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什么

中国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选择,不仅包括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为主导的高科技产业,还包括运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后具有很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上市程序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深圳创业板上市时间是什么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2009年10月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创业板上市第一天最高涨幅是多少

从2020年8月24日起,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前5个交易日,创业板股票有临时停牌机制,股票盘中交易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以及较开盘价涨跌达到或超过60%,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5个交易日后,创业板新股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存量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也将同步提升至20%。

华谊为什么在创业板上市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在准备上市前要做一些准备的工作,进行前期的工作梳理。这是个最基本的发行条件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截止2016年11月,江苏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共有多少家?

江苏创业板个股共有66家,代码最前面300013,最后面300563。

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和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区别

天津股权交易所是地方批准,创业板是国家证监会批准和监管。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2008年9月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在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2008年5月天交所建设纳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之后又列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中之重。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要求:“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断完善运作机制,规范交易程序,健全服务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其股票的每股账面价值为2元.

股票的账面价值是指的股票当前的实际价值,而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值是指的股票的未来价值。比如现在一些银行股虽然赢利能力很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却高于股票市场价格,这说明市场普遍不看好银行未来的收益情况,比如银行的坏账可能会超出股票的账面价值。

创业板上市和股票上市有什么区别

  创业板上市只是股票上市得一种  创业板的概念  创业板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一般是指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的资本市场,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由于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根据已定的方案,创业板拟定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板市场作为主要为中小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其特有功能是风险投资基金(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二板市场的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证券市场的多次筹资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业对投资的大量需求,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把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大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不同。

创业板上市和股票上市有什么区别?

创业板上市只是股票上市得一种  创业板的概念  创业板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一般是指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的资本市场,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由于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根据已定的方案,创业板拟定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板市场作为主要为中小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其特有功能是风险投资基金(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二板市场的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证券市场的多次筹资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业对投资的大量需求,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把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大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不同。

华兰疫苗创业板上市时间

还没有具体的上市时间。华兰疫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249,502.74万元,主要用于流感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和现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建设项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多联细菌性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新型肺炎疫苗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新型疫苗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扩展资料目前,华兰疫苗已上市的产品主要包括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甲型H1N1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以及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等。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数据,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流感疫苗年批签发数量占国内流感疫苗总批签发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2.77%、42.02%和40.16%,位居行业首位。华兰疫苗成立于2005年,是血液制品龙头华兰生物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为人用疫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运营华兰生物旗下的全部疫苗制品业务。今年8月25日,华兰疫苗创业IPO已通过上市委会议审核。在华兰生物看来,本次分拆并成功上市有利于华兰疫苗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研发、运营的投入,从而巩固华兰疫苗的市场竞争力。华兰疫苗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深化华兰生物在生物制品产业链的战略布局,实现疫苗制品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华兰疫苗将实现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为华兰疫苗提供充足的资金。未来华兰疫苗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进行产业并购等各项资本运作,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线,实现跨越式发展。

