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首次披露IPO反馈问题全文,反馈都问些啥
不断加大IPO审核透明度的同时,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这一趋势,在近日首度曝光的IPO在审企业反馈意见中已充分显露。 作为今年1月确定的IPO审核透明化的重要举措,证监会于4月底首度公示了对金诚信矿业、宝钢包装、中国核能电力、四通集团等四家在审企业的反馈意见全文。具体来看,证监会共发出95个问题,其中69问涉及信息披露,占据七成。重点是要求拟上市公司披露各类利益关联关系、主业项目具体运营情况等。“这不仅是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审核新趋向,即密切关注拟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地毯式核查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 关联交易成“必答题” 4月28日、29日,证监会网站首度披露了IPO在审企业反馈意见,共有金诚信矿业、宝钢包装、中国核能电力、四通集团等四家上交所上市排队企业的反馈意见曝光。与此同时,上述公司也都发布了预披露更新文件,回应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证监会已明确将进一步公开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内容,提高IPO审核透明度。如今,这一举措正式落地。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记者表示:此番公开IPO反馈意见,是审核工作进一步透明化的体现,也便于公众对发审会工作展开监督,体现了“三公”精神。 具体来看,在证监会对四家公司合计提出的95个问题中,信息披露问题共有69条,在反馈问题总量中占比高达73%(其余三类问题为:规范性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和其他问题)。“这体现了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新理念,即注重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也是在为注册制铺路。”某投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梳理,在上述四家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关联交易成为一道“必答题”。其中,中国核能电力的关联交易现象最为突出,其与中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工程建设承包服务、核燃料采购与设备及技术进口代理、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采购劳务等诸多方面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此次,证监会要求公司披露从中核集团采购劳务的具体内容以及2012年突然大幅上升的原因;同时要求公司补充介绍其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和有无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同样,宝钢包装2012至2014年原材料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3.10%、18.34%和13.50%。证监会此次要求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关联采购额下降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安排等情况。 反馈答复情况影响过会 在IPO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及其答复构成重要一环。一位投行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通常来说,反馈意见包括证监会认为有瑕疵或者不符合IPO条件的各种问题,如公司及中介机构给出的答复不能令证监会满意,最后发审委可能因此否决上市申请。当然,也可能有些问题预审员没发现,故在反馈意见中没有涉及,但发审委委员发现了,在上会时就会提出;还有可能是公司在上会前被媒体曝光了一些新问题,上会时也会被问到。上述这些问题如果回答不了的话,有些可能会被发审委当场否决;有些则可能会让企业回去再做准备。” 记者注意到,此次反馈意见中集中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也曾是今年一些拟上市公司未能过会的症结。如此前索通发展IPO被否,就是因为与关联方酒钢集团及下属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独立性无法保障。 除关联交易外,反馈意见还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股东层面的利益勾连。如证监会在对金诚信矿业的反馈意见中提出:发行人设立以来新增股东较多,请保荐机构及公司就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同时,宝钢包装也被要求补充披露2011年底引入的五家机构投资者背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等。 地毯式核查主业运营 此外,对中国核能电力,证监会还指出:“公司在风险提示中称,当核电发展政策调整、税费政策变动、电力体制改革、运营成本增加、利率及汇率变动等风险因素个别或共同发生时,公司经营业绩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公司2015年全年营业利润及净利润较2014年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风险提示过于泛化,缺乏针对性。请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针对性。”对此,中国核能电力在4月29日的预披露更新文件中进行了更详细的计算和提示。 针对金诚信矿业,证监会则指出:公司的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工程建设收入占比约99.52%,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各期运营的采矿管理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的采矿管理项目的名称、位置、矿山类型、各期出采的矿石量、矿石价格、实现的收入情况,分析与披露各期境内和境外采矿运营管理收入变动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各期出采的矿石总量与采矿运营管理收入是否配比等。 “这不仅是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审核新趋向,即地毯式核查企业主营项目的运行情况。”业内人士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概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持续向市场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所产生的一个最基本义务。投资者通过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投资选择。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和不公平的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面临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处罚。 综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分类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准确性原则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够准确表达其含义,不得使用广告性、恭维性的语句;完整性原则又可称作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1、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经典案例 (1)欣泰电气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欣泰电器重大遗漏 回查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欣泰电器违法事实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证监会对欣泰电器及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等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1、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2、典型案例 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份,为内蒙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雅。马雅和其丈夫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的股权。自2013年10月8日起,马雅和赵伟通过与上海灵狮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授权代表王某钊)签订了投融资服务协议,与王某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但是内蒙发展并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内蒙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内蒙发展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伟、马雅作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证监局出具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信息发布不规范,即未按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对此,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提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梳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公司于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司监管部的监管函,监管函认为根据万科于7月20日披露的《报告》,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报告》,但是公司于19日向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的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万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
