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向是什么
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向是什么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向是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债券利息(不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日,投资企业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时,借机"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上列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机"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分析投资收益的税会差异举例: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604000元,其中:从上海内资联营企业A厂(初始投资成本50万元,投资比重10%,采用成本法核算)分回利润67000元;从设在深圳的高新企业B厂(2013年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投资比重30%,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年该高新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37000元.2017年对高新企业B厂股权账务处理:A借:长期股权投资--B厂600000贷:投资收益600000B借:应收股利--B厂537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厂537000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向是什么?投资收益科目余额是在借方或是贷方,它代表的含义也会不同.企业财务在处理投资收益会计科目的时候,如果拿捏不准它到底怎么样入账,也可以就自己遇到的问题来网站找专业的会计老师进行询问.
投资收益属于哪种会计科目怎样区分借贷方
投资收益属于哪种会计科目怎样区分借贷方—-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投资收益为赚钱了在贷方核算,亏损了在借方核算。
投资收益属于哪种会计科目 怎样区分借贷方向呢
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减少,贷方登记增加。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扩展资料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资收益词条
投资收益借贷方向是什么
"投资收益"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者发生的损失,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数--记"投资收益"账户贷方;所发生的投资损失数--记"投资收益"账户借方.期末应将该账户的贷方余额或者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经结转后账户无余额.一,投资收益科目是权益类帐户,其贷方表示投资的收益,借方表示投资的损失.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投资可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人们平常所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资。二,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如果能证明借贷关系,网签房子还成立吗
成立。1、法律效力:网签房屋贷款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协议,并确认了借款人将以房屋作为抵押品。这种法律约束力确保了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双方的利益。2、合同约定:网签的房屋贷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借贷关系的细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款计划等。通过签署合同,双方确认了其意图,并同意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用银行存款支付给别人货款,应该怎么写借贷关系啊
借:固定资产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如果款项已支付,月末还没来设备或没来发票,你的分录就对,等来设备或发票后再从预付账款转到固定资产。如果时间很短就可省略,直接做固定资产。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决按借贷关第系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分析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投资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而借贷不参与所借款项的管理经营,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裁判要旨是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实际经营管理或者参与经营管理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记账凭证到底怎么区分借贷关系?
资产中,增加的就写借,减少的就是贷。负债中,增加写贷,减少就是借。 资产类科目的借方反映增加额,贷方反映减少,负债和权益类科目的贷方反映增加,借方反映减少。 例如:丙房地产企业收取**交来的购房定金30000元。做记账凭证: 借:现金 3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 如上例:收到购房定金,因现金是资产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借方,因收的是定金,属预收款,预收帐款属负债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贷方。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 (7)、记账标记 ;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会计中的借贷是什么意思?
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2、将钱物借给他人。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金史·熙宗纪》:“_皇统四年_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扩展资料: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6、立据日期。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
借贷双方如何判定
借贷双方如何区分贷款是现在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贷款的种类也有很多,通常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贷款的方式途径也有很多,除了常见的银行贷款以外还有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但是贷款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借款人需要衡量自身经济能力去选择。贷款贷款借贷双方要区分好借条和欠条想要申请贷款,却被银行拒之门外,所求无门之时,很多人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个人放贷是否合法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约定利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且款项去向合法,就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不过,即便如此,民间借贷也还是要十分仔细与注意,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首先,借贷要有据。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许多民间的个人借贷发生在有一定关系的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前,啥都好说,借贷后,矛盾百出。所以为了不致使借贷双方的关系恶化,借贷前讲清条款,白纸黑字立据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其次,约定好利率。利率一直以来就在借贷行为之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借款人期望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借款,放款人则向来想从贷款中赚取一定的收益。期望归期望,意愿归意愿,约定的利率还是要约定在合理且合法的区间内。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在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波动,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如,现行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0%,则民间借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就不得高于24%,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会计记账如何分清借贷关系
首先背熟。不理解也要背下来,然后逐一琢磨,理解。背熟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参照有关分录,尽量多思考为什么这样做。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多参加审计、查帐之类的工作,向别人学习经验。多看会计、财务、税务方面的杂志、报纸,学习案例和技巧多看书,多问,多用脑,拓宽经济类知识面,了解会计分录中的业务内容和流程。记住记帐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注意会计科目分类:资产、成本、费用类的借方表增加,贷方表减少。所有者权益、负债、收入、利润类的借方表减少,贷方表增加。报表方面和试算平衡方面注意平衡算式:“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财务报表中的借贷关系,求高手解答
他们的实质是资金的收入和付出。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和负债方资金收付的表示正好是相反,所以有些初学者才会有点搞。简单地说: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收到钱(当然包括所有以货币计价的资产)是增加,记为“借方”,相应付出记为“贷方”。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方,收到是增加了你欠别人钱,所以记“贷方”,相应付出记为“借方”(相当于还给欠别人的钱)。
会计里的“借贷”是什么意思?
