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区别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六个方面: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第六,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由于公司数量众多,因此,其每年发行量既高于股票融资额,也高于政府债券。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业内人士认为,除企业债外,公司债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因此,大力发展公司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都是证券,可依法自由转让。 企业债券在国外通常称为公司债券,其原因在于国外企业法人多为公司形式,公司是发行债券的主体,而我国则存在大量具有法人资格而未采用公司形态的企业和少数虽采用公司名称但并非依照《公司法》规范设立与运作的企业,这些企业也可发行债券。在我国,公司债券特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该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一、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主要有以下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券在《公司法》中有专章(第七章《公司债券》)规定,同时也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券的一种,其发行、交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主要适用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 (2)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如各种厂、矿等)。 (3)发行条件不同。依照《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要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4)发行程序不同。依照《证券法》第17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规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弥补亏损等。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时,便需要向外部筹资。通常,企业对外筹资主要有三种方式: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由于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而且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长,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受到的制约较多。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往往受到严格的监管,有时信贷还附有一定的附加条件。而且,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时,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贷款。相对而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且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融资和信贷融资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一种筹资方式。但企业通过债券融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为增强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故发行成本较高,债券发行后的还本付息也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负担。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以上三种融资方式HEAD> 追问: 企业 短期融资券 回答: 企业 短期融资券 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普通债券融资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区别
普通债券融资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区别:1、 普通债券融资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交易商协会定义超短融为货币市场工具,不受企业公开发行债券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2、超短融没有禁发期,发行时间点选择范围大,灵活度高。3、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备案程序方便。超短期融资券,简称“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简单来说,就是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融。普通债券融资是债务人为筹集借入资本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资券商股午后涨幅扩大,截至发稿,中金公司涨10.03%,报12.94港元?
中资证券股午后涨幅扩大,截至发稿,中金公司( 03908.HK )上涨10.03%,报12.94港元; 东方证券( 03958.HK )上涨8.28%,报3.53港元。 光大证券( 06178.HK )上涨7.16%,报4.92港元; 广发证券( 01776.HK )上涨6.32%,报9.59港元。 中信证券( 06030.HK )上涨5.86%,报14.46港元。中金公司( 03908.HK )公司简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为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中国公司。该公司主要在六个业务部门运营。投资银行部门主要为企业和机构提供股权融资、债务和结构化融资以及财务顾问等服务。股票部门主要为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业务综合金融服务。固定收益部门主要提供利率和外汇、信贷业务、证券化业务、衍生品及期货业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财富管理部门主要提供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研究业务部门主要为客户提供研究服务。东方证券( 03958.HK )公司简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证券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证券销售和交易、投资管理、经纪和证券金融、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和其他。该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期介绍业务,代理销售金融产品、证券承销和股票期权以设市。光大证券( 06178.HK )公司简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中国公司。该公司主要在六个业务部门运营。证券公司和财富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期权等证券交易。信贷业务部门主要从事保证金融资、证券贷款及回购交易等业务。机构证券服务部门从事投资银行、销售与交易、投资研究及主要经纪业务。投资管理部门提供理财、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服务。海外业务部门主要从事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理财等业务。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而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确保此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和图表)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了整理数据,不会对你构成投资提案。 投资有风险,请慎重决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对股票的影响徐工机械
