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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详细如下。
一些西方国家的金融业,近年来经历了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你是如何理解这一体制变迁的?
答案,(1)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分散风险;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使银行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地位。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补充相关问题和答案。
对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背景及当前的发展变化趋势,你又有怎样的看法?
答案,我国于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应该说这个体制在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基础的情况下还是很适应的。
虽然就国际潮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确在日益加强,分业向混业的转化日益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达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宏观调控水平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日臻成熟,等等。从这样的角度分析,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备。因而,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
当然,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发展与生俱来的桎梏也显而易见。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利润来源渠道减少——主要限于存贷利差;同时则难于以多元化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过分地强调分业经营,也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信托业从发展到现在则呈现萎缩的态势,金融中介机构多样性的发展也得不到鼓励,等等。总之,分业经营不仅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和国际竞争力,而且降低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必须严格划分的凝固化了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我们应该一方面要求坚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松动管制,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推进。
- 可桃可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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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分散风险;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使银行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地位。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2)我国于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应该说这个体制在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基础的情况下还是很适应的。 虽然就国际潮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确在日益加强,分业向混业的转化日益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达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宏观调控水平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日臻成熟,等等。从这样的角度分析,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备。因而,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 当然,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发展与生俱来的桎梏也显而易见。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利润来源渠道减少——主要限于存贷利差;同时则难于以多元化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过分地强调分业经营,也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信托业从发展到现在则呈现萎缩的态势,金融中介机构多样性的发展也得不到鼓励,等等。总之,分业经营不仅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和国际竞争力,而且降低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必须严格划分的凝固化了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我们应该一方面要求坚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松动管制,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推进
- Nto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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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分散风险;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使银行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地位。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2)我国于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应该说这个体制在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基础的情况下还是很适应的。
虽然就国际潮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确在日益加强,分业向混业的转化日益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达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宏观调控水平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日臻成熟,等等。从这样的角度分析,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备。因而,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
当然,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发展与生俱来的桎梏也显而易见。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利润来源渠道减少——主要限于存贷利差;同时则难于以多元化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过分地强调分业经营,也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信托业从发展到现在则呈现萎缩的态势,金融中介机构多样性的发展也得不到鼓励,等等。总之,分业经营不仅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和国际竞争力,而且降低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必须严格划分的凝固化了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我们应该一方面要求坚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松动管制,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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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一: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二: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给我举个例子 你开了个工厂经营范围很广,既提供商品销售17%税率的业务,又提供物流运输11%的业务,偶尔还给人家做一个技术咨询6%的业务,这就是混业经营,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不同税率服务的情况。 问题三: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 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问题四: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所谓混业经营, 北京印花税认为是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北京合同印花税分析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北京购买印花税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以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的主营项目为计算机强弱电布线安装工程,辅营项目为通讯系统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建筑业确定为8%。在2012年,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12万,其中布线安装工程收入35万,销售通讯产品收入77万。北京银行印花税根据主营业务的定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建筑业变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需要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问题五:中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楼主你好,是混业经营 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问题六: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问题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不是的。现在银行只是经营一些中间业务而已。像基金的话分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监管和运作是分开的。 不过我国正在逐步往混业发展,这样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好处。 问题八: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优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问题九: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 问题十:混业经营的优势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混业经营不同于兼营,首先两种或者多种服务是同时提供,同时销售的,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购物者的兴趣。有点一站式服务的味道。具备条件也很明显,你要有所有相关的技术,人才,产品。 2、注意点:混业经营要注重人员管理、结构优化,否则成本不降反升,竞争力变弱。如何管理,就是两种、多种产品,服务形成 *** 优势或者交叉优势。 混业经营要注意账目管理,必要时成立两家企业来合理避税,不同于兼营,混营的税负相对要缴纳比较高的。 3、举个例子:如果我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比如卖农产品和炊具。一个是17%,一个13%,但是混业经营就按照17%来纳税(从高计税)这样农产品的成本无形加大了,但是有好处就是,比如你卖炊具需要一个2个保洁元,卖农产品需要3个,现在混业了,可能需要4个了。成本又在下降。2023-05-06 07:50:031