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2、将钱物借给他人。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金史·熙宗纪》:“_皇统四年_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扩展资料: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6、立据日期。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法律主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 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客观: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会计的借贷关系几道题
1、借:现金10000 货:银行存款10002、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600 现金 200 贷:其他应收款 38003、借:银行存款105000贷:应收账款1050004、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0 贷 :银行存款12005、借:银行存款 10000*8.275 贷:实收资本10000*8.2756、借:材料采购13333.33 (税率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266.67 贷:银行存款 15600 借:库存商品 13333.33 贷:材料采购 13333.337、借:应收账款 2557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70 银行存款 100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8、借: 应付账款1750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9、借:应付账款 101760 贷:银行存款10176010、借:材料采购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借 库存商品 25000 贷 材料采购 2500011、借:制造费用 5000*5 贷: 原材料 5000*5 12、借:坏帐准备 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1-借贷关系是基于借贷行为而形成的民事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的相关事由如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3-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借贷关系的范围。
哪位财务经营帮我解答一下 借贷关系怎么去理解并记住啊?
所谓借贷记账法就是以“借”、“贷”两个字作为记账符号,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要理解“借贷记账法”,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借”、“贷”。 (一)借贷记账法中的“借”和“贷”是记账符号。就是在借货记账法中“借”和“贷”两个字就是会计记账的符号,现在已经成为通用的国际商业语言。(二)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就是借贷记账法的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过程和结果,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又是主要的会计要素,所以得到了一个会计恒等式,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由于负债实际上是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权益,因此,可以把会计恒等式写成:资产=权益;公式左边表示资金的占用,右边表示资金的来源。现在的会计恒等式改革了会计原恒公式,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取而代之以能够体现企业作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它揭示了各会计对象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复式 会计恒等式是记帐、试算平衡及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不同会计期间,它的会计恒等式表示方法也不相同。那么你如何才能更好的把借和贷的关系搞清楚并记下来呢?你先要了解上面这些概念,然后在用最简单的方法记下和使用就可以了:你先分别画两个丁字账,即一个丁字上面写上资产类科目(即资产负债表上左边的科目,将累计折旧和坏账准备科目除处。还有损益表上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科目等),此类科目左边是借方,记录资产类科目的增加额;右边是贷方,记录资产类科目的减少。另一个丁字上面写上来源类科目(即资产负债表上右边的科目加上累计折旧和坏账准备,还有损益表上的收入和利润类科目)。此类科目左边是借方,记录权益类科目的减少额;右边是贷方,记录权益类科目的增加额。也就是说记账的借贷符号左借右贷位置不变;但是资产类科目与权益类科目的增减方向相反,资产类是借增贷减,而权益类是借减贷增。在做会计分录时,同时还要记住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在资产类与权益类两类账户中,经济业务无论怎么样复杂,均可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1、资产与权益同时增加,总额增加;2、资产与权益同时减少,总额减少;3、资产内部有增有减,总额不变;4、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总额不变。比如:你公司借入款时,资产增加了,负债也增加,总额增加。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比如:你公司把借款还回时,资产减少,负债也减少,总额同时减少。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在比如,公司从银行账户提现,资产一增一减,资产总额不变。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又比如,年末分配利润,权益内部一增一减,权益总额不变。借:利润分配 贷:盈余公积
会计的借贷关系
在会计中,借贷和我们生活中的借贷不同,要区分开。不要想到没有钱了就去借或者没有钱了就去贷。会计中的借贷只是一个符号。你画个“T”字帐户吧,左边是借方,右边是贷方。资产、成本、费用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扩展资料:1丶当谈到地方债的风险控制机制时,刘尚希指出,首先,需要尽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没有科学的政府会计体系作为基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以至于整个财政风险的监控都失去了判断的依据。"多少债务怎么确认都弄不明白,怎么监控风险呢?所以政府会计改革和建立政府会计准则是非常重要的。"2丶其次,要尽快编制资产负债表。现在通过审计署的审计,地方债务的情况是知道了,但地方政府的资产情况还不清楚。资产情况不清楚的话,对风险的判断还会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就像企业一样,企业风险的评估要看资产负债率,是资不抵债,还是资产抵除负债以后富富有余,这是不一样的。下一步,要进一步摸清楚地方政府的资产有多少,并让地方政府编制资产负债表,这对控制债务的风险和整个财政风险会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3丶地方政府必须有一个视野广阔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框架。这个管理框架不仅仅是针对进入预算内的政府债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部门,也不仅仅限于政府的债务,而应该是与政府相关的所有债务,包括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管理。只有建立了这样一套地方财政风险的管理框架,政府的监控能力才可能到位。如果说仅仅凭借几个指标进行预警,这是远远不够的。4丶要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地方投融资机构。投融资平台不是不能用,问题是怎么用。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之间各自作为法人实体,怎么把关系理顺,"防火墙"怎么建立,这都需要建立一套市场约束的规则制度。投融资平台要借贷,首先要进行评估,评估后,借钱借不来,就谈不上其他的,这就是市场的约束。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刘尚希:控制地方债风险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借贷关系 银行是借方还是贷方呢??
