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  )。

【答案】:A, B, C, D, E《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故选ABCDE。

绿色信贷指引的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准则有哪些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于传统金融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上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兴起和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其具有契约性和未来性、杠杆性、高风险性和价值变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会计理论无法对其作合理科学的解释并对其准确计量和充分披露。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必须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现有的披露模式,以达到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传统的会计模式是以实现原则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以表内货币性指标为主要信息的报告模式。这样,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的标准,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形态,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而不加重视。财务报告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不同的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大为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比如相关性和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等)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财务报告暴露出很多的局限性,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亟待改革  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是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为报告主体,主要提供货币化的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很高的风险性和运用的复杂性,因此,及时准确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要。但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下,由于会计确认原则及会计计量原则的局限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为正式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只能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关系的影响,不符合充分揭示原则的要求,使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由于投资公司拥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这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金融合约的价值往往高于保证金价值的数倍,这种高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任何投资者进行决策时都不能不考虑的重要信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揭示,将会隐藏巨大的风险,从而误导投资者,使之作出错误的决策。鉴于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报告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析  (一)财务报告模式目前仍是财务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财务报告仍是人们获取企业财务信息的最主要途径。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詹金斯委员会报告”中所指的,“没有证据表明由于用户认为信息不相关或其他原因而放弃财务报表的分析”,“没有用户建议财务报表应当予以淘汰并由组织财务信息的基本不同的手段来取代”…。但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不能充分揭示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和怀疑。因此,必须在基本肯定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进。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模式提出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它对现代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现行传统的会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国际会计界从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争取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范畴纳入到表内予以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表述财务报告的概念结构》中,对可列为财务报表要素的项目的确认标准作过如下表述:(1)与拟被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2)拟被确认的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这个确认标准突破了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约束,放弃了以强调“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而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这一修订使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报表要素,在表内进行反映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且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会计确认原则的修订仅能使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纳入表内,而不能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都能在表内列示。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ll9和IAS32的颁布,基本上使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财务报表内披露得以实现。FASB也不再局限于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1998年6月,FASB和IASC先后发表了第133号准则“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而被会计界誉为是对金融工具会计甚至可以说是对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大突破。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rights)或义务(obli-gations),因而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2)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3)只有这样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报告。(4)计划列为避险项目所应提供的专门会计处理仅限于合格的项目。  按照FASB的观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6号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特征证明,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资产或负债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无非是处于有利或不利两种情况下。在有利条件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能导致收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这是可能的经济利益,FASB认为这“令人信服地说明此种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资产”。同样,在不利条件下结算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支付现金、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即承担未来牺牲资产的责任,这又足以说明此项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负债。FASB认为,确认此种资产或负债能使财务报表更为完善,并包括更多的信息。不过,这些衍生金融商品不像股票、债券、借款等传统的金融商品,它们开始发生时常常只反映一种相互承诺的交换,而很少甚至没有转移有形的补偿物。  由此可见,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偿付未来经济损失的义务,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用公允价值原则又能顺利地解决它们的计量问题。因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能够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鉴于当前诸多条件尚不具备,采用混合属性模式,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大多数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原则并存的会计计量模式不仅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而且弥补了传统财务报表中单一计量原则的缺陷。应该说,这种计量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恰当的,它使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在财务报表上进行可靠的计量和真实的反映。但是,它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会计界正寻求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以反映更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  (四)有待寻求一种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良策  会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必须满足充分揭示的原则,这是提高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条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认为,企业会计报表的充分揭示原则应包括三项揭示标准:(1)揭示的适当性,指会计报表至少要揭示不致令决策者产生误解的信息;(2)揭示的公正性,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不偏袒于任何一个报表阅读者和使用者;(3)揭示的充分性,指在报表中要尽量包括所有与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原则应把上面的三项标准结合起来考虑,恰当运用。也就是说,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忽略或遗漏,将引起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揭示。例如,根据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第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论其是否确认,企业都必须披露关于每一类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利息风险的信息、信用风险的信息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是比较充分的,必然会促进财务报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有价值并满足相关性的要求。 三、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体系影响的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极其活跃的新的金融形式,必然会导致传统的财务报表体系发生巨大的变革。  (一)对财务报表要素构成的影响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放弃了以“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有可能成为财务报表要素的成员之一。IASC第32号准则中已经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等几个新概念,必然会使传统的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发生变革。因此,对传统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将产生一定影响,应做如下改进:  1 完善现有会计报表格式。为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有利报表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在传统资产负债表基础上,设计按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的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直接获得关于金融性的如下信息:(1)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合约期限结构;(2)进行敏感性分析。披露市场波动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可能变化等。  2 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对已在企业运作的衍生金融工具,根据其风险的集中程度,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较为详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称、发生日期、实际成本、现行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损益金额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等内容。  3 报表附注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有:(1)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及其形成原因;(2)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3)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风险信息:(4)市场风险信息等。  (二)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的影响  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融入财务报表体系,应在修改、补充表内项目,对其进行表内揭示的同时,还应对企业编报的报表种类加以补充,增加专门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运用情况的辅助报表,应对已经纳入表内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主报、财务报表注释、辅助信息报表、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等四个组成部分。  1 财务报表主表。这是报表的核心组成部分。表内披露内容应包括:(1)符合金融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合同或名义上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的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3)上述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  2 财务报表注释。进一步披露每一份合约的金额。表外揭示的合约金额是对表内列报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应说明表内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3 辅助信息。应披露以下内容:  (1)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及性质。如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并进一步披露其所属的小类,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2)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对在报告日所持有的每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详细说明持有目的,分别揭示是出于套期保值还是出于投机目的。  (3)相关风险及风险管理政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伴随着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对避险的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用于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等风险管理政策以予说明。  (4)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相关信息。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  (5)市场价格预测信息。对于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市场价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  (6)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对于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在未来可能引起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4 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及其说明。如反映不符合当前会计政策要求的重要信息、附加说明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影响  评价网络财务报告的信息作用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会计报告的时间因素,即会计期间结束后多长时间内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传递给使用者;二是会计报告的电子形式因素,即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以何种形式展现在使用者面前。实施衍生金融工具网络财务报告最先考虑的是时间因素,而不是会计报告形式因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幅度相当大,因而如何在第一时间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信息就更显重要。  在我国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试点时,要求将会计报告放置于公司指定地点,并告知相关股东可以前去查询和阅读。从1993年6月份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会计报告。实地查询和报纸公开会计报告的方式都需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一段很长时间内才能将会计信息传达至使用者,所以无法满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时效性的极高要求。因此,借助网络技术,采取网络财务报告才能彻底解决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信息时效性要求的问题。  为能及时向使用者传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高企业整体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时效性。当企业整体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缩短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就提高了。这种方法无需考虑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可能发生巨大变动的独有特性,从而不单独采取提高衍生工具会计信息及时性的措施。本世纪以来,各大会计监管机构陆续采取了提高财务报告及时性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缩短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美国证监会SEC在2002年9月发布了“缩短定期报告编报日期和通过互联网报告”的规则,要求在三年时间内将年度报告的披露期限缩短至60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缩短至35天。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布上年度会计报表,必须在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上季度会计报表。  二是推行业绩快报制度。业绩快报制度是指会计期间结束后,在正式的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披露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和经营指标的一种制度。日本不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期限,而是采用业绩快报形式。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中小企业板块推行业绩快报制度,并逐渐推广到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报告会计信息,将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同时有助会计信息的整体时效性和相关性的提高。但受现阶段会计技术条件的限制,企业仍然无法缩短披露会计报告的日期,随着会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将可以进一步缩短。  四、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发展与应用,不仅使金融理论发生了剧烈变革,也给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带了深远的影响,尤其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能客观披露实为必要。笔者认为,应当改善财务报表格式、调整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项目及风险变动的披露内容。应当改进财务报表编制方法,以达到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目的。应当使用网络报表以达到报表报出的时效性要求。