混业经营名词解释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2023-05-06 07:50:102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什么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拓展资料我国商业银行是属于分业经营,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2023-05-06 07:50:184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如下:一、分业经营(1)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2)缺点: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1)优点: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2)缺点:1、容易导致风险的交叉感染,放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2、可能导致顾此失彼,提高服务成本。3、增加监管难度,监管方式和监管理念迫切需要转变。4、可能导致垄断,损害竞争。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前,各国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极少给予限制,许多商业银行都可以综合经营多种业务,属全能型银行、综合型银行,我们称之为混业经营。但是,在大危机中,生产倒退,大量企业破产,股市暴跌,银行成批破产倒闭,酿成历史上最大一次全面性的金融危机。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归咎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规定银行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属于投资银行经营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足,以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对于这样的制度,称之为分业经营。2023-05-06 07:50:251
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1:什么是混业经营?问题2: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确切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混业”这个词是我国学者根据“分业”提出来的习惯说法,混业经营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混业经营的现状和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从1992年到1997年5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兼并与合作达2492起,总金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保险业合并5114起,涉及金额1100亿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世界上业务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成为一艘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我国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真正对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议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及在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再次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旨在明确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现在所指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1、金融混业经营是有范围界定的。主要指以货币经营或服务形式在金融领域的经营,而非金融与实业贸易领域的混业经营,以区别于我国1996年前银行参与实业贸易等领域的综合经营。2、混业的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分业。在同一金融企业内部,各主要类别的金融业务如“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代客理财”、 “投资银行”等业务是由部门或子公司分别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操纵市场。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混业经营包含自我经营(风险自负)和服务经营(风险由客户承担)两类,形成两类收益相互支撑、相互弥补、风险分散的机制,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着重发展服务经营这类低风险业务,以回避资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劳务收入服务,以期获得综合的平均利润。 商业银行及金融业混业经营与服务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通过的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即在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质的转变,同时,也代表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在于:(1)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2)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3)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混业经营的弱点在于:(1)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2)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3)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收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3、两种经营体制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2023-05-06 07:51:091
我国商业银行为什么要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有哪些利弊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各有其优缺点。一个国家究竟采用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改变。一、商业银行与保险联合的利弊分析(1)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在同一地点同时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即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银行设备资源,从而获得范围经济效益;其次由于银行业务收益和保险业务收益的不完全相关,能够分散业务,达到风险的目标;再次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金融资产的专用性较低,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现有资产基础上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弊端。第一,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第二,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保险收入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中去,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害保险者的利益;第三,当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其相关性也会随着加强,一旦某种金融业风险增加,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益,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发生。二、银证联合的利弊分析(1)银证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密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展表外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股票抵押贷款,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都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入。商业银行处于对企业违约的担心,可能降低贷款金额或不提供授信。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筹措情况等的了解,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银证联合的弊端。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三、银行基金联合的利弊分析(1)银行基金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兼营基金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收入,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对基金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凭借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成为基金的最好的营销网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金的清算和过户登记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服务费。根据新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还可以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基金业的领域,获得与基金公司一样高的收益。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为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起来创造了便利。(2)银行和基金联合的弊端。商业银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设、参股、控股三种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监管方面的责任都很难划分。混业经营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分流、融资风险等的不利影响。四、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笔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3)积极拓宽中间业务,提高竞争力。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在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风险小、收益稳定。(4)健全市场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2023-05-06 07:51:162