你是说贷款业务吧。银行不是借方也不是贷方。银行是贷款人,客户是借款人。借方,贷方是用来表述会计核算的。 你是企业做账的话,在银行有贷款应该做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借款
会计分录怎么记忆 借贷关系
记忆会计分录要勤,多学、多问、多练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2、结合经济业务来来捋顺各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3、把所有的经济业务归类,找出各类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搞清在哪里用那些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4、联系会计准则,结合会计科目弄清各科目核算的内容;5、重点的掌握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递延税项、或有负债等账务处理;6、理清成本归集与分配、成本结转、损益结转、各项税费的计提与核算;7、多做一下账务处理练习,强化记忆内容。扩展资料: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财务报告中,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既是管理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也是内部经营管理的直接信息来源。1、会计信息有助于包括融资战略、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在内的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2、会计信息有助于加强财务、成本、资金、人才、质量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为各项职能管理提供必要信息。3、会计信息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发挥会计信息的预警作用。
学会计的时候分不清借贷关系怎么办?
不要把借方贷方简单的理解为增减,它们仅仅是单纯的一个符号而已,不要按字面意思去理解。必须先把会计科目表的科目名牢牢背下,它们属于哪类,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等去记忆。接下来就要记住下面的规律:资产类、成本类:借方记增加 贷方记减少。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借方记减少 贷方记增加。
会计借贷关系口诀
会计借贷关系口诀如下:1、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复式记账法下登记借方科目时,同时在贷方登记相等金额,所以有一个会计期间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2、借增贷减是资产,权益和它正相反。成本资产总相同,细细记牢莫弄乱。损益账户要分辨,费用收入不一般。收入增加贷方看,减少借方来结转。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会计借贷关系口诀
会计借贷关系口诀如下: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增贷减是资产,权益和它正相反。成本资产总相同,细细记牢莫弄乱。损益账户要分辨,费用收入不一般。收入增加贷方看,减少借方来结转。会计就业前景:第一、源源不断的社会需求。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个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各种非盈利组织都需要会计,会计掌握的是一个团体的经济数据。所以,有企业产生,就有对会计的需求,所以,会计是一个永不衰退的产业。第二、会计部门在企业里是一个核心部门,发工资、发奖金,都得经过会计的手,在企业里永远不会被边缘化,高级会计师都是副总级别。只要努力工作,前途总是不可限量所谓的那些裁员、待岗你永远不会担心。第三、会计学学的其实是一门技术,也可以说是一门手艺。会计学与一般的管理类学科有本质上的区别,会计学培养人才的方式是纵向培养,从初级会计学到中级再到高级财务会计,是浑然天成的一条线。从大学出来后,你就已经具备了这种技能,在任何单位去都能很快的上手。第四、会计对于性别要求不高,女生也不会被歧视,同时,男生同样可以任职,掌握好专业知识就是硬道理。
借贷关系
同事先给了我一百元做;借:现金100;贷:其他应付款:XX同事 100以后如果帮同事付了外卖10元做:借:其他应付款:XX同事 10贷:现金 10;------这时你还欠同事90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0元=100-10
会计的“借贷关系”哪一方表示了资金的来源?哪一方是资金的走向呢?
资产类借方表示来源,贷方表示资金走向!即借是增加贷是减少;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借方表示资金走向,贷方表示资金来源!即贷是增加,借是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 银行转账 、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 利率 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学会计的时候分不清借贷关系怎么办?
先分清所有科目的借贷方分别是表示增加呢还是减少,然后发生一笔业务,就思考是和什么科目挂钩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依照这个原理来就好了。比如:销售货物,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你就想啊,票开出来了,就要缴税了,就会收到钱了,收入会增加,自然就想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收入”“应缴税费”这几个科目啦。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资产类科目都是借方表示增加的)贷:主营业务收入(收入类科目都是贷方表示增加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缴税属于负债,都是贷方表示增加的)当然,我们销售货物,货物肯定少了嘛,另外有收入,就要结转成本啊,所以: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类都是借方表示增加的)贷:库存商品(货物属于资产,都是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的)当然后期学习还有比较深奥一点的,要学进去了就不难了。祝你成功!
会计的借贷关系高手说下!
会计的借贷关系要弄懂,建议先把会计六要素弄明白,弄明白会计要素增减变化与借贷关系,熟练了,基本没有问题了。不同会计要素借贷记账方法不一样:1、资产类帐户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余额:在借方2、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帐户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余额:在贷方3、费用类帐户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期末无余额4、收入类帐户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期末无余额。
初学会计者怎样才能快速搞懂借贷关系?