A股IPO的时候上市公司有一笔信息披露和路演费用,这个费用是给巨潮网和全景网的吗?

一,这个费用是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全景网、巨潮网是其子公司,都是其发布平台之一。其相互关系参考如下简介: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承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证券交易实时行情、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发布、经营和管理。本公司致力于推动中国证券信息业的发展,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的证券信息服务。经市科技局鉴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为抓住和迎接中国加入WTO和即将开设的创业板给国内证券信息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本公司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单位部分优质资产和业务进行了战略性重组。目前主要业务为证券信息的采集、分析、加工、制作、发布与传播,通过网络、视讯系统、声讯系统、平面媒体、数据库等多种媒介和产品,为投资者和证券机构提供及时、权威、全面、准确的证券信息及相关服务。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目前拥有的资源包括:中国证券市场数据资料最全面、准确和权威的证券数据库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著名权威财经证券网站—全景网络 www.p5w.net 大型财经月刊—《新财富》杂志覆盖全国主要证券营业部的即时卫星节目—ChinaSIB证券信息联播视讯系统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股民维权及证券咨询热线—96000315这些丰富而独特的资源构成了一个技术先进、传播迅速、内容全面和权威的证券信息传播跨媒体平台,形成了一个以证券信息、证券指数、证券数据库的相关产品开发、销售和咨询为主业的立体业务格局,公司的目标是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中国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国际知名的大型证券信息网络企业集团。二,费用的价格与募集金额呈正相关性。但与之无关。三,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在3亿人民币左右,路演价格不低于一百万人民币。若更大则更多。当然,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IPO公司背景深厚,背离一般定价也是有可能的。四,非IPO路演,如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上市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说明会,上市后与投资者的见面会等,需要利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作信息发布交流平台的。每次约50万元人民币左右。

大智慧因信息披露涉嫌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什么原因

主要是虚增收入。 2015年5月4日 大智慧发布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调查字151646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5年11月7日 大智慧再次发布公告: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07年伊利股票期权 信息披露出现什么问题

按照伊利的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33元/份,2006年12月28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记入成本费用,记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据公司此前测算,该笔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4.779元/份,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损益影响总额为73895万元。 伊利前三季度已经实现净利润3.3亿元,从伊利股份发布的业绩预亏公告来看,在2007年度经营性净利润没有发生重大波动的情况下,伊利股份2007年度激励期权费用摊销可能超过4亿元。在市场人士看来,2007年伊利股份需摊销大额激励期权费用在预料之中,但出乎意料的是,伊利股份摊销的额度会如此之大,甚至使原本盈利几个亿的财务报表出现亏损。虽然它只是在股权权益中计入一个借项,对公司的业务实际没有影响。 但在投资者看来,伊利股份是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应该属于全体股东,但公司的实际做法像是“高管拿公司全年的盈利来给自己买股票”,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另外,信息披露不对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早已确定,若相关账务处理会对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则应及时公告,为何此时才予以公告,有为机构撤退“打掩护”的嫌疑。众所周知,伊利是A股市场颇具知名度的绩优蓝筹,在公司无任何不利信息、大盘火爆连创新高的2007年第三季度,基金却集体减持了公司4000多万股股票,机构们“先知先觉”的统一行动令人生疑。 实际上,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长达8年,完全没有必要在两个年度内就将费用全部摊销。在一般投资者眼里,一个前三季度还巨幅盈利的公司,全年却出现亏损,投资者最直观的感受是:是不是上市公司出了什么问题。(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持股变动方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错误实列

  银广夏事件  编辑本段(一)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 764.6431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   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   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编辑本段(一)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编辑本段(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编辑本段(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本段(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 764.6431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   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   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编辑本段(五)审计情况  (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   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定资产的估价。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编辑本段(六)审计模式的争论与警示  在银广夏事件中,包括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内的个别人士称,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没有引入风险导向审计,致使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李爽认为,从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看,几乎每个准则项目都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绝非用制度基础审计所能概括的,而且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非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在银广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疏于执行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存在重大过失。连最基本的公认审计原则都没有遵守,最基础的审计程序都没有执行,更何谈建立在内部控制结构非常完善基础上的风险导向审计。   另外,郭晋龙等学者认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主要是看其与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如果公司采取伪造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发票等〕的方法进行舞弊或恶意欺诈,这种以会计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必定遭到失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李爽对此予以了坚决回击,他指出:192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普遍采用账项基础审计,主要目标就是发现错误和舞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虽然不是建立在账项基础审计的基础上,但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虽然目前审计理论和实务由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发展,但不能抹杀账项基础审计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注册会计师就只能依赖账项基础审计。换言之,利用账项基础审计也能发现公司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我国政府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任何质疑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论调都是缺乏事实根据的,相反银广夏案例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警示恰恰在于,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与不力。另外,值得说明的是,在现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无不贯彻了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思想和原则,那些声称现行审计准则体系缺乏风险导向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编辑本段(七)中天勤冤吗?  (1)天勤:被冤枉的另一半?2000年7月,中天勤由原先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天勤和中天合并成立,成为全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名称合并后,没有进行业务管理的实质性的合并,为了追求规模全国第一,严重忽视了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要的业务风险管理,看似“强强联合”,但却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业务和客户实际上被各合伙人分割,主办业务工作人员长期不变,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业务管理体系和不同部门的交叉复核与工作轮换。在业务上,天勤和中天的审计报告书编号和业务专用章都是不同的,天勤的编号是“中天勤A”,专用章是“中天勤l”;中天的编号是“中天勤B”,专用章是“中天勤2”。代表对外业务风险由中天勤统一承担,而内部业务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控制机制。只要两家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某一业务出现问题,就得由合并后的中天勤来全部承担。这样的机制客观上将纵容做假,而不能限制做假。天勤的冤只能归责于在当初商议合并时没有考虑各自事务所的工作风格、执业道德管理等可能引来风险的承担。这也是现存较多的规模大、业务多、上档次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顽疾之所在。   (2)中天勤冤不冤?中天勤将审计失败归因于企业没有诚信,而认定对该公司所做的审计业务经自查没有发现有关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中天勤也是受了8年的骗!中天勤其实并不冤。上市以来一直担当银广夏审计师的中天勤,内部管理混乱,审计态度随意,对风险的判断近乎错误:相信银广夏是高科技公司,就应当有高额利润;因为银广夏不断进行频繁的关于高科技方面的信息披露,就认为信息是真的;因为有众多的各级领导人的视察并合影留念,就相信银广夏真的底气充足。审计人员对审计目的、目标、范围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数表达不清;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执行不力;未履行基本的三级复核制度,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审阅与签发均由刘加荣一人包办。  (八)审计后话  造假者受法律惩处   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上市公司收到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函要公告么