保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三大证券报分别为:1、中国证券报,网址为(),称为中国证券网,简称中证网;中证网是由新华社主办的中国证券报社倾力打造的金融证券网站,创办于1996年1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证网已成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证券网站之一。2009年中证网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为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上海证券报,网址为();上海证券报由新华通讯社主办,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创立于1991年,是新中国第一张提供权威金融证券专业资讯的全国性财经日报,目前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全媒体财经资讯服务商之一。3、证券时报,网址为()。证券时报网于2008年正式开通,总部位于深圳。是由证券时报社全资组建的国内主流证券网站,是《证券时报》唯一指定官方网站,《证券时报》电子版指定发布平台,也是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由深圳华闻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建设。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2、准确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在对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3、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4、及时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小投资者平等地公开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什么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信息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公开原则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发行除了公开原则之外,还有另外“两公”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祖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证券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事项,期限指多久
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等。所以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的期限应为:从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起,一直到其终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
主要有四大证券报,券商的网站,上市公司可靠的信息数据除了看公告、还可以向各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咨询。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财经栏目以及和讯网之类的专业金融门户网站内一般都有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多长时间披露
每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业绩报告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每年都在什么时间段披露?谢谢
一季报:4月30日前;半年报:8月31日前;三季报:10月31日前;年报:次年4月30日前。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年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年报披露时间一般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一般在正式披羡罩露前一段时间会进行预披露,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除了年报,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1季报、半年报、3季报;这里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补充资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报,那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1季报末在4月30日前披露,交易所将从5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扩展资料: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 对于深圳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或者下降50%的情况、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年度营收低于1千万元,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年报预告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对于中小板市场,年报应该3-4月份进行披露的,在2月底完成年报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在3月份之前的,不进行业绩快报披露;创业板中,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也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二、上市公司一定要出业绩预告吗?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当沪深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而如果上市公司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三、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为: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业绩预告有没派或两种方式:业绩预告和枯伍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主要对于当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加以预告,业绩快报更为详细一些。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请问中国股市1季报,半年报。年报。大概都是每年什么时间披露。谢谢
1季度报表到4月1日左右至4月底左右;半年报7月初到到8月底左右。上年度年报披露是1月初到4月底。
上市公司半年报最晚什么时候披露完毕!
按规定是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是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您可以通过华泰证券的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涨乐财富通”了解热点信息及最新年报。华泰证券,贴心管家,您想要的都在这里,快点击下方图片加入我们。
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
半年度业绩预告规定:一季报披露时间为当年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为当年7月至8月。三季报披露时间为当年10月。年报披露时间为次年1月至4月。如交易所未能按时披露年报,将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训斥,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对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相关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待相关年报披露后方可复牌。年度报告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详细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
创业板半年报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创业板半年报披露规定如下: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对业绩快报不强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基金半年报披露时间规定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刊登在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刊登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指定报纸上。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季度报告。例如,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应在2010年第三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准备过程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需要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开户手续、交易规则等与基金相关的文件。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供投资者随时查阅。