如何提高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率

  主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盈利状况等 010-81132554  下面分别针对“内修”和“外修”的具体策略进行研究。  “内修”法门  1、知难而退  要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四大软肋存一不可。如果企业自身尚未达到上市标准,那么建议不要急于冲刺,否则枉费心机,还影响企业信心。如银泰科技主要产品为通信用阀控电池,属于传统的铅酸蓄电池,不符合创业板要求的“三高六新”特征;上海同济同捷则犯了股权变动频繁,公司控  制权不稳定的大忌。因此,建议尚未达到创业板要求的企业知难而退,不要赌运气,发审委诸位委员的法眼并不容易蒙蔽。  2、蓄势待发  该策略适合业务技术、产品结构、市场前景合格但当前还存在盈利、股权、关联交易、税收政策依赖、法律纠纷等问题的企业。这类企业当前不合格,但是可以通过一两年的经营调整和自我梳理可已达到创业板上市要求。那么最好的策略就是等待,积聚力量以备东山再起。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同济同捷,只要再有2年时间梳理好股权结构并保持稳定即可达到创业板上市要求。  3、明确需求  在创业板上市是为了融资,融资解决企业经营规模扩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创新能力等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为了缺钱的企业而设立的。如果公司利润率很高,负债率低,资金充裕那么上市恐怕就是为他人做嫁。业绩较好的福星晓程就是典型的“不差钱”,上市动机不明确,如果明确那就是动机不纯。建议业绩好,资金充裕的企业明确自身需求,不要见到锅就想分一杯羹。毕竟上市对于很多低成本高利润的企业来说是绝对的损失,还是明确自身需求,需要融资再考虑上市。  4、贵在持续  创业板对其企业的创新能力、成长能力要求较高,虽然很多企业现有产品体现了自主创新,经营模式也很新,但是后续的持续性不强,未来也没有明确的创新计划,成长能力的保持主要依赖现有的产品技术。以航天生物为例,天曲益脂康片市场表现良好,占总销售额的2/3(2009年上半年),但其募投项目投向的航天东方红牌辅酶Q10软胶囊市场前景并不清晰。现有产品技术的先进性并不能在未来保持并提升,这是其难以通过审核的关键所在。  创新性、成长性不是一个局限于当前的概念,这是对企业持续创新、业绩持续成长的要求。没有未来的企业,现在再好也终会成为昨日黄花。  5、锐意改革  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有一些基本合格但问题挺多的企业。比如存在家族管理、关联交易过多、股权复杂、客户集中、成本波动、核心技术缺乏保护、财务管理混乱、政策依赖等问题,这些问题还没严重到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要求,但是确使企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这个时候建议企业锐意改革,将不合理、不确定、不能自主掌控的因素尽可能消弭,梳理清楚各项关系,以便在以后的上市审核中顺利通过。如恒大高新就需要梳理清楚股权结构,赛轮股份则要等待政策环境稳定后才可通过审核。  上面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内修”法门,这些都是被否企业经验的总结,对于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则是引以为戒。所谓“攘外必先安内”、“打扫完屋子再请客”,只有看到企业不足并提前解决好各种固有的问题才能在创业板上做到胸有成竹。  “内修”是根本问题的处理,“外修”则是使企业更好更强,在审核中减少阻力和反馈并顺利通过的关键。  “外修”法门  1、企业宣传策略  企业宣传是保证创业板上市审核通过的重要一环。产品品牌知名,技术业内领先、公开信息多、媒体关注度高都有利于加深发审委委员对企业的好印象。做好企业宣传,使企业透明化,可以大大减少公众的担忧和对企业信息不确定性的猜测。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创业板上市审核的企业大多是知名企业,很多是“行业隐形冠军”,他们的市场信誉、公众认可度都比较高。如华谊兄弟、汉微  电子、莱美药业、金龙机电、神州泰岳等均是行业知名度高,企业宣传效果好的企业。有些如神州泰岳则是符合中小板上市条件而转投创业板。  要做好企业宣传,首先要包装自身所有公开信息、网站、宣传册、办公环境等,然后依托互联网、电视、平面媒体、学术会议、各种论坛、展会等。比较有效的渠道是互联网:即在专业的市场研究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大型综合网站发布企业的宣传软文。  2、核心技术描述策略  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核心技术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自主创新性的高端产品或服务技术。其共同点是业内懂行的专家较少,技术的先进性大部分人不甚明了。针对这一问题核心技术的描述在招股书中变得十分重要。如果阐述不清楚可能会让发审委认为技术在行业中的地位不重要、创新性不明显。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两手准备,一是技术的描述策略要得当,二是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行业学术会议评比等活动。  在技术的描述上,应该从行业的技术体系构成说起,然后主要技术理论的发展阶段和应用情况进行阐述。在明确行业全局的情况下,随后才能提出发行人技术所处的环节和发展阶段。然后通过与主要竞争对手、主流技术的比较来展示其先进性。具体论述上要包括技术本身的描述、典型案例的分析、行业知名专家的评价三个方面。描述的风格则要借鉴课本教材的行文和用词,做的深入浅出,让普通读者看的懂行业专家无异议。  3、市场容量分析策略  市场前景分析主要是解释行业的供需走势、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成长性等问题。这是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部分的关键内容,也是众多创业板上市公司被多次要求解释、募投项目前景不明、甚至最终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场容量的历史数据阐述是比较简单的,只要找到权威数据或者有第三方市场咨询机构能够出具即可。但是问题在于,创业板企业所在行业往往没有统计数据,即使有少量权威数据其合理性和真实性也令人质疑。没有详实的历史统计数据和研究结论,市场容量的分析预测更是难上加难。  要解决上述问题华经纵横建议采取如下策略:1、引用权威数据论证上下游市场或大行业的发展趋势;2、通过第三方市场咨询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证明发行人所在行业市场容量数据的权威性;3、通过研究产业链关系、产业政策变化、经济环境、竞争对手经营状况、产品技术替代性等论证发行人所在行业市场容量数据与其他权威数据相辅相成不存在矛盾。4、将市场容量的历史统计与预测结果公布于众,广泛征求竞争对手的意见并获得业内专家的认可。  通过上述4个步骤即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数据权威但不合理、市场增长但是前景不明的问题。在文字撰写上则要做到:市场容量分析的思路要十分清晰,各种数据来源明确,重要结论有专家支持,发行人的地位描述获得竞争对手认可。在具体的风格上则应是分析图表、行业专家论点、重要机构研究成果、竞争对手访谈意见等配合使用。  4、募投项目设计策略  企业上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募集资金,而募集资金必须投资相应的项目。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安排”,也就是说至少60%—70%的资金应该用于主营业务项目的投资建设。研发类不产生收益的项目应该尽可能少占用募集资金。