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06-21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000577433812A,企业法人刘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8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注明( )字样。①私募基金②私募基金管理③创业投资

【答案】:C考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2011-12-06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58674847XF,企业法人刘入领,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主要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2-01-04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2。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589131010A,企业法人李虹,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45244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5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瑞中利(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瑞盈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水电 矿产资源项目是真的吗?还是和大大集团一样的融资公司?怎

你上网搜搜韦宏实业,瑞盈祥就是韦唯弄的另一个诈骗公司骗钱的,全国被韦宏韦唯骗了多少人,不要再上当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哪些制度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现予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 基金备案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如何办理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 基金备案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 信息报送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都是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吗?

是的,是要是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面备案,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私募其他类,都是。

国投新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靠谱吗

靠谱。根据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国投新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场管理监督局进行登记注册,拥有国家机关的专业认证,经营范围也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因此国投新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靠谱。国投新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04-27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9楼。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574102428B,企业法人蒋晓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华闻证劵张卫民是哪一年加入银河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2009年10月,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证券基金经理总培训导师。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研究团队

(首席策略分析师、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君安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运用部、嘉实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及“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北京大学力学系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兰州大学生物系理学学士、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西省林科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200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南开大学学士,美国乔治敦大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应用计算机硕士,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美国巴克莱资本公司。2008年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国际业务部高级研究员。现任“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女,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湘潭大学工学学士、清华大学MBA。具有7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西风信息科技产业集团、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2004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天津大学材料系工学学士、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工学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富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交易主管、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东风汽车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久嘉基金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现任“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男,经济学硕士。具有7年债券投资管理经历。曾就职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招商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2009年1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现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女,华中理工大学建筑学系工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投资研究经验。曾就职于中国海外集团深圳建筑与室内装饰公司、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宝盈基金管理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阳光(香港)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男,西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重庆大学工学硕士。具有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光大证券研究所和大鹏证券研究所。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历任“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和“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行业研究员)男,烟台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系理学学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经济学硕士。具有5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股海天易科技公司、同财科技公司。2005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男,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学士、东北大学工学硕士。具有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辽宁国投、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2010年2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男,北京大学地质学系理学学士、美国普渡大学应用数学硕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理学硕士。具有3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韩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盛国际公司。2007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数据来源:以下信息来自企业征信机构,更多详细企业风险数据,公司官网,公司简介,可在钉钉企典 上进行查询,更多公司招聘信息详询公司官网。u2022 公司简介: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4-13,注册资本5.2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裴长江,公司地址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000710924515X,行业是null,登记机关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null,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000400214240 u2022 分支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册号是11000042008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000710924515X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注册号是510100500030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000710924515X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号是440101400100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000710924515X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号是44030150605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000710924515X u2022 对外投资: 沈阳中天辽创特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是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日期是2017-12-29,企业状态是null,注册资本是44491.462400,出资比例是1.08%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戈,出资日期是2013-08-13,企业状态是null,注册资本是20000.000000,出资比例是100.00% u2022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7.77%,认缴出资额是14443.000000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6.68%,认缴出资额是8671.00000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7.77%,认缴出资额是14443.000000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出资比例27.77%,认缴出资额是14443.000000 u2022 高管人员: 伍时焯(CARY SZE CHEUK NG)在公司任职董事张晓燕(ZHANGX XIAOYAN)在公司任职监事黄平在公司任职董事沈詹慧在公司任职监事方荣义在公司任职副董事长EDGAR NORMUND LEGZDINS在公司任职董事侍旭在公司任职监事付吉广在公司任职监事麦陈婉芬在公司任职副董事长肖凯在公司任职监事何宗豪在公司任职董事张信军在公司任职董事裴长江在公司任职董事长张科在公司任职董事李宪明在公司任职董事沈寅在公司任职监事杨轶琴在公司任职监事季文冠在公司任职董事李雪薇在公司任职监事陈戈在公司任职董事兼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3-04-17在福建省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0000665754991,企业法人卓新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5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概况

法定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 An Fund Management Co.,Ltd.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公司属性 中资成立日期 :1998-06-04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法人代表: 徐建国 总经理 李勍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楼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股东单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500 3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 20%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 2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0%华安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设有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基金核算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市场业务部、基金注册部、战略规划部、信息技术部等九个部门,并在北京设有分公司。如今公司员工近百人,平均年龄为31岁,50%的员工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有四名博士研究生、四名归国留学生并有外籍员工一名。旗下管理安信、安顺2只封闭式基金和华安创新、华安中国A股、华安富利、华安宝利、上证180ETF、华安宏利、华安国际配置、华安成长、华安策略优选等23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公司成立后,始终秉承“忠诚理财、智慧回报”的经营理念,在投资运作中,一切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坚持合规运作,管理资产规模稳步增长。如今公司旗下管理着安信、安顺两只封闭式基金和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其中安信基金是目前45只上市基金中累计净值最高,累计分红最多的基金。从98年6月开始运作,到2013年9月30日,基金安信每单位累计净值已达 2.1745元,增幅高达117.45%;累计分红达到0.937元。基金安顺的累计净值也已达到1.5165 元。2001年7月与JP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签署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备忘录。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证监批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该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该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该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该公司1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该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30%、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20%、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