个人投资者应携带其代理银行借记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武警证),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登记证原件,以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把准备材料带上。客户在银行柜面网点填写资金业务申请表,完成后领取业务回执。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拿到基金交易卡,办理基金业务两天后到柜台就可以拿到业务确认。单位或个人收到业务确认函后,即可从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如何购买完成开户准备后,市民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购买基金。个人投资者可携带代理行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在代理机构柜台填写基金交易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需加盖预留印鉴),须在申购当日15: 00前提交申请,由柜台受理并领取基金业务回执。办理基金业务两天后,投资者可在柜台打印业务确认。第一,无论市场如何波动,你在办理定投后,每个月都会买入不同净值的固定金额的基金,自动形成逢高减仓、逢低加仓的投资方式,使平均成本处于市场的中等水平。全年的波动幅度会更大,直接一次性投资的风险会更大。但如果选择定期定额投资并坚持下去,长期来看会起到平滑投资成本的作用。其次,定投业务一般起点在100 ~ 300元,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为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所以定期定额投资更适合广大工薪阶层。三、定投可随时暂停、终止或扣款,合同终止时不征收罚息,让您在市场风险中从容进退。这就保证了你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中,灵活的投资方式可能会增加您投资的安全性。怎么赎回?投资者有意赎回对手中的资金时,可携带开户银行的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同样在下午3: 00前填写并提交交易申请表。柜台受理后,投资者可在5天后查询,赎回资金到账。怎么撤?投资者如需取消交易,可在交易日15时前携带基金交易卡和银行借记卡,到柜台填写交易申请表,并注明取消交易。如果15点以后,有的银行可以按照当天的报价预约交易,下一个工作日交易。几乎所有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支持网上交易基金。基金分红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分红要求是,基金净收益的至少90%必须以现金方式分配,且符合分红条件的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原则是: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后的面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需要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高次数和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如果基金在当前投资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当年的收益要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才能进行当年的收益分配。
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主观:季报预披露时间规定为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因此,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二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上市公司四季报(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
半年度业绩预告规定:一季报披露时间为当年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为当年7月至8月。三季报披露时间为当年10月。年报披露时间为次年1月至4月。如交易所未能按时披露年报,将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训斥,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对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相关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待相关年报披露后方可复牌。年度报告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详细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为什么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这样避免了这些人通过操纵报告中的信息操纵股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投资者有很多其他方式获取相关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a股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什么?
A股业绩预告制度的披露规则如下:业绩预告制度业绩预告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经济法中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出的披露制度,是为了规范业绩预告的披露行为,促进信息披露质量。提前对未来业绩进行公告,可以为会计报告正式公布时出现过激的市场反应作缓冲,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业绩风险,改善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信息而处于劣势的地位。每一个证券交易所的业绩预告制度规定的必须出具业绩预告的公司范围略有不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都要出具业绩预告;在深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要求上市公司出现净利润为负、扭亏、在盈利的基础上净利润变动50%、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的情况时,必须出具业绩预告;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强制性出具的条件为净利润为负、扭亏、净利润变动50%以及期末净资产为负;在沪主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出现净利润为负、扭亏以及净利润变动50%时强制出具。同时业绩预告制度规定出具的内容要包括预告预测的时间、预告的类型、预计净利润变动的幅度以为业绩为何变动的原因,并对出具存有巨大差异不实业绩预告的上市公司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关注等处罚。业绩预告制度的分类从理论上讲,业绩预告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主要以业绩预告制度对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强制性进行区分。一是自愿性业绩预告制度,披露业绩预告的强制性不存在,所有公司都可以根据意愿,自由选择是否出具;二是强制性业绩预告制度,披露业绩预告的强制性为百分之百;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强制性业绩预告制度。
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应承诺,不打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无意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承诺书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指引》还就中小板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8项原则性要求,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选择性披露或重大信息泄密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提出要求。在监管方面,《指引》明确,交易所可调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将监管措施情况及公平信息披露的考核情况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中证网)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a股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1.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正式财报的区别A股业绩披露有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和年报,形式上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正式财报。简单地来说: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订单、预收账款等信息提前预估的一个业绩数据,所以一般在每个季度结束前就披露了,及时性最好,但是信息量较少、准确度也比较低;2)业绩快报是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上市公司根据已有的经营财务信息初步计算的业绩数据,及时性好于正式报告,信息量、准确度也仅次于正式报告;3)正式财报则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信息,全面正式梳理的一份财务报告,信息量和准确度都最高。总之,业绩前瞻看预告,业绩细节看正式财报。时效性: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 正式财报;准确性:正式财报 ≈ 业绩快报 > 业绩预告。另外,业绩预告目前是有条件强制披露,业绩快报是自愿披露,正式报告是强制披露。2. A股业绩披露的时间轴1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预告的披露截止日期(有条件强制披露)。4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一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4月30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以及当年一季报强制披露日期。