什么问询函、监管函的,大家在股市时肯定都有听过,有的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公司,也会收到过,对此或多或少都知道些。那收到问询函的股票走势是怎么样的,收到监管函有什么影响,监管函对股票的影响是什么呢?据了解,监管函是指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这是一个利空消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大量的卖出该股,导致该股股价下跌。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要看监管函的具体内容。不过对于现在股市而言,监管函一般都是利空的消息,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消息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之类。个股具体的下跌幅度与监管函所涉及的事情轻重有一定的关系,所涉及的事件比较恶劣,则其下跌的幅度较大,反之,可能其下跌幅度较小。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之后,及时改正,在改正之后,股价可能会出现反弹的情况。影响股价下跌的因素比较多,除了监管函之外,以下因素也会影响股价下跌:1、主力资金的进出。如果主力进行出货操作,大量的抛出手中的股票将会导致股价下跌。2、公司业绩的好坏。如果上市公司业绩较差,甚至出现连续亏损的情况,则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

荣联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荣联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荣联科技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荣联科技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主要是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1.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虽然证监会对荣联科技立案,仅提及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是警示函披露了详细内容。警示函显示,经查,荣联科技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荣联科技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不过,上述款项在后续,均转入荣联科技大股东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不过,荣联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年报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警示函显示,荣联科技还存在的问题包括: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部审计部门未充分履职等。2.荣联科技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警示函指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警示函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荣联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警示函要求,荣联科技应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要多长时间

  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泸天化是最快的,两个月多一点出结果,最慢的是宝硕股份,从立案调查到出结果的时间长达8年。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而已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信息披露违规最高就是罚款30万,不会对上市公司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防庄家趁机恶意砸盘,不要轻易丢掉筹码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应当完备,要全面反映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重大遗漏,使社会公众无法全面、充分地认识;二是要坚持重要性原则要求,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时机和披露方式上的选择性很随便,随意性强,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与内幕信息,或故意隐瞒上市公司的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特别在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原因、对占用资金怎样处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虚假披露,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上市公司无论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都应当保证所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所谓真实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客观、实际地反映其财务、经营状况,而不应有编造、伪饰等虚假内容。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虚假陈述和利润操纵,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交易的标准、定价及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和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方关系,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请参考

自愿信息披露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助制度,并不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的质量不高,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因为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往往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 - 6号中有关条款所标注的“不限于此”,就是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一定的余地。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9日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之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于2002年12月23日发布研究报告第三辑《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征、鼓励与规范、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证券监管部门应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并且,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管制,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制中需要主观判断的内容更多,更具挑战性。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4月颁发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强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改进本公司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在网站中建立投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关系专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7月颁发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综上可以看出,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了一个以“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为主要特点,以“自愿披露”为主要精神的完备的、高效的信息披露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只是在政府政策监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余地。不过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在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披露,近年来提出的这些规则指引,很好的推动了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最主要是改变目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1、减持国有股。目前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有股的比例过大。所以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是减持国有股。国有股的减持方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第一种途径:为国有股找到真正的“婆家”。可将国有股的股转让给予社会保障基金持有,这种方式即可以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又可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的问题。第二种途径:使国有股上市流通。部分上市公司有三分之二的国有控制股不流通,这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十五大明确指出:在适当的条件下,国有经济完全可以退出某些行业。所以为了减少国有股的持有量可以使国有股上市流通。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由过去的大股东聘任改为由小股东自己选出,同时,在人员资格方面,独立董事应是在某一领域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其成员中应有一名精通会计的人员。在人员比例方面,独立董事的数量不应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以利于其发挥作用。第二、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独立董事本身也是代理人,他与委托人(小股东)的利益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使他们的利益相一致,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加以保障。首先通过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让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义务,由“花瓶董事”变成真正董事,由不敢说话到不得不说话,把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变成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赔偿机制,如果因独立董事的原因而造成中小股东的损失,则给予他一定金额的罚款,这种制度可以使独立董事忠于职守、认真履约。同时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激励,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紧密相连,使他的行为由被迫到自觉行动。3、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处约束机制。国有股减持、独立董事制度主要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的经营者(代理人)偷懒动机及道德风险。笔者认为如果使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高度相关联,即:建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机制,这时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而与其自身利益也相关,就会使他们的行为由被动转变为积极主动的。这就需要采用一种激励机制,现在国际常用的激励机制有:经理人员的年薪制、效益薪金和股票期权制。几种激励机制各有优缺点,相比较而言,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制最好,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不十分完善,股市上股票的价格与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区别,所以我国现阶段需将股票期权制与年薪制等其它的激励相配套。摘自网络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信披违规什么意思,是信息披露违规吗?具体有哪些?最好举一些例子

《证券法》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交所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任何重大信息,在法定披露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2012年11月30日12:10,广药集团总经理李楚源在微博上宣布,“广药集团重大重组方案今天上午获中国证券会重组委无条件全票通过”。有专业人士称,该行为已经涉及信披违规。2012年11月30日12:10,官方认证身份为广药集团总经理、白云山和黄中药总经理李楚源的微博用户发了一条微博,“广药集团重大重组方案今天上午获中国证券会重组委无条件全票通过!感谢广大股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药集团是广州药业(600332.SH)和白云山(000522.SZ)的第一大股东,除了广药集团总经理兼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个微博官方认证的身份外,李楚源的身份还包括广州药业副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白云山董事长、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名副其实的上市公司高管。2012年11月23日,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双双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将于近日审核广州药业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因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11月23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公布审核结果后复牌。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审核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公告之后,截止记者截稿时为止,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并没有新公告发布。也就是说,李楚源首先在微博上公布了该消息。对此,有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在停牌期间,上述信息并不会影响到相关公司的股价。但是交易所有规定,不论停牌不停牌,在信息披露前不允许在公司网站、微博等媒介上披露相关信息,这种行为肯定违规。

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  )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答案】:D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6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 )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答案】:D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6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州宽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握余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段迹滚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删除第十六条。六、删除第十七条。七、删除第二十二条。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三款修改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不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删除第四款。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删除第(五)项。十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十三、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如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转让股权。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法律客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奥美医疗工厂出现中毒事件,奥美医疗是否涉嫌刻意隐瞒、信息披露不及时?

