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正确);(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C错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上证发〔2022〕11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 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 第六条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第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 第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五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前款所称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协商成交 第二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条 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合并申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逐笔成交行情,包括证券代码、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协商成交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商成交结束后计入当日该可转债成交总量。 第四节 意向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条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 第三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单笔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万元面额,持有不足5万元面额的应当一次性全部申报卖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转让申报数量要求。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 (一)意向申报:在转让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转让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可转债的转让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交易对方账号及交易单元、交易约定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的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交易约定号应当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可转债转让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转让双方应当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以逐笔全额方式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每笔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可转债投资者、为可转债交易与转让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监管对象违反本细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明确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规范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可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转让机制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第二章共29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共8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所的自律监管、解释权及本细则的施行日期。 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特此说明。
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频现该怎么解决?
上市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9-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可转换股份权利的公司债券。也称为“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发行时规定的条件,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等值股份(普通股)。[扩展信息]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发行时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到期,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升值潜力的,可以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发行公司不得拒绝按照预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可转债持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赎回债券。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股是投资者享有的选择权,是一般债券所不具备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到期,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升值潜力的,可以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发行公司不得拒绝按照预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由于其可兑换性,可转债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为股票时,有两种会计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股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证券产生损益,即使产生了,也要作为(或冲减)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以债券换股票。发行股票和转股债券都是一个完整的交易,而不是两个单独的交易,转股时不应确认损益。在市价法下,交换股票的价值以其市价或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为基础,并确认转换损益。之所以采用市价法,是因为债券转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动,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分别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票区别有三:1,概念不同。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2,持有者的权利不同。企业对债券持有者,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企业都有偿债义务。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企业经营得好,可以拿到分红。企业经营不善,股票持有者会赔钱,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3,转换机制不同。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股票不可转换成债券。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拓展资料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转股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票区别有三:1,概念不同。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2,持有者的权利不同。企业对债券持有者,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企业都有偿债义务。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企业经营得好,可以拿到分红。企业经营不善,股票持有者会赔钱,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3,转换机制不同。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股票不可转换成债券。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拓展资料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股票从哪里出?
由公司债券按照特定的转换价格转成的,实际上是由债权人出的,不必增发一批非流通股储存起来。可转债不是股票,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於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希望对你有用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法律客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立法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现中国证监会正在筹备和推动证券期货交易的事宜。《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规定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交易留下了发展余地。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这也为下一步进行该类交易留下空间。(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法律主观:公司注销后,若是是经过依法清算的,债权以及债务应当已经处理完毕,股东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没有依法清算就注销的,未清偿的债务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 规定公司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也可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债券的主要特点 1、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选择权 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4、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的发展,会有融资的方式,确定一个合适的债券发行形式很重要,而且对企业负债的偿还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而且可以缓解公司偿还债券的压力,而且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债券才是最好的。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不得发行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筹集的资金投向、债券利率水平等要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 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特殊规定的条件。
怎么发行公司债卷?