除了这个直接要求,发审委对项目的审核还关注一下几点:  (1)、规模的合理性  (2)、新产品的技术成熟性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新增收入的匹配性  (4)、与发行人历史数据的匹配性  (5)、研发类项目投资比例的合理性  我们知道,创业板企业大多有服务收入比重较高,无形资产较多,企业重置成本低等特征。如果按照企业原有设备规模和技术水平进行项目设计,那么募集资金规模会很小。这使得很多企业在项目设计中做大设备投资、增加土建投资、增加铺底流动资金以完成既定的募集资金目标。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也是造成募集资金运用部分经常被反馈的原因。采取上述策略虽然可以满足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但是固定资产增加过多、比例增大问题难以解释。由于项目收入测算要求严谨保守,那么又出现了投入产出的匹配性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募集资金规模能小则小,越小问题越少;  (2)、项目设备尽量采取现有设备的最新升级型号,避免大换血;  (3)、建设规模和项目收入参照现有规模设计,不建议超过当前规模的1.5倍;  (4)、土建投资最好自有资金出资或者实物出资以表明节约募集资金;  (5)、土建投资比例应少于30%,避免房地产投资嫌疑;  (6)、回收期控制在5年之内,内部收益率不低于20%;  (7)、项目收入规模上限不能高于市场容量预测的增加值;  (8)、选择知名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审核以证明其合理性;  (9)、采用先进设备引起投资规模大增的要说明现有设备的不适用性;  (10)、募投项目市场分析与行业基本情况分析互相支持;  上述策略是上市募投项目设计中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除此之外,上市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重视风险防控措施的论述。做到项目设计合理、风险防控得当、经得起股民推敲,募集资金运用这一部分才算是符合上市要求。  5、创新性、成长性体现策略  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盈利模式、经营理念、渠道拓展等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是通过创业板审核的重要标准。这在业务与技术、未来发展与规划等部分均有涉及。对于创新性、成长性的论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产品技术和服务模式的描述,二是队研发现状、研发计划、自主创新措施的描述。从创业板上市被否企业的招股书来看,主要反映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现有产品技术  服务模式描述详细但忽视了替代性、稳定性分析;  (2)、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水平、服务模式及发展方向不清楚或者故意矮化;  (3)、研发现状描述空泛,在研项目少,研发队伍不确定;  (4)、缺少先进的可执行的自主创新体制;  (5)、研发计划、发展规划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述不够;  (6)、部分研发目标不切实际,短期内对企业经营效益提升无贡献;  (7)、提出的创新措施和保障成长性的策略偏重理论,大部分是空话;  (8)、研发中心、实验室等运作经验不足,缺少缜密的运营计划;  (9)、夸大技术研发、自主创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力,存在产品业务变化的隐忧;  (10)、创新性、成长性的持续能力不强,研发计划与现有产品技术关系不大。  上述问题是创业板上市企业申报材料中经常犯的一些错误,这是由于企业在知识管理、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研发工作组织上缺乏经验,对于持续创新重视不足引起的。当然,长期以来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空话太多的风气还没有明显改变,这使得很多重要描述的不真实和所提措施的不具有可行性。为此华经纵横建议采取如下策略解决这个问题:  (1)、企业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  (2)、企业往往没有成文体制体系,需要提炼整理出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制度理念。  (3)、所有的结论和表述最好注明判断的依据。  (4)、不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建议不要提;  (5)、“必要性、可行性、有利因素、不利因素”不要动辄关乎国计民生全球趋势,应该尽量发掘有直接关系的因素;  (6)、多用流程图、成熟管控体系、可操作的方案描述规划;  (7)、发行人的各种思路想法要落实到可操作性,否则不要体现;  (8)、研发计划要详细,负责人员、资金、技术路径、风险说明、组织方式等要详细论证以保证具体可行性。  (9)、创新性、成长性要以现有产品技术和经营业务为基点,不能给人未来要改变业务、转换产品、变更经营模式的错觉。  (10)、严谨描述,注意前后呼应,避免扩展观点失去主题。  以上是体现企业创新性、成长性的基本策略。在行文中建议做到图文并茂、理念与制度文件相结合、规划目标与统筹方案并行,这样才能向读者展示一个实实在在的企业和思路清晰的发展规划。  6、市场咨询策略  创业板上市审核机构建立的行业专家咨询机制,也就是说企业上市审查人员中引入了行业专家。相比于中小板、主板市场,创业板对行业专家的意见更为看重,这是因为:一方面是创业板企业涉及的产品业务专业性大大增强,二是行业更加细分使得市场分析、项目评判等难度加大。行业专家的引入使得企业上市前要重视市场咨询,确保相关问题说明、招股书重要结论符合实际,这样才能获得行业专家的认可。  在创业板出台之前,券商的尽职调查、市场咨询、竞争对手调查等不太受重视。可以说,只要相关数据、结论有权威出处即可,至于是否合理、竞争对手是否同意等并不关心。行业专家咨询机制的引入使得上述工作重要性显著提升。招股书引用的各种数据、结论能够有第三方市场咨询机构或权威专家解释成为关键。第三方的市场咨询是保证招股书信息合理性、公正性并符合行业专家要求的重要措施。通过第三方市场咨询使发行人的各项指标、竞争地位、技术水平获得竞争对手、行业专家、普通大众的认可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市场咨询方面,建议拟上市企业选择国内具有市场研究、产业研究背景的权威机构进行合作。由第三方市场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竞争地位、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做出公正的评判,通过引用第三方对竞争对手的调查结果以确保招股书文字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第三方负责全部市场数据的解释并接受发审委的质询也避免了企业自身主观臆断的弊病。  上面我对如何提高中小企业创业板上会成功率给出了一些策略性的建议,具有操作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内修”为体,“外修”为用,不同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策略才会取得最终的成功。希望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谨慎研究,被否企业吸取教训以备再战。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你知道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是怎样的吗?你对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I)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

