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换股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主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股权转让 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股票转让所得需要交 个人所得税 吗这个问题。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什么是“以股代息”
通俗点讲就是假设你有100股,刚好公司分利润,它通常有两种方法分现金和送股票,假设是10送0.1元,你一百股就分给你一块钱,这是现金,直接打到你帐户上。还有一种假设就是10送1股,你的100股份就变成110股了。
什么是以股抵债
法律分析:“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以股抵债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 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所以,任何“以股赖债”、“以股逃债”、或者“高价套现”的企图,都是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背的,均属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东没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则虽然其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而对上市公司有所负债;或者控股股东虽然侵占了上市公司的资金,但能及时归还的,也不适用“以股抵债”。为了实现“以股抵债”的目的,确保“以股抵债”的正当性,要求实施“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在实施“以股抵债”中,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债”方式所抵之债,必须是2003年8月,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之前,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因上市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负债)。这里的负债,不仅包括本金,还应包括利息。
以股抵债的内容
“以股抵债”其实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者回购,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价格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定向回购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依法注销;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相抵消。 以回购来说,因其关涉到资本的变动和股权平等的原则,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并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定向回购的关联股东则应回避表决。并且回购是双 方法 律行为,所以还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购的是国有股,又还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以抵消来说,依据债因抵消而消灭的原理,因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是同一性质的债务,并均已到期,只需一方为意思表示,便可实现。所以,“以股抵债”的关键就在于回购,而回购的关键则在于定价。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债”、“以股赖债”,就是公平的。
以股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 公司章程 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申请以股权作为出资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 公司设立 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②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 承诺书 。 特别提请注意: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 (二)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有关 公司变更 实收资本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 股东变更 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股权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三)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5、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 (四)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 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对于我国的股东,可以自由的选择实物、股权或者是现金等方式进行出资。对于非现金出资的情形,是需要经过专门的机构评估确实出资的实际金额之后才可以的。否则对于那些在 公司注册 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的股东,也可以延迟 注册资金 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