分录牵涉的科目是在借方或者贷方是由科目的性质决定的,这个没有什么非常简单的方法想快速搞懂借贷关系,关键是搞清楚科目的性质,时间一到自然就会熟悉,建议你多做多看这方面的例题你可以这样区分:资产类的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负债类 借方记减少,贷方记增加损益类 一般来说 收入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费用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不过你应该根据科目的性质来做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然后移向: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0也就是说前面是加号的,增加了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前面是减号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最重要的是要记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的,损益类的,权益类的等都有什么借贷关系只是一个符号而已,不要总是想为什么这个要“借”,哪个要“贷”,你只要把7大类的账户借贷关系背下来就好了。这个书上都有。左借右贷,每个等式都是有关联的,很好分吧 还是看看书吧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你好,希望可以帮到你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发文字号】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以下是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处理方式按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举例说明借贷关系
简单来说所有会计科目跟据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这六大要素。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了解这种记账原则之后,余额就容易判断了,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如何搞清楚会计里的借贷关系?
借贷只是记账符号,主要理解会计等式做起,它是会计入门知识,我举例说明。企业会计的基本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个公式应该这样理解,一个企业所有的资产是借钱买进的(负债),另一部分是自己投资的(所有者权益)。x0dx0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x0dx0a借 = 贷+ 贷x0dx0a只要记住这个基本公式就可以了,不用死记何时借何时贷。下面联系具体业务我在具体说明x0dx0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x0dx0a借 = 贷+ 贷x0dx0a企业用100银行存款购进购进一批原材料(税金省略)x0dx0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x0dx0a借 = 贷+ 贷x0dx0a原材料(资产增加)x0dx0a借x0dx0a银行存款(资产减少)x0dx0a-借(即贷)会计分录为x0dx0a借:原材料100x0dx0a贷:银行存款100x0dx0a我说的意思是,只要记住等式的左边增加就是借,右边增加就是贷。当然,你要了解资产分为那些,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为那些
怎样区分会计借贷关系
借贷在会计中是按照科目及发生的性质来区分的:资产、成本、费用类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收入、利润类是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1.资金流入企业的业务。即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资产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2.资金在企业内部流动的业务。即资产、收入和费用之间或资产要素内部的增减。资产和费用的增加以及收入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收入增加以及资产和费用的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3.权益转化的业务。即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三者之间或一个要素内部有增有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增加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减少则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4.资金退出企业的业务。即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资产减少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减少则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由此可以看出,每类业务都要同时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些账户的贷方,且记入双方的金额相等。“借”、“贷”是借贷记账法所使用的记账符号。 借贷记帐法中“借”和“贷”是相反的意思: 在资产类、费用类帐户中,“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 在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利润类帐户中,,“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加。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会计中那个借贷关系怎么区分?
不要字面意思理解只是个符号而已就跟加减乘除一样都是有规定的比方说;资产类账户,借方记资产增加,贷方记资产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记住就可以。
怎样才算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二、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借贷关系如何理解?
借贷记帐法是以“借”、“贷”两个字做为记帐符号,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帐法。所以这个“借”、“贷”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借”、“贷”可不是谁欠了谁,它只是一种符号而已,没有实在的意义。 x0dx0ax0dx0a要学习借贷记帐法首先要知道借贷记账法的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过程和结果,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又是主要的会计要素,所以 x0dx0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x0dx0a这个公式是借贷记账法的基础 x0dx0ax0dx0a借贷记帐法的基本结构是:每个账户都分为“借方”和“贷方”,一般来说规定账户的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在帐户的借方记录经济业务,可以称为“借记某账户”;若在账户的贷方记录经济业务时,则可以称为“贷记某账户”。 x0dx0ax0dx0a在会计实务上以“借”表示资产的增加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以“贷”表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及资产的减少。具体地说,资产的增加应记在资产类的有关账户的借方,资产的减少应记在资产类的有关账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应记在其有关帐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记在其有关账户的借方。凡账户若借方有余额,表示为资产的余额。凡账户贷方有余额,表示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余额。一般资产类账户都为借方余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为贷方余额。其结构是不同的。
会计借贷关系应该怎么去理解
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它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为理论依据,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科学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并不是“纯粹的”、“抽象的”记账符号,而是具有深刻经济内涵的科学的记账符号。从字面涵义上看,“借”、“贷”二宇的确是历史的产物,其最初的涵义同债权和债务有关。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广泛的运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并在原来涵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获得了新的经济涵义:借贷记帐法-新含义 第一,代表账户中两个固定的部位。一切账户,均需设置两个部位记录某一具体经济事项数量上的增减变化(来龙去脉),账户的左方一律称为借方,账户的右方一律称为贷方。第二,具有一定的确切的深刻的经济涵义。“贷”字表示资金运动的“起点”(出发点),即表示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金(某一具体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的“来龙”(资金从哪里来);“借”字表示资金运动的“驻点”(即短暂停留点,因资金运动在理论上没有终点),即表示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金的“去脉”(资金的用途、去向或存在形态)。这是由资金运动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会计既然要全面反映与揭示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在记账方法上就必须体现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借贷记账的基本规则是什么?记账规则是记录、登记各类经济业务的科学法则。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方法是什么