香港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什么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政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下面详细说明)。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业务的活跃性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业务目标声明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关于保荐人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承销安排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

在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8)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9)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企业上市流程  一、企业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企业上市程序  1.改制阶段  2.辅导阶段  3.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4.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三、企业上市流程-改制阶段  (一)拟改制公司-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创业板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如下:1、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2、拥有主营业务;3、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4、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5、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7、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1、不设盈利要求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c.市场推广支出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怎么区分新股是不是在创业板上市

看股票代码就可以,代号是3开头的

如何查找创业板上市公司有VC/PE背景。需要精确到每个上市公司背后的具体风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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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的名单在那里查呀?

官方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http://chinext.cninfo.com.cn/newmarket/index.html新浪创业板专页: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ngem/index.shtml里面有一个名单

上海有哪些公司在创业板上市股票

300008上海佳豪,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639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11号8楼,主营业务: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300017网宿科技,注册地址: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斜土路2669号英雄大厦15层,主营业务:互联网业务平台综合服务。300039上海凯宝,注册地址: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88号,主营业务:清热解毒类中成药痰热清注射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300059东方财富,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999号1幢,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999号1幢,主营业务: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综合性的财经资讯和金融信息服务。300061康耐特,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55号,主营业务,树脂镜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有哪位发烧友 匿名提这个问题呀

在哪里可以查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发行之时的股东结构数据。,急急急!!!

  只能在招股说明书中才能找到你所需要的信息。查询路径:  登陆巨潮网——创业板——输入股票代码——公告全文——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股本情况。  创业板最新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是:300351、300352、300353、300354、300355、300356。

8282 TOM在线,撤消创业板上市有货怎样??(20点数)

更新1: 9月7日前寄发支票,个价位是否1.52 ?? ,TOM(2383)首席执行官汤美娟表示,TOM在线(8282)96%股东同意被TOM集团私有化,只有3.9%股东反对。TOM在线最后交易日将为8月27日,并于9月3日撤消创业板上市地位,9月7日前寄发支票。银行或证券行代你收取有关的金钱时要收一定的手续费。 但你要把一份「购股权接纳表格」在限定的时间内交到有关指定到地方,否则便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收到支票。事后你便要往现在的过户处补办手续才可以收到私有化的款项。,TOM在线(8282)股东上周五(10日)以大比数(96%)通过,母公司TOM集团(2383)提出私有化建议。私有化作价为现金每股1﹒52元(或每股ADS股份为15﹒564美元),相对TOM在线上周四(9日)收市价有8﹒6%溢价。TOM在线最后交易日期为8月27日,并于9月3日除牌。     TOM集团现持有TOM在线66%,是次私有化作价约为18﹒28亿元,集团计划以银行贷款支付,并已获一项2﹒3亿美元的贷款。截至去年度止,净现金为6﹒25亿元。 TOM集团现价1.5元,建议立即照价沽售,免得夜长梦多!         ,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的有(  )。Ⅰ审计委员会Ⅱ提名委员会Ⅲ独立董事Ⅳ董事会秘书

【答案】:D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Ⅰ项正确、Ⅱ项错误)Ⅲ项正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Ⅳ项正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综上所述,D项正确。

创业板上市第一天,股票交易价格上下限制幅度多少?

