技术进行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为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第十一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第十二条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建设项目的具体目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制度,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公告制度和信息网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及时协调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利用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相应能力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售给回收企业。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或者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2023-09-02 05:52:551

我国制定了哪些经济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4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01-0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01-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0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12-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12-01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12-01 •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问题的解释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10-2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10-06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10-06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10-06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10-0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10-06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9-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9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09-18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09-11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9-01 •法律援助条例2008-09-01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批复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08-0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07-2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07-22 -------------------------------------------------------------------------------- •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07-04 •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06-12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06-10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06-06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若干问题规定2008-05-23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问题规定(二)2008-05-19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5-09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0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8-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8-05-04 •残疾人保障法2008-04-2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04-2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04-24 •高法关于涉台民诉文书送达若干规定2008-04-2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2-23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2-19 -------------------------------------------------------------------------------- •土地调查条例2008-02-15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01-18 •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2008-01-17 •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2008-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01-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01-02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8-01-02 --------------------------------------------------------------------------------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01-0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01-0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01-0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01-02 看看这些有你需要的么?
2023-09-02 05:53:022

美国一男子因乱扔垃圾遭警察毒打,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

第一张图告诉我们: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公园里乱扔垃圾是对公共环境的破坏。这类看似很小的问题,由于长期且广泛存在,逐渐成了令公众烦扰的“顽疾”。衢有关部门果断出手,对犯事者施以严厉惩处,展现出了“解民忧”的积极姿态。只不过,相关的手段方法,恐怕大大值得商榷。公共场所乱丢垃圾,这种行为当然不值得肯定,也理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公民就因此而丧失了人格尊严权。警察毒打乱扔垃圾的男子,给其带来人格尊严和身体上的损伤,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授权和依据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并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的形式予以公布。显然,《条例》是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正式施行日是法规公布日后的半年,意味着相关配套、教育和宣导需要在这过渡期内完成,也就是大家所切身经历的“撤桶”“定点定时投放”等。《条例》第一条从立法技术上讲照例是立法意义和目的。法条表明,其上位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前二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后一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二张图片给我们体现的是乱扔垃圾后的环境被破坏的样子。因为虽然我们每个个人或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但是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第三章图片是垃圾分类桶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规则,保护环境,共同创建美好和谐干净的生活环境。
2023-09-02 05:53:108

楼层撤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1、改善空气质量一般情况下小区里的楼层垃圾桶是不能做到及时清理的,这样累积的垃圾就会刺鼻难闻的气味,对我们的空气造成污染。2、杜绝蟑螂鼠患和蚊虫滋生大量的餐厨垃圾会吸引各种蟑螂、老鼠和蚊虫,给居民的健康和环境带来困扰。3、保障消防安全几乎所有小区的楼层垃圾桶都是摆放在消防楼梯通道里边,一旦发生险情,会给居民的逃生带来阻碍。4、物业清洁工作的便利物业在做清洁工作的时候,必须按照楼层依次进行垃圾的收集、通道的清洁等工作,降低工作效率。5、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更加顺畅在使用楼层垃圾桶时,并不需要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居民的环保意识会变的薄弱,给我们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带来阻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2023-09-02 05:53:431

什么是垃圾无害化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减量化和资源化作出了定义: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但该法规没有对无害化作出定义,所以在现实中将生活垃圾送填埋场填埋也被称之为无害化处理,但这种处置方法是临时性的减少对环境危害,从长远来看有些有害物质是不能通过时间的推移而消除的,比如垃圾中的重金属,尽管填埋场底层都经过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但时间长了还是有渗漏,这种方法严格说来也不能算真正的无害化,实际要做到完全无害化是比较困难的。无害化处理,环境科学学术用语。意思是:使垃圾不再污染环境,而且可以利用,变废为宝。基本上主要有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三种方法。1、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当下,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2、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3、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猪场废弃物包括猪粪、污水、死猪、死胎、胎盘、废弃残猪、废弃疫苗等。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2023-09-02 05:53:598

如何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您好一是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二是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和生态伦理。我们必须摒弃人定胜天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在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中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三是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四是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五是要应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改变一些传...您好一是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二是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和生态伦理。我们必须摒弃人定胜天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在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中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三是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四是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五是要应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改变一些传统的不合理的生活方式,改变奢侈消费、劣质消费等习惯。
2023-09-02 05:55:301

为什么禁止用黏土砖?