我国商业银行是混业经营好还是分业经营好?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各的优缺点,不能绝对的选择哪一个好,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两者共存的经营模式才是最好的!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分业经营,可以降低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防止证券市场的波动对银行造成影响。但是分业经营会使银行的业务过于单一,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往往能够产生一些“大而不倒”的银行,在市场条件改变或者金融服务需求发生改变时,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由于其业务上的限制使其比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银行面临更大的替代风险。也就是说分业经营比混业经营的银行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当今各国,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已经趋向于实行混业经营,即使分业经营比混业经营要好得多,但是混业经营业务全面,已经是我国发展的大趋势!任何一种体制都没有绝对的优点与缺点,也不存在谁能够完全替代谁的问题,不能绝对的认为混业经营的全能型商业银行一定比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要好,反之也不能绝对的认为分业经营一定比混业经营要好。从现实生活来看,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既有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的存在又有分业经营的专业性的银行的存在!2023-05-06 07:51:243
混业经营的优势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混业经营不同于兼营,首先两种或者多种服务是同时提供,同时销售的,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购物者的兴趣。有点一站式服务的味道。具备条件也很明显,你要有所有相关的技术,人才,产品。2、注意点:混业经营要注重人员管理、结构优化,否则成本不降反升,竞争力变弱。如何管理,就是两种、多种产品,服务形成集合优势或者交叉优势。 混业经营要注意账目管理,必要时成立两家企业来合理避税,不同于兼营,混营的税负相对要缴纳比较高的。3、举个例子:如果我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比如卖农产品和炊具。一个是17%,一个13%,但是混业经营就按照17%来纳税(从高计税)这样农产品的成本无形加大了,但是有好处就是,比如你卖炊具需要一个2个保洁元,卖农产品需要3个,现在混业了,可能需要4个了。成本又在下降。2023-05-06 07:51:324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与混业经营各有什么优缺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5-06 07:51:392
中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经营,好处是什么,用哪种方式规避其弊端
目前来讲,国内的银行业还是分业经营。但不少人都认可,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分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分业经营的好处: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弊端: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如何规避弊端进行改革。混业经营制度,目前已呈现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其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呈现自由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购并浪潮呈现出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2023-05-06 07:51:482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较有以下的优点: (1)混业经营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 (2)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强银企综合的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利用客户资源加长业务链条,另一方面,证券业、保险业等也可共用银行网点、设备、人员,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另外,金融业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经营成本。 但是,实施混业经营也有它的缺点: (1)如果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会产生三个问题:一是银行运用他人资金买卖证券,但一般投资者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显然,在资金方面一般投资者与银行相比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二是相对一般证券投资者,银行可更方便迅速地获得外界难以知道的各种内幕信息,从而容易造成内幕交易。三是由于银行负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因而进入证券市场的银行资金不可避免地带有短期的特性。这将加大证券价格的波动性,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四是证券市场风险大,而银行在经济中扮演极重要角色,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容易产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会引发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 (2)金融业务多元化可能会引起在经营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全能金融机构,在其不同的侧面、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不同的服务品种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运行机制,它们交织在一起必然有显现的和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为保持多元化的经营优势,全能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推行金融创新,如果在新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不幸失败,很容易会传染开去,导致其他业务也会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垄断,不利于竞争。 (3)金融机构复杂的混业经营结构,产生了不利于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问题。如果实行功能型监管,期货证券、保险和银行业的监管结构界限分明,这些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谁负责牵头监管者并负总责任等问题尚需妥善解决。2023-05-06 07:52:082
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混业经营报道现实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1、狭义的概念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2、广义的概念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例如:甲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站与旅客运输为站运合一单位,下设若干二级核算部门。其中汽车修理厂主要承担本公司内设客运分公司车辆维修,也对外承接社会车辆修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客运分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劳务,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汽车站提供车辆站务与旅客站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6%。2023-05-06 07:52:172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区别及举例如下: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2023-05-06 07:52:251
混业经营的特点和运作模式
分类: 电脑/网络 >> 反病毒 解析: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金融混业经营概念 1 狭义的概念 .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 ,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 2 、广义的概念 .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 ,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 , 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业之间的业务相互可以互相渗透.银行的资金,保险资金都可以进入证券市场 等等2023-05-06 07:52:331
混业经营是不是同一销售业务中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运输,即同一销售业务中涉及两个个或多个增值税应税项目?