是很及时的,因为这无疑暴露了奥美医疗在安全管控方面的短板。更讽刺的是,涉事荆门奥美推出了一系列安全月活动,能够很好的表现出外面的世界很好奇。这件涉及人命的大事,显然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为什么奥美医疗的对外公告直到昨天被媒体报道才及时发布。这么大的意外,经过这么多天,随着舆论的逐渐发酵,对于奥美医疗是否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的质疑越来越多。奥美医疗承认,该公司旗下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被诊断为中毒。该院共检测出43人指标异常,1名员工在治疗过程中死于急性心肌梗塞。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从荆门当地一位人士处获悉,据他了解,部分荆门奥美员工被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奥美医疗一度跌幅超过5%,下跌2.10%至12.60元。奥美医疗表示武汉3家医院共有36人在接受治疗。3名病情较重的同事已转入同济医院和协和医院救治。有3名同事病重,其他同事的情况都比较稳定。10位同事的肝功能指标已经恢复正常,正在等待专家评估是否可以出院,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都由公司承担,包括家属的后勤保障,公司也将承担费用。要知道奥美医疗实现了从纺纱、织布、脱色、加工、包装、杀菌、检测全产业链的一体化生产。质量一致性、稳定性、批量供货及时、采购要求多样,是中国领先的医用敷料生产企业。在这样的条件下全球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感染防护用品价格和数量均恢复正常水平。除相关产品外,公司其他业务继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统计数据哪里可以查看?

具体案例:证监会官网上,“信息公开”下的行政执法的公告给出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情况的具体描述及处罚结果或者在新浪财经上搜索上市公司,选择“重大事项”--》“违规记录”可查询相关公司的违规情况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查询

美国上市的企业自身的网站上会有投资者关系investor relations的版块,在那里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或者是在上市公司上市的交易所,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网站都可以查看到上市公司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站也可以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

鹏博士信息披露违规!上交所一针见血指出猫腻所在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诚信基石,也是资本市场得以高效运作的关键。 从朱镕基总理的“不做假账”,到目前资本市场强调“围绕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向,足见信息披露问题在资本市场的分量。 近日,鹏博士的一则公告,再度将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曝光出来。 7月9日,鹏博士公告,上交所根据该公司存在的三大类违规问题,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李锦昆,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 予以监管关注 。 具体涉及违规的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2018 年度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不规范; 二、2018 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三、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从具体公告内容来看,第一、第二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鹏博士对于长城宽带商誉减值一事上玩了猫腻,衍生出2018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上交所一针见血指出鹏博士在长城宽带商誉减持上的猫腻主要有两点:1、认定长城宽带商誉所在资产组时, 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项目一并纳入资产组核算 ;2、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时, 相关参数使用依据不充分,且采用的方法既不是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也不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 ,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 上交所指出鹏博士信息披露存在的第三方面问题, 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和前面两方面不存在关联性。 简单说,就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达到了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既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后来才进行补充程序,完全是“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 从这个对外投资的事项披露上看,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鹏博士时任董事会对于信息披露规则的不熟悉,或者说是不在意。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作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渠道,企业认真、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如果企业是因为疏忽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合规,那还只是专业程度不够的问题,如果是故意误导投资者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严重许多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信息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工作,如何企业没有能力处理好,或者故意没处理好,投资者都需要谨慎看待了。 公开资料显示,鹏博士全称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以电信增值服务、安防监控、网络传媒三大业务为主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包括电信服务、安防工程及设备和广告传媒等。 随着一季报盈利能力转好后,鹏博士最近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 7月16日晚间,公司发布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计划以2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董监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出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票,出让总数不超过3972.80万股。 公告显示,该员工持股计划的的业绩考核指标是:2020年和202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亿元和6亿元。 从2020年一季度业绩表现来看,经历了此前的大幅商誉减值之后,鹏博士业绩出现好转迹象。 4月30日晚间,鹏博士一季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134.17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57.7%,扣非净利润为4450.17万元,同比增长149.73%。 随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炉,后续鹏博士的业绩和企业管理会不会进一步出现改善,值得进一步关注。 欢迎关注“A股老玩童”的圈子,给大家及时沟通交流各类投资机会及市场观点。

发行人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过(  )披露。

【答案】:D本题考查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

【答案】:×《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以下关于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表述,错误的是()

以下关于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 B.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C.上交所不得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事前审核 D.科创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正确答案:C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结果哪里查?

据我所知,与深交所不同,上交所目前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评级或考核(十多年前曾经有过)。目前只有一个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考核。为什么呢?不妨想想在上交所上市的有哪些公司。^_^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4746347.html这个是一些参考文献希望对你有帮助,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序是什么

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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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2015年信息披露评级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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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交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我的论文题目是"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开题报告中的文献综述怎么写啊?