5月-6月,业绩空窗期。7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中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8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中报强制披露日期。10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三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10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三季报强制披露日期。11月-12月,业绩空窗期。3. 什么是有条件强制披露?仅深交所主板(含中小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有条件的业绩预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以及深交所创业板不作要求。按照2020年12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满足以下条件的,要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 业绩披露规则的最新变动今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仅包括年报、中报,不包括季报(1季报、3季报),自5月1日起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在先者为准):(1)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2)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3)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开原则包括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扩展资料:注意事项:证券发行的对象是初始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通过申购程序产生。证券上市的对象是市场的所有投资者,欲购买证券的人通过交易场所均可购得。证券发行的价格一般是事先确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价格则通过交易场所竞价产生,由供求情况决定。证券发行的卖方是特定的,买方是不特定的,而证券上市的买卖双方均是不特定的。证券发行也可以与证券上市合并进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发行
中报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a股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什么
1.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正式财报的区别A股业绩披露有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和年报,形式上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正式财报。简单地来说: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订单、预收账款等信息提前预估的一个业绩数据,所以一般在每个季度结束前就披露了,及时性最好,但是信息量较少、准确度也比较低;2)业绩快报是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上市公司根据已有的经营财务信息初步计算的业绩数据,及时性好于正式报告,信息量、准确度也仅次于正式报告;3)正式财报则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信息,全面正式梳理的一份财务报告,信息量和准确度都最高。总之,业绩前瞻看预告,业绩细节看正式财报。时效性: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 正式财报;准确性:正式财报 ≈ 业绩快报 > 业绩预告。另外,业绩预告目前是有条件强制披露,业绩快报是自愿披露,正式报告是强制披露。2. A股业绩披露的时间轴1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预告的披露截止日期(有条件强制披露)。4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一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4月30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以及当年一季报强制披露日期。5月-6月,业绩空窗期。7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中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8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中报强制披露日期。10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三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10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三季报强制披露日期。11月-12月,业绩空窗期。3. 什么是有条件强制披露?仅深交所主板(含中小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有条件的业绩预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以及深交所创业板不作要求。按照2020年12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满足以下条件的,要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 业绩披露规则的最新变动今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仅包括年报、中报,不包括季报(1季报、3季报),自5月1日起实施。
中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通常,业绩披露有三种披露形式: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正式的财报: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订单,预收账款等信息提前预估的业绩数据。需要业绩预告的情形有:当深主板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其它板块不作强制要求。业绩快报:交易所对业绩快报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只是鼓励企业业绩快报,未编制好财报的公司可先披露业绩快报。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中报预约披露对股价有何影响
这两个业绩报告,对股票的股价影响会很大,如果年报和中报的业绩很好,并且有很高的送股和分红方案,那么就将刺激股票的上涨,甚至出现一波持续的上涨行情,如果年报和中报的业绩很差,则对导致股票的价格大跌,甚至出现跌停板的走势。年报是所有上市公司在每年,必须公布一次公司的业绩,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都是在每年3月--4月公布业绩,这个业绩是上一年的全年业绩数据。中报也叫半年报,半年报是所有上市公司在每年的8月份左右,必须公布一次公司的业绩,这个业绩是每年1月1日---6月30日的业绩数据。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由于股市刚刚摆脱熊市,一些在低迷市道中上市的次新白马股定位偏低,由于上市时间不长,成长性较佳、潜在题材丰富、具备一定的扩容潜力,容易受到市场主流资金的关注。而且股价上方没有长期熊市形成的套牢成交密集区,容易产生飚升行情。如果股价在业绩正式公布前就已经上涨过快或过高,并且成交量急剧放大时,投资者不宜轻易追涨。因为不排除有部分预先得知业绩消息的庄家早早建仓,并把股价拉升到某一相对高位,专等着利好兑现时乘机派发给散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价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大宗交易活跃度逆势上升对股价影响不容忽视
上市公司年报没有披露,为什么就有人知道亏损
一、上市公司不发布业绩公告,准备直接公布中报,是不是代表了业绩波动小,不需要预告但是文件中提到鼓励业绩预告如果一个上海的股,一季报预告半年预增(盈利),如果半年报出来后是亏损,也是可以的,不会说公司违规之类---当然这是极个别的案例如果怕踩到地雷还是先回避,尤其上海还没业绩预告的股上市公司不发布业绩公告,准备直接公布中报,是不是代表了业绩波动小,不需要预告二、a股有些公司为什么不分红铁公鸡就不分红公司不盈利不分红净资产不足无法转送资本公积金太低无法送配a股有些公司为什么不分红三、为什么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上市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披露是给现有股东和可能成为股东的股民看的,是交易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为什么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四、上市公司为什么一直存在会计信息虚假披露问题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u201a往往采取操纵行为u201a弄虚作假u201a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u201a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u201a目无法纪u201a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u201a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u201a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u201a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我们以股份公司的成立、上市为线索u201a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披露进行分析。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u201a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u201a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u201a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u201a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u201a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u201a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u201a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公司上市后u201a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u201a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u201a提高配股的价格u201a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u201a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u201a制造、披露虚假会计信息u201a欺骗投资者。 违规成本低廉 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