证券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有了证券从业资格证不一样可以去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么

从证券和基金的角度说,证券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基金是证券的一种,所以可以看出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内容广,基金从业资格专攻证券中的基金知识,具体的区别有以下3个方面:(1)考试类别不同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目前只有一般从业资格考试。(2)考试科目不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两科。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生必须两科成绩都合格,才可以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三科。分别是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科目二《证券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生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一+科目三,即可获得基金从业资格。(3)考试内容不同证券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基金是证券的一种。基金从业考试内容更专业一些,可以说是专攻基金类,对股票、债券、衍生品所考察的分值相对少一些。2019年基金从业考试一共有三门考试,通过其中两门可以拿到基金从业资格证。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具体如下: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在我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的素质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目前中国基金业中,并不缺乏这类“蓝筹”基金管理人的身影。那么投资者该如何甄别呢?理财专家建议,不妨运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分析基金公司的“基本面”,以寻找“蓝筹”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理念”、“团队”、“服务”、“治理”这四把标尺来评判,即“是否能恪守长期投资价值理念”、“是否具备一支结构稳定的高质量团队”、“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因其良好的企业“基本面”而被业内视为“蓝筹”基金管理人之一。在“理念”上,汇添富基金以注重长期投资而著称,旗下基金产品的长期业绩也表现靠前。在“团队”上,汇添富基金团队理念是打造“业内最硬的脑袋”。该公司在投资研究中非常重视团队智慧和协作,整个团队对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具备共识并一致践行。而随着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单靠业绩已不能作为衡量基金管理人“基本面”的惟一标准,投资者还应对基金管理人服务品质、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给予重视。在服务品质方面,更是包括服务理念、服务通道、服务内容、服务个性化程度等多方面,而汇添富基金则是通过主打“贴心”牌,率先在业内倡导体验式客户服务,让客户时刻感受到“听得见的微笑”。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模型基本假设假设1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成果用π(α,ε)表示总收益,其中, α为代表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ε为不受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ε服从N(0,σ2)的正态分布。假设2 努力水平α与π(α,ε)成正比例增长,α越大产生的总收益π(α,ε)越大,为了方便计算,取α的系数为1,则总收益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π(α,ε)=α+ε。假定3 双方的支付合同为S[π(α,ε)],投资人根据观测到的π(α,ε)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奖惩。考虑线性合同S(π)=α+βπ,其中:α为管理人的固定收入,β是管理人分享总收益的份额,即收入π每增加一个单位,管理人的报酬增加β单位。假定4 C(α)为管理人的努力成本,为简化起见,设C(α)=bα2/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C′>0,C″>0,即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假定5 投资人的效用函数为 V{π(α,ε)-S[π(α,ε)]},基金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S[π(α,ε)]}-C(α)。假定6 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管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用ρ表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ρ=-U″(·)/U′(·),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偏好;若ρ=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中性;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规避。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基金投资者在设计激励合同时,不能利用强制合同来使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人所期望采取的行动。因此,合同必须是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基金管理人效用的最大化。这样的激励合同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约束1 参与约束(IR),即基金管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保留效用)U。约束2 激励相容约束(IC),即管理人选择努力水平α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或等于选择其他努力水平时的期望效用。因此,投资人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激励合同S(π(α,ε)),并导出α,使自己的效用极大化。 从简单原则出发,建议中小投资者在挑选基金管理人时,不妨重点考虑如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如同投资股票一样,投资基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观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基金经理或者销售人员交流,就可以了解到该基金公司的管理状况。一家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从股东、管理层到员工,都具备一个明晰的战略取向和发展目标。相反,若该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股市转暖阶段的应时之作,股东急功近利,管理层一意孤行,员工各自为政,那么这样的基金管理人即使短期取得极高的净值增长排名,但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的欠缺,这类的基金是不值得长线持有的。其次,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事实上,股票市场的上涨存在多种推动因素,价值推动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因素。若在股票市场上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净值落后的压力,抛弃或随意更改基金契约规定,那么这一方面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另外一方面也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导向,缺乏风险控制力。众所周知,明确的投资理念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长期战胜市场的决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仅为了短期利益的诱惑,而丧失其投资理念和风控能力,那么从长期来看,持有这类基金是没有希望的,投资者的血汗钱有可能只是通过管理费源源不断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第三,拥有鲜明的投资风格和优秀的投资团队。投资风格至关重要,缺乏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只能获得市场的平均利润,而具备鲜明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往往能够持续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国外投资经验来看,无论是巴菲特、索罗斯、还是彼得林奇,都以其鲜明的投资风格著称,并在各自的风格上取得了成功。挑选基金管理人也一样,其要么是继承了股东公司悠久的投资文化,要么是由一群具备长期默契配合的优秀投资团队组成。在那些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中,往往都是由1到2个灵魂人物领衔,在决策上却实施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现了个人能力和集体智慧的完美结合。总体而言,买基金如同买股票一样,历史业绩或者数据固然重要,但更要审视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备长远发展战略、严格风险控制、并拥有鲜明投资风格的投资团队。看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并且长期持有其旗下的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则是投资者借助基金投资在股市致胜的最佳策略。出色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具备坚定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流程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费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通常由证劵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市场,保护基金所有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担任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是谁?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入的数目为两个以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扩展资料: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基金契约;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的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第七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第八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第九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第十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金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第十四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相关法条: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