一般来说影响不大。一般发企转股债的时候会配送一些认购或者认沽权证。短期会进入一轮小幅的调整,先跌后涨,但也不是绝对的。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会对其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操作,来发展其主营业务、进行技术创新,则是一种利好,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买入,在短期内推动股价上涨。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操作,来弥补其业绩亏损,偿还债务,或者一些大股东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套现操作,则是一种利空,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下跌。总之,发行短期融资券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使用融资的具体用途,如果是企业发展需要,可以视为利好,如果是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则是利空。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哪些主体可以发债?目前我知道的有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在国内,除国家发行国债之外,满足债券发行条件的工商企业和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在某些国家,地方政府也被允许发行债券,比如美国。你所列举的各债项中除短期票据之外,其他均属于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属性也很相近,发行审批部门的不同是最大区别,公司债是由上市公司发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企业债经批准后也可以在交易所交易。银行间市场是另一主要的债券交易场所。
福耀玻璃发行10亿超短期融资券用以偿还到期债务,发债成本降至2.27%
3月5日,福耀玻璃(600660.SH)公告称,其2022年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22福耀玻璃SCP002”)发行完毕。与此同时,福耀玻璃2022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22福耀玻璃SCP003”),也正在发行中。 其中,“22福耀玻璃SCP002”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期限为176天,发行利率为2.27%(年利率),起息日为2022年3月3日。“22福耀玻璃SCP003”拟发行规模为2.93亿元,期限是179天,利率区间为2.00~2.25%,发行日为3月4日。 据发行文书,3亿规模的“22福耀玻璃SCP002”主要用以偿还到期的“21福耀玻璃SCP006”、“22福耀玻璃SCP003”用以偿还福耀玻璃向花旗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 稍早前的2022年2月17日,福耀玻璃完成了2022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规模为4亿元,票面利率2.47%,也是用以偿还到期债券“21福耀玻璃SCP005”。 今年三期新债券发行,全部覆盖了到期债务。去年6月,福耀玻璃就将2022年发行债券事宜提上日程。据公告,2021年6月17日,福耀玻璃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随后的2021年12月20日,交易商协会发出《接受注册通知书》文件,接受福耀玻璃20亿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申请,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述三期债券发行额接近这20亿额度的一半。 “22福耀玻璃SCP002”将于2022年3月8日上市,“22福耀玻璃SCP003”于3月4日开启了申购。 公开信息显示,福耀玻璃是国内规模最大、世界排名领先的 汽车 玻璃供应商。1993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年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福耀玻璃财务政策稳健,截至三季度末,福耀玻璃总资产为448.40亿元,净资产为258.13亿元,总负债为190.2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2.43%,财务杠杆处于较低水平。 2021年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1.53亿元,同比增长24.51%,实现净利润25.93亿元,同比增长50.63%。 作为 A+H 股上市公司,福耀玻璃拥有畅通的直接融资渠道,2021年福耀玻璃成功完成 H 股配售,配售所得款净额约为 43.12 亿港元。 同时,福耀玻璃备用授信充足,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 2021年9月末,福耀玻璃银行授信总额为363.78亿元,其中未使用授信余额为250.58亿元。 授信银行包括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银行、苏州银行、三井住友银行等国内外银行。 债市间接融资方面,福耀玻璃自2009年起开始发行债券,其中2020年发行规模最大,发行30亿元,2021年发行18亿元。 此外,其加权发债成本自2018年起持续下降,2018年为3.8%,2022年降为2.32%。 截至目前,除了上述3只超短期融资券,福耀玻璃存续债券还有2只,合计余额12亿元,其中6亿规模的“20福耀MTN001”将于1年内到期。
平安银行是否有 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协助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详情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咨询。应答时间:2020-06-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华能国际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华能国际公告,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第十六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额为3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4天,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1.83%。截至2022年12月9日收盘,华能国际(600011)报收于7.01元,下跌2.64%,换手率0.82%,成交量89.9万手,成交额6.34亿元。12月9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1.42亿元,占总成交额22.44%,游资资金净流出388.55万元,占总成交额0.61%,散户资金净流入1.46亿元,占总成交额23.05%。融资融券方面近5日融资净流入2636.76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出34.57万,融券余额减少。
物产中大 600704 发行短期融资券 是利好还是利空?好事还是坏事?
通常这样的股是利好,但很多人忽略了3点1,钱干吗用?2发行价?3,前期股价走势?很重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最长融资期限是( )
【答案】:C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选项C正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接受其短期融资券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 )。
【答案】:A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2年。故本题选A选项。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
按照《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已经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短期融资券发行需求的企业首先应当对照自身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以上发行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农商行自有资金投资券商资管计划,然后资管计划投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公司再在农商行做定期存款?