因为生产黏土砖毁田,同时消耗标准煤,而黏土砖在使用中因保温隔热性能差致使建筑能耗总量很大。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技术改造、建筑应用,共实现节约标准煤约2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50万吨。全国共关停粘土砖瓦企业1.4万家,淘汰落后产能1000多亿块标砖。扩展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0年底中国所有城市将禁止使用黏土砖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发改委严禁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建窑
2023-09-02 05:56:131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023-09-02 05:56:47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循环经济促进法(上)

( 1)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 2 )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 3 )熟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   ( 4 )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5 )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三、熟悉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四、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1、减量化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考试大,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考试&大&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2023-09-02 05:56:541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

循环经济完整的表达是资源循环型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一产品_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循环经济”这一术语在中国出现于90年代中期,学术界在研究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当前,社会上普遍推行的是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特征,同时也指出了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抓住了当前中国资源相对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症结,对解决中国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2023-09-02 05:57:011

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哪个机构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共七章第五十八条。
2023-09-02 05:57:331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废物经过翻新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被称为()。

【答案】:C2021、2020版教材P209 / 2019版教材P208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23-09-02 05:57:401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9-02 05:57:471

您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何建议

1、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导向作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建立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及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生产中的减量化,又要注重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同时要对再利用的资源做出规定。此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2、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我国作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定地区可能只有少量的销售量,如果让企业负责全部回收,这是企业做不到的。既然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战略,政府就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综合分类回收的责任方。有专家建议,草案第十五条应加入一项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 同时,作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体现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循环经济促进法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分清政府的责任、用户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这样才能促进。 3、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 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学会”后增加“学校”,在“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后增加“教育”。 我认为,节约能源和资源的问题,应该让全社会共同来做,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宣传教育应该增加一些。 4、 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应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使这部法律更进一步周严,避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行业部门之间有关职能不清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在执法过程当中出现职能空白和职能交叉。另外建议草案第四十八条,增加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联系群众、公众信赖度高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5、 对农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应给予政策扶持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认为,很多老百姓把秸秆就放在地里焚烧,甚至有些农作物的根部当年不深翻,这样不但影响了土地的质量,对于农业环境也有影响。现在有些企业和个人,对于农村的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去处理,都准备进行投资,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他建议,在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时,应加大对于秸秆和畜牧发展过程中的废弃物问题的表述。 现有法律、法规应在政策层面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框架法案,它的具体运作需要其他法规来支持,才能做到有形有实。但是现在一些已经在运行的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规定不配套,或者说再运行下去会产生一些矛盾。应该让这些法律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理念。 谢克昌委员认为,各地有一些相关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出台,由于各地的法规出台于这部国家法律之前,会造成一些上位法和下位法间的冲突,建议增加对下位法冲突情况的处理规定。 6、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 有关部门应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比如,草案第十六条的用意是对国家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但是这可能使有些落后的小企业反而受不到监督。建议改为:“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消耗量的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总体监督管理制度”。此外,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改为“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这符合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而且将来不仅要鼓励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利用社会上产生的废弃物。 7、 确保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安全生产 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应改为“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尾矿资源化、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尾矿的随意开采,会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在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中,应当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8、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过度包装 包装过度的问题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但是现在的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标准不一。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1/2或者1/3,这样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对浪费能源、浪费资源的行为有一定的杀伤力。 我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未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023-09-02 05:57:541

生物质燃料的国家补助政策是什么?

