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

外汇交易商、做市商、经纪商的区别

概念上需要澄清的几点误区:交易商、做市商、经纪商在各自的职能和运作模式中有严格的区别,而国内的好些经纪商借用文字游戏偷换概念而将其自封为交易商或笼统的认为交易商就是做市商等错误认识。导致国内投资者在涉及这些名字和概念的时候容易被经纪商、代理商误导和忽悠!1、就外汇交易商的定义而言,是指个人,银行,商人,银行机构等各种,只要有关联外汇买卖的都可以叫外汇交易商。2、就市面上纪商所谓的交易商是指:交易商跟客户是交易对手的关系、是基于银行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的方式达成最后交易而形成的弹性报价。自身不参与市场行情差价获利且没有场外风险对冲的能力,单纯的靠将银行报价富有弹性的报价给自己对应的客户,名义上叫交易商,其实是扮演的是经纪商的角色和职能。因其自身的风险单纯是靠跟客户的对手交易即“对赌”来完成,所以在银行没有对应市场报价的同时或不利于自身客户端报价时,往往在交易中容易会出现限定成交的现象(即不能及时买卖,老是有提示对话框提示你价格变动请重新提交)或暂时性的数据停滞、平台断线等现象,这就表明现在的市场报价不利于客户交易。这样的交易商其实只是在银行和客户之前起到了一个经纪活动(即将银行的市场报价拿来然后再给客户报价) 。当在有利于自己内部风险对冲的报价订单可以完全接收,当在不利于自己的市场报价时,往往通过不让客户成交(即我们经常所遇到的限定成交、断线、滑点等现象)。类似的“交易商”通过客户端各种方式不让客户成交有效的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自己的交易对手客户,导致客户账户的亏损和投诉,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每当在接收到客户对这样的交易现象向对应所谓的“交易商”客服中心投诉的时候,往往会被惯于如下的答复所敷衍“我们其他客户交易一切正常,这或许是您那边网络或电脑的问题,请您检查下你的网络或电脑”,假如再次被追问时会以“这可能是因为行情波动剧烈造成的数据过度集中传输和更新而形成的,您可以尝试重新登录交易平台”等等诸如此类的程式性的答复。3、作为真正意义上做市商身份的交易商是不会出现以上情况。因为这种做市商类型的交易商有自主交易的职能,其本身也参与市场行情差价获利的交易,也拥有自我场外对冲风险敞口的机制和能力!所以在其对应的客户端的表现是对客户端的行情报价无条件接收,即订单接收率为100%,不会出现限定成交、平台掉线、滑点等现象!而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仅是其获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也维护了客户交易的公平性,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客户的系统性风险,对于客户获利多少取决于交易者本身的技术水平、经验及心态等因素。

外汇做市商是如何做市的,用的是什么交易制度?是不是撮合制?

如果你指的只是做市商的话,那很简单首先原则: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撮合交易外汇通里的原话:在平台里,客户想买欧元,如果没有其他客户卖出欧元,这些交易商就会把自己的欧元卖给他们;客户想卖欧元,如果没有其他客户来买走欧元,交易商就自己动手,来买走客户的欧元。就这样,交易商总能让客户的单子成交,使交易变得活络,从而创造了流通快速的市场。出于这个原因,人们也把这种类型的交易商称为"做市商"。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待遇怎么样?我收到面试通知,是做市场推广的,要去上海面试,这个公司的管理制

我就是上海钢联的员工。。庆幸自己是市场部的吧,别来销售部或者事业部,别的都挺好的。明年会搬去嘉定,公司提供员工宿舍,应该很适合外省人。公司对学历基本没要求,一切看能力的。明年搬迁本人肯定撤,上海人,没兴趣跟着公司跑那么远。

国际现货黄金24小时的价格来自哪里?是各个做市商自己报的吗?

你好,黄金24小时的价格都是国际黄金大盘根据市场的买卖情况来即时给出的,并不是做市商给出的报价。就像股票的股价是由广大股民的委托单所综合出的报价一样,黄金也是广大投资者的买卖成交单的数据统计出来的。希望对你有用。

如何揭示新三板股票做市转让方式的即时行情?

您好,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行情揭示规则如下: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2、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3、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什么是伦敦金、伦敦银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做市商是一种场外交易,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它最大的方便之处是交易的便利性,投资者在一个既定价格交易成功的概率很大,受成交量的约束较小。由于做市商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自身会面临经营风险,当然,做市商之间也可以进行风险对冲。做市商要求自身财势雄厚,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国际上的做市商通常由较大的金商或银行来担任,如伦敦现货黄金/白银(伦敦金/伦敦银)市场五大金商与瑞士三大银行是全球最典型的做市商。 中国内地目前存在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几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纸黄金,都是做市商交易模式。由银行或金商直接充当所有买卖参与者的交易对手。目前国内几大商业银行采取的做市商模式,都是100%的全额交易,这与伦敦金/伦敦银(现货黄金/白银)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做市商模式不同。 以上内容由领峰贵金属提供,只供参考用途,并不构成任何现货黄金操作建议或者现货白银操作建议。