上下限制幅度是20%。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无涨跌幅限制下,当日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60%,各停牌10分钟,复盘时间最晚为14:57。挂单限价:买入挂单≤买一的102%,卖出挂单≥卖一的98%;新增证券标识:N代表首日上市、C代表第2-5个交易日、U代表未盈利,W表示同股不同权、V协议控制架构企业。 拓展资料:创业板新股第一天涨幅限制是多少? 没有涨幅设置,从2020年8月24日起,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则不设涨跌幅限制。A股新股第一天涨幅限制是44%,科创板、创业板前五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但是前5个交易日创业板股票有临时停牌机制。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盘中交易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以及较开盘价涨跌达到或超过60%,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创业板新股上市从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是由10%提高至20%。存量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也将同步提升至20%。 _ 以上即是对创业板新股第一天涨幅限制是多少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提醒:不设置涨幅限制,炒新股的风险会更大,投资者要慎重新股上市首日,新规。以下面为上交所《通知》全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在深市、沪市、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有哪些区别?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比较中小板市场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一旦监管体制、上市资源改变,中小板市场很有可能转变为创业板市场。目前,一些快速成长企业就在中小板上市,说明两者的区分并不严格。创业板推出后,市场划分就会产生混乱: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划分成中小板市场与大盘股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又按照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划分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这就带来了下一个难题,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创业板需要一套与主板不同的监管系统,它与主板市场上市资源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监管更严,还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如果继续实行目前的监管体制,与主板市场无异,那么效率是不能保证的,创业板也就名存实亡。并且,如果上市资源过少,另立监管系统就属于行政资源的浪费。国外的创业板就曾有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与上市资源的劣质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特征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创业板市场的首选群体,其他具有独特性行为的企业,以及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融合所派生的新兴行业中的企业,也是创业板市场的挑选对象。2、主业突出、技术独特、产品市场潜力大,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3、创业板市场不应对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进行限制。4、创业板市场不仅接纳中小型创业企业,也欢迎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扩展资料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为满足实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还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创业板是一个高风险、高增长的市场,虽然创板上市规则可能并不规定企业要达到多高的增长水平,但投资者却会期望获得较高的回报。只有发展前景良好、增长潜力巨大的企业,才能为投资者所接受,如果企业上市后增长不大,则难以在创业板立足。因此,企业的市场定位必须体现出企业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如果有现实的、优良的业绩记录当然好,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业绩,企业则应通过各方面客观合理的论据让投资者相信其具有高成长的发展前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新三板上市的意义 创业板上市有什么好处

你好,在创业板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更有利于企业成长。深交所着重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深交所的培育、服务和监管与民营企业的创新、成长和壮大良性互动。成长型、创业型企业也可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超过六成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成立十多年来,创业板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保持连续高速增长,由2009年的3.05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17.9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接近20%。更具多样性包容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灵活,很多要求都从三年降到两年,未来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将适度放宽,进一步降低发行门槛,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同时,创业板没有行业限制,可以接纳更多元、更具特色的各类企业上市。更有利于企业融资。相对于主板,创业板总体的平均市盈率、换手率更高,更有利于企业首发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2019年10月18日,创业板放开重组上市限制,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2020年2月14日,创业板进一步修订再融资制度,大幅放宽盈利、资产负债率、发行对象等发行条件。更具创新服务精神。由于地处深圳,深交所更具创新氛围和服务精神。深交所深度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企业特点,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创业板制定了更加适应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医疗器械等10个新兴行业的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创业板上市条件 三套标准

三套标准中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等。创业板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简介: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全面注册制创业板上市条件

法律主观:在我国A股可以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一般来说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都比较高,而创业板的条件则相对低一些。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财务准备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三、创业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1、主体资格的区别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2、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3、股本规模的区别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较小,所以对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万元左右,以便为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留下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迅速,对融资的频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缩短其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如取消主板市场对增资发行所需求的一年间隔期,有助于保证股本与业绩的同步良性增长。中国的创业板现在有消息传言股本规模下限可能会在3000万元。4、经营记录的区别由于营运记录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状况、预测发展前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经营记录。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创立时间短、营运记录有限,因此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记录为两年。5、盈利要求的区别创业板市场选择上市时更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而不同于主板市场所要求的经营现状。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正是考虑到新兴企业在创业初期少有或几乎没有盈利的实际情况,美国NASDAQ市场虽然上市标准有三套,但总体上对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国内创业板市场亦不会将上市公司盈利记录作为基本条件。为了保证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者风险,中国可能会对盈利作一定的要求,估计要求两年内利润要达到一定的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条件需要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等。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特点

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创业板市场的首选群体,其他具有独特性行为的企业,以及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融合所派生的新兴行业中的企业,也是创业板市场的挑选对象。2、主业突出、技术独特、产品市场潜力大,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3、创业板市场不应对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进行限制。4、创业板市场不仅接纳中小型创业企业,也欢迎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5、产品市场潜力大,所以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常常是很难看到传统行业的个股,例如煤炭、石油之类的个股。拓展资料:1、创业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2、创业板企业的特征创业板企业的两大特点即为成长与创新。关注高成长基因创业板企业的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魅力。不管是高科技催生,还是新商业模式催生,或是自主创新催生,其根本就是企业高成长的潜力及实现。聚焦强创新能力创业板企业的高成长性背后则是其强创新能力。据统计,20世纪约有 60%的重大创新都起源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以说,创新能力强,是创业板企业的突出特征。3、创业板企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法律风险新推出的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法律要求相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严格。而从一些创业板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存在一些股份代持现象,有公司股东曾因股份代持引发纠纷而诉诸公堂。(二)经营风险刚上市的创业板企业虽属成长型的创业期企业,规模不大,其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不是那么稳定,在经营上容易大起大落。(三)技术风险海外创业板市场诸多失败案例揭示了严重的技术风险摧毁企业的残酷事实。我国气体传感行业龙头老大——汉威电子,具有核心技术优势,毛利率水平也高于同类企业。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什么特征?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创业板市场的首选群体,其他具有独特性行为的企业,以及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融合所派生的新兴行业中的企业,也是创业板市场的挑选对象。2、主业突出、技术独特、产品市场潜力大,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3、创业板市场不应对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进行限制。4、创业板市场不仅接纳中小型创业企业,也欢迎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扩展资料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为满足实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还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创业板是一个高风险、高增长的市场,虽然创板上市规则可能并不规定企业要达到多高的增长水平,但投资者却会期望获得较高的回报。只有发展前景良好、增长潜力巨大的企业,才能为投资者所接受,如果企业上市后增长不大,则难以在创业板立足。因此,企业的市场定位必须体现出企业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如果有现实的、优良的业绩记录当然好,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业绩,企业则应通过各方面客观合理的论据让投资者相信其具有高成长的发展前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条件