( )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A.证券投资基金业务B.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答案】:A考点: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责、更换条件、业务范围。见教材第四章第二节,P132。

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

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1、证券投资可以为基金公司提供承销、交易、经纪、咨询等服务,帮助基金公司发行、管理、销售基金产品,从中收取佣金或费用。2、证券投资可以为基金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等服务,帮助基金公司增加投资的杠杆和效率,从中收取利息或费用.3、证券投资可以与基金公司进行合作或竞争,开发或推广各自的投资产品和服务,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从中获取收益或市场份额。说明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复杂而密切的,也有互帮互利,互相竞争的关心。

华兴基金管理公司怎样

华兴资本管理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投资银行和资管机构之一,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北京。华兴基金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均享有崇高声誉,目前管理的客户资产超过300亿美元。公司在投行、并购、资产管理、资本市场、投资等领域深耕多年,拥有强大的投资和咨询团队,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华兴资本的业务涉及多个领域,包括TMT、大健康、消费、金融等等,重点关注初创企业和成长阶段企业的投资机会。近年来,华兴基金活跃于新能源、新材料及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成功服务了大量高成长性企业,包括海康威视、药明康德、伊利集团、山东富士康等知名企业。

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中财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的专注于战略新兴行业井购整合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是国企。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21层C座二十五层B-115、B-116室,法定代表人为唐亮。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第十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第十四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九条 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第十条 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第十六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赵桂才,注册资本:20,000.0元,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公司经营状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1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33个,招投标项目13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2条,涉及“裁判文书”等;「关联风险」信息528条,包括其投资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风险。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具体有哪些?

(一)环境控制:环境控制构成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经营理念、内部控制文化、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托管业务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托管人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四)定期报告1、编制持仓统计表。每日对基金的持仓情况编制日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2、基金运作监督周报。扩展资料: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2.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托管人

(2017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列关于独立董事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辛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1)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2)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扩展资料(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7年真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列关于独立董事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辛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费以及托管费如何扣除?

   这两种费用都是按日结算,按月收取,就是说,基金每天公布的净值已经刨除了这两项费用。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某只基金为例,12月1日资产净值是10亿,管理费是1.5%,那么,该基金公司12月2日获得的管理费是10亿*1.5%/365=41095.89元;第二天再算的时候,因为基金资产净值变化了,所以,管理费也出现了变化。然后每天累加,到下个月初由银行(托管机构)划给基金公司。托管费也是这样算。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5%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第二十二条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设立基金。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二)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四)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八条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1)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2)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扩展资料(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目录】 (一)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