河北稳升为您服务。现在有银行理财资金委外的模式。是因为资产荒而银行理财资金不断壮大不得已寻求外部管理,为的是获取较高收益。你例举的这个模式,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什么是农商行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一般不是充当备用金功能吗?最后回到农商行做定期,绕了这么大一圈子,确定利息够付通道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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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投资券商股的ETF
有投资于券商股的ETF,512880和512000.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口袋理财摇到的二百元投资券怎么没有
亲爱的袋王,早上好。口袋理财的天天摇里是没有二百元的投资券哦~您应该摇到的是口袋宝200元投资券哦~具体当时摇到的是什么奖励可以通过天天摇主页面的“中奖历史”进行查询的哦!具体位置如下图:
三亚地产投资券不规范之处有哪些?
1:未在交易场所公示备案价格表及公示信息不全2:采取先登记支付房款、后补交或个税方式消售的3: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消售商品房,或者经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力4: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橙光投资券有效期
七天。橙光投资券超过七天就会失效,有效期是七天。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海南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198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加快开发海南地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地产投资券,依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地产投资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行地产投资券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二章 地产投资券第四条 地产投资券(以下简称投资券)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人凭以获取以特定地产为标的的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具有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 管理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标的地产的金融信托机构。 投资人,是指持有投资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五条 投资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管理人的名称,住所; (二)投资券的票面额; (三)标的地产的名称; (四)期限; (五)收益支付方式; (六)投资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人,管理人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鉴章; (八)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六条 投资券的票面格式应报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七条 投资券持有人享有投资券收益分配权,但无权参与标的地产的经营管理。第八条 投资券持有人,对标的地产开发情况不承担责任。第三章 投资券的管理第十条 投资券应以海南省内的地产为投资标的。第十一条 标的地产应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待开发的土地。第十二条 投资券发行企业应提前一周在《海南日报》公布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投资券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式两份) (一)申请发行投资券的报告; (二)投资券的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三)发行企业的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投资券的文件; (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发标的地产的有关批文; (五)标的地产开发的可行性报告; (六)发行人和管理人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管理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表; (七)发行人和管理人签定的发券协议; (八)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投资券的发行应由发行人委托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第十五条 代理发行投资券的机构,按代理发行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海南省证券业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六条 投资券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发行期满尚未售出的投资券,管理人必须全部认购。否则,视同发行失败,发行人必须退还所筹资金,并支付同期储蓄利息。第十七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证券机构的金融机构可以在指定所办理投资券的转让业务。第十八条 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不得经办投资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业务。第十九条 发行投资券所筹资金由管理人监管,并根据地产开发的施工进度需要,分期拨付给发行人,由发行人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投资券发行价格应以生地购买价格、开发成本和发行人利润为基础确定。第二十一条 投资券发行总额不得大于发行的总价格。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负责在投资券规定的期限内销售标的地产,并一次性收取不超过增值收入5%的管理费。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须认购不低于发行总额15%的投资券,期满前任何时点上所持投资券余额不得低于上述比例。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一经购买投资券,即视为对发行章程的认可。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投资券的发行人必须是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纪录的地产开发企业。第二十六条 由于发行人的行为导致标的地产不能按期销售或其它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情况,管理人须负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责任,向投资人归还本金并支付不低于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地产市场风险导致标的地产投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投资券期满时,因市场因素致使标的地产销售困难,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清盘。第二十九条 标的地产的财务必须由管理人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定期公布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管理人之间不得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私下交易或舞弊行为。第三十一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发行投资券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发行投资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10%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越南有中资券商吗,都是什么背景?