摘要: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投资者等经营主体的行为,最终影响股票价格的走向。企业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说明市场具有信息传递、引起股价变动的功能。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分析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会计信息披露;股票价格;超常收益 众所周知,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部表现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只能围绕价值进行波动。虽然股票投资的盈亏是由投资人依据其意志并通过交易体现出来的,表面上看交易行为是投资盈亏的原因,但投资人投资意志的形成不仅取决于股价的市场水平,更有赖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体现出来的股票价值的判定。企业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表明,市场具有传递信息,引起股价变动的功能。 一、股票价格与股票价格信息的相关性 西方价格理论的基点是均衡价格。最简单的均衡价格模型只包括三个变量,即供给的商品数量、需求的商品数量和商品价格,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价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达到价格均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供求平衡。这种理论可以很好地说明各种实物商品的价格以及价格的变动,从大到汽车、住宅,小到针线、糖果之类的各种商品。 但是股票作为一种商品,却有着若干和实物商品不同的特征。股票不是一种实物商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购买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投资者放弃当前的享受,而意图获取未来的收益;而作为一种投机行为,则是他根据自己的预期和判断,预测(虽然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虽然这种预测可能会是错误的)该证券在随后的较短时间内会发生对自己有利的变动,从而给自己带来收益。作为虚拟商品的股票本身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它只是代表着某种所有权,然而这种所有权既不能充饥,又不能御寒。由于股票的这种基本特征,它就具有了与其他商品大不相同的种种派生的特征。例如,股票供求规律和一般商品的供求规律是不一致的。按照供求法则,一种商品物价上涨,则其需求下降;而价格下降,则其需求上升。然而在股票市场上追涨杀跌却往往是常态,即股票的价格越是上涨,就越是有人去追捧它而买进;股票的价格停止涨势而下跌,却往往成为投资者抛售它的理由。股票价格的运行常常出现某种“趋势”,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者的行为交互影响而形成的“自我增强机制”。但是这种自我增强机制并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出现趋势的逆转。股市的崩盘,往往是由于这种趋势的逆转而产生的。 因此,股票价格比一般商品价格包含更丰富的信息。经济学家佛里德曼曾经指出,价格有三大功能:一是传递信息;二是产生激励;三是分配财富。价格之所以能够传递信息是因为在商品的价格形成中凝结了大量的信息,而且各类信息及信息的交汇在股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也比一般所认识到的要大得多。由于股票没有使用价值,所以它没有和其他商品类似的比较直观的可比较性。因此,股票的价格是相对而言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和投资者群体对股票价值的综合判断。 投资者对股票价值的判断需要大量的信息,如该股票目前的净资产,其未来可能的盈利状况,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投资项目的信息,行业发展变化的信息,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等等。但这些信息都是“过去式”的信息,虽然由过去推断未来在预测中的使用是合理的,但这样的推断在股票投资中的应用往往是不成功的。特别是当企业置身于非常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今天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明天能够继续成功,而今天的失败也不意味着明天仍然会失败。对企业经营而言,未来是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这种对未来变动的预测信息尽管是不准确的,但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却是不得不加以考虑的。因此就有“买股票就是买未来”的说法,其实质就是在于投资者将购买股票作为投资手段,正是牺牲当前的享受以换取未来的更大报酬。在这一点上,股票的预测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决定比当前和过去的信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仅此一点就使得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比一般的商品要大得多,因此它包含着众多投资者对该股票未来的综合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判断对价值型投资者是重要的,因为这类投资者是根据股票的内在价值来买卖股票,目的是获取来自上市公司的经营回报。但是市场中另有一大类投资者,他们并不在意股票是否具有内在的投资价值,也不在意能否真正获得来自上市公司的长期回报,他们关心的是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以及在短期波动中实现低买高卖来获取利润。这类人在股票市场上被称为投机者。投机者的存在使得股票市场更加活跃,也使得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更为丰富。对这类投资者而言,他们更有兴趣的是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什么股票会是其他投资者感兴趣的股票,则在其他投资者买进之前买进;在特定的场合和时间,投资者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相互博弈的广泛性,使得股票价格中所凝结的信息更为丰富,从而也使得股票价格的波动更为频繁,其运行更加充满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某种商品的价格由信息决定可能是不够准确的,但在股票市场上却有其特殊的意义。例如,在新股发行之时,广大投资者作出决定的基本依据是该发行股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这是募股时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正是根据披露出来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同时也是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其招股价是否合理,并以此来决定投资策略———购买与否以及购买多少。这些信息本身是投资者形成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从而决定了供求关系的格局———有多少人购买以及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如何。至于在二级市场上,信息引起股价变动的实例更是不胜枚举。一则上市公司投资于新项目的信息,可能会使股票市值在不长的时间内增加一倍甚至更多;而另一则对公司利空的消息,则却会引发股价的大幅下跌。 证券市场上价格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可能会远远超过任何其他市场。假如有一条对某股票是利好的消息披露出来,那么该股票的价格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而不会留下明显能够盈利的长期机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对于信息利用的效率是非常高的。 二、有效市场假说与会计信息披露 有效市场假说的核心是指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总能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所有有关信息。如果根据一组信息从事交易而无法赚取经济利润,那么资本市场便是有效的。 有效市场假说根据证券市场与企业信息的关系将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充分且迅速地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它真正代表公司的投资价值,从而体现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投资者无法以任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强式有效市场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状态:即证券价格根据所有信息(公开的和内幕的)自动作出充分反应与调整。企业信息不会影响证券价格,因为它披露的企业信息已经作为有用信息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所以,会计信息披露对强式有效市场毫无意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人无利可图。 半强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反映了一切公开可以得到的信息,包括与现在和过去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企业信息的披露会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从而引起证券交易市场资源配置的变化。一般来说,只有相当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普遍具有理性,信息呈报途径畅通、覆盖面广,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完善,并具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咨询机构,才能成为半强式有效市场。在半强式有效市场,由于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投资者利用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进行交易,只能获得经调整后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若在企业报告信息公布之前就得到它(即内幕信息),就能在证券价格作出调整前就选定投资方向,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内幕信息交易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弱式有效的证券市场,所有历史价格或收益的信息均已体现在股票价格之中。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中所包含的信息。有理论认为,证券价格没有任何规律可循,所以,股票价格的波动只能是对“新”信息的反映。而新信息是不可预测的、随机的,因此股票市场上的随机波动不仅不是市场无效率的表现,相反它是对不可预测的新信息迅速、有效的反映。弱式有效市场揭示了新的信息会在发布瞬间充分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中,故可以利用未公开的内幕和目前已公开的信息赚取超额利润。弱式有效市场说明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过去的历史信息,因而部分投资者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同时由于可以凭借的信息包括内幕信息和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因而弱式有效市场存在着最大也是最多的可乘之机。 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弱式有效市场特征,还不具有半强式有效市场特征,正处于向半强式有效市场转变的过程中。 三、会计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分析 国内有关学者就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已经进行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总结相关学者的研究,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我国股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人们已经认识到什么类型的信息对投资者是利好,什么类型的信息对投资者是利空。“利好组合”可以获得正的超常收益率,“利空组合”则获得负的超常收益,这说明中国内地股市能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会计盈余信息,或者说会计盈余信息的信息传递效应确实存在,年报公布的盈利信息具有明显的信息含量。 第二,无论是“利好组合”还是“利空组合”,在公布日之后均不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地股市对信息的反应明显提高。但同时,信息的超前反应现象十分严重,在近几年更为突出。因此,可以说内地股市对盈利信息的反应经历了一个由不重视到重视,由对盈余信息滞后反应到对盈余信息超前反应的过程。在上市公司信息公布前,欲公布的信息或已逐步在股票市场上传播,或已被人估计或预测到,使证券价格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布前就作出了反应,而在信息公布时调整则不会太大。 第三,如果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及时、充分的,那么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就应该在信息披露前后能够比较清晰和准确地体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业绩增长———股价上涨(反之下跌)的思路考虑股价的变化,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应基本相当。但是研究结果表明,在会计信息披露前后的较短时间内,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化幅度要远远大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幅度。事实上,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反映了这些会计信息的变化,因此在信息披露前后较短时间内的变化幅度则相对较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会计信息提前泄露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基本能反映过去和现在的部分信息,这说明上市公司的企业信息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股票价格还不能及时反映所有披露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真实度不高,投资者据此进行的一些投资安排存在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利润操纵,已经使上市公司盈利性会计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的变动的相关度大打折扣。为此,从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要求出发,逐步完善现行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是真正体现“在完善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原则的惟一出路。 参考文献: [1]阎达五。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孙强,郭树华。信息非对称条件下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刘志新,贾福清。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与实证[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1.