组织形式编辑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契约式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虚拟式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组合式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信托制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3注册审核编辑简介基金公司注册审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基金公司设立审核设立基金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2)变更名称、住所。(3)修改章程。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基金公司股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应包括出让基金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二)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决定;(三)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公司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目的;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3、对拟受让的基金公司了解情况说明;4、拟持有基金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5、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说明其对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四)董事会通过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五)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基金公司注册条件这里详细介绍也基金公司的注册审批、公司变更、企业注销相关的详细信息!我们这里讲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公司。基金型公司:名称:北京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投资基金"字样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设立时可实入1亿,其余资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内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级管理者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1、公开募集资金;2、放贷;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1、公开募集资金;2、放贷;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基金公司变更基金公司变更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3、公司营业执照副、公司印与章4、地址证明,房产证、产权人证明、租房协议5、公司章程6、股东会决议基金公司注销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基金公司名称核定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相关法条: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基金分红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D,EADE 【解析】一般银行系统对非货币基金默认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默认为红利再投资。选项BC说反了。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内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中国毕竟有着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一位业界人士这样表态。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股权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许振宏律师谈到:“大型基金对中小基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并且已经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恶果,如不对基金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任其自由发展,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早在几年之前,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是个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政出多门”导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经常出现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许振宏律师指出,《办法》定格“适度监管”的主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层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在保持自由行和灵活的同时,转入更为安全、系统、与其他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温室里养,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参与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金运作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观调控需要一张一弛,解铃还需系铃人,PE监管需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多方推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论美元PE还是人民币PE均面临巨大的阻碍挑战。“可以说所有的投资人都没有遇到过如此严峻的局面。”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邵秉仁在此前一次发言中谈到,经济低谷的时期也许正是推动政策发展的好时机。而此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这一推动的结果。在法规上,目前的状况是,美元PE基金想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异常困难。2005年底,十部委曾颁布的“75号文”封堵了企业海外红筹上市的通道,之前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在开曼等地区设立一个壳公司,然后壳公司通过出资将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买下,PE基金入股这家壳公司,最后通过这个壳在境外上市;而现在这条路因为无法实现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宣告终止。“7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监管部门在考察了巴西等国家后,认为国内相关优质公司都到海外上市,会造成优质企业的流失,国民无法分享到相关的增长。而出台的规定导致了许多美元基金无法按原有的路径操作项目,随后一些美元PE基金开始尝试将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到境内设立合资公司,然后准备在A股上市退出,这一条在实际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峰介绍,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年多后,在今年9月份前后,外管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按照这个文件,上述美元换成人民币到境内组成合资公司的一个简便模式没有办法做。“虽然理论上并未完全将路径堵死,而且从长远来说,会对行业有一定规范的作用。”但实际上,据本报了解,在天津注册的一家外资基金已经在申报清盘材料,“他们不准备做了,因为目前做起来非常困难,原来做的项目没法继续了,后续的美元也进不来”,一位熟悉情况的当地金融业人士透露。而即使在A股退出,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也面临着收益汇到境外要被征税等许多问题。于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机构如鼎晖、弘毅投资便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经过约一年的接触,社保最后对两家各投了20亿元。而据本报了解,社保要对商业化的PE进行投资,有一个必要有条件是,必须有一家国有机构已经在里面出资;如弘毅是有联想控股在里面出资,而鼎晖则是另一家中字头的企业在里参股。许多没有国企伙伴关系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则与社保基金擦肩而过。另外,因为经济环境动荡与不确定,许多原本承诺了出钱的民营企业与个人不兑现其承诺等原因,人民币基金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而据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曹文炼在一次会上所说,一些大的机构出资者“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出资成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疑虑,所以产业基金出现募资难”。事实上,不论是产业基金还是商业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个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许多PE投资人在公开论坛上共同的看法。国内PE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资进展很缓慢,一方面人民币资金来源少,这使得许多投资机构颇为头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个契机。分类监管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一位PE机构人士称,要推动国内PE行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问每个部门,都说很支持PE的发展,但就是没有什么改变”。这样的困境下,PE的联合自救以推动政策发展便成为行业迫在眉睫的事情。正在筹备的中国PE协会便是应运推动行业发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资、鼎晖、厚朴在内的PE机构都加入并参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中国PE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透露,“我们与发改委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将一些大的框架制订出来。首先是解决保险与银行资金等进入PE领域成为LP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允许多少金额与比例进入、是否需要报批、怎样监管等,需要保监会、银监会等具体制订,因为他们负有监管责任”。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认为,是否应该允许保险与银行资金投资PE基金成为LP,关键是“目前国内缺少合格的行业人才”。一部份业内人士还担心一旦放开这些机构的投资,便会有许多有关系的人成立机构来要钱,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如何来选择好的GP很关键”。邵秉仁认为,管理办法对于怎样的GP才合资格做了一个规定,而且任何一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就有足够的人才,需要经过一个发展,不能说没有人才就不发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会向好的行业集中,经过学习,挤掉一些泡沫后,好的管理机构就会出来。”阎焱则指出,根据国外的经验,都是过往的业绩达标的管理人才会被投资,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如果过往业绩达标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太少,在这些LP投一些新的GP时,GP上面可设一个管理委员会,让一些真正具有行业实际经验的人来任职,而不是一些没有实际经验的只会理论的人,从而把控基金的运作降低风险。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议,应对产业基金与私人股权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其中产业基金里包括中投这样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像中比这样的中国政府与国外机构成立的基金、像核电基金这样的产业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等。在他的提议中,另一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其涵盖创业企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它们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他认为分类监管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行政监管弊端,又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如何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信托公司逐渐与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办法。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五章 投资运作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法人代表要求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个人简历 1 份及一寸照片2张;2.股东出资人身份证明;3.章程(合伙协议书)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4.企业住所证明;5.投资者注册资本(出资额);6.《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7.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要加该法人单位公章);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11.股东资格证明;12.《指定(委托)书》;13.《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注册基金公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这几部法规进行规范。具体条件如下: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 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公司注册办法: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海契石: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注册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准备: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资比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基本资料(身份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注册资金;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公司经营范围; (拟定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住所(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公司章程。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如“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如“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基金分红的说法正确的是 (  )

【答案】:A,D,E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的契约内容,以现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净收益,并且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分红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形式。一般银行系统对非货币基金默认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默认为红利再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