混业经营是2013年全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时提出的纳税人经营不同增值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计税的一种说法,在本次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时不再有这种提法,改为“兼营”。 同一销售业务中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运输,很多纳税人不好区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外,其余均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兼营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独提供运输(或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部门),则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023-05-06 07:52:414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具体类型:1、资金类业务: 在这类业务中银行发挥着制服结算作用,利用其网点机构多、 资金结算系统全面方便的优势,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中间类业务: 主要涉及各类代理业务,是混业经营的重要表现形式; 3、融资类业务: 银行作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主体,发挥了信用中介作用,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4、投资银行类业务: 包括财务顾问等服务;5、创新类业务: 通常和衍生产品有关,如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所谓商业银行混业经营:1、狭义上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上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两个特征为:第一是业务的融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复杂,这种复杂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复杂,主要体现在从单一的银行系统风险控制发展到综合系统风险控制,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复杂,主要体现在监管机制、分工、组织和协调等方面。2023-05-06 07:52:481
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2023-05-06 07:52:561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优点: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缺点: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2023-05-06 07:53:062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2023-05-06 07:53:141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区别
关于混业经营问题,首先应该正确区分跨业投资与混业经营。夏斌认为,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跨行业投资是指某行业的企业投资于另一行业企业股权。但被投资的不同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法律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根本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为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都应该有相应的修改。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原则,不仅不应该阻止正常的跨行业投资,而且应该鼓励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投资,展开合理的竞争。但证券法应该对跨行业投资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关联交易、防火墙设置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分业经营是指信贷、保险、证券业的专业化分离经营、严禁交叉开展业务的金融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曾被美国、日本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采用,后来被混合经营模式所取代。2023-05-06 07:53:221
中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一:中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 二:混业经营是相对分业经营而言的,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三个金融行业可以突破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入另外两个行业,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实现金融业务的一体化。现在也叫综合经营。 三:银行的混业经营还有两个更重要的原因:一是防范风险(分散风险)的需要,二是迫于生存的压力。众所周知,近来随着银行业的开放,尤其是支付牌照的放开,银行的好日子已经基本过去,过于依靠存款扩张和发放贷款吃利差的日子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如果说过去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互相需要,那么现在的银行混业经营则是银行更迫切地需要向保险和证券渗透。2023-05-06 07:53:402
混业和混合这种销售行为,怎么才能快速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混业经营都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可能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也可能是营业税混合销售,主要根据主业来判断。2023-05-06 07:53:461
如何理解一些西方国家的金融业经历了从分已经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分散风险;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使银行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地位。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2)我国于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应该说这个体制在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基础的情况下还是很适应的。虽然就国际潮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确在日益加强,分业向混业的转化日益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达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宏观调控水平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日臻成熟,等等。从这样的角度分析,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备。因而,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当然,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发展与生俱来的桎梏也显而易见。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利润来源渠道减少——主要限于存贷利差;同时则难于以多元化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过分地强调分业经营,也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信托业从发展到现在则呈现萎缩的态势,金融中介机构多样性的发展也得不到鼓励,等等。总之,分业经营不仅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和国际竞争力,而且降低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必须严格划分的凝固化了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我们应该一方面要求坚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松动管制,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推进。2023-05-06 07:53:532
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混业经营有何区别
所谓金融超市,是指将金融机构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机整合,并通过与保险、证券、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多种社会机构和部门协作,向企业或者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涵盖众多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2023-05-06 07:54:021