1、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 是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1)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协议有效。 (2)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支付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合伙协议的订立既可以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2)合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资金、实物、 土地使用权 和知识产权及劳务等,只要合伙人认可即可。 (3)合伙人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内可以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扩展资料: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按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详细情况、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统称分类账,是按照账户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账簿。参考资料:借贷记账法_百度百科
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扩展资料: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按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详细情况、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统称分类账,是按照账户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账簿。参考资料:借贷记账法_百度百科
民间借贷关系怎么判断
法律分析: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合法,主要以下列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贷关系对应正确的是
借方项目对应贷方项目。根据初级会计科目得知,借贷对应关系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初级会计科目借贷对应关系
初级会计科目借贷对应关系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通常情况下,资产类、成本类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借贷关系一般根据账户的性质与所记录经济内容的性质来区分。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计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计入贷方,计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计入贷方的金额。如果涉及多个账户,计入借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等于计入贷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
如何举证借贷关系不成立
想要举证借贷关系不成立,可以想办法举证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不成立。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或存在,除了有借条,还要证明存在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 、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 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 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 股东 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 买卖合同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当得利 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财务记账凭证的借贷关系怎么分
财务记账凭证的借贷关系要怎么样去区分呢,很多小伙伴都想知道这个问题。下面内容由我为您整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务记账凭证的借贷关系区别分析 资产中,增加的就写借,减少的就是贷。负债中,增加写贷,减少就是借。 资产类科目的借方反映增加额,贷方反映减少,负债和权益类科目的贷方反映增加,借方反映减少。 例如:丙房地产企业收取**交来的购房定金30000元。做记账凭证: 借:现金 3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 如上例:收到购房定金,因现金是资产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借方,因收的是定金,属预收款,预收帐款属负债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贷方。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 (7)、记账标记 ;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的介绍 又称记账凭单,或分录凭单,是指财会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载经济业务的简要内容,确认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运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据以登记账簿,是会计人员的会计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按照适用的经济业务分类记账凭证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1)专用凭证:指专门用来反映某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又可分为三种格式和五种格式两种类型。 1.三种格式的记账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具体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a.收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b.付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付讫款项的依据。c.转账凭证:用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收款凭证一般用红色,付款凭证一般用蓝色,转账凭证一般用黑色。 2.五种格式的记账凭证具体可分为库存现金收款凭证、库存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它适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很多,而且收款与付款业务分设库存现金收入日记账、库存现金支出日记账、银行存款收入日记账、银行存款支出日记账的会计主体。 1)复式记账凭证:又叫多科目凭证,是指在每一张记账凭证上填列一笔会计分录的全部账户名称,按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要求编制的一种记账凭证,也是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优点:可以集中反映一项经济业务的科目对应关系,便于了解有关经济业务的全貌减少凭证数量节约纸张,填写方便,附件集中,便于记账凭证的分析和审核等。缺点:不便于分工记账,同时不便于汇总计算每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在实际工作,一般都采用复式记账凭证。2) 单式记账凭证:又叫单科目记账凭证,是按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每个会计账户单独填制一张记账凭证,每一张记账凭证中只填写一个会计账户。每一张记账凭证只填列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为单独反映每项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账户及对应关系,单式记账凭证又分为借项记账凭证和贷项记账凭证。 优点:内容单一,便于汇总计算每一会计科目的发生额,便于分工记账,并可加速凭证的传递。缺点:制证工作量大,且不能再一张凭证上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内容分散,也不便于查账,还易出差错。3)汇总记账凭证: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XX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三)付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为避免重复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 (四)转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转账凭证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及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 记账凭证编制注意事项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所附原始凭证自然张数为准。 (2)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4)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制完成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财务报表中的借贷关系是什么?
借贷记账法中,借贷两字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演变为记账符号了。x0dx0ax0dx0a资产、成本、费用类的借方表增加,贷方表减少。 x0dx0ax0dx0a所有者权益、负债、收入、利润类的借方表减少,贷方表增加。 x0dx0ax0dx0a最初的借贷,是来源于资金的借用,借入人为借,借出人为贷。我们平时说的银行贷款,就是站在银行的角度来说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 、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 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 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 股东 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 买卖合同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当得利 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目前法院裁判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怎样才算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二、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怎样区分会计借贷关系?