1票已公开发行;公司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什么是创业板?创业板是第二个股票交易市场,也可以称为第二个董事会市场与主板市场相同类型的证券市场。创业板专门为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众多创业型企业提供时增长空间,并为他们提供证券交易市场的融资渠道。创业板是主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市场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从300开始。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上市要求相对宽松。创业板的资本规模、成立时间、中长期业绩等标准比主板市场更容易达到标准。创业板市场门槛低,但运营要求严格。创业板将帮助潜在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一家公司可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这表明该公司增长较高,但与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相比,创业板成立时间短,规模相对较小。

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上市条件: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股份实现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企业总股本高于4亿的,发行股份的比例是10%之上;4、总市值及财务数据满足本规定规定的标准;5、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什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灵活,很多要求都从三年降到两年,未来创业板的上市要求将适当放宽,大幅度降低发行要求,淡化可持续增长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同时,创业板没有行业限制,可以接纳更多元、更具特色的各类企业上市。更有利于企业成长。成长型、创业型企业也可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超过六成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相对于主板,创业板总体的平均市盈率、换手率更高,更有利于企业首发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哪些?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创业板上市公司有乐普医疗、华谊兄弟、汤臣倍健、东方财富等等,望采纳!

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据悉现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超过500家,像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就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大家要是有兴趣了解可以到网上查查。

什么是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什么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成长性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新兴产业、高科技行业的代表,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这种行业的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是也可以带来更高的收益。2. 技术含量高创业板上市公司通常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公司。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基于新技术、新产品或新服务,或者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进。这种技术含量高的公司具有较高的竞争力。3. 市值较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市值较小,上市时间较短,公司规模较小。由于市值较小,相对来说流通股较少,因此这类公司的股价波动较大。4. 融资渠道丰富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具有高成长性和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因此它们在融资方面通常拥有更多的选择,比如私募、IPO等多种方式,这也有助于它们进行扩张和创新。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包括高成长性、技术含量高、市值较小、融资渠道丰富等。这些特点也决定了这类公司的股票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高的收益潜力。

注册制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后也

在注册制之前,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后也有可能再次上市。在过去的创业板上市制度下,如果上市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出现违规情况,交易所将会暂停其上市,甚至可能予以终止上市。此时,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整改并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通过重新申请上市实现再次上市。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上市需要经过审核,包括公司发行人资格审核、重组资产净资产核查、代表性股东合规性审核等,审核流程相对较为严格,且审核周期较长。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制下,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后也有再次上市的可能性,但是审核标准和流程会根据注册制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注册制要求上市公司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信息披露要求等要求,因此重新上市的标准和流程可能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都是创业公司吗?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并不都是创业公司,而是指那些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板块,于2009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创业板的公司往往都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潜力,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风险评估。

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特征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特征:以信息、生物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创业板市场的首选群体,其他具有独特性行为的企业,以及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融合所派生的新兴行业中的企业,也是创业板市场的挑选对象;主业突出、技术独特、产品市场潜力大,是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创业板市场不应对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进行限制;创业板市场不仅接纳中小型创业企业,也欢迎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创业板企业的两大特点即为成长与创新。关注高成长基因创业板企业的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魅力。不管是高科技催生,还是新商业模式催生,或是自主创新催生,其根本就是企业高成长的潜力及实现。

创业板上市公司条件

法律主观:创业板上市公司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创业板上市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条件?

您好!富国环球投资为您解答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比主板市场更加轻松,上市规则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其他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市程序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交易规则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1)股票;  (2)投资基金;  (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4)债券回购;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如有其它股市疑问可以去富国环球投资中看看,望有帮助!)