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部函[2015]87号 全文及查询网址有人知道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部函[2015]87号)的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及对融资类业务风险情况的考量,决定变更融资类业务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没有全文,你到财政部网站去看一下吧。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2、问: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4、问: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

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规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1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5为满足实时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只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定期报告摘要仍需要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方法,你有答案么?求教

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中国人保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杰出的品牌优势,作为国内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先后为三峡工程、岭澳核电站、中国航天、青藏铁路、国家大剧院等国家重大工程提供优质风险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人保成立60年来,始终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有效发挥保险保障各项职能,从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对外贸易等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到关系百姓的人身保障、机动车辆、“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等,覆盖和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作为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杰出品牌形象代表,中国人保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唯一的国内保险合作伙伴、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球唯一保险合作伙伴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具备良好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具备雄厚的综合实力,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的人保财险在香港成功发行股票,成为中国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08年人保财险保费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我国保险业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非寿险公司。人身险业务超常规发展,占集团总保费32%,非寿险金融板块加大股权整合,发挥着支持保险业务发展和新的赢利增长源的重要作用。中国人保构建了遍布全国城乡、成熟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机构网点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各类分支机构12000余个;中国人保培养了一批熟悉国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优秀专业骨干,在咨询、出单、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中能够给客户带来全面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中国人保秉承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使命,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塑造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60年同生共长,60年倾情守护。作为大型国有骨干金融企业,中国人保积极履行保障经济、稳定社会、服务人民的职责,具有与生俱来的社会责任感。2008年,面对国内连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中国人保全力投入抗灾理赔,积极开展抢险救助,共支付冰雪和地震赔款53亿元,赔款金额占全行业灾害赔付的60%以上。“十五”以来中国人保累计赔款支出近3000亿元,2008年承担保险责任金额99.7万亿元,是当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3倍。盛世中国,人保同行。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人保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和加快发展传统主业为立业之本,以超常规发展人身保险业务为振兴之策,以开拓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等领域为跨越之道,力求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为建成国际一流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奠定坚实基础,不断提高中国人保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相关文献