目前越南共有5家中资控股券商,分别为越南投资证券、越南建设证券、南方证券(FUNAN)、Gateway证券(原名禾中证券)和越信证券,其中越南投资证券和越南建设证券是上市券商。2019年国泰君安完成了对越南投资证券的收购,成为了首家进入越南的中资券商。
外资券商有哪些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摩根士丹利与华鑫证券成立的合资公司。 摩根士丹利在合资公司中持有51%的股权,而华鑫证券持有49%股权。 瑞银证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又称瑞银集团、UBS AG)、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共同出资组建的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于北京。扩展资料:“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中信建投、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我国总共合规的券商总计106家,其中有20家进入了2014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获得AA级的20家券商包括:北京高华、华西证券、东方证券、申银万国、广发证券、西南证券、国金证券、兴业证券、国开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海通证券、中投证券、华福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其中多家公司都是首次登上AA评级榜单。值得关注的是,仍无券商获评AAA级这一最高级别,也没有券商被评为D类或E类公司。外资参股券商是指,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是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外资参股券商的持股上限证监会网站2012年10月16日下午发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其主要的修改是将外资在合资券商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由此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49%。证监会进行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要求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同时,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此外,规定并明确,港澳台地区适用本规则。
什么是外资券商
外资券商指的是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3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六)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外资券商有哪些?
瑞银证券,摩根大通,野村东方,摩根华鑫,星展证券等
各个合资券商之间有哪些区别
各个合资券商之间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一是注册地不同;二是合资主体不同;三是经营结构不同;四是运作理念不同;五是合资合作方式不同;六是盈利能力水平不同。。。
发行短期融资券为什么不能稀释每股收益
因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前提是在有潜在普通股的前提下,短期融资券没有潜在股,所以它根本不算稀释每股收益。
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票据有什么区别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招商港口为什么要超短期融资券
有短期资金需求。企业有短期资金需求,节约资金使用成本。故发行超短期融资债券是合适的,发行长期融债券,一个是债券期限长利率高,要负担的利息更多,其次是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完毕后,大量资金不能发挥作用,对企业也是浪费,发行超短期融资债券是合理的选择。
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ACD三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1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将该余额上限情况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B项,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发行融资券是向谁发行的?
基金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优势是可以待企业拿到注册通知书后参团?
超短期融资劵入的发行优势,可以以企业拿人注册通知书后参团的。
现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关于短期融资券的主要风险包括哪些
(一)信用风险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违规成本低,与企业财务状况紧密相连的风险提示处于空白状态。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对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业绩进行一定的修饰,隐藏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如果现有制度安排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披露,一旦市场扩容,或经济环境变化,都会使信用风险迅速扩大。少数企业违约的信用风险有可能通过市场传导为系统风险,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滚动发行机制隐含“短债长用”的投资风险 按现行规定,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监管部门只需控制融资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即可。这就使部分企业有可能绕过中长期企业债的限制,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长期融资。由于监管缺失,难以避免企业将通过短期债融入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任何中长期投资项目都面临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风险,随着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的扩大,其隐含的投资风险将不断加大。 (三)短期融资券风险可能向银行转移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性担保的潜在风险。短期融资券是无担保信用债券,不少企业将银行授信额度作为提高偿债能力的条件,主承销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心甘情愿地提供隐性担保。一旦出现违约风险,企业的信用风险就可能向银行转移和积聚。二是银行自销、自买短期融资券,容易产生泡沫,造成短期融资券异常“火爆”的假象。一旦个别企业出现兑付风险,必然引发投资者对相同信用等级短期融资券产生质疑,可能引发大范围抛售,金融机构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价值将迅速下降。如果银行将短期融资券作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必然导致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三是银行竞相承销短期融资券,互相挖客户,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违规风险。 (四)信用评级不成熟,道德风险加大 突出表现在评级缺乏时效,使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评级出现终身化倾向;评级手段落后,大多采用长期债券的评级方法,没有短期债券的特性;评级标准不统一;监管主体缺位,至今没有明确评级机构的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了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发行体财务会计指标的披露制度,加强风险提示,也要提高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定购买短期融资券的限定比例。望采纳,谢谢!