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除了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负责还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另外,基金公司内部一般会设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基金公司实行督察长制度。拓展资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三)变更名称、住所;(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十)面临重大诉讼;(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三)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四)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五)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六)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第十一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十三条 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第十五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八条 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三条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五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六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三)变更名称、住所;(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十)面临重大诉讼;(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名称、住所变更;(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五)决定处分其股权;(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一)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其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其他机构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第七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人代表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私募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类较为特殊的金融投资公司,在我国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主要是这类公司时私人进行管理的,对公司的审批和成立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那 私募基金 管理 公司法人代表 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注册私募基金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 身份证 、个人简历 1 份及一寸照片2张; 2.股东出资人身份证明; 3.章程( 合伙协议书 )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4.企业住所证明; 5.投资者注册资本(出资额); 6.《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 合伙人 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 、出资额)缴付情况)、《 法人代表 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 公司章程 (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要加该法人单位公章);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11.股东资格证明; 12.《指定(委托)书》; 13.《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基金 公司注册 条件:注册基金公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这几部 法规 进行规范。 二、具体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 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 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 经营范围 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三、基金公司注册办法: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 营业执照 。 这类公司的成立较为严格,必须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以上才允许进行成立。法人代表必须具有3名高管有相关基金和投资经验的人,才能开设这类公司。只有符合这类要求,我国才允许这类公司的成立。

怎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信托公司逐渐与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第十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应当原则上满2年。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大事记

2013年2013.11 第十八只基金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成立 2013.09 第十七只基金华泰柏瑞丰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3.08 第十六只基金华泰柏瑞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3.01 沪深300ETF荣获2012香港亚洲资产管理杂志评出的“中国最佳新ETF奖”2012年2012.04 上证红利ETF第3次蝉联《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九届“金基金-指数基金奖(1年期) 2012.05 第十三只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2.05 第十四只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成立 2012.09 华泰柏瑞获得首批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12.12 第十五只基金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2.12 2012年上海市政府举办的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中,“华泰柏瑞沪深300ETF”项目荣获“2012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一等奖”。2011年2011.01 第十只基金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1.03 在《证券时报》举办的中国基金业明星奖评选中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型基金荣获“2010年度股票型明星基金奖” 2011.04 上证红利ETF蝉联《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八届“金基金-指数基金奖(1年期)” 2011.1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基金获“海通证券股票型基金五星评级(三年)” 2011.10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基金获“招商证券股票型基金五星评级(三年)” 2010年2010.04 公司更名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05 华泰柏瑞红利ETF喜获《中国证券报》主办第7届中国基金业2009年度开放式指数型金牛基金奖。 2010.06 华泰柏瑞红利ETF斩获《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7届中国“金基金.指数基金奖(1年期)”。 2010.06 第八只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10.08 华泰柏瑞网站喜获《证券时报》“第11届金融IT创新暨优秀财经网站评选” 最佳网上投资顾问奖。 2010.12 第九只基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2009年2009.01 公司喜迁自购新办公大楼。2009.05 第六只基金友邦华泰货币市场基金成立。2009.08 第七只基金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2009.10 公司首只专户理财一对多产品获批。2009.12 红杉1号、2号专户理财一对多产品成立。2008年2008.03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2008.05 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获得专户理财业务资格。2008.07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2008.07 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获得QDII业务资格。2007年2007.05 第四只基金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2007.12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2006.04 第二只基金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成立。2006.08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2006.09 股东增资.经证监会核准,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1亿元增资到2亿元,本次为股东同比例增资。2006.11 第三只基金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成立。2005年2005.04 首只基金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2005.09 股权变更。经证监会批准,外方股东AIGGIC和华泰证券所持股权同比例从33%增加至49%,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变更为:AIGGIC49%、华泰证券49%、苏州高新2%,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2004年2004.11 经证监会批准,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由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AIGGIC)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注册资金1亿元。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相关法条: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

法律分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有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

孟凡利先生,董事长,博士,教授;曾先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葛航先生,总经理。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暨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03-03-14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室。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746637454W,企业法人YUHUA(于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07-07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1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22楼整层。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578828015M,企业法人郑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95477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85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深圳市鸿翔盈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专项审批)等。法定代表人:张益波成立时间:2012-11-15工商注册号:21020400004958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6层9号(办公地址)

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6-1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号金城苑4号楼2单元2-701号房。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0340411893U,企业法人曾参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业务(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080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家。通过爱企查查看广西创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5-13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42477992T,企业法人彭金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96460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900家。通过爱企查查看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证券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有了证券从业资格证不一样可以去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么?