停牌未到年报披露时间怎么算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三季报披露时间规定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企业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企业是需要披露定期报告的,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有第一季报、第三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其中:上市企业的年报需要在1-4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在7、8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三季报包括一季报、中报,根据相关规定,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每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一样,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在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需全部披露完,即三季报在10月底之前公布完毕,其具体时间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如果需要看上市公司的三季报,可以到上交所和深交所官网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栏中搜索,上市公司只要披露财报,都会第一时间在这两个网站上出现。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二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四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年报是必须要审计的,所以年报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最高分析价值的财务报表,并不是说其他三个财务报表就不需要看,而是年报更真实,更完整,更详细,更有研究价值。年报的内容是最详细的,其次是半年报,然后是一季报和三季报。季报也不是什么都不值得看,季报对于积极性经营非常明显的上市公司来说就非常重要了,比如有些企业是均衡销售,1个亿的营业额,基本上平均就是4个季度都相差无几。而有些公司可能一季度就赚了1个亿,后面就没有盈利,对于这种企业我们当然需要重点留意季报,要分析赚钱的哪个季度业绩怎么样。财报的具体公布时间有一些潜规则:一,越早越容易被投资者注意二,越早的业绩一般越好三,越晚的一般业绩都不是非常好当然这些潜规则不是一定的,因为有些企业是真的财务报表内容非常丰富,子公司非常多,所以没办法早,这个要自己甄别,大集团,大企业的财务报表普遍都是公布时间内的最后一个月公布。上市公司迟发季报的处罚类为: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年度,以及每个财政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的季度报告。公司预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第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明示报告。财政年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延迟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和截止日期。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三季报披露具体时间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更多关于三季报披露具体时间,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629263161546840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上市公司上半年预披露
7月15日起,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将正式开启。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告,梅花生物、沃华药业、迈克生物将率先发布上半年业绩。目前已有100家上市公司陆续披露了中报业绩预告,近期,Wind中报预增板块也表现活跃。消息人士称,未来两周,将进入相对密集的中报业绩披露期。随着中报季的到来,市场也将进入业绩验证期,业绩有支撑的领域可能在市场波动环境中获得超额收益。CICC表示,4月底以来,在疫情好转、政策积极、流动性相对宽松等因素支撑下,a股市场延续了上行趋势。特别是偏制造业增长方向,在此轮反弹中有相对表现。估值修复后,中报业绩可能是检验本轮上涨趋势尤其是成长风格的关键因素之一。预计下半年市场将以结构性机会为主,业绩有支撑的领域在震荡的市场环境下可能有超额收益。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认为,整体来看,近期市场情绪持续回暖,成交量较高,公募基金发行也有所回暖;同时,在各项政策的努力下,经济可能延续复苏态势,市场仍有上行惯性。但由于前期涨幅较大,随着业绩窗口的到来,市场将进入业绩验证期,波动性会相对加大。景气度方面,从中报的确定性来看,预计军工、医药相对占优。中信建投认为,二季度有望保持较高增速的板块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锂电池材料、光伏、锂电池设备)、高端制造(军工、半导体设备、材料、IGBT)、医药(CXO)和资源性产品(煤炭、新能源金属、氟化工、化肥)。此外,一些业绩预期较差但确立复苏趋势的品种,也有望在靴子落地后有不错的市场表现。相关问答: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为:一季度预告在当年的4月15日前;半年报预告在当年7月15日前;三季度预告在当年10月15日前;年预告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的二季度财务数据包含一季季度的数据吗?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猛大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1)一季报:4月底要公布完毕。(2)半年报:7月起至8月底公布完毕。(3)三季报:10月底公布完毕。(4)年报:明年1月中旬起至4月底要公布完毕。每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一样,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在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需全部披露完,考虑到现在上市公司比较多,如果同一时间,同时公布则会过于拥挤,所以每个上市公司都会事先约定好公布的时间。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拓展资料: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掘知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判知消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猛大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1)一季报:4月底要公布完毕。(2)半年报:7月起至8月底公布完毕。(3)三季报:10月底公布完毕。(4)年报:明年1月中旬起至4月底要公布完毕。每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一样,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在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需全部披露完,考虑到现在上市公司比较多,如果同一时间,同时公布则会过于拥挤,所以每个上市公司都会事先约定好公布的时间。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拓展资料: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掘知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判知消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参考资料: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 全球领先中文互动问答平台
股市年报什么时候披露?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三季报披露截止时间
1、3季度财报一般在: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之间公布。2、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更多关于三季报披露截止时间,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2cc493161610640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二季报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按规定半年报业绩预约披露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