旷达科技是属创业板上市吗

1、旷达科技(002516)不是属于创业板上市的,而是中小企业板。2、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发行方式;(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七)决议的有效期;(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三十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二)稳定股价预案;(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第四十二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第四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四十七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五十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自相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同时废止。

创业板上市的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 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 募集资金用途;(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 决议的有效期;(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该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该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的发展前景

专家普遍认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是创业板市场的历史使命。同时,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也为创业板市场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创业板市场培育和推动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业板市场满足了自主创新的融资需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起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资机制,可以缓解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可以引导风险投资的投向,可以调动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和担保,从而形成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第二,创业板市场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资本市场通过提供股权和期权计划,可以激发科技人员更加努力地将科技创新收益变成实际收益,解决创新型企业有效激励缺位的问题。第三,创业板市场为自主创新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甄别。就是通过风险投资的甄别与资本市场的门槛,建立预先选择机制,将真正具有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推向市场;二是事后甄别。就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机制,将问题企业淘汰出市场。28家创业板公司造82位亿万富翁 资本市场的创富神话一直在上演,最新的乌鸡变凤凰的故事将在创业板上演。28家创业板公司本周将发行完毕,一旦上市,至少有82位自然人股东将登顶成为亿万富豪。第三批创业板公司中,股价最高的是红日药业(300026),该股的发行价达到了6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9.18倍。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小青,持有该公司33.93%的股份,身价将达到7.2亿元。另外,曾国壮、刘强、伍光宁三人身价也将超过亿元。红日药业上市成功后,将产生4位亿万富翁。另外,金亚科技(300028)的发行价确定为11.3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5.2倍。这意味着周旭辉、李宏伟、王仕荣、郑林强4人的身价都将过亿。其中,周旭辉是温州乐清人,是不折不扣的浙商。两家杭州创业板公司中,杭州华星创业通信将诞生程小彦一位亿万富翁,其身价将达到1.95亿元。银江股份的王辉、刘健夫妇身价超过5亿元。吉峰农机的上市,也将诞生王新明、王红艳两位亿万富翁。宝德自动化大股东赵敏身价也将达到4.77亿元。此外,大禹节水(300021)的发行价为14元/股,对应市盈率为53.85倍,王栋身价将超过5亿元。机器人(300024)发行价确定为39.8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62.90倍。

创业板上市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

目前,创业板上市是核准制,但未来要向注册发展,主要原因是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发展,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显现,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下面介绍两种制度的不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制会成为未来的方向。

在中国大陆经营的港资公司能在A股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吗

可以在国内上市,只是要通过商务部审批。 外资企业也可以,必须通过商务部审批。评估和审计都用国内的公司。评估时候要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来做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应达到( )。

【答案】:D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市值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于2022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构成障碍的是(  )。

【答案】:EA项,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B项,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项,第11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D项,第12条第2项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E项,第13条第3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列条件满足《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选项A错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选项B错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选项D错误。

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列有关首次公开发行应具备的条件中,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创业板首发的条件。根据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选项A错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选项B错误。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选项D错误。

创业板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上市首日涨跌幅停牌限制:集合竞价最高不超过发行价的120%。9点30分后价格达到开盘价的110%,就要停牌30分钟,10点复牌时,价格达到发行价的144%就是全天的最高价。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制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拓展资料: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挂牌上市。宣告资本市场正式进入全面改革的"深水区",创业板2.0扬帆起航。创业板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90年代,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股市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如下:一、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设立并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k线图二、企业要求:(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股票走向扩展:创业板:股市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深圳晟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估值?

11.77亿元。根据查询深圳晟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元/股,公司发行总股数为2.94亿股,发行后总股本估值为11.77亿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有多少?

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共有484家上市公司,这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总股本达到了1728.4亿股,如果按照当天的收盘价格来计算的话,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总市值超过了45688.56亿人民币。由此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非常庞大的,总股本数和总市值也是非常大的,可以看作主板市场的一种重要补充。

在哪里可以查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经营业绩、超募资金情况、市盈率、净利润等数据资料

行情软件里也有,现在已经上市到了300309,发行了三百多支,后面还有多少在等着,可以参考http://finance.ifeng.com/gem/,,已经排到了300320了.

怎么查询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

  查询个股流通股情况,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网页版查询,另一种就是交易软件上查询,创业板个股也是如此,以乐视网(300104)为例:  1、网页版  在任何一家股票类网站,输入股票代码查询分时走势,均可看到该股的基本情况。比如在东方财富查询乐视网:  2、交易软件直接查看  以国泰君安大智慧为例,在该股票页面右下角点击“财务”,即可看到流通比例情况:  

乐普医疗净利润上亿了,为什么还在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透漏过,第1批上市的28家 企业都符合 中小板的要求.它选择在创业板是因为 上市时间更早,更早的得到融资.目前在中小板发出上市申请,排队的公司有几百家.

可能引发创业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收盘市值、股东人数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包括收入和净利润触及规定标准、净资产为负、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等;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四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具体(触发)标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有详细规定,投资者可登陆深交所官方网站(www.szse.cn)查阅规则,了解具体退市规则。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注册制后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若退市就不能上三板市场了吗?