从证券和基金的角度说,证券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基金是证券的一种,所以可以看出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内容广,基金从业资格专攻证券中的基金知识,具体的区别有以下5个方面:(1)考试类别不同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目前只有一般从业资格考试。(2)考试科目不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两科。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生必须两科成绩都合格,才可以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三科。分别是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科目二《证券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生通过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一+科目三,即可获得基金从业资格。(3)考试内容不同证券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基金是证券的一种。证券从业考试内容侧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业务规范,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证券类型分布相对平均。基金从业考试内容更专业一些,可以说是专攻基金类,对股票、债券、衍生品所考察的分值相对少一些。(4)组织考试的机构不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由证券业协会组织,所获证书由任职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由基金业协会组织,所获证书由任职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5)成绩有效期不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4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你好!从官网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深圳。公司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澳洲联邦银行全资附属公司East Topco Limited(原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1号文)设立的国内首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澳洲在中国合资设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5月22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与East Topco Limited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企业文化上,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变,从单一产品销售模式向财富管理营销模式转变,将公募业务、专户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打造成为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的“三驾马车”,成为在业界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化财富管理机构。该公司的投研团队:一、冯明远:浙江大学工学硕士。2010年9月,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2014年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今)、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17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14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29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研究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22日起至今)、信达澳银匠心臻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30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星奕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22日起至今)、信达澳银领先智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30日起至今)。二、王咏辉: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1998年至2001年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2001年至2002年任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2002年至2004年任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2004年至2008年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现任信达澳银新起点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6日起至今)、信达澳银领先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3日起至今)、信达澳银转型创新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6日起至今)、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6日起至今)、信达澳银量化多因子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6日起至今)。三、王建华2009年至2012年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第四期管培生;2012年至2015年历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至2019年任交通银行资管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年至2020年任交通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固定收益部。现任信达澳银新财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20日起至今)、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8日起至今)。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中方股东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1%,外方股东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出资49%。 公司将以打造良好业绩、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收益为重,辅以纽约梅隆逾二百年的金融服务业界盛誉与强大的海外投资团队的支持,以丰富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法定名称: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安保和英文名称: BNY Mellon Western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注册资本(亿元): 2.00成立日期: 2010-07-19 总经理: 胡斌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9楼邮政编码: 20012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于2001年正式注册开业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公司在上海设有投资管理、客户资产管理、研发中心等业务部门,并在陕西、北京、上海、深圳、山东、江苏设立了54家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证券”)目前在陕西、北京、上海、深圳、山东、江苏等地拥有五十六家证券营业部,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A股、B股、债券、基金、权证及代办股份转让等上市证券的代理买卖服务;西部证券代理销售多家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可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西部证券经纪业务已实现集中交易,所有营业网点可以通买通卖,现场和非现场多样化的交易手段,交易安全、便捷。西部证券为VIP客户开设有网上交易专用通道。经纪业务客户服务中心拥有多名从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分析师,可结合市场的走势变化,为客户提供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操作建议。呼叫中心以人工座席形式接听客户的电话,解答客户的各项疑问,受理客户的投诉以及建议。 西部证券手机炒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可为投资者提供方便、高效、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通道以及专业、个性化的投资分析服务。投资银行业务西部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自成立以来,先后取得了保荐机构资格、主承销商资格和主办报价券商资格。现已拥有一支业务经验丰富、工作规范严谨、业务水平较高并熟知金融、证券、财务和法律知识的投资银行业务队伍,能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发行、股权分置改革、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管理咨询在内的全方位投资银行服务。西部证券先后开展了近百家企业的股票承销、改制辅导、推荐上市、并购重组及财务顾问工作、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挂牌推荐,与众多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包括:宝德股份(陕西省唯一的首批创业板企业)、盛路通信、西安饮食、新华光、通威股份长安信息、彩虹股份、山东黄金、基金兴科等承销保荐、上市推荐工作;国家电网、长兴交投(首次县级企业发行)等债券主承销工作;天地源、高远置业、华丽家族、盐湖集团、东盛科技、美锦能源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工作;推荐科瑞讯、国学时代、圣博润、斯福泰克等多家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系统挂牌交易,推荐挂牌数量雄踞市场第一。资产管理业务西部证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市场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投资理财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汇集多个客户资金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服务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统一账户的资产管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指定的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依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独具特色的投资计划、组合选择,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方案。证券研究业务1、投资业务研究支持。坚持长线人生、长线投资、快乐工作的工作理念,秉承长期价值投资的指导思路,为西部证券投资业务部门提供宏观策略和行业公司,以及固定收益、金融衍生品等的研究服务,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较高资产收益率。2、经纪客户服务支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的经纪业务研发服务支持体系,实现对经纪客户投资咨询服务的产品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同时以多种服务形式为重点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为提升西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持。3、西部证券品牌形象宣传。协助西部证券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西部证券品牌建设,研发中心贯彻以研究为基础构建宣传平台,以观点为核心扩大专业影响的操作思路,凭借各类媒体渠道,展现西部证券研发业务优势和实力,并配合西部证券相关业务进行形象宣传,提高西部证券品牌影响力。4、西部证券决策支持服务。根据西部证券领导和决策部门需求,坚持理论研究和国内实践相结合,以严谨务实态度,通过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形式,提供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可靠的实践依据,进而形成管理层战略决策的研究支持。投资管理业务西部证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西部证券授权范围内开展自营投资业务,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西部证券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实行科学决策,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西部证券已经建立了从研究、决策、投资、交易等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备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监控体系,确保自营投资业务的稳健、顺畅运行。 纽约梅隆集团创建于1784 年,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亦凭借数百年的专业服务经验,成为金融服务业界最卓越的领导者之一。集团总部设在华尔街1号,全球员工达42,900名,所涉业务覆盖6大洲,在全球34个国家、54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服务100多个金融市场。通过2007年7月纽约银行有限公司与梅隆金融公司的成功合并,集团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托管服务商和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程纽约梅隆集团提供专业卓越的服务已有226年的历史。集团的两位创始人为美国政府和经济的发展担当了关键角色,帮助缔造了这个国家、创造了其国民和商业企业所享有的繁荣。纽约银行创建于1784年,时值美利坚共和国刚诞生不久,使公司的发展历程成为美国国家历史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他亲自起草了纽约银行的章程,而且在银行成立初期,是公司内最活跃的先锋。汉密尔顿的经济视野和对金融原理锐利、坚定的眼光,为公司作出了巨大贡献。汉密尔顿后来接受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任命,担任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成为华盛顿总统第一届内阁成员。不到100年之后,美国最早的金融家、工业革命家和慈善家之一安德鲁.梅隆(Andrew Mellon)资助并投资创业,推动了美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像汉密尔顿一样,他后来被任命为美国财政部长,并且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任职历经美国三位总统的财长。两位创始人的财富管理思想,226年来一直伴随着纽约梅隆集团。如今,集团传承创始人深思细虑的价值观,延续稳健的商业实践,体察客户所面临的各种变化与挑战,帮助客户驾驭全球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行业地位资产管理全球第十一大*,全美第八大资产管理者**,全美第二大捐赠基金和基金会资产管理者* *资产服务全球第一,获2007-2010年全美最佳服务供应商称号公司信托获2010年度全球公司信托供应商称号,全美第一存托凭证全球第一(62%市场份额) 中国65%的市场份额经纪人交易服务获2010年度经纪人交易服务供应商称号清算服务全球第一注:* Pensions & Investments,2010年** Institutional Investor,2010年中国足迹纽约梅隆集团自1994年在中国开始设立机构以来,近年来在中国的业务稳步增长,现已拥有超过100个机构业务合作伙伴。纽约梅隆集团在中国的员工超过120名。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纽约梅隆资产管理获聘为2008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2006年集团通过旗下的全球化推广平台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已获得QFII资格;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获批。在资产服务业务方面,于1994年在上海设立纽约银行办事处,1999年升级为上海分行,并于2003年在北京开设代表处,于2010年6月获批设立北京分行。