推荐15部经济学著作:如果一个人要对金融和投资方面的实际知识得到比较深入的了解,十五本书无疑是远远不够的。然而,很少有人真的能在短时间内读完十五本书。除了读书之外,正确的思考或许才是最重要的东西。一本有趣的书往往是有益的书,反之则未必如此。许多在学术上有崇高造诣的著作是无法带来任何阅读乐趣的。在某个狭小的专业领域极有参考价值的书,往往也过于艰涩。以下列出的十五本书属于“有趣又有益”的交集——尽管它们并不像惊险小说那样好读,但至少不至于让人头昏脑胀又不知所云。随着时间的进步,金融技术和投资技巧的发展都已经比几十年前先进了许多。但是某些基本原理是不变的,所以我相信,以下列出的十五本书,在几十年后至少还有一大部分是值得阅读的。1、本杰明-格雷厄姆:《证券分析》(Securities Analysis)如果整个证券研究领域的书籍全部被焚烧了,仅仅凭借这样一本书,这个行业也必将重建。大本没有建立任何精确的学术模型,却恰到好处地切入了学术和实践之间。他既不向浮躁的现实低头,也不向自大的学术低头。通过众多纷繁复杂的例子,大本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非常具体的基础上。虽然以知名股票投资家著称,但大本的《证券分析》的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债券和优先股,而且其价值并不逊色于股票部分。大本精辟地指出,选择良好债券的艺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换为选择良好股票的艺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远比人们想像的紧密。2、本杰明-格雷厄姆:《聪明的投资者》(The Intelligent Investor)在这本书里,大本回避了大部分艰涩的定量分析,几乎不讨论股票与债券投资的具体技术,而把全部精力集中在对“投资”一词的定义上。从第一章到最后一章,大本都试图找出投资与投机的根本区别,并在现实案例中阐述这些区别。《聪明的投资者》的精髓在于对风险的控制。大本从来不讲述一夜暴富的技术。他认为投资应该在一个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上带来满意的回报,剩下的内容全部用来回答两个更具体的问题:什么是可以承受的风险,什么又是满意的回报。3、本杰明-格雷厄姆:《价值再发现》(Rediscovering Benjamin Graham)除了以上两本书,大本曾经在多种学术和商业期刊上发表大量专业文章,并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演讲。《价值再发现》一书收录了大本晚年发表的最有价值的文章和演讲,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分析和投资学原理,还涉及货币银行和宏观经济学内容。大本发表的大部分文章都有浓厚的悲观主义情绪,所以他在华尔街并不是受欢迎的人。几十年过去,今天的读者可以更加心平气和地体会他的教诲——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信奉,对风险控制的执著以及对频繁交易的厌恶。这些教诲在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执行。4、乔治-索罗斯:《金融炼金术》(The Alchemy of Finance)索罗斯的大部分言论都充斥着狂妄自大的气息,但考虑到他的宏大功业,这样的自大是可以理解的。在《金融炼金术》中,他试图建立金融市场的所谓“反身性”原理,即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并且用这种原理来解释整个社会科学。为了证明他的理论,索罗斯声称他运用自己的对冲基金进行了“历时实验”,包括实验期和对照期。这个历时实验发生在量子基金最辉煌的时期——1986年至1987年。索罗斯告诫我们,历时实验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论;可是事与愿违,对于非哲学专业读者来说,唯一有价值的部分可能就是历时实验。5、戴维-法柏:《法柏报告》(The Faber Report)在所有讲述华尔街现状的书里,法柏的著作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是实例最多、证据最充足、最能让人感到身临其境的著作之一。这本书是他长期采访银行家、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上市公司高管之后的经验结晶,几乎每一段都具备“口述史”的性质。法柏经历了1990年代的大牛市,2000年的网络股泡沫,2001-02年的安然与世界通信丑闻以及许多伟大基金的兴起和衰落。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戏剧性的描写,因为现实本身已经很有戏剧性了。法柏对大部分事务采取批评的态度,有些评价简直是刻薄。但是他最后仍然承认,“华尔街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坏的地方”。6、理查斯-盖斯特:《最后的合伙人》(The Last Partners)盖斯特通过合伙人制度的诞生、发展、衰落与毁灭,写出了一部严谨深刻的华尔街史。他从19世纪中叶开始叙述那些最伟大的合伙人家族的XXXXXX——摩根家族、戈德曼家族、雷曼家族以及许多你没有听说过的延续百年的大家族。此后,随着金融业越来越成为资本主宰的行业,合伙制被摧毁了。这本书不是合伙制的挽歌,作者对那些旧的家族没有太多同情。他只是指出,变幻莫测的华尔街XXXXXX让我们忘记了太多东西,适当地阅读XXXXXX是非常有益的。或许有一天,已经发生过的一切会以某种奇特的形式卷土重来。7、理查斯-盖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ing in Financial System)这本书是我所见过的最清晰详尽的投资银行学教材。作者不但深入讨论了广义投资银行业的每一个领域——证券承销、并购咨询、资本市场、销售与交易、证券研究、零售经纪和基金管理,还探讨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以及监管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难能可贵的是,盖斯特特别注重探讨投资银行界的XXXXXX,并将华尔街史视为一个发展的过程。盖斯特的重点描述放在华尔街,但他并未忽视欧洲和日本。遗憾的是,这本书主要讨论的监管政策是美国的政策。这些政策或许不能解释其他国家投资银行业的深刻变化。也许技术手段和投资观念的进步,才是这个行业变动的根本动力。8、《华尔街日报》编辑部:《华尔街巨人》(Who"s Who and What"s What)这是一本5年前出版的“华尔街百科手册”,在这里你可以找到许多已经消失的名字:所罗门美邦、潘恩韦伯、基德-皮博蒂乃至德雷克赛-哈顿。书中描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措施与今天已经有很大区别,但还不是天壤之别。为什么推荐这本书?因为它是由那些最了解华尔街的人撰写的,这些人知道华尔街巨人背后的秘密。在每一个华尔街巨人的简介之后,紧接着的是几篇著名人物传记——出色的银行家,伟大的交易员,以及某些恶名昭彰的“坏孩子”。作者的笔调在轻松和严肃之间游走,而且经常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重要细节。这就是所谓的“华尔街日报体”,他们总是能够见微知著。9、伯顿-麦基尔:《漫步华尔街》(A Random Walk on Wall Street)麦基尔是极少数在学术界和实践界都做出重大成就的人物,他既是经济学家,又是职业投资者和分析师。他的核心观点只有一条:金融市场是有效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归根结底是随机漫步,所以华尔街是一个不应该存在的地方。以上陈词滥调我们早已在课本上读过了,但是麦基尔用一种生动活泼的方式阐述了他的理论。他没有用一两个公式来糊弄我们,而是深入剖析了在现代工商业和金融业体系中蕴含的有效性和随机性,这些特性使一切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趋于无效。我不赞成麦基尔的结论,但我们无法忽视他的论证,那简直是天才和雄辩的伟大结合。10、沃伦-巴菲特:《巴菲特致股东的信》(Letters to Shareholders)巴菲特没有撰写过什么专业著作,唯一的作品是每年写给伯克夏哈撒维公司股东的信。他每年都重复一些似乎早已过气的言论,例如现金的重要性,公司管理层的重要性,在折扣价格购买资产的重要性以及“为增长付出恰当代价”的重要性。仅仅从一个细节就可以看出巴菲特的伟大——在目录中,排在最前面的是“公司治理”,其次才是“公司财务”。人们往往把巴菲特视为财务和税务专家,但他在鉴别公司经理人方面的才能无人能及。其实他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归结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真理,只是用一种非常简洁朴实的方式来表达而已。11、布鲁斯-格林威尔:《价值投资》(Value Investing)价值投资究竟是什么?它应该购买濒临破产的低价股,还是购买气势如虹的蓝筹股?从格雷厄姆开始,产生了许多价值投资的分支流派,成功的基金经理人拥有独特的模型和选股方法,但是其核心仍然与格雷厄姆差别不大。格林威尔分析了自格雷厄姆以来最成功的价值投资经理人——马里奥-加比利、沃伦-巴菲特和保罗-索金等等,分析了他们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指出了在绚烂的投资行为背后的枯燥无味的模型。作为一位学者,格林威尔对模型的分析令人印象深刻;他的流畅文笔也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价值投资者成功的共同因素。12、彼得-伯恩斯坦:《有效资产管理》(The Intelligent Asset Allocater)作为金融学家,伯恩斯坦指出,尽管有效市场的存在使大部分证券分析手段都失去了价值,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来优化自己的回报。这本书花了大量时间讨论投资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什么是风险,为什么要用方差来度量风险,以及股票为什么对债券具有很高的溢价。对于初学者来说,这些讨论尤其重要。伯恩斯坦并没有给出什么精确的资产配置技巧,他只是一再强调分散配置资产、及时进行再平衡以及避免频繁交易的重要性。他并不迷信定量分析工具,反而希望投资者们通过理性的判断得出适合自己的资产配置结论,这在学者中是相当难得的。13、理查德-费里:《指数基金》(All About Index Funds)费里是一位投资组合分析师,也是有效市场假说的信奉者。他通过实证数据和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证明,积极管理的股票基金想打败市场是不现实的,所以最佳的投资策略就是把资产妥善配置到各种指数基金中去。这本书用大量篇幅描述了指数编制和再平衡的方法——指数基金怎样做到尽可能模仿指数?怎样克服流动性、交易成本和税收方面的困难?那些与有效市场假说矛盾的“增强型”“基本面型”指数基金有可能成功吗?为什么固定收益方面的指数基金发展很慢?费里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力所能及的回答,但想说服所有人是不可能的。所以,积极管理基金仍然占据着全球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份额。14、大卫-史文森:《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Pioneering Portfolio Management)作为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主管,史文森取得了超越绝大多数同行的业绩。他认为投资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资产配置,也在于对各种资产门类的本质的深刻了解,以及在投资决策中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史文森并不排斥积极管理,但他指出,要避免过高的管理费用和过于危险的风险敞口。他还对捐赠基金的支出政策进行了点评。史文森举出了大量生动的事例,告诉我们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持续取得佳绩是何等困难。与我们想像的不同,他并未吹嘘自己如何成功,而是严肃分析了其他人失败的原因——过于轻率的投资决策,不恰当的风险管理,过高的资产管理费用以及“买涨卖跌”的错误心理等等。这些事例证明,心理或许是比技术更重要的因素。15、斯蒂芬-戴维斯:《银行并购:经验与教训》(Bank Mergers: Lessons for the Future)银行并购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但是究竟有多少并购真的给股东带来了价值?驱使管理层不断收购或被收购的动机是什么?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和银行管理层在并购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作为管理咨询顾问,戴维斯用许多亲身经历的案例和访谈讲述了许多典型的并购故事。毫无疑问,大部分失败了,但成功者的奖赏很丰厚。这本书从多个角度深入描述了并购的具体流程和主要问题。在这个并购横行的世界上,如此冷静的思考是少见的。作为一种复杂而且不稳定的金融机构,银行并购可能是世界上最艰难的并购,所以了解银行并购无疑就了解了并购问题的核心。

基金信息披露禁止登载任何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费用结构、业绩表现等。根据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得知,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同时也有一些禁止登载的内容。

股票因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被发现有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违法而无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应的改正和民事赔偿,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会被强制退市。拓展资料什么是股票?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凭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的主要特点:1.不返还性,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可以回购甚至全部回购已发行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业。2.风险性,购买股票是一种风险投资。3.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自由转让进行流通。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红利,从而获取购买股票的经济利益。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核 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弈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尚级管理人见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 受到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东方财富证券信息披露岗位怎么样

东方财富证券信息披露岗位不错。2022年东方财富证券平均工资¥13184,比2021年低7%,2021年东方财富证券平均工资¥14160,比2020年高61%,但整体来说还不错。

(2020年真题)关于证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证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如果未能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B项错误。

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有( )。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业协会