补助政策如下:国务院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以及大力推进产业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7条: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   国家各部委相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的“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中示范内容有: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农作物秸秆、林木枝桠材、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颗粒状、棒状和块状等致密成型燃料,主要用于为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多余产品可向市场出售。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生物质成型技术,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商业化经营模式。  农业部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重点在东北粮食主产区、黄淮海粮食主产区和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区建设村镇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示范点500处。  财政部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长期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第四点: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任务。(二)利用非粮食资源。加快农区和半农区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积极推行秸秆养畜。转变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科技部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第4点农业中的重大项目(1)农林生物质工程。以充分利用我国农林生物质材料、促进循环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林业采伐及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及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重点研究高活性糖化酶和纤维素酶制造、共代谢基因工程菌构建、非相变产物分离、分子合成、接枝共聚、生物可燃气高效转化、低成本农林生物质集储、专用能源植物培育等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林生物质转化过程中降解与改性、分离与合成、能源和材料转化等环节的技术瓶颈,构建农林生物质转化创新技术平台。  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中三、再生资源第16项综合利用的资源指: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产品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技术标准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是: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介绍了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技术集成创新工程: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是以玉米秸秆制取低浓度酒精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果蔬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粮食技术为核心技术,集成 “玉米秸秆固体燃料成型技术”、“秸秆酒糟饲养牛、羊、鹅、鸭技术”、“畜禽粪污沼气发电技术”、“发酵牛粪养蚯蚓技术”、“蚯蚓养鸡鸭鱼生产绿色食品技术”、“有机肥生产技术”、清洁能源入户工程等技术,形成秸秆处理零排放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化模式。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详情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2023-09-02 05:58:041

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弃温度计、废弃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废弃物、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的实际予以调整。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三)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五)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和县级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建立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资源利用体系;  (七)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进本辖区垃圾中转站建设,保证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  (三)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村(社区)垃圾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评和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易腐垃圾堆肥点或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2 05:58:171

粉煤灰一二三级标准

粉煤灰一二三级标准包括:1、一级:采用优质粉煤灰和高效减水剂复合技术生产高标号混凝土的现代混凝土新技术正在全国迅速发展;2、二级:优质粉煤灰特别适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抗渗结构混凝土、抗硫酸盐混凝土和抗软水侵蚀混凝土及地下、水下工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3、三级:粉煤灰混凝土具有和易性好、可泵性强、终饰性改善、抗冲击能力提高、抗冻性增强等优点。粉煤灰的作用是什么1、粉煤灰可用作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掺合料,并成为水泥、混凝土的组分,粉煤灰作为原料代替黏土生产水泥熟料的原料、制造烧结砖、蒸压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空心砌砖、烧结或非烧结陶粒,铺筑路道;2、构筑坝体,建设港口,农田坑洼低地、煤矿塌陷区及矿井的回填;3、也可以从中分选漂珠、微珠、铁精粉、碳、铝等有用物质,其中漂珠、微珠可分别用作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塑料、橡胶填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023-09-02 05:58:531