一、发行债券,要符合债券发行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如房地产企业发行“小公募”,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中作出特别规定。二、债券发行流程1、准备及申报阶段(1)公司内部组建债券工作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证券中介机构(券商、律所、评级、审计);(2)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建议。如公司暂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发行条件后,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2、发行审核阶段(1)在公司作出发行“小公募”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预审,其中最主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2)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请文件后,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公司回答或补充披露的,则会向公司下发反馈意见,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反馈意见没有次数限制。在证券交易所预审通过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批“小公募”时主要参考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预审核报告意见。3、发行及上市阶段(1)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行政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2)公司应当与主承销商组织推介、定价与配售等发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簿记场所、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和配售规则、应急处理和簿记记录等内容;(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发行申请文件主要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发行核准批文等;(4)发行申请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并及时做好债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5)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请书、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担保文件(若有)。申请通过后,“小公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4、持续跟踪阶段(1)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等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同时,若债券到期,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兑付义务。
公司债发行条件是什么?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公司债发行流程
法律主观:发行公司债券也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但也不是随便哪个公司都可以发行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2、你的企业存续时间必须超过三年,并且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税收效应以及有无担保等项内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扩展资料公司债券的特点: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4、公司债券是证权证券。5、公司债券由公司盈利偿还,风险高,收益高公司债券存在的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3、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有什么呢
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有哪些?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他条件。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券的资格。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拓展资料】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公司债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如下: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从“操作手续”看购买 公司债券与股票 有什么区别?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简单地讲,股票价值是波动的,随时变动的,没有利息的,只有靠上市公司分红或送股才能享受投资收益。同时股票上市后可以随时可兑换交易的有价证券。 债券则是享受固定利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属于虚拟资本,一般兑换变现不太方便,但可在银行作抵押的有价证券,现在也开通了债券现场,同样可以交易。
城投债属于公司债还是企业债
城投债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可以帮助地方政府融资,但它是公司债还是企业债,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城投债的定义、城投债的特点、城投债的分类等方面,对城投债是公司债还是企业债进行讨论,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完整的解释。一、城投债的定义城投债是指地方政府支持的城市投资项目发行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它是政府和市政机构的金融工具,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改善等。二、城投债的特点1、城投债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可以帮助地方政府融资,以支持城市发展。2、城投债的发行机构是地方政府,其发行规模一般较小,但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3、城投债的利率一般比国债低,但投资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城投债前应该做好风险评估。三、城投债的分类城投债可以分为公司债和企业债两种。1、公司债:公司债是由政府担保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它们的发行机构是地方政府,它们的发行规模较小,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也面临较大的风险。2、企业债: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它们的发行机构是企业,它们的发行规模较大,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四、城投债是公司债还是企业债从定义、特点和分类来看,城投债是公司债,而不是企业债。首先,城投债的发行机构是地方政府,而不是企业;其次,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一般较小,而企业债的发行规模一般较大;再次,城投债的利率一般比国债低,而企业债的利率一般比国债高。从定义、特点和分类来看,城投债是公司债,而不是企业债。城投债的发行机构是地方政府,它们的发行规模一般较小,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也面临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城投债前应该做好风险评估,以确保自身利益。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吗?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吗?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可赎回债券亦称“可买回债券”。发行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按照某个价格强制从债券持有人手中将其赎回的债券。可视为是债券与看涨期权的结合体。 一、公司债券中的赎回条款是什么 赎回条款是指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可以在债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赎回债券的规定,是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之一。 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若干个交易日内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赎回价格赎回公司剩余的可转换债券。由于公司的赎回价格一般要远远小于转换价值,所以此条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实现强制性转股,缩短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赎回条款是 上市公司 所拥有的一项期权。影响赎回权价值大小的因素包括赎回权的期限、赎回条款、股票价格波动率等 二、公司中的赎回条款的作用是什么 许多债券在发行时含有可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时间内发行人有权赎回债券。事实上含有可赎回条款的主要是公司债券,国家一般不再发行这种债券。这是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当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下降并低于债券的息票率时,债券的发行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筹到资金。这种放弃高息债券、以低息债券重新融资的行为称为再融资。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以赎回价格将债券从投资者手中收回。初始赎回价格通常设定为债券面值加上年利息,并且随着到期时间的减少而下降,逐渐趋近于面值。尽管债券的赎回价格高于面值,但是,赎回价格的存在制约了债券市场价格的上升空间,并且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所以,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此,可赎回债券往往规定了赎回保护期,即在保护期内,发行人不得行使赎回权。这种债券称为有限制的可赎回债券。常见的赎回保护期是发行后的5至10年。 可赎回条款的存在,降低了该类债券的内在价值,并且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而言,息票率越高,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的概率越大,即投资债券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与债券承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之间的差额越大。为弥补被赎回的风险,这种债券发行时通常有较高的息票率和较高的承诺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其中,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也称为首次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它假设公司一旦有权利就执行可赎回条款。但债券的滥价折价发行也会影响公司的赎回决策。如果债券折价较多,价格远低于赎回价格,即使市场预期年化利率下降也不会高于赎回价格,公司就不会赎回债券,也即折价债券提供了隐性赎回保护;反之,溢价债券投资者主要关注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而对折价债券主要关注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债券赎回条款要素包括哪些 (1) 赎回保护期 这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从发行日至第一次赎回日的期间。赎回保护期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就大,赋予投资者转换的机会就越多,对投资者也就越有利。 (2) 赎回时间 赎回保护期过后,便是赎回期。按照赎回时间的不同,赎回方式可以分为定时赎回和不定时赎回。定时赎回是指公司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定时赎回是指公司根据标的股票价格的走势按事先的约定以一定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 赎回条件 在标的股票的价格发生某种变化时,发行公司可以行使赎回权利。这是赎回条款中最重要的要素。按照赎回条件的不同,赎回可以分为无条件赎回(即硬赎回)和有条件赎回(即软赎回)。无条件赎回是指公司在赎回期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通常和定时赎回有关;有条件赎回是指在标的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如130%),并且维持了一段时间之后,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通常和不定时赎回有关。 (4)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是事先约定的,它一般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106%,对于定时赎回,其赎回价一般逐年递减,而对于不定时赎回,通常赎回价格除利息外是固定的。 一旦公司发出赎回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必须立即在转股或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之间作出选择,正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会选择转股。可见,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其转股权,从而加速转换,因此它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所以,投资者在购买债券的时候,要注意自己所购买的债券是不是可赎回债券,如果自己所购买的债券的是可赎回债券,那么要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及时赎回。同时,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可而止,及时收手,因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