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项是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按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必须是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混合。笔者认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运费为117,营改增之前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17%)]×17%=18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二、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概念,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而“混合销售”则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统一销售行为中,提供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则属于“兼营”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办法在“混业经营”的定义中用了“兼有”,而非“兼营”的表述以区别于现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制度中的“兼营”。“兼有”,既包括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但未能对上述事项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以上述生产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为例,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的行为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17÷(1+11%)]×11%≈如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三、兼营及其税务处理 综合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试点制度的相关规定,兼营可分为如下三类: (1)兼营营业税应税事项和增值税应税事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非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本文讨论的与“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并列的“兼营”指上述第一类兼营,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不在同一行为中发生,是“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最大区别。“兼营”与“混业经营”的本质区别则在于,“兼营”是同时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混业经营”则必须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包括非试点纳税人)“兼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包括增值税应税应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有)。2023-05-06 07:54:111
混合经营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混合经营制 混合所有制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它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是适应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特殊形态的股份制。是被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问题二: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给我举个例子 你开了个工厂经营范围很广,既提供商品销售17%税率的业务,又提供物流运输11%的业务,偶尔还给人家做一个技术咨询6%的业务,这就是混业经营,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不同税率服务的情况。 问题三: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问题四:混合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同一概念不? 不是。 这就类似于增值税经营非应税项目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经营就相当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两种业务是无法区分开来的,是混合在一起的。一种业务的经营必须要有另一种业务的支撑,两种业务可能是同时发生的,无法明确区分。如一个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并销售,同时,有一个车队为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服务。运货上门是销售的必备要件,运输车队并不另外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这种情况就称为混合经营。 而混业经营则是一个企业经营多种业务,这些业务可以明确区分。如一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并销售,同时,它又拥有一个车队,供门为企业外部提供运输劳务,这两种业务可以显著区分,所以就称之为混业经营。 问题五: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区别及举例如下: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 问题六:混合营销的概念 混合销售行为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标准,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如某生产商销售一台发电机组,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与安装业务一同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种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同存在的,如果一笔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整体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问题七: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如销售电梯并且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 混合销售一般是看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增值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兼营则是两项业务,比如销售电视,另外又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是另外签订合同。这两项是一家公司能够同时提供而已。 兼营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就要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就是在税法上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最主要意义。 问题八: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九: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业务,比如你卖货的同时提供了安装服务,卖货的同时提供了运输服务. 兼营,是指兼营不同的营业项目范围,比如说你既卖电器,又修电器,既卖建材,又搞装修. 问题十: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2023-05-06 07:54:181
混业经营有什么优点
混业经营能够发展这么多年,作为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同时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它肯定有着不错的优势,那么混业经营有什么优点呢?请看下文介绍。 1、 在两家金融企业进行交叉经营业务时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优势互补。 2、 降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同时可以掌握企业经营的状况。 3、 可以加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效益和完善各方面的服务。 以上我给大家介绍了混业经营的优点,相信大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大家。2023-05-06 07:54:241
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分业经营的优点主要是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稳定,缺点是缺乏竞争力,不能进行公平竞争。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 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缺点: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扩展资料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业经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混业经营2023-05-06 07:54:342
互联网金融算不算混业经营
互联网金融是算混业经营的,互联⽹⾦融的“混业经营”模式将现。⼗年前,电⼦⽀付起步开始,互联⽹⾦融就已经初具苗头。近两年,在经过中⼩机构的“搅局”之后,第⼀阵营的主导者们开始了各⾃向⾦融多维度渗透的进程,包括阿⾥的蚂蚁⾦服,以及万达旗下的快钱在存贷汇上的全⽅位渗透,这样宣告着互联⽹⾦融正在进⼊⼀个⼤佬们主导的混业时代。互联⽹⾦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仅给该产业带来了巨⼤的机会,还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如P2P的跑路现象,数据显⽰,2014年P2P平台跑路的企业达到287家。针对互联⽹⾦融发展的⼀些问题,中国⼈民银⾏条法司司长张涛透露,央⾏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张涛表⽰:“互联⽹和⾦融结合以后,并没有改变⾦融服务的本质,⾦融风险的⼀些特点,⽐如传导性、⼴泛性、突发性依然存在,因此创新⼀⽅⾯要本着⿎励和包容的胸怀、⼼态,但也不能减少、减弱风险防范的意识。”《⽀付战争》⾥提到,在变⾰来临之际,顽固不化和狂妄⾃⼤都是不可取的,⾯向不可预知的未来,我们应该满怀敬畏。如今在互联⽹⾦融已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固然死守“城池”肯定是不⾏的,当然,互联⽹⾦融快速发展的问题也不可忽略。就像张涛提到的⼀样,互联⽹⾦融并没有改变⾦融服务的本质,创业公司不能仅仅依靠概念来玩转互联⽹⾦融,仅仅是虚拟的⾦融变换,是⽆法改变任何结构⽀撑的。所以,互联⽹⾦融会朝着“落地”的⽅向发展,⽽不是⾼⾼在上的⾦融层⾯。简单来说,就是和周边产业相结合,打造出多元化的“混业经营”模式,依靠互联⽹相关产业的优势,结合周边产业的落地,双⽅共同结合,打造出具有实际效益的业态。当然,互联⽹⾦融本⾝涉及着多个⽅⾯的因素,如⽤户资源、⼤数据、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第三⽅⽀付牌照等。根据⼈民银⾏⽹站公布的五批第三⽅⽀付牌照名单统计,国内拥有第三⽅⽀付的企业为269家,⽽2014年底,国内的互联⽹⾦融企业数量就超过2000家。