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出炉,这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科创董事会将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在整个证券市场稳步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登记制度,将做市商制度引入科技创新板。业内人士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量级文件无疑将向资本市场释放一个重要信号,资本市场综合登记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推进,科创委“试验田”作用将进一步发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扩大和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登记制度是A股市场成熟的标志。登记制度在美国股市已经实施了近100年。在实行了登记制度之后,道琼斯指数上涨了近100倍。”他指出,登记制度要求企业披露任何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审批制度下可披露或不可披露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投资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登记制度强调企业要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生态,促进A股市场规范化、长期健康发展。这有利于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由于科创板公司通常被赋予“明星光环”,做市商可以更多地增强其交易活动和流动性。万德信息统计显示,科创板开板两年多来,成交量一直在500多亿元上下波动,约占A股总成交量的4%。这两项指标明显低于同期创业板和主板的数据。流动性差与科创板市值占全部a股总市值约5%的状况不相称。引入做市商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并为科学和创新委员会带来不间断的交易活动。面对交易量的突然增加,科学和创新委员会中流动性差的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大幅上涨和下跌。做市商有责任参与做市,遏制市场投机行为。做市商报价一般是在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信息、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报价决策。这样的报价过程有利于促使证券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在证券供应相对均衡、流动性充足的市场,竞价交易制度普遍适用;相反,在证券供应量相对较大、流动性不足的市场,做市商的功能更受欢迎。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板设立、注册制改革试点,完善科技创新板交易制度,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在科技创新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提出,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开板三年来,注册制试点稳步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整体推进。所有的制度安排都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科技创新板开市三周年即将到来,市场运行平稳。做市商机制的引入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更好地推动板块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发布的《科技创新板证券公司股票做市交易试行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从市场反馈来看,市场机构积极支持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推出,普遍认可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指引中的相关安排,也对具体业务细节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上交所吸收采纳了市场反馈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的申请和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可以为特定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二是明确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做市商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开展做市业务。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估,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降低交易成本等适当措施。三是明确做市商的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做市交易合规有序进行。在科技创新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板做市商机制的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不断推动科技创新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为什么做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做市值管理的原因:1、体现自己公司在行业的地位(歌尔声学是典型)。2、为了股东将来能有比较好的价位套现(海康威视是典型)。3、为了高价增发(比如定向现金增发,大股东不参与,三安光电是典型)。4、为了并购(市值高,股权换资产并购所付出的股权比例就少了,华谊兄弟是典型)。 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市值信号,综合运用多种科学、合规的价值经营方式和手段,以达到公司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实现最优化的一种战略管理行为。其中价值创造是市值管理的基础,价值经营是市值管理关键,价值实现是市值管理的目的。

做市商与竞价交易制度的区别

做市交易和竞价交易区别是参与主体不同、报价机制不同、适用的市场不同。1、主体不同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做市商,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投资者。2、报价机制不同做市交易由做市商来报价,参不参与取决于投资者;竞价交易则由买卖双方报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产生成交价。3、适用的市场不同做市交易适用于场外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则适用于场内交易市场。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连续竞价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交易所对订单进行连续撮合,A股股票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前者是指某一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后者是指一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做市商。

做市商与竞价交易制度的区别

1、两者的参与主体不同: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做市商,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投资者。2、报价机制不同:做市交易由做市商来报价,参不参与取决于投资者;竞价交易则由买卖双方报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产生成交价。3、适用的市场不同:做市交易适用于场外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则适用于场内交易市场。具体如下(1)交易对手方不同导致做市商制度的成交效率更高。竞价制度中,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市场中的其他参与者,因此当投资者卖出一定份额的股票,尤其是大宗交易的话,必须存在购买的对手方才能经电子系统撮合成交。做市商制度中,投资者可以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进而大幅缩短成交用时。(2)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的价格更加透明。竞价制度中,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买卖指令的流量是推动价格形成的根本动力通过证券交易双方成交产生价格。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达订单,因此股票价格相对更加显性透明。(3)交易成本不同,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造成额外的交易成本。竞价制度中,由于证券价格是单一的,所以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只有付给经纪人的手续费。做市商制度中,由于市场中同时存在着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二者之间的价差也是投资者需要担负的交易成本,即获取做市商提供“即时性服务”的额外费用。做市商和竞价交易是两种不同的证券交易制度,它们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1、做市商制度采用报价驱动,就是由大型的证券公司充当做市商,买卖指令都是发到他这的,所以做市商看情况选择要不要买进,就是做市商先自己买进来,有卖单了再卖出去,这种情况下买的股票都是做市商报给你的价位买的。竞价制度采用指令驱动,直接买卖双方操作,投资者卖了一张股票,那头必须有人买才能成交,是用电子系统撮合成交的。2、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做市商,竞价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投资者与投资者。3、做市交易由做市商来报价,参不参与取决于投资者,竞价交易则由买卖双方报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产生成交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 第四款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以下简称做市借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三条 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证金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做市借券业务的出借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向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第五条 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应具备开展做市借券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借券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做市借券和申请做市借券授信额度的决议文件;  (四)业务实施方案;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表;  (六)中证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中证金融与借入人签订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证金融结合借入人资信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及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第十条 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金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务:  (一)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二)申请暂停或者终止参与做市借券的;  (三)违反业务规则或者业务合同,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证金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申请开立用于做市借券的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其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十二条 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的,应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三条 借入人在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前,应将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及交易单元等相关信息向中证金融报备,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借入人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借入人向中证金融申请注销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事先了结其全部做市借券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科创板做市借券标的股票范围与科创板转融通标的股票范围一致。  中证金融根据市场状况,可采取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股票做市借券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借入人可以约定申报方式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  在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费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符合1至182天期限范围且借入人申报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费率差等要求。费率差按中证金融公布的标准执行,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费率差。  在非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档次、费率与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档次、费率一致。  第十七条 做市借券采取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实时撮合成交,生成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采取非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盘后与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一并撮合成交。  第十八条 上交所接收中证金融发送的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证金融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证金融反馈调整结果。  中证金融接收上交所发送的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十九条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向中证金融申请做市借券约定申报交易展期、提前了结,经同意后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中证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归还日前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第二十条 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在业务开展及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利益输送。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结算及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证金融通过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开展做市借券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做市借券约定申报,上交所完成可交易余额实时调整的,中证金融通过上交所将该部分成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日终据此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对于做市借券非约定申报,以及上交所未完成可交易余额实时调整的约定申报,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证金融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股票从中证金融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借入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 借入人向中证金融归还做市借券股票及权益补偿股票的,中国结算根据借入人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股票从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中证金融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借入人向中证金融支付做市借券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中国结算根据借入人提交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中证金融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五条 做市借券归还日,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足额归还股票和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并向中证金融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未在下一交易日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暂停向其提供全部或部分做市借券服务。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做市借券债务。  第二十六条 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的,应向中证金融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提交保证金。借入人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其中货币资金占应交纳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七条 做市借券业务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与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中证金融对借入人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日终借入人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借入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按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中证金融可以按照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借入人交存的保证金。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中证金融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做市借券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股票的成交数量、期限和费率;  (二)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股票的余量。  第三十一条 中证金融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做市借券业务。  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做市借券业务。  第三十二条 单只科创板标的股票的做市借券余额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中证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股票的做市借券业务。  该比例降至20%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股票的做市借券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中证金融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中单只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中证金融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十四条 单一借入人做市借券余额达到中证金融净资本的50%时,中证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向其出借股票。  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股票。  第三十五条 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得利用做市借券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借入人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借入人通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借入的股票仅可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报送做市借券业务相关信息。借入人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证金融、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