1、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月或八月完成披露。2、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3、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更多关于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c73984161603266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中报披露时间规定
本文主要讨论了中报披露时间的规定,探讨了中报披露的主要内容,以及中报披露的重要性,并分析了中报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报披露的定义中报披露是指企业每年度披露的中期报告,是企业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一种报告。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2、中报披露时间规定根据《关于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意见》,半年报披露时间规定为:A股上市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并在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半年度报告发布会。3、中报披露的主要内容中报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重要表格;经营报告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及其他经营指标;公司治理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企业收购、重组、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及其他重大事项;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变更、企业股东及其他重要信息等。4、中报披露的重要性中报披露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提供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从而使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更好地评估企业的价值。此外,中报披露也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5、中报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报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中报披露是企业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一种报告,其重要性在于可以提供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从而使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以便作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中报披露的时间规定为每年6月30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并在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半年度报告发布会,中报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本文通过对中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讨论,探讨了中报披露的主要内容,以及中报披露的重要性,并分析了中报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更好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并作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豁免披露是好是坏
利好。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拓展资料一、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除了年报还有哪些?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华菱钢铁年报披露?华菱钢铁利好信息?华菱钢铁 好不好?
钢铁板块是周期板块,蛮多投资者也偏向于买周期股,作为钢铁的先行者华菱钢铁也是受到相当多的关注,接下来咱们来了解一下华菱钢铁。准备说华菱钢铁之前,大家先一同来了解一下这份钢铁行业龙头股名单,戳开便能看到:宝藏资料:钢铁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 华菱钢铁1999年8月在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公开招募股东,从上市至今,坚持不懈地进行做精做强战略,贯穿"深耕行业、区域主导、领先半步"的营销理念。公司以冷、热轧超薄板、宽厚板、大小口径齐全的无缝钢管、精品线材等特色产品作为发展重点,目前已形成具有国内外先进装备水平的板、管、线系列产品生产线。华菱湘钢是全球排名数一数二的宽厚板制造基地,华菱各子公司的合理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能力推动了先进制造的发展。公司实力可以说是非常强大的,我们接下来就来聊聊华菱钢铁的投资亮点。亮点一:领先的生产规模与一流的装备水平从公司目前的生产能力来说,一年可生产2000万吨左右的钢材,同时占据了湘潭、衡阳跟娄底这三大专业化分工生产基地。并且,其中的华菱湘钢还是全球最大单体中厚板的生产企业,华菱衡钢在我们国内属于第二大无缝钢管生产企业。有过高起点、高强度、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后,公司已形成以华菱湘钢5米宽厚板、华菱涟钢2250热轧机、华菱衡钢720大口径轧管机组、VAMA高端汽车板等为代表的现代化生产线,工艺装备水平全国领先。 亮点二:显著的市场优势公司处于我国中南地区,南接珠江三角洲,东临长江三角洲具备了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区域市场优势。湖南省实际钢材年产量基本为2000万吨上下,而钢材消费总量高达2800万吨,被划分到钢材净流入省份。在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进一步推进的过程中,湖南及周边地区特别是广东、湖北、重庆等地工程机械、汽车、装备制造等制造业发展迅速,钢材需求多且快速上升。为公司拓展湖南本土和周边市场、加快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公司进一步强化区位市场优势有帮助。文章字数有限,与华菱钢铁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相关的内容还有一些,这篇研报里有我的详细描述,单击就可以了解:【深度研报】华菱钢铁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看实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和重要支柱产业,钢铁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密不可分。得益于国家对高端制造业的大力发展,加大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钢材需求结构由建筑业用钢与制造业用钢并举的格局逐步向以制造业用钢为主、建筑业用钢为辅的格局演变,钢铁领域的需求端也趋于平稳,海工,能源,汽车,造船等方面的行业下游实际上需求的是稳中向好;同时国家陆续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禁止新增产能,掐断"地条钢"余烬复燃的可能,并加强环保限产和环保督查力度,钢材供给增长受到限制。从上有行业角度出发,铁矿石供大于求的市场模式已经形成,钢铁领域所具有的"话语权"和盈利能力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总体而言,华菱钢铁产品结构丰富,地理位置优越,有了双重优势的加持,盈利有望持续保持上涨,达到高速发展。但文章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大家要是想想了解一下华菱钢铁未来行情的话,可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为你服务,看下华菱钢铁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华菱钢铁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有效证券市场理论认为,企业披露的信息越多,价值越大为什么
容易形成完整的信息生态链和生态体系、使得投资稳定。证券市场是信息高度透明的,市场参与者具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企业披露的信息越多,就越容易形成完整的信息生态链和生态体系、使得投资稳定,因此价值也就越大。有效市场理论,始于1965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尤金·法玛在《商业学刊》上发表的一篇题为《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论文。
一季报最晚披露时间?
1、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一种,包括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后,在规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向证券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反映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2、披露时间: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5-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三季报预增披露规定是什么?