2015年1⽉,中国⼈民银⾏印发了《关于做好个⼈征信业务准备⼯作的通知》,其中公布了⾸批获得个⼈征信牌照的8家机构名单,包括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信⽤管理有限公司等,此前,央⾏已向26家企业发放了企业征信业务牌照,有部分拥企业征信业务牌照的公司进⼊了互联⽹⾦融领域。第三⽅⽀付牌照、企业征信业务牌照,势必会成为互联⽹⾦融企业的“门槛”产物。当然,最基础的,如⽤户体系,⼤数据、风险控制能⼒等也是必不可缺的⼀部分。⽤户资源、⼤数据、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第三⽅⽀付牌照等⽆⼀不预⽰着,各⼤互联⽹⾦融企业必须得围绕⾃⾝的产业链上的产品,打出“混业经营”的组合拳。蚂蚁⾦融、京东⾦融、快钱等互联⽹⾦融企业,都或多或少的依靠企业⾃⾝周边的产业链,⽤产业链粘连⾦融服务,单靠⾦融这⼀块是⽆法赢得市场的,⾸先各个平台的⽤户就是⾃⾝产品线上的⽤户,如快钱就是快钱的⽤户,京东⾦融是京东的⽤户,⽽与之匹配的,则是万达、京东众筹等实质性的“产品线”,这从侧⾯也保证了平台的风险控制能⼒。所谓的“混业经营”模式,⼤概会是怎样的呢?以快钱为例,快钱是国内最早的第三⽅⽀付企业之⼀,快钱的⽤户量早就破亿,商业合作伙伴超过360万家,对接的⾦融机构超过100家。2011年颁发的第三⽅⽀付牌照企业当中就有快钱。尔后,其发展了理财业务、企业融资等⽅⾯的业务,⽇前,⼜开始宣布向C端“进军”,现在⼜在申请个⼈征信牌照资质,从互联⽹这⼀层⾯来看,其完全拥有互联⽹⾦融企业的“芯”在,其所围绕的混业经营模式是必定是围绕着万达来进⾏的,要知道万达⾃⾝在线下拥有多元化的业态,快钱完全可以为万达在个⼈理财、企业的理财、借贷等⽅⾯⾦融性产品上提供帮助,据悉,快钱还有多个互联⽹⾦融产品将会陆续推出。京东⾦融的“混业经营”路径是,依托京东⾃⾝的⽤户体系,结合腾讯的⽀付系统,围绕京东上的众筹项⽬,同时结合京东上的销售体系,整个连成⼀串⼉。第三⽅⽀付牌照、个⼈征信牌照等,会“筛选”出⼀批互联⽹⾦融企业,再结合⽤户量、产业链长度等,⼜会“筛选”出⼀批互联⽹⾦融企业。如此众多的互联⽹⾦融企业出现,和互联⽹公司“⼀窝蜂”的现象⾮常类似,毕竟,没⼈愿意在“风⼝”上掉队,不知道“风⼝”也罢,知道⽽不去搏⼀搏,显然很多⼈不⽢⼼。但,如何跟上互联⽹⾦融的变化,⼜是⼀⼤考验。“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有阿⾥、腾讯、万达+快钱这样的企业在实践,其所创造的价值,势必会超过现有的互联⽹⾦融市场规模,因为不再是单个的互联⽹⾦融产品,⽽是⼀个⼤的“集合体”。⽂/郭静,微信公众号:郭静的互联⽹圈(ID:guojingdequanzi)⽤⼼做⼀个互联⽹领域的原创狗。¥5.9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将现互联⽹⾦融的“混业经营”模式将现⼗年前,电⼦⽀付起步开始,互联⽹⾦融就已经初具苗头。近两年,在经过中⼩机构的“搅局”之后,第⼀阵营的主导者们开始了各⾃向⾦融多维度渗透的进程,包括阿⾥的蚂蚁⾦服,以及万达旗下的快钱在存贷汇上的全⽅位渗透,这样宣告着互联⽹⾦融正在进⼊⼀个⼤佬们主导的混业时代。互联⽹⾦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仅给该产业带来了巨⼤的机会,还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如P2P的跑路现象,数据显⽰,2014年P2P平台跑路的企业达到287家。针对互联⽹⾦融发展的⼀些问题,中国⼈民银⾏条法司司长张涛透露,央⾏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2023-05-06 07:54:502
为什么进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不讲冠冕堂皇的大话,我给你通俗说说:混业经营其实是保险公司喜欢的,什么业务都可以做,来者不拒,那不是很好。可是财产险和人身险在财务核算和管理上有显著区别。财产险一般一年结束,利润什么的直接出来。人身险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那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特别对于基层保险公司来说,拼的是费用,根本不关有没利润。这样一来,就有很多保险公司胡乱混淆产陷和寿险的核算方式,该出利润的没利润,不该有费用的编出名目套取费用。偏偏我们的监管部门也是从零起步,一开始懂的还没保险公司多,管不了。为了便于监管,就分吧,于是上世纪末,金融监管当局一声令下,分业经营。比较听话的是太平洋,急不可耐地从交通银行保险部摇身一变,变成独立公司,然后又顺应潮流,分开成为产险和寿险两个公司。后来看别的公司没那么起劲,又搞了个太平洋集团,把两个公司放进去。然后是中国人民保险,到底是家大业大,分出来的财产险现在是人保集团,下辖产险、寿险、健康险公司,分出来的寿险是中国人寿集团,除了主业寿险,也有了国寿财产险公司。平安是拖得最久的,压根就不肯分业,最终扭扭捏捏搞成了业务最齐全的金融集团,产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证券、信托一个不少。所以,今后随着监管能力的提高,混业经营还是大势所趋。2023-05-06 07:54:582
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业监管问题研究_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如何理解
【摘 要】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对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放宽和对外资银行准入制度的进一步放松,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普遍存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业分业监管明显存在监管疏漏,多头监管和监管失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使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市场的波动和福利损失。文章把欧美国家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改革和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了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混业经营; 分业监管; 监管体制改革 引 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稳定都发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不得不对金融监管问题开始新的一系列的反思与探索。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十分广泛,涉及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控制论等多学科领域。本文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结合中国现实国情,重点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机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作为中国金融监管实务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历史回顾以及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简述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以“一行三会”为模式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设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全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有效监管。 (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形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成立之初,作为国家银行,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对稳定金融秩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中的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分业监管的起点是:1992年10月国务院规定,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基础,提出要转换中央银行的职能,并且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当时,银行业和信托业仍然由中央银行负责。1998年11月18日成立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保险业从中央银行分离,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进一步推进了分业监管模式的确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把对银行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至此确定了中国当今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混业经营模式下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反思 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安全即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由此而言,金融监管尤为重要。伴随着银行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不管扩展,混业经营模式逐渐取代分业经营的模式。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务,这必然对现阶段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暴露金融监管的一些问题,对我国金融安全存在严重威胁,影响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有以下不足: 1.监管的缺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盲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创新相伴的是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与经营业务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银行业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分工不够明确,造成该业务领域一定的监管空白。另外,一些高风险资产投资业务和资产抵押业务也成为监管的盲区。 2.各监管部门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过高。各监管部门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制度性、体系性的交流与合作,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由单一领域向整个金融领域扩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监管重复也是当前监管模式的重要问题之一。