【答案】:A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股转系统的个股中,有的“挂牌 做市转让”,有的则“挂牌 协议转让”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1、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 应当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其中: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情形; 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

请问做市商制度、特点以及做市商的作用?谢

迄今为止,各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制度总体上可分为竞价交易机制(ordernbsp;driven)、做市商制度(quotenbsp;driven)和混合交易机制(mixednbsp;driven)三种制度安排。其中的做市商制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19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0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nbsp;nbsp;nbsp;所谓做市商制度(Marketnbsp;Makernbsp;system)也叫报价驱动(quotenbsp;driven)交易制度,它是指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均(或主要)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已经有NYSE、NASDAD、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八家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大都实行做市商制度,或者是以做市商制度与竞价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机制。nbsp;nbsp;一、做市商制度运行机制的基础:资格审查nbsp;nbsp;做市商是推动市场顺利运转的主要力量,担负着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只有选择资质较好、实力雄厚、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担任做市商,才能为市场的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各国都分别制定了整套的事前审核机制来遴选合格做市商。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或证券商都可以自动成为做市商,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nbsp;nbsp;(一)NASDAQ市场对做市商的资格要求nbsp;nbsp;NASDAD市场的做市商分为普通做市商(marketnbsp;maker)和主做市商(Primarynbsp;NASDADnbsp;Marketnbsp;Maker)。普通做市商是自由进入的,只要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bsp;(NASD)的会员,在达到一定的净资本要求后,只需通过网络进行注册,就可以对某只股票进行做市。而要成为纳斯达克的主做市商,除了应满足上述对普通做市商的资格要求外,还必须满足《NASDAQ市场主做市商准则》(《Primarynbsp;NASDAQnbsp;Marketnbsp;Maker、standards》)的要求(具体见表1)。nbsp;nbsp;表1中,对普通做市商而言,其首要条件是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审查成为其会员。要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必须接受协会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会员注册考试、注册调查、注册审查、注册登记等;要求并约束会员遵守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敦促会员在挑选董事和管理事务方面的公开化、公平化;禁止协会会员参与任何有限合伙公司的重组交易;禁止协会会员与金融部门或金融的分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等。某个会员一旦被批准主持某个股票的做市业务,它必须在批准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该股票的买卖报价。nbsp;nbsp;表1中主做市商的资格要求,是《NASDAQ市场主做市商准则》所规定的门槛标准(Thresholdnbsp;Standards)。用来检查做市商对于这些门槛标准履行情况的检查期为一个月。如果做市商在检查期内没有达到上述条款所要求的门槛标准,对于其资格的委任将于第二个工作口子以撤销,同时通知其未能符合这些标准。此外,如果会员想要尽快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nbsp;Globalnbsp;Market)的主做市商,其必须在所注册的证券的百分之八十中已经担任主做市商;达不到百分之八十的情况下,如果做市商是其所注册证券的普通做市商,并在下一个考查期内满足了要求,同样可以成为主做市商。nbsp;nbsp;(二)其他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要求nbsp;nbsp;2000年3月,巴黎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和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宣布合并,成立了一个跨境、单一货币的泛欧股票和衍生交易市场——Euronext。Euronext的做市商资格特点在于:首先,该市场的做市商称为流动性提供者(Liquiditynbsp;Provider),分为常设流动性提供者(Permanentnbsp;Liquiditynbsp;Provider)、波动性流动性提供者(Volatilitynbsp;liquiditynbsp;Provider)和竞价市场流动性提供者。其次,流动性提供者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再由交易所任命,同时交易所会对流动性提供者定期进行评估。再次,Euronext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没有任何特别的交易特权,但交易所免去与流动性提供