获准短期融资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准[gain;obtain permission] 获得许可 获准离境。指得到准许。
超短期融资券怎么会计核算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预计将持有至到期,可在债权投资科目中核算,报表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这与甲公司自身是否发行短期融资券无关,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两者存在关联。子公司向母公司融资的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母公司应将高于市场利率的利息部分确认为投资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相应借记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等于市场利率部分的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
短期融资券注册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投资风险: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短期融资券具有三大优势。 一是成本优势。根据目前债券收益率结构,1年期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利率相比,具有约2个百分点的成本优势。二是短期融资券灵活性较强。比如,采取备案制,发行手续相对简单,发行周期明显缩短;余额管理制则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供求情况和自身融资需要、现金流特点,灵活决定产品的发行时机和产品期限结构;银行间市场聚集了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它们资金规模大,有利于发行人在短期内完成融资。三是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企业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和进行长期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按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货币政策的传导既有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也有通过市场利率变化的传导。目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使其行为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正反馈效应,是加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手段,但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加强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效能,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累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由中央银行来处置。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发行过程及债券完全兑付前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贯穿始终,违约事实也会公之于众,市场约束力较强,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二是风险分散,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公司已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新兴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短期融资券还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基金规模的扩大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丰富了货币市场工具,将改变直接债务融资市场中,长短期工具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改变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综上所述,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属于人民银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管框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核心规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短期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短期融资券市场框架的设计如何体现市场化原则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如何正确看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客观性,要发展非政府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问题就不可回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资券是一个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已经给出了正确的标识、投资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备,发行时并不违反发行规则,那么出现部分短期融资券违约的风险就是正常的,是市场允许的。在直接融资方式下,这种风险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情况下由众多投资者分担,而不是集中到银行体系,不透明,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信用风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场加以消化和解决。如果短期融资券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层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查来防范,就会抑制市场的发展。第三,引导不同性质投资者以不同方式应对信用风险。市场中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前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后者在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上较弱。管理层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应区别对待,将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短期融资券对银行总体而言是“利空”,道理很明显,优质客户本来就是银行贷款发放最为信赖的对象,现在却有部分客户的融资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来解决了。一般而言,企业有一家基本开户行和多家普通开户行。通过担任主承销人,原来游走于合作边缘的普通开户行加深了与发行人的关系,乘机拓展业务范围,甚至有可能实现身份由次到主的转变。从本质上讲,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是以外部力量推动商业银行改革。而如果没有在短期贷款利率方面进一步改革的“内部力量”,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创新,金融创新也会面临诸多困难。
1958年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到哪兑换
到政府部门去咨询一下,或者是到当地的收藏部门去问一问,也可以到有关的古玩市场去碰碰运气。祝你好运!