不同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由于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技术的区别,很可能会造成监管层面上的冲突,或者在监管结论上出现差别。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不顺畅造成监管效率低、力度弱和监管成本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二、简析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改革 美国作为世界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其金融体系被认为是最具创新力和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和维护金融的安全稳定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双重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公司,分别由联邦货币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联邦储备委员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负责评估和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的潜在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重创美国的经济体积并且席卷全球,业界普遍认为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失败是这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为堵塞美国金融体系漏洞,避免金融危机重新上演,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对美国的金融股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项改革被业界称为美国70年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路线图。 主要内容有: 1.一定程度上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其监管范围从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所有具有系统性的金融公司; 2.成立金融监督管理理事会,以促进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协作,甄别风险苗头,为美联储确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咨询,加强对金融公司的监管; 3.建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信贷、储蓄、支付与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加以监管,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的监管;2023-05-06 07:55:311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1、负债业务,主要分为银行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部分,如各类存款,长、短期借款等业务。2、资产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如贷款和投资业务。3、中间业务。广义上来说,可以分为或有债权业务和金融服务类业务,如担保、支付与结算等业务。拓展资料: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2023-05-06 07:55:381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最重要的业务
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将大危机的爆发归咎于银行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据此,许多国家开始了分业经营。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银行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属于投资银行经营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足,即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其后在1934年,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强化和完善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制度。随后,日本、英国等国也相继实行分业经营制度。2023-05-06 07:55:451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较有以下的优点: x0dx0a(1)混业经营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 x0dx0a(2)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强银企综合的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x0dx0a(3)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利用客户资源加长业务链条,另一方面,证券业、保险业等也可共用银行网点、设备、人员,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另外,金融业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经营成本。 x0dx0ax0dx0a x0dx0a但是,实施混业经营也有它的缺点: x0dx0a(1)如果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会产生三个问题:一是银行运用他人资金买卖证券,但一般投资者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显然,在资金方面一般投资者与银行相比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二是相对一般证券投资者,银行可更方便迅速地获得外界难以知道的各种内幕信息,从而容易造成内幕交易。三是由于银行负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因而进入证券市场的银行资金不可避免地带有短期的特性。这将加大证券价格的波动性,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四是证券市场风险大,而银行在经济中扮演极重要角色,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容易产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会引发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 x0dx0a(2)金融业务多元化可能会引起在经营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全能金融机构,在其不同的侧面、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不同的服务品种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运行机制,它们交织在一起必然有显现的和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为保持多元化的经营优势,全能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推行金融创新,如果在新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不幸失败,很容易会传染开去,导致其他业务也会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垄断,不利于竞争。 x0dx0a(3)金融机构复杂的混业经营结构,产生了不利于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问题。如果实行功能型监管,期货证券、保险和银行业的监管结构界限分明,这些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谁负责牵头监管者并负总责任等问题尚需妥善解决。2023-05-06 07:56:031
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2023-05-06 07:56:111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扩展资料:改革方向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监管体制2023-05-06 07:56:251
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 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2023-05-06 07:56:451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区别及举例如下:x0dx0a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x0dx0a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x0dx0a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x0dx0a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x0dx0a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x0dx0a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x0dx0a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x0dx0a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x0dx0a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x0dx0a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x0dx0a 3.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x0dx0a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x0dx0a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x0dx0a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x0dx0a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x0dx0a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2023-05-06 07:56:571