做市场商品流通需要什么

 从80年代开始的中国商品流通渠道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疏通”,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僵化的计划流通体制阻碍“货畅其流”,不能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之弊端。应当说,通过十多年的改革,这一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中国商品流通渠道的改革,应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新的阶段的改革目标,不再仅仅是“疏通”,而应当是“优化”。即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国的商品流通渠道更加合理化、经济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促进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商品流通渠道已基本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框架体系。我们已经很难用经济类型或系统隶属关系等方式来对目前的商品流通渠道进行评价。而只能从商品进入市场的主要通路以及消费者接受商品的主要途径两方面来对中国当前的商品流通渠道作一分析。  首先,从商品进入市场通路来看,中国目前的商品流通在其最初环节上主要是通过四种方式(或者叫四种渠道)进入市场的。  一是生产企业直接在各地区设置销售机构,形成自己的销售网络。这些销售机构有些是企业派驻的办事处,有些是销售分公司。他们的任务是向当地的主要零售商店和产品用户推销商品,一般不再通过中间批发商。但是如果销售机构承担着向周边地区扩展产品市场的任务的话,则可通过向周围地区(如县以下的)商业批发机构推销他们的商品,这种商品流通渠道是工业自销发展到成熟状态的典型形式,也是国际上常见商品流通形式,其一般适合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价值较高、体量较大、购买频率较低和品牌选择性较强的商品的销售活动。我国目前大多数的耐用消费品的销售都是通过这样的流通渠道。  二是生产企业利用各地的中间商经销其产品,或作为代理商帮助其开拓市场。这种流通渠道同传统流通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越过了产地采购商直接同销地的批发商发生联系,而在销地利用的则仍然是商业企业,依靠商业渠道来为企业开拓市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流通渠道仍然是一种主要类型。利用中间商的情况也有不同,有的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流通中介,同中间商保持着一般的买卖交易关系;有的则委托中间商进行独家经销或独家代理,甚至建立起稳定的“一对一”的产销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将中间商作为自己的专职销售机构来对待。前一种情况比较适应于市场面广、购买频率高、商品价值不大的日用消费品,如烟、酒、食品及零售的日常消费用品;后一种情况则同生产企业自设销售机构差不多。  三是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来销售其产品。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集贸市场的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单纯的农副产品交易发展为既有农副产品、手工业品,又有日用工业品,甚至还有生产资料;交易方式也由以零售交易为主发展为批零结合,甚至以批发为主;市场设施也由简陋的就地设摊、以路为市,发展为建设起高标准化、大规模的永久性交易市场。目前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省市都已出现规模庞大、商品众多、交易量可观的工业品交易市场,并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如广东的家电市场、义乌的小商品市场、常熟的服装市场、温州的鞋业市场和浙江桐乡的羊毛衫市场等都已成为全国闻名的专业化商品交易市场。进入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各产业生产企业,也包括一部分中间商。大多数交易市场都发挥着一级批发和二级批发的功能,甚至成为一些大城市零售商店的主要货源基地。到1995年,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的总数已达82892个,比1985年增加了35%,交易总量达11590.1亿元。从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的商品情况来看,大多为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产品,其中一部分是大企业著名的品牌产品,但经营这些产品的大多并非生产企业本身,而是中间商。  四是生产企业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目前在中国商品流通渠道中也占了一定的比重。大部分生产资料是通过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进入市场的,也有相当部分消费品是通过企业直销的方式卖给消费者。在消费品方面,值得注意的直销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集贸市场的零售活动。生产者通过在集贸市场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来实现商品的全部流通过程;二是设立品牌专卖店,专门销售某企业(某品牌)的商品,由于专卖店通常都是由生产企业自己开设,并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也是直销形式之一;三是通过对消费者直接的推销或传销活动来销售商品,其中包括上门推销、座谈直销和多层传销,其中有些直销形式(如多层传销)虽然因有争议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被允许进行一定的试点,从而也构成了中国当前商品流通渠道的形式之一。  其次,从消费者接受商品的途径来看,我国商品流通渠道的变化主要是体现为零售形式的变化。目前我国一些主要城市里的商业零售形态除了传统的综合商店、专业商店和百货商店之外,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邮购商店、自动售货机等新型的零售业态都已出现。消费者接受商品的便利程度越来越高。中国的商业企业已经逐步懂得如何根据环境变化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采取相应的零售形式,从而使商品能比较顺利地进入消费领域,随时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然而,虽然目前中国的商品流通渠道已经基本实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多渠道流通,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交替转换时期所形成的流通格局,仍然是很不成熟的,存在着大量不合理之处,有些甚至对经济的改革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当前流通渠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流通渠道分散无序地发展,形不成合理的规模效应,造成商品流通成本的上升。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商品流通渠道的改革,主要表现为各系统各行业纷纷自辟渠道进行商品流通,其目的主要在于加强自控能力,增加流通的便利性。然而,这样做法势必造成在相当部分的自营流通体系中,商品流通规模的大大缩小,从而造成流通成本的普遍上升。据有些行业的统计,单位商品的流通费用增加了一倍,甚至一倍以上,从而造成流通效益的下降。以上海为例:1991年商业的销售利润率为3.51%,1996年已下降为1.28%。特别是五金交电行业,原来是利润较大的一个行业,而1996年的销售利润已下降为0.43%。当然这里还有一些别的因素,但商品流通规模的缩小,形不成合理的规模效应,不能说不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部分流通企业片面追求流通利润,导致商品在流通领域不合理的倒手和滞留。流通体制改革以后,有大量的资金和企业进入流通领域,谋求在这一领域中获利。这些以谋利为主要目的流通企业,往往并不是以加速商品周转,降低流通费用为己任,而是采用屯积紧俏物资,进行转手倒卖的方法谋取高额利润,其结果往往是造成一些重要的商品和物资在流通领域反复周转,多次倒手,价格叠涨。可谓是“商品搞旅游,价格滚绣球”。在80年代末,某些商品和物资特别紧张的时候,甚至还出现过倒卖“批文”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流通秩序,破坏了商品流通的合理性。对商业企业在考核指标上的不合理也会导致商品流通的不合理。例如国有商业系统长期以销售额作为考核商业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结果导致一些商业企业之间将商品相互转卖,以形成虚假的销售额,这些问题都对形成合理的商品流通体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三)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分隔造成了流通渠道人为的阻断,阻碍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和全国性流通组织的形成。十多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并未根本解决各系统(部门)和地区对流通企业的行政干预和直接控制的状况。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各系统和地区往往对系统外或地区外的商品流通活动采取限制或排斥的态度。比如,工业系统的自营流通渠道往往出现同商业系统的流通渠道抢货源、争市场的状况;一些地区往往会对本地区的流通企业,特别是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下达对本地产品的采购指标和对外地产品的订购限额;对于跨地区建立商品流通网络和进行流通企业的兼并合作等工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和干扰,从而很难顺利地建设起全国范围的畅通无阻的流通网络和体系。与此相应,流通企业要脱离地区的从属关系而成为全国性的流通企业,也往往十分困难。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流通必然应当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流通,形成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和全国性的流通企业。这就必须对目前的流通管理体制实行进一步的改革。  (四)对全社会商业在管理上的不统一,使不规范的流通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商业的管理体制仍然是以主体管理为重心的系统管理,即每一个企业都属其所在的系统管理,而且不管其经济行为属什么性质,都必须由所属系统管理,外系统无法干涉,这样商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无法对商业系统之外从事流通行为的企业加以管理,从而就造成了对全社会流通行为在管理上的不统一。各个地区在对流通行为的管理上也存在着同样的不统一状况,往往是“此地非法,彼处合法”、“对甲非法,对乙合法”。这种在管理上的“政出多门”不统一、不规范的状况,客观上为一些不良的和非法的商品流通行为的出现和蔓延创造了环境条件,从而使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商品流通渠道的改革正常和健康地发展。  (五)“灰色渠道”的存在,对正常的商品流通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近几年的市场商品流通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处于政府监督管理之外的“灰色渠道”,其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品从非正规的渠道进入市场(如通过走私进入国内交易市场或通过地下经纪人进入商业企业);一些商品交易活动通过未经登记的经纪人或贸易机构进行;一些商品交易行为以无发票或收据的方式私下进行等等。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初我国的进口家用电器中有80%以上是通过“灰色渠道”进入市场的,如1991年市场销售录像机119万台,而通过进出口公司正式进口的,只有11万台,还不到10%。这些“灰色渠道”的存在,由于大多可以避免正规渠道所必须交纳的部分税费,对正规渠道流通的商品形成了不平等的竞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且由于这些通过“灰色渠道”流通的商品处于社会监管系统的视线之外,往往也成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有可能对社会生活形成危害的商品的主要通道。当然,在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的情况下,“灰色渠道”的现象很难完全消除,而且有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渠道的不足。但是若不对其加以引导和限制,则有可能影响商品流通渠道的发展,甚至扰乱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  中国商品流通渠道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不成熟,进一步的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市场、大流通的客观背景,力求形成比较合理的流通渠道体系,使中国的商品流通渠道更为优化。  二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既是一个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也是一个新体制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就象任何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一样,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成熟总是要通过对于大量初级和原始的不合理因素的调整与克服。