借贷在会计中是按照科目及发生的性质来区分的:资产、成本、费用类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收入、利润类是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1.资金流入企业的业务。即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资产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2.资金在企业内部流动的业务。即资产、收入和费用之间或资产要素内部的增减。资产和费用的增加以及收入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收入增加以及资产和费用的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3.权益转化的业务。即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三者之间或一个要素内部有增有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增加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减少则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4.资金退出企业的业务。即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资产减少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减少则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由此可以看出,每类业务都要同时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些账户的贷方,且记入双方的金额相等。“借”、“贷”是借贷记账法所使用的记账符号。 借贷记帐法中“借”和“贷”是相反的意思: 在资产类、费用类帐户中,“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 在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入、利润类帐户中,,“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加。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会计借贷关系
简单来说所有会计科目跟据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这六大要素。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了解这种记账原则之后,余额就容易判断了,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借贷什么关系啊?
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是指对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记入资本项目下的各项外汇借贷科目进行管制,在该项目下,外汇不可自由兑换,相应的,属于经常项目的各项外汇借贷,可以自由兑换。资料:国际收支 一、 国际收支概念 国际收支是指在一定时期(一般是一年)内,一国居民与外国居民之间经济交易的货币价值的系统记录。所谓“居民”,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包括一般政府、个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所谓经济交易,一般是指价值的交换,商品、劳务和资产从一国到另一国的转移,以及相应的货币的支付和收入。还有一种单方转移账。 国际收支是流量概念,必须指明是哪一段时期。国际收支是开放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指标之一。 二、 国际收支平衡表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一种统计表,它以特定的形式记录、分类、整理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收支的详细情况。 编制原理:复式簿记 记账方法: (1)凡引起本国外汇收入的项目,记入贷方,记为“+”(可省略) (2)凡引起本国外汇支出的项目,记入借方,记为“-” 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主要反映一国与他国之间实际资源的转移,是国际收支中最重要的项目。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无形贸易)、收益和单方面转移(经常转移)四个项目。经常项目顺差表示该国为净贷款人,经常项目逆差表示该国为净借款人。 (二)资本与金融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国际资本流动,包括长期或短期的资本流出和资本流入。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第二大类项目。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出售,前者主要是投资捐赠和债务注销;后者主要是土地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等)的收买或出售。 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间接投资)和其它投资(包括国际信贷、预付款等)。 (三)净差错与遗漏 为使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借方总额与贷方总额相等,编表人员人为地在平衡表中设立该项目,来抵消净的借方余额或净的贷方余额。 (四)储备与相关项目 储备与相关项目包括外汇、黄金和分配的特别提款权(SDR) 特别提款权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中心,利用国际金融合作的形式而创设的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按各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记账单位,1970年正式由IMF发行,各会员国分配到的SDR可作为储备资产,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也可用于偿还IMF的贷款。又被称为“纸黄金”。 计算公式: 国际收支总差额=经常账户差额+资本与金融账户差额+净差错与遗漏 国际收支总差额+储备资产变化=0 各项差额=该项的贷方数字减去借方数字 外汇管制:国家通过法令或条例,对国际结算、外汇收支和买卖及汇价等外汇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改善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外汇管制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对付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外汇管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稳定国内经济秩序。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商业化程度不够,金融监管规则还不完善,对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进行适度的管理,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记账凭证到底怎么区分借贷关系
记账凭证是本单位财会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及简要内容,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文件。下面是由我分享的记账凭证到底怎么区分借贷关系,希望对你有用。 记账凭证到底怎么区分借贷关系 资产中,增加的就写借,减少的就是贷。负债中,增加写贷,减少就是借。 资产类科目的借方反映增加额,贷方反映减少,负债和权益类科目的贷方反映增加,借方反映减少。 例如:丙房地产企业收取**交来的购房定金30000元。做记账凭证: 借:现金 3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 如上例:收到购房定金,因现金是资产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借方,因收的是定金,属预收款,预收帐款属负债类科目,它的增加应反映在贷方。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审核的注意事项 为了正确登记账簿和监督经济业务,除了编制记账凭证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正确填制、加强自审以外,同时还应建立专人审核制度。如前所述,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因此,记账凭证的审核,除了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复审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规性审核 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记账凭证的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所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相符。 2、技术性审核 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摘要是否填写清楚、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二级和明细会计科目、附件张数以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法及时处理和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正确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会计人员应当做到:既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计划、预算的有关规定,又要熟悉和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情况。这样,才能明辨是非,确定哪些经济业务是合理、合法的;哪些经济业务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会计人员应自觉地执行政策,遵守制度,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记账凭证的建账程序 每一个会计人员,必须要学会建帐,那么,在学习会计实务的过程中,建账有哪些基本程序呢? 我们所说的建帐就是新建单位或是原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应该根据核算的工作需要设立帐簿,也就是说根据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在帐本上设置会计科目。建帐的主要程序有: 一、依据会计各种帐簿的格式的要求,以及预备各种帐页,把活页的帐页用专用的帐夹装订成册。 二、在帐簿的启用表上,认真的填写单位的名称、帐簿的名称、册数、编号、以及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帐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姓名,同时还要加盖企业的公章以及财务人员的人名章。记帐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要在帐簿上注明交接的日期以及接办人员或是监督人员的名称,同时还要与交接双方签名或是盖章,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 三是要在会计科目表的顺序与名称当中进行建立总帐帐户,并结合总帐帐户的明细核算要求建立二级或是三级帐户,原单位在建立各级帐户时,可以把上年的帐户余额进行全面的结转。 四是启用订本式帐簿,可以采用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的顺序来进行编号记帐,不能跳页,更不能缺页。如果是采用活页式帐簿的,应该按帐户的顺序编写页次和号码。填写帐户的目录,如果把帐户的名称以及页次登入目录时在,可以粘贴索引纸,写明帐户的名称以方便查询的需要。
