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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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风险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小到失窃、车祸,大到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失窃、地震等造成损失的事件称为风险事件。而那些隐藏于风险事件背后的,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称为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可以是有形的,如路滑造成车祸;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疏于管理造成失窃。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基本医疗?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可定义为: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是个相对范畴,具有阶段性、地域性与滚动性,其费用支出水平必须与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平衡。界定基本医疗可从基本诊疗技术、基本药物、基本设施、基本支付费用四个方面进行。 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高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缴,但是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费要由本人缴纳。 什么是大病统筹? 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统筹,上海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 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车贷险概念及保障范围 什么是车贷险?
不少人希望通过贷款的方式买车,提前过一把有车族的瘾,银行也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但由于车辆是移动资产,风险很大,银行除了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考察之外,还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予贷款。而车辆贷款保险是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承保贷款人不还款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下面两种情况赔付:
当投保车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经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投保人自保险期间开始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贷款本息余额的还款责任。
车贷险还承担"无理由"不还款的情况,当投保车主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还贷责任,银行通过拍卖车辆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差额部分。不过,银行也要承担10%的损失。
.如何购买车贷险 不少人都购买过房贷险,投保手续简单,基本上按照贷款数额计算保费。虽然车贷险同属于保证保险,但投保有不少特别的"讲究"。 ……[详细]
提前还款如何退保 如同房贷一样,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贷款买车的人会提前还贷,那么,提前还贷怎么计算保费呢?这是很多人所关心的。根据规定,投保人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退保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根据实际贷款期退还剩余保险费。实际贷款期按季度计,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保险期间也按季度计,这样,应退保费=[1-(实际贷款期/保险期间)]×实缴保险费。
房贷险概念及局限性 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房贷险包括了房屋险和还贷保证保险,是既保房屋又保人的。房屋险保的是房产的安全,如遭受火灾、爆炸、暴风等造成损失的赔偿。还贷保证保险则是在借款人因意外伤害而丧失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还款的保证保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银行凭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贷保险等给予贷款。 什么是夫妻房贷险? 夫妻房贷险,保险对象由一人增加到了两人,即无论投保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遭受保险事故,夫妻双方的还贷责任都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它是继强制房贷险取消之后,升级后的一种新的险种。在贷款期间,万一借款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即代为偿还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既不向借款人或其家人追索代偿款,也不收回购置房产。因此投保人获得保障的几率大大增加。另外,保险期限可以自主选择。 原强制房贷险局限性: 看似保障齐全的房贷险之所以受到借款人的质疑,除了其强制性外,还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房贷险由贷款人购买,第一受益方却是银行,实际上是银行避风险客户掏腰包。其二,房贷险保费的计算包含了房屋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部分,而对绝大部分借款人来说,房屋出现风险的几率很小,仅需要还贷保证保险即可。 强制房贷险取消: 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立了房贷险强制保险的地位,8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将此险种列为按揭业务的必要条件。但从06年起,由于房贷险业务不断松动等诸多原因,商业银行开始陆续取消房贷险的强制做法。06年6月底,保监会下发通知,对房贷险的贷款金额、保险期以及缴费方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力促房贷险的升级换代。 家财险种类与可保范围家庭财产保险有哪些种类? 一种是普通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一份每年交一定数额的保费(一般为数百元),出险后经过保险公司核实后可获赔;另一种是投资理财型,以两年或三年为期限,一份投资几千元至万元不等,若未出险,到期返还一定数额的利息。若出险,则可获赔。 家庭财产保险有哪些附加险? 除主险保单条款外,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更是丰富多彩。如居民信用卡盗窃、门窗锁被恶意破坏、佣人责任、外出旅行衣物行李、额外租房费用、租金收入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清理残骸费用、搬家损失、自行车责任、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等都在附加保险条款之列。 家财险可保什么? 家财险主险的保障范围函盖房屋、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保险责任,即因下列原因招致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和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有些还扩展至民众骚乱、暴动和他人恶意破坏。 分红险与万能险的区别 收益不同。分红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分配,红利并不固定,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年度盈余,那么投保人也就没有红利可分。万能险的收益是来源于个人帐户的投资收益。资金投放渠道不同。分红险收取的保费由保险公司统一运用,投资比较稳健,最终能返还本金和红利。相比之下,万能险更重投资,大多数的资金都是放在投资帐户中的,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等,保障方面的比重相对较少,但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调整。保费支付的方式不同。分红险的支付金额是每年相同,例如投保人总保额是10万元,一共分10年付清,每年支付1万元。万能险的支付金额每年可以不一样,它的保费包括投资和保障两个部分,具体的资金分配方式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同时每年还可以按投保人自己的意愿调整这两部分的比例。另外投资帐户并非一定要每年都进行支付,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财产。财产损失是指某一财产的毁损、灭失所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按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按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进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保证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指名保证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总括保证则以集团内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以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可以将财产保险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 自愿财产保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自愿财产保险来说,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行为。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保险合同内容。大部分财产保险都属于自愿财产保险。 强制财产保险,又称法定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通常是指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定雇主责任保险等。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人或机构,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向有权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项。在国际上实施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作为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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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ard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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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个字是爱,二个字是责任,五个字是急用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