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转化过来的,所以计划经济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面,对于促使市场经济成熟化程度的提高,仍是能发挥很大作用的,中国流通渠道的改革和优化,应当同时考虑到对于一般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出现的不合理因素的克服,和对于计划经济中已形成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那部分因素的利用。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现在已到了不再是单纯由社会各方面的因素自发调整而促成社会商品流通渠道发展,而应当通过理性化的自觉调节来促进社会商品流通渠道优化的时期了。因为只有通过自觉调节,才能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步伐。从当前来看,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商品流通渠道实行优化重组,以增强其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提高其现代化的程度。  第一,组建大型的流通企业集团,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流通主体是构成商品流通渠道的基本要素。对于流通渠道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流通主体。大部分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如此,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流通领域的状况也是如此。而当前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所出现的一些无序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目前流通领域缺乏真正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流通主体。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因此要使中国的流通渠道得以优化,很重要的问题是要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控制能力的流通主体,并使其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商业企业尽管在规模和实力上确实具备巨大市场控制能力,但是由于经营机制的不善,难以起到优化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改革之后,大多数国有商业企业进行了重组和改造,也已形成一批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通组织;社会其他方面的流通机构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有些也已趋向成熟。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来商品流通领域的主导力量。问题在于,目前这些流通主体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不大,经营区域有限,系统或地区的从属性过强等问题。特别是国有商业企业,大多仍未最终摆脱政府的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干预,这些情况都严重阻碍着这些流通组织迅速成长为对全国市场具有控制能力的流通主体。因此,应当下决心将其中的一部分流通组织,真正发展为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流通“巨人”,目标是建设起一批实力强大的全国性的流通企业集团。  从措施上可以考虑:(1)支持和扶植几个具有强劲发展潜力, 且各种基础条件较好的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或连锁的形式,向全国拓展,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商品流通网络,形成对全国市场的控制能力;(2 )利用目前已在全国拥有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络的工业、房产或投资性的企业集团,促使其同现有的流通企业联合或增强自身的流通功能,使其发展为流通领域的“巨人”。这些全国性的流通企业集团,应当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促销流的功能于一体,能组织起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储运和分销的活动,能为各生产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流通服务。有了这样一批全国性的实力强大的流通企业集团,就不仅能对全国的商品流通活动起到主导和控制的作用,而且也可能大大地降低商品的流通成本,促使商品流通渠道的优化。  第二,强化企业对流通成本的高度重视和核算意识,准确选择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  高效和经济是流通渠道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前一阶段商品流通渠道的改革,主要是考虑了提高流通渠道的效率,特别是生产企业大规模的自行销售网络,主要是出于能促使自己的产品迅速分布到市场上去,提高商品流通效率之目的。在当时专职的商品流通企业流通效率确实不高的情况下,自行销售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十多年的改革,已使一批新型高效的流通企业出现在市场上。于是现在的企业就应当在自行销售还是委托流通企业代理销售之间重新选择,因为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自然可能消除委托销售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但同时必然会产生组织自行销售机构以及维持其有效运转的管理成本。而且对于一个对市场流通业务不太熟悉的生产企业来讲,这种管理成本有时是很高的。所以目前对流通方式的选择,应当主要体现为对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如果交易成本大于管理成本,一般应发展自行销售系统;但如果管理成本大于交易成本,就不宜发展自行销售系统,而应当以委托销售为主。当然,流通成本仅是选择渠道的标准之一。此外,如流通效率、流通服务等也是企业选择渠道的重要标准。但是提高商品流通的成本意识,对于优化商品流通渠道来说是很重要的。具体而言,应当促使企业对现行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所形成的流通成本进行一番分析和评价。对于成本较高的流通渠道应当进行调整。同时专职流通企业也应当促使自己的流通成本不断下降,并使其公开化,以产生对生产企业的吸引力。  第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抑制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的发展。  造成市场无序和混乱的重要原因是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现象的存在。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往往会损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当然,通过法规和管理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的发展。但是通过进一步的改革,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则是从根本上消除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的利益基础,最终促使这些现象逐步消亡的重要前提,从形成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的环境条件来看,有四个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即“双轨价格”、“优惠政策”、“多元管理”和“区域保护主义”。由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行而构成的“双轨价格”,由于客观存在着价格上的落差,就有可能产生通过套购计划商品,须由“灰色渠道”进入市场而获得的利润。所以只要实行价格并轨,这种套购牟利的行为就自然会消失,这一点在目前的市场上已基本解决了;“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商品在不同地区或不同企业可形成不同的交易条件,这也可能造成利用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投机商业行为。因此,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应当减少乃至根本取消各种“优惠政策”,使市场交易条件在部门和地区间趋于平等,就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投机性的商业行为;“多元管理”即为对市场流通行为管理主体及管理规范的不统一,就有可能使一些流通经营者利用这些管理政策上的差异,“打擦边球”,采取不规范的流通行为。因此,通过流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对流通行为的统一管理,是消除不规范流通行为的重要前提;“区域保护主义”,往往会导致因保护区域利益的需要,而对投机倒卖和“灰色渠道”等不规范的流通方式也听之任之的不正常现象,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区域保护主义”或尽可能减少“区域保护主义”对商品流通行为的影响,也是抑制非规范的流通行为的重要环境条件,所以说重组和控制中国的商品流通渠道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  第四,建立以行为管理为重心的社会化流通管理体制,“以法治乱,循法兴市”,最大限度消除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如上所述,要优化中国的商品流通渠道,首先应规范市场流通行为,而要规范市场流通行为,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化流通管理体制。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使社会商品流通的主体扩大。原有的商业管理部门实际上无法对全社会的商业流通活动实行统一和有效的管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实行以主体管理为重心的系统管理。各系统的流通企业主要归属各系统的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政出多门”,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活动就会缺乏统一的规范,而构成无序状态。因此改变这一现象的基本措施是建立起以行为管理为重心的社会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的特征是: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不是流通企业本身,而是管理其流通行为。不管是哪个系统的企业,只要发生流通方面的行为,就要被纳入管理范围。而对于所有企业流通行为的管理能够覆盖全社会,从而使市场流通的行为规范得以统一。从进一步的角度讲,只要能真正建立起以行为管理为重心的社会化流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的问题也就能比较顺利地得以解决,从而使流通企业能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健康发展。  第五,广泛采用现代化的流通方式和流通技术,努力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和效益。  优化商品流通渠道除了促使流通渠道有序和规范地运行之外,还应努力提高流通渠道现代化的水平。商品流通渠道的现代化,一方面表现流通方式的多样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流通技术的先进性和高效性。  从流通方式的角度讲,通过发展同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多种流通业态是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如通过建立购物中心、超级市场、连锁商店、自动售货机、商品目录店以及邮购和网络销售等零售业态,增强商品的购买便利性;通过建立配销中心、配送中心、交易市场、商品交易所、会员制批发超市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商品分销能力。通过建设流通中心、物流基地等大型商品集散中心,增强商品流通企业的综合服务功能等等,都是促使流通方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从流通技术的角度讲,在商品流通活动中引进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质量,同样是促使商品流通渠道现代化、合理化的重要途径。如广泛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商品流通的有关信息,建立起组织商品流通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促使商品流通合理化、高效化的重要基础;运用现代运筹学、网络技术等科学原理来规划商品的分销方法和运转途径,也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的必要措施;此外,在商场设计、商品储运、商品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改进,也都会对流通效益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研究中国商品流通渠道的重组时,必须站在面向未来的角度,高起点地加以规划,使新时期的商品流通渠道能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期权是做市商制度吗

