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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判决书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词,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指剥夺哪些权利呢?应该如何执行?
工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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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行使选举公职人员或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可以被选举成为公职人员或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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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等自由和权利,这些属于表达言论、表达主张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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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里的任何公职人员,不能从事政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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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不能成为这些机构和部门的主要领导人。
二、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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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狱执行。因为犯罪后,被判处各种刑罚的人员,又附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就会去相应的监狱服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由监狱代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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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又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代为执行。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年限还未结束的,也有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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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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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剥夺一至五年不等。也有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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