【答案】:AC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中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续期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各地方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等。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沪、深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所以,本题答案为AC。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你好,港股通上市公司应当遵循联交所的监管要求披露信息。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港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香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告板"、资讯供应商处和香港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披露易"网址为:http://sc.hkexnews.hk/TuniS/www.hkexnews.hk/index_c.htm"公告板"的网址为:http://hkexnews1.bulletinboard.hk/index.htm至于香港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电子地址,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港交所网站的"网上联系"栏目获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年报及半年报(香港市场称为"中期报告")等,投资者不仅可在"披露易"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向香港上市公司索要。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有义务免费向股东提供中文或英文的电子和印刷版本的年报。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财经网站、证券公司等渠道获得港股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共七章七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庞大集团被证监会立案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易车讯 *ST庞大(庞大汽贸集团)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早在5月24日晚间,*ST庞大(601258.SH)发布公告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于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截至2023年5月24日,庞大集团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规定,庞大集团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庞大集团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5月25日开市起,庞大集团股票停牌。5月26日,*ST庞大再发公告称,公司于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庞大集团曾是中国最大汽车经销商集团,旗下4S店一度超过1400家,被业内称为"4S店一哥“。但由于负债经营、杠杆率高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2019年5月庞大集团宣告破产重整,并于当年12月完成破产重整。据庞大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22年底经销门店数量仅有267家。打开易车App,点击首页“智能化实测”,多角度了解热门新车科技亮点,获得选购智能电动车的权威参考依据。

哪些途径可以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 2、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大基本原则。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哪个网站找啊

你好,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哪些因素会影响企业绩效

从总体利润构成、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方面会影响企业绩效。

试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太多了,你要哪篇,告诉我,给你发过去!!1 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动因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7/05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北方经济 2007/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 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技经济市场 2007/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 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7/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的思考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7/05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商业时代 2007/2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7/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现代商业 2007/2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 美国、加拿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企业经济 2007/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0 构建我国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现代商业 2007/2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1 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2 英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对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内江科技 2007/1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3 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借鉴 西部财会 2007/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4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7/1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5 公司治理机制框架下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2006/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6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及其解释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6/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7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8 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 2000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9 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 关于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1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企业 2006/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商业会计 2006/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3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 辽宁经济 2006/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4 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因素分析 时代金融 2006/1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5 和谐社会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探讨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6 试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审计月刊 2006/1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7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5/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8 关于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当代经济 2005/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9 试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财会研究 2005/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若干建议 海南金融 2005/1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1 中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分析 商业经济 2005/1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2 关于建立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思考 交通企业管理 2005/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3 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经济 2005/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4 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当代经理人(下半月) 2005/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的需求导向 当代财经 2004/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6 关于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中国审计 2004/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7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特征 结构与实现机制 会计研究 2004/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8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9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北方工业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0 论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经济 2004/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2 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 经济师 2004/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中南林学院学报 2004/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4 中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企业经济 2003/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四川会计 2003/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6 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基础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3/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7 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与政府规范 商业研究 2002/1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8 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四川会计 2002/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9 需求导向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与条件 四川会计 2002/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0 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 上海会计 2002/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1 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粗浅认识 丹东师专学报 2002/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3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刍议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4 规范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思考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2/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5 我国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 财会通讯 2002/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6 试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关系 经济师 2001/05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7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四川会计 2001/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8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天津财经学院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9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0 试论建立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1/0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1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趋向 黑龙江财会 2001/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2 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诱因 华南金融研究 2001/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3 论会计环境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兼论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4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冶金财会 2001/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5 关于建立我国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财会通讯 2001/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6 论建立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会计 2000/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7 浅探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财会月刊 1999/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8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浅析 四川会计 1999/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9 简论我国股市中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和有待规范的问题 经济师 1997/1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0 贯彻《公司法》建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财会通讯 1994/1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1 我国上市公司年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江苏大学 20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2 面向WTO的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广东工业大学 2003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4 透过部分上市公司年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 2002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5 我国二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厦门大学 2001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概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持续向市场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所产生的一个最基本义务。投资者通过阅读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投资选择。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和不公平的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面临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处罚。   综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分类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准确性原则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够准确表达其含义,不得使用广告性、恭维性的语句;完整性原则又可称作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   1、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经典案例   (1)欣泰电气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欣泰电器重大遗漏   回查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欣泰电器违法事实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证监会对欣泰电器及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等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1、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2、典型案例   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份,为内蒙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雅。马雅和其丈夫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的股权。自2013年10月8日起,马雅和赵伟通过与上海灵狮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授权代表王某钊)签订了投融资服务协议,与王某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行为,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但是内蒙发展并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内蒙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内蒙发展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赵伟、马雅作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证监局出具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信息发布不规范,即未按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对此,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提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梳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公司于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司监管部的监管函,监管函认为根据万科于7月20日披露的《报告》,公司确于7月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报告》,但是公司于19日向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的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万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

保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三大证券报分别为:1、中国证券报,网址为(),称为中国证券网,简称中证网;中证网是由新华社主办的中国证券报社倾力打造的金融证券网站,创办于1996年1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证网已成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证券网站之一。2009年中证网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为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上海证券报,网址为();上海证券报由新华通讯社主办,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创立于1991年,是新中国第一张提供权威金融证券专业资讯的全国性财经日报,目前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全媒体财经资讯服务商之一。3、证券时报,网址为()。证券时报网于2008年正式开通,总部位于深圳。是由证券时报社全资组建的国内主流证券网站,是《证券时报》唯一指定官方网站,《证券时报》电子版指定发布平台,也是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由深圳华闻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建设。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2、准确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在对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3、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4、及时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小投资者平等地公开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什么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信息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公开原则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发行除了公开原则之外,还有另外“两公”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祖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证券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事项,期限指多久

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等。所以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的期限应为:从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起,一直到其终止上市。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

主要有四大证券报,券商的网站,上市公司可靠的信息数据除了看公告、还可以向各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咨询。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财经栏目以及和讯网之类的专业金融门户网站内一般都有相关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应承诺,不打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无意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承诺书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指引》还就中小板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8项原则性要求,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选择性披露或重大信息泄密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提出要求。在监管方面,《指引》明确,交易所可调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将监管措施情况及公平信息披露的考核情况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中证网)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除了年报还有哪些?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借助哪些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有网上、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信息发布会等方式。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 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2. 上市公告书   3.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 临时报告。   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本质体现,堪称证券法的灵魂。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行为。一般来讲,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时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持续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首先,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所谓证券法“三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较为鲜明的体现,唯独公开原则是最为体现证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则。此外,新《证券法》中“公开”一词出现的次数为72次,为“三公”原则中次数之最,可见其分量。而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正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体实现的。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而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基于此理,证券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在形式上,体现了证券立法体例结构思路清晰,纲举目张,层次井然。在实质上,进一步凸显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获取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78条增加了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并且将“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并且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还要求“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披露的信息。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新《证券法》第85条新增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新《证券法》还对完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则、自愿披露行为、违反公开承诺的赔偿责任、完善监事披露要求、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可谓丰富且全面。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必将对规范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作用。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应答时间:2020-09-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银行我知道]想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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