在中国,目前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是逐步引入和发展的,但并非所有的期权品种都有做市商制度。期权是国内衍生品市场的新兴品种,做市商制度虽然不是期权上市的必要条件,但根据国际经验,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期权市场流动性和价格稳定性的有效保障。随着商品期权仿真交易的开展,做市商制度已被逐渐引入商品期权市场。不仅如此,上海交易所推出的个股期权仿真交易也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权仿真交易中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是白糖期权仿真交易量巨大的重要推动因素。大商所在豆粕期权仿真交易中也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缩小买卖价差、纠正价格偏离和提高不活跃合约交易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权也在制度设计上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根据中金所的设计,做市商分为两级,一级承担连续报价和接受询价义务,二级只有接受询价的义务。个股期权市场同样也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上交所在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中采用了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需按照要求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针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回应报价。上交所期权业务的做市商也分为两级,一级为主做市商,二级为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双边连续报价、回应报价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般做市商承担回应报价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期权做市商制度允许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并存,防止了做市商获得垄断优势,缩小交易价差,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招商证券做市岗是什么工作

市直单位。市岗以及行政执法类的岗位侧重于说明问题,因此归纳概括能力将成为重点考察的能力,做题过程中直接运用材料原文词句书写答案的情况将会很常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1年7月创立的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经过十余年的创业发展,公司的资本实力已列行业前三甲,注册资本32.27亿元,员工总人数2000多人。

中信做市商合法吗

作为一家合法的金融机构,中信做市商是完全合法的。中信做市商是指在股票市场上扮演做市商角色的中信证券控股有限公司,是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注册成立的合法经营机构。中信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市场深度和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交易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做市商合法地运营着自己的业务,也有效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科创板做市商名单

申万宏源证券、中泰证券、国盛证券成为华夏科创50ETF做市商;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成为易方达科创50ETF做市商;申万宏源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三家券商为华泰柏瑞科创50ETF提供主流动性服务;同意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和光大证券成为工银瑞信科创50ETF做市商。拓展资料:上市首日的4只科创板ETF备受市场关注。 在首日的表现中,华夏科创50ETF已经显示出了其与众不同。开盘时,华夏科创50ETF涨8%,易方达科创板50ETF涨4.9%,华泰柏瑞科创板ETF涨4%,工银瑞信科创ETF涨4.2%。收盘时,4只科创50ETF,仅华夏科创50ETF涨幅达到1.81%,其它三只基金的涨幅皆为0.69%。作为四只科创50ETF跟踪的科创50指数,今日收盘的点数为1446.95,微涨了0.7%。如果仅从涨幅来说,华泰柏瑞科创板ETF、工银瑞信科创ETF、易方达科创板50ETF这三只产品的跟踪走势是较为紧密的。根据最新披露的净值,华夏科创50ETF、华泰柏瑞科创板ETF、工银瑞信科创ETF、易方达科创板50ETF净值分别为1.4495、1.4423、1.4388和1.4392,而对应的收盘价分别为1.465、1.452、1.449和1.449。四只产品中,唯有华夏科创50ETF溢价率达到了1.07%。在影响ETF流动性的重要因素里,除了基金规模及其运作机制、持有人户数,还有做市商(流动性服务商)。做市商,即意味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断向ETF产品的其他交易者同时报出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从而提供流动性,同时有助于确保每个ETF的市场价格反映其相关证券盘中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除新增做市商提升流动性外,还有部分ETF通过增加个人投资者比例来提升ETF流动性的举措。投资者数量多,交易策略会更加丰富,ETF产品的交易将呈现笔数多、金额小、成交连续等特点。所以,在比较不同ETF的流动性时,除了成交金额和折溢价水平外,具备上述特点的ETF在流动性上更具优势。