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维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与发行、转让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融资券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第四条 凡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工商企业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发行融资券。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融资券。第五条 融资券的发行,必须有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兑付;同时,发行融资券的企业要向担保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或反担保。第六条 发行融资券须向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发行章程; (四)代表其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不可撤销担保书; (七)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七条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总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第八条 融资券须载明下列要素: (一)发行单位名称; (二)发行章程; (三)票面金额; (四)编号; (五)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印章; (六)其它事项。第九条 融资券的票面格式须报经管理机关认可,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条 融资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融资券须经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评级,并向管理机关出具信用等级证明。 定向发行的融资券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得擅自扩大发行范围。第十一条 融资券按面值发行。第十二条 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利率上限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基础上浮20%。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所筹得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贯彻自愿认购原则,企事业单位购买融资券只限于使用国家规定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第十六条 发行单位可自行发行融资券或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融资券。代理发行单位可按《海南省证券业务收费暂行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也可办理抵押和贴现,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第十八条 发行单位应在发行期满十五天向管理机关报送发行报告。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有权对发行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认购单位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发行; (二)没收其非法所得资金;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金额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退还所筹资金; (二)取消其发行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退还所筹资金;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所涉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取消其发行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按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处以所涉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冻结所筹资金。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机关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答案】:B本题目考察短期融资券知识点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最高发行期限
1年。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规模
与市场需求、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发行人信用等因素有关。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短期融资券的注册规模可能会增加;而在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发行人信用受到质疑的情况下,注册规模可能会减少。短期融资券的注册规模并不代表其实际发行规模,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发行规模,甚至可以取消发行。
CP的短期融资券与美国商业票据的区别
CP发行人多为金融公司,融资券以非金融企业为主通常,人有信用佳、评级高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才发行CP。截至2013一级CP余额占到美国CP市场余额的约90%。金融公司是CP发行的绝对主力,分为三类——企业附属金融公司、银行相关的金融公司以及独立金融公司。发行CP的非金融公司包括公用事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公司。截至2005年5月末,美国CP市场余额为15034.7亿美元,其中金融公司CP约占90%。国内《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截至2013年6月15日,共有6家公司发行8只融资券,总金额为129亿元。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于2013年4月发行了6亿元9l天期融资券,截至2013这是市场上唯一一只证券公司融资券。企业融资券在发行频率和规模上遥遥领先,主要是由于较高银行贷款利率与较低货币市场利率之间产生的套利机会。如“中国五矿”一年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为2.923%,而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为5.58%,发行量15亿元人民币,不考虑承销费等发行成本,共可为企业节约利息费用3900多万元。CP平均期限30天左右,融资券大多为一年期CP期限要求一般为一年内。但在美国,为了避免证券注册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过270天。再者,美联储贴现窗要求,用做抵押的CP余期不能超过90天。因此90天以内的CP更受市场欢迎。事实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间,平均期限在30—35天。发行人通过短期CP的滚动发行,来满足自身对融资期限的实际需求。我国规定,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发行的8只融资券中,有5只选择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资券发行量占到总发行量的86%。主要原因在于:1.企业“借短用长”倾向。国内企业债发行实行审批制和年度规模管理,大多数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满足资金需求。融资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倾向于发行较长期限融资券,以部分弥补长期资金需求。2.投资者“饥不择食”。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种类较少,融资券供不应求。投资者对投资的短期偏好在卖方市场中表现并不明显,融资券期限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要求。3.发行人基于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反之,应选择较短期限滚动发行。当前收益率曲线近端较为平坦,加息预期的存在可能促使发行人选择发行一年期融资券。CP须提供流动性备付,融资券尚未有此项要求大多数CP在到期后都会继续滚动发行,以新还旧,如果公司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使得发行人难以维持滚动发行,就出现所谓“滚动风险”,将可能导致该CP违约。为降低滚动风险,信用评级公司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供证据表明有足够的短期流动性以偿付到期CP,否则不予评级。为获得必要的评级,几乎所有的CP都运用银行信用额度作为流动性备付。银行信用额度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循环信用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利率在额度内自由使用,以便需要时获得银行资金支持。我国融资券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出现滚动发行的情况。国内评级公司对发行人短期流动性的评估,侧重于现金流状况和资产变现能力的分析,并未将滚动发行作为一种还款来源考虑,因此没有考察其滚动风险,也没有提出流动性备付要求。信用增级在CP市场中得到运用,融资券风险主要取决于发行人信用信用较差公司为了能低成本发行CP,经常通过第三方担保获得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法包括银行备用信用证、母公司担保、保险公司赔付合约等。其中备用信用证最为常用,该信用证约定,当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款时,由开证行保证CP的偿付。与用于流动性增强的信用额度不同,用于信用增级的备用信用证是不可撤消的。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为企业融资券担保,需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会收取比信用额度更高的费用。因此,只有当信用增级后所节约的融资成本超过该费用时,发行人才会选择信用增级。截至6月15日,国内仅有六家企业发行融资券,其中四家被国内评级机构评为最高短期信用等级,两家被标准普尔评为BBB+,因此信用增级的需求不大。资产支持CP增长迅猛,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尚处于试点阶段普通CP的信用级别取决于公司整体的经营和财务风险,资产支持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以下简称“ABCP”)则独立于公司而由特定资产的信用水平决定,通过ABCP融资可以获得较高的CP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ABCP得到迅猛发展,至2004年底,ABCP余额达到7443.89亿美元,占美国CP市场总额的54%。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2013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4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又共同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开行ABS和建行MBS有望年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资产支持融资券尚无先例。经过上述比较,可见短期融资券与美国CP尽管形式有相似之处,但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学习和借鉴美国CP市场发展经验,结合国情进行创新对于推动融资券市场健康发展将大有裨益。
中国中冶股票的超短期融资券怎样购买?