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在业绩报告之前,往往会进行预告,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创业板公司都需要发布三季度业绩预告,且时间锁定在10月15日前,除此之外年度业绩预告需要在1月31日之前披露。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提前让投资者知道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比如,业绩预增,则投资者可以适量的买入,预减则可以进行减仓操作。拓展资料:长航凤凰:前三季净利预增406,77%-498,91%长航凤凰(000520)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净利5500万元-6500万元,同比增长406,77%-498,91%。报告期,沿海大宗干散货运输市场较上年同期明显改善,平均运价同比上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公司通过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增加长江自有船舶和重塑大件物流运输业务、巩固改善船员劳务派遣和多式联运业务,扩大业务规模,导致效益同比大增。天原股份:前三季净利预增3028,3%-3158,65%天原股份(002386)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4,8亿元-5亿元,同比增长3028,3%-3158,65%。业绩增长一是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市场价格较去年同期大幅上涨;二是公司自有原料基地配套和产业协同优势;三是公司“一体两翼”新兴产业产能效益开始逐步释放,逐渐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季报披露时间早好还是晚好
任何一家公司业绩披露的时间都是不大相同得,具体的披露时间可以根据个股的F10公告披露。公司业绩披露时间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具体披露时间为:一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二季报(半年报):每年7月1日——8月31日、三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四季报(年报):第二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的报告当天就会公布,但会有早晚之分。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提前通知投资者业绩披露的公布日期。例如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定期报告的,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有第一季报、第三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其中:1、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在1-4月份编制完毕;2、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在7、8月份编制完毕;3、上市公司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季报一般在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半年报2各月内公布,年报4个月内公布,各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确定的,有上市公司自己决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的网站上下载季报,也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下载。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季报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三季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扩展资料深交易所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表显示,健友股份和星网宇达等两家公司将率先于10月10日披露三季报业绩,紧随其后的中通国脉、青岛中程、天邑股份、光库科技等四家公司将于10月12日披露三季报。由于10月12日开始,是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完整交易周,三季报披露将逐步增加,在10月12日至10月17日的一周中,预计有51家公司陆续披露三季报业绩。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三季报业绩披露即将拉开序幕机构高频点赞15只预喜股参考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一季报披露时间最早是好是坏
是有好处的。股票季报是指本季度上市公司的经营报告,投资者可以据此分析个股,寻找交易机会。季度报告根据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任何一家公司业绩披露的时间都是不大相同得,具体的披露时间可以根据个股的F10公告披露。公司业绩披露时间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具体披露时间为:一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二季报(半年报):每年7月1日——8月31日、三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四季报(年报):第二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的报告当天就会公布,但会有早晚之分。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提前通知投资者业绩披露的公布日期。例如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定期报告的,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有第一季报、第三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其中:1、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在1-4月份编制完毕;2、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在7、8月份编制完毕;3、上市公司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季报一般在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半年报2各月内公布,年报4个月内公布,各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确定的,有上市公司自己决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的网站上下载季报,也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下载。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x0dx0a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x0dx0a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x0dx0a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x0dx0a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x0dx0a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x0dx0a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x0dx0a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x0dx0a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x0dx0a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x0dx0a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
1、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一种,包括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后,在规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向证券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反映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2、披露时间:3、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4、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更多关于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37c92161609300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季报提前披露的条件
季报的披露预告是有条件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进行季报预披露: 1.净利润为负, 2.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季报预披露时投资者应及时关注。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x0dx0a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x0dx0a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x0dx0a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x0dx0a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x0dx0a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x0dx0a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x0dx0a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x0dx0a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x0dx0a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x0dx0a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规定如下:1、上市企业的年报需要在1-4月份编制完毕;2、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在7、8月份编制完毕;3、上市公司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4、上市企业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目的:1、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2、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3、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请问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