科创板做市商券商名单

申万宏源证券、中泰证券、国盛证券成为华夏科创50ETF做市商;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成为易方达科创50ETF做市商;申万宏源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三家券商为华泰柏瑞科创50ETF提供主流动性服务;同意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和光大证券成为工银瑞信科创50ETF做市商。拓展资料:上市首日的4只科创板ETF备受市场关注。 在首日的表现中,华夏科创50ETF已经显示出了其与众不同。开盘时,华夏科创50ETF涨8%,易方达科创板50ETF涨4.9%,华泰柏瑞科创板ETF涨4%,工银瑞信科创ETF涨4.2%。收盘时,4只科创50ETF,仅华夏科创50ETF涨幅达到1.81%,其它三只基金的涨幅皆为0.69%。作为四只科创50ETF跟踪的科创50指数,今日收盘的点数为1446.95,微涨了0.7%。如果仅从涨幅来说,华泰柏瑞科创板ETF、工银瑞信科创ETF、易方达科创板50ETF这三只产品的跟踪走势是较为紧密的。根据最新披露的净值,华夏科创50ETF、华泰柏瑞科创板ETF、工银瑞信科创ETF、易方达科创板50ETF净值分别为1.4495、1.4423、1.4388和1.4392,而对应的收盘价分别为1.465、1.452、1.449和1.449。四只产品中,唯有华夏科创50ETF溢价率达到了1.07%。在影响ETF流动性的重要因素里,除了基金规模及其运作机制、持有人户数,还有做市商(流动性服务商)。做市商,即意味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断向ETF产品的其他交易者同时报出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从而提供流动性,同时有助于确保每个ETF的市场价格反映其相关证券盘中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除新增做市商提升流动性外,还有部分ETF通过增加个人投资者比例来提升ETF流动性的举措。投资者数量多,交易策略会更加丰富,ETF产品的交易将呈现笔数多、金额小、成交连续等特点。所以,在比较不同ETF的流动性时,除了成交金额和折溢价水平外,具备上述特点的ETF在流动性上更具优势。

科创板做市商券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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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做市券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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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退出海钰生物做市报价,是利好还是利空?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天风证券退出海域生物做市报价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天生证券这样做,在市场上绝对是利好的表现,当然实际的情况还是要实际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天风证券这样做在我们国家是非常常见的,很多证券公司在自己经营不善的时候,往往都会去退出相映的市场,来去做市场报价,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在于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去将自己的证券转移,实际上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为了更好的去让自己的证券得到应有的发展,同时也能够让自己的证券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投资,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白这些东西。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还要知道,我们在投资天风证券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现在这家证券公司的问题是非常多的,而且我们在投资的时候,很有可能给我们带来很多的风险,这对于我们来说会是非常不好,因此我们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要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式和自己的投资了理财产品,就这样子才能够更好的帮助自己,也就这样子才能够让自己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们必须要了解到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天风证券这样子做不一定是利好的消息,但实际上这样做也有着好的一面,因此我们还是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实际分析,这样子才能够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才能够让我们去更好的购买相应的证券。

做市商股票名单怎么查

做市商股票名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科创板做市商信息栏目里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股票信息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科创板做市商信息栏目,方便投资者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与退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做市商资格。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第八条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第十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最大买卖价差;(二)最小报单量;(三)报价参与率;(四)其他指标。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第十八条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证做市系统咋样,是真的么

假的。国证做市是指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充当做市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评估,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股票的买价和卖价。国证做市系统诈骗严厉,但是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在境外对国内用户实施,先以蝇头小利诱导客户,然后慢慢的把客户骗的倾家荡产。

第二批6家科创板做市商名单出炉,分别为哪些?有你的股票吗?