安徽省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越详细越好

汇总时间:2011年1月5日 编号:HM/AB 010-01 序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发布日期或文号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04 1982.12.4 全国人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3.14 1997.10.1 全国人大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 1987.1.1 全国人大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全国人大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国务院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全国人大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全国人大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2008.6.1 全国人大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全国人大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4.1 全国人大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全国人大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8.29 2009.1.1 全国人大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2.28 2006.1.1 全国人大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29 1991.6.29 全国人大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则 国务院令第120号 1993.8.1 国务院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1998.3.1 全国人大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7.3 1998.1.1 全国人大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8.29 1999.1.1 全国人大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12.24 1999.1.1 国务院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国务院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1全国人大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9.11.18 国务院2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002.2.1 国家环保局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6.6 1996.6 国家环保局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03.26 1986.03.26 国家环保局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03.20 1987.03.20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10.13 2003.1.1 国家环保局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 国家环保部3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1993.3.10国家经贸委3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8.6 1999.8.6 国家环保局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27号令 2005.10.1 国家环保局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公安部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8.20 2011.1.1 国务院3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2.01.01 建设部3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1 国家环保局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 2002.3.15 国务院4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 1988.3.20国务院42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2.5 1982.7.1 国务院4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8.1 2008.8.1 国家环保部44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 1999.1.22 1999.2.1 国家经贸委4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 国家经贸委4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 2002.6.2 2002.7.1 国家经贸委47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 2000.2.15 2000.2.15 国家经贸委4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01 国家环保局4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5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1.1 建设部51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4.11 2010.6.1 国家工信部5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7.7 2005.11.1 国家环保局5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3.18 2008.5.1 国家环保局54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12.29 1991.12.29 国务院5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2.28 2003.7.1 国务院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 1996.8.3 国务院5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12.5 1990.12.5 国务院58 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1985.2 1985.2 国家环保局59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1985.4..18 1985.4.18 国家环保局60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3 1999.12.3 国家环保局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9.28 2010.9.28 国家环保部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消(2001)217号 2001.08 消防局63 环境保护标准6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 65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66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2.5.18 1992.7.1 67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1.18 1996.10.1 68 GB16297-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2 1997.1.1 69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9.12.3 2000.3.1 70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0.5.1 1990.11.1 71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1990.10.16 1991.3.1 72 GB16170-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1996.3.7 1997.1.1 地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73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4.21 2006.7.1 省人大74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8.21 2010.11.1 省人大75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1.7.28 2001.10.1 省人大76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决议 1993.11.10 1993.11.10 省人大77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77.4.17 1977.4.17 省人大78 关于依法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实施“一控双达标”的决议 2000.7.29 2000.7.29 省人大79 关于加强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的决定 2000.4.20 2000.4.20 市人大8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9.5.21 2009.5.21 省政府81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替代进口高档服装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标准及排污总量的确认函 2001.8.6 2001.8.6 市环保局82 关于加快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8]87号 2008.9.25 市环保局83 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9]154号 2009.8.20 市环保局84 85 86 87 88 编 制:詹 捷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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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要禁止使用红砖?

国家禁止使用红砖的原因:1、红砖烧制污染环境红砖烧制的过程中,会大量产生有害气体,并且全国各地的许多砖窑都是规模小,几乎没有环保设施的,也不会合理处理环境污染,这样就导致有害气体就直接排到大气中,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污染。2、土地破坏实心的红砖烧制需要大量的得黏土才能完成,拿着就避免不了大量的消耗土地。据统计,我国烧制粘土砖每年损毁的良田达70万亩,每烧一立方米的实心粘土砖需要耗费120公斤的煤。所以很多人破坏了土地,把它们用来生产红砖,这样就会让土地资源大量减少。3、工序复杂,操作水平高红砖烧制的过程比较复杂,耗时也比较长,包括土质的选择,温度还有时间的掌控,所以操作技术方面要求比较高,如果要求不严格,烧制的红砖不合格,作为主要的承重建材材料就会存在安全隐患。4、消耗煤炭资源烧制红砖除了会释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外而且还会消耗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煤炭。扩展资料:禁用红砖后我们使用什么砖建房:1、灰砂砖:以砂和石灰为主要原料,允许掺入颜料和外加剂,经坯料制备、压制成型、经高压蒸汽养护而成的普通灰砂砖。灰砂砖是一种技术成熟、性能优良、节能的新型建筑材料,适用于多层混合结构建筑的承重墙体。但是这种材料吸水率较大,墙体抹灰后容易引起抹灰层干缩而出现裂缝等情况,施工时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2、水泥砖:水泥砖是指利用粉煤灰、煤渣、煤矸石、尾矿渣、化工渣或者天然砂、海涂泥等(以上原料的一种或数种)作为主要原料,用水泥做凝固剂,不经高温煅烧而制造的一种新型墙体材料。跟红砖相比,水泥砖更环保,而且不需要烧制,强度也高。但是水泥砖与抹面砂浆结合不如红砖,墙面容易有缝隙,施工时需充分喷水,避免产生裂缝。3、多孔砖:是以粘土、页岩、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经成型、焙烧而成的多孔砖,孔型为圆孔或非圆孔,孔的尺寸小而数量多的称为多孔砖,主要适用于承重墙体。但是由于整体质量轻,承重和抗震能力不如实心砖。4、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先设计的部件在工地里像搭积木一样盖房子,这种建筑比传统建筑有明显的优势。比如工期短,环保、无噪声、无粉尘等等。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_海南限令本月31日前关停全省红砖生产厂家人民网_大余县供电公司开展红砖厂整顿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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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到报废年限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摩托车报废的标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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