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现实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2内容编辑(一)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五)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或鼓励的态度。 3发展历程编辑早期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 20世纪80年代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2023-05-06 07:57:191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如下:一、分业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二、分业经营的缺点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庞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混业经营的优点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四、混业经营的缺点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分业经营的程度层次1、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2、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3、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2023-05-06 07:57:261
我国商业银行为什么要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有哪些利弊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各有其优缺点。一个国家究竟采用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改变。一、商业银行与保险联合的利弊分析(1)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在同一地点同时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即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银行设备资源,从而获得范围经济效益;其次由于银行业务收益和保险业务收益的不完全相关,能够分散业务,达到风险的目标;再次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金融资产的专用性较低,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现有资产基础上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弊端。第一,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第二,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保险收入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中去,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害保险者的利益;第三,当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其相关性也会随着加强,一旦某种金融业风险增加,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益,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发生。二、银证联合的利弊分析(1)银证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密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展表外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股票抵押贷款,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都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入。商业银行处于对企业违约的担心,可能降低贷款金额或不提供授信。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筹措情况等的了解,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银证联合的弊端。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三、银行基金联合的利弊分析(1)银行基金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兼营基金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收入,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对基金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凭借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成为基金的最好的营销网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金的清算和过户登记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服务费。根据新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还可以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基金业的领域,获得与基金公司一样高的收益。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为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起来创造了便利。(2)银行和基金联合的弊端。商业银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设、参股、控股三种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监管方面的责任都很难划分。混业经营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分流、融资风险等的不利影响。四、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笔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3)积极拓宽中间业务,提高竞争力。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在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风险小、收益稳定。(4)健全市场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2023-05-06 07:58:051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属于哪部分内容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 一、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二、混业经营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2023-05-06 07:58:121
名词解释:混业经营
一般指保险公司不能经营银行的金融业务。比如现在大家诟病的平安,他的经营就像个怪胎了,保险、银行、担保啥都干,这一切的一切全靠了掌门人---马氏明哲,袁领导的司机2023-05-06 07:58:342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我国商业银行是属于分业经营,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2023-05-06 07:58:421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的区别及举例如下: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3.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2023-05-06 07:58:511
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如下: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的混乱,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但是,混业经营在如今新的市场形势之下,拥有众多的优点。所以,混业经营不仅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希望采纳2023-05-06 07:58:591
混合、混业、兼营老是分不清楚,能否具体一点说说?谢谢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3.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归纳: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混合销售,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2023-05-06 07:59:062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我们金融业务实行的分业经营,即银行只能经营银行业务,不能经营保险或证券业务,同样,保险公司也不能从事吸收存款、证券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也不能从事银行、保险业务。与此相适应,我国对金融业务也是实行分业监管制度,银行、保险、证券也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监管。2023-05-06 07:59:142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这四个之间有什么联系啊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通俗的说分业经营就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各自经营自己的业务,不得相互交错混业经营就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模糊,经营业务内容也可以重合,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指工商银行之类的投资银行在中国来说就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如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23-05-06 07:59:331
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2023-05-06 07:5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