新闻记者全新获知,中国证监会审批了第二批证券公司科创板做市商资质,共6家,各是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加上9月份审批的第一批8家,目前为止,得到科创板做市商资质证券公司一共有14家。好几家组织觉得,科创板股票引入做市规章制度,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做市商制度是科创板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买卖制度体系。《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竟价前提下,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也明文规定“科创板股票买卖推行竟价,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体制,做市商能够为科创板股票给予双边报价服务项目”。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规定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2022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主要包含做市商国家产业政策与程序流程、内控管理、风险性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知识。2022年7月15日,上海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确定了做市服务项目申请和停止、做市商权利义务、做市商监管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对科创板做市买卖业务流程做出更为实际优化买卖交易监管和分配。现阶段科创板做市商业务流程发布已经进入倒计时。之前的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审批了第一批8家券商的科创板做市商资质,各是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和恒泰证券。实际进度层面,据《经济参考报》据了解,以上8家证劵公司已经申办换证券基金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有关工作顺利开展。依照过去证劵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积累的经验,预估第一批做市商于近日就能完成证券基金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换,进行业务流程发布所有前期准备工作。除此之外,也有部分证劵公司表明已经积极推动资质申请办理各项任务,因而,可能有近20家证劵公司将举办科创板做市业务流程。交易中心层面,有关技术系统已经就绪。现场记者销售市场组织了解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依次机构证劵公司组织开展了4次技术性功能测试,认证做市商技术性系统的功能,检测技术系统安全性,有关技术系统早已就绪。除此之外,新闻记者获知,上海交易所已创建科创板做市业务管理系统,目前已向对符合条件的证劵公司对外开放,后续做市商能通过该平台办理备案具体科创板股票,为特殊个股给予做市服务项目。多个组织均觉得,科创板股票引入做市规章制度,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中信证券表明,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科创板销售市场已经有473家公司,总市值贴近6万亿,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支持实体经济、处理科创型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版块。做市商制度可以抑止股票价格操纵行为,有利于投资人潜心公司自己的价值、推动股价发觉与有效标价,从而能够吸引住长期性投资人,为科创板股票销售市场产生增量资金,有利于科创板销售市场充分发挥服务项目我国科技创新公司发展、推动股权融资功能的。兴业证券觉得,2022年,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宣布落地式,推行“竟价规章制度为主导,做市商制度辅助”混合的买卖规章制度。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并向纵深迈入的具体表现,对提高资本市场延展性、健全销售市场内部平稳体制、推动科创板市场运行稳定、提高长期性投资人参加意向都有着积极主动长久的实际意义。“科创板做市体制做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探寻,以自主创新为指引的科创板销售市场再一次站到了改革创新的前沿,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创新‘实验田"功效,适度发布科创板做市体制将成为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创新性的一次强有力试着,有助于推动各市场持续发展,为日后继续在创业板甚至中小企业板营销推广吸取经验。”国泰君安表明,科创板做市业务流程有益于改进科创板投资者构造、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交易效率、提升销售市场可靠性、提高科创板配备使用价值,与此同时,整体实力坐落于行业前列的证劵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标准、财务内控管理完善、经营稳定、抗风险强等情况下,对进行做市业务流程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实际意义。浙商证券老总吴承根还认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混合的买卖规章制度,是中国股市买卖规章制度的一大自主创新。做市商的引入不但能够提高个股的流通性、减少股价的不确定性,还给其他版块引入做市商制度奠定基础。“科创板引入做市商体制是中国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的重要阶段之一,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招商证券衍化投资部执行总裁唐胜桥如是说道。

做市商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做市商的证券公司有哪些预计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财富、国元证券、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开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中银证券、天风证券、华创证券等28家券商,或将成为首批试点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公司。做市商需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3】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4】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6】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7】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8】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9】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比较核心的条件,就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以及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上交所还会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进行评估测试。通过评估测试的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监会核准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在中信建投证券部工作怎么样,账户营销岗做市场那块的。我是应届毕业生,他们公司在我们这儿新开一个营业

首先要看你对证券行业是否感兴趣,现在证券受行情影响对于应届生来说可能会比较困难,需要去拓展市场。但是中信建投的平台还不错,是大券商,也很注重对新人的培养。在面试方面因为是招营销岗所以可以多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优势,勤奋+踏实最重要。祝你成功!

上证 50 ETF 的做市商具体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样的?

2015年2月9日,中国首个股票期权试点sse 50ETF期权将开始交易。与期货交易不同,期权交易需要做市商机构的参与。2月2日,首批sse 50ETF期权的做市商名单公布。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了相关证券公司的评选,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招商证券(600999,股吧)、齐鲁证券、广发证券(000776,股吧)、华泰证券(601688,股吧)、东方证券8家证券公司将享受业务特权。做市商赚钱的方式是,投资者和买家的订单都送到证券公司(做市商),然后证券公司根据情况选择是否买入。买入后,股票就属于做市商了。如果有人想买,做市商就选择卖出,这样就可以赚取买卖之间的差价。比方说,有一个投资者以10美元的价格卖出1000手,如果经纪人要买,如果有一个投资者要买,做市商就要决定是否卖出,如果卖出,他就要赚取差价。50ETF期权做市商是什么意思?做市商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独立法人,在证券市场上充当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告某些证券的交易价格,接受公众投资者在此价格上的交易要求,并以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买方和卖方不需要等待交易方的出现,只要有做市商来承担交易方就可以成交。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一级做市商券商名单

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财富、国元证券、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开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中银证券、天风证券、华创证券等。上交所还会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进行评估测试。通过评估测试的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监会核准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26家券商做市商名单

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财富、国元证券、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开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中银证券、天风证券、华创证券。科创板做市规则发布,初期将采用试点方式引入做市商。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券商都可以做市商。拓展资料:做市商需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3】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4】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6】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7】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8】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9】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比较核心的条件,就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以及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科创板做市商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预计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财富、国元证券、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开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中银证券、天风证券、华创证券等28家券商,或将成为首批试点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公司。做市商就是市场当中一个交易主体,为市场不断提供买入和卖出的价格,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科创板做市名单

10月中旬,证监会发布了两批次14家科创板做市商名单,首批8家为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国金证券;第二批获批券商共6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做市商相当于既作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积极提供流动性,进一步活跃交易,又作为具备专业能力的价值发现者,将积极纠偏非理性交易并向合理价值引导。

科创板做市商对券商板块的影响

科创板做市商对券商板块的影响是复杂的,可能会产生正面和负面的影响。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的一个新三板,旨在打造一个面向创新型企业的资本市场。做市商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中为股票买卖提供流动性的企业,在科创板上也有做市商的存在。科创板的做市商对券商板块的影响可能有以下几点:券商板块可能会受到科创板的吸引力,因为科创板的做市商往往会给予更高的报酬率,吸引更多的券商参与。科创板做市商的参与可能会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股票交易的顺畅,对券商板块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科创板做市商的参与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竞争,对券商板块的竞争压力可能会增加。

期货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样的?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严格意义上来讲,期货市场上不存在做市商,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期货居间人)。 有一些生产加工的企业集团就有下属的期货公司,比如上海良友集团下属的良茂期货,中粮集团下属的中粮期货。他们本集团在期市里的交易,手续费是很低的,是按照期货交易所的标准。 期货公司对外的利润来源,主要就是手续费收入,凡是高于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标准的收入,就是期货公司的收入。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管很严格,包括大户报仓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平制度等。期货公司是交易所各种制度的具体是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