我没有购买任何基金 可是他就是从我卡里扣款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不知道在哪里取消 求大神

很可能是你之前定了自动续费,直接给客服打电话查询然后语音取消就可以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司账户,从卡里扣款,大概率是你操作买入了兴证的基金,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基金强制赎回是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人根据既定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而无需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一般来说,当投资者赎回基金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托管、非交易转让等)剩余基金份额不足500只时,这些余额部分将被迫一起赎回。拓展资料:一、强制赎回的原因:强制赎回是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人根据既定的业务规则,在投资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强制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 投资者赎回时,当某项赎回导致受托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时,该余额必须一并赎回;(2) 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如重新托管、非交易转让等),投资者在代理机构的账户余额少于500股,则允许赎回少于500股的股份,但也必须一次性赎回。二、一般来说,在宏观经济景气度很高的时候,股市也在上涨,成交量经常达到新高。这是卖出股票或基金的最佳时机。相反,当经济周期跌入谷底时,投资者信心低下,股市也会下跌。但现在是购买基金的最佳时机。当基金的业绩明显不佳时,我们应该有勇气放弃它,将其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投资运作不同于一般的股票投资。它更倾向于长期投资。投资者可以容忍短期表现不佳,如连续三个月或六个月。但是,如果一年后基金业绩仍然没有改善,他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割肉”并将其出售,并将其转换为其他历史业绩优异、业绩相对稳定的基金。虽然我们说基金的历史业绩并不代表未来,但总体而言,基金业绩的稳定性值得期待。如果在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中发现任何问题,应毫不犹豫地赎回。众所周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投资者发现他们投资的基金被管理人用作利益传递的工具,换句话说,为了为特定的人谋取利益,牺牲投资者的权益,他们应该立即出售基金,而不带任何预期。所有赎回均需填写可用股份。所有赎回资金到达后,您可以取消原始银行卡。取消后,您可以在其他银行网点申请基金,并重新开立基金账户(因为您的基金账户尚未取消)。您只需携带您的资金账户凭证和身份证到其他银行柜台即可直接申请新的交易账户。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是多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已由 百度安全号码服务认证平台认证,可放心拨打客服热线:400-678-0099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楼企业官网百度安全号码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号码资质认证与结果展示,详情请见:百度企业号码认证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介绍