开通融资融券后用信用账户买入
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九个月。超短期融资券期限最短为7天,也可以此类推为14天、21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债券。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民、集体、合资、合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审批和发行后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要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第五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 企事业单位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应当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报如下文件资料: (一)发行融资券申请报告; (二)发行融资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会计报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融资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内容。第七条 为保证短期融资券按期还本付息,发行单位要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并办理公证。发行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代为偿还。第八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售期分为限期和不限期两种。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售完(不得超过十五天),统一起息和还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发售期限,发售额满为止,以券收讫日期为起息日,期满随时还本付息。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档次。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可由经批准的企业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可以收取发行融资券总额千分之二以内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融资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由发行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向市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短期融资券。第十三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转作固定资产投资。第十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凡持有融资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由申请发行至偿还本息期间,要在发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将融资券有关发售、返还、余额的情况上报市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处以所涉及融资(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对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除给予上款处理外,要同时没收全部融资金额。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短期融资券办理材料
您需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需报送材料,包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红头发文、公司章程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诺函、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近三年及一期年度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等。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行对公短期融资券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需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需报送材料,包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红头发文、公司章程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诺函、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近三年及一期年度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等。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陆金所投资券怎么用
投资券,需要去投资后才可以用。 准确来说是送100元,这是陆金所送100活动注册页http://affiliate.lufax.com/action/O30P9
华为融资券怎么买
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购买。华为拟发行30亿元180天无担保超短期融资券,这也是华为虎年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本次债券发行主要适合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所有人可以通过以上两种平台进行购买。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短期融资券办理条件
申办条件:申办企业需符合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满足下列条件: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发行融资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叫可融资券?
融资券一般为短期的,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中国银行对公短期融资券适用哪些客户
适用客户:境内有贸易融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希望降低短期资金融资成本、弥补日常运营资金缺口的企业,且该企业持续三年营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今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什么是短期融资券?答: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答:按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货币政策的传导既有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也有通过市场利率变化的传导。目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使其行为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正反馈效应,是加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手段,但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加强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效能,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答: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累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由中央银行来处置。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发行过程及债券完全兑付前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贯穿始终,违约事实也会公之于众,市场约束力较强,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二是风险分散,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问: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答: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公司已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新兴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短期融资券还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基金规模的扩大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丰富了货币市场工具,将改变直接债务融资市场中,长短期工具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改变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综上所述,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属于人民银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管框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核心规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短期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问:短期融资券市场框架的设计如何体现市场化原则?答: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答:《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问:如何正确看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答: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客观性,要发展非政府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问题就不可回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资券是一个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已经给出了正确的标识、投资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备,发行时并不违反发行规则,那么出现部分短期融资券违约的风险就是正常的,是市场允许的。在直接融资方式下,这种风险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情况下由众多投资者分担,而不是集中到银行体系,不透明,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其次,信用风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场加以消化和解决。如果短期融资券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层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查来防范,就会抑制市场的发展。第三,引导不同性质投资者以不同方式应对信用风险。市场中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前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后者在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上较弱。管理层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应区别对待,将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
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第二章 发行、登记、托管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短期融资券的种类有哪些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我姥姥忽然翻出了几张当年的股票集资券。不知道现在还有用吗?