1、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一种,包括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后,在规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向证券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反映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2、披露时间:3、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4、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更多关于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37c92161609300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业绩报告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每年都在什么时间段披露?
一季报:4月30日前;半年报:8月31日前;三季报:10月31日前;年报:次年4月30日前。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三季报披露截止时间
每年10月15日。三季报披露截止时间是每年10月15日。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三季报是指上市公司1月到9月的经营情况报表,即三季报是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总和的报表,而不单独是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报表。
三季报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按规定半年报业绩预约披露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x0dx0a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x0dx0a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x0dx0a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x0dx0a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x0dx0ax0dx0a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x0dx0a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借助哪些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有网上、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信息发布会等方式。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 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2. 上市公告书 3.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 临时报告。 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新证券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要求有哪些变化?
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公告。其中,新《证券法》对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做了一些重要修改。1、披露的主体。原《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对定期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践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试行)》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等进行了规定。新《证券法》将披露主体修改为“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一并纳入法定信披义务主体,进一步强化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利于增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保护。2、披露的内容。新《证券法》关于定期报告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不再将季度报告列入法定定期报告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已经能够让投资者较为全面、完整地知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从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减少冗余信息考虑,不再将季度报告作为法定定期报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监会或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季度报告,则不能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即关于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季度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3、定期报告的编制。原《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对定期报告应记载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新《证券法》不再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需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编制的灵活性,增加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提升信息的“有用”。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根据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定期报告,同时,交易所的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也提供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指引和校验关系,帮助公司更加完善、准确、规范地完成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本质体现,堪称证券法的灵魂。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行为。一般来讲,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时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持续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首先,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所谓证券法“三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较为鲜明的体现,唯独公开原则是最为体现证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则。此外,新《证券法》中“公开”一词出现的次数为72次,为“三公”原则中次数之最,可见其分量。而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正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体实现的。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而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基于此理,证券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在形式上,体现了证券立法体例结构思路清晰,纲举目张,层次井然。在实质上,进一步凸显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获取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78条增加了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并且将“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并且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还要求“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披露的信息。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新《证券法》第85条新增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新《证券法》还对完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则、自愿披露行为、违反公开承诺的赔偿责任、完善监事披露要求、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可谓丰富且全面。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必将对规范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作用。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新证券法为什么规定上市公司保荐制度和预披露制度
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保荐制度和预披露制度是因为进一步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