同居期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同居期间借贷关系认定:1、存在明确的借条或转账时备注了借款。2、虽没有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在没有书面借条、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的情形下,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2)是否存在承诺还款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借贷关系的法律要素有哪些(一)借贷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人明知而借钱从事欺诈、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国家法律将不保护借款人,贷款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而且还会受到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的惩罚。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险,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违背对方的意愿,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放款人只能追偿本金。(二)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首先,它取决于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和其他条件,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其次,它取决于借款人通常的行为方式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如果借款人有“是否借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坚决拒绝。不要因为面子、接受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惠而盲目借钱。否则,最终受苦的是你。(三)订立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借款人往往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由于爱情或失信,贷款没有出具书面文件。这使得贷款人很难在借款人否认的情况下获得债权。即使你上了法庭,你也会输掉这场官司,因为你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协议,说明借款人的名称、类型、货币、金额、时间、期限、目的、利率、偿还方式、担保人和违约责任,并签署和提取定金。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四)利率应合法双方可根据贷款目的及其收入商定合理的利率。同期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因利率协议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可以按银行同期的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律没有保护复利借贷和扣留高息。(五)提供担保对于存在大额或风险的贷款,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并找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通过这种方式,一旦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借款人可以收回贷款或合法使用抵押品来抵消贷款。(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贷款期限届满后3年内,贷款人未确认已收回贷款的,法律不予保护。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制定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可从新的还款期限重新计算。这样一来,贷款人不仅有权提起诉讼,更重要的是,仍然拥有胜诉权。(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注重信誉,债权人不得劫持人质、扣押货物等过度违法行为,要正确使用合法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民间借贷关系怎么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为:(一)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三、借贷关系的成立很多人以为,出具了借条就等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的以交付借款为标准。有借条,无交付借款不成立借贷关系;无借条,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照样能成立借贷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既书写了借条,又保留有支付凭证(通过汇款交付的应有转账凭证;通过现金交付的,应注意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备起诉做准备。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会计的借贷关系怎么区分?
资产类、成本类账户,借记增加贷记减少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记增加借记减少损益类收入贷方增借方减、费用借方增贷方减。你上边说的这些是没有问题,都是书本上的东西。你只要理解了,应该说是不用记你也知道怎么弄。我的个人理解:根据借贷相等的原则,资产、成本、费用类(基本可以理解为花钱出去回来的东西),登记在借方了,当然贷方也要平衡了嘛(登记资产的来路),销售东西来的贷方就是收入,借款来的就是借款,捐赠就是资本公积,股东投入就是实收资本。放过来同样成立,花钱买回来的东西减少了,几个大类,还借款、分红(退股东)等。月末结转也就是这个月告一段落,清理哈各科目的,统一说明一下(资产有好多,负债有好多,属于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还有好多,所有者权益再分一下是怎么来的,盈亏等,)一个月的事情完工。
借贷关系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只有借条不一定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1、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2、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借贷关系成功确立的判断标准主要可以根据以下两点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2、发生借贷行为。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贷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扩展资料: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者的双层利益,借据的标准写法是非常重要。法律是公正正义的,为了不让借款人(要借钱的人)无辜负债,要让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需满足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借条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资产类科目期初余额一般都在借方,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但备抵与附加类科目除外,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为是备抵,因此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又如商品进销差价,材料成本差异,这类是备抵附加科目,需要跟据企业的经济实质,可能借方增,贷方减,也可能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是期初余额在贷方,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收入与负债类同,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但没有期初数。成本与资产类同,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也没有期初数。而利润就是收入-成本。本期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拿资产来说就是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借方,如果是负数,就是贷方。而负债就是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如果是正数那么就是贷方,如果是负数,就是借方。是累计摊销,也是资产备抵科目的一种,跟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一样,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扩展资料: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按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详细情况、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统称分类账,是按照账户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账簿。参考资料:借贷记账法_百度百科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借贷关系是最主要的借款数额,还有就是发生了借贷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真实可以认为认定是有效的,因为借贷产生的抵押就是有效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利率。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2.发生借贷行为。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有二: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标准支付;二是双方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会计中的借贷关系
会计初级借贷关系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贷关系一般根据账户的性质与所记录经济内容的性质来区分。通常情况下,资产类、成本类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会计记账凭证运用“借”、“贷”符号表示基本类型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增减变动情况,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记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记入贷方,记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如果涉及多个账户,记入借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等于记入贷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初级会计里的借贷关系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总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一方或几方记入借方,另一方或几方必须记入贷方,记入借方的金额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如果涉及多个账户,记入借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等于记入贷方账户金额的合计数。具体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主要看账户的性质以及该账户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资产、成本、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在“借”方,减少记在“贷”方;而负债、收入和所有者权益类的增加记在“贷”方,减少记在“借”方。贷款的会计处理1、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时:借: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贷:吸收存款金融机构或银行期末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贷: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或银行收回贷款时:借:吸收存款贷:应收利息贷款——本金2、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金融机构或银行发放贷款,然后计提利息并收回贷款时,应当通过“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时,则通过“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进行核算。“贷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机构或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借贷关系是什么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贷关系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的相关事由如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债权债务包含借贷关系,除了借贷还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债权债务的存在,比如侵权、违约、无因管理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6-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财务报表中的借贷关系是什么?