不确定,是这样的。当年很多人去购买股票集资券,其实质就是打新股。当然,只要你有钱肯定是能买到的,而现在的新股申购是有几率的,而且几率相当小。但是股票集资券有个风险就是公司不一定上市,一旦上市就跟中彩票一样,各种翻倍。 根据我的了解,“珠海东区房地产公司”应该是没有上市过的,如果上市了当然是能兑换成相应的股票的。但也不排除一种可能,公司并购重组后,再股份制改革,上市。但是,谁知道呢? 如果公司没有上市,甚至是黄了的话,就当收藏品吧!当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见证。
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什么是陆金所的投资券?
投资券是陆金所向个人会员(“会员”)提供的一种投资抵用券,持有投资券的会员可在陆金所投资项目时,以1元投资券等值于1元人民币的价值抵用投资金额。 举例来说,会员准备投资人民币10000元的投资项目,如果会员使用了100元的投资券,则会员只需要投入人民币9900元即可完成10000元的投资。 投资券是回馈新老客户的一项优惠计划,不可转让、不可折现。陆金所保留对投资券进行解释的权利。
股市有个融资券的说法是什么意思啊?
融资券一般为短期的,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融资券属于
短期融资券。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融资券属于短期融资券,国家开发银行是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行对公短期融资券介绍
短期融资券承销是指银行承销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投资风险: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短期融资券具有三大优势。 一是成本优势。根据目前债券收益率结构,1年期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利率相比,具有约2个百分点的成本优势。 二是短期融资券灵活性较强。比如,采取备案制,发行手续相对简单,发行周期明显缩短;余额管理制则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供求情况和自身融资需要、现金流特点,灵活决定产品的发行时机和产品期限结构;银行间市场聚集了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它们资金规模大,有利于发行人在短期内完成融资。 三是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企业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和进行长期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 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按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货币政策的传导既有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也有通过市场利率变化的传导。目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使其行为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正反馈效应,是加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手段,但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加强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效能,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 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累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由中央银行来处置。 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发行过程及债券完全兑付前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贯穿始终,违约事实也会公之于众,市场约束力较强,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二是风险分散,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
发行短期融资券对公司股票是一种利好吗?
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会对其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操作,来发展其主营业务、进行技术创新,则是一种利好,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买入,在短期内推动股价上涨;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操作,来弥补其业绩亏损,偿还债务,或者一些大股东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套现操作,则是一种利空,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下跌。总之,发行短期融资券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使用融资的具体用途,如果是企业发展需要,可以视为利好,如果是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则是利空。拓展资料利好就是带来好消息,能促使刺激股票市场或金融市场上涨的因素,利空就是给股市或金融市场带来不好的因素,从而使股票等金融产品下跌。影响利好和利空因素如下:利好:国家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银行存贷利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分红,回购,重组等因素都会使股市利好,消息面刺激,投资者赚钱效应高。利空:国家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加息,外围股市重创,上市后公司经营恶化,财务出现重大危机等因素都会使股价利空下跌,利空带来恐慌盘抛售,股价下跌投资者赚钱效应大大减少。另外一些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金融市场有利好或利空的情形。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要关注各方面的利空信息,避免踩雷。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融资券发行是利好还是利空
融资券是融资的一种方式,不能绝对的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它用这些钱干什么。 如果是企业发展需要,可以视为利好。如果是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那肯定是利空了。具体情况具体风险,若上市公司发行融资券是发展其主营业务、进行技术创新,那么是利好,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买入,在短期内推动股价上涨;若上市公司发行融资券是用来弥补其业绩亏损,偿还债务,或者一些大股东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套现操作,则是一种利空,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发行融资券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看融资的用途,若是企业发展需要,可以视为利好,如果是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则是利空。【拓展资料】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严格的说,利好是指能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利空,股市用语。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