与主板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退市标准出现不少变化。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果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哪里下载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巨潮资讯最近打不开,深交所创业板没有找到在哪里下载?请指点。。

http://disclosure.szse.cn/m/chinext/ndbgqw.htm希望能帮到你。

在哪儿可以查到公司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被否决的公告?

证监会网站会公布每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那里有中小板和创业板被否的信息。但这个你得先知道这公司是哪次发审会审核的,要不就得一个个找。被否后过一段时间,证监会会正式出具一个不予核准发行上市申请的文件,也会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摘要)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2、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伊利股票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5,000万股,占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伊利股份股本总额51,646.98万股的9.681%。伊利股份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伊利股份没有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以自筹方式解决。  4、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3.33元的价格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总裁潘刚先生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00万份,占本次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30%,其获授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043%。  6、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伊利股份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一、释 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伊利股份: 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伊利股份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董事会 指伊利股份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伊利股份股东大会  标的股票: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伊利股份股票  授权日: 指伊利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行权: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伊利股份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行权价格: 指伊利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伊利股份股票的价格  净利润增长率 指该年度(N年度)净利润与上一年度(N-1年度)相比的增长比例,等于{[N年度净利润/(N-1)净利润]-1}*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该年度(N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一年度(N-1年度)相比的增长比例,等于{[N年度主营业务收入/(N-1)主营业务收入]-1}*100%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伊利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伊利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总裁、总裁助理和核心业务骨干。上述人员需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总裁、总裁助理和核心业务骨干,具体包括:  姓名 职务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潘刚 总裁 0  胡利平 总裁助理 0  赵成霞 总裁助理 0  刘春海 总裁助理 0  其他(29人) 核心业务骨干 84,052股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伊利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5,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标的股票占当前伊利股份股票总额的比例为9.681%。  五、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为5,000万份,激励对象及其分配情况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股票期权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标的股票占授予时伊利股份总股本的比例  潘刚 总裁 1,500 30% 2.9043%  胡利平 总裁助理 500 10% 0.9681%  赵成霞 总裁助理 500 10% 0.9681%  刘春海 总裁助理 500 10% 0.9681%  其他(29人)核心业务骨干 2,000 40% 3.8724%  合计 5,000 100% 9.681%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依据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3.33元的价格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依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为 13.33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伊利股份股票收盘价13.33元;  说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06年3月10日为伊利股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收盘价为17.85元,由于2006年4月10日公司实施了10转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及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对3月10日的收盘价也须作除权处理,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12.30元。  说明:由于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06年3月10日为伊利股份最后一个交易日,因此以2006年3月10日为基准,计算前30个交易日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计算结果为16.49元,同前款所述原由,该价格也应做除权处理,除权后的价格为12.30元。  七、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8年内;  (二)授权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由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伊利股份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后确定。  注:授权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可行权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禁售期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伊利股份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后获得的股票,自行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卖出,否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行权安排  (一)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期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伊利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激励对象应分期行权。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的1年后、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之后8年内行权完毕,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以自筹的方式解决,在此时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伊利股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R)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R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 Q0×R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R为缩股比例(即每股伊利股份股票缩为R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增发和发行股本权证  Q=Q0×(1+R)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R为增发、配股、股本权证(不包括针对公司激励对象发行的股本权证,下同)实际行权数量的比例(即配股、增发或股本权证实际行权的数量与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伊利股份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R)  2、缩股  P=P0÷R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R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增发和股本权证发行  P=P0-[P1+P2×(1-F)×R)]÷(1+ R)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增发、股本权证发行的行权价格,R为增发、配股、股本权证实际行权数量的比例(即配股、增发或股本权证实际行权的数量与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伊利股份股东大会授权伊利股份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及要约收购等事项  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  伊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伊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2、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分立、合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公司发布公告的2 个交易日后提前行权而不受本激励计划关于行权期限的限制。  3、公司发生要约收购等情形  当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将变更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激励对象应分期行权。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期权的90%,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的三日后、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但仍须遵守本激励计划"七、(二)可行权日"及"八、(二)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控制伊利股份的股份数量超过16%(含16%);  (2)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伊利股份的股份数量超过16%(含16%);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3)发生要约收购。  (二)激励对象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3、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0日

药明康德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吗

不是。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科创板,也不是创业板,是大盘股,上证50,沪深300,中证100,上证180,消费100,富时A50,上证超大,中华A80,医药板块,沪股通标的,基金重仓,北上重仓,江苏板块,主营业务为小分子化学药的发现,研发及生产的全方位,一体化平台服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2、问: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4、问: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

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⑩发起人的数量;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一)香港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要求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最低市值 8000万新币 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美国主板 美国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元;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在100万股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800人以上;公众持股多于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无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亿美元 无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一)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简要比较 项目 国内主板 国内创业板(建议) 实收资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须具备两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二)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分析: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中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1、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按照目前中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为: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拥有主营业务;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参考资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规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1、不设盈利要求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c.市场推广支出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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