财务报表中的借贷关系的实质是资金的收入和付出。通常情况下,资产类、成本类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而所有这些分类又遵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借贷平衡。借贷关系是遵循借贷记账法的。而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所表示的含义是账户的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按相反方向记录增加数和减少数,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就登记减少额。拓展资料:一、 财务报表包含什么(一)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二) 利润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三) 现金流量表,反映一定时期内企业经营、投资及筹资活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产生的影响的财务报表。(四)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变动情况的报表。(五) 财务报表附注,为了解释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而编制的内容。(六) 财务报表指的是在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时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的表格。二、财务报表的意义(一) 有利于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了解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通过对各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便宏观调控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 (二) 有利于满足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通过财务报表可以检查、监督各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无偷税漏税的行为。(三) 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而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投资收益、发展前景等,为他们投资、贷款和贸易提供决策依据。 (四) 全面系统地揭示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经营管理人员了解本单位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经营方向,制定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为经济预测和决策提供依据。
借贷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有借必有贷,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为贷款人。在借贷关系中,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坏账准备借贷方表示什么意思
一、坏账准备贷方指的是:1、提取的坏账准备数 ;2、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二、坏账准备借方指的是:1、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 ;2、冲减的坏账准备数。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扩展资料计算公式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借贷方指什么?
一,坏账准备贷方指的是:1、提取的坏账准备数 ;2、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二,坏账准备借方指的是:1、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 ;2、冲减的坏账准备数。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扩展资料:计提坏账准备金是通过“坏账准备”账户进行核算的,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其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1)如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2)如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处理,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3.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属于什么类科目借贷方向
坏账准备是资产类科目,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备抵账户。坏账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科目。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而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坏账准备的借方和贷方如何区分?1、坏帐准备科目是应收帐款的备抵科目;2、坏账准备科目的借贷方的增减关系与一般资产类科目相反,借方为减少,贷方为增加;3、坏账准备中,借方表示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或者冲减的坏账准备数;4、坏账准备中贷方表示提取的坏账准备数或者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和冲销金额,贷方登记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何做:①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②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③年底计提坏账准备和补提。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借贷方是指什么
一、坏账准备贷方指的是:1、提取的坏账准备数 ;2、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二、坏账准备借方指的是:1、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 ;2、冲减的坏账准备数。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扩展资料计算公式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借贷增减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借贷增减介绍如下:坏账准备属于资产备抵科目。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而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坏账准备的借方和贷方如何区分?1、坏帐准备科目是应收帐款的备抵科目;2、坏账准备科目的借贷方的增减关系与一般资产类科目相反,借方为减少,贷方为增加;3、坏账准备中,借方表示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或者冲减的坏账准备数;4、坏账准备中贷方表示提取的坏账准备数或者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和冲销金额,贷方登记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何做①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②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③年底计提坏账准备和补提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
收到一张转账支票50000元为对方单位归还的前欠货款,借贷分录怎么写
收到一张转账支票50000元为对方单位归还的前欠货款,借贷分录应该这样写,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借贷分录就是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运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既要记录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又必然要记录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即“有借必有贷”,账户借方记录的金额必然等于账户贷方的金额,即“借贷必相等”;2、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3、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材料采购是什么科目(材料采购借贷方向)
1、“材料采购”属于资产类科目,属于一级会计科目。材料采购是用来反映和监督材料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核算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确定材料成本差异(材料的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的一个会计账户。 2、科目用法:“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采购”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