强大的中德股东给崭新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带来了高质量的人才输送、品牌支持、国际化的视野和管理运作经验以及本土雄厚的研究、市场资源,对公司的产品开发、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市场营销、信息技术、客户服务提供强大支持和保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是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由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设合并、增资扩股,于1999年8月18日组建成立的,目前注册资本47亿元,第一、二、三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所属的3家子公司、5家分公司、23家区域营销总部及所辖的11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国泰君安研究所以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动态跟踪研究见长,是国内同类机构中规模最大、研究力量最强、配套设施最完善的研究机构。作为中国较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国泰君安一直在遵循现有政策法规的前提规范运作、创新发展。早在1993年12月,公司前身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率先发起设立了“君安93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简称“君安受益”)。在成立的四年期间,“君安受益”取得了骄人业绩,高居中国当时各基金收益之榜首。国泰君安经过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践,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同时积极引进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运作经验,从规章制度、职业操守、业务运作、客户服务、投资理念、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国泰君安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强大的客户基础、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成功的业务模式,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运作提供强大支持。国泰君安一直非常关注并致力于基金业的发展,对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在基金管理运作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国联安基金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安联集团 (Allianz AG)安联集团于1890年在德国慕尼黑创立,是全球顶级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拥有标准普尔的信贷评级(AA-评级),其股票在法兰克福、伦敦、巴黎、苏黎世和纽约上市,总市值居全球保险类上市公司第二。安联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集团。安联集团在全球70多个国家设有700余家子公司,近174,000名员工为世界各地的6000万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业务范围涵盖银行、资产/基金管理、人寿、医疗、财产和意外保险等众多领域。安联集团的资产管理业务通过旗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开展。至2004年底,资产管理规模共计1.078万亿欧元(逾1.46万亿美元),为全球第二大资产管理机构,在全球范围成功管理400多只开放式基金。基金种类涵盖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到股票基金的所有基金种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了所有主要金融市场、地区和行业。客户既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大型公司、政府机构和中央银行,也包括全球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业务中心遍布全球各地。安联集团旗下包括全球最大和业绩最显赫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PIMCO),其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的Newport Beach。安联集团凭借在产品开发及产业、市场深入研究方面的优势,建立了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形象;结合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与周密的金融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国际化的优质资产管理服务。安联集团拥有遍布全球五大洲的研究团队,拥有资深的行业研究专家和国际著名的经济学家,研究资源遍及全球各经济领域及行业。安联集团还拥有独具特色的草根研究团队(Grassroots SM),全球300名研究人员和40000个相关的信息来源对投资研究提供强大市场依据和补充。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59002341,公司邮箱zhenghaigang@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7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2011-07-14在北京市东城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4层45-(04)403。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路,注册资本10,133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华夏亿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吗

不是。根据查询企查查显示,华夏亿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7日,注册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6层,注册资金1000万,是正规企业,所以不是骗子公司。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包括哪些?

  日前,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在北京宣告成立。     国金通用是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其中,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840万元,占比49%;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360万元,占比21%;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2400万元,各占15%。     国金通用将通过提供符合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专业稳健的投资管理、周到细致的客户服务和规范务实的公司经营,让投资者体验财富增值的幸福。  前身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名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成都建投”),系于2002年12月24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成都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成都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09。公司现有总股本500,121,062股。  2006年10月30日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与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集团”)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用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支付资产置换差价的议案,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作价22,224.17万元,加评估基准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期间置出资产发生的期间损益,和九芝堂集团、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涌金”)、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股份”)拥有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国金证券”)合计51.76%股权(作价66,252.80万元)进行置换。九芝堂集团以置换出公司的资产、负债及1,000万元现金为对价,收购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公司33,482,69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7.17%)。  2006年12月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6〕1485号”《关于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同意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33,482,696股转让给九芝堂集团,股份转让完成后,九芝堂集团持有公司33,482,69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7.17%。魏东先生为公司最终控制人。  2006年12月29日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置换相结合进行,重大资产置换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股权分置改革议案。  2007年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7〕12号文核准公司与九芝堂集团、湖南涌金和舒卡股份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原国金证券51.76%的股权;以证监公司字〔2007〕13号文批复同意九芝堂集团、湖南涌金公告成 国金证券董事长  都城建收购报告书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证监机构字〔2007〕23号文核准公司分别受让九芝堂集团、湖南涌金和舒卡股份持有的原国金证券51.76%股权。  2007年7月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41,994,7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10股。  2008年1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08〕113号文核准公司向原国金证券除原成都建投以外的股东发行216,131,588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原国金证券。在完成相关吸收合并工作后,原国金证券依法注销。公司由原成都建投更名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继承原国金证券(含分支机构)的各项证券业务资格。注册地址迁址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截至2008年3月26日,公司已完成上述相关事项的工商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的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吗

不属于。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1-12-13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5层501-520。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2587663398U,企业法人汪晓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45244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5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北京天融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介绍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柏瑞基金)是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原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现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总部位于上海,下设北京和深圳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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